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社会原理——兼论人类各种核心价值观的来龙去脉(1)
序 言一、 本书的宗旨
我想另起炉灶,创建一种新的人类文明史观。
先从抽象的、宏观的方面来说,就像牛顿、爱因斯坦、玻尔等发现了客观物质世界的基本运动规律,达尔文、孟德尔、DNA发现者发现了生物界的基本进化规律,本书则试图去发现人类文明社会的基本演化规律,以及未来发展前景与理想模式。
再从具体的方面来说,本书想弄清楚:古往今来的各种人类文明社会为什么会有那么大的差别,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究竟是什么?为什么有的人类文明社会发展如此迅速,而有的文明社会发展又如此缓慢?
还有,各个人类文明社会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的规则制度到底是从哪里来的?究竟有没有一个或几个普世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价值观?如果有的话,这些最基本的普世价值观到底是什么?等等。
试图发现人类社会中所存在的某种本质规律,是世界历史上许多大思想家都尝试过的。远的不说,即从近代算起,就有孔德、斯宾塞、马克思、韦伯、帕累托、帕森斯等等,现代则有汤因比、斯宾格勒、迈克尔•曼……等等。在前人探索的基础上,作者不揣冒昧,为读者奉献上自己的一些思考结果。
二、 本书的基本思路
原始人与动物之间最明显的区别之一,就是原始人能大量地使用工具,更准确地说,是使用大量的物质性的工具(如石器、木器、骨器)。而文明人和原始人的最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原始人主要使用自然的物质性工具和动物性工具(畜类),而文明人主要使用的工具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的物质性工具和动物性工具,一种是非物质性的、非自然的活的工具(各种社会组织)。当然,任何工具的产生都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它必须对人类有用。然而,任何一种重要的工具产生出来之后,不仅会改变人类与自然环境打交道的方式,而且更会对人类相互之间的行为规则、交往规则产生重大的影响,并由此决定了人类文明社会的基本走向。这也可以看作是人类为了得到这些工具的益处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举个通俗的例子来说,好比人类发明出了汽车这个工具,那么,随着汽车的出现,以后一系列的事物,例如柏油公路、红绿灯系统、各种交通标志和各种交通规则,以及交通警察和处理各种交通事故的法庭,石油的大量开采,汽车的维修机构,以致立交桥、高速封闭公路等等的出现就是必然的事了。而这些事物,往往是汽车的发明者当初所没有想到、也不可能想到的。当然,人类充分认识某个工具、尤其是某个非自然性工具的特征、并最终适应该工具的约束是需要有一个过程的。这个过程有时十分漫长,其间充满了各种冲突。最后,正是由于不同人类社会所选择的重要的非物质性工具的不同,最终导致了各个文明社会中不同的行为规则、不同的价值观的产生,并最终决定了该文明社会的不同发展方向及发展速度。
当然,人类自诞生以来,发明创造出了许多的非自然性工具(我们可称其为社会工具),既有简单的、功能较小的,又有复杂的、功能强大的。本书只详细研究三四个功能异常强大、对人类文明社会的发展演变产生了绝对性影响的社会工具系统(主要指行政系统、市场系统、理念系统),包括这几个社会系统的本性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些本性和相互关系如何影响了社会工具系统的使用者——某个文明社会的生存方式及发展方向。
三、本书的几个重要概念
在本书中,我们会经常用到“公律”、“定律”、“法则”、“规则”等几组不同的概念,这些概念之间有着不同的隶属关系和层次。为了搞清楚这些不同层次的概念,让我们仍拿“汽车”这个工具来做例子分析一下。“汽车”这个工具要存在下去的最根本的先决条件是什么呢?是:汽车的运行速度必须比人快。这个“快”,就是汽车这个工具所必须遵循的最根本的“公律”。如果一旦丧失了“快”这个特征,汽车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条件了,因为它对人来说,已经没有用了。
既然具备了“快”这个原则特征,汽车就对它的使用者们提出了这样一个绝对指令:在某一时间段内,人们必须在汽车前进的方向上给其提供足够宽敞的行进空间。比如,当人步行时,在1秒这个时间段里,在人前进的方向上,必须留有至少1米长的宽敞空间(假设人的步行速度是1米/秒),如果没有这个空间,人就会因无法前进而停止步行。而在开汽车的情况下,由于汽车快,因此在1秒这个时间段里,在汽车的前进方向上至少必须留有10米长的宽敞空间(假设汽车行驶速度是人步行速度的10倍)。这个“给其提供足够宽敞的前进空间”,就是汽车的使用者们必须无条件遵守的“定律”。显然,这个“定律”是从“快”这个“公律”中直接派生出来的,是为“快”这个原则提供服务的。一般来说,这个定律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汽车的使用者们都必须遵守。
又由于种种客观物质条件的限制,人们不可能为每一辆汽车都修建一条仅供它自身单独使用的专用公路来确保时刻给它提供“足够宽敞的前进空间”(成本将高到无法承受),而只能修建一套公路交通网络供所有的汽车共同使用,于是就自然产生出这样一条 “法则”:所有在公路上行驶的汽车都必须“同向行驶”。这个“法则”显然是由上面的“定律”进一步派生出来的,是为确保汽车“在前进的方向上有足够宽敞的空间”服务的。但请注意这个“法则”对人们的强制力不像“定律”那么绝对,换句话说,它允许人们在某些极特殊的条件下可以暂时不遵守它,而不会立即导致严重的后果。比如,在某个特殊的空间范围内(汽车稀少地区)及某个特殊的时间范围内(夜深无人),也就是说,假设在一条十分宽广的公路上,暂时只存在极少数量的汽车,例如两辆,且这两辆汽车相距十分遥远,那么这两个开车人就有可能“相向行驶”,从而暂时违反了这个“同向行驶”的法则而不受惩罚。
进一步地,为了保证同向行驶的“法则”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人们又根据各自不同的具体生存环境而人为地制定出许多交通“规则”。比如,假设在甲乙两地之间只有一条狭窄公路(路面宽度只能通过一辆汽车)相连的情况下,人们就往往会制定出这样一条交通规则:上午通行甲地开往乙地的汽车,下午通行乙地开往甲地的汽车。或单号日通行甲地开往乙地的汽车,双号日通行乙地开往甲地的汽车,等等。而如果甲乙两地之间的公路路面较宽(可以同时并排通过两辆车),那么,人们往往会制定出这样的规则,甲乙两地出发的车均靠右(或靠左)行驶。当然,如果甲乙两地间有A、B两条公路,那么人们又可以规定甲到乙地走A公路,乙到甲地走B公路,等等。显然,这个分上、下午及单、双日行驶的规则,或靠右(靠左)行驶的“规则”以及分别走A、B公路的规则,都是从“同向行驶”这个“法则”中派生出来的,是为“同向行驶”这个法则服务的。当然,它对人们的约束力也不像法则那么强。例如,即使在繁华都市地区,我们也经常能看到“超车”现象,此时,那个正在超越的车辆就会暂时违反靠右(靠左)行驶的规则。另外,我们可以看出,“同向行驶”的法则,世界各地都是一样的,而为了确保“法则”的实行而制定出来的具体规则就不一定相同了。例如,有的国家是靠左行驶,有的国家是靠右行驶,有的地区是分上、下午行驶,有的地区是分单、双日行驶,等等。
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律”、“定律”、“法则”、“规则”这几个概念的层次并不一样。简单来说,“公律”是指一件工具(自然工具或社会工具)的本性(本质)特征,一旦这个本性特征消失,该工具以及由该工具的本性特征所派生出来的其它一切定律、法则、规则也将不复存在;“定律”是指某个工具一旦产生,它就具有的、其使用者必须遵循的绝对指令,这个指令是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必须无条件遵守的,它对我们的强制性最高;“法则”是指某个工具所具有的、其使用者在一般条件下必须遵守的指令,它对我们(工具的使用者)行为的强制性稍弱;而“规则”是我们在具体条件下便用某个工具时、在多数情况下所必须遵守的指令,它对我们的行为的强制性最弱。
在本书中我们将看到,与汽车这种工具一样,人类创造产生出来的各种各样的工具系统,无论是自然工具系统(物质性工具)还是社会工具系统(非物质性工具),也都各自具备自身不同的“公律”、“定律”、“法则”和“规则”。所有这些公律、定律、法则、规则的层次也都不一样,对人(自然工具和社会工具的使用者)的强制性也各异,我们可以简单地列表如下:
自然工具或社会工具 对使用者的强制性程度
公 律 最强,绝对不可违反。
定 律 非常强,近乎绝对不可违反。
法 则 很强,基本上不可违反。
规 则 强,一般情况下不可违反。
人为规则 较强,一般来说最好不要违反。
注:上表所说“人为规则”,是指纯由人的因素引起、而和工具(例如“汽车”)本身没有关系的规则。比如:有心脏病者不得驾车,多少岁以下的人不能驾车,以及酗酒者不能驾车,等等,就属于“人为规则”。
第一章 什么是文明社会
要研究人类的“文明社会”,我们首先必须搞清楚什么样的社会属于文明社会,它的基本定义是什么,它和非文明社会(原始社会)的本质区别又是什么。或者说,首先必须弄清楚构成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要素都有哪些,它们之间的关系又如何。
第一节 前人的定义
在讨论我们所说的“文明社会”指的究竟是什么之前,我们先来讨论一下什么是“社会”。我们一般规定:如果在一个共同生活着的人类或动物群体中,不同的人或动物个体之间有着明显的专业化分工协作,那么我们就说这个群体组成了一个“社会”。例如,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蚂蚁群体、蜜蜂群体,由于在它们的不同个体之间有着明显的专业化分工协作(如工蚁负责劳作、觅食,兵蚁负责守卫、战争,蚁王和雄蚁负责繁殖后代),我们就说它们组成了一个蚂蚁社会和蜜蜂社会。再比如我们人类(所谓的高级动物),不论是生活在几十万年前的“北京人”,还是生活在当今的我们,也都构成了一个“社会”,因为无论是在“北京人”之间还是在我们当代人之中,都有着相对固定的、明显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与之相对照,如果在一个共同生活着的动物群体中,并没有明显的、相对固定的专业化分工协作,我们就只称它们为一个“群体”,而不称之为一个社会。例如,共同生活在青藏高原上的藏羚羊们,彼此之间并没有专业化的分工与协作,而只是各吃各的草,我们就只称它们为一个群体。当然,也有一些动物的生活状态介于“群体”和“社会”之间,它们的个体之间似乎有一些分工协作,但并不明显,也不是相对固定的,我们可把它们称之为“社群”,例如生活在一起共同猎食牛羊的狼群、狮群,等等。
知道了什么是社会,我们再进一步来讨论什么是“文明社会”。 为了更充分地理解我在本章中对文明社会所下的定义,先让我们大略地考察一下其他学者对文明社会所做的一些定义。
其他学者的定义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比较具体,基本上是罗列一些有代表性的事物来作为文明社会诞生的标志。例如,完全脱离经济活动的职业人士、城市中心、纳税或纳贡、文字、社会分化为阶级或等级、巨大的建筑物(宗教和非宗教的)、金属工具、历法、货币、军队、法律、私有制,等等。不同的学者所罗列的具体事物的多少、种类略有不同(有的学者甚至只把其中的某一项,例如阶级,做为文明社会的标志)。英国学者迈克尔·曼(Michael Mann)认为比较著名的当属柴尔德(Childe,1950)所开列的十项,我们转列如下:
1、城市(即规模和密度大大增加的村落)
2、劳动的全时专业化
3、剩余物管理向“首都”的社会性集中
4、剩余物的不平等分配和“统治阶级”的出现
5、国家组织建立在居留(地缘)而不是亲属关系(血缘)基础上
6、奢侈品和必需品的长途贸易的发展
7、巨型建筑物
8、标准化的、自然主义的艺术风格
9、书写(文字)
10、数学和科学[注①]
这类定义容易产生一个问题,即,几乎没有哪一种或哪几种具体事物是所有的古文明社会都共同具有的。即使拿最普遍的书写文字来说,美洲的印加文明就不具备,我国四川的广汉三星堆文明也不具备。其次,这些标志性的事物往往不是同时产生,而是年代跨距很大。例如,埃及早就具有了巨大的建筑金字塔,但却迟迟没有产生货币;中国早就具有了城市,但迟迟没有产生严格意义上的数学和科学,而且国家组织长期建立在亲属关系基础上,等等。为了避免这方面的缺陷,有的学者提出了一种变通的办法,如美国的克拉克洪(C.kluckholn)和英国的丹尼尔(Glyn Danier),他们认为出现下列三种事物中的任意两种,就可以称之为文明社会:1、有城墙围绕的城市(居民不少于500人);2、文字;3、复杂的礼仪中心。(国内的一些学者认为还应加上金属器及国家或阶级。)[注②]
另一类学者对文明社会所下的定义比较抽象,也比较笼统。例如,文明“也许可以称之为创造一种社会状态的努力,在这个社会状态中,整个人类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大家庭的成员,将在一起和谐地生活。”(汤因比)又比如,“文明是人类改造自然、社会及自身达到一定进步程度的积极成果的总和。”[注③]再比如:“文明是具有进步价值取向的人类求生存、求发展的创造活动和成果。”[注④]这一类定义虽然避免了第一类定义的缺陷,但它自身又产生了新的缺陷,即,过于虚无飘渺,让人很难把握。比如,什么才算“一起和谐地生活”,什么才能称得上是“进步价值取向”,什么才是“积极成果”呢?
还有一种定义很有特点,它似乎介于上述两类定义的中间,并努力克服上述两类定义的缺陷。做出这类定义的学者们不满足于具体事物的简单罗列,而是试图进一步揭示出隐藏在那些具体事物背后的深层次的东西。例如,学者伦佛鲁就认为上述第一类定义所具体罗列的文明标志物清单都是由人为现象组成的,都是人造的东西,这些人造的东西在人与自然界之间插入了一种隔离,因此,他认为更为深层的或更为本质性的文明定义应该是“人与自然界的隔离”。他并且挑选了三个最强有力的隔离物作为判断文明社会的标准(1972):
1、仪式中心(以未知为对照的隔离物)
2、书写(以时间为对照的隔离物)
3、城市(以外界为对照的隔离物)[注⑤]
与伦佛鲁的思路有些类似,迈克尔·曼的定义则更前进了一步。他认为文明是一种由不同的权力来源交织而成的一种网络,这种网络对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产生了某种禁闭性。而那些具体事物则往往是权力来源或其禁闭性的某种表现形式。一般来说,这第三类对文明社会的定义比前两类对文明社会的定义要好一些、深刻一些,但缺陷是它需要详细地阐述,而不那么简单明了。换句话说,这一类的定义以出现在一本书的中间甚至是末尾为好,而不宜出现在一本专著的开头。
在对前人所下的文明定义进行进一步分析之前,我先来阐述一下本书的思路,然后再结合本书对文明社会的定义来比较一下前人的定义。
第二节 本书的初步定义
仔细考虑一下上节第一类定义所列出的各条具体事物,虽然它们各不相同,但我们可以推断,所有这些各不相同的事物,对于它们所由产生的社会来说,都是一种新事物。既然产生出了新事物,就说明这个社会有了一个明显的发展变化。因此,我认为,我们可以从产生了发展变化这个共同的角度来给文明社会下定义。但这么做马上就产生一个新问题,即动物社会和我们所知道的史前社会(原始社会),它们也有发展变化,例如蚂蚁社会,它们也不是一下子就变成现在这个模样的。因此,在发展变化之外,我们还必须加上速率这个因素,即,变化迅速的社会才是文明社会。
实际上,我们翻阅任何一部人类社会的技术发明史,无论是东方的还是西方的,都可以明显看出,那些给人类社会带来重大变化的技术发明,它们出现的速率是大不相同的。距离现在越远,出现的速率越低,往往要成千上万年才出现一个重大的技术。距离现在越近,技术发明出现的频率越高,从几百年、几十年,一直到短短的几年、几个月、几天。因此,我们完全可以以新技术发明的出现频率,来近似地标示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速率。
再仔细考虑一下,有新事物的产生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就说明人类社会的分工协作发生了某种新的变化;也可以说是人类社会的分工协作前后不断地发生着变化调整,新的事物、新的技术才能不断出现。例如,无论是新的物质产品的出现,还是等级制度的出现,都标志着人们的社会分工发生了变化。即变化迅速的社会,必然是分工协作快速改变的社会。
因此,既考虑到和动物社会及人类原始社会(史前文明)的比较,又结合本书的研究角度及研究宗旨,我们可以选择以社会中全体社会成员在分工协作上的变化频度来作为判断是否为“文明社会”的标准。
例如,我们可以规定:如果一个社会在十几万年或几十万年的超长时段中,全体社会成员们在专业化分工协作方面看不出有什么较明显的发展变化,我们就说这个社会是一个“动物社会”。例如蚂蚁社会(或蜜蜂社会)中的分工协作一成不变(频度为零),永远是工蚁、兵蚁、雄蚁和蚁后这几种,多少万年中也没有什么明显的变化,它们就属于“动物社会”。如果一个社会在长达几千年或几万年的长时段中,才能看出有较明显的分工协作上的发展变化(频度低),我们就说这个社会属于“原始社会”。例如“北京人”社会就属于一个原始社会。如果一个社会在几十年或几百年的短时段中就可看出较明显的分工协作变化,我们则称之为“文明社会”。例如,古埃及、古印度、古希腊、古罗马就属于文明社会,而中国历史上的夏、商、周也属于文明社会。当然,当今世界上所有现存的国家也都属于文明社会的范围,而且,它们的文明程度远高于古代文明社会,证据之一就是当代社会中,人们在分工协作上的变化频度越来越高,往往数年、数月、甚至数天就一变。
接下来就又产生出一个问题,即,在许多的情况下,可以没有新事物、新产品出现,但人们的分工协作却可以产生变化。例如拿动物来说,原来是一个蚂蚁独自费力地拖拉一粒植物种子,现在是几只蚂蚁共同轻松地拖拉一粒种子。再比如人类,原来是每个人分别独立制做一条板凳,现在改为由几个人甚至十几个人分工协作共同制做批量的板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以什么做为“分工协作变化频度”的客观标准呢?我们凭什么来说动物社会的分工协作没有变化,原始社会的分工协作变化极其缓慢,而文明社会的分工协作变化又非常迅速呢?
我想,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进行考察。第一是考察社会中的每个独立成员,看他一生中在所担任的工作种类上有无变化,变化的频度如何。第二是考察整个社会全体成员在分工种类的数量上有无增减变化,变化的频度如何。从以上两个角度来考察,显然,我们马上就可看出,动物社会的专业化分工协作是一成不变的,无论是就某一个个体来看,还是从社会整体来看,都是如此。拿一个个体来说,比如一个工蚁,它从一出生就是一个工蚁,到死还是一个工蚁,工种始终不变,一辈子干的都是劳作、觅食。而一个蚁后,一辈子都在繁殖后代,从来没干过别的。再从整个蚂蚁社会全体成员来看,三大类社会分工种类(工蚁;兵蚁;蚁王和雄蚁)也是一成不变的,并没有变化成两大种类社会分工,也没有变化为四大种类社会分工,永远只是三大种类分工。既然分工协作永远不变,则整个社会也就随之永远不变,在多少万年的长时段中也看不出发展变化来。
我们再看人类的原始社会。很明显,原始社会的分工协作无论从个体来看,还是从社会整体来看,在种类上都可以有一些少量的变化。例如,从个体来看,一个原始人小时候在家里帮助母亲干点辅助工作,长大了随父亲外出打猎当个帮手、并最终自己独立打猎,老年了又回到家中照看小孩和火种。我们再从整个原始社会全体来看,开始时男打猎,女采集,老人照看孩子和火种,再后来又因为偶然的因素而慢慢发展出制作石器工具和陶器的人,又慢慢发展出制作服装和装饰品的人,等等。随着偶然机遇的缓慢积累、随着社会的缓慢发展,又变成有的耕,有的织,有的手工制作,等等。总之,原始社会中的个人在其一生中工作种类会有少量的变化;整个社会全体成员的工作种类也会有缓慢的增加。但请注意,从原始人个体来看,这种分工变化虽然似乎较大、较明显,但意义并不大。因为,这种分工变化是依据人的不同生理发育状况而决定的,实际上每个原始人的经历基本都是一样的,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它是一种循环,实际上没有变化(没有产生新分工协作方式)。可以出现新类型的分工协作,但这种出现是偶然的、被动的,且出现得极其缓慢,要成千上万年才能较明显地看出变化。因而,整个原始社会虽然有发展,但却极其缓慢。
我们再来看“文明社会”。显然,文明社会中的分工协作不仅是可变的,而且变化极其迅速。从个体来看,一个人的一生中可以做多种不同的工作,而且越是发展快的文明社会,社会中平均每个个体在一生中所从事的工作种类或类型也越多(例如当代的原始西方发达国家,平均一个人一生中要变换十几种工作。当然,每个人所经历的工作种类也不一样)。再从整个社会来看,更是不断出现新的分工协作类型(并淘汰旧的分工协作类型),分工越来越细,工作种类越来越多,再也不是动物社会的几大类,或原始社会的那十几类简单的社会分工了。
现在我们来总结一下:分工协作几乎没有发展变化的社会,我们称之为“动物社会”;分工协作发展变化极其缓慢的社会,我们称之为“原始社会”;而分工协作发展变化极其迅速的社会,我们则称之为“文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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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文明社会分工协作快速变化的原因
那么,造成文明社会的分工协作快速发展变化的要素是什么呢?也就是说,文明社会究竟具备了什么关键性因素,才使它的分工协作变化发展迅速?
说到发展,人们通常马上想到的就是科学技术(或者说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因为很明显,正是科学技术的进步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变化。并且科学技术的进步还会在社会分工协作上产生巨大影响,例如它可以使旧的工作种类消失,新的工作种类产生。但仔细考虑一下,把文明社会和原始社会的根本区别归于科技上的差别,或者说把文明社会的高速发展归功于科技的不断发展,实际上是说不通的。例如,究竟为什么在文明社会中科技能促进分工协作的高速发展呢?它的具体途径到底是什么呢?
举个历史上著名的例子吧。我们知道,18世纪英国瓦特发明的蒸汽机是个巨大的、带有根本性质的技术进步,它的发明实际上直接引发了工业革命,给整个英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蒸汽机的出现又究竟取决于什么社会条件呢?仅仅取决于科学技术本身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先从古代历史的反面例子来看,无论在西方的罗马帝国时代,还是在东方中国的历朝历代,都有很多人发明出了许许多多各种各样的技术,但它们中的大多数却并没有得到实际应用,反而被历史淹没了,因为当时的社会对此项技术并没有实际需要。再拿当代社会来说,世界各国的专利局档案中都有着成千上万的发明出来的技术,但大多静静地躺在那里。因此,蒸汽机在英国能得到广泛应用,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实际上主要取决于别的因素(许多学者也已论述了这一点)。
不错,当时的英国社会确实需要蒸汽机这个东西。如果没有社会上大量应用蒸汽机的商业需求,蒸汽机即使发明出来也不过充其量是个有趣的科学玩具而已(尽管它能满足科学家们的好奇心)。但是,如果社会上光有对某个新机器的迫切需要,却没有促使这个新机器实际产生出来的某种条件,新机器还是无法产生。而当时的英国社会就具备促使蒸汽机实际产生的某种社会机制。说得更具体一点,如果没有先后两个大风险投资商对蒸汽机研发的高额资金投入,这个瓦特蒸汽机是绝对发明不出来、也制造不出来的。
也就是说,蒸汽机之所以能对社会的分工协作的变化发挥如此巨大的作用,是因为当时的英国社会存在着能让蒸汽机实际产生并发挥巨大作用的商贸环境。或者说,这个商贸环境才是导致工业革命的最根本的决定性的关键因素。而英国良好的商贸环境是市场交换机制长期作用的结果,因此,我们可以这么说,文明社会之所以发展变化十分迅速,首先是因为其社会内部具有一个市场交换机制,正是这个机制不仅促进了技术的产生,更促进了技术的实际应用。
能使科学技术产生重大突破、并且使整个社会的专业化分工协作产生重大改变的,不仅仅有市场交换机制,还有另一种社会机制也能做到这一点。例如在中国的“文革”期间我们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文革”中的中国基本上没有什么市场交换机制,那么卫星又是如何上天的呢?这里靠的是行政指挥机制。具体来说就是:当时的党中央命令一些科学家去搞人造卫星,同时又命令许许多多的其它部门和人员为这些科学家服务,给他们提供所需的一切物质条件和生活条件。而所有这些原来从事其它工作的科学家和许多其它部门的人们也认真地不折不扣地执行这些命令,于是,新的分工协作产生了,人造地球卫星就真的制造出来并飞上天了。与之类似,建国初期的156项重大工业项目,“文革”期间的万吨水压机,万吨巨轮,南京长江大桥,12.5万千瓦的双水内冷式发电机组,也都是靠这种行政指挥机制创造出来的。总之,存在行政指挥机制的社会环境也能使科学技术产生重大突破,并给社会的分工协作带来巨大的影响和变化。
除了行政系统机制和市场系统机制可以促使新技术产生、从而改变社会上的分工协作之外,还存在着另外一种能改变社会分工协作的力量。让我们具体举例来说明一下。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出现了一位具有环保理念的思想家、作家,她写了一本《寂静的春天》,来宣传她的思想,号召人们不要再使用那些有害的杀虫剂、除草剂等等。她最终说服了公众,于是那些原来生产有害化学制品的工厂被关闭,人们纷纷努力去开发能够保护环境的新技术、新产品,从而社会的分工协作产生了重大的调整变化。美国的那位环保女作家本人既不是执政者,也不是企业家,既无权下达命令指挥别人,也没有生产出什么新物质产品从而来替代旧产品,总之,她既不属于行政系统也不属于市场系统,但她却产生了巨大的力量,促成了新技术的开发利用,并使社会的分工协作产生了相应的变化。我们可以把这种依靠某个新的思想观点来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机制,称为该社会的理念劝导机制,也可简称为理念系统。也就是说,一个社会的理念系统也可以对新技术的产生、对社会分工的变化产生重大作用。
这里顺便说一下,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理论、思想不一定就是科学的、正确的,完全错误的、甚至极其荒谬的思想理论也同样能对社会的分工协作产生重大影响。总之,无论是正确的科学的思想理论,还是错误的、荒谬的思想理论,只要它们对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导致了社会分工协作上的变化,它们就都属于我们这里所说的理念系统。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来说,假如在古代,某个社会中出现了地震,于是,有一个巫婆站出来解释说,这个地震是由于我们最近饲养了某种动物或种植了某种植物得罪了上天而造成的。而人们在惊慌之中相信了她的话,于是放弃了该动物的饲养或该植物的种植,甚至转而去生产制造“防震护身符”之类的东西(从而导致社会分工协作的变化)。在这种情形下,尽管这个巫婆的理论是一派胡言,但它也仍然属于我们所说的理念系统,因为它使社会的分工产生了变化。
第四节 进一步的定义
这里我们需要强调一下,我们说蒸汽机的出现、人造卫星的上天以及有害化学产品的消失取决于市场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及理念劝导系统,但并不是说有了市场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及理念劝导系统就一定会出现蒸汽机和人造卫星及好的化学产品。市场机制和行政指挥机制及理念劝导机制已经存在了数千年,而蒸汽机和人造卫星、好的化学产品则是近几百年、几十年的事情。
实际上,我们这里所要阐明的是,市场交换机制和行政指挥机制、理念劝导机制造成了社会分工协作的可变性,而这种分工协作的可变性则是一切技术进步的前提条件,不管这种技术进步本身是低级的(陶器、瓷器的专业化生产)还是高级的(汽车、计算机的制造)。
在这里“前提条件”的含义是什么呢?难道新的工作种类的产生、或某些社会成员改变自己的工作种类,也就是社会分工协作的可变性本身还能构成一个问题吗?是的,它本身确实能构成一个问题,而且是构成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让我打个比方。这就好比语言本身并不能产生出科学的思想体系,但语言却是一切科学思想体系能产生出来的前提条件。同样,人类分工协作的可变性本身并不会产生出技术进步,但它却是一切技术进步产生的前提条件。语言本身很普通,以致人们往往忽略了它对科学理论产生的重要性;分工协作的可变性也太普通了,以致人们也往往忽略了它对技术进步的重要性(人们往往只看重科学理论对技术进步的重要性)。
那么,抛开具体的事例,我们再来详细地、抽象地讨论一下,行政指挥机制和市场交换机制、理念劝导机制的存在,是如何产生出社会分工的可变性的。
以行政指挥机制为例,要想改变社会的分工协作,只要由指挥中心(不管这个指挥中心是一个君主、或是一个数十人的小型会议、或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大会决议)发出一道新的命令就可以了,其他的社会成员就会按照这个新的命令去从事新的社会分工与合作。也就是说,只要指挥中心能不断发出各不相同的新的命令,全社会的分工协作就能产生出巨大的可变性。我们可以比较一下动物社会和原始社会。动物社会,一般也存在一个“指挥中心”,这个指挥中心也能不断发出“命令”。例如一个蚂蚁社会,蚁王就是指挥中心,所有的重要指令都是由蚁王所分泌的不同的化学物质做出的,其它的蚂蚁都按照这些不同的化学气味的命令去行动;但蚁王在什么样的“季节”(这主要由大自然的环境温度来决定)分泌什么样的化学物质是由它的遗传本能基因决定的,因而是一成不变的,因此整个蚂蚁社会的分工协作在这种固定的“命令”下也就是一成不变的,它们在固定的季节中总是做着固定的工作。我们再来看原始社会,在一个原始社会中,也会有指挥命令,但指挥命令是由长老们做出的,而长老们又是根据祖传的经验作出指令的,祖传经验的可变性不大,因此长老们指令的变化性也不大,从而导致整个原始社会的分工协作的可变性也不大。
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机制是如何影响社会分工的可变性的。说来也十分简单,对于市场交换系统来说,只要某个社会成员生产出了某种更好的产品,那么其他的社会成员就会纷纷放弃原先较差的旧产品而去购买这个社会成员的好产品,或者纷纷去模仿制作这个新的产品,从而造成旧产品生产者的改行,新产品生产行业的诞生。也就是说,社会分工协作由此而发生改变。而动物社会和原始社会中均不存在这样的市场机制,因此社会分工的可变性也基本不存在。
对于理念劝导机制或理念系统来说,它或者靠某个理论的强大说服力去说服社会上的全体人员(文明社会的早期经常如此),从而直接导致社会分工协作的改变;或者去说服那些在行政系统或市场系统中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人们(高层领导人或巨商富贾),从而通过他们而间接地对整个社会分工协作的变化产生重大的影响。而我们知道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一个社会中往往同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思想理论,各个理论往往有着重大的差别甚至大相径庭;每个思想理论都可能在不同的情况下各领风骚数年或数十年,这也同样会导致社会分工的可变性。而在动物社会中,当然不存在什么理念系统,在原始社会中,由于分工协作靠的是老传统,而老风俗传统的可变性远远低于上述的理念系统。在原始风俗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环境下,分工协作不易改变,新技术的进步完全靠偶然的因素来发展,而且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停滞,因为它受制于整个风俗传统的容纳能力。
综上所述,动物社会之所以一成不变,是因为其社会分工不可改变,因此它才没有发展变化。原始社会之所以发展缓慢,是因为其社会分工虽然是可变的(具备变化的可能性),但由于其变化主要依赖于偶然性,缺乏变化的必然性、主动性(原因详见第六章),因此它虽然是可发展的,但又是发展极其缓慢的。而文明社会中的社会分工不仅是可变的,而且由于某种原因,文明社会中产生了一种促使其分工协作主动变化的内在机制,于是,它的分工就越来越细,越来越复杂,社会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或同一产品由越来越多的人共同生产,因此,文明社会就成为一个社会分工协作变化发展迅速的社会,成为一个突飞猛进的社会。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一个社会中如果具备了市场交换机制、或行政指挥机制,或理念劝导机制,那么这个社会的分工协作就具备了可变性。而分工协作的可变性又为新技术的实施提供了前提条件。
我们现在就可以给文明社会下一个更进一步的定义了:如果在一个社会中,行政指挥、市场交换、理念劝导这三个机制至少出现了一个,那么我们就说这个社会属于文明社会。换句话说,凡是至少具有这三大机制之一的社会就属于本书的研究对象——文明社会。
(6、7)
第五节 对三大系统的具体判定
恐怕有人会追问,判断某个社会中这三个系统之一是否存在的具体标准又是什么呢?比如,一个原始部落举行的酋长会议,或一个氏族举行的长老会议,或一个原始社会举行的全体成员大会,算不算是一个行政系统的作为呢?再比如,为了应对某个突发事件,部落中临时成立了一个指挥机构,事件解决完后,这个临时指挥机构就取消了,这又到底算不算已经产生了一个行政指挥系统呢?类似的问题在判断市场交换系统和理念劝导系统是否产生时也依然存在。
我是这样来考虑的,拿行政系统来说,如果一个行政机构是永久性的,而且行政机构中的人是专业化的(即不再兼有其它非行政管理类的具体的生产性工作),且行政机构中的人必须靠从其他的社会成员那里征收固定的赋税来养活自己,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个社会产生了行政管理系统。
同样,任何一个人类社会,如果在其中出现了时间和地点都相对固定的“集市”,这就证明该社会产生了经常性的且具有相当范围的交换行为,我们就可以说这个社会具有了市场交换系统。
至于理念系统的产生标准则要相对复杂一点,我们稍微讨论一下。我觉得,我们可以把社会上经常性的占卜问卦的产生,以及出现了相对专职的占卜者,做为理念系统产生的初步标志。因为占卜问卦的结果不是唯一的(至少有吉凶、肯定或否定两种结果),因而是可变的,即,它可以认可现存的某种行为或职业(吉兆),也可以否定现存的某种行为或职业(凶兆),甚至可以以上天的名义进一步提出某种新的行为方式或职业。尽管占卜问卦的依据在我们当代人看来是多么可笑愚昧,但正是这种占卜结果的多样性构成了社会分工协作的可变性,从而把它和风俗传统的唯一性和基本不变性区别开来。总之,只要某种东西对人的行为有指导作用,而这种东西的指导预测又是多样的、可变的,那么,不管这种东西是虚无飘渺的、臆想的“神意”,还是论证严密的一个科学思想体系,它都属于我们所说的理念系统。
但有时候,远古时代的占卜系统消失了,或因为某种原因它被风俗习惯同化吸收了,蜕变成了一个徒有其表的过程仪式,那么,除了占卜之外,我们还可以有另一种判断理念系统产生的标志。即,一个社会中所存在的各种各样的伦理价值观念,如果这些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念之间具有某种程度的相对紧密的联系,彼此之间有一些比较明显的逻辑统属关系,且需要有专门的人士(例如祭司)来解释(不同的解释会导致程度不同的可变性),总之,有了系统而非零散的理论观念体系了(不论这个理论体系本身的科学与否、正确与否),我们也可以说这个社会中产生了理念系统。
那么,做为具体例子,那些早已消失的古代文明,例如古巴比伦,古埃及,古印度等,我们可以从哪些具体的途径或根据哪些具体的标准去判断它们是否属于我们这里所规定的文明社会呢?
首先,如果这些已消失了的古代社会有文字记载资料流传下来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些文字资料的内容中是否含有行政、市场、理念这三大系统,来判断这个社会是否属于文明社会。例如在保存下来的汉谟拉比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三大社会系统的存在,那么,我们就可以准确无误地判断出当时的巴比伦社会已经属于文明社会了。再比如,从《易经》这部中国古书中的有关记载(“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注⑥],我们可判断出最初级的物物交换的市场系统已经产生;而从八卦的产生(神农时代),我们也可判定理念系统的初步诞生,由此就可以判定当时的中华已属于文明社会了。
其次,如果当时的古代社会没有丝毫的文字材料流传下来,或流传下来的文字材料中没有明显地直接提到三大社会系统,那我们就需依靠流传下来的物质遗物来进行推断了。例如,从陪葬物品的多寡及坟墓的奢侈与否,可以判断出等级或阶级的存在,而这就是行政系统(等级)或市场系统(阶级)已产生的间接证据(理由详见第三章和第四章)。再比如,我们可从城市遗址中有无大型寺庙礼仪场所、以及寺庙礼仪场所在整个城市遗址中所占的位置及规模大小、权重,来大致判断理念系统是否已经产生。
现在,我们来简单回顾分析一下前人对文明社会所下的定义。
我觉得,前人的第一类定义,不仅使我们无法找到一个所有的文明社会都共同具有的某一个事物,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它仅仅提到了具体的事物,而不能使我们了解这个具体的事物背后所具有的意义、或者说它对人类生活所产生的真正意义。
例如,拿文字来说,它的产生的真正意义,或者说它的真正的、主要的作用,其实就在于它能够服务于行政系统(如古埃及法老们依靠文字来记录、统计征收贡赋)、市场系统(如两河流域的楔形文字服务于商贸交易、契约的需要)及理念系统(如中国商代的甲骨占卜)。假设某个人类社会中的某几个天才人物,发明了文字,但只把所发明的文字做为他们彼此之间交流和自娱自乐的游戏工具,那么,这种文字的发明对整个社会的生活及生产将不会有任何影响,即,他们的这个发明不具有任何意义。换句话说,文字本身不能对人类社会直接产生重大影响,而只能通过服务于三大社会系统的需要才能对人类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再拿城市来说,它或者是由市场发展来的(如古希腊及中世纪欧洲的城市),或者是由政府所在地发展来的(如古代中国、古代埃及大多数的城市),或者是由某个思想理念的圣地发展而来(如美洲玛雅的礼仪中心、亚洲的耶路撒冷),总之,都是由某个社会系统派生出来并为其服务的。如果同样仔细考察一下其它那些做为文明社会标志的具体事物的话,我们就会发现,它们或者是行政、市场、理念这三大社会系统产生的前提,或者是三大社会系统产生后所导致的必然产物,总之,在这些具体事物的背后,我们都能看到三大系统的影子。请看下表:
我们再来看一下前人对文明社会所下的第二类定义。除了前面所说过的“和谐”、“进步”这些概念本身比较不易确定之外,更重要的是,我们在本书后面的讨论中将会看到(第三、四、五、六章),无论你把什么价值观念确认为“进步”的、“普世的”、“天经地义”的,这些价值观念实际上都是由三大社会系统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系统的自身固有的内在逻辑(也可称之为系统自身固有的价值取向)发展、派生出来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用有无特定的社会系统来定义文明社会,不仅更具体、更形象,而且,也更能揭示出那些“进步”的价值观念的根本来源,从而使我们对这些进步的价值观念有一个更深刻的理解。“和谐”的观念也同样,在第七章中我们会看到,任何一个人类的文明社会要想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社会中的人们要想和谐地共同生活,所有这些,一方面,要取决于每个社会系统内部的和谐,另一方面,要取决于各个社会系统相互之间的和谐。
总之,所有这些抽象的价值观念,实际上,和上面所提到的具体事物一样,都脱离不开行政、市场和理念这三大系统。
第六节 三大系统的产生
我们已经知道,如果一个原始社会中产生出了专业化的行政系统、或经常性的市场系统、成体系的理念系统,我们就说该社会进入了文明社会。那么,原始社会是怎么发展到文明社会的?促成三大社会系统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远古的历史已很难考证,但我们可以进行如下的猜测:在初期的原始社会中,人们的生产能力还相对比较低,地理上的人口分布密度也相对比较低。当时生活的原始人们的首要任务就是想尽办法与大自然做斗争,主要依靠偶然发明出的各种自然工具(手段),以期能在恶劣、危险的自然环境中生存下去。但随着火及石制工具的发明使用,以及极长时段的经验积累,人们的生存能力越来越强,人口的分布密度也越来越高。终于有一天,这种情况发展到一个临界点,即,原始的人们已不仅仅是和周边的自然环境打交道,而且要经常地和邻近地区的其他人类族群打交道了。并且这种和同类的其他原始部落体之间打交道的成功与否,逐渐上升为自身生存活动成功与否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因素。也就是说,这时的某个原始人群能否顺利地生存下去,已主要不取决于他们和自然环境打交道的能力,而主要取决于他们和邻居——其他原始人群打交道的能力如何了。
显然,这种原始人群和原始人群的交往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战争的,征服对方或者被对方征服。还有一种是和平的,双方彼此进行互惠互利的物品交换,共存共荣。那么,第一种战争的交往方式最终促成了军事指挥系统(行政系统)的产生,如我国上古史上著名的黄帝战蚩尤;而第二种和平的交往方式则促成了市场交换系统的产生,如西方古史上的克里特岛文明。进一步地,我们可以想象到,和过去仅与自然环境中的动植物及一般的自然灾害打交道相比,与自己具有同等高智力的其他人类部落打交道,以及与一些突发性的、十分罕见的、巨大的自然灾害打交道,其难度要增大许多倍,其事后最终获得的结果和事前所预期的结果吻合的概率也要下降许多倍。在这种情况下,仅靠简单的记忆性的经验积累已经远远不够了,而必须依靠相对复杂的、有一定内在简单逻辑的“理论体系”来指导自己的行动才行。这样,“理念系统”就应运而生了。
下面我们再来更详细地分析一下。首先,和人群打交道较易产生行政指挥系统。例如在中国的远古时代,黄帝时代就因军事战争的需要产生了行政指挥系统,而且因为和周边的人群处于战争状态,人们必须在某一次具体的战斗之后,继续保持指挥系统,并始终处于高度戒备状态。
其次,和自然界做斗争,例如狩猎,成功的概率同样也很低,同样也需要一定的“理论”来指导,为什么我们强调说只有和其他的人群打交道才能产生“理念系统”呢?这里有两个原因。一个原因是,动物不具有高智能。一旦人们在长期的狩猎活动中偶然地发明出了一种有效的打猎方法之后,就可以仅依靠经验来反复应用它。而和其他的人群打交道则不然,他们具有和自己一样的高智能,一旦某次战斗挫败了,他们会总结经验,下次战斗时就会改变自己作战的方式方法。这样反复“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地循环下去,逼得人们发明出越来越复杂的战争理论。另一个原因是,战争和狩猎有一个本质的不同,即,一次狩猎,挫败者失去的仅仅是猎物,一般不会马上失去自己的生命;而战争则完全不同,一次战斗的挫败者失去的不仅仅是预期中的战利品,而且还会失去自身的生命。事情如此重大,自然逼得人们去发明出更复杂的理论体系来应对它。
另外,现实中也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状况,即对立斗争着的双方,谁也没有能力把对方完全吃掉,那么,与其长期两败俱伤地战斗下去,不如和平共处,友好交往。而为了表示友好而互赠礼品的做法,自然容易导致有意进行互惠的交换行为的产生,也即市场系统的出现。
当然,原始社会不会一下子就变成一个完全成熟的文明社会,任何一个社会系统也不会一下子就完善起来,并马上在社会中发挥出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这其间会有一个逐步发展的渐变过程,可以用下图表示(图1-1):
从上面的示意图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文明社会的不断发展,过去在原始社会中起着重大作用的旧风俗会不断消失,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标记一下,好文 第七节 三大系统的特性
那么,这三大新产生的社会工具系统,同样做为“工具”,它们和原始社会中或我们现代社会中所具有的各类其它物质性的工具系统相比,究竟有何特性呢?它们为何会具有这么大的力量呢?
我们知道,我们生活中的各类其它物质性工具系统,无论是原始社会中的狩猎或种植用的各类工具,还是居住、防寒方面的各类工具,或是现代文明社会中的各种各样的物质类工具,例如交通运输工具、动力机械、通讯工具等,所有这些工具本身,都是外在于工具使用者自身的。也就是说,它们都是由“物”组成的,都属于“自然工具”系列。而行政、市场、理念这三大工具系统则完全不同,这些工具本身都是由活生生的“人”所组成的,我们可以称之为“社会工具”。也就是说,使用社会工具的是人,构成社会工具自身的也是人,从整个社会来看,人不再外在于他所创造出的工具(像自然工具那样),而是和他所创造出的工具合为一体(我们因此才称之为“社会工具”)。换句话说,文明社会中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自身是活的,是可思维可变化可发展的;而社会中的其它各种自然工具是死的,工具本身不具备发展自己的能力。
进一步来分析,实际上,原始社会中也存在一种“软的”社会工具,即风俗习惯,那么,这个社会工具和文明社会中的行政、市场、理念这三个社会工具有什么不同呢?简单来说,作为构成风俗习惯这个社会工具的人和作为风俗习惯这个社会工具的作用对象的人是完全同一的(即:风俗习惯由全体社会成员的舆论所构成,其作用对象也是全体社会成员);而作为构成行政、市场、理念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本身的人和作为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作用对象的人是不同一的(例如,少数各级指挥者构成行政管理系统工具本身,而除他们之外的广大的老百姓作为服从者构成了行政管理系统的作用对象)。
这种由活的具有智能的“人”本身组成的非同一的社会工具十分重要,它导致了许多重大的后果。首先,社会工具由“人”来组成,既造成了文明社会飞速进步的巨大可能性,也造成了文明社会进步的艰巨性。例如,在发现了“社会工具”的缺陷并想加以改进时,工具改革者不仅要考虑比较改革后的利弊,同时还要考虑“社会工具”本身是否愿意(与之相对照,若要改进一个自然工具,改革者完全不用考虑自然工具“本身是否愿意改进的问题)。
其次,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所作用的对象也不是简简单单的物,而同样是活生生的、有意识有思想的人。当社会工具要完善发展自身的时候,或者要组织一种更合理的社会分工时,还要考虑自身所作用的对象是否理解、是否愿意。这样,“活的”工具内部,以及“活的”工具本身与“活的”被作用对象之间就必然产生复杂的冲突、互动,或者说产生复杂的博弈。同样,若在一个文明社会中同时存在这三种活工具,那么,三个“活的”社会工具系统彼此之间也会产生复杂的互动和博弈。这些复杂的博弈有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的结果,甚至导致某个文明社会自身的灭亡。但同时也可能双赢,由此造成了人类文明社会的强烈的可适应性(不像生物界,由于长期适应一种环境,一旦环境突然改变,则以往的适应性反成其灭亡的原因)。
再次,由于人具有智慧,相对应地,活的社会工具系统就具有极大的“可主动进化性”,它不靠自然选择来进化(像动物社会那样),也不靠“获得性遗传”来进化(像原始社会那样),而是靠自身的主动选择、试错来进化,从而使人类文明社会具有了比动物社会更易适应新的自然环境、比原始社会更易适应新的社会环境的特征(这里,即使是人口的简单增长,也会导致社会环境的改变)。当然,这里我们所说的“主动”,并不意味着“任意”、“为所欲为”,而是有一定限制范围的。
最后,我们在本书中将会看到,一方面由于人类所发明的行政、市场、理念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本身,都有着各自独特的必然的发展趋向、规律,另一方面,整个社会又有着由于三大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独特的必然的发展趋向和发展机制,因此,人类文明社会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必然的但相对复杂的发展趋向和发展特征了。例如,它表面上似乎仍然依靠以往的有形的经验来发展自身,但在本质上,它已是在三大社会工具所具有的内在法则的“无形”指导下来获得自身的发展了。
第八节 三大系统的意义
前面,我们讨论了文明社会中三大系统的产生及其特性,现在,我们再来进一步讨论一下,这三大社会系统的产生对人类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
我们还是再一次从动物社会、原始社会和文明社会这三者在组织社会分工协作的方式上的外观区别说起。我们知道,许多动物社群也具有一些简单的分工协作,甚至某些动物社会能够组成一个相当复杂、分工严密的社会组织,例如我们所熟知的蚂蚁和蜜蜂。但不管动物社会分工协作多么复杂,它们的分工协作所依靠的最终根源都是自身的遗传基因本能。也就是说,在动物社会中从事组织社会分工职能的是每个动物个体身上与生俱来的遗传基因,是基因这只“上帝之手”在指挥着整个动物社会中每个个体的一切行动。如果打个比方的话,动物社会的整个社会组织就像是一架机械系统。这个机械系统不论是简单还是复杂,它自身一旦产生就不会再发生变化,无论周围的环境如何,它们都将一成不变地这么机械地重复运转下去。如果环境产生了变化,这架机械系统并不会做出相应的调整。而一旦自然环境的变化过于剧烈,以致这台机械不能正常运转了,整个动物社会就会不可避免地灭亡。
我们再来看原始社会。原始人能根据环境作出有意识的反应,并能根据自己上一次成功或失败的经验教训来修正自己下一次的行动。而且,更重要的是,由于他们具有语言能力,他们能够把自己的经验教训口耳相传地传授下去,使他们的后代得以学习这些经验和教训。总之,原始社会的人们不仅仅依靠先天的遗传基因本能,而且更依靠大量的后天的“获得性遗传”的经验来指导自己的行动。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这种累积起来的“获得性遗传”称为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也就是说,是风俗习惯在组织着原始社会的分工协作。也可以更准确地说,是生物基因和风俗习惯在一起指挥着原始人的一切行动,而后者所起的作用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经验的缓慢积累)而逐渐加大。若仍打个比方的话,人类原始社会已不是一架复杂的机械系统,而是一台电脑系统,它可以根据键盘输入指令(经验)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反应。但可惜这个电脑系统还仅是一台“裸机”,它里面没有任何软件操作系统。这台“裸机”已可以应付自然环境的巨大变化而顽强地生存下来(例如原始人从非洲出发,散布世界各地,并很好地适应了各种不同的自然环境),但如果遇到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这台“裸机”就有点力不从心了(例如北美印第安人就不适应巨变的社会环境而逐渐消亡)。
而人类的文明社会则不同。由于发明创造出了行政、市场及理念这三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人们就掌握了三种独特的“社会工具”,可以用它解决各种各样的社会分工组织上的复杂问题以及应对自然环境、尤其是社会环境所发生的巨大变化。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诞生,意味着人类已不靠生物遗传基因,也不仅仅靠简单的祖传经验教训来指导自身的行为,而是开始依赖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所具有的强大功能(例如强大的社会组织功能:行政系统中“看得见的手”和市场系统中“看不见的手”令以及理念系统中“听得见的手”)来增强自己的行动能力;同时,人们也开始遵照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自身所包含的、带有约束性的“规则系统”(详三、四、五章)来指导自身的行为了。如果说原始社会的人们主要是利用自然工具来改造自然环境使之适应自己,那么文明社会的人们已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三大社会工具来调整自身局部以适应社会环境了。依旧打个比方,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就好比是一台电脑的三种强大的不同的软件系统,从此以后,人类社会就不再是一台“裸机”了,而是一台硬、软件兼备,从而不仅仅靠硬件设计(像动物社会),也不仅仅根据键盘输入的不同指令(像原始社会),而更主要的是依据自身所配备、且不断发展完善着的强大的软件系统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了。这就使它不仅能应对自然环境的巨大变化,而且能应对社会生存环境方面的巨大变化了(例如中华文明自1840年起遭遇社会生存环境的巨变,但仅仅经过100多年,就调整自身的社会工具从而成功应对了新的社会生存环境。)
下面我们把动物社会、人类原始社会和人类文明社会的区别列成表格:
动物社会
原始社会
文明社会
组织社会分工协作的主要手段
遗传基因
风俗习惯
行政、市场、理念三大社会工具
主要任务
适应自然环境
改造自然环境
改造自然环境及社会环境
内部状态
绝无冲突
有局部、微小的矛盾冲突
容易产生全局性大冲突
变化发展速率
基本为零
很低、无波动
很高、有波动
发展手段
基因突变
经验积累、传承
主动试错、选择
适应手段
自然选择
主要利用物质工具抵御自然环境
主要利用社会工具改造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调整自身的社会结构
优劣比较
只能适应缓慢变化的自然环境
能适应变化较剧烈的自然环境及变化缓慢的社会环境
能适应变化剧烈的自然环境和变化剧烈的社会环境
表1:动物社会、原始社会、文明社会的区别
(作者邮箱:rongxiaojie1492@163.com 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10)
问答:(一)关于原始社会中的社会工具
问:我有一个问题,您说社会工具是由“活生生的人”所组成的,那么,比如说医院,比如说学校,这些也都是由活生生的人所组成的,它们可以不可以也说是一种社会工具呢(比如是治病的“工具”)?
答:问得很好。在这里我要说明一下“社会工具”和社会的“功能机构”的区别。你所说的“医院”、“学校”,以及我们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比如说“法院”、“企业”、“邮局”、“电影院”、“电视台”等等,这些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功能)而组建的“功能机构”。这些机构的功能是单一的,例如,医院是治病的,它并没有丝毫的审判或教育的功能。而所谓的“社会工具”,是指组建这些各种各样的“功能机构”的方式或手段。比如医院,你是以行政安排的方式来组建一个国营医院,还是以市场经营的方式来组建一个私立医院,亦或由志同道合者自发地组建一个非营利的红十字医院或教会医院?再比如法院,既可以有由行政系统组建的皇家(政府)法院,也可以有由市场系统组建负责的市场商业法庭,同时也可存在由教会(理念系统)组建负责的宗教裁判所,就像欧洲中世纪出现的三种法院同时并存那样。即使像军队这种极端特殊、极端重要的功能机构,也都可以分别由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来建立。如由政府组建的边防军(义务兵制),由一伙甚或由单个富豪组建的商会武装(雇佣兵制),还有由某个教派领袖组建的私人武装(志愿兵制)。
总之,从理论上来说,每一种社会工具系统都可以负责组建出全社会所需要的所有种类的功能机构。当然,在本书后面我们会看到,任何一个社会系统所组建出的任何一种功能机构,都具有其不同的优点和缺点。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工具系统所组建出的任何一个功能机构,都不会十全十美,而是各有利弊。只不过,有的功能机构由这个工具系统来组建,优点更多一些;有的功能机构由那个工具系统来组建,优点更多一些。
另外,这里既然说到了“功能机构”,我们就顺便再说一下“功能领域”。如果我们把人类社会中的众多的大大小小功能机构大致分一下类,那么,这些不同的“类”就构成了不同的“功能领域”。例如,一般来说,我们把所有具有维持秩序、保障安全功能的机构归为一类,统称为“政治领域”,把具有各种物质生产功能、保障人们日常生活用品供给的机构归为一类,统称为“经济领域”,把满足人类各种心理需求、主要提供各种精神产品的机构统称为“意识形态领域”。
问:关于“社会工具”的概念显然是本章的重点之一,它牵涉到了对文明社会的定义。但原始社会就真的没有社会工具吗?比如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比如定期定地举行的各种各样的祭祀祖先、祭祀神灵或消灾减难的程序,它们所由组成的载体,也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所作用的对象或者也是人(家庭)、或者是人们参与其中的仪式化了的东西(祭祀程序),这不也属于与自然工具有巨大的、明显的区别的社会工具吗?
答:不错,家庭和祭祀程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社会工具,但,首先,家庭和祭祀这两种社会工具在多数情况下都属于“消极”的社会工具。家庭制度(一夫一妻)的作用是消除因性欲上的争风吃醋而导致的内部冲突,祭祀制度的作用是通过贡献礼品而得到祖先和神灵的庇护从而免除各种各样的灾难。而行政、市场、理念这三大社会工具则都属于“积极”的社会工具,使用它们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美好。其次,家庭或祭祀只是某种“专用”的社会工具,它们所能组建的功能机构极其有限,只有少数的几种。例如家庭,它只能组建满足情欲的机构,繁殖后代的机构,早期教育子女的机构,以及简单的护理养老机构,等等。而作为三大社会系统的行政、市场、理念,则是“通用”工具,用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组建成社会上所需的所有的大大小小的各种各样的功能机构。
问:家庭难道不能组织社会分工吗?在很长的时期内,社会底层的分工都是由家庭来进行的:男的耕地,女的纺织,这不也是积极地进行分工协作的工具吗?
答:我们虽说家庭制度(一夫一妻)是社会工具,但做为生产上的家庭,则是社会分工的“单位”,而不是社会分工的工具。这就像在一个军队中,班、排、连等是分工的单位,而不是分工的工具。例如,连长命令一班往东,二班往西,三班往南,在这里,“班”只是“单位”,不是“工具”。什么是工具呢?“连长下的命令战士必须无条件服从”,这个制度才是“工具”。军队正是靠着“无条件服从命令”这个制度工具来运行、来进行分工协作的。那么,在家庭中进行男耕女织这种分工协作的具体工具是什么呢?一般有三种工具:一种工具是“传统”,因为我们的父母就是男耕女织,所以我们这些儿女们长大结婚后也就照猫画虎地男耕女织;另一种工具是“协商”,夫妻俩商量着办,当然是比较一下男耕女织好还是女耕男织好,然后商定一个方案出来(这种工具适合小家庭,尤其是当代的小家庭);第三种工具是“由一个人做主”,或者是丈夫说了算,或者是妻子说了算(这种工具较适合古代,尤其适合大的家庭,所谓“家有千口,主事一人”)。上述这三种工具,第一种工具近似于“风俗系统”(详见第六章),第二种工具近似于“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而第三种工具已是一个微型的行政系统了。
(二)关于研究文明社会的切入角度
问: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社会是从分析“商品”开始的,而您研究文明社会似乎是从“社会分工协作”,或者说是“可迅速变化的分工协作”开始切入,这之间的区别重要吗?
答:它们的区别十分重要。第一,若我们也从分析“商品”开始,则有许多当代文明社会因没有商品(例如朝鲜和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从而被排除在我们的分析之外。而这些社会无论如何是不能被看成原始社会的。而从社会分工开始我们的研究,则可以把一切社会都包括进来,无论它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或者其它什么主义的。之所以又强调可迅速变化的社会分工,是为了把文明社会和原始社会(社会分工变化缓慢)及动物社会(社会分工基本无变化)区别开来。第二,社会分工的迅速变化对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我们知道,自然界的生物中有着生存竞争,通过自然选择来达到适者生存。实际上,达尔文还提出了另一重要思想,就是自然选择还不可避免地最终导致了生物种类的分化趋异,而分化趋异会减弱甚至消除生物界中大部分的竞争,因为新产生的不同的物种有可能靠另一种新的、其它物种没有利用过的自然资源来生存。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是相类似的。新出生的人越来越多,他们必然要和原来的人们争夺饭碗(工作岗位)。而有了可变化的分工机制,分工的种类就有可能增加,职业变得越来越多(历史事实也确实如此),这样就使新增加的人口有可能去从事新的职业,进而有可能减弱或消除人类社会中的残酷的生存竞争。因此,把“可迅速变化的社会分工”作为研究文明社会的切入角度,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我们知道,给一件事物下定义可以有各种角度。此前,我们曾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给文明社会下了两个定义。一个是从外部动态发展的角度(变化频度)来下定义,另一个是从内部静态结构的角度(产生三大系统)来下定义。实际上,我们还可以从更多的角度来给文明社会下不同的定义。例如,我们还可以从社会内部是否存在强烈的冲突来下定义:动物社会是没有任何内部冲突的社会,原始社会是没有巨大内部冲突的社会,而文明社会是存在巨大内部冲突的社会(原因详见第三、四、五章)。但无论我们给文明社会下多少不同的定义,实际上最根本因素还是在于文明社会中产生出了行政、市场、理念这三大社会系统,飞速发展也好,内部冲突也好,都是由此产生的。也就是说,在上面第五节中我们给文明社会下的定义,相对来说,是选择角度最好的一个定义。
(11)
第二章 文明社会中的人
我们已经知道,文明社会主要是依靠社会工具系统来组织社会化分工协作的,而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本身以及它们的作用对象又都是由一个个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人来组成的,那么首先,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对于其所由构成的那些活生生的个体人是有一定的要求的,不符合这些要求的人是无法组成一个工具系统的。其次,一个个具体的活的个人的特点,必然会对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特征产生巨大的影响,也会对三大社会工具自身和它们的作用对象之间的互动的特征产生巨大的影响。
因此,在对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各自的特点、以及整个文明社会的运行特征展开分析之前,我们必须先来简单分析一下文明社会中一个个单独的活的个体人,看看他们都具有什么样的基本需求和什么样的基本特征。
(以下略去8个小节)
第九节 阶序选择原理
以上我们讨论了文明人的各种特征,以及这些特征将会对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工具带来怎样的影响。实际上,我们所讨论的这些“人的特征”,不仅会对社会工具的特征产生影响,而且会对社会工具的具体管理运行方式的选择、以及任何重大决策的选择产生巨大的影响。下面,我们就简单说明一下。
我们知道,正像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具有某种特定功能的自然工具往往具有多种可能的形式和与之相应的多种可能的成本一样(例如,最简单的用来割麦子的自然工具——镰刀,就会有各种各样的可能的形状和相应的不同制造成本),作为社会工具的行政、市场、理念这三大系统,也有许许多多的可能的形式和相应的不同的成本。显然,如果某种工具系统的形式(功能)很好,但成本太高,或某种工具系统的成本很低,但形式(功能)太差,都不行。
换句话说,人们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工具以及选择什么样的工具运作方式,不仅仅取决于该方式是否科学,失误率是否最低,还要取决于该方式的成本。再好的方式,如果成本过高,超过了当时所能承受的限度,人们也决不会去选用它,或者说无法去选用它。这就好比人们制造使用自然工具时,如果某种自然工具的制作和维护成本大于该工具所能带来的额外收益,人们就不会去使用这种自然工具。同样道理,对不同社会工具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对不同社会工具具体形态的选择,人们也要考虑到成本问题。而且,由于我们前面所讨论过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尤其在早期文明社会中,人们对某种社会工具的具体运作方式的功能效率如何往往认识不清,因此,他们在进行选择时,毋宁说更多地考虑成本因素。当然,这里不仅有制度本身的成本问题,还有由某种制度所间接派生出来的人为成本问题。
那么,人们在选择社会工具运作的具体形式并主要考虑其成本时有什么规律可循吗?规律是有的,其中一个规律就是人们总是优先考虑程序在前的各种因素(包括功能因素和成本因素)。例如,拿行政系统中经常需要的“产生决策”和“执行决策”来说,人们总是优先考虑程序在前的“产生决策”的成本,然后才能(在决策产生出来之后)去考虑“执行政策”的成本(如,由一个人做决策的成本最低,于是早期文明社会就往往选择单一国王的制度)。尤其在古代早期文明社会,人们的智慧还没有充分发展起来时,更是如此。让我们画个示意图如下:(图略)
正像图中所画的,当认识能力有限的人们站在A和B两个台阶序列之前面临选择时,他们肯定会选择攀爬A台阶序列。道理就在于a比b要低,爬起来成本要小。虽然在C点A台阶会遇到巨大障碍,而B台阶会变得一马平川,但认识能力有限的人们并不知道。打个比方,这种现象有点类似于溪水流动时遵从的原理:当一股溪流向低处流动时,若遇到了一个次序在前的小阻碍(假设在这个小阻碍之后就是一马平川的坦途了),它就会立即改变方向从另一条路径向下流过去。假设流了一段距离之后,它又遇到了一个大阻碍,一个比先前遇到的阻碍大许多的阻碍,并且在这个大阻碍之后,还有一系列更大得多的阻碍在前面等着呢。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溪流也决不可能后悔起来,再反向流回到原来的出发地,去想办法克服那个早先的小阻碍从而顺着那条理想得多的一马平川的路径流下去。
古代的人们对社会工具和社会工具运作方式的选择也和这个道理类似。一旦选择了某种次序在前的低成本类型的工具运作方式,那么,当他们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无论这种类型的方式会产生怎样的越来越大的弊端,一般来说,(根据先入为主的特征)他们也只能千方百计想办法弥补这些弊端,从而继续在这条早先选择的道路上继续走下去。除非发生极其重大的事件,否则他们是不会考虑从最早的根本的出发点上改弦更张的[注⑧]。
这里的道理就在于,尽管人们在A道路上遇到了困难,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可资比较的参照物,人们并不知道在另一条陌生的B道路上会不会出现同样巨大的困难。而且,在A道路上走得久了,人们在观念上、思维上会产生适合A道路的心理定势,而这种心理定势的力量是极其巨大的,要克服它而改弦更张,极其不易。例如,在中国古代,西周厉王过于暴厉,于是国人暴动,改行“共和”制,但由于没有其它民族的制度可供参照,不久又回复到旧行政方式。再例如,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败,整个民族经历了一场空前的巨大事变,于是,君主制被放弃,在有别国模式做为参照的前提下,选择了另一种行政方式,建立了魏玛共和国。但没过多久,当整个民族又面临新的危机时,就又回到了元首独裁的行政方式上去了。又比如近代中国,自1840年-1911年,历经多次巨大事变,迫不得已,才放弃了几千年的君主制,转而想建立共和国。但由于条件不具备,旧的心理定势又太强大,没多久,就又回到历史传统的老路上去了。
总之,我们可以说,绝大多数人在对自己的行为方向以及行为方式进行选择时,包括在选择社会工具和选择社会工具的具体运作方式时,存在着如下原理:如果两种方向或方式优劣相当(或互有优劣),人们必会选择成本较低的那种方向和方式;如果两种方向或方式成本相当,那人们必会选择较优(或以为较优)的那个方向或方式。如果两种方式各自的前后程序互有优劣、成本互有高低,那么,人们将优先考虑次序在前的程序,比较两者次序在前的程序的优劣和成本。我们可以把这个原理称为对次序在前的成本(台阶的高低)进行择优选择的原理,简称为阶序选择原理。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某个人,还是某个由一群活生生的人所组成的社会工具系统,他们都具有或大或小的“私利”。因此,在从事某项选择时,他们也必会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这种私利的干扰。即:他们在进行决策时,不仅会考虑决策的优劣成本,还会本能地考虑到自己的私利。也就是说,在有些情况下,他们选择了错误的方向及错误的方式,并非完全由于认识上的局限,而是因为私利所致。但总的来说,从较长的历史时段来看,造成人们遵从阶序选择原理的动因,主要还是认识上的局限性以及历史传统的惯性,而私利因素的影响并不占主导地位。
(真抱歉,图表总乱码,怎么也搞不好。另外,应一些读者的要求,略去了一些章节,以加快节奏。下一次将进入实质性讨论。)
戎小捷同志你好:
我是天堂广电总局的陈局长。您这里发表的系列文章尚未通过组织审批。我们希望您对部分文章进行处理,否则组织将动用必要的手段制止您的泄密行为。您违反《天堂与地狱组织保密法》第三百二十万九千亿四千八百二十九万零四十七款关于上帝规则的相关保密规定。
天堂广电总局 陈光标 天国历1000214年11月3日 loy_20002000 发表于 2017-4-7 16: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戎小捷同志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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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我尽量对文章进行处理。万一不小心有了泄密行为,请只删掉该文,千万不要对我整个人封号,谢谢。 (12)
第三章 行政指挥——文明社会的分工协作方式之一
上一章我们讨论了文明社会中单独的个人——文明社会的最小构成细胞,也是社会工具系统的最小构成细胞——的种种需求、种种特征以及种种基本心态和基本能力。下面几章我们就来进一步分析由这些众多的细胞(个人)所组成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功能特征,以便为我们最后分析整个文明社会的总体结构和总体特征做好准备。
任何一个社会组织,要想有效地生存运转,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怎样才能把这些单独散漫、分别具有自己独立意志的众多的个人,有效地组织到一起,行政系统就是这种有效的组织方式之一。
第一节 行政方式的选择
我们知道,一群具有各不相同的独立意志的个人要想有效地组织起来,做为一个整体来行动,并在内部进行有效的、可变化的分工与协作,那么,最简单的办法,同时也是实践中最容易发现和想到的办法,就是首先在这一群人中产生出一个“共同意志”,然后由这个共同意志下达指派工作的命令,全社会所有的成员都服从这个共同意志的指挥,按照共同意志下达的各种命令来行动,这样,一群原本散漫独立的个人就能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做为一个整体来行动。整个社会组织因而就能实现有效运转,从而生存下去。我们把这种首先产生出一个“共同意志”,然后再由这个共同意志下达随机应变的指挥命令,从而完成整个社会的可变化分工协作的组织方式,称之为“行政指挥方式”或“行政组织方式”,简称为“行政方式”。而由这种方式所产生出来的或大或小的共同意志及其整个辅助指挥机构本身,我们则称之为“行政指挥系统”。进一步地,如果把被指挥者也加进来,就构成了“行政组织系统”了,我们简称为“行政系统”。
从我们上面关于行政系统的定义可以看出,一个行政系统要想正常运转,有效地发挥它的正常功能,就必须首先解决好三个最基本的问题:第一,如何才能实际产生出一个共同意志?第二,如何才能使大家都服从这个共同意志的指挥?第三,如何才能把命令实际产生的效果迅速反馈给共同意志?这三个问题的解决缺一不可,否则,一个有效的行政系统就建立不起来。而且,这三个问题的解决方式和相对应的成本也不只一种,这就有一个选择的问题。我们下面就来分别进行讨论。
一般来说,这个“共同意志”的具体产生办法,有两种最容易想到的途径:一个途径就是先由社会全体成员讨论协商,然后按全体一致的原则,或按简单多数(过半数)、绝对多数(过三分之二)的原则产生出一个共同意见(意志),最后再由大家分头按照这个共同意见(意志)去做。这种方式也是早期小规模的文明社会所实际采取过的方式。显然,这种方式过于复杂,且成本高昂,不仅要一事一议,耗费时间,而且适用的范围有限。如果地域超过一定范围、人口超过一定数量,则大家四面八方赶到一起进行讨论磋商以求达成共识的成本近乎无穷大。也就是说,超过了一定规模后,全体社会成员根本就无法进行有效的协商,更不用说在短时间内达成一个共同的意见了。
第二个容易想到的替代办法就是我们所熟知的代议制了,即由层层选出的数量有限的代表们来进行协商,并产生出一个共同意志。这种代议制的方式使共同意志的“生产成本”有所下降,解决了地域空间过于广阔和人口数量过于众多所带来的难题。但这种代议制依然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即应付不了十分紧急的情况。例如在战争中或突发的重大自然灾害中,不要说一群人或一小群人的紧急协商,就是两三个人的紧急协商也没有时间。在这种紧急的情形下,唯一能采取的方法就是事先挑选出单独的一个人来,然后把这单独一个人的自我意志(个人意志)做为整个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由他来迅速进行组织指挥。这种方法比较简单、实用、有效,且生产成本低,不仅适合大地域、众多人口的情况,而且适合紧急情况下的需要。
下面来看第二个问题,即,如何才能使人们(全体社会成员)绝对服从这个无论以何种方式所产生出来的 “共同意志”的指挥。显然,从一种极端的情况来说,如果这个共同意志是用全体成员开会一致通过的方式产生的,那么在执行上就不会有任何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于每个社会成员都在执行自己的个人意志。换句话说就是,“全体一致通过的决策”,执行成本最低。另一种极端的情况是,由某个单独个人(君主)的意志来作为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此时,不用说,除非在极端紧急的情况下,要让全体社会成员来服从他的难度是最大的(成本最高)。尤其在人口众多,情况并不十分紧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自己的利益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当然,人们可以另外又赋予共同意志一些特殊的暴力手段(警察),以便当有极少数人不服从指挥时,共同意志可以使用这些暴力工具强迫他们服从(但这同样是加大了执行成本)。再有就是,在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下,以及在代议制的方式下,共同意志的执行成本居中。
我们最后来看第三个问题,即共同意志如何及时地获得准确的反馈信息。在全体成员大会的情形下,共同意志获取信息的成本最低,近乎为零。在代议制的情形下,成本会迅速提高。而在单独首领制的情形下,获取反馈信息的成本最高(详见下一章)。
从上面讨论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人们在选择行政系统的不同管理方式时,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或者某种行政方式的效果较好,但成本太高,或者某种行政方式的成本很低,但效果不理想;或者某种行政方式在某些情况下是最佳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变成最差的(例如单独领袖制在和平时期效果不佳,而在战争时期效果极强)。更有这样的一种情况,即,某种行政方式在产生共同意志方面成本是低(或高)的,但在确保执行共同意志的命令方面其成本又是高的(或低的)。例如,君主制或贵族制在产生决策上成本较低,而在执行决策上成本较高;民主制则相反,在产生决策上成本很高,但在执行决策上成本很低。(即使在民主制本身中,也存在各种情形。例如在表决时,全体一致通过的成本最高,但执行时成本最低;绝对多数(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成本变低,但执行成本相对变高;简单多数(二分之一多数)通过成本最低,但执行时成本最高)。
正是在这个产生决策的成本和执行决策的成本、获得反馈信息的成本互成递进反比的作用下,世界各地的早期初创文明社会的人们创造出了各种不同的行政制度。从共同意志的产生方式来看,有民主制(多数制,如斯巴达和雅典城邦),贵族制(少数代议,如罗马元老院),独裁制(君主制)。但是,随着文明社会的不断发展,随着地域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更随着战争的频繁出现,最终在前面所述的阶序选择原理的反复作用下,几乎所有的古文明社会都或迟或早不约而同地走上了产生决策成本最低的(或说产生共同意志效率最高的)“君主制”之路。而在君主继承的问题上,又都选择了成本相对最低的终身制和血亲继承制(在弥补血亲继承的缺陷、例如年幼君主继位方面,又相应发展出了辅佐制、摄政制等等)。最后,在程序在前的产生共同意志的制度既定的情况下,从确保决策能得到执行的角度来看,又创造出了高压暴力制和以德感化制(如商汤和周公的德政,使周边的民众自愿追随),等等。(当然,行政制度的选择还可以有其它不同的观察角度,例如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中枢集权与部门分权的选择等等,我们这里就暂不讨论了。)
(13)
第二节 行政公律与行政定律
我们在前言中说过,由于成本上的原因,我们无法给每一辆汽车都单独配备一条专用公路,而只能让所有的汽车都共享同一条公路网络。那么,所有参与使用这个公路网络的汽车,都必须遵守各种必不可少的交通规则。我们在上一节中又说到,由于决策成本上的原因,人们只能用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来代替“共同意志”。那么,在这么做的时候,所有那些参与社会行政系统的零散的个人也必须共同遵守一些最基本的行为规则。若违反了行政系统的一般性规则,则将导致该系统无法正常运转,无法发挥出其应该发挥出的全部效能;而若违反了行政系统的最根本的规则,则该系统将彻底瘫痪,或者说彻底死亡。
那么,什么是行政系统的最根本的规则呢?什么又是行政系统的一般性规则呢?在第一节的讨论中,我们曾经提到过,为了保证共同意志所做出的决策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人们就必须赋予最高共同意志一定的强制手段(暴力工具),以便当有人不服从共同意志的指挥时,共同意志可以用暴力强迫他服从。但实际上,这里隐含着一个前提,即,那些不服从指挥的人,仅只占人口的少数或极少数,因此,我们才可以假设共同意志可以依靠另外的多数人的支持来对这些少数人实行强力制裁。但假若不服从指挥的或不愿服从指挥的占到多数或绝大多数,则我们再依靠暴力工具对其进行制裁,将会变得十分困难,甚或就根本不可能了。而且,进一步地,暴力工具也是由具体的个人来组成的,如果暴力工具本身就不服从共同意志的指挥又将怎么办呢?
因此,从最根本上来说,那些在历史上成功地创造出这个伟大的社会工具——行政系统的人们,必须首先达成一个基本的共识,大家都遵守这个基本共识的要求才行。或者说,人们必须首先找出行政系统本身所与生俱来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才能把这个行政系统成功地创造出来,也才能使这个行政工具系统成功地为人们服务。那么,这个最基本的共识、最根本的原则(公律)、或者说行政系统存在的最基本的先决条件是什么呢?这就是:必须服从“共同意志”的命令。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切行动听(共同意志的)指挥”。即使你对那个代表共同意志的个人或小团体不满意,即使你认为共同意志所做出的指挥决策是错误的,你也必须先自觉地、无条件地服从指挥。否则,这个行政系统就会完全瘫痪或彻底死亡,从而给全体社会成员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显而易见,这个最基本的共识,这个最最根本的行政公律,只能从长期的部落战争环境中产生。服从命令纪律严明,就易于在战争中获胜;不服从命令,群龙无首,就会在战争中失败。残酷的战争环境会很快淘汰掉那些领悟不到这个最根本公律的原始部落;而那些无论因何种原因、何种机缘很快领悟了这个根本公律、从而发明创造出行政系统这个伟大的社会工具的部落,就会在残酷的部落战争中脱颖而出,生存下来。
只有充分理解了这个最根本的行政公律,我们才能理解古人制定出的一些“奇怪”的军纪,以及历史上一些“奇怪”的战例。例如,我们知道,西方历史上的古罗马人是善战的楷模,他们的军队一向以严明的纪律著称。据说,古罗马的军纪规定:假如在战斗中有人不服从命令,即使因为他的不服从行为最终竟导致了整个战斗的胜利,那么,胜利后他也必须被处死——因为他违背了那个最根本的原则(一切行动听指挥)。同样,中国西汉晚期著名的、古怪的昆阳之战,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的王凤、王匡的部下们之所以“见死不救”,以致最终被刘秀带领的极少数兵力击败,也是出于不敢违反“服从命令”这个最根本的行政(军事)公律的缘故。(西方著名的滑铁卢之战,那个奉命去追击一股逃敌的法军将领之所以听见了拿破仑和惠灵顿激战的炮声却不去驰援,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
总之,有了这个“服从命令”的最根本的公律,整个行政系统就具备了生存的前提。进一步地,从这个最根本的行政公律出发,且随着行政系统自身的不断发展、完善,以及所有行政系统成员经验的积累,行政系统在反复的实践中,又逐渐从行政公律出发,引申派生出一系列的处于不同层次上的行政定律、行政法则和行政规则。这些一般性的行政定律、法则和规则虽然因为各个行政系统自身的差异(由阶序选择原理造成)而有一些“小异”(特别是在低层次的具体规则上),但在总的方面还是“大同”的。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讨论一下由行政系统的那个最根本公律派生发展出来的几个重要的行政定律、行政法则和行政规则。
首先,我们回忆一下,行政系统做为文明社会分工协作的组织方式之一,它和原始社会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所组织的分工协作是可变的(在一般情况下),甚至是迅速可变的(在紧急情况下)。那么,这个可变性是如何具体达到的呢?显然,这个分工协作的可变性是靠行政命令的可变性而达到的。即:共同意志发布的命令是可以改变的。也就是说,最高的共同意志一旦认为他所发出的某条命令是错误的,他就有权撤消这条命令,甚或可以马上再发出一条和前次命令完全相反的另一条命令来彻底否定它。换句话说,共同意志是可以反悔的。而下层级的执行者,则无论前后两次命令的内容如何相反,如何矛盾,每次他都必须坚决执行。显然,这条定律是由下述原因造成的,即:命令所针对的条件、情况是可变的(且实际上也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命令发出后,如果情况、条件起了变化,则命令必须加以修改、撤销。并且,人得到的信息有可能是不准确的,人的判断也有可能失误,总之,人是有可能犯错误从而发出错误命令的。一旦最高统治者发现命令错了,就必须马上加以纠正。
我们再从另一方面来看,假如命令是不可变的,那么,这个命令实际上就变成了生物学意义上的一个遗传基因,或原始社会的一个风俗了。于是,人们也就或出于生物本能或出于潜意识来遵守它,而用不着再奢谈什么“应该服从命令了”。总之,“命令是可以改变的”,这个规则是可以从服从命令听指挥这条根本公律隐含地引申出来的,我们把它称之为“第一行政定律”。
当然,从这条第一行政定律若进一步演化派生下去,再加上人为的因素,还可以生成政治家们可以不讲信誉的规则(传统)。行政系统之外的人们往往对政治家们的言而无信大加诟病,但身在行政系统之中的那些真正的政治家们,却是认同这条基本规则的。例如欧洲著名的政治家俾斯麦在他的回忆录中就坦承,一个行政系统(国家)是可以违反它和另一个行政系统(国家)所签订的条约的,只要这样做对其生存更有利。再比如赫鲁晓夫在斯大林生前一个说法,斯大林死后又一个说法,所有这些,在政治生活中都是正常的,也都是允许的。
以上,我们可以说是从发布命令者的角度,自最高行政公律出发,派生出了第一行政定律。另外,为了确保命令能够被执行,从命令执行者的角度,从自觉服从命令听指挥公律出发,还可以直接派生出第二行政定律,即:命令本身必须明确。这是什么意思呢?例如,首先,在同一时间内,指挥者不能下达两条内容完全相反(矛盾)的命令。这个道理不言自明。但值得指出的是,正是由这条再简单不过的行政定律,导致了几个重要后果。其中一个是:当人们刚创造出行政系统这个社会工具时,为了防止最高统治者以权谋私、或发出会导致灾难性后果的错误命令,曾尝试过种种办法。例如,古希腊、罗马时代曾实行过的双执政官制度(互有否决权),中国古代历史中曾出现过的“驳议”制度(命令的出台要经过两个程序,两个程序互有否决权),等等。但所有这些变相的、有可能同时存在两个内容相反的行政命令的方式,均由于违反了行政系统的上述第二定律而行不通,以致最终都被古人抛弃。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是同一时间内不能有两条内容相反的命令;但假如是不同时间内先后有两条内容完全相反的命令,则是完全允许的,在许多情况下甚至是必须的。
其次,第二行政定律要求命令的内容必须清楚、具体,没有任何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之处。也就是说,指令必须含义清晰。这里的道理也十分简单:如果一条命令本身虽然没有自相矛盾的地方,但却含义不明,则还是无法执行。从“命令必须清晰”我们就可得知,一个完善的行政系统的建立,有赖于语言的发达和完善。而且,进一步地,由于书面语言(文字)比口头语言相对确定,且可反复揣摩,立之为据;特别是大量的重复性的指令更可以用文字的方式只低成本地发布一次,因此,从 “命令必须明确”的基本要求,就隐含派生出了文牍档案主义和规章制度主义;再加上人为因素(如,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安全第一心理),则又极易派生出“照章办事”的官僚主义传统,等等。再进一步,由于下达的具体命令中必然地要含有执行命令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执行命令的具体人物这些必不可少的要素,于是逼迫着古人去完善历法的修订、地域的划分及人员隶属的相对固定(户籍)和统计。例如,在中国的古代,修订历法一直是各个皇朝的头等大事,而地域的划分和人口的统计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当然,我们还可以继续“派生”下去,例如从地域划分的重要性,再叠加上原始社会传下来的生活资源范围,又直接派生出“领土”对一个行政系统的极端重要性,以致会成为一个行政系统的“命根子”,等等。
第三,这条行政定律还隐含着这样的内容,即,所发出的命令必须是可以被执行的。也就是说,所发出的命令不能超出执行者的能力。例如,指挥者不能下达这样一个命令,让执行者明天就跑到月亮上去,后天再返回来。显而易见,对这样的命令,人们是可以拒绝执行的。
(14)
第三节 行政法则与行政规则
以上,我们考察了行政系统的最高公律和两个基本定律,下面,我们再进一步考察一下行政系统的两个主要法则和几条重要的规则。
首先,从最高统治者(共同意志)可以反悔、可以改变自己以前所发布的命令这条第一行政定律,可以派生演化出“必须确立最高指挥者的绝对权威”这样一条行政法则,我们称之为第一行政法则。我们知道,共同意志的代表——最高统治者也是活生生的一个人,而不是神。他的外貌和我们一样,身体构造也和我们相同。那么,我们凭什么要绝对服从他的命令呢?并且,正像我们普通人会做错事一样,他也有可能发出错误指令。为什么错误的指令也必须服从呢?总之,这些无论是来自于动物基因、还是来自于原始风俗的疑问,是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每个社会成员心底的。因此,为了尽可能保证最高共同意志的命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毫无阻碍地得到贯彻执行(即使在以前曾发布过错误指令的情况下),从而保证整个行政系统的高效率运转,就有必要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来提高、维护“共同意志”的权威形象。也就是人为地提高他的尊严,有意地制造出对他的“个人崇拜”。根据同一道理,还必须确立各层级行政指挥者对其下级的绝对尊严、绝对权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确立起各级行政指挥者的权威,以确保所有的命令不仅在危急形势下能得到遵守,而且在一般和平时期也能得到遵守。
因此,为了确立权威,从这个第一行政法则又派生演化出一系列的配套的行政规则。最容易想到的确立各层级指挥者权威的办法之一,同时也是从古到今各种行政系统都采取过的规则,就是利用人们强大的攀比能力,人为地建立起一套从上到下的、严格的等级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礼仪制度。例如,从下到上,随着各层级大大小小的“共同意志”们的权力的不断增长,相对应地,其各种待遇(包括满足安全需求、生理需求、心理需求的各种安全保卫待遇、物质待遇和名誉待遇,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各种各样严格的礼仪待遇等)也逐步增大。一直到最上层的、最高的共同意志,其享受的各种待遇达到顶峰。只有这样,才能培养起各层级共同意志们的尊严,同时培养出上层级对下层级的绝对权威,从而使上层级下达的各种命令能更有效地、更准确地得到执行。无论是古代的各种各样的爵位制、品官制,还是近现代的衔位制、级别制,本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一种等级制,也就是把人分成不同的等级。而分等级的目的也都是一样的,就是确立起上层级的权威,从而来确保上层级的指挥命令能得到下层级的无条件的服从。
当然,划分等级的具体方式、具体标准有许多种(相对应的成本也不同),有以保护神的不同等级来划分的,例如古埃及;有以血缘的远近来划分的,如中国历史上西周的宗法分封制;有以社会成员的不同的法律地位来划分的,例如古罗马;有以分工职能来划分的,如西欧中世纪把人分为三大等级:祷告的(僧侣)、保卫的(贵族骑士)、生产的(工农商);当然也有以武功来划分的(战国时期秦国的军功勋爵制度);更有以某种智力来划分等级的(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当代的高考制);此外,还有以肤色(欧美历史上的种族制、印度的种姓制)和民族地域(中国元代的蒙古人、色目人、北方汉人、南方汉人)来划分的,等等。但不管以什么标准来划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确保高等级人群对低等级人群的权威。
当然,除了制定等级规则之外,树立领导者权威的方式还有很多。或者说,“必须确立指挥者的权威”这条第一行政法则的表现形式还有许多。例如,中国历史上每当改朝换代之时,新成立的朝代总要照例颁布一套新的法典(或把旧朝代的法典略加修订再以新朝代的名义重新颁布一次),以确立自己新的权威。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说“新官上任三把火”,这也是出于树立权威的原因。而且不仅如此,如果一旦高层级的共同意志犯了一个指挥上的错误,那么,为了整个行政系统的长远利益,一般来说,这个错误应该找一个共同意志的同僚参谋、或找一个低层级的官员来顶替承担(替罪羊规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继续维护高层级官员的权威,以保证他下次再发布指挥命令时,依然能得到下层级的有效执行。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如前苏联斯大林时代,许多失势的高中级的官员在接受审判时均极力主动承担“莫须有”的罪名,目的就在于维护斯大林的或整个“党”的权威。与之相对应,一般来说,当某个下层级的官员做出了一个巨大成绩时,一般来说,也往往要把这个成绩的全部或大部分归功于上层级的指挥者,以确立上层级的权威。如前苏联的斯大林时代,所有成绩的取得,往往都归功于斯大林一人。
从确立领导者权威的行政法则还可以进一步派生出保持高层神秘感的规则。即,尽可能使行政系统内部、尤其是高层内部发生的事,对行政系统之外的人保密,甚至尽可能使行政高层发生的事,对下面的行政基层保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持上层级行政系统的神秘感和权威感,尤其是最高行政领导的神秘感和权威感。这方面无论是现代社会还是古代社会都有许多例子。如在当代的行政型国家中,各层级指挥者的个人信息(财产状况、婚姻绯闻、健康水平等)往往不予公开,从而有效地维护他们的神秘权威感。在古代文明社会,最早的“王”往往同时都是部落中的祭司。对此,人们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解释。一种观点认为,这说明“王”大多是从祭司转化来的;另一种观点认为,祭司是由军事首领来兼任的。其实,起源究竟如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军事首领同时也是祭司这个事实,恰恰说明了第一行政法则在起作用:要保持行政军事首脑的权威就必须赋予他神秘感和神圣感,而祭司这个职业恰恰就具有这种神秘神圣感。正是这个原因,祭司就往往容易转化成“王”;或一旦某人成了军事行政首领,人们往往就会自然而然地赋予他大祭司的职责。实际上,当人类文明社会初步发展了以后,当军事首领和祭司职能渐渐分开之后,人们也经常采取由祭司任命行政首脑的方式来增加行政首脑的权威性。如以色列历史上由先知指定扫罗王、大卫王,再比如西方中世纪时由教皇给世俗国王加冕等。这方面也有相反的例子。比如前苏联的最高领导戈尔巴乔夫,出于某种理念而主张并实行“透明”、“公开”的原则,结果由于违背了行政系统的“神秘”规则,从而降低了行政系统自身的权威性,并成为导致前苏联中央行政机构最终垮台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为了防止行政首领在整个社会中的权威过大,从而导致一系列的弊端,人们也常采用政教分离的方式以及公开领导个人信息的方式来对其加以限制。)
除了“等级制”、“神圣制”规则以外,从“必须确立指挥者的权威”这个第一行政法则还可以隐含派生演化出一个非常重要的、我们大家所熟知的“公有制”(共产制、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规则。其实,公有制的起源或公有制的本质,实际上是“共同意志所有制”,即一切财产、甚至一切人员(人身)都归共同意志所有。道理并不复杂,因为只有实行“共同意志所有制”,才更有利于树立最高共同意志的权威,才更能保障最高共同意志的命令能得到有效执行。即:既然财产是共同意志的,甚至所有的社会成员也都是属于共同意志的,那么,共同意志在调动人员、资源、财产以及分配人员、资源和财产时,就更加顺理成章、名正言顺了。而底层的各级执行人员,以及行政指挥机构之外的广大社会成员,也就更没有理由反对了。(因为他们已经无法说:“这个东西(财产)是我的,你为什么要调动支配呀?”)
当然,正像抽象的“共同意志”无法实际存在,只能由某个人的个人意志来代表一样,抽象的“共同意志所有制”也无法实际存在。因此,行政系统本身所内在要求的“共同意志所有制”这条规则,也只能通过各种各样的具体的人为规则而体现出来。从历史事实来看,其具体表现形式,有君主个人所有制的规则(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有国家所有制的规则(全体行政系统所有制),也有全民所有制(共产制、公有制)的规则,等等。所有这些所有制规则无论从道德观念上来看有多么大的天壤之别(如君主个人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之间),但其本质都是一样的,都是“共同意志所有制”的不同表现形式,其根本目的也都是为了能确保共同意志的权威、确保“服从命令听指挥”这个行政系统的根本公律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最终确保整个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转。例如在前苏联,名义上是实行全民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但本质上,实际是斯大林个人(共同意志的代表)所有制,因为只有他具有对全苏联的资源、财产进行最终处置的权力。再比如古代中国,“共同意志所有制”规则再加上血亲继承的规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几千年的“家天下”制度。
最后,从确保指挥者权威的行政法则出发,还可以进一步派生出“统一思想”的规则、“任命制(选拔制)”的规则,等等。这里的道理也不复杂,因为,从思想统一方面来说,只有把所有人的思想都统一到最高共同意志的思想上来,才能更有效地保证政令的上下贯通,令行禁止。而只有实行由“上”对“下”的选拔任命制,才能永远保证“下”对“上”的服从。(相反,如果是实行由下面投票决定的选举制,则极易造成“上”迎合“下”、上级服从下级的情况,从而与行政公律及第一行政法则相冲突。)显然,从上述的各种重要的行政规则出发,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地派生出一系列的规则、制度。例如,与名义上的公有制规则相对应,在观念上,又可以演化派生出 “爱国主义”的规则、“集体主义”的规则、“无私奉献”的规则,等等,我们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以上,我们主要从“命令发出者”的角度,讨论了“必须确立领导者权威”这个第一行政法则,下面,我们再从“服从命令者”的角度,讨论一下与第一行政法则相对应的第二行政法则,即:领导者必须确保服从指挥者的安全。这里所说的确保安全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在危急情况下,例如战争或突发的自然灾害中,作为共同意志的代表的领导者,要尽力确保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的人身生命安全。简单地说,人们之所以愿意服从共同意志的指挥,就在于他们认为执行共同意志的命令能给自己至少带来人身安全上的好处(这也就是何以同样是人,一些人却心甘情愿地服从别人的指挥的根本原因)。例如,拿战争来说,如果服从命令的结果是不断吃败仗,那么,无论再怎么确立指挥者的权威也会无济于事。往极端上说,如果人们的人身安全出了问题,人都一个个死光了,即使再怎么想服从命令也做不到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另一层含义是,在和平时期,在正常情况下,领导者要努力确保人们的日常生活水平不下降。这里的逻辑也不复杂。由于人们都是有预期能力的,如果生活水平不断下降,这样长期下去,不是同样会使人感到生命安全出问题吗?总之,如果违背了第二行政法则,整个行政系统的运转也将出现问题。
正像从第一行政法则出发,我们可以引申派生出一系列重要的行政规则一样,从第二行政法则出发,也可以派生出一系列的基本行政规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各样的观念意识。例如从第二行政法则可以直接派生出作为领导者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规则,以及“民为贵、君为轻”、“以人为本”、暴君可以被推翻、造反有理、共同富裕等一系列的观念意识。
再进一步,从第二行政法则还可以发展出我们大家所非常熟悉的“铁饭碗”制度(终身雇用制)和能上不能下的观念,以及在同一等级内的平均主义制等等。关于“铁饭碗”,它的派生逻辑是这样的:只要我在工作中百分之百地服从了命令,那么,最终遭受了损失(例如国营企业亏损),责任就不在我,而在于发布命令者的指挥失误。因此,可以(由最高的共同意志)调换指挥者,而不能解雇我。这就好比在军队中,吃了败仗,可以调换指挥员,而不能解雇士兵。关于平均主义,我们这里也再稍微多说几句。它的逻辑发展是这样的:假设现在有收益不等的三种工作同时需要有人做,领导指挥A去做那个收益最大的工作,B去做那个收益中等的工作,而C去做那个收益最差的工作。三人都坚决服从命令,各自完成了工作。那么,在最终分配的时候,每个人的个人收益就应该都是一样的,而不应该A拿最多、B拿中等、C拿最少。道理在于,C的收益虽差,但责任不在C,而是工作性质使然,是服从命令听指挥的结果。如果指挥者命令C去做收益高的工作,C也会做好。因此,只要大家都做到了服从命令听指挥,那么最终分配时,就应该实行平均主义,A、B、C三人得到的应该一样。(当然,如果A、B、C干的是同样的工作,有的干得多,有的干得少,那么,报酬应该是不一样的。但由于我们后面会提到的原因,A、B、C会努力使三人的工作量保持一致,因此,还是会出现平均主义。)
另外,从解决行政系统内部纠纷的角度来考察,从行政公律、定律、法则等出发,又会派生出一系列的观念和规则、制度。让我们从一个最简单的例子说起。比如,在一次军事行动中,某甲师和某乙师都同时服从总司令的命令各自开赴自己的阵地,而它们在某一交叉路段相遇了。那么谁该先走,谁该让路呢?这个纠纷显然双方无法解决,因为他们都是在服从总司令的命令。此时,也不可能找一个与事无关的第三方来裁定,因为第三方无由判断谁更重要。即使有个第三者好管闲事出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当事的双方也不会听。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办法、也是双方都认可的办法,就是共同请求总司令,由总司令决定谁该给谁让路。即使那个被裁定该让路的师长,也会高兴地服从,因为将来他即使晚到达阵地,责任已不在他自己了。由此长期发展下去,就会产生出一个重要的行政制度,即,每当平级的几方产生纠纷时,就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来裁决,也就是由上级官员来当法官。进一步地,民间私人产生纠纷时,则请行政官员(百姓的上级)来裁决。更进一步地,还会产生官员纠问式的审讯方式及最终由官员裁决的断案方式。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事情是受到两条或更多条行政规则共同作用所决定的。例如,在一个行政单位中,等级制和平均主义、共同富裕的规则往往同时发生作用,这就造成了一个我们中国人非常熟悉的现象:一方面根据等级制的规则,单位中所有的人从上到下分别根据自己级别的不同而拿着高低不同的工资;另一方面,每当逢年过节或因某个原因而发放福利物品时,根据平均主义的规则,则无论级别的高低、官位的大小,全体工作人员都分到相等的一份。 (15)
第四节 行政均衡原理
上两节我们讨论了不同的行政定律和不同的行政法则、规则等等,那么,这些不同的定律之间,不同的法则之间,比如第一行政定律与第二行政定律之间,第一行政法则与第二行政法则之间,以及两条行政定律和两条行政法则之间,它们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是彼此独立、互不相关的呢?还是有着紧密的联系?是同等重要呢,还是有着轻重次序?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对整个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转又有着怎样的影响呢?本节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这些我称之为有关行政原理的问题。
我们先来看第一行政定律和第二行政定律之间的关系。首先,虽然两条行政定律都是那个唯一的行政最高公律(服从命令)所需要的、所派生出来的,但两者的侧重点有着巨大的区别。第一行政定律(命令可以改变)主要是从命令发出者的角度考虑问题,或者说第一行政定律的贯彻执行更多地是确保命令发出者的权益;而第二行政定律(命令必须明确)主要是从命令执行者的角度考虑问题,或者说第二行政定律的贯彻执行更多地是确保命令执行者的权益。
我们知道,实际生活中不可能出现一个抽象的、永不发出错误命令的“共同意志”,而只存在一个以自己的意志代表共同意志的活生生的个人,且这个活生生的个人是有可能发出错误的命令的。这就使得问题复杂化了。比如一个指挥者,他先后发出了两个内容相反的命令,那么,这是因为情况确实发生了变化,因而他必须修正自己的命令呢?还是因为情况并无任何变化,只是他后来发现自己的命令有问题,从而主动去修正自己的命令呢?尤其是,在执行前一个命令、并付出了一定的执行成本的情况下,作为命令的执行者(服从者)就必然会依据第二行政定律“命令必须明确”,来质疑并责难命令的发出者:“你怎么能出尔反尔、朝令夕改呢?”而命令的发出者也必然要引用第一行政定律(命令可以改变)来为自己辩解。这种双方互相指责的现象甚至在严酷的战争环境下也常出现。例如我们所熟知的红军长征中的四渡赤水,林彪就因部队“总走弓背”(冤枉路)而对命令的发出者(毛泽东)提出不满。再比如许世友在解放战争中也因走冤枉路而发过牢骚(大意):“你们(指上级指挥员)就知道用尺子在地图上卡来卡去,而战士是要用两条腿去走的!”林彪和许世友都是身经百战的将领,自然知道“命令可以改变”的道理,但他们仍然发牢骚,由此可见第二行政定律与第一行政定律同等重要,也由此可见第二行政定律与第一行政定律之间存在巨大矛盾和对立。
而且,由于命令的发出者和命令的执行者都是人,都有“能够预期”的特性(见第二章),这就使问题更加复杂。作为命令的执行者,如果他根据以往的经验预期到命令很可能马上改变,他就会消极怠工式地去执行某个命令(比如让他立即出发去某地,他就慢吞吞地作准备,找各种借口拖延出发),以防止不久又有一个相反的命令(停止出发,返回原地)到来。同样,作为命令的发出者,由于预期到下面有可能消极怠工,他就会人为地提高命令的紧迫性,比如可以第二天出发的,他也要求当天就出发。这样双方相互博弈的结果,尤其在和平时期,会导致整个行政系统的失效、失常、甚至失灵。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行政定律和第二行政定律同等重要,谁也不可缺失。只有兼顾命令发出者和命令执行者双方权益,在两条定律之间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才能使整个行政系统正常运转。当然,一般来说,在战争及紧急情况下要更偏重第一行政定律一些,而在和平情况下要更偏重第二行政定律一些。例如,在战争及危急时期重大的决策可以几天几小时甚至几分钟一变,而在和平时期,重大决策只允许几年至多几个月一变。[顺便说一句,正是两条行政定律必须保持均衡的原理,再加上第一行政法则(必须确保指挥者的权威)的原因,才导致了在慢节奏的古代文明社会中的领导人(国王)几十年一换,在快节奏的当代文明社会中领导人(总统)几年一换(选)。]
再来看一下两条不同的行政法则之间的情况。我们从成本的角度来分析,第一行政法则“确立指挥者的权威”与第二行政法则“确保服从者的安全”,都存在资源成本付出的问题。例如,为了确保指挥者的权威,就需实行等级制,而等级制的实施是要有相应的财力(物质条件)做保障的;而为了确保服从命令者的安全(人民生活水平不下降),也是要有相应的财力(物质条件)做保障的。在财力充足的情况下,两方面(两条行政法则)同时兼顾还不成问题,但在财力不充足的情况下(这在古代时常发生),就存在一个先照顾哪一方面的问题,也就是先遵从哪条行政法则的问题。
和行政定律不同,行政法则不必时时刻刻都保持两方面的均衡。在特殊的情况下,在一个短时期内,你可以优先考虑第一行政法则或第二行政法则,相对较少考虑另一行政法则(不能完全不考虑),而不会立刻带来行政系统失灵的后果。例如,在中国革命战争时期,红军队伍、八路军队伍中可以暂时不实施悬殊的等级制,大家的基本物质待遇都差不多(只是干部制服四个口袋,战士两个口袋),仍能保持整个队伍的战斗力;再比如,当遇到特殊情况时(比如自然灾害或战争),国家往往实施基本生活用品的配给制,缩减全体人民的消费,使人民的生活水平暂时下降,但仍能保持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等等。但这种两条行政法则之间的失衡,必须是暂时的,如果长期失衡(几十年),则会产生不良后果。例如,在长期的和平时期如果仍不实行等级制,甚至幻想所有的行政指挥者都和广大人民(被指挥者)拿一样的工资,做人民的公仆,则肯定行不通。(一方面会没有人有积极性去当各级行政干部,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人们对这种没有等级权威的指挥员也缺乏服从的意愿。)再比如,如果人民的生活水平长期停滞,而官员们的等级待遇却不断提高;或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下降,甚至连生存都成问题,而各级官员的等级待遇却一点也不减少,这时,各级官吏再有权威,再拥有暴力(军队),人民也不会去服从,反而会揭竿而起。
总之,一句话,从长期的、一般的情况来分析,发出命令者和执行命令者的权益都要兼顾,两条行政法则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既要保证各级官员们有一个明显较好的物质待遇,又要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只有这样,整个行政机器才能正常运转。实际上,对于两条行政法则之间要保持均衡的原理,古人也已经模糊地认识到了。例如,拿西方历史来说,公元前500多年希腊的改革家梭伦 就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他有一首诗是这样的:“我所给予人民的适可而止,/他们的荣誉不减损,也不加多;/即使是那些有势有财之人/也一样,我不使他们遭受不当的损失;/我拿着一只大盾,保护两方,/不让任何一方不公正地占据优势。”(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三联书店1957年版,15页)而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儒家总是占着主导地位,其原因就在于儒家照顾到了两条行政法则之间的均衡:既强调“君君臣臣”,也强调“民为贵,君为轻”。相比之下,过于强调第一行政法则的法家,和过于强调第二行政法则的墨家,则均略逊一筹。
最后,正像两条行政定律之间和两条行政法则之间要保持大致均衡一样,由其分别派生出来的两大行政规则系列之间,也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状态才行。这里,我们仅以非常重要的所有制规则为例来分析一下。我们已经知道,从抽象的角度来说,整个行政系统要求一种“共同意志”所有制。但由于不存在这么一个抽象的共同意志,因此,共同意志所有制的具体实现方式只能由两种具体的、且相互对立的所有制方式来实现。一种方式是从命令发出者的角度来实现,即我们在历史上经常看到的“君主所有制”;另一种是从命令执行者的角度来实现,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全民所有制”。这两种所有制规则各占两个极端,相互排斥,似乎水火不兼容。但实际上,它们都是“共同意志”所有制的具体的人为的表现形式。正确的所有制形式实际上是在这两者的中间位置上。但我们实际上无法找到这么一种“中间人”,也无法规定一种“中间所有制”,而只有或者规定“君主所有制”(古代时常这样),或者规定“全民所有制”(当代时常这样)。因此,人们只能在口头上规定一种所有制形式,而在实际实施时,却多少采取与之对立的另一种所有制形式,用这种名义上是这样,实际上又多少是另一样的方式来保证这两种极端方式之间、也就是两条具体行政规则之间的均衡。
例如,在中国的古代,财政收入有皇宫的内库和国家的国库之分,这实际上就是两种所有制形式保持均衡的一种特殊方式。再拿当代来说,名义上是“全民所有”,实际操作时,却在许多情况下是“干部”所有或国家(行政机构)所有,因为只有各级干部们才实际拥有对名义上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的调动、使用、处置的权力。但又不是真正的干部(们)个人所有制,毕竟他们不能理直气壮地完全化公为私,更不可能把全民的财产传给自己的子孙。在特别重大的财产的使用调动上,他们也多少要听一听人民的意见。总之,名义上的全民所有制规则和实际上的各级干部所有制规则之间,也要大致保持一种大致均衡的状态,整个行政系统才能正常有效地长期运转。
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指明,即,有时在某种情况下,两条行政定律中的某一条行政定律占了过于强势的地位,或两条行政法则中的某一条行政法则占据了过于强势的地位,这时,许多人已经看出了这一点,但出于某种大势所趋,或出于某种本能的私利,总之是在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下,人们并不会去纠正它,反而会去迎合它,造就它,怂恿它。这就造成了一种强势规则越来越强,弱势规则越来越弱的情形。或者说,强势规则对弱势规则产生了强大的左右其发展的能力。例如在中国历史上,屡次出现的行政第一法则(确保君主权威)过强,而行政第二法则(确保人民安全)过弱的情形。又如法国大革命时期(1789-1793),第一行政法则过弱,第二行政法则过强的情形。但这种情况是暂时的,不可持续的(中国产生纠偏的农民起义,法国产生纠偏的政变),最终两条行政法则还必须保持大致均衡状态。
通过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重要的行政均衡原理:不同的行政定律之间、不同的行政法则之间、不同的行政规则系列之间,必须保持大致的均衡,整个行政系统才能正常运转。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上面的分析过程中,我们既提到了“定律”、“法则”,也提到了“规则”。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违反“规则”所由之派生的、或者所为之服务的那个定律或法则,那么,规则是可以被改变,甚至被短期违反的(但在任何情况下,定律是无论如何不能被违反的)。在实际生活中,最常改变的是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例如,拿等级制来说,我们既可以通过礼仪方式(三跪九磕)来实行,也可通过在物质享受方面的差别来实行,或者二者兼而有之;而随着时代的演进,我们可以改变具体规则形式,例如取消三跪九磕的礼仪,而改为用人物出场的先后顺序、或人物画像的排列顺序及画像的大小差异等来体现并确保等级制。只要没有违反“确立上层级对下层级的权威”这一条行政法则,则任何具体的规则形式都是允许的,也是无关紧要的。但如果我们在改变规则的同时,有意无意之中违反了规则后面所隐藏着的那条定律或法则,则无论我们所选用的新规则和旧规则相比,表面看上去有多么进步,也是行不通的,并必然要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例如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在规则制度的建设方面,我们一方面强调了“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党内实行选举制;另一方面,我们又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内部同样实行选举制。这样,从表面上来看,单从共产党的系统来看,或单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来看,这些规则制度似乎都要远远胜过以前历朝历代的“父死子继”制。但我们在改变旧规则、建立新规则时,却无意之中违反了只能有一个权力中心的第二行政定律(即命令必须明确,在同一时间内,不能存在两个发布命令的机构)和必须确立领导者权威的第一行政法则(即只能实行由上到下的任命制,而不能实行由下到上的选举制)。当两个权力中心的最高代表,党的主席和国家的主席由同一个人担任时,例如同时由毛泽东担任时,违反第二行政定律所带来的弊端还未显现出来。但当党的主席和国家的主席由两个不同的人来担任时,例如由毛泽东当党的主席,刘少奇当国家的主席,则一旦两人产生分歧,灾难就立刻产生了(这里我们不考虑刘和毛谁对谁错)。
也正是由于有了这次沉痛的教训,毛泽东坚决不同意再设国家主席一职;而现在,虽然恢复了设国家主席,但国家主席一职,不久就一律由党的主席来兼任,决不再由两个人来分任,从而彻底纠正了违背第二行政定律的错误。(注①)
我们再来看选举制,由于选举制从根本上违反了第一行政法则,于是,就长期造成了这样一种现象,即在表面形式上我们似乎实行的是选举制,而在实际的骨子里,我们还是实行的选拔任命制,这里既包括自上而下地任命各级领导干部,也包括由原来的最高领导者来任命最高共同意志的继承人。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在大量的历史事实中看到这样的一种现象,即,人们订立的许多规则常常被轻易地破坏,但人们却接受这些事实,且整个社会也没有因此而产生大的动荡和灾难。拿中国历史上的事例来说,武则天和慈禧的执掌政权,显然违反了有关的共同意志的具体继承规则,但当时的人们却平静地接受这一事实。这里,根本原因就在于武则天和慈禧虽然违反了有关“父死子继”的具体规则,但却严格遵从了有关的行政公律、行政定律和行政法则。而所有的具体规则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为公律、定律(或法则)服务的,所以武则天和慈禧的所作所为只要没有违反行政的公律、定律和法则,就行得通,就能为人们所接受。
总之,具体行政规则可以适时改变,但行政法则一般情况下不可改变,而行政定律和行政公律则任何时候都绝对不能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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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行政系统的功能特征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行政系统这个社会工具的功能特征。
行政系统的最突出特点,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它的严密的整体性和快速反应性。下级服从上级,“共同意志”一声令下,整个系统即刻统一行动,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举国体制”,从而表现出巨大的力量。或者用比较严密的学术性语言来说,行政系统对整个社会的分工协作有着巨大的、直接的、迅速的影响力,它可以即刻改变全体社会成员的分工协作安排,至少从理论上来说,它可以让全体社会成员统统放下原先的工作而去从事一种新的工作。显然,行政系统的这个特点是由其“服从命令听指挥”这个根本行政公律及“命令可变”这个第一行政定律直接带来的,这就使它特别适应那些需要紧急行动,且需统一行动的领域。诸如对外战争,应付突发的、巨大的自然灾害,等等。
举例来说,在西方历史上,斯巴达之所以在和富裕的雅典进行的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占得上风,依靠的就是自己比对方严密的行政军事系统;同样,古罗马共和国之所以能够战胜比自己富裕许多倍,且海军也比自己强大许多倍的迦太基,靠的也是自己比对方强大有效的行政系统。(相比之下,迦太基和罗马相争时主要靠的是自身的市场系统,例如它的军队全是花钱雇来的。)再比如当代中国1997年战胜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2003年战胜“非典”,2008年战胜南方的冰冻灾害和汶川的特大地震,靠的也是强大的行政系统的力量。与此相对照,比中国富强数十倍的美国,在应对2005年的卡里亚娜台风时,其政府的表现则明显地差强人意。原因就在于,美国的行政系统要远远弱于其自身的市场系统。
此外,不仅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就是在相对紧迫(但并非绝对紧急)的情况下,例如在由分工相对简单的农业国向分工相对复杂的工业国转化的过程中,一个强大的行政系统也能使这个过程大大缩短。这方面最明显的例子有前苏联,和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两者均是依靠行政系统的指挥命令来强制进行新的社会分工,从而迅速改变了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协作体系,使工业化(尤其是和军事有关的工业)得以迅速推进。
除此之外,行政系统从自身的定律和规则(尤其是第二行政法则)出发,还比较长于处理对整个社会群体的安全保护,以及对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救济与扶助。例如,当整个社会由于某种原因陷入混乱无序状态时,或者说当人们的安全需求普遍得不到满足时,人们就往往转而求助行政军事系统的帮助。例如英国革命时期的克伦威尔独裁、法国大革命后的拿破仑专政,以及“一战”结束后希特勒在德国的崛起,等等。另外,在欧洲中世纪的动乱年代里,孤立无助的底层民众,往往要寻求某个行政系统的保护。例如,他们往往自动投靠、卖身于某个有势力的封建贵族,成为他的农奴,为他服兵役打仗,以换取该封建贵族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提供保护。再拿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来说,以近代欧美文明为例,在19世纪80年代,当时综合国力与英国相比远不占优的德国,却率先开始推行普选权,并创建了整个社会的意外事故、疾病及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能如此,就是因为在当时的德国社会中,是行政系统占居着主导地位,而在富裕的英国,是市场系统占优。同样道理,在19世纪80年代的俄国,行政系统也占主导地位,虽然工业化起步很晚,但俄国政府却较注意工人的生活状况,通过了好几项保护工人的法令,当时俄国的财政部并设置了工厂巡视员负责报告工人的工作条件。(虽然由于俄整个行政机构已趋于腐败,这些保护工人的法令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巡视员的报告也经常被忽视,但这属于另一个问题了。)再比如在当代美国,虽然市场交换系统占明显强势,以至一切事情都首先考虑由市场系统来解决,但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方面,则往往要靠政府出面。例如,上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中,罗斯福政府就迅速建立了对弱势群体(工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扶助建立工会以与资本家抗衡;60年代,美国政府又出钱建立了穷人、残疾人及老年人的医疗社会保险(而其它那些强势群体则主要依靠市场商业保险)。当然,最明显的例子也许要算当代中国。自上世纪末开始“改革开放”和“经济起飞”后,在如此巨大的社会变动之中,由于有强大行政系统的关注和努力,整个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弱势群体活不下去的情形,更没有爆发类似19世纪欧洲市场经济大发展时出现的那种大规模的劳资矛盾和剧烈的阶级斗争。
但任何事情都是有一利就有一弊。由于整个行政系统服从一个共同意志的指挥,力量虽然大了,但也随之带来了巨大的副作用。即:如果这个共同意志指挥失误,那么所带来的损失也是十分巨大的,甚至会无端地把整个社会拖入一场巨大灾难之中。例如,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德国、六七十年代的中国及八九十年代的苏联,均在没有紧迫的、重大的社会危机的情况下,仅由于最高领导者个人的原因(沉迷于某一种理想、梦想),而导致整个社会陷入一场巨大的浩劫。换句话说,某个行政系统巨大力量的利弊与否,往往和该行政系统中的最高“共同意志”的英明与否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一个行政系统所能组织调动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很多,但共同意志的指挥却不英明,则一切还是白搭。正是由于行政系统的这个鲜明特点,才使历史上许多思想家产生了“英雄决定一切”、“英雄创造历史”的史学观点。
当然,从久远的时代开始,人们就想出了种种办法来克服行政系统的这个明显的副作用。但由于这个副作用是从“服从命令听指挥”这个根本行政公律以及行政系统本身的定律、法则中派生出来的,因此要完全消除它是不可能的。举例来说,为了消除个人能力上的局限性,人们最容易想到的办法就是发动整个高层行政系统的成员们集思广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集体领导。即:每次重大决策都由十几个人表决、少数服从多数。但这一方面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错误决策的产生(真理和赞成票数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这就像我们不能靠全民投票来判断牛顿定律是否科学一样),另一方面,又容易产生拉帮结派式的倾轧和勾心斗角。人心隔肚皮,谁也无法判定当对方的观点与自己的不同时,对方究竟是出于“公心”还是出于权力之争的“私心”;或当几个人都同意一个方案时,我们无法判定他们是真的意见相同还是因为利益关联。因此,历史上多次出现的“集体领导”最终都不可避免地转化为了“一把手”领导(至少这样决策成本最低)。再比如,我们还可以采取限制最高执政者任期的方式来减小执政失误所带来的损失。但这样的弊端有时反而更大。例如,往往是甲执政时的某个重大建设决策被随后上台的乙执政全盘否定,扔下甲的半截子工程又去另建一个新工程;然后丙上台又否定乙,这样来回折腾,一个完整的工程也建不成。例如“文革”后期陈永贵主政昔阳,搞了一个巨大的水利工程,眼看就要完工时,“四人帮”倒台,陈永贵失宠,在新领导的指示下,整个工程下马,成了一个半截子烂尾。总之,这个缺陷(英明时大起失误时大落)是行政系统与生俱来的,也是单靠行政系统自身无法克服的(或者,它必须依靠另外的社会工具系统的帮助才行)。
另外,行政系统还有一个与生俱来的显著特点,即它的各层级机构的“保守性”,和“易懈怠性”。由于一切都由共同意志一人来决定,这就使广大的中下层级官员只知服从命令,逐渐丧失创新精神、进取精神。即使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也不敢主动积极地创新,以免一旦失败而丢官(安全需求第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易懈怠性这个特点也可以说是和行政系统的善于应付突发事件、紧急事件的特点相伴而来的。正因为有了紧急情况它可以迅速应对,而一旦没有紧急情况,长期太平,它就会不知如何是好了。而长期的无所事事,或长期地照章办事,整个系统就会马上懈怠起来;而一旦懈怠久了,如再出现紧急情况的话,它反而手忙脚乱,不知如何应对了。(这一特点在行政系统的军事机构中同样有所体现。正是为了避免这一缺陷,就必须经常使军队处于紧张状态。例如,经常进行军事演习。)与各层级官员的易懈怠相对应,从广大的最底层群众来说,在行政系统的“铁饭碗”和“平均主义”等内在规则的长期作用下,也就是在“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长期熏陶下,劳动者们也极易产生消极怠工的现象。也就是说,在众多的劳动者之中,只要有一个人的生产效率下降了,那么很快,其他的人都会向他看齐,也降低自己的生产效率;或者,在众多的劳动者之中,如果有一个人提高了自己的生产效率,那么,他就会马上招来其他劳动者的指责,因为这将显出其他人落后了。
由易懈怠这个特点又派生出行政系统的另一特点,即,某个行政系统强健与否,不仅取决于其自身所能调动的资源,也不仅取决于其共同意志本身英明与否或其决策程序合理与否,而是更多地取决于在这个行政系统之外是否存在着相对强大的外敌(另一个行政系统)。只要在某个行政系统之外长期存在着另一个或另几个与其力量不相上下的别的行政系统,那么一般来说,这就会消除该行政系统本身的懈怠性,同时也会逼迫它想方设法找出一个相对英明的共同意志和相对合理的决策程序,而广大的中下层官员也会积极主动地献计献策,广大基层劳动者也会努力地工作,同舟共济(同样是安全需求第一)。这也就是中国人常说的“忧患可以兴国”的道理。在当代的国际社会生活中,这样的例子也常常可以看到。例如美国不喜欢古巴和朝鲜的行政机构,于是就想方设法地对它们施加压力。殊不知,这样反而帮助了古巴政府和朝鲜政府,使它们能保持长期的强健壮态。再比如法国大革命初期及苏联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新政权都受到了外界的强大压力,但都没有垮台,反而强壮起来。(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又一次看到行政系统善于应付危急事件的特点。)
除了上面我们所讨论过的主要特点之外,行政系统还有一些特点是随着行政系统自身的不同的具体管理方式而产生的。因而,不同管理方式的行政系统又具有与其管理规则相应的不同的次要特征,而这些次要特征,一般情况下会分别加强或者减弱我们上面所论述过的行政系统的四大特征。例如,中枢集权的行政系统相对部门分权的行政系统更容易大起大落,而部门分权的行政系统相对于中枢集权的行政系统更容易扯皮掣肘、保守懈怠等等。
另外,行政系统还有一些特点是随机偶然产生的。比如,以美洲印加文明为例,人们为了防止印加国王的众多儿子们互争王位,于是就设计出了这样的一项继承制度,即,王国的全部财富由几个不继承王位的儿子们均分,而继承王位的那个儿子则一无所有(除了至高无上的权力)。于是,这个继承了王位的儿子要想获得自己的财富,就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对外扩张,发动战争。他只有侵占了新的领土,才能由这些新领土上缴的贡赋构成自己个人的财富。由此就造成了印加文明的行政系统具有了比一般的行政系统更强烈的向外扩张、而只有微弱内耗的特点。显然,这个特点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它是由偶然设计出的继承规则所连带来的。
最后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们在应用行政系统的上述基本公律、基本定律、基本法则和规则、基本特点来考察复杂的历史现象时,一定要注意综合考虑,而不能只凭一个规则、一个特点孤立地来考察。举例来说,相比于欧美诸国,日本是行政系统相对强一些的国家。但在应对全世界2001年的疯牛病(BSE)危机(安全问题)时,日本反而产生失误,以至BSE入境。按理来说,对付安全问题本该是行政系统的强项,那么日本为何反而失误呢?原因就在于,面对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某一类饲料(肉骨粉)是导致BSE的原因的情况下,各国不得禁止该饲料的进口”(大意)这一错误指示时,日本恰恰出于行政系统所特有的“服从命令”的本能而坚决执行了世卫组织这一事后证明是错误的指令,从而铸下大错,造成BSE入境。再比如,我们说行政系统从本性上来说是趋于保守的,但当代中国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却是激进、不断革命的,在八九十年代也是不断改革进步的,这又如何解释呢?显然,前者是由于当时最高行政领导的个人原因所致(坚信一种不切实际的理想),而后者是由于内外的危机压力所致(再不改革,巨大的失业人口将没有任何出路;在国际上也会彻底落伍)。而易受最高行政领袖个性的影响, 和擅长应对内外危机,这些,实际上,恰恰又是行政系统的特征。
当然,以上我们所讨论的所有的行政系统的特征,均是指在整个行政系统正常健康、未腐烂的情况下所具有的特征。如果一个行政系统彻底腐烂了,就像19世纪末叶的清政府那样,则任何危机它都应付不了。同样,一个行政系统如果腐烂了,那么,无论出现了一个多么英明的“共同意志”,也会无济于事的。这就像一辆汽车出了故障,则它速度快的特征将彻底消失,就连一辆马车也不如了。这一点,还请读者注意。
(17)
第六节 行政系统内部的矛盾冲突
在第一章中我们曾提到,从某种意义上说,文明社会就是存在强烈内部冲突的社会。文明社会内部冲突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这里我们先来讨论一下行政系统内部的矛盾和冲突。为了使问题简化,便于讨论,我们先假定,在整个文明社会中只有一个行政系统,而不存在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同时我们也假定,在我们所讨论的文明社会外部,并没有存在另外的相对独立的文明社会。(当然,实际上这两个假设在现实中都是不存在的。)
在本章前面的讨论中,我们说过,行政系统在两个层面上共有两条行政定律和两条行政法则,而且这两条行政定律彼此之间和两条行政法则彼此之间,以及由它们派生出来的两大规则系列彼此之间,都是两两对立的。例如:等级制的上尊下卑规则与财产公有共同富裕的规则就是完全对立、甚至是水火不兼容的(尽管两个规则的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为最高的行政公律服务的)。这就必然带来两个定律之间、两条法则之间、两个规则系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当然,抽象的定律法则自身之间不能产生斗争,它只能通过那些活生生的偏好不同定律、不同法则的人们来实现这种斗争。
我们先来考察一下在文明社会早期,两条行政定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在早期人类历史中,当人们刚刚发明创造出行政系统这个新的社会工具之时,在第一层次的两条行政定律的作用下,社会内部就产生了最初的矛盾和斗争。一方面,作为命令的发布者,最高统治集团要求坚持命令的可更改性;另一方面,作为命令的执行者,广大下层民众要求坚持命令的明确性和相对稳定性。由此就产生了行政系统内部最初的矛盾和斗争,其表现形式为:统治者要求有随意发布命令和更改命令的自由。而为了做到这一点,最高统治者就极力主张命令及法律(行政命令的表现形式)的神秘性、隐秘性,即:只由自己来任意地、随机地进行发布(新命令、法规)和解释(旧命令、法规)。而广大下层民众则相反,坚决要求法规命令的稳定性和公开性,以防止统治者的任意胡为。从历史事实来看,这种矛盾和冲突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不久就出现了。拿西方历史来说,希腊雅典城邦的贵族统治者也曾不公布法律,只是在下层民众的长期斗争下,最终,在著名的“梭伦改革”(前594年)时期,执政者梭伦才把修正过的法律条文写在16块木头板上,公之于众(悬挂在广场上)。同样,罗马共和国早期,也产生了有关是否要有成文法的社会争论,这种争论的最终结果是《12铜表法》的公布产生,矛盾最终得到了解决。在中国,西周时也是“临时制刑,不预为法”、“议事以制”,直到春秋时才产生成文法(“郑人铸刑书”,《左传· 昭公六年》。晋人铸刑鼎,《左传· 昭公二十九年》)。一般来说,这种基于第一层次两个行政定律之间的矛盾所产生的斗争,相对来说较容易得到解决,因为斗争的双方对于与自己对立一方的要求的合理性均有比较清醒的认识。例如,作为统治者的一方,也清楚如果法规命令更改得过于频繁,基于人们自身强大的“预期能力”特点,人们就不会认真地去执行命令;而法规命令过于模糊,也会妨碍人们去准确地执行命令;并且,如果总是“朝令夕改”的话,也有损于统治者的威望。再者,把过去不成文的法规改为成文法的形式,也省去了许多重复劳动,且并不需要花费多大的社会成本,因此,对两方均有利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
我们再来看一下基于第二层次的两个对立的行政法则之间的冲突。我们同样举罗马文明的例子。在罗马早期共和时代,社会下层的平民们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而向执政的元老院(贵族们)提出种种政治要求(根据第二行政法则),而当贵族们(根据第一行政法则)不答应他们的要求时,他们就集体撤出罗马城,展开“罢工”(不合作或者说不服从命令),直到贵族作出妥协为止。像这样的,类似罗马共和时期的“罢工”,以及希腊、罗马时代常见的要求设立保民官、并赋予平民代表大会以一定的政治权力的这些斗争,本质上都是相互对立的不同行政法则之间斗争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斗争的结果往往也是双方各让一步,最终在两条行政法则之间达到一种大致的均衡。在中国历史上,也长期存在这种两条行政法则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例如,在墨法斗争中,法家更多地代表着第一行政法则(权威),而墨家则更多地代表着第二行政法则(兼爱、民生)。双方之间的思想分歧、斗争,实际上也是现实生活中两条行政法则之间矛盾冲突的反映。再更具体地说,有许多时候,不同的政见之间,也常常反映出不同的行政法则之间的冲突。而在不同风格的统治者身上,我们也常能发现不同行政法则的影子。例如,在中国历史上众多的皇帝中,有的皇帝更多地倾向于第二行政法则(如文景之治),而有的更多地倾向于第一行政法则(如秦始皇),等等。
除了上面我们所说的因为不同的行政定律、不同的行政法则之间的对立而产生的冲突之外,在行政系统内部还存在着另一种性质的斗争,即由不同的人为规则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斗争。而这种斗争,本质上主要是由不同的规则给指挥系统内部不同的人带来不同的、相互对立的利益而产生的。
拿最常见的“共同意志”的继承规则来说,“禅让制”显然更有利于社会中的贤达之士(至少从理论上来说是如此),而“血统继承制”(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则更有利于最高君主的直系亲属们。由于不同的继承规则所连带来的不同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必然就产生两方面的人们在选择继承规则方面的斗争。这种斗争较典型的莫如中国古代夏朝大禹死后的权力之争,最终世袭制战胜了禅让制。又比如,在古罗马文明时期,恺撒和(庞培指挥的)元老院军队之间的战争,也是一种人为行政规则之争,即,究竟应该以某个人(恺撒)的方式来代表全社会的共同意志,还是应该以少数贵族的集体会议(元老院)来代表社会的共同意志。当然,在庞培失败之后,元老院对胜利者恺撒的暗杀,依然是这种规则之争的继续。再比如中国当代历史上的高岗、饶漱石事件,实质上也是不同继承规则之间的斗争。即,是由最高共同意志来指定自己的接班人,还是任由高层幕僚们之间互相自由拉派(混乱、无序)争斗来产生接班人(结果是更符合行政公律的第一种规则战胜了第二种规则)。还有,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摄政的规则时,究竟由谁来当摄政才合理,就引发了周公和管、蔡之争:如按最高意志指定来说,则应由周公摄政,而如按血统亲疏的次序来推派,则应由管、蔡来任摄政。最终依然是由前最高意志来指定摄政的规则胜利。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人为规则之争与我们上面所讲的不同定律之争、不同法则之争,以及不同基本规则之争有本质的不同。不同定律、法则、基本规则之争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导致两个定律、两个法则、两个基本规则之间的均衡、共存(任何一方不能完全消灭另一方,否则自身也长久不了)。而人为规则之争的结果往往是一个规则完全胜利,得到确立,另一个规则彻底失败,被废弃。两种斗争的性质完全不同,一般来说,前者会对历史产生重大的、长远的影响,而后者一般来说不会对行政系统产生较大影响(如世袭制取代禅让制,如高饶事件,对当时的社会,均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当然,历史上更多斗争是定律、法则之争与人为规则之争同时存在,两者交织在一起。例如,希腊时期伯里克利实行的伟大改革,把一切权力转移到由雅典全体男性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手中,则不仅代表着第二行政法则作用(力量)的增长,同时也意味着产生“最高共同意志”的具体人为规则的改变。
另外,行政系统内部还有一种纯粹是建立在个人自身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斗争的双方并不以调整定律、法则和修改规则为目的,而是都想尽可能地利用现有的规则或新建的规则来为自己个人谋利益。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力之争或利益之争了。例如在罗马共和晚期,屋大维和马克·安东尼之间长达13年的战争中,争斗的双方都不反对个人独裁的规则,分歧只在于由谁来实行个人独裁,是屋大维还是安东尼。再比如中国民国初期的北洋军阀之间的长期混战,也大多属于这种性质。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个人权力或利益之争,对整个行政系统的进化(以致整个文明社会的进化)并无帮助,而前述的定律、法则之争和基本规则之争,一般来说,都能对行政系统自身的进化起到或大或小的积极作用。(详后)
最后,行政系统内部还有一种冲突是由于行政规则本身的不一致或自相矛盾而产生的。这方面最有趣的例子,当属当代中国体育界(行政系统)中乒乓球队内部和女子田径队(马家军)内部的矛盾和冲突。比如,一方面领导(教练)要求某些队员为了整个集体的利益而让球、让跑,另一方面,荣誉与奖金又完全或者大多由实际上的冠军个人(被让球、被让跑的人)获取。这就产生了自相矛盾(按道理说,服从了命令而让球、让跑的队员也应获得同样利益),并由此引发了强烈冲突,最后以队员不服从命令(拒绝让球、让跑)而告终。但一般来说,这种冲突相对来说是短期的,容易通过完善和修改规则来避免。另外,还有一种比较罕见的冲突,即某个定律、法则或基本大规则,与本来是为自身配套服务的某个具体小规则之间产生了矛盾。这种矛盾冲突以中国当代史上的林彪事件最富有戏剧性。具体来说,在“文革”中,林彪站在毛泽东一边,为第二行政定律(命令必须明确,只能有一个权力中心,不能有毛、刘两个权力中心)的确立出了力,立了功。按照行政系统的具体配套小规则,立功者必须受奖。在受什么奖的问题上,毛、林产生了分歧:毛以林任接班人(远期支票)为奖,而林要求以任国家主席(现金)为奖。但如再设国家主席,则将再次违反第二行政定律,这是原则问题,毛不会答应。林的身体不好,远期支票也不能接受。由此,原本亲密无间的两人阴差阳错地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本质上是大行政定律和配套的小行政规则之间产生了十分罕见的冲突)。最终以林的出走为了结。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行政系统的内部最常出现的、也是最重要的冲突,就是我们经常说的那种“官民”之间的冲突。一般来说,整个行政系统的指挥机构——各层级的大小官员是等级制和上尊下卑规则的主要的、直接的受益者,因此他们必然本能地更偏向于第一行政法则、主张实行严格的等级制以维护自身利益。而行政指挥系统之外的广大被指挥者(服从命令者),则本能地更偏向于第二行政法则、主张实行共同富裕(至少保障生存)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我们知道,这两条法行政法则实际上是缺一不可的、相辅相成的,不可能完全否定掉任何一个。广大的人民群众和各层级的大小官员经过较长期的生活实践,实际上对这一点也都有最起码的认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能互让一步,和平共处。
也就是说,在基本成熟的文明社会中,在正常的状态下,行政系统内部一般不会产生剧烈的你死我活的冲突。但如果遇到某种危机的状况(无论危机是由人为的因素产生还是由自然灾害的因素产生),整个社会所能提供的物品突然大量减少,这就面临着一种选择,或者牺牲等级制以维持全体社会成员的最低限度的温饱,或者牺牲一部分下层社会成员的生命以维护等级权威秩序。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社会,无论是命令的发布者还是命令的执行者都要为此付出极大的代价。而如果此时,整个行政机构已经腐败,则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将不可避免。这方面的历史事实,莫过于中国历史上所发生的大大小小的农民起义了。由于农民起义大多发生于整个行政机构已趋于腐烂之际(自身已无法作出调整),以及广大农民的生活已降到最低点之际(无法再做出进一步牺牲),对立的双方妥协让步的可能性已很小,因此这种冲突、斗争就往往带有异常残酷的性质,往往血流成河,两败俱伤。
与之相对照,在行政机构尚未腐烂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行政系统内部对立的双方互相调整的情况。例如在古代大洪水的危机时刻,就出现了“禹卑宫室,致费于沟淢”的情形。
(18)
第七节 行政系统的宏观运作轨迹
以上,我们讨论了行政系统的各个基本方面,下面,为了更形象化地表达我的观点,让我们再以坐标图形的方式,来讨论一下行政系统的基本运作轨迹。我们这里所谓的“运作轨迹”,是指文明社会中的人们相互之间的分工协作,在行政指挥系统的组织协调下,所呈现出来的发展变化特征。在这里,我们以一个文明社会的分工协作的复杂程度,来做为观察的视角。也就是,一个社会的分工复杂程度(简称“分工度”),在行政系统的指挥影响下,将呈现出一个什么样的变化趋势。
我们先来定义一下一个社会的“分工度”。在这里,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先假定在一个社会中,它的总人口是不生不死、不增不减的,那么,我们就把一个社会中所有的不同的工作类别数量(工种数)与全社会总劳动人口数量之比称为这个社会的分工度,即:
全部工作类别数量
--------------------------------- ×100%= 社会分工度
全社会总劳动人口数量
假设有两个文明社会,总劳动人口都是1万人,前一个社会有100种不同的专业化工作,后一个社会有200种不同的专业化工作,那么,前一个社会的分工度为1%,后一个社会的分工度为2%。一般来说,分工度越高,专业化协作的程度就越高,社会生产力就越强。
那么,一个文明社会的分工度,在行政系统的作用下,它将呈现出一种怎样的发展趋势呢?下面,让我们以纵坐标轴来表示社会分工的复杂程度,以横坐标轴来表示时间进程,并且假定行政系统处于一种健康的状态,且每次的决策都是正确的,那么,行政系统的组织分工协作的发展轨迹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分工度
时间 0
行政系统的运作轨迹,呈现出一条台阶式上升曲线
那么,为什么行政系统的运作轨迹会是一条台阶式的上升曲线呢?从根本上说,这是由行政系统自身的本性所决定的。首先,根据“一切行动听指挥”的行政公律,及“命令可以改变”的第一行政定律,全社会的分工协作可以在短期内迅速改变,因此,行政运作轨迹中会出现直线上升的线段。又根据“命令必须明确”的行政第二定律,及确立行政权威的第一行政法则,最高共同意志所发布的命令必须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因此,这就使行政系统的运作轨迹中出现了水平发展的线段。两者结合起来,就造成了行政运作轨迹的台阶式上升曲线,也就是全社会的分工度呈现出一个台阶式不断上升的变化趋势。
以上我们讨论的是最一般化的行政运作曲线。如果再考虑到具体的历史环境条件,那么,实际生活中的行政运作曲线还会呈现出不同的具体时代特征。例如,让我们把科学技术发展速率的因素考虑进来,那么,在科学技术发展缓慢的历史时期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历史时期,行政系统的运作轨迹将显现出如下的不同特征:
分工度
时间
0
科技缓慢发展时期的行政运作曲线。
分工度
时间
0
科技迅猛发展时期的行政运作曲线
从上面两图中的行政运作曲线可以看出,科技迅猛发展时期的行政运作曲线的“台阶”比较陡,而科技缓慢发展时期的行政运作曲线的“台阶”比较缓。道理也并不复杂,因为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社会分工协作复杂程度的上升,既提出了要求,也提供了可能(例如前苏联,近代的日、德);而科技的缓慢发展,既没有对社会分工的复杂程度提出要求,也没有提供可能(例如长达2000多年的中国古代就是如此)。
当然,宏观上的行政系统的运作曲线不仅仅受科学技术的影响,还要受到其它社会工具系统的强烈影响,从而表现出不同的轨道特征,这些,我们在今后会逐一讨论到。而微观上的行政运作曲线则更会受到各种偶然因素以及人为因素的强烈影响,例如在一个吃喝不愁的自然环境中和在一个生活资源较匮乏的自然环境中,或者在一个长寿的励精图治的皇帝领导下与在一个短寿的励精图治的皇帝领导下,行政运作曲线当然也会有极大的不同,这里就不去细说了。
(图表搞不好,抱歉!) (19)
第四章 市场交换——文明社会组织方式之二
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所创造出来的社会组织方式,除了伟大的行政指挥系统之外,就是伟大的市场交换系统了。如果说行政组织系统是有意创造出来的,它是有形的,那么,这个令人惊叹的市场组织系统就是无意之中创造出来的,它是无形的。行政系统是靠看得见的“共同意志”的代表(领袖)来组织安排社会的分工协作,而市场系统则是靠那只“看不见的手”来组织安排社会的分工协作。鉴于现在研究市场经济系统的著作多如牛毛,有许多研究也已经深入到了市场系统的细节部分,因此,我们只来简略地考察一下市场交换系统中与本书主题相关的一些方面。
第一节 市场的建立和交换方式的选择
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要建立起一个市场交换系统,首先要满足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个条件是不同的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剩余物品(不论这些剩余物品是大自然的产品还是人工产品),另一个条件是不同的社会群体彼此之间相距不太远也不太近。前一个条件使人们有可能产生交换的需要,后一个条件则使这种交换的需要有可能得以实现。
我们先就第一个条件来进一步分析一下。要想使不同的人(群)具有不同的剩余物品,或者说要想使不同的人群各自具有的剩余物品具有极大的互补性(互利性),那么,这些不同的人群各自所生活的自然环境应该有较大的差异才行。只有自然环境(气候、土壤、矿产等)的差异较大,所产生的植物、动物、及以矿产为原料制作出来的手工制品才能有较大的差异,才能产生较强的互补性(交换性)。在中纬度的群岛、半岛及沿海地区,由于岛与岛之间、或内陆与沿海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局部环境差异,因而所产物品差别较大,因此满足建立市场交换系统的第一个条件。例如,欧洲的希腊爱琴海地区、罗马的亚平宁半岛地区、中国的山东半岛及吴越沿海地区,都是如此。但在平原地区,尤其在土质相差不大,纬度跨度也相差不太大的平原地区,虽然交通方便,却不太容易产生出市场交换系统,因为彼此剩余产品的互补性不大。也就是说,你有的东西我也有,或者你没有的东西我也没有。例如我国的华北大平原地区。
我们再从第二个条件来考察一下。生活在不同的独特地域中的不同的人群,如果彼此相距较远,或虽相距很近但中间有巨大的天然障碍(例如高海拔的山峰),相互之间无法往来,则市场交换系统依然建立不起来。但不同的独特地域人群之间如果相距太近了也不行。相距太近一方面易于产生边界纠纷,另一方面使武力抢夺过于方便。我们可以猜测,在原始的人群中动物性的攻击本能远远占优,在两个原始部落第一次偶然相遇交往时,如果是以战争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武力的交往方式发生的概率非常高),那么,他们之间的下一次交往、下几次的交往也往往会以战争的方式进行(无论是因为战胜者尝到甜头还想继续打,还是战败者图谋报复还想打,都一样)。在这种条件下,显然,市场交换系统不太容易自发产生。而如果这些不同的独特地域人群之间的地理距离既不太远,也不太近,或虽然很近但中间隔着一定的自然障碍(如有一定宽度的水面),则最有可能彼此之间产生互利互惠的物品交换。因为距离不是很近,边界纠纷产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同时武力抢夺的成本大大增加;而相对来说,和平交换的成本则较低。只要前几次交往都是以和平方式进行的,甚或是以互赠礼品(特产)的方式进行的,那么,市场交换系统则极容易产生,并容易不断发展壮大下去。
以上,我们主要是从市场系统的建立所需要的外部条件(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来考察,下面我们再从市场系统的建立所需要的内部条件来考察一下。在上一章中我们曾提到行政系统的两难处境:共同意志产生的成本大了,执行的成本就低;共同意志产生的成本低了,执行的成本就大。而由于共同意志的“产生”在先,“执行”在后,因此,根据阶序选择原理,人们就采用了产生共同意志成本最低的行政方式——以某个人的个人意志来代替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
同样,在人类文明的早期,在建立市场系统的过程中也存在类似的两难处境:生产出某个物品的成本越低,那么,把这个物品交换出去的成本(交易成本)就越高;而生产出某个物品的成本越高,那么,把这个物品交换出去的成本就越低。例如,设想有甲乙两地相距遥远,分别位于大南方和大北方,甲地的自然气候使其盛产香料,多得吃不完(生产成本近乎零);乙地的自然气候使其适合放牧牛羊,肉也多得吃不完(生产成本很低)。但甲乙两地的人们如果想交换彼此的产品,则很困难,因为交易成本会很高。这样的话,从理论上来说,似乎可以产生两种应对方式,一种是某些人在甲地千辛万苦想办法营造出一个局部的类似乙地的人工环境,以很高的成本来生产香料,然后就地低成本地和甲地的人交换;另一种是,某些人千方百计克服困难把乙地的香料运到甲地去销售。但实际上,因为生产物品在先,交换物品在后,根据我们前面讨论过的“先低后高”的阶序成本选择原理,于是人们就采取了低成本生产、高成本交易的市场方式(即通过长途运输的方式交换甲乙两地产品)。这样说来有点抽象,且只限于理论上的讨论,下面我们就具体详细分析一下。
产生实际交换的条件,如果用一句话来说,就是,交换的双方从交易中所获得的利益必须大于交易所需要的成本。换句话说就是,当人们根据“先低后高”的阶序原理选择了低成本生产之后,那么,市场系统的最终出现就完全取决于交易成本的高低了。即:交易成本越低,市场系统越容易出现,并容易持续发展壮大起来。如果只有好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有好的低成本的产品,但交易成本过高,则市场交换系统即使产生了,也发展不起来,而只能始终处于萌芽的或低水平的阶段。
或者换个角度说就是,如果有两种以上的交换方式存在,那么,人们必然会选择当下成本最低的那一种交换方式。那么,什么样的交换方式是成本最低的交换方式呢?答案是,首先,两个人之间进行交换的成本要远远小于三个人(及以上)之间进行交换所需的成本。比如,现在有A、B两个人,A想用自己的某个物品交换B的某个物品,假设B同意的可能性是50%,那么A想与B交换物品的愿望的成功率就是50%。但假如是A、B、C三个人之间相互交换物品,三个人彼此都同意了,交换才能发生,那么,B和A之间同意交换的可能性是50%,C和B之间同意交换的可能性是50%,A和C之间同意交换的可能性也是50%,这样,三个人最终同时实现彼此交换愿望的可能性就是:50%×50%×50%=12.5%,这和A与B之间两个人直接交换的可能性(50%)低了四倍之多。因此,人们互相交换物品的方式必然最终只能采取成本最低的两两相互之间进行交换的方式。
其次,通过中介的交换方式也是成本最低的交换方式。注意,我们这里所说的“中介”是个含义很广的概念,它不仅可以是“人”,还可以是“物”,甚至还可以是“空间”和“时间”。让我们具体说明一下。我们以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物物交换为例。假设现在有三个成品字型排列的村庄,各自相距一公里,彼此间的剩余产品有很大的互补性,每个村庄的人都需要另外两个村庄的产品。那么,哪种交换方式成本最低呢?一种交换方式是:A村的人先到B村交换,然后再到C村交换,最后回到A村,行程总共3公里。另一种交换方式是:在A村人到B村的同时,C村人无意中也同时到B村,这样A村人同时和B、C两地的人进行交换后再回到A村,行程总共2公里。当然还有一种交换方式是:A、B、C三村的人约好同一时间到三个村庄的中心点O进行彼此的交换,这样大家的行程都最短,各自来回只有1公里多一点。显然,这种方式交换成本最低。在这种情形下,大家约定好的地点O(空间)及大家约定好的交换日期(时间),都属于某种有利于交换的“中介”物,这种交换也都属于通过“中介”来进行的交换。另外,非常明显,两人之间以物易物的交换成本要比以货币为中介的物—钱—物的交换成本高,因此人们就最终选择了以货币为中介的交换方式。事情还不能到此为止,我们仍拿上述A、B、C三个村庄做例子,假如这三个村庄相距十分遥远,比如,彼此相距都是100公里,那么,三个村庄中的每一位想交换者即使是走到中点O去交换,成本也太高,会得不偿失(假设交换所得的好处是2元钱,而走路的成本就高达3元钱)。这时,如果有一个人愿意充当交换的“中介”,专门负责替村民们把要交换的东西集中捎带到中点O去进行交换(条件是每个请他捎带东西的人从节省下的3元钱路费中拿出1.5元钱给他),从而使村民们的交换成本降到2元以下,则即使是远距离的交换也就成为可能。总之,最终,人与人之间直接交换的方式就让位于人—商人(中介)—人之间的交换方式。
综上所述,不论生活在地球上哪个地方的古人们,在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下,不约而同地走上了先低成本生产、再高成本交换,并最终通过中介来进行交换的漫长的建立市场系统之路,就像不同地区的古人们不约而同走上用一个自然人的个人意志来充当整个社会的共同意志的行政之路一样。
受教。后一部分似乎进入组织学的范畴。 (20)
第三节 市场交换系统的公律、定律和法则
正像不论哪种类型的行政系统都必须遵守一系列的公律、定律、法则一样,不论哪种类型的市场系统也都必须遵守一系列的公律、定律和法则。我们已经知道,一个行政系统只要依靠一个最基本的“服从命令听指挥”的公律就可以有效地运转起来,那么市场交换系统要依靠一个什么样的基本公律就可以运转起来呢?答案是:自愿交换的原则。只要大家都认同并遵循这个“自愿交换”的公律,一个有效的市场交换系统就能迟早发育成长起来。这里所谓的自愿交换,指的不仅是想和谁交换就和谁交换、想交换什么就交换什么、想怎么交换就怎么交换,更指的是绝对基于双方两厢情愿基础上的交换,不仅双方谁也不能强迫谁,且双方都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干涉。即,只要双方觉得交换是合算的,那么第三方无权干涉,交换的双方也不用考虑第三方的意见。
正像行政系统从一个最根本的公律出发,可以不断派生出一系列定律、法则和其它基本规则一样,市场系统从这个“自愿交换”的最根本公律出发,也可以不断发展派生出其它一系列的定律、法则和基本规则。下面我们依然只讨论那些较重要的定律、法则和规则。
首先,从“自愿交换”这个根本公律出发,可以直接派生出第一市场定律,即:在交换之前,交换的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充分的与自己的交换物相关的重要信息。这里所谓的相关信息,包括自己向对方所提供物品的来源、质量、用途、使用方法、价格等等。这一条市场定律也不神秘,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随时可以见到。当我们和别人以物易物时,我们会主动把自己的物品拿给别人看并详加介绍,同时我们也会仔细查看别人要交换给我们的物品并详细询问,以获取该物品的相关信息。在用钱到商店买东西的时候,我们会仔细看说明书,以获得该商品的相关信息;而收银员也会把我们提交的货币反复验查,以防假币。
其次,从自愿交换的市场公律还可以派生出“一旦交换完成,双方均不可反悔”的第二市场定律。这个定律在规则上的表现形式就是合同一旦签定,就必须无条件遵守,无论出现了什么变化也不得反悔(也就是契约神圣)。这里的道理就在于,一旦交换完成,甲的东西就属于乙了,而乙的东西就属于甲了;这时,假如甲反悔了,他想把原来那个属于自己的东西再换回来,就必须征得乙的同意(根据自愿交换的公律),才能完成这第二次的交换行为。而如果乙不同意,则甲就不能再换回那个曾经属于自己、而现在属于乙的东西了。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反面再假设一下,如果允许反悔的话,那么任何一个市场交换系统都无法正常发育起来。因为乙得到了甲的物品后,他可能就开始消费这个物品,或者他就用这个物品马上和另一个人丙进行了又一次交换,而丙也许又把这个物品交换给了丁,如此等等。如果要都允许反悔的话,甲去找乙讨要,乙又要去找丙讨要,而丙又要去找丁,整个市场交换系统就会陷入混乱,结果就造成今后谁也不敢再交换物品了。总之,如果没有不可反悔这条定律,那么,交换所可能带来的利益还抵不上允许反悔所可能带来的麻烦呢。
显然,上述“必须提供相关信息”的第一市场定律与“不可反悔”的第二市场定律同等重要,缺了任何一个定律交换都将实际无法完成。而且我们可以看出,这两条市场定律实际上是彼此相互依存的:正是因为交换后不可反悔,交换者才必须在交换前充分了解对方物品的相关信息,以便最终做出是否交换的决定;也正是因为在交换前彼此已提供了相关信息,才有理由要求对方在交换后不可反悔。
同样,正像从行政定律出发可以派生出行政法则一样,我们从市场定律出发也可以进一步派生出市场法则。如果不尊重这些法则,一个市场系统也不能稳固地建立起来。首先,从市场第一定律我们可以派生出“互利互惠”的第一市场法则。这里互利互惠的意思是,每一方交换后的状况,都要比交换前更好一些。也就是说,和行政系统的第二法则“确保生活水平不下降”有所不同,市场系统的第一法则要求“确保生活水平有所上升”。从情理上来说,只要是“双方自愿”的交换,就一定是互惠互利的,双方的生活都会因为这个交换而有所改善,否则双方不会进行交换的。但其实并不尽然。交换的某一方或者因为判断失误,或者由于考虑不周,更或者由于情势所迫,往往会“自愿”地进行一种并非真正互惠互利的交换。例如中国历史上常见到的老百姓为了交纳赋税,不得不用粮食去交换纳税所需的银两;再比如中西方历史上常见的陷入困境的人不得不去借高利贷。这些交换虽然都同样需要遵守“不可反悔”的第二市场定律,但却在长远上违反了“互惠互利”的第一市场法则,因此并不能促进市场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从第二市场定律出发,可以就派生出第二市场法则:必须信赖中介。我们在前面说过的,出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原因,人们是通过(依赖)中介来完成交易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近距离的互相交换主要是通过时空的中介(集贸市场)和物质的中介(货币)来完成的,而远距离的相互交换则主要是通过活的中介(商人们)来完成的。对“时空”因素的中介,人们是会信赖的,因为它们是不会改变的,地点不会自己飞走,时间也不会自己加快或减慢,除非遇到极其罕见的自然事件(例如出现日食,则“日中为市”就靠不住了;出现大地震,则市场就位移了或不安全了),否则信任它们不会有任何问题。作为物质中介的“货币”,可靠性就差一些了,因为它可以被造假。因此,古代,人们就选择了相对来说不容易被造假的黄金和白银来做货币,而现代,人们则用了大量的防伪技术来印刷纸币。
当然,依赖活生生的商人们为中介,危险性是最高的,因为这个“中介”是活的。出于促成交易从而从中获利的动机,商人们是很有可能向我们提供虚假信息的。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但我们也必须信赖他们,否则,市场系统就无法运转起来。这里的道理就在于,如果中介的信誉丧失了,交换的双方(或多层次中的双方)都不再信赖他(它),也就是中介本身再也不是中介了,那么,显然,有交换意愿的双方也就无法实际实现彼此的交换了。因此,在现实中我们才可以看到,有时为了维护一个巨大的、高层次的中介的信誉,例如一个巨无霸式的超级大银行,人们不惜或通过私募基金、或通过政府,主动为其注资输血以防止它倒闭关门(就像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所出现的情形)。再比如,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个著名的品牌(符号形式的中介)因经营不善而维持不下去时,人们经常做的并不是任其自生自灭,而是想方设法,或并购或重组,拼命挽救或维护这个作为中介的品牌的声誉。因为这样做,对整个社会中大大小小的众多交换者来说,都是有好处的。换句话说,交换的双方实际上都具有维护中介声誉的愿望,并自觉不自觉地负有维护中介信誉的责任(就像在行政系统中,大家都具有维护“权威”的责任一样)。
当然,从上述的市场定律、市场法则出发,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派生出许多的市场规则。例如,根据我们所熟知的价值规律,自由的市场交换行为必然会产生贫富的差距。因此,承认贫富差距,容忍贫富差距,就成为市场交换系统的一个基本的派生规则。而且,随着市场交换系统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中介的依赖性将越来越强。在当代,离开了中介(此时的中介已不仅仅是商人了,还包括组织社会生产的各类大大小小的企业家们、银行家们),人们几乎已经寸步难行了。各种形形色色的中介所获取的“好处费”也越来越多(当然,人们从越来越细的社会分工中得到的利益也越来越多),由此造成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也就是说,谁占据了中介的位置(无论这个中介是一个有利的地理空间位置,还是供交换的媒介货币,抑或是一个知名品牌的巨大声望),谁就有机会占有巨大财富,社会上就必将出现一个非常富裕的“中介”阶级和一个相对贫穷的“最终交换者”阶级,即:从自愿交换的市场原则和不可反悔的第二市场定律及第一市场法则(信赖中介)就直接导致了“阶级制”的规则。
同样,出于降低交换成本的原因,再加上依赖中介的法则,还可以派生出我们大家所熟知的私有制规则,或者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则。让我们从两个方面来详细分析一下这个人们再熟悉不过的“私有制”。首先,我们从“最终交换者”的角度来考察。实际上,从原始部落与部落之间的赠与、交换开始,人们就产生了私有财产的概念,只不过这时还是集体的“私有”,或者说是“大我”的私有、部落的私有。而从“大我”(集体)私有的规则发展出“小我”(个人)的私有制规则,是迟早的事。
一方面,和两个集体之间产生自愿交换的行为相比,在两个私人之间产生自愿交换行为成本要小得多。两个集体之间的自愿交换行为要分别争得各自集体内部所有人(或大多数人)的同意,而两个私人之间的自愿交换,只要彼此同意就行了。也就是说,从提高交换的成交率来看,客观上要求实行一种“最终交换者”的个人所有制,即“私人所有制”。同时,只有财产属于交换者个人所有,他才有充分的自由处置(交换)的权力,及拒绝第三者干涉的权力。也就是说,他才有自愿与别人进行交换的可能。
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依赖中介的市场法则,必然导致中介占有大量社会财富。而且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是大大小小的中介们在实际组织着整个社会的生产和交换,因此,从抽象的客观角度来分析,市场交换系统实际上在要求一种“中介占有制”,或者说在导致一种财产的“中介所有制”。即,一切社会资源、财富都由“中介们”来占有、来调动、来分配。但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存在抽象的中介,而只存在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各种各样中介的实际代表者——大大小小的商人们、企业家们、银行家们,也就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人。因此,正像行政系统中所要求的“共同意志所有制”只能表现为“国家所有制”一样,市场系统中所要求的“中介所有制”同样只能表现为一种“私人所有制”。我猜测,上述的两方面原因,实际上也就是市场系统中最终必然要实行私有制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无论是从市场系统中必不可少的最终交换者的角度来考察,还是从市场系统中同样不可缺少的中介的角度来考察,私有制都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总之,降低实际交换成本的两条途径,一是信赖中介,一是财产私有化。前者导致了阶级的产生,后者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
当然,从市场公律、市场定律和市场法则还可以进一步派生出一系列的规则和观念。例如,从“自愿交换”的原则,私有制的规则,可以直接派生出“平等”的规则、“个人自治”的观念,等等。再比如,从市场经济等价物品相交换的行为中,还可派生出一系列的规则来。比如许多人合伙干一件大的投资行动的话,那么,谁投的钱多,谁得到的利润也就应该多;谁投的钱多,谁就应该在决策中有更大的发言权、投票权,等等。当然,如果出现亏损,也应按出资的多少按比例分摊。进一步地,从私有财产制出发,又可以进一步派生出个人主义的规则,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以及个体的生命高于集体或国家的荣誉等等一系列的规则、观念。更进一步,从解决彼此交换时的纠纷出发,由于交换的双方并没有一个共同的上级,而且他们也不是在某个上级的指令下来从事交换的,因此,又会派生发展出由中立的第三方裁判的观念和规则,而这又会派生发展出司法独立的制度,以及在司法审理过程中的抗辩式的争讼方式和由陪审团裁决的断案方式,等等。
(21)
第四节 市场律则之间的均衡
正像在行政系统中,不同的行政定律之间,不同的行政法则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一样,在市场系统中,也存在着类似的均衡关系。我们下面就来分析一下。
首先来看一下第一市场定律(提供信息)和第二市场定律(不可反悔)之间的情况。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先来假设两种极端的不均衡情况。第一种极端的情况是,全社会成员都强调要遵守第一市场定律,而无人强调要遵守第二市场定律。在这种情况下,谁都可以找种种借口——例如借口对方没有提供某些微不足道、完全可以忽略的相关信息——来推翻已达成的交换协议。例如,某个人对其所购的服装后悔了,他就会以“购买时商家未提供服装重量”这个看似有关实则无关的信息为借口来退货。第二种极端情况是,全社会成员都强调第二市场定律,而完全忽视第一市场定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谁都会有意隐瞒某个重要的、但却容易被忽视的信息,从而以欺诈的方式完成对自己有利的交换。例如,某个临街商铺的经营者甲通过某种渠道获知了此地不久要拆迁的信息,于是他抢在信息公布前把商铺转让给了毫不知情的外来商家乙,而有意隐瞒看似不相干而实则非常关键的有关拆迁的重要信息。当然,可想而知,在这两种极端情况下,市场系统都会迅速瓦解。因此,我们说,两条市场定律之间一定要保持大致的均衡,不能过于强调或过于忽视某一条定律,整个市场系统才能可持续发展。
一般来说,这两条定律之间的均衡,在早期市场系统中相对来说容易达到。尤其在两个最终消费者之间直接物物交换时,彼此只要分别拿出各自的东西让对方观看就可以了,甚至不用额外再说什么。比如我用玉米交换你的大米,或我用白菜交换你的萝卜,不用你介绍,我用眼睛一看、手一摸、鼻子一闻,就知道你的大米、萝卜的质量信息了。满意了就交换,交换后自然也不会后悔。但随着市场系统的发展,随着中介商人的加入,随着所需交换的物品越来越复杂,要在“提供信息”和“不可反悔”之间保持均衡,相对就难一些了。例如在当代我们如果去商店买一台复杂的家用电器,我已经不可能再凭自己的有限的日常经验用眼看、手摸、鼻子闻来判断它的相关功能及质量信息了。此时只能依靠商家的介绍及产品说明书,而商家的介绍是真是假、是全面还是有所省略、掩盖,我无法完全掌握。再加上要购买的家用电器价格不菲,如果一旦购买又不可反悔的话,我的损失将十分巨大且不可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在商家提供的有关商品的相关信息无法充分、完备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市场第一交换定律不能完全遵守的情况下,那么,要实际完成交换,根据均衡的原理,市场第二交换定律也必须退让,也就是不必完全遵守。这一点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就是,商家往往会允许消费者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无条件反悔退货,并且在一定的时间内给消费者提供诸如维修方面的服务,等等。
总之,“提供信息”和“不可反悔”都属于市场交换系统的第一层次的定律,不能过于强调某一条定律而忽视另一条定律。不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市场系统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社会上的成员往往会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人(主要是最终消费者)更倾向于遵守第一市场定律,另一部分人(主要是各种各样的“中介”)则更倾向于遵守第二市场定律。也就是说,市场系统中两条定律需保持大致均衡的道理以这种形式表现出来:在整个社会中,最终消费者的力量和所有中介商家们的力量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
同样,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人们也逐渐发现,对于两个市场经济法则,即最终交换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完全信任并依赖交换中介之间,也要保持一定的均衡,不能过于偏向其中的任何一个法则。一方面,如果过于强调信赖中介,任凭其操纵价格甚或完全不遵守第一市场法则、不顾最终交换者的生活改善,仅把私人所有制转化成了实际上的资本家所有制,以致最终生产者变成了无产者,而生活水平却没有逐步提高,则不仅会产生激烈的阶级斗争,而且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付给中介们的利益过大,从而导致交换成本过大,以致人们不得不放弃交换,而重返自给自足的小生产了,而这样,实际上各个中介们的利益也必将最终受到损害。我们在前面讨论市场系统类型时所列举到的那些不可持续发展的交换类型,大多就是这种第一市场法则没得到遵守的情况。正是基于此,在当代社会中,人们才尝试规定了诸如职工持股制、诸如积累和消费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等等。
当然,另一方面,也不能过于强调要不断改善最终交换者的生活水平,而完全放弃信赖中介的法则,不给中介们实际上较大的利益。那样的话,社会只能维持在小生产的水平上,维持在近距离的简单交换上,永远无法发展出最终使全社会人都能受益的现代化大生产来。总之,在交换时,必须使“信赖中介”和“互利互惠”这两条法则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不偏废任何一方。实际上,对于这个道理,古人也早就模糊地认识到了。拿中国的历史来说,春秋时期著名的经济学家计然就已认识到了这一点,他在给越王勾践及其大臣们讲授商业课程时就指出:“……夫粜,二十(注:指粮食价格)病农,九十病末(注:商人)。末病则财不出,农病则草不辟矣。上不过八十,下不减三十,则农末俱利,平粜齐物,关市不乏,治国之道也。”[注①]再如,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都曾出现过禁止高利贷的法规。道理就在于,高利贷过于偏向了某一方的利益而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
当然,不仅两条市场定律之间、两条市场法则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就是在那些由这两条定律、两条法则所分别派生发展出来的两大规则系列之间也必须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状态,市场系统才能充分有效地运转。这里,我们就不再一一列举,而只挑选一个西方的选举规则来分析一下。
我们知道,普通劳动者(最终消费者)的利益和身处中介重要位置的大亨们(富人)的利益是不相同的(在这里出于简化讨论的目的,我们暂时忽略不同行业的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不同领域的中介们之间的利益冲突)。而穷人多、富人少,因此,在选择行政领导人时,穷人必然倾向于一人一票制,而富人必然倾向于按财富多寡的不同比例来分配选票(一份财产一票制)。如果实行一人一票制,则必然导致第一市场法则(生活不断改善)过强;如果实行按财富比例分配选票,则又会导致第二市场法则(信赖中介)过强。无论是哪个法则过强,都会破坏市场系统的均衡,从而导致市场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因此,通过漫长历史发展中的不断试错、不断博弈,最终在当代西方市场系统占优势的国家中,实行了这样一种选择行政领导人的程序:先由富人们以提供竞选资金的方式推出候选人,然后再由穷人们每人一票在这些被限定的候选人中进行最终裁决。在这样的选举程序中,一般来说,富人和穷人的利益均能得到关注。例如,只关注富人利益的候选人,容易在最终的一人一票式裁决中失败;而只关注穷人利益的人,容易在筹集竞选资金中失败(从而无法实际从事竞选)。总之,通过这样一种程序上的安排,最终使市场系统中的一人一票规则和一份财产一票的规则达到一种大致上的均衡,也就是第一市场法则和第二市场法则之间保持了平衡,从而保障了市场系统的正常运转。
此外,市场经济中人们非常熟悉的供求之间必须平衡的规律,也从反面证明了两条市场定律之间必须保持均衡的道理。如,若市场上求大于供,物品奇缺,这时,人们就会无暇细看细问,先把物品抢购下来再说。此时,市场第一定律(提供信息)就大大弱化了。若市场上供大于求,物品过剩,这里商家往往会推出免费试用、无条件退货的促销手段。此时,市场第二定律(不可反悔)就大大弱化了。因此,供求必须平衡的规律,本质上也从反面的角度说明了这个道理。
最后,正像行政系统中所有指挥者的总人数与所有服从者的总人数之间要保持一个合适的均衡比例一样,在市场系统中,所有中介者的总数和所有最终交换者的总数之间,也必须保持一个合适的均衡比例。在本质上,这是市场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要保持均衡之理的又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这个均衡道理理解起来相对容易,因为,如果中介的数量过少,少到一个也没有,那么,整个市场系统将因交换成本过大而消失;而如果中介数量过多,多到所有的人都成了中介(就像图4-3那样),那么,整个市场系统将因为生产成本过大而消失。实际上,这就和每个生命体中的营养物质和水分(中介)的关系一样;如果有机体中只有营养化学物质而没有一点水分(中介),那么,这个生命将死亡;如果只有水分(中介)而没有一点营养物质,这个生命同样将死亡。当然,正像生命体中的水分含量围绕着最佳标准值有一个可上下伸缩的幅度范围一样,一个市场系统中的中介数量除了有一个最佳标准比例值之外,也有一个可上下伸缩的幅度范围。只有当中介的数量超过了上限或下限时,市场系统才会出现重大故障。不言而喻,因为中介可以占有巨大的物质利益,因此,中介过少的现象一般不会出现,而中介数量过大的情况则极易出现。也就是说,市场第一法则过强的情况不易出现,而市场第二法则过强的情况极易出现。
(22)
第五节 市场系统的功能及特点
市场系统和行政系统一样,也是人类的一项伟大发明,只不过这个伟大的发明在其早期主要是靠许许多多的人们的无意识行为发明出来的。而就其社会功能而言,和行政系统一样,市场系统的主要功能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分工协作起到一种组织协调的作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配置资源,安排分工协作,引导消费等等。但是,虽然同样起着一种组织社会分工的作用,市场系统却具有和行政系统完全不同的特征。
第一个基本特征是市场交换系统本身带来的,即在自由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整个市场系统都充满了活力。所有市场系统中的人,都开动自己的脑筋,发挥自己的所长,积极性极其高涨。而不像行政系统,整个系统中只有少数的高层级的“共同意志”的积极性能得到发挥,而广大的下层级官员及一般民众只能消极地等待命令、服从命令。如果说行政系统具有“保守”的特征的话,那么显然,市场系统具有不断“创新”的特征。道理就在于,相互竞争中的“中介”们,为了使大众(最终消费者)更愿意通过自己来进行交换而不是通过他人(别的中介)来进行交换,就必须或者使自己的物品比别人的更好,更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或者使自己的物品比别人的更便宜。而要做到这两点,就只有一条路,即不断采取新的、更科学合理的生产方法。
第二个特点是,经济危机以及由此带来的整个社会生活的动荡和不安定。这个特点也是市场交换系统本身带来的。和行政系统的易于懈怠的特点正相反,市场系统极易“亢奋”,正像行政系统没有外来刺激(例如战争或巨大的自然灾害)就兴奋不起来一样,市场系统如果没有外来的约束(经济危机等)就安静不下来。即使完全排除人为故意的因素(假设丝毫没有人为欺诈、炒作的经济泡沫),在只靠“看不见的手”来指挥一切的条件下,单单因为新技术、新生产方法对旧有的生产链条产生的巨大冲击,或某个高层级中介的创新制度本身不可避免的不完善、不成熟及失误,也必然会使整个市场经济系统产生巨大的波动,以致给全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例如英国18世纪的工业革命就给旧的社会生产秩序带来巨大冲击,造成社会混乱;又像2008年由美国的房地产次贷危机所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也给全世界经济带来巨大灾难。此外,竞争必然产生两极分化,带来悬殊的贫富差别。有人竞争胜利发展壮大,就必然有人竞争挫败破产消亡。这一方面对挫败者的生理需求构成威胁,另一方面更对挫败者的心理带来考验。
第三个特点是,和行政系统因有严密的组织性、纪律性从而对危机的反应极其迅速正好相反,市场系统因具有明显的无序性,一切均靠缓慢的自发调整,从而对巨大危机的反应十分缓慢。也正因此,市场系统不善于处理突发的涉及安全方面的事件,尤其不擅长处理战争事件。
我们仍拿迦太基和罗马之间的战争来做例子。我们知道,在第一次布匿战争中,当罗马在西西里海岸赢得了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海战,进而前往登陆迦太基时,不幸遭遇暴风,全部84艘罗马战船均遭毁灭,8000人溺死。然而仅仅过了三个月,有着强大行政系统的罗马人就新造出了200艘五层桡大划船,并新训练出了8万人。反观迦太基,在第二次布匿战争中,当其派出的唯一一支100艘船的舰队前往增援正在罗马本土上苦战的汉尼拔时,也不幸遇到暴风,只剩20艘船逃回。然而在之后的几年中,虽然拥有巨大财富(市场系统强)但行政系统过弱的迦太基却未能迅速造出新的战船、更不要说派出新的增援舰队了。以致天才的汉尼拔一直孤立无援,并最终战败。面对生死存亡的战争时市场系统的反应尚如此缓慢,更不要说面对其它一般灾难时的反应了。
为什么会这样呢?首先,整个市场系统中的商家成千上万,无法全体一致地采取行动。其次,当遇到灾难时,商家首先考虑的是救灾的行为是否能给他带来利润,而不是为了救灾我们最应该采取的措施是什么。即使有极少数的商家能深明大义,但在其他绝大多数商家的自利行为中,他们也爱莫能助。
实际上,除了紧急情况市场系统不善应对外,就是对于那些相对来说不是十分紧迫的事情,从宏观上来说,市场系统也是一个慢性子。例如,拿对人类社会整体的分工系统的建立来说,市场系统的作用和影响就相对缓慢。如果说行政系统能在短期内强制性地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新的社会分工系统,那么同样规模的新的分工系统的建立,市场系统就需要长得多的时间。
最后,我们再从无序恶性竞争以及纠错机制方面来具体讨论一下市场交换系统反应较慢的特征。我们先举一个众多的最初生产者无序竞争导致资源枯竭的简单例子:比如出海打鱼有利可图,于是大家都出海打鱼。人越来越多,时间越来越提前,网眼越来越小。结果终有一天会造成鱼类资源枯竭,大家都无鱼可打。在这种情况下,单靠众多打鱼者们自身协商约束来解决问题就极其困难,成本很高,甚至根本就不可能。(而若靠行政系统来解决就易如反掌,一方面它有权下命令、设禁渔期,另一方面具有手段强制人们执行命令。)
我们再来看一下“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我们知道,正像行政系统各层级的指挥者是由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来构成一样,市场交换系统中的大量的中介们也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来构成的,具有自身需求的自然人是整个市场系统多数中介的物质载体。当其中的某一部分中介不按市场系统本身的规则办事,例如有意从事某种商业欺诈或某种不正当的竞争或某种行业垄断行为时,一般来说,市场机制中的其它的大大小小的中介们本身无法对此进行有效遏制,反而极易造成你欺诈、我也欺诈,你不正当竞争、我也不正当竞争的连锁反应(就像行政系统中你贪污、我也贪污一样)。如果说行政系统是依靠一个最高的共同意志来遏制下层的贪污的话,那么市场交换系统本身却不存在这么一个最高共同意志,因此它只能靠众多的最终交换者(消费者)在长期的实践中去自己辨明哪个中介好、哪个中介不好,哪个值得依赖,哪个不值得依赖。(它自身在短期内对此毫无办法)尤其是当某种违背市场交换原则的行为能给该市场系统的多数中介成员带来好处,而仅只损害了市场系统中最终消费者的利益,那么这种不良行为(例如行会垄断、大伙共同的缺斤短两),就更无法靠市场系统的中介自身来迅速纠正了。
第四个特点是,尽管市场系统遇事反应慢,尽管一个成熟的市场交换系统的产生需要诸多的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并且,在人类早期发展史上,有些条件是很难长期具备的(例如相对长的和平环境),但市场系统的种子,却具有着异常顽强的生命力,就像水终究要向下流一样,市场系统无论环境多么恶劣,它总是要发芽生长的,无非是快慢不同而已,所产生的类型不同而已。即使是遭受了灭顶之灾,市场系统也会重新再来,一点一点缓慢地恢复起来。从西方历史上来看,爱琴海早期的以克里特岛为代表的市场系统,在第一次游牧民族大入侵下毁于一旦(公元前12世纪);随后,又重新缓慢发展起来的以希腊为代表的市场系统又先后遭到斯巴达人和马其顿人的打击而一蹶不振;而整个环地中海的庞大市场系统(罗马时期)也在第二次游牧民族(日耳曼人)大入侵之下彻底毁灭(公元5世纪);但最终,经过漫长的中世纪时期的缓慢发展,市场系统终究又再次成长起来,并最终在历尽劫难之后又占据了不可摧毁的强势地位。总之,市场系统一方面是脆弱的,极易遭受打击;另一方面又是顽强的,有着水滴石穿的力量,只要有着适宜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它就早晚会“春风吹又生”,不可能被彻底除根。
显然,从上述市场交换系统的特点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一个初步推论,即,一般来说,市场系统适合组织和平时期的、一般性的生产生活活动,而不适合应对巨大的、突发的社会性灾难。换句话说,市场系统主要擅长的是满足人们一般的生理需求,而不是满足人们的安全需求(无论是整个社会群体的安全需求还是单个人的安全需求)。甚至我们可以说,当巨大的安全需求出现时,市场系统不仅不能迅速帮忙,反而容易添乱。
(23)
第六节 行政与市场两大系统之间的对比
细心的读者也许可以感觉到,正如物理学中的正电、负电,生物学中的雄性、雌性一样,上章我们所讲的行政系统的基本特征和本章我们所讨论的市场系统的基本特征,恰恰是相互对立的,一正一反,相反相成。为了更清楚地了解市场系统(包括行政系统)的特征,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对比表格:
行 政 系 统
市 场 系 统
产生方式
有意创立
无意自发建立
最佳生存环境
战争或灾难时期
和平时期
外观特征
有形的看得见的暴力
无形的非暴力的“看不见的手”
力量特征
急风暴雨
水滴石穿
行为特征
整齐划一、有序
各自为战、无序
统治区域
划界而治(围墙)
无界竞争、无孔不入
财产制度
公有制
私有制
社会成员
彼此间关系
层层隶属,固定性
(户籍制)
互不隶属,流动性,
意识形态
集体主义 强调纪律
个人主义 强调自主
社会主张
共同富裕
优胜劣汰
社会阶层
权力等级制
财产阶级制
内部斗争
政变 暗中较量
竞争 公开较量
与外部
交往特征
易反悔、无信誉
守合同、讲信誉
主要借助于
警戒心和攀比能力
好胜心和预期能力
整个系统状态
保守、懈怠
创新、亢奋
长于应对
紧急情况、生死安危
一般情况、日常生活
长于满足
安全需求
生理需求
社会管理模式
以法治国
健全法制
组织效率
宏观高效、微观低效
微观高效、宏观低效
长期效果
有利于生存,不利于发展
有利于发展,不利于生存
系统本身的
发展趋势
由强健到老朽(由绝对有序到相对无序)
由弱小到强健
(由绝对无序到相对有序)
纠错机制
靠最高共同意志迅速纠错
靠众多最终交换者缓慢纠错
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不仅行政系统的特征与市场系统的特征在外观上有着巨大的区别,而且,在形成这些不同外观特征的机制上,也存在着根本的不同。举个例子来说,行政系统中的等级制和市场系统中的阶级制,前者是人们为了增加行政指挥者的权威而主观人为规定下来的;而市场系统中的阶级制却不是有意人为规定的,而是那些有幸占据了中介位置的人们自己充分利用位置优势进行博弈导致的结果。
另外,除了上面表格所列的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完全相反的“性格特征”之外,还有许多表面上看两者似乎一致,但实际上却有着巨大的本质区别的地方。比如,在宏观社会管理领域中,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都讲究“法治”,也就是“依法治理”。这似乎看起来是双方一致的地方,但实际上却有着天壤之别。行政系统所说的“法治”中的“法”,主要是指上级所发布的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行政命令,它所强调的“遵纪守法”,主要是指必须遵守“服从命令”这个行政最高公律,它所说的“依法治国”,主要强调的是“命令必须明确”这个第二行政定律。而市场系统所强调的“遵守法律”和“依法治理”中的“法”,主要是指人们相互之间所达成的“契约”,指的是必须遵守“契约一旦达成,就不得违反”这个市场第二定律。显然,我们已经知道,“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上级所发布的命令”的行政规则和“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双方自愿达成的契约”的市场规则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情。
从前面我们对文明社会两大社会组织系统的简单分析以及上表可以看出,这两大组织系统各有长处和短处。而且,这两大社会组织系统各自的弱点及短处,又似乎分别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对方系统的长处来弥补。这样看起来,人们马上会想到的就是,文明社会中的两大组织系统互补合作,各自取长补短不就万事大吉了吗?但这只是一厢情愿而已。实际上,两大组织系统的合作十分不易。问题在于,旁观者清,当局者迷。在两大组织系统之外的人看来很简单的事,做为两大组织系统各自内部的人看来,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首先,由于人的自我肯定的本能,做为两大社会工具系统的物质载体的具体的官员们和具体的商家们,他们都更容易看到自身系统的长处,也更容易看到对方系统中的短处,而相对不容易看到对方系统中的长处和自身系统中的短处。再加上每个系统做为一个独立的有生命力的主体,都有其自身的、本能的利益,有其自身的、本能的扩张需求,当然,更有其自身的、独特的、并且已经习惯了的行为规则(而这两大系统的各自的规则是相互对立的)。因此,无论是行政系统还是市场系统,他们第一考虑的就是按自己的游戏规则办事,尽可能地扩张自己而吃掉对方,并将那些原来对方擅长做的事情也拿来由自己做;第二考虑的就是在吃不掉对方的情况下,就利用对方为自己服务,而一般不会主动地去考虑充分发挥对方的长处来弥补自身的不足。
历史上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例如,当两大组织系统中的各个具体细小部分独立接触时,由于缺乏一套两大系统共同的公认的交往规则的制约,这些细小的具体部分于是均按自己的利益来扬长避短:行政系统的官员以权换钱,而市场系统的商家则以钱换权,分别以牺牲自身所在系统的整体利益的方式来增加自己的局部个人利益;或者以牺牲自身所在系统的长期利益来换取自己个人的短期利益。最终结果是,从两大系统各自长期的整体利益来看,是两败俱伤。当然,我们这里说两大组织系统合作不易,但决不是说根本就不可能合作。实际上,两大组织系统或迟或早都要走上合作之路,我们在后面的讨论中(第七章)将详细论述这一点。
不过,从上面所讨论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规则互相对立这一点出发,我们倒可以直接得出一个颇为重要的结论。那就是,在两个人或两个集体之间,双方只可能保持一种分工协作的关系。即,双方之间要么就是行政系统的隶属关系,一方发出命令,另一方无条件服从命令;要么就是市场系统的平等合作关系,一方提出合作建议,另一方自愿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而决不能在同一对双方的身上,同时存在行政关系和市场关系。例如,甲乙两人或两方有行政上隶属关系,甲是领导,乙是服从者。假若有一天,甲又想和乙之间再建立起一种市场关系,于是,他向乙提出一个相互交换某个物品的建议。这时乙就会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同意交换还是不同意交换呢?如果违心同意,就会违反市场系统最高的自愿交换公律;如果真实表达不同意,(由于甲是他的上级领导)则又违反行政系统服从命令的最高公律。这两个最高公律只能择其一,不能同时兼顾二。也就是两人之间只能遵从一种交往规则,而不能同时遵守两种相互对立的交往规则。实际上,这也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做为行政系统中的人,不能同时经营同自己所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有关连的市场商贸业务,所谓“从政不得经商”的根本原因。
那么,如果违背了上述的道理,而非要在两个人或两个集体之间硬性保持两种系统的关系,那又会发生什么结果呢?结果会是,或者两种组织关系同时受到削弱,均名不副实;或者其中的一种组织关系会不断受到损害,以至最终名存实亡,两者之间只剩下一种组织关系。例如,当上述例子中的甲要和乙交换物品时,乙出于真实的意愿而进行讨价还价或加以拒绝,并且未受到报复。这样,时间长了,次数多了,就必然会对两人的关系产生影响,以致总有一天,当甲对乙下达行政命令时,乙也会不由自主地想讨价还价了(因为甲的权威已经在以往的交换中受到损害)。反过来也一样,当甲第一次要和乙交换物品时,乙出于害怕而违心地同意交换。那么,时间长了,次数多了,甲和乙之间仍将只剩下一种行政关系了,市场关系已名存实亡。当然,若乙有时真心拒绝,有时违心交换,时间长了,次数多了,则甲乙之间无论是市场关系还是行政关系都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从而既不是纯粹的行政关系也不是纯粹的市场关系了。
(24)
第七节 市场系统内部的矛盾和冲突
如果说行政系统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在中华文明的历史发展中表现得最充分、最典型的话,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说,市场系统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在西方欧美文明的历史发展中表现得最充分、最典型。
让我们首先来给市场系统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大致分一下类。在西方文明的长期发展中,在市场系统充分发展后,人们最常见的、同时也是影响最大的,就是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大批的最终交换者(生产—消费者)和相对少数量的交换中介(中介占有者)之间的冲突。工人要求多发工资以尽可能改善生活,资本家要求尽可能少发工资以赚取更多的利润。与此类似的还有不同层次中介之间的冲突,上一层次的中介相对于下一层次的中介来说,就是“资方”,而下一层次的中介相对于上一层次的中介来说,就是“劳方”,两者之间也会为谁应占有更多的利润而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往往具体表现为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之间的冲突,或工商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之间的冲突,也可表现为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之间的冲突。
除了这种劳资及大小中介之间的冲突之外,实际上,在同一行业内部,不同的工人群体之间、不同的资本家之间,由于市场竞争的原因,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例如,用机器来生产布匹的工人们与用手工来生产布匹的工人们也会产生激烈的冲突。或者,本地的工人们和外地大量涌来的工人们也会因争夺同一类就业岗位而产生冲突。当然,在市场系统中更能见到在同一行业内、在同一技术水平之上的竞争,不过,由于这种竞争是由最高的、也是人们容易认识并接受的“自愿交换”的原则来直接调节、仲裁的,这种竞争一般不会导致剧烈的冲突(竞争失败的一方往往自认倒霉而已)。
我们再来看一下上述各类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来说,劳工相对于资方来说,往往处于弱势,如果使用正常协商的方式来提出自己的要求,往往难于达到目的(在早期工会力量未得到社会上其它力量的支持,还较弱小时尤其如此)。因此,劳资冲突就往往采取一些非常的表现形式,如示威游行、罢工,甚至于以暴力的方式(武装暴动)。典型的如19世纪法国爆发的数次工人武装起义。当然,在资方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的情况下,工人们也会采取争取投票权的方式来表达自身的诉求,典型的如英国历史上19世纪30-40年代的人民宪章运动。
至于不同层次的中介之间的冲突和斗争,则一般容易以执政者当中不同的派别之争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美国建国之初汉密尔顿与杰斐逊之间的观念之争(杰斐逊代表农场主和中小企业利益,反对大工业企业、大银行和证券经纪公司等),以及当代西方社会经常出现的两党(往往一党代表劳方或中小中介群体,另一党更多的代表资方或大中介群体)之争等。
当然,市场系统内部更司空见惯的斗争是由我们所熟知的先来的中介和后到的中介之间的竞争产生的。比如交流电发明出来后,新出现的交流电商家与原来的直流电商家之间的竞争,以及先成立的企业、银行和后成立的企业、银行之间的竞争,等等。这种竞争往往也十分残酷,但大多采取和平竞争的方式,对整个市场系统的发展带来一定益处。不过,这种竞争有时候也采取了非理性的暴力形式,这对社会的发展就没有益处了。例如,在欧洲中世纪时的佛罗伦萨,美弟奇家族和帕奇家族(均为银行家族)之间你死我活的斗争,以致发展到了互相谋杀的地步(大教堂谋杀案)。胜者夺得政权,败者则被监禁或流放。
我们再来考察一下冲突的可能结果。一般来说,早期市场系统在多数情况下会是或一方胜出,或两败俱伤。胜出的往往是资方,例如英国工人的人民宪章运动就最终失败。但也有资方失败的情况,例如20世纪瑞典社会民主党执政后,就长期推行有利于工人的方针政策,以致逼使资方也不得不走上街头游行示威。但也有最终劳资双方达成妥协的情况,而这往往发生在有第三方力量(例如政府或教会)从中调停的情况下。
最后,我们来分析一下市场系统内部的冲突的本质是什么。我们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大胆地指出,现今一切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个结论在当时,无疑是大胆而深刻的。但现在,我们已经可以更进一步、更本质地指出,这些阶级斗争的背后,实际上是市场系统内部两大法则之间要保持平衡的原理在起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说,阶级斗争是市场第一法则和市场第二法则失衡的表现;而阶级斗争要达到的结果则是恢复或者建立两大市场法则之间的均衡。
正像行政系统一样,市场系统内部的定律、法则和规则,以及市场正常运行所要求的不同的定律之间、不同的法则之间、不同的各个层次上的规则之间,要保持大致均衡的道理,也并不是一开始就为人们所认识到的。在整个市场系统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究竟是更应该首先满足互利互惠的法则,还是更应该首先满足信赖中介的法则,人们一时还看不清。而在现实生活中,在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下,那些大大小小的中介集团们出于自己的利益本能和外部竞争的压力,总是力图首先满足市场系统中作为中介的一方的利益,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首先满足银行家、资本家、企业家、商人的利益;而作为市场系统中的最终的实际交换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一方,则同样是在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下,总是力图首先满足自身的利益,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首先满足工人阶级或消费大众的利益。这种市场系统中两条不同法则之间的冲突,就是我们在历史上所看到的各种各样的捣毁机器、罢工、工人武装起义以及当代社会中的劳资冲突背后的本质。
当然,通过长期的以致痛苦的流血经验,人们最终认识到这两条市场法则同等重要,不可偏废任何一个。如果完全偏废其中一个法则,另一个法则也将无法长期存在下去。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就在西方市场经济系统占强势的近代国家中,看到经过长达二三百年的反复斗争,最终导致两条法则的代表者,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在20世纪初、中期互相让步,达成了妥协,从而两条市场法则达到大致均衡。资产阶级虽然得以合法地占有大量的社会财富,但却要受到累进税制和遗产税制的制约;而工人阶级则享有社会保障体系和强大的工会组织的帮助,使自己的生活得以不断改善。
除了这种由不同的定律、法则所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之外,市场系统内部还存在着由不同的具体规则所导致的冲突,或者产生一些源自规则的不完善、不配套所导致的冲突,这里我们就不去一一细说了。
(25)
第五章 理论说服——文明社会组织方式之三
原始社会末期的人们,除了有意无意之中发明创造出了如上所述的行政和市场这两大社会组织系统之外,还发明创造出了第三种社会组织方式,这就是用一套完备的理论观念来说服全体社会成员,使他们同意按照这个理论观念所说的来安排社会的分工协作。这个由一些优秀人物倡导提出各种各样不同的理论观点、并据此对整个社会的运行起着指导作用的系统,就是我们本章所要讨论的理论观念系统——简称理念系统。
具体来说,理念系统包含着这样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指该系统中的各种各样的理论;一层意思是指由这些理论所得出、所引出的各种各样的信条、观念。两者合起来就称作“理(论)、(观)念”。一般来说,某一个学说能否成为理论,就看其是否具有较明显的“体系”。这种系统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这个理论不仅只对人类所遇到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分别进行解释、指导,而是对人类遇到的所有同类问题、或至少是相当大的一部分同类问题同时予以解释、指导,而不论这些问题是自然现象方面的,还是社会现象方面的,也不论这些问题是行政系统带来的还是市场系统带来的。并且这种解释和指导是针对文明社会全体成员的,而不仅仅是为了社会中的某一部分人群(例如马克思主义就属于一种理论)。另一方面,理论的体系性还表现在该理论必须基本上是逻辑自足的,也就是说,该理论基本上能自圆其说而不明显地自相矛盾。[注①]
第一节 理念系统的产生及方式的选择
关于理念系统的产生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个方面是整个社会对理念系统需要的紧迫程度。另一个方面是理念系统建立的可能的传播形式。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方面。一般来说,当某个原始社会出于某种原因而不断遭受某些无妄之灾(如:霹雳、瘟疫、雷火、罕见的大旱大涝等)的时候,理念系统最容易产生。或者某个早期文明社会的运转总是出现问题时,理念系统也非常容易产生。[注②]
那么,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产生出的理念系统要采取上述的一种自成逻辑体系的理论形式呢?比如,如果采取“一题一解”的“习题集”的形式、或一问一答的索引形式行不行呢?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虑。一个角度是生物科学方面的,即相当一部分学者专家都承认,人的大脑本身具有一种进行成体系的逻辑思维的生理构造,偏好进行前后一贯的有联系的逻辑思维(当然这种偏好的程度是因人而异的,在思想家身上更强一些)。另一个角度就是从阶序选择原理来考虑。
实际上,简单来讲,正像行政系统用一个人的个人意志代替全社会的“共同意志”、市场系统通过中介来进行交换一样,理念系统采取自成逻辑体系的理论形式,也是出于降低成本的需要。换句话说,如果采取一事一议的习题集或答案索引的方式,则因为所要解决的问题过于琐碎、过于繁多,将造成“习题集”或“答案索引”的内容过于庞大,记忆成本过高,甚至使人无法查找,更无法应用;况且更重要的是,新出现的问题与“习题集”上的问题往往不可能完全一模一样,以致让人无法照抄照搬。而采取自成逻辑体系的“理论”形式,则人们学习、记忆的成本大大降低,只须理解并记住简单的几个原则、几条逻辑关系就行了,然后就可以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应用、具体办理。总之,我猜测,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各自争取信徒的过程中,那种成本非常低的以自成体系的理论的形式出现的观点,必然具有竞争优势,容易占据“统治地位”。[注③]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理念系统中的各个理论体系的具体产生途径。显然,在整个理念系统中,各种各样的、对早期人类来说是如此高深复杂、自成严密结构的理论体系,决不可能靠一群人在一起简单商议一下就可产生(像风俗习惯系统或行政系统那样);也不可能靠众多人的无意识行为而自发产生(像市场系统那样);而只能靠极少数好奇心极强、逻辑思维能力极强的天才思想家的冥思苦想才能诞生。而我们知道,一个非常有天赋的大思想家的产生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因此,一个伟大的理论的产生也就具有极大的偶然性。例如,远在公元前500多年,古印度就诞生了天才的大思想家释迦牟尼(Gautama Siddhartha,前566年?~前486年?),他完全靠着自身的苦思冥想而创建出了一个庞大的佛教哲学思想体系,令人惊叹,尽管就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水平来说,当时的印度文明并不比同时代的希腊文明及中华文明更发达。
除此之外,理论体系还有一个具体的产生途径,即,它也可以从风俗习惯中转化而来。例如,假如由于某种偶然的原因,某个原始社会中长期凭经验建立起来的各种各样的传统信条,恰巧都没有彼此矛盾的地方,或虽然有少数信条和其它多数信条有矛盾,但却由于某种原因而被碰巧废除了。总之,从理论上来说,完全凭着偶然的经验信条的积累,也能碰巧建立起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来。当然,一般来说,以这种偶然的途径产生的理论体系相对较少,也相对更困难一些。
现在我们来进一步看一下理念系统中的各种理论体系是如何传播到社会每个成员脑海中去的。显然,由某个创建了一套理论体系的思想家自身分别向每个社会成员逐一宣讲自己的理论,这种方式成本太高,尤其在规模稍大一点的文明社会中,几乎就无法实现。在古代没有强大的传播手段(报纸、印刷、无线广播)情况下,可替代的办法只能是,某个思想家先把自己的理论告之少数亲近的朋友,然后再由这些已被说服的朋友们分别再去告之各自的亲朋好友,就这样逐层逐级地扩散下去,最终进入全体社会成员的脑海中。这么做不仅传播成本大大降低,而且在逐级扩散传播的过程中,各层的宣教员们还会把理论通俗化,从而克服了成体系的理论难免艰涩的弊端,使最基层的人都能听懂。
除了上述最基本的“结社逐级宣教”的方式之外,若某个文明社会中已产生了行政系统或市场系统,那么,理念系统还往往会采取低成本的“借力”的方式来进行传播。一个是借市场之力,当某个重大集市之日,思想家会到人群聚集的市场上去演讲,并通过这些赶集的人们把自己的观点传播到四面八方。不过这种方式(“菜市场政治”)需要思想家或他的朋友具有高超的演讲天赋,就像在古希腊、古罗马常见到的那样。另一个是借行政之力,某个思想家通过某种渠道结识某个行政系统的最高领导,然后直接向这个最高“共同意志”阐述自己的理论,争取把他说服,然后通过这个君主的命令去实现自己的梦想。不过这种方式要求思想家或他的朋友,有极强的揣摩君主心理的天赋,就像在中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所常见到的那样。当然,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采取上述两种“借力传播”的方式都隐含着风险:在市场上演讲,如果所讲的观点触怒了民众,则很可能当场就被“乱民”暴打;在宫廷上当说客,如果所讲的观点触怒了君主,甚至引起猜疑,则很可能被投入牢狱。
最后,让我们把理论体系简单地分一下类。如果我们以理论体系的主要作用领域来分类的话,那么,理论体系首先可以分为三大类,即:指导宏观领域的、指导中观领域的,以及指导微观领域的。而如果我们以某个理论体系对社会产生指导作用的方式来分类的话,又可以分成直接起作用的理论和间接起作用的理论。前者如各种各样的经济学、管理学、以及各种各样的革命理论和改革理论,后者则如哲学、生物学、天文学、甚至数学等等。当然,我们还可以根据理论体系的直接作用对象的不同,把理论体系分为指导统治上层(或中介阶层)的,和指导下层民众(或最终消费者)的,等等。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在现实的社会中,不同的人们往往具有不同的利益。在许多的情况下,人们对某个理论是采纳还是拒斥,往往取决于该理论的最终结论是否对自身有利。如果某个理论在长期来看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有利,但却在短期内对甲有利,对乙不利,那么,在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下,甲就会认为这是一个好理论(正确的理论),而乙就会认为这是一个坏理论(不正确的理论)。
当然,人类最初发明出来的各种各样的理论体系,或者说整个理念系统,就像早期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一样,都是十分粗糙的,不完善的。当所遇到的新问题超出了人们所信奉的某个理论的解释能力,或当人们按照某个理论的预测去指导自己的行动,反而遇到了更大更严重的困难时,那么这个理论就面临着被淘汰、从而被另一种新理论所取代的危险。总之,人类社会的这个理念系统自身,自诞生之后,也存在着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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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理念系统的公律和定律
正像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存在和发展必须遵循其自身的一套具体定律规则一样,理念系统的存在和不断发展也必须遵循其自身独有的一套内在的定律和规则。
我们已经知道,行政系统的基本公律是服从命令听指挥,市场系统的最根本公律是自愿交换,那么,一个理念系统要想产生、存在、并发展起来,它要遵循的最基本的、最根本的原则是什么呢?简单来说,这个最基本的公律就是:遵从真理。遵从真理是什么意思呢?就是遵从人们认为正确的东西。显然,只有正确的东西才能要求人们去遵从,去按照它的要求去做。让我们通过比较来说明一下。我们知道,行政系统的公律是服从命令。也就是说,不管这个命令是正确还是错误,你都必须服从。而理念系统不是这样,它只强调服从自己认为正确的东西,服从自己认为是真理的东西。具体来说,如果某个人认为某个理论讲述的是真理,那么,即使没有人强迫他,他也会自愿按照这个理论所说的、所要求的去做。而如果他认为某个理论所说的不是真理,那么即使别人强迫他,他也不会按照那个理论所说的去做。总之,他是心甘情愿地去遵从真理。
当然,这里需要说明一点,这个真理必须能够向社会提供预测和指导建议。换句话说,无论什么理论,如果它只能够对过去的事情做出解释,而一点也不能对人们将来的行为提供预测和指导,那么这个理论、这个真理无论多么美妙,其解释无论多么正确,它也将丧失其在理念系统中的存在资格。
那么,怎么才能具体实现这个基本公律,并从而实际完成理念系统对整个社会所承担的组织和指导功能呢?简单地说,理念系统要能够不断发展壮大,不断趋近于真正的真理,从而对整个社会实际提供预测和指导,它就必须遵守如下的、由最高公律所派生出来的两条基本定律:第一条定律是“接受检验”,第二条定律是“多元备选”。我们先来看一下第一条理念定律——所有的理论都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显然,任何理论体系都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才能证明其有效性或真理性。这里,接受检验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允许理论的提出者和反对者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对该理论进行实际检验,另一方面则是包括理论的提出者和反对者在内,所有的人都必须接受检验的结果(假设检验的结果可以确定的话)。例如,爱因斯坦提出了相对论,他就必须允许别人对该理论进行实际检验,而一旦检验结果符合了爱因斯坦的理论预测,则大家就都接受、承认了相对论。当然,在社会科学的领域内,许多理论不能像自然科学那样可以经受十分严格准确的科学实验式的检验。但在必须接受检验这一点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是完全一样的。
我们再来看一下“多元备选”的第二定律。在这里,“多元备选”的意思是指,任何社会的理念系统必须能够同时给社会提供至少两种(含)以上的有效可行的备选理论(预测和指导建议)。也就是说,要同时向社会提供两套以上的行动方案,而不能只提供“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唯一一种行动方案。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假如只提供一种预测和指导的话,人们将无疑会丧失自主选择的余地了,而只能宿命地走这唯一的路。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理念系统的提供指导建议的作用已经蜕变了,因为建议听不听都一样,反正只有一条路可走。或者换个角度看,理念系统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变成了一个行政系统、或者是动物社会中的一套预设好的基因指令系统了,人们只能遵照它的唯一指令行事而不可改变了。举例来说,在殷商时代,龟筮都是代表天意的符号,占卜的结果也都是人们必须服从的“绝对命令”,在这种情况下,卜筮系统就还不能称之为是一个理念系统,它充其量只是原始的一个理论体系。因此我们说,理念系统要成其为理念系统,它就必须是多元化的,必须有各种各样的理论体系,能向人们提供多种可能的选择,也就是提供各种各样的指导建议(例如,拿上面的例子来说,至少也要允许人们能够“修德改卜”才行)。
进一步地,若必须提供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一般来说,则需要有两个以上的独立的理论体系存在才行。如果只存在一个理论体系,那么,由于其自身逻辑一贯的要求,一般来说,它很难提出两个差异足够大的预测指导方案,从而使得多元备选的第二定律很难实现。
而且,更进一步来说,“多元”不仅需从横的方面来看(在同一时间内有多种可选择的建议),而且要从纵的方面来看。即,随着文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新问题的不断涌现(即使自然环境暂时没有大的变化,社会内部环境也会逐渐产生变化。如,活生生的人,会不断地寻找并钻营新制度的漏洞、空子),有些原本适合的理论渐渐变成不适合了,而有些原本不适合的理论,渐渐变得适合了。我们只有在肯定某甲理论的同时,允许某乙理论存留下去,才能有备无患。一句话,整个理念系统自身也要不断发展,不断创新,不断变化,不断完善,甚至不断更新自己以前的指导建议,总之,始终保持着状态,这样才能一方面解决在应用某次理念系统的指导时所产生的新问题,另一方面又能解决人类社会所遇到的全新的问题(如当代的环保问题)。理念系统如果不能多元化、不能“创新”,它就成为一个“死的”理念系统了(就像蚂蚁社会中的蚁王,只能严格按既定程序先后分泌出不同成分的化学指令),而死的理念系统是不能适应活的可变化的文明社会需要的。
我们再来看一下第二条定律中“有效可行”的含义。如果“多元备选”主要是从理念系统中各个理论的创建者角度来说的,那么“有效可行”则主要是从理念系统中广大的接受者角度(理论的作用对象)来考虑的。“有效可行”的含义是:面对理念系统中种种不同的理论,种种不同的预测和指导建议,人们必须能够进行选择来相信某一种理论,来接受某一种预测和指导建议。当然,人们也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承担这种选择所带来的后果。换句话说,理念系统向社会公众或向社会的某个组织系统提供的指导建议必须是有效的,是可以采纳的(这有点类似行政系统中的“命令必须明确可行”)。
这种有效性或者可采纳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从物质成本上来看,指导建议必须是可行的。如果一个指导建议本身很好,但执行成本太高,超出了当时社会的承受能力,那么这个建议再好也是无效的。例如,举个极端的例子,在地球上试验核武器会污染环境,这时,你不能提出一个到月亮上去进行核试验的建议,因为即使技术上可行,执行的成本也太高了。其次,理念系统所提出的指导建议必须不过于超前,必须能为社会上主要的社会力量所理解、所认可,必须无悖于当时主要社会力量的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心理承受力)。也就是心理成本不能太高,否则,一个建议即使物质成本再低,也是一个无效建议(因为最终采纳执行这个建议的毕竟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注④]当然,一个指导建议除了成本不能太高之外,其本身还必须具有意义才行。例如,如果有一种理论认为全体自杀、大家一起升入天堂才是正途,那么,这种理论就是毫无意义的,只能称为邪说,而不能作为“多元备选”中的一元。
显而易见,“多项备选”与“有效可行”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没有前者,人们将丧失进行选择的可能性,理念系统提供的唯一的指导建议变成了类似动物社会中的遗传本能似的、绝对的基因命令;而没有后者,人们面对众多各种各样的、但成本都太高因而无法采纳的预测指导,想选也选不了,结果依然是无法行动,效果等于零。因此,只有同时兼顾这条定律的两个方面,人们才能有了自主选择的可能性,并能实际实现这种可能性,而理念系统最终也才能实现自己为社会提供预测指导、并进一步组织社会分工协作的功能。
(27)
第三节 理念系统的法则和规则
同样,正像从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基本定律可以进一步派生出法则一样,从理念系统的这两条基本定律也能进一步派生出不同的法则。具体来说,从“接受检验”的第一理念定律可以直接派生出理念系统的第一法则,即:信奉任何一个理论体系的人,都有权反悔,转而去信奉另一个理论体系。这条法则不难理解,例如,当某个曾被人们信奉的理论最终被反复的实践检验证明是错误的时候,或者当人们遵从这个理论的指导建议但最终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时候,人们当然有权利放弃这个理论而改信其它的理论。其次,从“多元备选”的理念第二定律,我们可以派生出重要的第二理念法则,即:理念系统中的每一个具体的理论,都有其不受其它理论干涉而独立存在的权利。(简称为“互不干涉”。)原因在于:既然客观上要求多元备选,那么任何一个具体的理论都有不受干涉的“被选举权”。也就是说,每个甲理论的创建者和信奉者,都没有权利要求乙理论的创建者和信奉者放弃自己的理论。更具体来说,甲理论的信奉者无权阻止别人去创建乙理论,也无权去阻止别人传播乙理论,更无权从肉体上去消灭乙理论的创建者和信奉者。
从理念系统的最高公律及两条定律和两条法则出发,我们又可以进一步派生出一系列理念系统的基本规则。例如,从“遵从真理”的最高公律和“接受检验“的第一定律,可以直接派生出“知情权”的规则。我们知道,社会科学的理论分析所依赖的是各种各样的、社会中实际发生的事实,所以,不仅创建理论检验理论的人们需要知道这些事实,而且接受这个理论的人们,也必须知道这些事实。因为,当人们接受某个理论体系时,其前提条件也是他们必须首先知道、了解这些事实,其后才能判断该理论对这些事实的解释和分析对不对,这个理论是不是真理。如果剥夺了人们对这些事实的知情权,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这将导致人们丧失了对各种理论建议的判断权、选择权。(这就像在自然科学领域,如果某个科学家从某个实验中得出了某个定理,那么,他就必须在公布这个定理的同时公布他所依据的实验数据,并允许别人重复做这些实验才行。)
进一步,又可产生我们大家所熟悉的思想自由及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规则。显然,不言而喻的是,一个理论只有经过思考才能产生、只有发表出来才能看出它能解释多少已知现象(以及解释得对不对),它的预测和指导方案是什么以及有多大的可行性。对于包含有多种不同的理论体系的理念系统来说,也只有每个理论都能自由发表出来,人们才能比较它们相互之间谁解释的现象更多一些,谁的理论体系解释得更好一些,从而谁的预测和指导建议正确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大家应该先按照谁的理论去尝试、去做。
另外,从“多元备选”的第二定律和“互不干涉”的第二法则,还可以直接派生出多元并存、百家争鸣、自由辩论的基本规则,派生出结社自由的基本规则,等等。同样,从互不干涉的法则中,又可以派生出更次一级的具体的小规则,例如辩论规则、议事规则。拿自由辩论来说,由于辩论的双方都具有“自我肯定”的本能,因此,在辩论过程中难免会有意无意地、情不自禁地彼此讥讽、挖苦,更进一步双方又会情绪化地逐步升级,不可避免地导致双方语言上的相互人身攻击,甚至最后情绪失控而彼此拳脚相加。(在早期的议会辩论中和自然科学会议的辩论中,都发生过此类“不雅”行为。例如在台湾地区的议会辩论中就常上演“武打”戏;再如地质学史上,“火成派”和“水成派”在辩论时也曾拳脚相加。当然我们最熟悉的要算“文革”,对立的两派先是大字报辩论,然后是谩骂攻击,最后是器械武斗。)因此,在经过若干次这种“不雅”的辩论之后,人们就有可能制定出一些辩论时所必须遵守的“规则”。例如当辩论发言时,辩驳的双方都面对会议的主持人,以向主持人陈述自己观点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看法(例如像美国费城制宪会议时那样),而不能直接彼此面对面地指名道姓地反驳。再比如,当对立的一方表达他的观点时,自己要有礼貌地倾听,不能中途随意打断对方的陈述发言。(由此又进一步发展出双方的发言时间应该彼此相等,或发表的文字所占版面应该相同等等细节规则。)总之,只要大家遵守这些具体规则,那么,当有着不同思想的几个思想家在一起聚会、共同讨论、互相补充提醒时,他们就不仅可以“和平共处”,还有可能发现更多的现象可以由某个理论体系来解释,也有可能发现某个理论体系可以有更简单的表述方式,等等。实际上,也只有大家都遵守这些自由辩论时的具体规则,整个理念系统才不仅可以保证“多元并存”,还有可能使自身得到不断发展,不断创新,不断完善。
再如,由“接受检验”的第一定律和“可以反悔”的第一法则,还可直接派生转化出“允许自主选择”和“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从众多的理论接受者的角度来说是“允许自主选择”,从若干的理论提出者的角度来说是“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其它诸如“宽容“等一系列的规则、观念,这里我们就不再逐一列举了。
下面我们就把上节和本节所讨论过的理念系统的公律、定律、法则、规则等简单图示如下:
遵从真理
接受检验 多元并存
可以反悔 互不干涉
控制传播 知情权 自主选择 思想自由 言论自由 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理念系统第一规则系列) (理念系统第二规则系列)
最后,为了更深刻的理解理念系统的各项律则,下面,我们把行政系统的律则、市场系统的律则和理念系统的律则对比一下:
行政系统
理念系统
市场系统
无条件服从命令
自愿遵从真理
双方自愿交换
命令一定要变
信仰可以改变
契约不可反悔
不必向命令执行者提供相关信息
必须向每个人提供相关信息
交换双方彼此提供相关信息
官员靠权力寻租
思想家靠才智赢得声望
中介靠信息致富
等 级 制
宗派制
阶 级 制
统一意志,全体遵守
自主选择遵从,若干家争鸣
双方自主交换
擅长提供安全环境
擅长提供正确理念
擅长提供富裕生活
警戒心为主要动力
好奇心为主要动力
好胜心为主要动力
依次依赖①攀比能力;②学习能力;③预期能力。
依次依赖①学习能力;②预期能力;③攀比能力。
依次依赖①预期能力;②攀比能力;③学习能力。
通过上面所述,我们来看一下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及市场系统的亲和性(相容性)。
从每个理论体系前后逻辑一致的特点来看,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有相似性:理念系统是非黑即白,要么对,要么错,不存在半对半错的可能。而行政系统是:要么服从命令,要么不服从命令,不存在半服从命令半不服从命令的可能。由此可以看出,理念系统与行政系统有着极大的相似性,或者说是有着天然的亲和性。但从无条件地服从命令这个行政最高公律和自愿遵从真理这个理念最高公律来看,二者又有着明显的不相容性。再从理念系统中各个不同理论体系之间的自由竞争角度看,理念系统又和市场系统有着相似性:多元并存,机会均等,自由竞争。由此又可以看出,理念系统与市场系统也有着天然的亲和性。再比如,由理念系统的第二定律多元备选派生出的选择自由、思想自由等,与市场系统的自愿交换原则、个体自主的规则等有很大的亲和性。但由理念系统的第一定律接受检验派生出的控制传播(见下一节)等又与行政系统的思想统一、舆论一致有着很大的亲和性,而和市场系统不太相容。总之,理念系统的规则系列与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规则系列均有着一半的亲和性,一半的不亲和性,而没有完全的亲和性和完全的不亲和性。
我们再换个角度看一下不同的两个人之间的交往能否同时存在两种社会系统的关系。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曾说过,在两个人之间或两个团体之间,绝对不能同时存在行政与市场这样两种关系。那么,理念系统的关系和行政系统的关系、市场系统的关系能否在两个人之间并存呢?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思想家(老师)和信奉者(学生)之间可以同时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因为在此时,服从真理与服从命令之间不但不存在着矛盾,反而能彼此加强。而这种彼此加强了的力量往往比单一的理念力量和单一的行政力量还要强大。同样,一个学生如果不仅真心信奉老师的理论,而且他又发现可以通过推广发行老师的著作赚到钱,那么这种理念上的关系和市场上的关系也能相得益彰。但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假如两个彼此有行政关系的人信奉的却是针锋相对的两种理论,那么,不仅两人之间的旧行政关系无法继续维持,而且还会转变为你死我活的新的理念宗派对立关系。在市场系统中,如果某个和老师另有着市场关系的学生转而信奉了一种和前老师完全对立的理论,那么,他不仅不去再发行推广前老师的著作,反而会去大力推广发行与前老师对立的理论著作来赚钱(也就是说,他和前老师之间的旧市场关系完全消失)。
(28)
第四节 第一均衡原理的表现形式
当然,正像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两条定律、两条法则相互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一样,理念系统的两个定律和两条法则——“接受检验”与“多元备选”之间,“可以反悔”与“互不干涉”之间,也必须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理念系统中两条定律和两条法则之间保持均衡的规律,往往是通过更复杂一些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并不像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的均衡规律那样一目了然。
比如,一般来说,人们会认为“接受检验”的定律似乎天经地义,怎么强调都不会过分,很容易在和多元备选定律较量中占上风。但实则不然。首先,何者算是通过了实践的检验,何者算是未通过实践的检验,这个标准就极难划定。比如,有的理论,通过较短时间的社会实践就可以得到大致的检验结果,而有的理论则需要相对较长一些时间的检验才能看出效果。再如,有的理论在接受检验时受到了其它因素的干扰,有的理论在接受检验时没有受到其它因素的干扰。而所有这些都易使人们在判断检验的结果时产生分歧。其次,创建各个理论体系的都是一个个具有自我肯定本能的活生生的人,每当一种新现象出现时,几乎所有信奉不同理论的人,甚至是信奉完全相反理论的人,都会本能地根据自己所信奉的理论来对这种新的事实加以解释,而且大家也都各自可以解释得通,只是牵强的程度略有不同而已。即使某个理论的预言在实践中不断碰壁,该理论的信奉者也会坚持认为理论本身没错,出错的原因在于执行上的偏差等等。总之,通过这些特殊的形式(对何为通过了实践检验的不同理解),多元备选的定律依然可以保持自身的强势,从而和必须接受检验的定律构成一种大致的均衡。
我们再来看一下“可以反悔”法则与“互不干涉”法则之间是通过何种形式来保持一种大致均衡的。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可以反悔”的法则容易占到强势地位,因为,只要允许信徒反悔(可以反复自主选择真理),那么,我根本就不用干涉某个理论的存在,这个理论也会因为自己信徒的纷纷反悔、重新自主选择而无法再存在下去。但实则不然。
下面,我们稍微详细地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一下这个允许反复自主选择的规则。所谓“反复自主选择”是指,面对众多的理论体系,从理想状态来说,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可以多次自主决定相信哪一个,或否定哪一个。但在一个已经初步成熟了的文明社会中,这种自主选择实际上是受到相对来说成本较小的有组织的社会力量的控制的。具体来说,这种控制是靠社会中的行政系统、市场系统以及风俗系统(关于风俗系统,详见下一章)的影响来进行的。
那么这些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又是通过什么具体方式来影响人们的自主选择呢?简单来说,它们是通过“控制传播”的方式来影响人们的自主选择的(还有一种方式是控制思考、控制研究,但这种方式成本太高)。首先,从有组织的行政系统的角度来看,当社会上的行政系统被理念系统中的某个理论所说服,并决定依照这个理论的预测分析来指导自己的行动时,出于我们前面在讨论行政系统时所说过的“思想统一”、“舆论统一”的内在要求,行政系统必然会加大对这个被其选中的理论体系的宣传力度,相对应地,它也会尽全力限制或阻碍其它那些没被选中的理论体系的传播。也就是说,行政系统会对理念系统的传播加以控制,对其中有些理论的传播加以放大(例如通过其控制的大众化传媒),对有些理论的传播加以缩小(例如只允许其在大学及科研机构和学术刊物中传播,或只允许出版印数少的学术专著,不允许出版印数大的普及性的小册子,更不允许上报纸、电视、电台等。或虽允许上报纸、电台,但在刊发的同时,另外再刊登许多批驳该理论的主流文章)。
其次,从市场系统的角度来看,市场系统中的各种力量也会对理念系统中的各种理论的传播加以控制,分别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理论给予金钱财政上的支持以加大其传播;对不利于自己的理论则不仅不给予金钱财政上的支持,反而会花大量的金钱雇佣专人与其唱反调(例如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发生的对宣传环境保护理论的《寂静的春天》的大肆围攻)。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社会下层民众(风俗系统)是怎样通过控制传播来影响个人的选择。一般来说,当理念系统中的某个理论过于和下层民众所普遍信奉的主流信条相冲突时,下层民众也会对这种理论加以坚决的抵制,不允许其进行宣传。这一点在宗教中表现得最明显。当某个新宗教的信奉者来到信奉旧宗教的民众中传道时,就会遭到当地信奉旧宗教的民众的起哄、驱逐,根本就不给他传播自己思想的机会,而无论新宗教的信奉者说多少“言论自由”的大道理也无济于事。总之,那些原本信奉旧理论、旧宗教,现在想改信新理论、新宗教的人,除了因“先入为主”的因素而承受内心的煎熬,承受被原来的同道骂为“叛徒”的磨难之外,还要面对接触新理论、新宗教十分不易、需要排除强烈干扰的困难。[注⑤]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可以反悔”的自主选择法则是通过理念系统之外的其它因素、通过被控制传播的途径而和“互不干涉”的法则达到一种大致均衡状态的。当然,不言自明的是,如果过于强调或偏重于多项备选及多元并存,则极易造成社会的动荡及社会秩序混乱,甚至使人们无所适从;而过于偏重接受检验及“控制传播”,则极易造成思想的僵化及社会的停滞不前。例如把已经是“控制传播”的理论再加以人为的强制性的画地为牢,变为“消灭其传播”,则不仅一方面,当在实践中发现自己所选择并“放大传播”的理论有严重缺陷时,再去寻找其它理论已不可得(被消灭了),另一方面,没有了对立理论的驳难,那个被选中的理论自身,也会由于没有竞争的压力而逐渐衰败下去,从而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停滞或在积重难返后的突然崩溃。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可以反悔”和“互不干涉”这两条理念法则,在当代现实生活中保持均衡的一个十分隐晦独特的形式。我们知道,在美国参议院的程序中,长期以来,都似乎存在着表决程序上的“设计漏洞”,以至于极少数参议员可以采取冗长的、不终止的“发言”来阻碍某项议案进入表决。表面上看,这种现象极不合理,这种制度安排也十分“弱智”。但实际上,这恰恰是“互不干涉”的法则在起着作用,使少数派的意见能多少不受干涉地得到留存和尊重。
由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几个重要的推论。一个推论是,理念系统内部不同定律之间的斗争,不同法则之间的斗争、冲突,不是像行政系统或市场系统那样,通过不同等级和不同阶级相互之间不同的物质利益之间的冲突表现出来。换句话说,对于不同宗教派别之间的斗争、不同理论派别之间的斗争,我们不应过于执着地试图去发现冲突背后所隐藏的经济利益。比如,对上世纪60年代的中苏冲突,对21世纪哈马斯和法塔赫之间的冲突,以及例如当代中国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几次大的理论上的交锋,其背后往往并没有起决定作用的物质经济因素。另一个推论是,就整个理念系统来看,其第二层次的两条法则(“可以反悔”和“互不干涉”)之间的平衡,不太可能由理念系统内部不同的理论体系之间的彼此斗争来实现。即,不可能像行政系统内部那样,通过不同等级之间的斗争来导致第二层次两条行政法则之间的平衡,也不可能像市场系统中那样,通过不同阶级之间的斗争来导致第二层次两条市场法则之间的平衡。理念系统不同法则之间的平衡往往会通过别的途径来实现(详见第七章《文明社会的结构》)。
(29)
第五节 各种思想观念的最终来源
稍微仔细考察一下,我们就可以发现,无论是哪一个文明社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总是会出现许许多多的各种各样的理论观念。那么,所有这些五花八门的理论观念的来源是什么呢?人们能随心所欲创造出思想观念来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可以先来考虑一下有关外星人的形像问题。在当代的电影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有关外星人的形像。这些形像当然是人们想象出来的。但仔细考察一下,我们就不难发现,所有这些外星形像其实都是我们地球上的人类所见过的,大自然中存在过的各种动植物形像、包括我们人类自身形像的变形、夸张和组合。我们决不可能百分之百凭空想出一个外星人形像。同理,我认为,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整个理念系统中,各种理论体系的思想观念也不可能凭空产生,只可能来自于人们的现实生活。
一般来说,有四个方面的现实来源。一是来源于行政、市场和理念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自身所具有的公律、定律、法则、规则体系(随着文明社会的发展,这逐渐占据了各主要理论观念的主要部分);二是来源于自然现象、自然规律及各种自然科学理论的启发;三是来源于历史上旧有的风俗习惯的影响;四是来源于人类自身的动物性基因本能。例如,西方历史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等级制以及马基雅维里的理论、霍布斯的国家理论显然受行政系统规则系列的影响,中国历史上的儒家和法家理论也是受行政系统规则系列的制约;而中国历史上的杨朱的“一毛不拔”观点及西方历史上洛克的政府理论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等则受市场规则系列(契约神圣)的影响;而基督教的理论则多少受到自然科学中地球中心论(托勒密)的影响,佛教的生命轮回则受自然界中天文现象的循环和昆虫蜕变形态现象的启发;而从古至今一直存在着的弱肉强食的理论(强权即公理)以及同性恋属非法的观念,则是显然受到动物界现象及人类自身基因本能的影响。到了近现代,我们更能在各种各样的思想理论体系中看到三大社会工具规则系列的强烈影响。如马克思的理论、凯恩斯理论,均是建立在对失调的市场系统的负面作用的批判之上,而哈耶克的理论则是建立在对失调的行政系统的负面作用的批判之上,邓小平的理论则是建立在对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不同作用的肯定之上。
另外,文明社会历史上曾出现过的,打着各种各样“天命”、“天道”、“自然法则”、“自然规律”、“天赋权利”等等旗号出现的各种思想哲学观念,若仔细分析,在其背后我们都可以发现三大规则系列的影子。例如,拿西方近代出现的所谓天赋的“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追求幸福的权利”这四个权利来看,第一个的背后是市场原则和理念原则在起作用,第二个是在反对行政等级制,第三个和第四个更主要是市场规则的具体体现。再比如共产主义、计划经济的理论,背后也能明显看见行政规则的作用。进一步地,在各种各样针锋相对的理论观点中,我们也都可以发现:它们之间或者是不同的社会工具规则之间的对立,或者是同一社会工具规则系列之内的第一和第二定律之间、第一和第二法则之间的对立。
下面,我们把人类历史上曾出现过的各种主要理论观点、法律原则、人权观念等列表如下,并指出其相应的最终思想来源:
表1:
人权原则及法律原则
例证及内容
直接来源
间接来源
自由和平等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7、8、488条
《德国民法典》第1条
市场公律;
理念第二定律、第二法则;
原始社会风俗
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所有权自由)
《法国民法典》第544条
《德国民法典》第3条
市场私有制规则
第一市场法则
契约自由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01、1134条
《德国民法典》第305条
第二市场定律;
市场意志自主规则;
市场公律
契约神圣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
依法成立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市场第二定律
《五月花号公约》
我们自相联合缔约,结成公民团体并从而颁布、制定公正而平等的法律、法令、条例、典章,预期最能符合且使益于殖民地的公共利益。
市场契约;
理念结社
市场公律;
理念公律
法国《人权宣言》第2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市场规则;
理念规则
生命权,自由权、平等财产权、追求幸福权
《弗吉尼亚权利宣言》(1776)
《法国人权宣言》(1789)
《世界人权宣言》(1948)
《欧洲人权公约》(1953)
行政第二法则;
市场公律;
理念第二定律、法则
社会主义
工作权、发展权、参政权、生存权、从事宗教权、结婚权、受人道对待权
米尔恩(A.J.M;lne)
1986年
生命权、要求正义权、受帮助权、自由权、被诚实对待权、礼貌权、儿童受抚养权。
行政第二法则;
理念公律;
市场公律;
原始风俗
自然公正原则(一)
(任何人不能作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各国法律
日常生活中的经验
行政公律;市场公律
自然公正原则(二)
(仲裁人必须听取双方
当事人的意见)
各国法律
日常生活中的经验
行政系统均衡原理;市场系统均衡原理
遗嘱自由原则
《德国民法典》第1937条
私有制规则;意志自主
市场公律
第一市场法则
过失责任原则
民事权利限制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6条(“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第545条(“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证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
遵循先例原则(一)
(本次判决受以往判例的约束)
英国普通法
风俗原则
市场惯例
遵循先例原则(二)
(下级法院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
英国普通法
行政下级服从上级规则
程序先于权利原则
(救济先于权利)
英国普通法
市场规则(重视签定契约的程序)
意见重于形式原则
(权利先于救济)
英国衡平法
中国法系
行政规则(重命令的内容而轻发布命令的形式)
司法权优先原则
美国法律体系
理念系统第二法则
遵循法理
大陆法系
理念系统原则
行政第二定律
罪刑相适应
市场等价交换规则
罪刑相法定
第一行政定律;
第二市场定律
沉默权原则
美国宪法、《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市场公律
陪审团制
英国普通法系、美国宪法
市场仲裁惯例
法官断案
中国法系
行政公律
对抗制诉讼模式
英、美普通法系
市场仲裁惯例
我们再把中外历史上一些重要思想家的观点及其来源列表如下:
表2
思 想 家
思 想 观 点
来 源
老 子
小国寡民。
风俗公律
孔 子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行政等级制规则
墨 子
尚同。兼爱。
行政原则。
行政第二法则
杨 朱
“物利不由义……物我兼利”。“损一毫以利天下,不与也;悉天下奉一身,不取也。”(《列子》)“贵己”、“为我”。
市场原则。
反对行政原则。
孟 子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行政第二法则。
韩非子
势(术)法
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
行政原则;
行政第二定律
西塞罗
行政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无声的行政官。
(《论法律》)
行政公律
阿奎那
法律无非是达到共同幸福的理性秩序。它由对共同体负有照料责任的人制定并公布。
行政公律;
第二行政法则。
加里克里斯
自然本性决定强者比弱者得到的多一些,这就是公正。公正就在于优者统治劣者,优者比劣者占有更多。(《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商务,1964,29页)
生物界中的弱肉强食原则
基督教会
可以容许私有财产的存在,但私有财产的使用应有利于公共利益。(《经院经济思想》载《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4卷,279页)
市场规则;
第二行政法则。
圣 • 奥古斯丁
人们若果真的决心不相信任何自己不能完全知晓的理,那么人类社会中便没有什么事物可以免受威胁了。(《信之功用》)
市场第一法则
马基雅弗利
(Machiavelli,
1469-1527)
国家的外交依靠实力,君主无需用道义和诺言来约束自己。国家利益是政治行为的唯一准则,为此君主可以使用暴力、欺诈、违约等一切手段。
生物界弱肉强食规则。行政命令可变规则、目的(效果)大于手段(程序)规则
马丁.路德(Mart-
HER,1483-1546)
世俗权力的存在是上帝的意愿,是人们的需要,因此人们必须服从王公,即使这些王公是不公正之人。“我主基督把我们的灵魂和躯体置于皇帝和世俗法之下。”
行政原则
J.加尔文(Jean
Calvin1509-1564)
经商致富的才能是上帝的一种恩赐,财富是一种天意的安排,追求财富是符合道德的。
市场原则,市场法则。
让.博丹(Jean Bo-
Din1530-1596)
国家主权(共同意志)是凌驾于所有臣民之上的、最高的、绝对的权力,其中包括未经臣民同意就为他们制定法律的权力。君主(共同意志的代表)不应受到立法机构的任何限制,包括不受前任及自己制定的法律的限制。
行政命令——服从原则;行政“命令可变”定律
康德
每个人都有能力就生活里什么是好的作出他或她自己的决定。每一个人都应该被允许去形成他们自己的关于何者为好的概念、去作出他们自己的选择、计划和决定。社会必须对每个人作出决定的能力以及他们对那些决定承担的义务表示尊敬。社会不应该把个人当做达到目的的手段。它应该在价值上把每个人看做他们自身的目的,而不是聚积某些目标的工具。
由市场自愿交换的原则派生出来。
罗素
自从公元前600年直到今天,哲学家们可以分为希望加强社会约束的人与希望放松社会约束的人(《西方哲学史》(上),22页,商务。1986)
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之间的对立和互补
基督教价格主义
所有的基督徒都是基督身体的组成部分,任何部分受损,都是整体受损;整体部分受损了,必将作用到构成整体的每一个基督徒。
行政系统的整体观念
最后,我们再把世界上一些重要宗教的礼俗制度及道德戒律的来源列表如下:
表3
宗教类别
宗教制度的内容
来 源
婆罗门教、印度教
种姓制度
生物界弱肉强食;
“遵从先例”的风俗定律;
行政“等级”法则。
犹太教
1、 同族债奴,每7 年(服役满6年)释放一次。
2、 “禧年制度”:每逢禧年(7×7=49年)即免除所有债务、释放所有奴隶(包括异族)。
原始社会规则和行政等级制、市场阶级制的一种折中。
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印度教
禁止一切利息,或禁止高利贷。
原始社会互助的风俗。
犹太教法典
看护墓地(犹太人的墓碑比皇家的宫殿更可贵)
原始风俗;市场个人至上规则
基督教
人人皆兄弟,人人应互爱
原始社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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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理念系统的特点
下面我们再来分析一下文明社会的这个理念系统本身都具有哪些与生俱来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在指导方案的提供上达成基本共识的艰难性。在同一时间内,不同的思想家会提出种种不同的理论体系,提出种种不同的校正社会问题的指导方案。而且,这些方案之间的区别往往不是A和小a之间的区别,甚至也不是A和B之间的区别,而是A和-A之间的区别(也就是说,不同的方案之间往往针锋相对,非此即彼)。当然,人们首先会想到的,是由提出各种理论的人们彼此之间沟通,进行调和,进行妥协,折衷采纳彼此不同的主张。但这种做法基本上不可能。一方面,正像我们在本章第一节中所指出的,出于降低学习、记忆成本的原因,任何一种理论的自身都是自成体系的,逻辑一贯的,有其内在的紧密关联,不可能去掉一半而保留另一半。因此,如果两种自成体系的理论相对立,那么它们之间就几乎无法调和折衷。另一方面,我们知道,理念系统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各个社会工具系统内在的公律、定律、法则等等(详见第五节),而这些公律、定律、法则相互之间往往是根本对立的,是无法调和的。如果硬要调和,那么,调和的结果有可能是出现一种不伦不类的理论、或自相矛盾的理论,而原来各个理论的优点都丧失或减弱了,调和出来的“理论”往往还不如原来其中某一种理论好。
而更重要的也许是,各种理论体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校正指导方案,往往适合了文明社会中不同人群的需要。具体来说,比如行政系统的某种不完善带来了种种不良后果,但这种后果只给社会上某一部分人带来恶果,而对另一部分人并不带来恶果甚或能带来好处,那么,显然,提出维护原行政系统的理论就会遭到前一种人的反对、而受到后一种人的信奉和欢迎。而倡导改革旧行政系统的理论就会受到前一种人的信奉和欢迎,而受到后一种人的反对。尤其是在两部分人的数量(或力量)几乎一样大的情况下,可以说就完全没有达成基本共识的可能了。
而且,任何一个新理论的出现,任何一个新的校正指导方案的提出,虽然都只是一种假说,但在没有经过实践证明它就一定比旧理论或别的新理论、别的校正指导方案差的情况下,每个理论的提出者都会本能地认为自己的理论比别人的优越(否则他就不会提出自己的理论了)。总之,在何种理论为优,何种理论为差方面,由于理论提出者的自我肯定的本能(满足自己内在的心理需求),加上人类的社会生活无法像自然科学那样可以在事先做出十分精确的实验来验证某一种理论,因此也造成了理念系统提出的各种有效的校正指导方案必然互不兼容。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理念系统内部对所提供的指导方案难于达成共识这一特点,实际上恰恰符合了社会对理念系统需提供多项方案备选的功能要求。换句话说,正是理念系统的这一不易达成共识的特点,使它能够完全承担提供预测指导方案的社会角色(这正像行政系统令行禁止的特征,恰恰适合它担任处理危急事件的社会组织角色一样)。即,正是理念系统的这个特征,使“多项备选”不仅是社会组织工作的必须,而且使它成为了可能。
和这个特点相联系,理念系统内部不同理论派别之间的斗争往往非常残酷。尤其是当理念系统内部的不同思想体系和理念系统之外的某个社会组织工具系统相结合,例如和行政系统或风俗习惯相结合,从而产生出不同的意识形态和不同的宗教,那么这些不同的意识形态、不同的宗教派别之间的斗争、分歧,更是不可调和的。例如,二战后东西方不同意识形态之间,以及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犹太教和基督教之间,犹太教和伊斯兰教之间,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之间,伊斯兰教和印度教之间,都产生剧烈的冲突,而且其斗争往往异常残酷。甚至有时候在外敌当前的情况下,也不能消除这种宗派冲突。例如,20世纪60年代,前苏联和中国都面临着强大美国的敌意,但这并没能消除他们彼此之间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上的分歧,以及由此所产生的敌意。又比如21世纪初的巴以冲突,在强敌以色列面前,巴勒斯坦内部同样信奉伊斯兰教的法塔赫派和哈马斯派之间,也冲突不断,有时甚至升级为暴力。
而且,如果由于某种机缘,理念系统中的某个理论派别得到了某个实际执掌全社会的机会,那么这个理论体系的信奉者们就会毫不犹豫地利用这种掌权的机会来反对与其对立的别的理论体系,而且其手段往往更加残酷,就像上世纪五六七十年代的中国(尤其是“文革”)所发生的那样。这倒不是因为思想家们更加卑鄙,而是因为思想家往往更容易走极端,因为他坚信自己代表的是真理(而“遵从真理”是最高公律)。再如在法国大革命中,信奉各种理论体系的革命者轮番上台,他们不仅对旧时代的国王毫不留情,杀死之后还要虐尸(与之相对照的是,如果某个国家打败了另一个国家,那么战胜者往往会对战败国的君主给予一定的尊重,如亚历山大给予已死的波斯国王下葬),而且,对于同属革命者但不属于一个理论派别的前战友们同样要斩尽杀绝。原因无它,只是因为他们相信只有自己才是代表了真正的真理,而为了维护真理,为了实现真理所指出的理想,他们必须这样做,在原则的问题上没有调和的余地。实际上,不仅激进的理论派别之间是如此,即使是比较温和的理论派别,例如主张非暴力、主张不杀生的理论派别,在排除异己这一点上也同样如此,只不过他们是以自虐或自残(如自焚)的方式来表示自己的不妥协。例如,我们知道,20世纪中叶的印度独立运动中的圣雄甘地,是个主张温和抵抗的代表人物。但他也坚持绝对真理,拒绝任何妥协。当他和同属一派、共同反抗英国的贱民领袖安贝克(B·R·Ambedkar)意见相左时,他竟然以绝食为手段,直到濒临死亡,最终迫使后者改变主张。
理念系统的第二个特征就是许多中外学者都敏锐观察到的“批判精神”,或曰追求完美的“理想型性格”。从理念系统自身的功能来说,它天然地就具有批判精神,舍此无法完成其对社会的校正指导作用。但我们这里所说的批判精神和追求理想的性格不仅指此,而是说,当社会出现了一个局部问题时(例如行政系统中的腐败和市场系统中的欺诈),理念系统所得出的解决方案往往并不局限于解决这类具体问题,而是针对全局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同时进行改造(不管这类具体问题的产生和全局有关系还是没关系,关系大还是关系小),并往往提出一些理想型的社会模式(不管自己的提议是不是费力不讨好)。何以如此呢?原因实际上仍然在于理念系统中各个具体理论体系所采取的前后逻辑统一的、有机的整体的理论叙述方式。长期习惯于成体系地思考问题和表述问题的各个思想家们,在不知不觉中、在潜意识中就会形成把局部问题放到整体问题中去考虑的习惯。同样,长期受自圆其说的、逻辑完美的理论体系的熏陶,思想家们也会在不知不觉中形成追求完美的“理想型人格”。由此也就造成了整个理念系统相较于其它社会系统的更为突出的“批判精神”及“追求完美”的性格。
由上述两个特征,我们可以得出的一个推论是,决不能像柏拉图所主张的那样,由哲学家(思想家)或有哲学家气质的人来当国王(行政首领)。因为,思想家是内在心理需求极强的人,如果由他来进行行政决策,那么他在考虑大政方针时,首先想到的是他的决策是否符合他的思想理论体系,是否符合他的信仰原则,是否符合他所认为的“真理”,而不大考虑大多数人的意志和感受。如此一来,他就极易走极端,不撞南墙不回头(甚至撞了南墙也不回头)。而且由于其固有的不妥协性,使思想家听不进不同的意见,甚至本能地残酷打击与其思想观点不同的人,这就使得他的决策选择范围极其狭小,他的决策失误也难以得到迅速纠正。历史上,无论是道德高尚的思想家还是道德低下的思想家,均是如此。前者的例子如红色高棉的波尔布特,后者的例子如德国的希特勒。
理念系统的第三个主要特征是(这个特征同样是和第一个特征相关联的),其内部的任何一个独立的思想理论体系,都具有天然的裂变滋生性。也就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随着第一代原创思想家的去世,无论多么铁板一块的理论,最终都会分裂成不同的流派。而当某个思想理论体系在整个社会的理念系统中成为一个主流思想体系之一时,这种内部的裂变滋生性往往表现得更加明显。从历史事实来看,无论是孔子创建的儒家学说还是马克思创建的科学共产主义,最终都裂变发展出了众多的思想流派。世界上的三大宗教,也莫不如此,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等宗教内部均是教派林立。那么,何以如此呢?简单来说,这首先是由理论体系本身的系统性造成的。在整个庞大的逻辑体系中,思想家为了追求系统性、连续性,往往自觉不自觉地有一些牵强附会的地方。这样,一旦在某一个环节点上产生了一个不严谨的地方,或产生了一个容易引起歧义的地方,那么,不同的后人由此推理派生出去,就可以产生截然不同的学派。其次,一旦创建某个思想理论体系的大思想家去世,那么,对于其思想的不同理解,以及在其没来得及论述的、新产生的问题上的意见分歧,也极易产生不同的思想宗派。(当然,这一个特点也可以看成是理念系统“多项备选”的功能所要求的。)
第四,如果从和行政系统、市场系统相对比的角度考察,理念系统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即它的易依附性:理念系统往往不容易直接地养活自己,它经常依靠向其它的两个系统提供服务来间接地养活自己。道理并不复杂,因为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本身可以直接组织社会生产,它们只需从自身所创造的额外财富中提取一部分就行了。而理念系统则不同,它自身无法直接组织社会生产。当然,从理论上来说,一个大思想家也可以直接去面对全体的社会成员,并说服他们去按照自己设想的方案去安排组织社会生产,并建立起一个理想型社会。但实际上,在中早期的文明社会,由于传播手段的限制(多数社会成员不识字,没有印刷机,又没有无线广播等,这样做的成本近乎天文数字,在具有一定规模的文明社会中根本无法实现。因此,思想家们只能向实际组织社会生产和分配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提出建议,自己无法去直接创造财富并分得自己的一部分。由此也造成了我们在现实中所常看到的现象:一个思想家在研究创建出理论之前,他必须先在行政系统中或市场系统中承担某一份“工作”来养活自己;而在理论创建出来之后,他又必须以“行政”的手段或“市场”的手段甚至“风俗”的手段来把自己的理论推销出去,从而间接地来对社会产生影响。即使在一个规模不大的文明社会中,例如,在古希腊社会,一个思想家也必须先借助集市的时空,以演讲的方式来说服听众,然后再依靠(通过)现存的某种大会表决的组织机制(无论这个表决机制属于行政系统、市场系统,还是风俗系统),来实际实现自己的理论主张。
当然,在文明社会逐渐发展成熟后,在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均认识到了理念系统不可或缺的巨大作用之后,尤其在人们较充分地认识到了多元并存的理念法则、且传播手段取得了质的飞跃、大大加强了的今天,理念系统不仅已经可以通过预售自己的理论、从而在理论创建出来之前就能相对独立地养活自己,而且,在所创建的理论未被社会所接受的情况下,它也会被社会组织系统所收养容留,进行自己的研究工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