小议上海增值税扩围改革
本帖最后由 浙津 于 2012-2-17 19:34 编辑受芒总帖子:《关于加强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简单解读 影响,现把我在前一段时间写的小文章《小议上海增值税扩围改革》从丰言搬过来。供大家参考,欢迎大家讨论有关增值税改革的问题。
小议上海增值税扩围改革
2011年11月16日,财税110号与财税111号发布,标志着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正式开始。这自1994年正式开征生产型增值税和2009年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又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按相应文件的话来说:“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那么什么是增值税,什么又是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为什么说这次增值税扩围改革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回答这些问题,那就首先要对增值税有一个系统的了解。
一、增值税的起源和增值税链条原理
在增值税之前,在流通领域,一般会根据商品的流转额课征相应的流转税(例如营业税、产品税)。这些税一般在商品或劳务的销售环节课征,商品劳务每流转一次都会征收一次流转税。很显然,这些税种的设置会带来以下弊端:税上加税、税负难以预测、企业之间的纵向联合深度不同其税负也会不同、出口商品的退税额和进口商品的征税额计算困难。(摘自《增值税制国际比较》)
针对上述问题,在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托马斯•S•亚当斯和德国商人威尔海姆•冯•西门子分别提出了以商品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税收。
托马斯•S•亚当斯在其1917年所著的《营业税》一文中指出:对营业毛利(即销货额-进货额)课税比对利润课税要好得多,1921年他又进一步提出:企业在购买货物时已经付出的税收可在应纳的销货税额中扣除。(相当于现代增值税中抵扣制,这应该是增值税制度的一个核心概念。)
威尔海姆•冯•西门子在1917年在《改进的周转税》一文中正式提出了增值税这一名称,并对此做了具体说明。
以上两人可以说是现代增值税概念的鼻祖。但是,非常遗憾,这两人只是增值税制度一个开拓者而已,在当时他们所提出的增值税概念仅仅停留在他们的文章中,并没有对实际经济生活生产丝毫的影响。
现代意义上的增值税是从法国开始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答记者问》一文中,开篇就提到了这一点。
回顾法国开征的增值税的历史,我们可以更加看到这前流转税存在的问题以及增值税的优越之处。
法国在实行增值税之前,对于商品流转额课征营业税。商品每流通一次就要课征一道营业税,道道征税,税上加税。那么,在营业税制下,生产同样一种产品在一个大而全的工厂中生产与在多个专业化工厂中分步生产相比,前一种生产方式将会只征一次营业税而后一种生产方式将会因为经过了多个专业化工厂其营业税因为存在多个生产销售环节而多次征收营业税。很显然,在这种营业税制下,是不利于生产的社会化发展的,税制只会鼓励小而全大而全的生产方式。
针对上述问题。法国在1936年实行了一次征收制的生产税,试图避免营业税所产生的问题。生产税是指只对成品征收一道税收,以此来达到生产相同的产品其税负应相同,不会因为产品在一家工厂生产或在多家工厂生产而产生不同的税负。但是,法国政府的这一想法虽然很好,但实际上却行不通。什么产品是成品,什么产品是半成品,这个问题实在是不好划分。而且,只对成品征税,而不对非成品征收,将会大大有利于只生产中间产品的工厂,因为他们生产的是非成品无需缴纳生产税,形成了新的税负不公。生产税的失败的原因在于:对于营业税的弊端认识不清,营业税之所以妨碍社会化生产不是在于其对各个流通环节征税(生产税的实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认为营业税的弊端在于多环节征税,故而改只在成品环节征税。),而在于营业税在多环节全额课税。
认识到这一点后,法国政府在1948年将仅对成品一次课税的生产税改为分阶段征收,道道扣税(注意道道扣税这一点,这可是增值税的一大特点)的产品税。这样一来,对于每一企业来说,无论其生产什么,其税额计算是将产成品销售收入乘以税率,再减去相应半成品、原材料在以前环节所缴纳的税金。可以说,此时的产品税已经有有了增值税的雏形。说它是雏形,是因为此时的产品税计算时还不可以扣减相应固定资产中所包含的税金。
1954年,法国政府对产品税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把扣税范围扩大到固定资产。同时,将产品税的名称改为增值税。这标志的增值税的正式诞生。
增值税链条原理
增值税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是采用税款抵扣制的,即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税款时,其应交增值税为其销售收入乘以增值税税率后的金额再减去相应构成商品或劳务价格各组成部分成本的增值税税额(一般会在纳税人购货发票上注明)。这样一来:上道环节向下道环节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会成为下道环节计算其增值税税款的可抵扣部分,而下道环节向其下道环节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又会成下下环节可抵扣增值税税款。如此一来,一环套一环,环环相扣,就形成了增值税的链条。
用图表示如下
假设A为某种产品的生产商,B为该产品的批发商,C为该产品的零售商。各环节增值额均为100货币单位,增值税税率为17%
那么各阶段价格、增值额和增值税如下表:
环节 进价 进项税金 增值额 销售额 销项税金 应交税金
A 0 0 100 100 17 17-0=17
B 100 17 100 200 34 34-17=17
C 200 34 100 300 51 51-34=17
从上表中我们可直观的看到:
A环节的增值税为其销售额100乘以17%的增值税税率再减去相应的进项税金(本例子中A环节进项税金为0)等于17,即A向B环节销售商品,除收取商品售价100外,还收取17增值税税款,并将这17增值税税款上交征税机关。
B环节的增值税为其销售额200乘以17%的增值税税率再减去相应的进项税金(本例子中B环节进项税金为17,即B向A支付的增值税税款)等于17。那么,B向C环节销售商品,除收取商品售价200外,还收取34增值税税款,并将这34增值税税款减去其向A环节支付的17增值税税款后上交征税机关增值税税款17。。
C环节的增值税为其销售额300乘以17%的增值税税率再减去相应的进项税金(本例子中C环节进项税金为54,即C向B支付的增值税税款)等于17。那么,C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商品,除收取商品售价300外,还收取51增值税税款,并将这51增值税税款减去其向B环节支付的34增值税税款后上交征税机关增值税税款17。
以上就是增值税链条的简单描述,从增值税链条我们可以看出最的一点:最终的消费者承担了51的增值税税款,做为中间环节的ABC只不过是替最终消费者各代缴了17的增值税税款。(联系实际,现实中的我们虽然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却是实际上的增值税税负承担者。我们日常生活中每购买一件商品都包含了相应的增值税税款。)正因为上述原因,在ABC规范的会计处理中,ABC只将增值税税款做为会计中的负债处理,但是ABC三家的会计利润表中是不会体现增值税税款,ABC只不过是替我们大家代缴了相应的增值税税款,增值税与其本身的经营成果无直接关系。
增值税链条原理的几个推论
前文说过,增值税的一个核心概念是税款抵扣制,由税款抵扣制引出的增值税链条将会展示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不同一面。而且是大大的不同,常人难以理解的特殊一面。
废话不说了,先说下由增值税链条原理引出的几个结论。
结论一:在规范的增值税制度下,增值税免税不一定是税收优惠,对于增值税链条的中间环节的减免税,将不会达到减轻中间环节税负的效果。(大家可以看看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一般很少有增值税免税规定,都是用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之类来避免直接实行增值税免税。)
结论二:在规范的增值税制度下,增值税的多税率征收与单一税率征收,在对最终消费者的税收负担影响上与财政收入的影响上都是一致的。因此增值税制度下的税率一般都很简洁。
我国现实行的增值税税率为:出口零税率,正常税率为17%,优惠税率13%。这次上海增值税扩围新增了11%与6%两档税率,但是我个人认为这应该只是税改的过渡措施。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答记者问》一文中的第5问中,已经提及:“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这其中原理就是这一结论:增值税的多税率征收与单一税率征收,在对最终消费者的税收负担影响上与财政收入的影响上都是一致的。
至于这两个结论是如何得出的请接着看下文。
结论一:在规范的增值税制度下,增值税免税不一定是税收优惠,对于增值税链条的中间环节的减免税,将不会达到减轻中间环节税负的效果。
我们还是以增值税抵扣链条图示来说明:此图示与前贴一样,大家看前贴,我实在不知道如何再次引用
假设A为某种产品的生产商,B为该产品的批发商,C为该产品的零售商。各环节增值额均为100货币单位,增值税税率为17%,现B经过努力争取到当地税务机关的税收优惠:B可以免征增值税
那么各阶段价格、增值额和增值税如下表:
环节 进价 进项税金 增值额 销售额 销项税金 应交税金
A 0 0 100 100 17 17-0=17
B 100 17 100 117+100=217 0 0
C 217 0 100 317 53.89 53.89-0=53.89
A环节的增值税与正常情况一致。关键在于B环节。
B由于免征了增值税,所以其销项税金为0,而其从A处购进商品时所付出的17增值税将无法抵扣。(有人会问,为什么不能抵扣?很简单:如果能抵扣的话,B此项经营活动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0-17=-17,即B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仅将B免征增值税,还要倒贴B批发商17元增值税款,以弥补B付给A的增值税税款损失。这一种赔本买卖估计B地政府不会干。不过现实却发生了这种现象,有兴趣的可以查一下2004年进行的出口退税改革为什么会进行不下去,还有当时沿海出口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
再来分析C,C比较命苦,因为我们这里假设C只能从B处进货。那么C将以217购进商品,(因为B要保持其增值额为100,这样B才没有损失)。C购进货物后,再将增值100后的商品销售给其顾客(假定顾客也象C一样命苦)。那么,C的销售额将为217+100=317,相应增值税税金为:317*17%=53.89,而其进项税金又因为B免征增值税而没有(免征增值税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增值税制度的一般规定)。那么,命苦的C所要缴纳的增值税将为:53.89-0=53.89,而命苦的C的下家,将比正常情况下多付出317+53.89-351=19.89代价来购进商品。(这19.89分两部分,一部分17是由于B免征了17增值税通过税款抵扣让C的下家来承担,2.89是由于C销售价格提高27而产生的,即17*17%=2.89)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对于中间环节的免税不仅生成了重复征税和价格的混乱,而且加重了最终消费者的负担。
最后我们来理论联系实际一下。正是由于增值税的上述特点,一般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不是采用一般意义上的免税,而是通过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来实现。以这次上海增值税扩围为例: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结论二:在规范的增值税制度下,增值税的多税率征收与单一税率征收,在对最终消费者的税收负担影响上与财政收入的影响上都是一致的。因此增值税制度下的税率一般都很简洁。
上述结论的由来我们还是以前文所用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为例。
这次,我们假定B享受了11%的增值税低税率,而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7%。那么ABC三者的增值额及增值税情况如下表所示:
环节 进价 进项税金 增值额 销售额 销项税金 应交税金
A 0 0 100 100 17 17-0=17
B 100 17 100 100+100=200 22 22-17=5
C 200 22 100 200+100=300 51 51-22=29
A环节的增值税与正常情况一致。关键还是在于B环节。
B由于适用增值税低税率11%,所以其销项税金为200*11%=22,
那么按增值税计算公式:B应缴纳的增值税为:销项税金22-进项税金17等于5。
再来看C,C的增值额为100,其销售价格和正常情况一样,故其销项税金为51,但其进项税金因为B享受了低税率而从正常情况下的34下降为22(减少的金额是由于B享受增值税低税率引起的)。
这样一来,C的应纳增值税为销项税金51-进项税金22等于29。
到此,我们可以看出:B因为享受增值税低税率而少缴纳的12单位增值税,通过增值税的税款抵扣制度,将在B的下一环节自动补回。在本例中,表现为C将补缴B所少缴纳的12个单位增值税。
由于神奇的税款抵扣制度,多税率将只会增加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对政府财政收入和消费者负担将无丝毫影响。
好了,说完了原理我们再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答记者问》一文中的第5问:“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大家现在应该明白为什么要在今后简并增值税税率档次了吧。 本帖最后由 浙津 于 2012-2-18 13:54 编辑
通过前文,相信大家对增值税链条原理有了大致的了解。下面,我将以增值税链条原理为基础,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
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两种类型纳税人
通过前文所介绍的增值税链条原理,我们应该明白增值税的一般运作机制。那么,我们根据这一运作机制,我们可以发现:增值税要正常运转,就必须要求购销双方能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和正常进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这样一来,增值税发票就成为实行增值税制度的一个关键点,没有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纳税金额就无法准确计算。同时也对增值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能力提出要求:增值税纳税金额除了凭增值税发票抵扣外,还要求相应财务人员能准确理解增值税计算公式中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知道什么是视同销售,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
我们再理论联系实际: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已经基本上通过金税工程来管理,所有发票全部通过电脑开具,相应开票信息在开票时录入金税卡,每到月初,必须进行抄报税工作,否则无法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所以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管理,原因就在于:增值税发票是增值税制度中的一个关键点。
增值税纳税人还分成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区分这两种类型的纳税人关键点是两者的会计能力(财务人员的水平)即能否准确计算增值税销项和进项进而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金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适用的是增值税征收率(注意,不是增值税税率),现行是3%,而且不允许其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当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达到一定水平时必须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出口退税
从增值税链条原理中我们可以看出:增值税的税负最终承担者是增值税链条中的最后一环。那么,当增值税链条的最后一环在国境之外时,就有出口退税问题。
按一般的税法理论,一国税务当局只对其管辖权范围内的纳税人行使征税权,不能超过其管辖权范围行使征税权。由此推论:当商品或劳务出口至国境外时,国境外的商品劳务购买人将不承担相应的增值税税款。但是,相应增值税税款已经按增值税链条传递到了商品劳务的出口商那里,即出口商代为垫付了相应增值税税款,但这部分税款根据上述原理,是不应该征收的。解决方法是对出口商进行退税,将出口商代为垫付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给出口商。这便是增值税出口退税原理的一般说明。
一般而言,出口商品和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零。那么,根据增值税税款计算公式: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我们可以推论:出口商品和劳务的应纳增值税为一负数。(原因在于销项税额为零)负数即是前文所述的出口商代为垫付的增值税税款。如果一个纳税人除了出口业务外还有国内销售业务,那么这部分负数税额可以抵扣其国内销售业务应缴纳之增值税。如果抵扣不完,即出口业务大大高于国内销售业务,则税务当局将会对出口商进行增值税退税。
这就是一般意义上而言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
体现在出口商的会计处理上:出口退税款将不会视为政府对于出口商的财政补助,不影响出口商的会计利润,无需要缴纳所得税。(在实务中我见过有的会计将出口退税款按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的。)
3.增值税链条的断裂和增值税四小票
理想状态下的增值税链条将会自动运行,按相应增值额征收相应增值税税款。(BTW,这也是对增值税有批评声的原因之一:增值税成为政府的一个造钱机器,而且这个造钱机器是在不断膨胀的。)
但是,正如物理学上的理想气体等理想情况是不会在现实中存在一样。现实中的增值税链条也不可能是理想的,必然会有增值税链条断裂,以及随之而来的对增值税链条断裂的补救措施。
所谓增值税链条的断裂,就是指:增值税链条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由于现行税制以及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运行,上一环节所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无法被下一环节正常抵扣,或者是上一环节无相应的增值税销项,下一环节无法正常抵扣。这必然会引起税负的混乱,税上加税、税负难以预测、企业之间的纵向联合深度不同其税负也会不同、出口商品的退税额和进口商品的征税额计算困难。 我国现行的流转税制度采用的模式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征收,即同一商品劳务流转额一般情况下只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两者不会重复征收,再此基础上会对一些特殊商品征收消费税(烟洒等)。那么,当增值链条运行到下一环节是营业税纳税人时,问题就来了,由于此环节是缴纳营业税的,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上一环节所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将无法在本环节进行抵扣,同时本环节也无法将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传递至下下环节。 九四税改时,我国对于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基本上是将第一和第二产业包括在内,而第三产业(大部分服务业)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很显然,增值税链条的断裂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产生: 1.增值税纳税人向营业税纳税人销售商品劳务。 2.营业税纳税人向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商品劳务。 3.营业税纳税人向营业税纳税人销售商品劳务。 现实中,对此问题最有感触的行业是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按现行税制是征收营业税的,但是相应接收运输服务企业一般都是增值税纳税人。那么,在现行税制下,运输服务接受方向运输方付款收取营业税发票将无法抵扣,而运费又是构成存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问题如不进行适当的解决将会影响增值税的正常运转(因为存货会因运费因素而存在税上加税的情况)。 对此问题的现行解决方法是: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运费金额的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也就是说:增值税纳税人向运输方付100元运费时,企业账面上只会反映93元的运费成本(一般记入存货成本),还有7元钱被认为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相应的销项税额。在这过程中运输方开具专用运费发票被称为增值税四小票之运费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对于交通运输业而言除了会遇到上述情况外,还因为其本身是征营业税的。那么,其向增值税纳税购进的相应商品将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必须以商品价格加相应增值税金额记入成本。确实很杯具(飞机,汽车,轮船可都是成本大头,一下有十七个点进行成本)!
to be continued
这个好 总算完整连起来了 很好的普及文。浙兄,有什么好的税法教材推荐吗? 谢谢芒总鼓励!我又加了一点{:soso_e113:}
理论部分基本讲完了,下面进行上海税改的分析。 本帖最后由 浙津 于 2012-2-18 14:01 编辑
结束理论部分,开始联系上海营业税改增值税实际。(只谈VAT)
本次上海税改意在解决:第三产业现征营业税,相应增值税链条断裂所引起的税负不公,重复征税,抑制第三产业合理专业化分工等问题。(限于我的学识和能力,不打算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问题。BTW,现行增值税除海关代征增值税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外,其他增值税收入为中央与地方按75:25分成。)
本帖最后由 浙津 于 2012-7-29 21:56 编辑
增值税改革扩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扩大到十省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扩至北京广州等10省市,这一政策基本应验了芒总所说的:中央政府下定决心进行改革。
我再次重申一下:营改增不仅仅是个税务问题,还是个财政分配问题。接下来财税领域将会大动作了。
近西西河葡萄的说法是:削藩!
本帖最后由 黄金散 于 2012-7-30 00:18 编辑
浙津 发表于 2012-2-16 20: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结论一:在规范的增值税制度下,增值税免税不一定是税收优惠,对于增值税链条的中间环节的减免税,将不会达 ...
你这个关于“免增值税”的表述个人感觉有些问题,造成直觉和逻辑结果有区别。本质原因是:
“对B免增值税”意味着B不需要对A支付增值税发票(因为A缴的税其实是为B代缴的),而不是说“从C处得来的销项税发票不需要纳税”(因为C开出的销项税发票本质上是C缴了增值税,而不是相反)
因此对某某“免增值税”的说法本身有误导,因为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种,不是直接税,最终是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的,何来对增值税企业免单?
至于先征后退的出口“退税”,实际是通过降低产品价格对外国用户免增值税,提高了本土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不是对出口企业免增值税。
至于增值税扩围,实际是结构性的,目标是把“一部分行业或环节中的、不能顺利传达到最终消费者的企业增值税”顺利传达到最终消费者身上,实质为企业减少成本,但国家总税收却可能不变或增加了,最终消费零售价格升了,消费者的生活成本增加了。
当然考虑到税费合理了,社会资源的配置也合理了,企业活的更好了,最终会提高就业和消费者收入,因此消费者最终也不会吃亏,社会全体获益了,这是理想的政策结果(但也未必,这在美国被称为既得利益群体的阴谋,是倾向右派的政策,是个“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
1994年以来税制改革历程与当前的“营改增”
——许善达会长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培训会上的讲话
(根据2012年7月12日讲话录音整理)
目前我们的税制框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形成的,对现在税收影响最大的就是1994年形成的这个税制的格局。在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的研究过程中,因为增值税和所得税当时占整个税收比重百分之九十以上,所以是研究的重点。
增值税本身有许多特征,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到底是什么类型的扣除范围?有生产型、消费型、还有收入型,这么三种类型。所谓生产型,机器设备税款不能抵扣,你可以扣除购进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这些都可以扣,但是买的机器设备,基本建设,比如说盖房子这些,里面的税款不能抵扣,这是生产型。所谓收入型是固定资产里面,你买的机器设备虽然含税款,但是全部税款不能一次抵扣,只有机器设备当年折旧的那部分价款所含的税可以抵扣,这叫收入型。所谓消费型就是不管买什么,只要买的东西,那么里面含的税款都要抵扣。这是一种最彻底的增值税,像欧洲的一些国家都采用了消费型增值税,就是购买的无论是什么样的商品、劳务,里面只要有税款,统统可以扣掉。因此,1993年我们给国务院提出的建议方案是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全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同时废止当时对商品征收的产品税和对服务征收的营业税。
就所得税而言,1994年以前,我们有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还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当时是按照经济性质划分,实际上就是按照产权关系划分,不同的产权关系,所得税是不一样的。这种所得税制无法处理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问题,而股份制是市场经济中企业主要产权关系之一。所以,这种按产权关系划分所得税的制度显然跟市场经济方向不一致,因此当时我们提出的建议是合并成一个所得税,叫企业所得税或者是法人所得税。
但是国务院领导主持讨论的时候,多数人认为这个方案不行。为什么?这里面有很多原因,一是增值税的问题很复杂,首先1992年小平南巡讲话,经济上投资开始热起来了,所以1993年通货膨胀的速度比较快,投资过热。因此,多数人提出购买机器设备的税款不能扣除,否则不是更鼓励投资了嘛?于是我们增值税的方案就改成购买机器设备的税款不能抵扣,采用了生产型增值税。这是一个遗留问题。其次,还有一个更大的遗留问题,是确定增值税的适用范围问题,因为当时研究分税制的时候地方收入占70%多,中央只占20%多,实行分税制,中央要占大头,特别是在新的增量的分配上,中央要多拿,这样中央收入的比重才会上升。这么设计给我们提了一个难题,因为当时所得税比重很低,只有百分之十几,而且国营企业亏损很多,所得税每年增长很慢,所以在计算整个中央收入、地方收入时,中央政府也好,地方政府也好,眼睛都盯着流转税。中央为了从增量中多分到份额,准备分75%增值税,给地方留25%。如果商品和服务都实行增值税的话,那么地方的固定收入最多只有20%多。当时大家认为这样一种分配方案,地方政府难以接受。中央的目标是收入份额从20%多提高到60%,一次性调整到50%以上,然后每年增量中中央多分一点,若干年后增加到60%的目标。这样就提出一个问题:中央分75%增值税以多分收入增量的目标和一次性调整到50%以上,若干年后达到60%的目标如何同时实现?最后想了一个办法,对劳务部分还保留营业税,不搞增值税了,劳务部分的营业税其实跟改革以前的产品税一样,等于是全额征税、重复征税。把劳务部分的营业税不改增值税了,保留下来,作为地方固定收入,这么一算,地方政府觉得可以接受。为什么?因为服务业每年要增长,营业税也增长,是地方政府的收入中一个能够每年随着经济发展有增量的税种,等于把一个有增长潜力的税留给地方政府。就为了这个,就把我们原来报的商品和劳务、服务统统实行增值税的方案,一切两半,把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只限制在商品范围内。劳务部分保留营业税,这个是因为分税制引起的,不是专家们、领导人认为营业税好要保留下来,大家都认为它不好,但是为了分税制能够推出去,为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能够就分税制问题比较容易达成一致,给地方政府一个随着经济发展,收入能够增长的税种。是出于这个考虑,牺牲了税制的规范性,税制不规范就先不规范吧,先把分税制保证了。如果只考虑规范税制,地方政府不同意分税制,这个规范的税制也不能出台。
所以当时相当于从一个规范的增值税制,倒退了两大步。这两大步退下来,倒有一个好处,就是税率的设计。因为1994年的税制改革还有一个原则,就是要保持原总体税负。要是减少收入,对政府不利,当时政府很穷,要增加企业负担,企业又不同意,因此,那次改革只改制度,在量上保持原来的总体税负。但是总数不变,不一定意味着每个行业不变,不意味着每个企业不变。原来我们算了好几个帐,但是最后定了17%,这17%是在保证原税负的原则下,根据现在的扣除范围,收17%,就能够收到原来总体的税。如果当时按照规范化的增值税算,不说营业税,光是机器设备的税款,要允许扣的话,要想保持原来的税负增值税税率就得定为23%。23%什么概念?已经到了北欧那些福利国家的水平了。欧洲一般非福利国家,像英国、法国都是17%上下到20%之间。这说明两个问题:一个问题说明当时中国的流转税的负担比起欧洲国家来说太高了,因为是保持原税负,要抵扣的多,税率就得高,扣的少,税率可以低。我们这么多不能扣的,税率定17%,跟欧洲这个扣,那个也扣,什么都扣的,人家基本上也是17%,可见当时我们流转税的负担比欧洲国家要高很多。
这样一个抵扣范围小而税率与欧洲基本相同的增值税制还隐含了一个前提,就是“保持原税负”的17%的税率是在当时税收征收率的水平上确定的。这样就为今后税制改革中在规范税制,扩大扣除范围时保持税率不提高提供了可能。换句话说,税务机关加强征收管理,提高征收率以后,可以用征收率提高产生的税收增量对冲扩大抵扣范围而形成的减收,从而不必提高税率。
我们从1994年开始实行这样一个增值税制,操作起来以后,原来预定的目标,可以说基本都在逐步的实现之中。首先说要增收,1994年那时候,税收的增长速度与GDP增长的比还是小于1的,95、96年税收弹性到了1,1997年以后大于1了。大于1就是每年税收的增长比经济增长速度快,所以税收占GDP的比重开始上升,我们的预期目标实现了。其次是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我们当时是一次性算成55%和45%,每年增值税增量多拿一点,一年计划中央提高一个点,五年以后提到60%。结果头两年中央比重下降,从55%降到54%、53%。为什么?因为对地方的小税,过去税务局不把它当钱,太少,谁也不关注,改革以后,分了国税局、地税局,所以地税务局有一批人就负责收这些小税,那两年,那几个小税,增长速度很快,几倍几倍增长,所以中央收入比重不升反降了。但这只是短期的,因为对于过去这些小税种流失的征收,在达到一定水平以后,征收率会保持一个水平,增长速度就慢了,最后决定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的还是增值税。那么,到了1997年以后,随着整个税收占GDP的比重开始上升,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开始上升了。
另一个是关于所得税的问题。合并内资企业所得税没有分歧,但对合并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强烈主张,为了吸引外资,我们必须给外商投资很多优惠,这些优惠决不能给内资。因为我们要不给外商优于国内所得税的话,我们吸引外资战略就会有负面影响。所以不管规范不规范,对外商要搞一个单独的税制,要比内资优惠一大块,不能给内资,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引进外资战略的实施。因此,搞一个所得税不行,必须搞两个,内资负担要重,外资负担要轻,这是当时所得税税制设计的原则。按照这个原则,我们先把内资的国营、集体、私营合并,这个大家觉得不能再分了,因为一个股份制企业里面,无法分股份交所得税。但是内资企业所得税本身遗留的问题很多,给内资企业增加了许多不规范的税收负担,比如说工资不能全列支,折旧率折的很低等等。这些类似的问题不予解决。否则都跟外资一样,那不是对外资没有吸引力了嘛?这样所得税就变成了两个制度并存的局面,这又算一个遗留问题。
对我们税务局来说,当时面临的主要问题还不是税制的那些缺陷,而是税收特别是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问题,是控制虚开发票的问题。1994年新税制出台以后,税务局对税制的问题根本顾不上研究,能不能把增值税管住了,是一个挑战。当时虚开的发票满天飞,2001年,国务院领导讲,如果税务局解决不了发票管理问题,那我们的增值税就得倒退回去,还得搞过去的产品税。为了遏止虚开发票,国务院亲自提请人大,增加了一个刑法含死刑罪的罪名,叫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当时全国大概判死刑,包括死缓的100多人,执行的也有几十个,但就是这种这么严厉的刑法都控制不住,犯罪分子还是“前仆后继”。因为如果抓不住他,那么他骗税的成本和收益比,诱惑力实在太大了。潮汕案、远华案、金华案等等,可谓“村村点火、户户冒烟”,全国范围内虚开发票泛滥。后来我们还是从全世界没有先例的计算机管票上下工夫,总结了金税工程一期的经验教训,搞了金税工程二期以后,每个月报税交税的比例开始上升,到了2001年7月的时候,超过了98%,说明我们中国的税务局是能够管好增值税的。决策层不再考虑退回产品税的问题,以增值税分配为主体的分税制才最终站稳了。因此,从2001年以后才开始继续研究税制规范化,怎么改进税制的问题。(参考许善达营改增系列讲话)
2003年开始提出了两条改革的意见,第一条,先把购买机器设备的税款允许抵扣,就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因为要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购进先进设备,淘汰落后的,购买机器设备的税款如不允许抵扣,不是等于打击了技术改造嘛,当时这个说法被国务院接受了。第二条,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两个所得税法要合并,因为我们吸引外资是靠市场机制,不能再靠税收优惠来吸引了,而且国内企业税负那么重,发展确实有障碍,应该享受到国民待遇,所以这个也形成了共识。
这两个意见形成共识了,但是操作、推行的实践仍然有很多问题。搞消费型的增值税主要还是怕减少收入,因此2003年先从发改委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开始。当时担心减收太多,还只允许“增量抵扣”,只有今年增加的增值税才能用购买机器的税款抵扣,这是扭曲的消费型。然后第二步扩大到中部崛起的六个省的26个城市按照东北方案办,但是只限定在26个城市的城区,其他市县和这26个城区的郊区都不能抵扣,这就更加扭曲了消费型增值税。第三步西部大开发的企业都可以采取。这样扭曲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了6年,中央2008年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的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税款都可以抵扣了,不再受税收增量和地区的限制。搞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把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成一个法,2003年有两种说法,一种说两法合并的时机已经成熟。还有一种说法是两法合并是必要的,但是时机尚不成熟,还需要做更多的准备。这两种意见一直在争论不休。所以2003年提出两法合并,2007年人大审议才通过,2008年开始实施,2009年开始征收合并以后的所得税。外商的法定税负虽然上升了,但是有过渡期,几年之内上升部分可以退税,所以外商基本上在几年之内税负也没有变化,而内资企业税负都降下来了。机器设备税款全国实行抵扣,两法合并使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下降这两个政策的效果都恰恰体现在2009年金融危机的时间段里,当时没有想过这两项改革是应对金融危机,但这个时间段正好和金融危机撞上了。因此,2009年很多上市公司的报表还看得过去,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因为这两个政策性减税的效应正好体现出来了。(参考许善达营改增系列讲话)
1994年税制改革遗留的问题,到2009年,花了17年才解决掉了两个,从税制上讲,遗留的最大问题就是营业税了。从那以后,我们就开始研究营业税要改增值税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讲道理,没有争论,没有人反对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的制度,它是一个很不好的税制,这个大家都有共识的。关键在于改这个营业税和原来说那两个政策的修改,难度和影响的面都不一样。增值税转型,只影响增值税的企业,它跟别的企业没有关系,而且只影响那些购买了机器设备的企业,如果今年不买机器设备,税负不变。所以影响面相对比较小。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税,因为当时所得税占的比重不大,同时,增值税转消费型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核销坏账,都使内资企业利润增加,在相当程度上对冲所得税法定税负降低的减税因素,因此,影响面也有限。现在大概企业所得税占到了21%、22%的样子,个人所得税大概是6%到7%,加在一起是27%、28%,这个比重慢慢往上升。但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一样,这个政策如果推出的话,那对整个经济影响的范围,可以说不亚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
为什么?首先,营业税改增值税,基本的要求是减轻负担。因为营业税的缺点之一,就是重复征税,税负重。重复征税不利于企业专业化生产,越是大而全的,税负越轻。越是专业化程度分工很细的,水平很高的,税负反而重。你把某一个领域做的非常专,做的科技含量非常高,但是你是单独一个小的领域的一个企业,那么重复征税之后税负重。营业税使服务业的税负重于制造业的增值税税负,它的这个弊端是非常清楚的,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第一个改的原则,就是减轻负担。这比1994年的改革,应该说制度环境宽松了一点,如要求税负保持不变,那更复杂了,增值税税率就不知道该定多少了。第二个是消除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不利于企业在市场上专业化,不利于提高技术含量。因为要追求大而全,越大而全负担越轻,越小而精,负担越重。营业税就是这么一个税制导向,所以很多企业都把本来应该单独搞一个企业的服务业,并到制造业里面。这样在国民经济统计中,就把服务业变成制造业了,服务业就少了一块,所以中国实际上服务业的比重比我们统计的比重要大。这影响了很多公司企业架构的设计。其实在制造业的企业里面,有很多包含了相当一部分成分的服务业,之所以包含在内,原因就在于这样包含在内税负低,如独立经营,税负高。所以营业税对于企业集团化,怎么搞专业化,有这么一个导向的作用。所以这次营业税改增值税明确购进要扣除,没有重复征税。第三个很重要的是原来规定营业税出口不退税,增值税出口退税。退税是什么概念?退税政策是产品出口以后,不但销售不征税,购进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的税款还要退给企业。营业税是什么概念?出口,不但购进的税不允许抵扣、不给退税,出口的这个服务还要征税。根据营业税的原则,国外买国内企业的服务,由于提供服务的地点在国内,所以要收营业税。后来是哪个政策最先把出口不征税解决了?是文化体制改革里面的一条。翻译作品,外国委托国内翻译,国内翻译完了,用电脑传给国外了,免营业税。这是最早解决了营业税出口不征税的政策。当然在整个经济中占的份额很小。后来陆陆续续有一点免税了,比如说远洋货轮,你往境外运输,免税,类似这样的境外服务开始有点政策了。
但是免税和出口退税相差很大。免税只是免最后一个销售环节的税,购进的税,还由企业负担。出口退税,不但销售的税不征,购进的税全部退还。这两个政策力度差的不可同日而语。为什么我们中国变成制造业大国了?为什么没有变成服务业大国?原因很多,但是制造业出口退税绝对是一个必要条件。如果1994年不坚决的实行出口退税,中国制造业大国是形不成的。光靠这个不行,但是没有这个肯定不行。这个政策对于商品的出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其他政策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的服务业为什么发展不起来?跟我们服务出口不退税,甚至相当多的服务出口还要征税,有直接关系,这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我国十一五规划中制定的各项指标,经评估唯独两项没有完成计划,一个是节能减排,就是治理污染这部分,另一个没有完成的就是服务业发展,其他的都是超额完成。其中服务业没有完成,服务业应该增加的就业人数也就相应没有完成,这是历史发展的一个结果。所以考虑十二五规划的时候,现行税制遗留的营改增这个大问题,就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十二五规划要求发展服务业,增加服务业就业,包括增加技术含量,我们服务业里面有很多科技开发的企业都算服务业,比如说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等,这都是服务业,都征营业税。所以,现在提出营业税改增值税,就是要跟国家的大形势连在一起。
营业税改革,虽然议论了好几年,但是一直达不成共识,最大的问题还是一个收入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首先服务业要降低税负,服务业不降低税负,营业税改革没有意义,这是第一条。同时,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制造业也降低了税负。因为制造业增加了扣除的范围。原制造业购买服务取得的营业税发票是不能抵扣的,改成增值税以后,购买服务时同样取得的是增值税发票,那么就可以抵扣了。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但降低了服务业企业的税负,也降低了制造业的税负。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话,那将是中国所有企业全面降低税负的一个措施。因为没有一个企业购进的全部都是商品,没有一点服务,不可能的,多多少少都会有服务的。如果营业税全部改到位了,原来购买服务的税款不能抵扣,现在可以抵扣了,无论多少,绝对是一个减轻负担的措施。也就是说,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件事情,是一个全面减税的措施。难的是将要减多少税,地方政府财政以及相应中央财政能不能承受,最后确定的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这是一个需要非常慎重研究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服务业的营业税是地方的收入,而且是作为地方政府随着经济发展收入上升的一个税种。改成增值税以后,一是基数下降了,收入减少了,地方能不能承受?增值税扣机器设备税款的时候,中央对地方减收的部分,给了15%的返还。营业税改增值税,地方减少的部分,中央不给上海补贴,其他地方中央给不给补贴?二是营业税是一个大税种,去年税收总收入10万亿,增值税4万亿,营业税收入规模1.4万亿,改成增值税后,是共享税还是地方税?原来营业税是地方税,上海改增值税以后,仍保留为地方税,其他地方也必然保留为地方税,但今后增值税不可能有两种分成办法,如果改成共享税,按75%、25%与中央分成,那么地方政府随着经济发展有增量的税收没了,地方政府接受不接受?分税制要不要改?当然,这是今后的问题。
第三,还有一个一般不大注意到的问题是,提供服务的地方和购买服务的地方,在地方政府之间不是平衡的,一个地方对外提供的服务和购买其他地区的服务,这个量是不均等的。原来是营业税,这个不均等并不影响相邻地方之间的收入。现在改增值税了,凡是购买外面服务多的地方,它的收入就要减少。买外面服务少的地方,它卖出去多的地方,它收入就要增加。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仅是地方政府自己收入减少了,不仅是中央和当地的关系要考虑,地区之间也会产生新的不平衡。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影响到所有政府的收入,因为每一级都有服务业,县里也有服务业,市里也有服务业。所以每级政府的收入都会受到影响,包括中央政府,这个影响除了本地影响,还有相邻的影响。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是全面的,对政府收入的影响也是全面的,而且影响的数额大小,差别很大。有的地方可能是获益的,有的地方可能吃亏。具体数额有多少,不经过测算不知道,但是可以肯定地讲,一定有这个结果。
这样一项对企业、对政府影响面都这么宽的改革,方案难搞,出台不容易。实事求是说,财政部、税务局在研究这个问题时,讨论的多,形成共识很难。现在为什么出台了?为什么开始试点了?上海俞正声书记做了特殊的贡献的。对刚才的几个问题,首先是对减轻负担的问题,上海说就是要减轻负担,不减轻负担,上海服务业怎么发展?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以后不能寄托于制造业。最近上海宝钢不在本地扩大生产了,跑到湛江去建分厂,为什么?上海受到各方面资源的制约,再搞大规模的制造业,这个前景不行了,所以宝钢宁肯拿钱投到外地去搞。上海本身要发展服务业,服务业污染少,各种好处又多的很。但是营业税不改,上海的服务业发展不起来,这是一个必要条件。所以上海在2009年开始专门研究上海要想发展服务业,有什么问题需要解决,应该怎么发展。他们讨论来讨论去,形成了一个共识,就是如果上海真的下决心发展服务业,必须要解决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问题。别的东西不管怎么说,反正营业税不改增值税,上海的服务业发展不起来。其次对地方减收问题,上海表示自己承担,不要中央政府补贴。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决策,因为要想给企业减轻负担,如向中央财政要补贴,中央给不给补贴,给多少补贴,都难以在短期内形成决策,上海的改革就遥遥无期了。第三,这些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仍然作为地方收入,不要75%、25%,税收收入减少由上海自己负担。这几个决策都是上海做出来的。有了这几个决定,财政部也好,税务局也好,就没有任何理由说不同意上海搞营改增的试点。最后报到国务院,那么国务院就批准了。(参考许善达营改增系列讲话)
上海先行试点的好处是什么?好处在于降低企业税负,但是服务行业发展的速度加快。税基做大了,政府的收入实际上也不会减那么多。另外还有一个因素,那就是上海给外地提供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外地企业购买上海企业的服务,税款可以抵扣。没有营改增试点的地方,提供同样的服务,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抵扣。那么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同样的服务,一个是增值税,一个是营业税,显然要选增值税的企业购买服务。那么上海先改征了增值税,其他地方的企业购买上海企业服务的需求量就会上升,其他地方对服务业的投资就会被吸引到上海来,上海试点半年,新增试点企业万户左右就是试点效果。而其他地方企业购买上海企业的服务,对企业有好处,可以抵扣税了,那个地方政府的收入减少了。苏州是第一个感觉到上海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影响到了苏州的经济和税收。有一部分苏州企业,本来是买苏州企业的服务,现在到上海去买上海的服务了,苏州服务业市场缩小了,本来购买服务的税款不能抵扣,要交税,但购买了上海的服务,就能抵扣税,苏州市的税收收入就冲掉了一块。
对于营业税改增值税,按照业务部门的意见是不赞成按照地区来试点的,希望按照行业试点,选定行业全国推行,这样的话,行业内部没有区分,在哪儿买服务都一样,对市场影响小。但是全行业推不出去,所以还是刚才那句话,规范的做不成,不规范的也得做,不规范慢慢地扩大扩大就规范了。因此对上海要搞试点,应该坚决支持。结果上海1月1号试点,到了2、3月份,全国已经有10个地方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要求试点,这个速度,这个积极性,比我们想象的要快得多。财政收入减收,上海的方案写的很清楚,减收的部分中央不给补贴,自己承担,但是有这么多地方有这个积极性,可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经济正面的推动作用,已经被市委书记、市长、省委书记、省长们看到了,他们宁肯承担减收,都要在自己的管辖范围之内把这项改革推出去。从这一点看,这方面的共识是非常强的。对于扩大试点的问题,李克强同志在上海讲过,要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但是“十二五”期间完成是完成现在这个范围,还是整个营业税都完成?可以肯定,至少按照现在试点的范围,“十二五”期间要完成。营业改增值税的事情是非常复杂的,如果十年之内把营业税改增值税全部完成,就已经很快了。(参考许善达营改增系列讲话)
营业税改增值税,实际上是给所有做投行业务或者做PE、VC业务的公司,提供了一个新的市场机遇。为什么呢?因为一个交营业税的企业改成交增值税了,整个市场的定价要跟着调整。举个例子,一个广告公司,广告收入100万现在交5万元的营业税,实际上广告公司收入95万元。现在改成增值税了,原来的合同要重新谈签。为什么呢?因为现在5万元营业税是含在100万元里的,叫价内税。改增值税后再给委托方开的发票是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是价外税,价税是分离的。价是一个数,价外多少税,合起来是委托方要付的钱(企业提供应税服务采用价和税合并定价方法时,按价款=含税价款÷(1+税率))。如果还是100万元,那么按10%的税率折算,价是91万元,增值税是9万元,这样委托方就获益了。为什么呢?委托方同样支付100万元,但其中包含的9万元增值税委托方还可以抵扣。原来委托方付广告公司100万元,广告公司交了5万的税,委托方没有任何其他的好处。现在虽然委托方还是付100万元,但是委托方凭增值税发票交税的时候可以少交9万元的税。对于广告公司来说,虽然收了100万元,但要交9万元的税,净收入是91万,比原来净收入95万元,减少了4万,委托方比原来多得了9万元。这实际上等于政府在这项改革中让出5万元,减轻了企业的负担。那么这一块利在购买双方应该怎么分配?这就是一个需要谈判的事。因为广告公司改缴增值税以后多缴纳了4万元的税款,委托方可以抵扣9万元,那么委托方付给广告公司价税合计104万元?广告公司不同意,因为剩下的5万元国家让利的好处委托方全得了。广告公司收入还是原来那么多,没有任何好处,委托方等于多得了5万。双方了解了政策就要分享这5万元。所以现在搞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很多企业双方都在重新谈合同。这样不但影响到进入营改增的服务企业,这些企业要考虑今后对外做生意应该怎么报价,怎么缴税。而且影响到购买这样服务的企业,虽然这些企业没有进入改革范围,但是改革也影响到了他们的利益。政府让这一块,想不想要,怎么分享?所以现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除了营业税改革的企业本身,还包括与改革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企业,都需要进行这种相关营改增的测算工作。要测算怎么根据税率,扣除标准,怎么盈利,同时还要考虑,怎么能够跟对方谈。营改增以后的好处不仅是刚才说的减收那一块,还包括原来的购进是不能抵扣的,现在购进还可以抵扣一部分。对这些好处,算起来也是很麻烦的。企业要是有税务专业能力,那么该得多少利益,怎么得到的利益更大,就可以算出来。同样,企业要能够把交易对方算清楚了,那就有可能分享到更多的利益,但如果算不清楚,就得不到或者分享的少一点。因此如果企业没有税务专业能力,就需要请有税务专业能力的人给你提供服务。
当前,不只是以上两项有非常现实的需求,而且还派生出很多其他方面的需求。比如说一个企业集团,内部有很多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有的是独立法人,有的是非独立法人,这个里面有一系列的机构之间的商务关系。举一个例子,原来深圳有一个制药企业,他要建一个研发中心,他就策划,研发中心怎么建?因为搞研发中心要雇人,要弄房子,要买设备,当然还要交税,开始想的就是投资单独设个研发中心。后来有税务筹划经验的专家说,这个不行,这样设立研发中心,本身研发中心要缴营业税,那所有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都存在。但如果把研发中心作为制药公司的内设的机构,这样购买的机器设备的税款都可以抵扣。就像再增加一个车间一样,不仅买的机器设备可以抵扣,其他很多消耗,比如说用电等,都可以抵扣,否则都不能抵扣。所以这个制药企业的研发中心就纳入到企业内部,没搞独立法人,得到了不少好处。但是深圳要是搞了营改增,现在的这个设计又要重新考虑了。一个企业,特别是一个大的企业集团,内部机构之间的商务联系是很复杂的,如果内部机构有一部分的业务活动进入了改革的范围,对这部分业务活动应该怎么来设计,它是独立还是不独立,怎么独立,资产如何重组,这一系列的问题就需要精心的测算。因为这里面的差额是相当大的,作为一个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集团是不能不考虑的。
我们正在面临一个改革的阶段性推进过程,这项改革不是一个小的政策调整,不是一个临时措施,而是一项长期要推进的改革,可能要面临很多问题,需要很多条件,但改革的方向是不会改变。这样这项改革跟相关企业的业务关系是很清楚的。对投行、PE、VC来说,客户属于或不属于营改增范围与方案设计有关系,企业集团内部不同分支机构之间有属于改革范围的,有不属于改革范围的,这些都会引起企业集团本身架构的重新设计的问题。引进资本投进去,然后上市、退出,这一系列的问题,这么大的利益的筹划问题,一定要算清楚。所以营改增这个事情,对市场经济影响的面是很大的,不是光影响到直接的服务业和直接的制造业,而且对于中介行业,包括对于提供金融服务的这样的机构,投行、PE、VC这些,都必须掌握这个改革的内涵。只有能够对这个改革,对服务的对象整体上有一个把握,能够把改革的影响准确地测算出来,把其中各方面的利弊得失分析清楚,然后才能拿出一个对企业最有利的方案来。刚才我讲的只是一些很小的例子,实际上一个企业集团要比这个复杂的多,内部各种关系比这个复杂的多,因此最近一段时间,应该有一批专家对营改增这项改革,对不同企业产生的不同影响做非常深入的研究才行,这样才能保证为客户拿出质量最好的方案。
目前10个小行业就会引起如此巨额的税收利益,影响如此广泛的企业领域,这项改革在2015年前要完成,其他诸如建筑业、房地产业、通讯业、金融保险业等等行业也会陆续进入营改增范围。中国税制在至少10年以内将发生重大变革,企业界,包括实体企业和金融企业,也包括注册税务师行业,都面临重大挑战,也面临重大机遇。我们这项改革的成功能支撑中国经济继续高速、稳定发展15年。
好贴{:soso_e179:} 如此好帖居然这么少人顶?! 增值税链条断裂估计和出口骗退税存在一定关联。 请教一下这个营改增除了表面的减负外有没有削藩的因素。各位大牛说说 好像说营业是地方收,增值是中央收 叶公 发表于 2012-8-12 20: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教一下这个营改增除了表面的减负外有没有削藩的因素。各位大牛说说
削藩这个说法你是哪里听来的?西西河的葡萄?{:soso_e113:}
我是这样理解的:
首先,芒总已经在帖子中说了,今年在《关于加强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中专门提及营业税改增值税是表明了中央的一种决心。而且,大家也已经看到了这种决心了:在今年内扩大了税改范围和进度,进展神速。这不是影帝的风格。{:soso_e100:}
第二,通过营改增,将会进一步削弱地方的财权(特别是东部经济发达地区),防止出现地方财政富可敌国的情况。(这个原因在于,基于增值税链条,增值税一般是由国税管理,现阶段是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1:3))。西西河的葡萄说了:印度那么乱的国家还不分裂,主要原因在于:地方财政运转必须依靠中央,独立不了。
第三,营改增要顺利推进,必然会对现行的财税体制进行改革,本次税改应该会触及九四税改后所形成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地方跑部钱进等问题。
再给大家摘录一段评论,欢迎大家讨论!
作为新一轮税改——营改增,其政 治目的是明显的——削弱地方财政收入权,防止地方诸侯出现富可敌国的现象出现。
同时,作为流转税,比较所得税有极大的政 治优势:
1、有稳健的财政收入而使地方政府执行自己长期规划战略,因为无论交易赚亏,不影响税源;
2、不象所得税征收会引起利益集团的抵触和游说,而产生综合博弈影响社会动荡。
本次营改增的目的除了政 治目的外,其经济目的也是可见的:
1、财政收入分解到各地,避免区域化集中,有利于不同地域的经济均衡发展。
2、促进产业社会化分工,避免企业被迫投资非优势辅业,有利于企业以优势产业轻装前进;
3、降低流通税负,使投资兼并后的经营成本降低,有利于优势企业跨区域性扩张和垄断。
以上这些对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收入不是加强了,而是削弱了。从官本位的小农意识来说,是不愿意看到的,因此没有国家强力的推进,地方政府常常是姥姥不疼舅舅不爱。因此出现各地“口号叫得比谁都响,但是真正落实起来就磨洋工”的奇怪现象。
楼上的经济目的三点均可用增值税链条来理解。
再说点其他相关的:我所在的浙江省在此次税改消息发布后,地方政府的反映有点迟钝,或者说不情愿。到现在一点反映也没有,个人估计是被中央踢到痛处了:改吧财政收入减少,不改吧直接违抗中央。 顶一下,慢慢看。 好文{:soso_e179:} 好文。 浙津 发表于 2012-8-11 15:1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994年以来税制改革历程与当前的“营改增”
——许善达会长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培训会上的讲话
(根据 ...
现在有的地方有点抵触,看博弈结果。 好文,学习之 本帖最后由 blackjack111 于 2012-10-23 23:35 编辑
有几个疑惑和担心,还请楼主和各位讨论:1)营改增之后,地方与中央的分配比率是什么样的?还是原来的比率吗?在推行之前或是试行的时候有没有比较过或者估计过:税改之后,原来营业税地方所得税收是不是肯定,比税改后所分到新增值税的要多还是少?
2)假设税改后,地方政府收入肯定减少。为了增加地方收入,地方政府会不会出幺蛾子:比如重新推出各种管理费。
3)作为增值税链条末端的中小企业会有什么样的反映?因为,营业税好像比较好逃税,但是增值税逃税的难度和风险相对就比较大了,要杀头的。所以,对直接面对消费者或是顾客的中小企业来讲,税改后会不会实际税负还要增加呢?
所以关键还是看税率怎么定,怎么分?不知道政府在推行之前建模型测算过可能的结果没有。
本帖最后由 weakleilei 于 2012-10-23 23:46 编辑
说白了,就是中央在财税大蛋糕里切更大的份额嘛。
所以地方会更加依赖房地产,同时跑部钱进越演越烈。
今天的新闻是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主要源于罚没收入增加。。。。。。 转一则新闻。各国都在广开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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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每日电讯报报道,印度税务部门终于盯上了大象,向它们递上了报税单,要求它们交纳12.36%的劳务税。大象在印度频频参加各种庆典、节日派对。在印度的结婚季,大象常常造成交通堵塞。一头大象每天可以赚到300英镑,整个印度的大象加在一起的收入更是惊人,不交税说不过去了。 地方总有办法搞钱的。 blackjack111 发表于 2012-10-23 23: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几个疑惑和担心,还请楼主和各位讨论:1)营改增之后,地方与中央的分配比率是什么样的?还是原来的比率吗 ...
我们是做知识产权服务的,从原来营业税5%改成增值税6%,能抵扣增值税项少,客户中企业客户很欢迎,但我们的大客户都为高校、研究所之类它们没办抵扣,所以我们现在负担稍微多了些,只能提价来弥补。 回过头来给楼主送花!{:4_255:} 分析得好,虽然看着有点头大。{:4_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