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小捷
发表于 2017-4-29 14:21:13
(31)
第七节 理念系统的状态及其影响因素
在文明社会中,一般来说,理念系统往往呈现出三种主要的状态。第一种状态是,在整个理念系统中,存在着大致势均力敌的众多理论体系,例如有几十种甚至几百种理论体系存在。第二种状态为,在整个理念系统中,存在着几种主要的理论体系,而其它的所有弱小的理论都处于从属的地位。第三种状态是,在整个理念系统中,存在一种强势的理论体系,它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其它所有的理论体系都处于配角地位。
显然,如果整个理念系统处于第一种状态中,那么,这个理念系统的整体就是十分分散的,力量并不强大。如果理念系统处于第二种状态下,则理念系统的力量比较适中,既不十分强大,也不十分弱小。而在第三种状态下,整个理念系统的力量就是集中的,因而力量就十分强大。而从理念系统内部各定律、法则的均衡角度来考察,则显然,第二种状态的理念系统较理想。因为第一种状态的理念系统选择起来较难,成本太高,甚至让人无所适从;而第三种状态则有悖于多项备选的定律。
那么,在一个存在着众多理论体系的理念系统中,某个理论体系是否强大,是否能占据主导地位,又取决于什么呢?
简单来说,一个理论体系是否有力量,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取决于该理论体系自身的特点,即,该理论体系所能解释的已知现象是多是少,所预测的成功率是大是小;其理论体系本身是简单还是复杂,容易明白还是不容易明白。(注:至于某个理论的真理性是多还是少,在人类文明社会的早期并不起主要作用。)这一点不难理解。如果一个理论体系自身就漏洞百出,前后矛盾,不符合人们基本的思维习惯和思维逻辑;或者它所预测的事实总也出现不了,根据它来指导行动总是导致灾难,那么,自然,这样的理论就无法强大起来,甚至无法长期存在下去,更不用说要在整个理念系统中占据主导地位了。同样,如果一个理论虽然本身是正确的,但其表述得过于复杂深奥,令人看不明白,那么,这个理论无论多么正确,它也是发挥不了强大作用的。
另一方面,也许是更重要的方面是,某个理论体系是否有巨大的力量,能否对人们产生巨大的影响,主要取决于该理论体系所解释的现象、所回答的问题、所预测的未来、所提出的指导建议,是否恰好满足了绝大多数人当时的需求。如果某个理论体系恰恰迎合了当时人们的普遍物质需求和心理需求,那么,即使其本身有一定的缺陷,人们也不会去注意,更不会去计较。而如果某个理论体系本身完美无缺,甚或就是百分之百的真理,但如果它不能满足人们眼下的即时紧迫需求,甚至恰好和人们当下的紧迫需求相矛盾,那么它在当时也不能发展壮大起来,更谈不上能在当时具有多大的力量了(我们可以回忆一下阶序选择原理)。例如,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就符合了20世纪一二十年代的俄国和三四十年代的中国绝大多数人的需求,因而具有了压倒一切的力量。再比如,凯恩斯的理论符合了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时美国大多数人的需求,而纳粹的理论则符合了二三十年代德国大多数人的需求,因而都具有了强大的力量。
最后,某个理论体系所具有或所能利用的传播手段(传媒工具)如何,也会对它的发展扩散产生巨大的影响,并进而影响到它对人们产生的力量。[注⑥]。显而易见,无论一个理论体系看上去多么正确、多么通俗易懂,也无论它在多么大的程度上恰恰满足了人们当时的物质需求和心理需求,但只要这个理论体系没有传播的手段,不具备传媒工具,那么这个理论体系也只能“养在深闺人未识”,无法在社会上产生强大的实际力量。与此相反,如果某个理论体系本身很糟,也未能完全满足人们当前的需求,但只要它掌握了强大的传播手段(舆论工具),甚至能把谎言重复一千遍,那么它就能产生强大的力量。例如德国纳粹时期的种族主义理论以及中国“文革”四人帮时期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当然,如果某个理论体系和其它理论体系同样出色,同时它又受到了在社会中占强势地位的某个社会组织系统(行政、市场或风俗系统)在传播手段上的大力支持,那么它就必然会成为在理念系统中占据超强势地位的理论体系。进一步地,一个在世界诸文明中占据强势地位的文明,该文明理念系统中的强势理论也将在世界诸多理念系统中占据强势地位,成为权力话语,因为它有着比其它弱小文明强大得多的传播手段(甚至它的语言也将成为强势语言,例如英语)。再回想一下,我们曾说过“多元并存”和“控制传播”这两条理念规则的具体实现,实际上都是通过对传媒工具加以控制和操纵来进行的。因为某个理论是否是真理,是否满足了人们当下的物质需求和心理需求,这两点是不易控制的,但物质性的传媒手段是完全可以实际有效控制的。
下面我们来考察一下理念系统在整个文明社会中的影响力。除了本节开头我们所说的理念系统的力量由理念系统自身的状态(分散还是统一)所决定之外,实际上还有许多外在的因素也能严重地影响到整个理念系统在社会中的力量。
例如,我们假设某个理念系统自身近乎是统一的(也就是说在这个理念系统中存在着一个占据主导地位的理论体系),那么如果这个具有单一理论体系的理念系统和某个行政系统结合起来,变成为意识形态,或者干脆某个具有单一理论体系的理念系统由于某种机缘,其自身就以准行政的方式组织起来,一身而兼二任,其力量自然就加倍强大(如中国古代和行政系统结合在一起的儒家学说、西方中世纪时准行政化的基督教教会组织、伊斯兰教崛起时的军事—宗教集团、近代以马克思主义为信仰的各种共产党武装组织)。再比如,如果某个具有单一理论体系的理念系统在其宣教传播时,配合以种种神秘的仪式、种种独特的程序,且这些仪式和程序的繁简程度十分恰当(过简不利对人产生影响,过繁则使人不堪重负),或者干脆更进一步,该单一理念系统直接或间接地与风俗传统结合在一起、变成为宗教,或变成为人们新的风俗传统的一部分,那么这个理念系统就能对人产生更其巨大的力量。例如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印度教均是一身而兼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这两任,从而形成强大的力量。当然,如果某个单一理念系统恰好符合了当时整个市场系统的发展需求,从而在钱财方面能得到大量的支持,使其具有了更多的研究经费和传播手段,那么它的力量无疑也会立即倍增(应用科学往往比纯科学,例如哲学和理论数学,在社会上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其道理就在这里)。最后,如果构成单一理念系统的那个单一理论体系本身就是真理,同时又恰好能满足人们的当时所需,其自身又具有强大的传播手段,那么这个单一的(统一的)理念系统的力量就几乎是战无不胜的了。
最后,尤其在中早期的文明社会,许多偶然的因素也在强烈地影响着整个理念系统或理念系统中某一理论派别的力量。例如在中国的商朝中期,负责占卜预测的僧侣势力(准理念系统)很强。但有一次当武丁准备征伐土方和鬼方时,僧侣们占卜后的回答是否定的(“师有祸”)。可是武丁最终没有听从,而是坚决地进行了对土方和鬼方的战争,并取得了彻底的胜利。我们可以想象到当时,做出占卜预测的僧侣们将多么丢面子,其地位和影响力也将一落千丈。同样可以想象出,如果武丁战败了,那么他的威望及整个行政系统的影响力将急剧下降,而僧侣们的影响力(准理念系统)将大增。总之,这场战争的胜负的偶然因素(我们知道,战争的胜负偶然性极大)决定了理念系统今后在社会中的强弱与否。再比如,巴黎公社和苏联的十月革命均因偶然的机缘(普法战争和第一次世界大战)靠城市暴动而取得或暂时或永久的胜利,于是依靠工人阶级在主要城市发动起义夺取政权的理论就取得了强势的地位,以致后来的中国共产党人走了许多年的弯路才从血的教训中认识到这个理论在中国行不通,从而改变做法,最终走上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4-30 09:35:53
(32)
第八节 理念系统的特殊功能——心理补偿功能
历史上,尤其在文明社会的早期,或者由于自然环境方面的原因,或者由于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这里指遭到外族的压迫),更或者由于自身社会内部由于行政和市场这两大社会组织工具的不完善,人们对有关的定律和法则还没有较充分的认识所导致的社会混乱,常会使整个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或社会中的某一阶层的人遇到几乎无法克服的困难,且这种困难的强度,甚至已经逼近或超过了人们的安全需求和生理需求以及心理需求的底线。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会产生强烈的心理补偿诉求;而在这同时,社会上也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理论体系,来对所遇到的问题、所无法克服的困难进行全新的解释,以调适人们的心理来战胜困难。这时,遇到极大生存困难的人们就会一方面抛弃掉自己原来所具有的旧观念,一方面又从这众多的新理论中选出一种最能满足其当下心理补偿诉求的学说,并进而信仰它,以便用新获得的心理需求上的满足来补偿自己在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上的严重不足(参见第二章第四节)。(例如,欧洲中世纪的基督教会告诫人们,“轻视自己的人,在上帝那里就受到尊重。不顺从自己的人,便顺从了上帝。你应当把自己看得很微小,这样,在上帝眼中,你就是大;因为你愈是为人间所蔑视,你就愈得到上帝的珍视”。)
我们把理念系统对整个社会或对社会中的某一部分遭遇严重困难的人群所能起到的这种心理补救作用称为理念系统的心理补偿功能。注意,在这里,理念系统的心理补偿功能和理念系统的预测指导功能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前者侧重于指导人们从内在心理方面进行调整,以适应当前这个不好的社会生存环境,而后者则侧重于对当下的社会组织工具提出改善的方案以消除灾难。补偿又可分为单纯的补偿和为配合新的改进措施的补偿。例如,假设有一个自古就食素的民族突然遭遇了自然灾害,以致颗粒无收。消极补偿的理论就会说,“灾害是上帝对我们的磨炼,这是我们进入天堂必须经过的考验。”而配合某种新的措施(捕猎打鱼)的补偿理论则会说,“动物吃的是草,我们吃动物也就是间接吃草,并没有违背‘吃素’的伦理”,当然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这样一种情况,就是一种理论同时起到内在的心理补偿作用和外在的指导校正作用,例如马克思主义就是如此。(马克思说资本家的财产是剥削来的,这就补偿了人们在没收资本家财产时产生的内疚心理;马克思又指导人们用公有制来代替私有制,以便消除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
在人类历史上,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无论是在险恶的自然环境下还是在险恶的内外社会环境下,这种理念系统的心理补偿功能都屡见不鲜。例如,从自然环境方面的原因来看,生活于炎热气候条件下的印度文明就产生出了较强的宗教信仰来调适自己的心理(宗教即是一种理论体系),而生活在更加严酷的沙漠环境中的阿拉伯民族及生活在极其严酷的高海拔地区的藏族人民,便产生出了更强的宗教信仰,以满足他们更强的心理补偿诉求。我们再从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来看,在西方的古罗马时期,当生活在底层的部分民众产生了生存危机时,能较好地满足其心理补偿诉求的基督教便开始在这部分人群中广泛流行起来。更显著的例子,还有受苦受难的希伯来民族对犹太教的坚定信仰。而在我们中华文明的历史上,这种心理补偿现象也经常出现。每到一个王朝的末期,或者说在广大的底层农民实在生活不下去而被迫大起义的前夕,往往就会有一种民间宗教广泛流行开来,以满足人们普遍的心理补偿诉求,以减轻人们因造反犯上所产生的内疚不安心理。如东汉末年张角黄巾军的“太平道”、张鲁的“五斗米道”,北宋方腊及南宋末的“摩尼教”、清朝末年的“白莲教”和洪秀全的“拜上帝会”,等等。再比如,当19世纪强大的西方各国疯狂对外进行侵略扩张时,处于绝对弱势的美洲土著及亚非人民,在反抗时也往往要求助于某种宗教迷信的心理补偿功能,以帮助自己克服对西方列强过于强大的武器产生的恐惧心理。例如19世纪末期北美洲西部的幽灵之舞宗教、1898年开始的中国的义和团运动、1907年在德属东非爆发的马吉宗教起义等等。(当然,在信奉任何一种新宗教、新理论的人们之中,有极小的一部分人并不是出于满足心理补偿的动机。例如,有的人纯粹就是被新宗教、新理论的严密逻辑推理所征服;另有一些人则是为了通过信奉新宗教、新理论而实现其在其它方面,例如政治方面的抱负。前者如印度早期加入佛教的富贵之家,后者如中国历代加入农民起义的部分地主官僚士大夫们。但这些人只是极少数。)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个近代世界历史上最显著的例子。当19世纪西方市场交换系统极速发展,出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大工业)时,由于人们对这个新生事物还缺乏必要的了解,以致对其所带来的副作用措手不及,对广大工人无产者的极端贫苦处境无法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能对广大工人群众产生巨大的心理补偿作用的马克思共产主义以及基督教的福音运动等便广泛流行开来,承担起了对当时整个下层社会的心理补偿功能。当然,由于人类历史的长期发展,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不同人群起心理补偿作用的种种不同的理论体系,其自身的科学性也不断提高。当然更显而易见的例子是,对于1840年之后的受尽内外苦难的中华民族来说,共产主义更是起到了其有史以来的最大的心理补偿作用(及外在指导作用),并导致中华文明底层的广大贫苦农民的毅然奋起,最终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后需要指出的两点是,一方面,能满足人们强烈的心理补偿诉求的方式不只一种。例如,马克思主义主要是从满足人们反抗的心理诉求方面起作用(人们之所以受苦受难是因为地主、资本家的压迫和剥削,所以要消灭地主、资本家),而佛教则主要是从满足人们逃避的心理诉求方面起作用(人们之所以受苦受难是因为有欲望,所以必须消除自己的欲望),等等。另一方面,凡在历史上起到了强大的心理补偿作用的理论体系,其之所以能具有这种补偿或补救功能,原因主要不在于该理论体系本身是否科学,是否具有最大限度的真理性,而仅在于该理论所得出的最终结论,所提出的最终解决办法,是否恰恰能满足当时困境中的人们的心理补偿诉求。也就是说,不管一个理论自身是不是科学,只要它能满足社会上人们的心理补偿诉求,它就会逐渐流行开来,并最终占到上风。当然,从这里我们可以直接得到的推论就是,无论科学已经多么发展了,只要在社会上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不尽人意的地方,只要人们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心理补偿需求,那么,能满足各种心理补偿需求的各种理论体系就会存在,无论其本身是多么的不科学或者荒谬。
只有当人们的安全需求和生理需求逐渐得到了满足,从而心理补偿诉求大大下降之时,那些曾满足过人们巨大心理补偿诉求的各种理论体系本身也就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或仍留在舞台上,仅起一种象征性的作用),或最终融入风俗系统,甚或融入行政系统、市场系统,从而发挥其另一种社会功能。例如,当代西方的基督教融入了伦理风俗系统,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融入了行政系统。但也有另外一种特殊情况,由于某种特殊的历史机缘,原来主要起补偿作用的理念系统,逐渐转化成了一种主要起指导作用的理念系统,并且兼具了某种实际的社会组织功能。如古代印度的婆罗门教(印度教),西方中世纪的基督教,公元8世纪之后的伊斯兰教,以及当代的红色高棉式的马克思主义。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1 09:30:53
(33、34)
第六章 风俗习惯——文明社会的稳定与传承
在本书的开篇,我们在给“文明社会”下定义时,曾说过一个社会只要具备了行政、市场及理念这三大系统之一,我们就说该社会进入了文明社会。我们当时之所以只强调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是为了突出文明社会的特点,从而使其与原始社会区别开来。实际上,在任何一个文明社会中,除了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之外,还存在着第四个社会工具系统,这就是由风俗习惯所构成的社会的传承稳定系统。本章我们就来对这个风俗工具系统展开分析。首先需要说明,在这里,我们所说的文明社会的风俗,是指当一个人从诞生之日起,到他长大成人具有了“行为责任能力”之前,或形象些说,当一个人还没有正式成为某一个行政系统所管辖的公民之前,在他还没有完全独立地加入某个市场交换系统之前,在他的理智还没有成熟到可以理解任何一个稍微复杂的理论体系之前,他所主要依靠父母的劝导、规训而形成的,按照某些传统准则来行动的习惯。可以想见,由于这些风俗习惯、这些传统准则是在一个人的儿童及青少年时期形成的,因此它对一个人的一生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
第一节 风俗的产生
为了更好地理解文明社会中的风俗系统,我们首先必须了解一下原始社会的风俗系统。并且弄明白,原始社会中的风俗习惯与文明社会中的风俗习惯有哪些不同。在进一步比较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和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之间有什么本质区别之前,让我们先简单讨论一下在原始社会中风俗习惯的产生过程。
我们先假想这样一个例子。假设在某个原始社会中,人们的工作习惯是这样的,大家白天出去打猎,而晚上回来吃完饭后,再一起准备第二天打猎所需要的材料及消耗品,一直到很晚很晚才能睡觉。这个习惯已经维持了很久很久了。这时碰巧有一天,有某个猎人早上起来后很不舒服,无法和别人一起去打猎了,于是他留在家里休息。但到了下午,这个病休在家的猎人感觉好多了,可以做一些事了。由于再出发去打猎已不可能,于是他就开始提前准备第二天打猎所需的材料和消耗品。等晚上其他猎人回来时,他已经把第二天所需的东西准备好了,于是大家都可以早点入睡了。这个偶然的“事件”使大家认识到,采取一个新的分工模式也许更好一些,即:白天留一个人在家准备第二天所需用的材料。这样其他人就有了更多的打猎时间(晚回来一点)或更多的休息时间(早睡一点)。于是,一种新的分工协作方式就此产生了,并逐渐成为一种新的习惯。
我们再来看一下风俗习惯产生的另一个途径。假设在某个原始社会中某个妇女怀孕了,在生孩子时却不幸因某种原因难产而死,而她在难产的那个早晨她十分偶然地吃了许多土豆,由于人们并不明白造成难产的真正原因,于是,他们就会想当然地得出教训,“妇女临产时不得吃土豆”,并进一步把这立为规则,成为今后必须遵守的风俗。由此我们知道,在原始社会中,一般来说,风俗习惯的产生,工作习惯的产生,主要依靠的是历代前人的偶然经验、教训的不断积累,而不是明晰可辨的逻辑分析推理。而历代前人会遇到什么样的事情、并从这些所遇的事情中归纳总结出什么样的经验教训,则往往带有极大的偶然性、不确定性。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说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的产生带有极大的偶然性,并由此造成了不同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之间存在巨大差异。进一步说,也正是由于原始社会中每条单独的重要风俗规则都是针对某个具体事件各自独立偶然产生的,因此,各个单独的风俗规则之间难免会出现(用现代人的眼光来看)彼此矛盾的现象。
另外,由于原始社会中的人们对风俗规则的绝对服从性,除了造成风俗规则不可更改的特性之外,还造成了风俗规则有不断增多、不断繁复的趋向。仍拿上面难产死亡来做例子,假设在那个产前不得吃土豆的原始社会中,又过了若干年后,又有一个妇女不幸因某种原因难产而死,而她在死前十分偶然地吃了许多白菜,于是人们又定下临产前不得吃白菜的风俗。请注意,这时,过去那个不能吃土豆的风俗会依然保留,只是又加上了白菜也不能吃的新限制。可想而知,如此发展下去,就会造成产妇的忌口越来越多了。总之,就是在原始人遵守了旧风俗规则,但却又遇到了灾祸的情况下,他们一般不会(不敢)去轻易改变旧的规则(因为这旧的规则在久远的过去曾给他们带来过好处),而通常是在原有旧规则的基础之上再加上一个或若干个新的规则来做为对付这种新灾祸的办法。这样,旧的风俗规则不去,新的风俗规则不断增加,整个风俗习惯的规则就越来越多、越来越繁复了。实际上,不仅原始社会,即使是文明社会的早期,当风俗系统在整个社会中还占有着重要地位时,就是那些由三大社会工具系统规则系列引申出来的风俗,也存在着逐渐增多的倾向。例如,中国古代的礼仪风俗(主要由行政等级规则引申出来),从周公建立时开始,到司马迁写史记时止,已经繁冗以千万数,“累世不能通其学,当年不能究其礼”了。[注①]
当然,在这些大量的、出于纯粹偶然的原因不断增多的新旧风俗规则中,有些规则是有利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或者说是有利于文明社会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产生的;而有些是不利于社会发展、不利于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产生的。当然更有大量的中性风俗,它们对社会的发展或三大社会系统的产生没有直接的、重大的影响。这里顺便提一下,有许多的西方学者根据近代所发现的许多留存的初民社会、原始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和我们当今的文明社会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规则相悖的风俗习惯,去推断当今文明社会的祖先们也是如此的[注②]。实际上,我猜测,更有可能的是,当今各文明社会的祖先们的风俗习惯与残留至今的那些原始初民社会的风俗习惯有着极大的不同。在当今文明社会祖先的原始风俗中,由于偶然的原因,并没有大量与三大文明社会工具的规则系列相矛盾的风俗习惯,所以三大工具系统才能在他们的社会中萌芽、产生,他们的后代才逐渐发展起来,以至最终成功地踏入了文明社会;而那些残留至今的初民社会,正由于他们的风俗习惯中有大量的与三大规则系列相矛盾的东西,导致三大工具无法顺利产生,所以他们才长期停滞,一直存留至今。
总之,我的观点是,假如在一个原始社会中,偶然产生的有利于三大社会工具发展的规则较多,不利于三大社会工具发展的规则较少,那么这个原始社会就会缓慢地发展起来,并最终转化为文明社会。相反,如果碰巧偶然产生的不利于三大社会工具发展的风俗较多,有利于三大社会工具发展的风俗较少,那么这个原始社会就会长期停滞,很难发展起来(这里我们暂不考虑不同原始社会之间的相互交往问题)。例如本尼迪克特(Ruth Benedict)在《文化模式》(Patterns of Culture;129页)一书中讲述到的多布社会的风俗习惯是无法无天而又阴险奸诈,人们彼此之间互相恶意倾轧,并视之为美德,那么显然,在这样的原始社会中是很难成长出文明社会的三大工具的。在中国的古代也有类似的例子。如《左传·文公十八年》所载的四个“不才子”部族(浑敦、劣奇、梼杌、饕餮),就因为具有“凶德”而被尧流放到边疆,后来湮灭无闻。虽然史料中未见他们最终没落的具体原因,但我们可以猜想到,他们的风俗肯定是和已经萌生的文明社会的诸种规则水火不相容的。而且,进一步地,即使在一个文明社会中,即使强大的行政系统出于某种目的而试图建立起某个新的风俗、或试图挽救某个旧风俗,但如果它们和三大社会系统的规则系列相矛盾、相冲突的话,这种风俗也建立不起来(或挽救不了),即使勉强建立起来,也持续不了。例如周公制礼,其中的婚姻礼仪和丧葬礼仪,由于和行政系统的规则不矛盾,因此都流传下来了,至今仍能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看到它的影响。与之相反,周公试图推行的“乡饮酒礼”和“乡射礼”,却由于在这两种礼仪中或者要求行政领导去遵从长者,或者要求胜者相让败者,从而违背了行政规则和市场规则,因而这两种礼仪最终没能建立起来,很快就流失了[注③]。再比如中国传统伦理风俗中的五伦,其中的君君臣臣是直接符合行政等级规则的,父父子子和夫妻之伦也是间接符合行政等级规则的,而另两伦则并不符合行政等级制,正因为如此,在长期的发展演化中,随着行政系统的逐渐强大,五伦就逐渐演化为三伦: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且在相冲突的情况下,“孝”要让位给“忠”。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2 10:52:07
(35)
第二节 原始风俗的公律、定律、法则
为了最终能对文明社会的风俗系统有一个深刻充分的了解,我们先来讨论一下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中都有哪些重要的公律、定律和法则。无论人类的各个原始社会相互之间有多少差别,它们之中也存在着本质上相通的某种东西。首先,原始社会中的人们为了生存下来,就必须严格按照前辈流传下来的标准做法行事。这些标准做法无疑是前辈的人们在长期的生存活动中偶然发现并逐步总结积累下来的,里面大多包含着血的经验和教训。正因为采用这些标准做法才使祖先们在恶劣的环境中生存了下来,所以,我们(当下的原始人)要生存下来,也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标准做法行事。由此,就产生出了原始社会的一个最根本、最重要的公律:一切遵循过去的做法,也就是说要“遵循先例”。换句话说,除非发生了不可抗拒的因素,否则,一切和过去的做法不同的有意的尝试、试验都是不允许的,因为这有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甚至会导致全体原始社会的灭亡。那么,某件事有没有类似的先例,以及先例又是怎样的呢?这些问题的解决显然只能请教年长者,因为只有他们才有可能知道。由此就派生出了原始社会的一条重要定律:遵从长者的决定。长者说先例是怎样的,就是怎样;长者说应该怎么做,就怎么做。那么,在许多新的情况下,人们遵从了长者的劝告,按照长者的意见去做了某件事,却没有得到好的结果,或没有得到长者所允诺出现的好处,却反而得到了坏处,例如恰巧被雷击死、或被蛇咬死;而有的人由于某种偶然原因没有按长者的意见去做,却没有得到预期的坏处,反而安然无恙地活着,这又怎么办、该如何解释呢?我们现代人当然可以判断出这是由于老人的意见出了问题、老人们判断错了,但原始人是不会这么去想的,他们会认为这是由于得罪了神灵。于是,这又产生出了另一条原始风俗定律,即:顺从神意的安排。这个第二风俗定律实际上与遵从长者的第一风俗定律也是有些矛盾的,不过面对神意(实际上是自然界中不可避免的偶然性),大家都同等地无奈,同等地接受,同等地顺从(包括老人们)。
从这两个风俗定律出发,在长期的发展中,又可以派生出两个重要的原始风俗法则。其中一个风俗法则就是:先到者先得。这个法则的派生路径我们可以这样来考虑:为什么要遵从长者呢?为什么不能遵从年轻人的某个尝试性建议呢?因为老人出生在前,而年轻人的出生在后(原始人是不知道发生在多少千年之前的某个具体的血的经验教训的),也就是要听从先到者的,不听从后到者的。进一步地,如果某件东西,某个物品,有人先发现,有人后发现,或有人先抓到,有人后抓到,那么,这个东西就应该归先发现或先抓到的人所有。这就是从“遵从长者”所派生出的“先到先得”的第一风俗法则。同时,从大家都同等地顺从神意的安排这条定律出发,人们又往往能发展派生出另外的,与“先到先得”的法则几乎完全相反的另一条风俗法则,这就是“大家轮换派位”的第二风俗法则。具体的派生逻辑我们可以这样来考虑:当某个新事物产生,例如部落第一次召开大会,需要一个氏族首领当主持人时,人们会倾向于占卜,由神裁定。第二次开会时依然占卜,这时当选的往往就会是另一个氏族的首领。这样长期下去,人们就会发现,与其费时力占卜求神,不如干脆轮流主持好了(成本最低)。这样就逐渐形成公平轮换的法则。
除此之外,原始社会还有许多具体规则,例如“一视同仁”的规则。这个规则的派生路径我们可以这样来考虑:比如,现在有许多东西,例如苹果,需要在全体社会成员间进行分配,显然,如果你先分给了第一个人两个苹果,那么,你也就要分给第二个人、第三个人同样两个苹果,因为要遵循第一个人得到两个苹果的先例(根据原始社会最高公律)。或者,如果某个社会成员因为做错了某件事而受到了某种处罚(比如打三下屁股),那么,今后另一个社会成员做了同样的错事,根据遵从先例的原则,就应该接受同样的打三下屁股的惩罚。这样长期发展下来,就必然会派生出“一视同仁”的规则来了。实际上,循此,还可以进一步派生出我们所熟知的原始社会中常见的“同态复仇”规则,即,你打断了别人的一条左腿,那么,为了惩罚,也必须“一视同仁”地打断你的一条左腿;你弄瞎了别人的一只右眼,那么,也必须同样弄瞎你的一只右眼。
细心的读者已可看出,“先到先得”与“一视同仁”这两条风俗,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是相互矛盾的。比如,如果一个人拣到了某些物品,根据“先到先得”的规则,他似乎可以把它据为己有。但根据“一视同仁”规则,他又似乎应该把它分给众人。怎么办呢?还是只能遵循先例。例如,我们现在可以想象,在最远古的时代,一个猎人意外获得了多余的肉类,他是无法保存的,只能任由别人前来分享(若坚持不让人分享,则整个群体不易在生存竞争中存活下来),以至最终形成先例。
下面为了对原始社会风俗习惯中的公律、定律、法则有一个全面、整体的了解,我们把它们图示如下:
遵循先例(公律)
↓
顺从神意(第二定律) 遵从长者(第一定律)
轮换派位(第二法则) 先到先得(第一法则)
遇事抽签(基本规则) 遇事排队(基本规则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3 09:42:57
(36)
第三节 文明社会的风俗
我们再来看一下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与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有何不同。虽然文明社会和原始社会同样具有着风俗习惯这个社会系统,但这两种社会的风俗习惯系统却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首先表现在两种风俗的具体规则有不同之处。例如,原始风俗的最高原则是“遵循先例”,而文明风俗的最高原则,在文明社会分工可变的强大影响下,变成了“世移俗易”。除此之外,许多其它规则也有变化(详后)。其次,原始风俗和文明风俗还有巨大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在原始社会中,一个人终其一生都在受着风俗习惯系统的强大影响,并且唯一只受这一个系统的影响(原始社会中没有其它的社会工具系统);而在文明社会中,一个人在成年之前仅受或主要受风俗习惯系统的影响和制约,但在他长大成人之后,他就不仅仅受风俗习惯系统的影响,他的行为举止还要受到另三种社会工具系统力量的制约和作用(在第二章的讨论中,为了简便,我们曾把风俗习惯对人的心理的影响与理念系统对人的心理的影响合并为一种力量)。或者换句话说,在原始社会中,风俗习惯对一个人有绝对的权威,对他的一生有决定性的影响;而在文明社会中,风俗习惯对一个人仅有相对的权威,对他的一生虽有重要的影响,但并不具有绝对性的影响。
原始社会和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的另一个不同是,在原始社会中,风俗习惯是十分纯粹的,里面没有明显的理性因素(逻辑推理)在内。也就是说,在一个原始社会中,不同的、具体的风俗习惯准则大都是彼此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必然的、明显的逻辑因果关系或逻辑统属关系,且都是“古来如此”。而在文明社会中,虽然一个人在成年之前仅受其父母所施加的风俗习惯的影响,但由于其父母已是长期生活在文明社会中,处于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制约影响之下,或其本人就是三大系统中某个系统的成员,因此其父母的行为规范里面已经搀杂进了或多或少的行政系统规则、市场系统规则和理念系统的信条,他们在规训自己的孩子时,不自觉中也会把这三大系统的基本规则观念连带进去。换句话说,文明社会中的少年儿童从小所面对的风俗习惯系统之中,已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三大社会系统的规则观念在里面。也可以这么说,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中已多多少少带有了一些理性的因素(三大社会系统各自的不同规则系列中有着内在的逻辑派生关系),而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则无。总之,原始社会风俗习惯的来源仅仅是人们在应对各种偶然具体事件中所累积起来的经验教训,而文明社会风俗习惯的来源则有两个,一个是经验积累,另一个是三大工具系统的规则体系。这也就是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与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之间的本质不同。
当然,原始社会的风俗与文明社会的风俗还有其它许多的不同。例如,就风俗的具体内容来看,一般来说,在原始社会的风俗中往往还残存着大量的动物界中所通行的一些法则,而在文明社会中,尤其在文明社会完全成熟之后,这些动物界的法则基本上已经大大减弱甚至完全消失了。例如来自动物界弱肉强食法则的奴隶制,在原始社会始终大量存在,在早期文明社会中也大量存在(希腊、罗马),但在成长中的文明社会中逐渐开始减少,而在成熟的文明社会中则基本消失了(无论是来自于战败俘虏的奴隶制,还是来源于债务的奴隶制均是如此),原因就在于这些法则和文明社会中的三大系统的某一条或某一些法则产生冲突。再比如,原始风俗中的“遵循先例”是绝对的,铁板一块的,而在文明社会中,由于受到行政定律“命令可变”的长期影响,遵循先例就演化成了“遵从经验”。如果经验证明遵循先例总是失败,那么人们就会放弃先例而按照新的经验教训的提示去尝试新事物。并且,长期发展下去,这种“勇于放弃先例”本身也会成为新的风俗而被后人继承,就像日本历史所表明的那样(日本先是放弃自己的先例学中国,后又放弃中国的先例学西方,以致形成了一种勇于放弃先例的风俗)。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说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中已融入了三大社会系统的规则系列,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现行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规则都会进入风俗习惯,而是说,只有那些已经有了较长的存在时间(如四代人以上,详后),且已经完全成熟了的、经过了考验的最基本的三大系统规则才能进入风俗习惯。而那些时间不长,还不成熟,正在摸索试用中的较新的派生规则均不能马上进入风俗习惯。打个比方来说,如果文明社会的三大规则系列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发展到了十步的话,那么能够进入风俗习惯的规则系列充其量只能有两三步、三四步。
下面,我们把文明社会风俗系统的律则图示如下:
世移俗易(公律)
遵从三大系统的公律 参照惯例
遵从三大系统的定律 尊重长辈;顺其自然
遵从三大系统的法则 先到先得;轮换派位
遵从三大系统的基本规则 排队决定;抽签决定
从上面的图示中我们可以看出,原始风俗规则系列中的“平均分配”、“遵从长者”、“神裁法”、“同态复仇”等等,均已在文明社会的风俗规则系统中消失了。原因就在于,这些旧的风俗规则在本质上与三大社会系统中的规则系统(“等级制”、“阶级制”、“服从共同意志”、“接受检验”、“自愿交换”等等)是相互矛盾的,从而被后者逐步取代了。与之相对照的是,原始风俗中的“遵循先例”、“先到先得”、“轮换派位”、“排队决定”、“抽签决定”等,却在文明社会的风俗中部分得以保留。原因就在于,在许多三大社会工具的系列规则无法覆盖的领域中,还得要靠这些规则来维持秩序。当然,不用说,这些保留下来的原始风俗,其精神实质已经有了一些变化,去掉的是与三大系统相矛盾的部分,保留下来的都是与三大规则系列的精神实质相互兼容的部分。比如,“遵循先例”在原始社会中是指一切均要遵循先例,而在文明社会中则是指,在有行政命令时、或有合同契约时、或能以理服人时,就服从命令、遵守合同、服从道理,只有在既无行政命令,也无合同约束,又讲不出什么道理的情况下(或讲明道理的成本过高),大家才去“参照惯例”。可见,文明风俗中的“参照惯例”与原始风俗中的“遵循先例”是有着本质的不同的。推而广之,原始风俗中的“先到先得”、“轮换派位”、“抽签决定”、“排队决定”等等,凡是在文明风俗中得以保留下来的部分,也均是如此。
另外,从上面文明社会风俗的图示中我们可以看出,三大社会系统中不同层次的规则,也相应居于风俗规则系列中的不同层次。也就是说,在三大工具中影响大的规则,在风俗系统中也居于影响较大的地位,在三大工具中影响较小的规则,在风俗系统中也居于影响较小的地位。这里的道理不难理解,例如,拿行政系统来说,“服从命令听指挥”这个最基本的原则是相对最容易理解并最容易在全体人员之中达成共识的,因此它进入风俗系统的时间要早得多。而两条“命令可以改变”和“命令必须明确”的行政定律要达成共识相对就困难得多,且这两条定律之间本身就是相互对立、矛盾的。因此,对这两条定律最终达成共识并同时进入风俗习惯的时间就要晚得多。同理,两条行政法则进入风俗的时间就要更晚,且在实际生活中,对其产生歧义的可能性也最大。(例如不同等级之间的物质差别定在多大为适当?)
最后需说明的是,尽管在文明风俗系统的第二规则系列之中也存在着许多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的定律、法则等,但这种矛盾和对立和原始风俗中各种不同的行为准则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前者属于在第一均衡原理控制下的辩证的对立统一,而后者则属于纯粹的因偶然因素导致的自相矛盾。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4 11:54:08
(37)
第四节 文明风俗的功能
我们在第一章讨论文明社会时,曾经指出过,动物社会的传承延续主要靠的是先天性生物基因的遗传;人类原始社会的传承延续则主要靠的是后天的“获得性经验遗传”, “获得性”主要靠的是偶然因素,而“经验遗传”主要靠的就是遵循先例的风俗习惯。文明社会的传承延续则不然,它一方面靠的是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本身的复制遗传机制,另一方面靠的也是风俗传统的遗传延续。当然,正像我们在上面所指出过的,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中,已搀杂了或多或少的社会三大系统的各自的最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因此它的内蕴与原始社会的风俗相比,已有了根本的不同。因此,综合起来看,在正常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说文明社会的传承延续主要靠的是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本身的复制传承的“本能”。
那么,文明社会中的风俗系统主要有什么样的社会功能呢?显然,它的主要功能已不再是“传承延续”,尤其在文明社会已发展了一段时期,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已经大大超过了风俗传统的力量之后,情况更是如此。因此,在文明社会中,风俗传统的主要社会功能已经起了变化。简单来说,它的主要功能已变成了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也就是说,风俗习惯已从原始社会中那种一身而二任的“传承”系统(主要功能)和“稳定”系统(次要或派生功能),渐渐变成了文明社会中同样一身而兼二任的“稳定”系统(主要功能)和“传承”系统(次要功能)。
我们来看一下文明社会风俗的主要功能——稳定。我们知道,文明社会有三大社会工具,但既然是“工具”,它就存在出现故障而失灵的可能性。拿行政指挥系统来说,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整个行政系统突然瘫痪,造成了一种“无政府状态”,出现了权力真空;或者拿市场交换系统来说,如果由于严重的经济危机、经济泡沫或某个恶意的金融诈骗而导致整个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崩溃;再比如理念系统,由于某个理论家的能言善辩及一些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方面的机缘巧合,从而使一种极端错误的偏见暴发流行,使整个文明社会一下陷入偏执失控状态,甚至有可能造成整个狂热社会群体灾难性的毁灭;在以上种种情况下,显然,我们就需要一个最基本的社会稳定系统,来保障在上述种种社会灾难突然发生时,整个文明社会不致一下彻底毁灭。而要保持文明社会最基本的生存延续,或者说保障整个社会中人在任何情况下始终有一个最基本的共同的社会行为准则的底线,这就要靠风俗习惯及传统观念的作用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整个文明社会在出现大的社会工具系统灾难时,最多只能倒退一半(例如从十步退到五步),而不致于倒退到完全的原始社会的状态(由于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中已包含了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带来的最基本的理性规则因素,因此文明社会决不会完全倒退到原始社会状态),并能够在三大社会系统恢复运转后,整个文明社会能迅速恢复至原来的正常发展状态(这其实也是经历过战争严重摧残的文明社会,能够在战争结束后较迅速恢复过来的根本原因)。让我们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来说明这个道理:这就好比虽然人类发明创造出了汽车这个高效的代步工具系统,但人们决不会因为有了汽车就轻易废弃掉自己原有的徒步行走的能力。因为一旦汽车系统出了故障,在排除掉这个故障之前,我们还要依靠徒步行走的能力来保障我们最基本的生存运动。
在人类历史上,这种靠风俗系统来挽救整个文明社会免于彻底崩溃的例子时有出现。例如,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的一段黑暗时期中,整个西方社会就依靠基督教信仰中所包含的具有文明因素的风俗传统才得以维系存在下来。灭亡后的罗马帝国并没有一下子退回到原始社会去,而仅是倒退了一大截而已。又比如在美国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中,整个社会几近瘫痪,这时罗斯福总统通过无线电广播发表了他那著名的“炉边谈话”,用诉诸全体人民的最后良知(风俗习惯中的经济伦理底线)的方式挽救了整个社会的金融信用体系及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从而避免了整个社会的彻底崩溃。再比如中国的“文革”时期(尤其是初期造反阶段),由于市场及理念系统极弱,而行政系统又突然瘫痪或半瘫痪,整个社会一下陷入无序混乱的状态,这时,也是靠着人手一册的《毛主席语录》(里面有大量的传统的风俗伦理信条和最基本的行政公律原则),才使人们有了一个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底线,从而避免了整个社会的彻底崩溃。
除了上面我们所说的,当社会工具系统瘫痪时,风俗系统可以起到某种稳定作用并使之重新起动的传承作用之外,实际上,风俗系统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在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正常运转的时候,也还是在起着一种稳定社会的作用。那么,为什么在原始社会中不十分需要稳定系统、而在文明社会中却十分需要这样一个“稳定系统”呢?其根本原因在于原始社会中没有三大社会工具,而文明社会却具有那三大社会工具。尤其是在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起着极其重要作用的文明社会中更是如此。我们知道,行政决策及理念指导都有可能具有极大的突变性,这可从它们的运作坐标图中的垂直向上的线段中看出,而假如社会中没有风俗系统对这种社会突变的可能加以一定的约束的话,那么,社会分工组织的发展变化就有了“突变”的性质,也就是具有了相当于赌博的性质了。这将带来两方面的严重危险。其一,假设行政决策失误或理念指导失误,则整个社会将一下子陷入巨大的灾难之中。也就是说,整个社会虽然有可能因为有社会工具而进步得更快,但也有可能一下玩完,放在唯一篮子里的鸡蛋会全部打破(这就好比生物界中的基因突变,有可能导致更适应环境而生存下来,也有可能导致更不适应环境而加速灭亡)。其二,即使行政决策和理念指导的大方向是完全正确的,但由于社会分工变化,拐弯过猛,也会引起巨大动荡,甚至导致翻车、翻船。显然,这时,还需有一个“遵循先例”的风俗系统来牵制一下更稳妥一些。我们在第四章分析行政系统的“命令必须可行”规律时;在第五章分析理念系统的“有效提供”规律,曾讲到理念指导方案要符合当时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时,这个心理承受能力的具体底线、具体标准,实际上主要就是由风俗系统来提供、来判断的。
此外,由于文明社会的风俗系统中有一半的内容都是来自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最基本的律则(参见前面文明风俗的律则派生图),因此,文明社会的风俗也就天然具有了传承文明因素的功能,这里我们就不再详加论述了。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5 11:25:28
本帖最后由 戎小捷 于 2017-5-5 11:28 编辑
(38)
第五节 影响风俗强弱的因素
我们都知道,不论是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在各个不同的彼此独立的社会中,往往风俗习惯的影响力的大小并不一样,有的社会风俗习惯的力量很强大,有的社会风俗习惯的力量则相对不那么强大逼人。一般来说,在风俗力量相对弱小的原始社会中,文明社会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容易生长发育出来,而在风俗习惯的力量异常强大的原始社会中,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则相对不容易生长发育起来,或者虽然生长发育起来了,但却具有极大的畸形性。那么,决定风俗习惯力量大小的因素都有哪些呢?
首先让我们从风俗习惯本身的特点来分析。我们知道,风俗习惯的最高原则是“遵循先例”,一般规则是“服从长者”。而且,我们知道,风俗习惯系统主要是依靠环境舆论的作用,它诉诸的是人的外在心理需求,而并不是靠暴力(如行政系统那样诉诸人的安全需求)或理性(如理念系统那样诉诸人的内在心理需求)及财富(如市场系统那样诉诸人的生理需求)来起作用。而只有当一个人长期或永久地固定生活在某一个地方的某一群人当中,这个地方的这一群人的舆论环境才能对他产生(也必然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假若这个人的生活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一会儿在甲地,一会儿在乙地,一会儿在丙地,一会儿又回到甲地,那么,甲乙丙三地的社会舆论环境对他就都不具备绝对压倒性的影响,或者说这三个地方的舆论对他的影响都不大(“耳不听不烦”)。再加上我们以前所说过的不同地方的风俗习惯因偶然的因素往往有很大的不同,甚至不同地方的风俗习惯往往正相反,那么这个到处流浪生活从而“见多识广”的人的头脑中就更不容易产生一成不变的强制性的心理定势。也就是说任何地方的风俗习惯都不会对他产生强大的心理影响。再从另一个方面来说,由于甲、乙、丙三个地方的人都不把这个到处流浪生活的人看作是自己本地方的人,也就是说,都只把他看作是临时的外地客人,因此,对他的某些违反本地风俗习惯的做法就会予以容忍、原谅(因为这样做并不会影响他们自身的自我肯定)。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一个社会中,流动的社会成员越多,流动的地域越广,流动的频率越强,则该社会的风俗习惯的影响力越弱。
我们再来看第二个方面。假设在一个社会中,风俗习惯的存在不仅仅靠口耳相传,而是和一些有固定程序的仪式紧密结合在一起,那么,一般来说,在该社会中,风俗习惯的力量就要大大加强;与之相对,如果在一个社会中风俗习惯的产生仅仅靠口耳相传而并不结合有相应的礼仪程序,那么这个社会中风俗习惯的力量就要大大减弱。这其中的道理就像行为心理学所揭示的那样,神秘的仪式可以使人感到风俗的威严,格式化的程序动作可以对人的心理产生潜移默化的巨大影响。例如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犹太教都有着一套固定的礼仪程序,人们每天照办无误,从而对人们产生巨大的心理影响力。相对而言,佛教和道教的礼仪程序则较弱,因此对人们心理的影响力也相对较弱。当然,什么事情都有一个度,如果某种风俗习惯的礼仪程序过繁过重、以致超出了一般人的应付能力,影响了人的正常生活,使人不胜其烦,那么,人们就会在实际生活中对这种过于繁复的仪式采取虚假敷衍的态度,这样久而久之,反而减弱了这套繁复仪式的威严和影响力。例如公元前后时期的古罗马社会中传统的风俗礼仪就是如此。
除了以上两个主要因素之外,正像我们前面也曾论述过的,还有一些偶然性的因素也可以对风俗习惯的力量产生影响。例如,虽然许多风俗习惯的要求完全是不合理的、没有道理的,但恰恰因为纯属偶然的机缘,遵从了这些风俗习惯,人们就经常得到了预期的效果,于是,这些特定风俗习惯的力量就得到极度的加强。相反,如果人们反复遵从一个风俗习惯的要求行事,但是阴差阳错总是没有得到预期中的效果,那么这个风俗习惯的力量就会大大减弱:虽然人们出于谨慎和“宁滥勿缺”的原则还会在表面上遵守它,但在心里已经不那么看重它了。当然也还会出现相反的情况,在某个社会遇到了巨大的困难而一时无法克服,人们在“慌不择路”、“病急乱投医”时,甚至也会把一些早已废弃了的古老的风俗习惯搬出来救急。例如,当古罗马在第二次布匿战争中反复被迦太基的天才将领汉尼拔打败时,罗马城在情急之下就又恢复了用活人做牺牲的古老的祭祀风俗。
最后,我们还要说明一下某个风俗持续的时间长短以及该社会的结婚年龄及家庭结构对该风俗力量的巨大影响。我们假定某个社会每个人平均结婚生子的年龄为30岁,且一个人年富力强的时间也为30年,那么,一般来说,当某项新制度推行了30年时,我们就可以认为这项制度开始成为某个新风俗了。再假定这个社会的家庭结构大多是三世同堂的,而一个少年儿童不仅要受父母的影响,而且还要受同住一起的祖父母的影响,因此,当某项制度推行了60年,那么,儿童从父母及祖父母之处所接受的教诲就基本上是大同小异的,也就是说,这个新风俗的力量被加强了。也可以说,这时风俗的力量几乎加强了一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风俗加强的速率要相应减弱,例如某个风俗推行了100年和推行了200年之间,其强度变化不大,除非这个社会的家庭结构变成四世同堂或者五世同堂的情形了。换句话说就是,某项新制度推行后能否最终形成为全社会的一项风俗,以及这项风俗最终会形成多强的力量,除了取决于这项新制度推行延续的时间长短外,还要取决于在全社会中的每户居民的家庭结构是什么样的。如果我们以数字10代表一个新风俗的最终形成及其一个强度单位,那么家庭结构对新风俗的形成及对其强度的影响可从下表粗略看出:(表略)
举例来说,在只有父母和子女住在一起的二世同堂家庭中,子女只受父母的影响,因此一项新风俗只需一代人就可形成。而在三世同堂的家庭中,子女还要受到祖父母的影响。祖父母是没有这种新风俗的,因此父母的新风俗对子女的影响就要减小(被祖父母的旧风俗抵消一部分),假设由10减小为8。(同理,四世、五世同堂的家庭相应减小为6和4)只有当具有旧风俗的祖父母死去,原来具有新风俗的父母变为了祖父母,新风俗才能最终确立。并且,此时,由于父母和祖父母都用同一项风俗教育子女,这个风俗的教育效果我们可以假设就加大了一倍。那么,从上表可以看出,对以四世、五世同堂的家庭构成的社会来说,一个新风俗的完全形成约需要三代、四代人的时间,而对于二世、三世同堂的社会来说,仅需一两代人的时间就够了。反过来说也一样,如果要彻底消灭一个旧风俗,对四世、五世同堂的社会来说,大约需要花费三四代人的时间,而对于二世三世同堂的社会来说,仅需一两代人的时间就够了。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6 09:12:30
(39)
六节 原始风俗与三大社会系统的亲和性
我们已经知道,文明社会与原始社会的区别就在于文明社会中产生了行政、市场、理念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可想而知,当这三大社会系统最初萌芽产生出来时,它们必然会受到社会中原有的风俗习惯的抵制。那么,原始风俗习惯对三大社会系统的抵抗强度是否一样呢?哪个社会系统与风俗习惯具有一定的亲和性或兼容性,而哪个社会系统又与风俗习惯不具有或很少具有亲和性或兼容性呢?本节我们就来讨论这些问题。
我们先来看行政系统。我们知道,行政系统的显著特点是“命令与服从”,且讲究整体(集体)利益,并要求成员的固定的隶属性(非流动性)。从这几方面看,行政系统与风俗习惯有着天然的亲和性,因为风俗习惯也讲究服从,讲究整体利益,其人员也具有非流动性。区别只在于行政系统要求服从单一的“共同意志”的指挥,而风俗习惯则要求服从传统惯例的指挥或服从最懂得风俗惯例的长老们的指挥。但无论如何,在这一点上的区别和矛盾并不大,反正都是服从命令听指挥。但我们知道,行政系统还有另一个重要特点,即其共同意志所下达的命令具有极大的可更改性。而风俗习惯则恰好相反,人们所遵从的传统习惯具有极强的不可更改性。而且,若行政系统进一步发展了的话,其“共同意志”的继承方式(往往是低成本的世袭制)以及征收赋税供养官僚机构和军队的做法、特别是从上到下的等级制,所有这些和风俗习惯的推举部落首领的方式以及所有社会成员均自食其力、尤其是全体部落成员的权利均等的做法也会发生极大的冲突。从这方面来看,行政系统和风俗传统又有着一定的不亲和性。综合起来看,行政系统和风俗习惯的亲和性使得前者有可能从后者之中生发出来,而不亲和性又导致这种成长生发具有相当的艰难性。
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系统。首先,市场系统要求自由交换、私有制和人员高度的流动性,以及冷酷无情的竞争和优胜劣汰,所有这些原则上都与风俗习惯系统的对外掠夺性(抢夺外族财物而非交换)、公有制、人员的固定性,以及亲情性、从众性和互助性完全相反,因此,似乎可以说市场系统与风俗习惯有着天生的对抗性和非亲和性。但若我们仔细考察就会发现,市场系统和风俗习惯还是有着一定的亲和性的(否则市场系统压根就产生不了)。这种亲和性就在于原始社会中的人们在风俗习惯的安排下也有着或简或繁的分工协作,男子去打猎,妇女去采摘或种植,老人照看孩子和火种、住所,等等。总之,原始社会中的人们彼此之间也存在着交换,只不过这种交换不是以显性的物与物相交换的方式出现,而是以隐性的劳动与劳动相交换的方式出现。换句话说,风俗习惯与市场系统在彼此交换所有物(劳动)这一点上在暗地里也是相通的。而且,更进一步地,市场系统排斥暴力强制,风俗习惯在一般情况下也在内部排斥暴力强制,在这一方面,市场系统和风俗系统也是相似的。尤其是,市场系统要求信任中介、遵守合同,而原始风俗也要求重承诺、戒谎言,在这一点上两者也有着相当的亲和性。最后,在晚期原始社会中,为了避免社会成员之间因争抢配偶导致争风吃醋的冲突而制定的一夫一妻的制度,也或多或少有助于人们产生出“你的”、“我的”等私有观念,这一点也是和市场系统所要求的私有制有着一定的亲和性。总之,市场系统和风俗习惯有着较大的不亲和性和较小的亲和性。另外,和行政系统一样,市场系统和风俗习惯的亲和性导致前者可以产生出来,而不亲和性则使这种产生并不那么一帆风顺。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理念系统。非常明显的一点是,理念系统和风俗习惯都是靠“观念”来指导人们的行为,区别只在于理念系统的观念来源于其系统中某个理论体系的逻辑推理的最终结论,而风俗习惯的观念则来源于古老传统。那么理念系统和风俗习惯的亲和性又如何呢?这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某个理念系统中的某个强势理论体系是通过归纳总结现有的各种风俗习惯的信条而产生出来的(这里的前提条件是,由于偶然的原因,在原始的风俗习惯中没有或几乎没有什么过大的自相矛盾的信条),或换句话说,该理念系统的主流理论体系的最终结论和原有的风俗信条完全一样或基本一样,那么不用说,这个理念系统就和原有的风俗习惯有着巨大的、甚至百分之百的亲和性。相反,若某个理念系统中的强势理论体系是靠着演绎推理或完全独立的和旧风俗不相干的归纳推理产生出来的,而且它的最终结论和原有的风俗信条完全不同或基本不同,那么,不用说,该理念系统就和原来的风俗习惯有着百分之百的不亲和性或水火不兼容性。(在这种情况下,理念系统若没有外部力量的帮助或社会上突然产生出了巨量的心理补偿诉求,则几乎无法产生。)当然,如果碰巧,理念系统的结论和风俗传统的信条有一半相符,有一半不相符,那么这个理念系统和风俗习惯就是半亲和的。总之,如果说行政系统、市场系统与风俗习惯均有着半亲和与半不亲和性的话(行政的亲和性较多、市场的亲和性较少),那么理念系统则除了半亲和与半不亲和的可能之外(如基督教的一神论和风俗的多神论不亲和,但基督教的人人皆兄弟的观念却和风俗的血缘观念相亲和),还有着百分之百的亲和与百分之百的不亲和这样两种极端的可能性。当然,我们可以合理想象出来,在整个理念系统内所并存的各种理论体系之中,如果有的理论和风俗习惯有着极大的亲和性,有的理论与风俗习惯有着半亲和性,有的理论和风俗习惯有着极大的不亲和性,那么,在没有外来力量(别的社会系统或别的文明社会)影响的情况下,最终胜利并占据强势地位的理论体系必定是亲和性最大的那一个。而且,这个理论体系做为整个理念系统的代表,一旦占据了强势地位,就往往变得神圣而不可动摇。这方面的例子最典型的当属古印度文明中的婆罗门教的种姓理论,由于其和风俗习惯的巨大亲和性而几乎变得不可动摇以致一直延续至今。如:婆罗门种姓理论主张多神崇拜,风俗习惯也信奉多神;种姓理论讲究分工基本不变,四大种姓各司其职,风俗传统也讲究分工基本不变,男渔猎女采植;种姓理论根据外观肤色来划分身份等级,风俗习惯根据外观形态来划分人兽之别;种姓理论讲究服从祭司婆罗门,晚期风俗习惯讲究服从代表神裁的巫师巫术;种姓理论包含种种礼仪程序,风俗习惯也讲究礼仪程序,等等。至于强大的等级分明的种姓制或曰奴隶制,则由于是因外部的征服带来的,不是在原始社会成员内部自发产生的,所以虽和风俗习惯中所有成员平等的观念相冲突,但由于符合原始社会中所大量遗存的“弱肉强食”的动物界规则相一致(详见本章附录),所以也能被人们所接受。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7 09:49:08
(40略,41)
第八节 四大工具的对比及“丛林法则”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分别详细地讨论了文明社会中四个社会工具系统各自的情况,下面,我们再进一步把这四个工具系统排列起来,进行一下对比,从而对这四个工具有一个综合的、全面的了解。
先来看一下四大社会系统中各自不同的公律、定律、法则及基本规则:(表略)
我们已经讨论过,上表中每个社会工具系统中的每两条定律之间、每两条法则之间,以至每对基本规则之间,都必须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整个系统才能正常有效地运转。但这种均衡的保持,在不同的社会系统中所采取的具体方式是不一样的。虽然大都是通过内部的斗争来实现的,但斗争的形式,爆发斗争的条件,也都有着巨大的区别。我们同样把它们列表如下:
行政系统
市场系统
理念系统
风俗系统
保持内部不同定律间、不同法则间均衡的途径:
主要通过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斗争,其次通过不同系统间的斗争。
主要通过内部不同阶级之间的斗争。其次通过和外系统之间的斗争。
主要通过外系统之间的斗争。次要通过内部不同理论体系之间的斗争。
主要通过外系统之间的斗争。次要通过系统内部的斗争。
具体的斗争表现方式:
一般来说,低等级的成员倾向于维护第二定律和第二法则;高等级的成员倾向维护第一定律和第一法则。
一般来说,非中介阶级倾向于维护第二定律和第二法则;而中介阶级倾向于维护第一定律和第一法则。
一般来说,每个理论体系的信奉者对本体系都倾向于应用第一定律和第一法则;对其它的理论体系都强调应用第二定律和第二法则。
一般来说,年青人倾向第二定律和第二法则,老年人倾向第一定律和第一法则。
斗争的激烈程度:
一般较激烈
一般较激烈
一般非常激烈
一般不激烈
发生斗争的一般条件:
在某一等级(尤其是低等级)成员的生存状况逐渐恶化的情况下。
在某一阶级(尤其是非中介阶级)的生活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的情况下。
斗争始终存在,但在外系统的参与下斗争迅速升级。
内部个人之间小矛盾始终存在,但在外系统发生冲突时,内部冲突趋于缓解。
最后,我们再从功能的角度对文明社会中的四大社会系统做一个宏观上的对比。这里所说的功能是指某个社会系统所最擅长的功能、最易实现的功能。例如理念系统从理论上来说也可以实际组织社会分工,但在现实生活中,尤其在文明社会有了一定规模之后,理念系统完全靠说服来实际组织社会分工成本过高,因此它往往是承担起预测指导功能,而不再去组织具体的社会分工。请看下表:
行政系统
市场系统
理念系统
风俗系统
主要的社会功能:
组织社会分工协作(配置资源,分配产品)。
组织社会分工协作(配置资源,分配产品)。
对两大分工组织系统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对未来提出预测。
保持社会的基本稳定,保证社会的传承延续。
发挥功能的方式:
显性、直接强制发挥作用。
隐性、间接诱导发挥作用。
显性、(通过组织系统)间接发挥作用。
隐性、直接发挥作用。
发挥作用的最佳时期:
整个社会遇到重大社会危机、突发自然灾害、与外文明冲突时。
整个社会处于平稳状况,无重大危机情况。
整个社会处于爆发重大危机的前夜或初期。
整个社会处于危机的中后期或结束后。
功能的性格特征:
趋于保守,倾向安全。
趋于创新,倾向发展。
趋于创新,倾向发展。
趋于保守,倾向安全。
功能正常发挥的条件:
系统内部两大定律,两大法则之间保持均衡。克服人的自利倾向。利用人的警戒心。
系统内部两大定律、两大法则之间保持均衡。利用人的自利倾向和好胜心。
外部两大分工组织系统之间保持均衡。利用人的标新立异倾向和好奇心。
和外部其它社会系统的均衡与否无关。利用人的从众、模仿倾向。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讨论过了文明社会的四个系统及与之相对应的四大规则系列。一般来说,人类文明社会中的一切行为准则、一切法律制度、一切道德规范、一切价值观念都可以由这四大规则系列引申、派生出来。但若要严格考察、仔细推敲的话,我们还不能完全地、斩钉截铁地这么说。因为,无论是原始人还是现代的文明人,毕竟,我们都是从动物界中走出来的,在我们的身上,或多或少还残留着动物界的一些痕迹。为了对文明社会中人的行为有一个彻底的、全面的理解,下面,让我们再稍微粗线条地讨论一下动物界的情况。
那么,在动物界中,它们所遵循的最高公律是什么呢?一句话,这个最高公律就是:听从本能。也就是说,为了生存下去,一切都要听从自己的本能行事。在本能的驱使下,做什么都是可以的。在动物界中,是绝对不会出现违背本能而“舍生取义”之类现象的。进一步的,由这个“听从本能”的原则,又可以直接派生出两条基本的行为定律。第一条定律就是:“弱肉强食”。只要我比你强,我就吃掉你,这里没有任何的道德约束。与第一定律相对应,第二定律就是:“遇强逃避”。只要我比你弱,我就逃跑,这里不存在面子问题或“亮剑”的精神。那么,如果遇到了一个和自己不相上下的对手(不知道对方是比自己强还是比自己弱),又该怎么办呢?这也很好解决,只要把上述的两条定律结合起来考虑就行了,由此就可以派生出我们所熟知的“你不犯我,我不犯你”的基本规则。即,我不主动去惹你,你也不要没事来招惹我(从生物进化、自然选择的角度来看,遵守这条规则的、谨慎的动物要比不遵守这条规则的、冒失的动物生存机率要大50%)。这条基本规则有种种的表现形式,例如,在同类的、也就是力量基本相等的动物之间,如果有一个动物捕获到或发现了某个食物,已经开始吃了,这时另一个同类动物看见后,是不会过去抢的,因为这样就侵犯别人利益、违反“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规则了。同样,如果某个地盘被别人先发现、先占领了,后来的同类动物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再去抢的(由此也就产生了动物中的领地意识)。
实际上,在动物中实行的这些定律、规则,不仅由原始社会的人们所直接继承,而且,它们还穿过了漫长的原始社会而影响到了文明社会、并或多或少地影响到了今天人们的行为。(例如,在原始社会及早期文明社会中司空见惯的、并被当时的人们视为天经地义的“奴隶制”,就源自于动物界中“弱肉强食”的定律。而在当代社会中,无论多么强大国家的游客,当他到别国旅行时,都会对自己的言行有所收敛,有理也要让当地人三分,就是因为动物界中领地法则的“遗传”。所不同的是,这些在动物界中起唯一决定性作用的公律、定律,在原始社会中下降为若干起很大作用的规则中的一种,而在文明社会中,更进一步减弱,最终变化为(在一般情况下)起较小作用的若干规则中的一种。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8 10:48:47
(42)
答 问
1、文明社会的风俗与原始社会的风俗相比,到底有哪些本质的不同呢?只是风俗的规则内容不同吗?
答:我们知道,在一个单一的原始社会中,人们在小时候,从父母及亲朋那里接受来的风俗习惯都是一样的,无差别的。也可以说在原始社会中,风俗习惯只有共性,而没有个性。或者说风俗习惯本身是绝对统一的,因此,其对人的心理的影响力也就相对较强。但在文明社会中,尤其在已经发展了一段时期的文明社会中,由于每个儿童的父母的职业分工不同,或者说他们所分别隶属的社会工具系统不同,因此,当他们分别向自己的子女传授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时,就不可避免地(自觉不自觉地)、或多或少更倾向于多传播一些自己所隶属的那个社会工具系统的基本行为规则。而我们已经知道,不同社会工具系统的基本行为规则是大相径庭的,因此,不同的儿童从各自父母那里所接受的风俗习惯就有了相当的差异,或者说有了极大的个性特征。假设这些儿童长大后上了学,而社会上又存在着许多由不同的社会系统所办的不同的学校,那么,由于不同的社会系统所办的学校难免在教学过程中更容易倾向于多传授一些本学校所属的那个社会系统的基本规则,因此,不同的儿童在不同的学校中所受到的价值观念方面的教育也就非常容易产生或大或小的差异性,从而使不同的儿童最终所形成的风俗习惯也就具有了差异性,或者说是个性。因此,我们说文明社会中的风俗习惯只有相对的统一性。正因为如此,其对人的心理的影响力也就相对原始社会要弱一些。
显而易见,假如在某一个文明社会中,有某个社会工具系统占有强势的地位(例如所直接隶属的人员最多、所兴办的学校也最多),那么,在整个社会的风俗习惯中,它也会相对容易占有较强势的地位。也就是说,在该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中,这个强势社会系统的基本规则,占有相对主导的地位。换句话说,在这个文明社会中,风俗习惯也就具有着相对较多的共性。而假如在一个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基本势均力敌,那么在这个文明社会的整体风俗习惯中,三大系统的不同规则体系也会势均力敌。我们知道,风俗习惯是一个文明社会的最终稳定系统,因此,我们从这里可以推出一个结论,即,在原始社会及有一个社会系统占据绝对强势地位的文明社会中,由于风俗习惯是基本统一的,其力量也就要相对强大,因此这样的社会不易产生重大的意见分歧及社会动荡。如中华文明(行政系统占强势)在其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就是如此(中华文明历史上的分裂及内战大多为行政系统自身的分裂或失灵所导致,而非由于风俗习惯的差异)。当代的朝鲜、古巴共和国等也是如此。反之,在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比较均衡的文明社会中,由于风俗习惯具有内在的、较大的相对非统一性,其力量也就相对较弱,因此整个社会在重大事情、重大问题上较易产生强烈的意见分歧。当代的美国就是如此,例如20世纪中期在是否取消种族隔离上,是否参加二战和是否继续进行越战的问题上,整个社会就因为意见分歧而几乎处于或实际上已经处于分裂的边缘。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说在均衡的文明社会中,不同的人由于风俗习惯上的差异性而容易产生分歧,是相对于原始社会及非均衡的文明社会而言的,也就是说,这种分歧只是相对的分歧。在一般的情况下,这种分歧虽容易导致社会动荡,但一般不会引发大规模的剧烈的暴力冲突或内战。换句话说,均衡文明社会中不同的人的风俗习惯之中还是有相当的共性的(例如有至少50%的共性,参见文明社会风俗规则的示意图,在每个人的风俗规则系列中,至少都有从原始社会承继下来的那一半“先到先得”的规则系列,即,这半个系列的规则在每个人那里都是相同的)。另外,尽管每个人所隶属的社会工具系统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只受其所隶属的工具系统规则的影响,而一点也不受其它工具系统的影响。而且实际上,在比较均衡的文明社会中,几乎不存在完完全全只隶属一个社会工具系统的人。一般来说,每个人都主要隶属一个社会系统,次要隶属另两个工具系统。或某个人在某一时期主要隶属某个社会系统,另外的时期又主要隶属另一个社会系统。所有这些,都会增强每个人风俗习惯中的共性,从而对整个文明社会的基本稳定提供了最起码的保障。
2、人们常说“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那么,这个美德和书中所论述的各个社会系统的规则系列有何关系?
答:严格说来,“爱幼”是动物界的规则,也可以说是动物经过漫长的自然选择所获得的生存本能(不爱幼的动物,其后代生存率低)。人来自动物界,自然也就具有了爱幼的本能。而“尊老”显然不是动物的本能,它的来源是人类漫长的原始社会。我们知道原始社会的规则就是服从老者(长者),而“尊老”(孝)的首要因素就是“无违”(服从)。因此,实际上,“尊老爱幼”是一切人类文明社会的传统美德(风俗),因为所有的文明社会都来自于动物界和漫长的原始社会。那么,为什么人们会产生似乎只有中华民族才具有这种美德的误判呢?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拿“尊老”来说,其它的主要文明社会由于漫长的发展,这个风俗已经被文明社会三大系统的规则系列给冲淡了(三大系统是不讲究服从老者的)。而中华文明在漫长的发展中,这个风俗却没有被冲淡(中国的强势的行政系统只延伸到县一级,广大乡村还是由风俗来“统治”),甚至还在儒家理论体系的偶然影响下而有所加强(儒家是从“服从长者”推论出行政上的“服从君命”的)。再说,“爱幼”,在市场系统占强势的文明中,在市场规则的强烈影响下,“爱幼”与市场中的独立、自立、自主规则相结合,就出现了父母不无偿帮助已成年的子女的新风俗(同时也丝毫不干涉子女的人生之路),给我们的错觉就是父母不那么爱幼了。而在中国,“爱幼”的规则与行政系统中“要确保服从命令者安全”的法则相结合,就出现了在子女成年之后,父母仍继续自愿无偿地给子女以帮助的新风俗(当然这里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子女不能过于违背父母为他们安排好的人生之路),以致给人一种中华民族比别人更爱幼的错觉。总之,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所有的民族都是爱幼的,只是爱幼的方式不同而已。
3、你说人的一切价值观的来源无外乎四大社会系统的规则以及生物界和自然界的法则、规律。那么,从这个观点出发,人的本性到底是善的,还是恶的,或者是中性的(白板)?
答:人性的善恶是古今中外许多思想家思考的问题。我倾向认为,是善是恶要看你从哪个层次来谈,或者说要看你从哪个角度去看。比如,在文明社会中,文明社会所独具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规则系列在许多情况下都是和人的动物本能以及原始社会的规则系列相冲突相对立的。为了使进入文明社会的人遵守这些文明社会所新出现的法则、法规等,就必须对他们进行教育、训练,这时,人们往往就容易称他们从动物界和原始社会中带来的那些本性为需要克服的“恶”。或者,仅从文明社会中的人出生后需经受训练培养的角度来看,就容易认为人的本性是一张白纸、中性的。而如果像中国古代的某些思想家基于人的“爱幼”本能而推导出了一大堆文明社会中所需要的新规则的话,那么,人们又容易倾向于认为人性本“善”了。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9 09:55:47
(43)
第七章 文明社会的组建和结构
在前面的几章中,我们分别考察了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工具系统(若加上风俗传统,则是四大社会系统)各自的功能特点、运行中的均衡原理及系统内部的矛盾冲突。现在,我们就可以着手来研究由这些工具系统所构成的整体文明社会了。
这里,首先就遇到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即,我们能否仅仅依靠其中的某一个工具系统来组成一个单质性的文明社会?例如,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都具有(低成本地)组织社会分工协作的功能,那么,我们能否单靠一个行政系统或单靠一个市场系统来完成文明社会的分工协作呢?如果能,用这种方式组成的单一结构的文明社会是什么样子?如果不能,原因又在哪里?
若从历史事实来考察的话,人类所建立起的各个文明社会几乎都是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兼而有之的,那么,文明社会必须是复合性结构的吗?必须由多个社会工具系统来共同构成吗?如果是这样的,那么这多个社会工具系统相互之间的关系又如何呢?进一步的,对于复合性文明社会中的某一个社会工具系统来说,外工具系统的存在和渗入,是有利于其本身功能的更好发挥还是相反?本章我们就来详细讨论一下这些至关重要的文明社会的结构性问题。
第一节 行政向市场的转化
我们先来考察一下单质性的、或者说单一组织结构的文明社会是否可行,即:单靠行政系统或单靠市场系统是否能完成一个文明社会的分工组织工作。
先来看一下行政系统。我们知道,行政系统是靠一个“共同意志”来发布可变化的指令,全体社会成员都服从这些指令,从而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分工协作。但我们知道,即使在文明社会的早期,工作的种类也有一定的数量了,不是只有有限的几种。其次,人的寿命是很长的,不是只有一天。
这样一来,整个社会每天都要面临着所有社会成员的复杂的分工协作的组织问题。例如,从理论上来说,共同意志可以下达指令,第一天,要求甲去做A工作,乙去做B工作,丙去做C工作,等等;第二天,又要求甲去做B工作,乙去做C工作,丙去做A工作;第三天,再要求甲去做C工作,乙去做A工作,丙去做B工作。这样做的好处是,共同意志可以每天根据每个人的不同状况(如身体是否健康),来给其分配难易程度不等的不同种类的工作,或指挥大家轮流去做那些劳动强度稍大一些的工作,以体现公平(行政的基本规则)。
但这里隐含着两个先决条件,即:首先,这个文明社会的工作种类不能过多。如果这个文明社会的工种过多,比如超过了三位数(达到“百”这个数量级),那么,“共同意志”要是每天都针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发布这一系列的多达数百条的分工协作指令的话,将不堪重负也不胜其烦。一句话,成本太高。其次,A、B、C……这些种类工作的技术含量都不能过高,或它们之间得有很大的技术共通性,否则每个社会成员每天都要去学习掌握一种新的技术,也将导致成本太高。尤其是在分工协作中的高难度工作种类很多(超过百这个数量级)的情况下,成本更高到几乎不可承受。
那么,人们能想到的最合理的办法、也是成本最低的办法会是什么呢?显然,最合情合理的解决办法将是:“共同意志”只在最初第一天发布指令,然后,全体社会成员第二天,第三天,第四天……以至在更长的时间里,都按照这最初第一天的指令去做。也就是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甲每天都去做A工作,乙每天都去做B工作,丙每天都去做C工作,从而把分工协作大体固定下来,不再反复地每天变来变去。除非有特殊的或紧急的情况发生,或出现了新的技术发明,共同意志才临时发布新的命令进行调整。这样做的结果是化繁为简,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因每个人每天干同一件工作,会增加其熟练程度和经验)。
但这样做带来的后果是,当一个人或一些人每天、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反复做同一种工作的话,这种行为本身就会对这个人或这些人的心理产生影响。一个直接的影响后果是,他们会把这件工作逐渐当成自己的专有职业,不容别人来插手;同时他们也会把为完成这项工作而分配给他们使用的资源当成了自己的专有财产(私有财产),不容别人来分享。只要这段时间足够长(几个月甚至几年),那么,当共同意志出于某种原因(例如公平的原因)要重新分配工作,或重新调配资源时,就会遇到这些人或明或暗的抵制。也就是说,行政系统的原则和定律、法则等将不再能完全起作用了,或至少部分地失灵了:指令不再被无条件百分之百被遵守,资源财产也不再完全属于共同意志所有了。
那么进一步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答案是,会出现市场系统的定律和规则,即:要调换某两个人相互间的工作,必须要被调换的双方两厢情愿;要调配调拨资源,必须要用基本同等价值的东西来做相应的补偿。总之一句话,如果一个行政系统中的工种规模超过了一个限度,或一个社会的不同工作者之间分工协作的技术复杂程度超过了一定限度,那么,行政系统就会不得不依靠市场系统的帮助来组织社会分工,否则它就要承担几乎无限大的行政管理成本了。
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经常感受到上述现象的存在。先说一个现代的军事上的“化公为私”的例子。我们知道,在共产党的历史上,当1936年红军渡过黄河东征时,由于种种原因,红五军团的人员损失较大且所招新兵不多,而红一军团损失不大且招兵情况相对较好。于是,东征回来后,中央决定从红一军团调拨一部分人员去充实红五军团。此举马上遭到了红一军团领导的抵制,因为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把原本属于全体公有的、只是分配给他们使用的红军战士视为(红一军团的)私有财产了。
在异常艰险的、大敌当前的生死环境下,在行政规则最易充分体现的军队组织中,尚且会产生行政规则失灵的现象,那么,在和平的、条件优裕的环境中,这种行政系统部分失灵的现象会更容易、更频繁地出现,就是可想而知的了。
我们再来看一下中国漫长的历史上经常反复出现的现象。在中国的古代,土地在理论上来说一直属国家所有(皇帝所有),只是在每个王朝建立初期时分配给农民使用。这种分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层层分封(封建制,如商周时期),另一种是国家对农民直接分配(中央集权制,如秦以后)。但不管是哪种分配方式,使用的时间一长,“公有私用”的土地就慢慢演变成了封建主或农民“私有私用”的土地了,并且彼此之间可以按市场规则进行买卖、交换了①。
另外还需强调说明的一点是,一个行政系统的规模一大,不仅会破坏公有制的行政规则,而且也会破坏“均等”的行政规则(指同一级别内的均等)。就拿我国农村目前实行的生产责任制来说,农民承包国家的土地一定30年,在这30年中,生不补、死不退。如果按行政系统的均等规则来看,应该生补死退才正确,才公平。但这样做的管理成本太大,必须年年重新分配土地才行(姑且不考虑过于频繁的分配土地会影响农民改良土壤的积极性)。而分配土地更是一个比分配日常工作难度大得多的事情,所以只好不管那些行政规则,一定30年不变,按市场和风俗的规则来行事了(私人继承,先到先得)。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一个纯行政系统的组织,它的规模上限大约是多大。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上世纪50-70年代中国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基本核算单位)的规模,以及欧洲中世纪时期的封建庄园制的规模。通过这两个时期的历史实践可以看出,如果靠纯行政的方式来从事哪怕非常简单的技术含量不高的农业生产,其规模也只能以几十户人家(生产队)为限,如果是几百户(生产大队)就相当困难了(成本过大),而要直接管理几千户的人家(人民公社)则几乎就是不可能的了。欧洲中世纪时期的庄园有限,而中国人民公社级别上的一平二调推行不下去,道理都在这里。
当然,如果非要依靠纯行政系统来组织社会生产的话,还有一个变通办法,即,以大量的小的行政系统做为一个个“行政细胞”,然后再以这些小的细胞为单位组成大一点的“行政集团”,再由这些大一些的行政集团组成整个社会的行政系统,就像军队系统实行的那样,班、排、连、营、团、师地一层层叠加上去。但这样做的结果依然避免不了“私有化”。无非是小的“私有化”(个人的私有制)被大的“私有化”(集体所有制)所代替而已。在这些大大小小的行政细胞、行政集团之间,同样要实行有偿自愿交换的市场原则才行,同样要依靠交换的媒介(货币)才行,就像当代中国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及现在的朝鲜那样。其次,要想让那些自成一体的“行政集团”踏实地服从行政系统总领导的指挥,任劳任怨地为总领导“打工”,也必须给他们甜头才行。也就是说,要给他们某种物质利益以交换他们的“服从”,就像市场系统那样和他们打交道才行;甚至有时还要靠风俗系统中的个人恩情因素的帮助。
综上所述,我们似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由于人的因素(精力有限),由于成本原理的作用,同时也由于提高效率的要求,任何一个纯行政系统的规模都不能过大,都有一个由当时的技术水平所制约的最大限度。一旦超过这个限度,行政系统内部就要出现市场系统的要素,或者说,这个行政系统就要逐渐向市场系统转化。
那么,行政系统有没有这样一种趋势:它始终能把自己的规模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呢?我们的答案是,无论是从理论上来分析,还是从历史事实上来考察,行政系统自身,都缺乏这样一种限制自身规模的趋势,而且正好相反,所有的行政系统几乎都存在着一种不断扩大规模的倾向。
首先,从外部的环境因素来看,由于存在着众多的各自独立的人类社会,而这些人类社会之间又难免最终相遇而发生冲突。在冲突发生时,又往往是人多势众的一方占有优势,于是,这就促使每个独立的行政系统都会想方设法扩大自己的规模(通过联合或兼并的方式)。无论东方西方,早期历史上都出现过部落联盟,近现代则不断出现军事联盟,道理就在这里。
其次,从一个文明社会的内部来看,一个高效的行政系统指挥下的分工协作必能带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从而带来整个社会人口的繁殖增长,从而自然而然地增大了行政系统的规模。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可参考上世纪中国人民公社时期的大寨大队,在如此恶劣的自然环境下,陈永贵强有力的行政指挥不仅使大寨人能生存下去,而且还带来了整个大寨人口的增长。总之,无论从外部看,还是从内部来分析,任何一个健康的行政系统都有不断扩大自身规模的趋向,从而其向市场系统的转化趋向也就是必然的了。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10 07:22:46
(44)
第二节 市场向行政的转化
下面我们再来考察纯市场系统的文明社会是否可行。这个问题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看清。我们依然先从外在的社会环境来看。我们暂且撇开治安方面的因素(如海盗、强盗等)不谈,那些过度竞争、无序竞争以及恶意欺诈、囤积居奇、垄断市场等也撇开不谈,单只从良性的技术进步所必然导致的结构性失业来看,以及使整个社会的经济及时摆脱短缺缺口或通胀缺口的需要来说,再加上在市场经济中必然要产生的各种各样的正常经济纠纷的强制性解决、以及各种各样的技术性标准的强制性统一需要来看,所有这些都需要有独立于自愿交易的双方且具有一定强制力的第三方——行政系统的参与和帮助。尤其是当市场系统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单只货币信誉的维持这一条,就离不开行政系统的力量(人不能永远依靠黄金来交换,且不说交换的成本,单说黄金的存量也是有限的,无法随时满足市场对货币流动性的需求)。
我们再从市场系统的内在机制来考察一下。我们知道,由于竞争的原因,作为交换中介的厂商们,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或为了尽可能地降低成本,他们或迟或早都要走上扩大生产、追求规模效益这条路。这就要求建立大的工厂、大的公司。在这些大的工厂、大的公司内部,众多的工人、职员在总经理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严密的分工协作。在这时,这些大的工厂、大的公司,已经成为了一个个自成一体的小行政系统,在其内部,是严格按照行政系统的定律、法则、规则来运转的(一切服从总经理的命令)。换句话说,随着市场系统的发展、扩大,在市场系统内部的基本层次上,它已经转变为行政系统了。
再从另一个角度看,具有了一定规模的大工厂、大公司,为了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或为了更好地规避原料市场及销售市场的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就会进一步向上、下游产品领域扩展,联合或兼并上下游企业;更进一步,为了规避生产单一产品、或从事单一行业所可能带来的市场风险,这些大的企业、大的公司还会从事跨行业的渗透、发展。如果纯粹从理论上来推导的话,那么,在市场系统自身自由竞争的长期作用下,如果没有非市场系统的“反垄断法”,最终整个社会就会被少数几家、甚至完全被唯一的一家巨型公司所垄断。也就是说,整个市场系统就都摇身一变,转化成为一个行政系统了。
而在这种市场系统向行政系统转化的过程中,市场规则也逐渐被行政规则所取代。例如,从外部来看,当一个私人个体企业为了竞争需要而和别人进行联合、成立一个大的股份公司时,那些过去原本由他自主决定的事情,现在却要由全体股东大会投票产生出的临时“共同意志”来决定了。再如,从一个大企业内部来看,为了提高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它要推行职工持股制,也就是变企业法人所有制(私有制)为全体职工所有制(公有制)。
当然,在那些小公司向大公司转化的过程中,根据我们在讨论行政系统的发展趋势时所说的,这些由市场系统中的个体交换中介、个体生产者转化来的各个小的行政系统,当它的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其本身又要开始吸纳市场系统的规则,或者说又要开始其自身向市场系统的“再转化”过程了。例如,一个巨型公司的各个分公司之间也要进行独立核算。而分公司内部的各部门之间,甚至具体到各个班组之间也要进行独立核算。最极端的作法,就是每个工作人员之间,在核算的成本不是很高的情况下,也会走上独立核算的市场之路。更进一步,如果一个由几个有关联的企业合并成的总公司的规模过大,其内部的行政管理成本超过了其合并前的相互间的交易成本的话,那么,这个总公司甚至还会重新分解剥离为(市场化为)几个各自完全独立的小公司。总之一句话,正像一个大规模的行政系统出于节约成本的原因会在其内部的不同层次上市场化一样,一个大规模的市场系统出于追求效益(效率)的原因,也会在其内部的不同层次上行政化。两者之间的唯一区别是,行政系统的市场化是不情愿的、被迫的,是为了规避无法承担的巨大成本;而市场系统的行政化是主动的、心甘情愿的,是积极追求更大利润的结果。
以上我们分别论述了行政系统向市场系统的转化以及市场系统向行政系统的转化,假如所述不无道理的话,那么,会不会直接导致这样一个合乎逻辑的结果,即,两者之间转化来转化去,不就成了同一个东西了?市场系统等于了行政系统,行政系统等于了市场系统。笔者经过深思熟虑,确实不得不有条件地承认这一点,即:行政和市场,实际上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或者是一件事物(组织分工协作)的两个截然不同的属性,抑或是一个连续谱系的两个端点。打个比方,就像物理学中的时间和空间、能量和质量、波动性和粒子性相互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并可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一样,市场系统与行政系统之间也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并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
前面我们论述了大规模文明社会中的转化现象,下面我们再来具体详细地分析一下一个最简单的由甲乙两个人组成的小型社会。假设甲乙两个人每天都出发去采集蘑菇,为了提高效率,某天甲对乙说,咱们别都走同一个方向吧,这样收获率低,能不能你往左走,我往右走,这样两个方向的蘑菇就都能采集到了。乙想了一下,觉得有道理,就同意了。在这种情形下,甲和乙之间的分工协作就是采用的市场系统的方式:自愿交换。甲用自己的向右走采蘑菇,交换乙的向左走采蘑菇。
但假如情况不是这样,有一天,甲乙两人正在一片稀疏的林中散步,突然前面跳出来一只老虎。紧急之下,其中一个大喊一声“你往左跑,我往右跑!”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另一人根本没有时间来考虑,更不可能去协商谈判,为了生存,他会毫不迟疑地向左跑。在此时,甲乙两人之间的分工协作就是行政系统的方式:一个人发布命令,另一个人无条件地执行命令。换句话说就是,在一般的一点也不急迫的情况下,甲乙之间的分工协作更倾向于采取市场系统协商合作的方式,而在异常紧急的情况下,则更倾向于采取行政系统指挥服从的方式。我们由此可以看到,同样是“你往左,我往右”这么一句简单的话,在某些情况下,它会表现出市场系统的属性,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它又会表现出行政系统的属性。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行政系统中的“权威”和市场系统中的“信誉”,看看两者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联系和相互转化。从大量的历史事例和我们自身的日常生活经验中,都可以观察到,再厉害的行政权威都必须以一定的“信誉”做为它自身的基础。拿最讲等级服从的军队来说,如果一个军事指挥员总是打败仗,以致使士兵们对他的能力产生了怀疑,不再信任他了,那么,无论他手中握有多大的权威,也将无济于事——或者士兵们大量逃亡,或者他自己辞职下台,两者必居其一。再拿市场经济中的“品牌”来说,一旦人们对它建立起了信任,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品牌也就自然而然地树立起了强大的权威,以致于能够“强迫”人们只认它这个品牌、并不断心甘情愿地购买它。甚至当这个品牌由于各种原因而经营不下去时,它也能像行政系统中的权力移交一样,把这个“品牌”的权威(一个信誉的空壳)转交给别人继续经营。总之,行政系统中的权威和市场系统中的信誉也是可以并经常地互相转化的。
最后我们再说一个行政规则和市场规则相互渗透的例子。比如,我们平常总是说在进行管理时,要“恩威并重”,奖励和惩罚并举。在这句话中,“恩”和“奖励”,就更多地带有市场系统中利诱的性质,而“威”和“惩罚”则更多地带有行政系统威逼的性质,由此,我们也可知道行政和市场之间须臾不可离的一面。
当然,无论我们怎么论述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我们都不能走到另一个极端,即认为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实际上是100%的一回事。这又像物理学中的能量和质量、时间和空间、波动性和粒子性虽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但毕竟不是同一个概念、不是同一个事物一样,行政和市场在大多数条件下,在大多数情形中,还是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的,是有着两套截然不同的规则系列的两种工具、两种事物。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11 09:38:15
(45)
第三节 理念、风俗的不可或缺
我们在前面第五章中曾讨论过,理念系统由于成本过大的原因,不得不依赖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来实际发挥作用。也就是说,对于理念系统来说,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是不可或缺的。那么,接下来就会有一个问题: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文明社会,仅仅依靠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而不要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的帮助,是否可行呢?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说,一个文明社会的组织分工协作的系统也同样离不开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的帮助。我们下面就来论述这一点。
先看理念系统的不可或缺性。首先,我们知道,当人类刚从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的时候,习惯于原始风俗的人们还一时无法习惯“服从命令听指挥”。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想办法创造出一个能使人服从命令的“社会舆论”来。这一点,许多近代的思想家们都认识到了,例如,西方的思想家休谟就说过:“对于那些以哲学眼光来考虑人类事务的人来说,没有比看到大多数人轻易地受最少数人的操纵,注意到人们以不言明的顺从而放弃自己的感情,并转变为维护他们领导的利益更令人惊奇了。当我们寻思这件令人惊讶的事情是通过什么方法得以实现的时候,我们发觉,因为,力量总是在被统治者这一边,统治者只有舆论支持他们,而没有任何别的。正是以舆论为基础而建立起政府,这一准则延伸到最专制最尚武的政府,也延伸到最自由、最民主的政府。”②也就是说,那些古今中外的国王们往往要依靠理念系统的帮助来使人们能够顺从地服从命令。
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人们往往有一种误解,认为只要代表“共同意志”的君主掌握了暴力工具,例如军队和警察,就可以强迫人们服从自己的命令。但这里有一个先决条件,即,首先这些军队必须服从你的命令去镇压百姓才行。而怎样才能使军队首先服从命令呢?还是得有舆论帮助你训练军队才行。实际上,这一点,远古的人们也认识到了。例如,“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周易·彖》)不仅东方,西方的古希腊、古罗马的君主们也同样信奉:“有神则资利用”(奥古斯都)。到了后来,则更进一步,“为君者不必信教,而不可不貌示笃信”(马基雅维里)。同样,与之相对应,为了防止君主们胡作非为,人们也要借助舆论的帮助来约束君主。尤其在人类文明社会的早期,当人们还没有发明出用诸如三权分立的机制来制衡“共同意志”的绝对权力时,更是如此。例如,人们往往借助神道(天谴)来谏诫帝王们③。
其次,从一个社会的宏观角度来看,以行政系统为例,我们曾说过(第五章第七节),理念系统主要是通过对行政系统中最高共同意志的影响,来间接作用于整个行政系统以至于整个社会的。但这主要是指行政系统规模较小时的情况。而当一个行政系统的规模相当大时,则不仅其“最高共同意志”的决策要依赖理念系统的帮助,而且,其整个行政系统自身的存在本身也需要理念系统的帮助了。原因就在于,当一个行政系统的规模足够大时,那么充当整个社会的“共同意志”的个人,其自身的能力就不行了,他必须依赖其他人员的帮助。从横的方面(不同领域的事物)和纵的方面(不同地区的事物)来看,均是如此。也就是说,他必须依赖一个庞大的行政官僚群体(大大小小的官员们)来帮助他具体实现对整个社会的协调管理。而要使这成百上千、甚至上万的各自有着自己的独立意志、观念,且个个精明优秀的官员群体们“万众一心”,他就需要有一个理论体系来把这些官员们的思想意志基本统一起来。
只有统一了思想,才能统一行动(反之,道不同,不相与谋)。例如,当代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靠马克思主义(一个庞大的、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来统一所有行政官员的思想意志。在古代中国,则是靠孔孟的儒家理论体系来统一各级官员的思想行为。另外,我们前面第三章中也说过,行政系统的规则之一就是要统一社会舆论,而统一社会舆论的前提也要有一个基本的社会共识,而这个基本的社会共识也只能来自于一个基本的理论体系(无论这个基本理论体系的创建者是行巫术的神婆巫汉,还是追求真理的严肃的思想家)。总之一句话,无论是从行政系统的自身管理需要来看,还是从行政系统管理整个社会的需要来看,它都离不开理念系统的帮助。
我们再从一个更具体的行政规则来看一下。我们知道,一个行政系统要想有效运转,就必须确保各级官员的权威,实行严格的等级制。但我们同时也知道,从外观上来看,人们大体一样,从智力上来看,尤其在古代,人们也大体上一样。再加上传统的平等风俗,那么,要使整个社会的全体人员都各安其位,承认并遵守等级制,可想其难度会有多大。也正因为如此,人类历史上才出现了那么多的大思想家,他们经过深思熟虑,认识到了等级制的必要,并想出了种种理由,创造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来为这种不平等但却必须的制度进行辩护,正因为有了这些置身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属于独立的理念系统的思想家们的不懈努力,才勉强做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分守己,各安其位,承认了不平等的现实,接受了等级制为“天经地义”,从而从根本上确保了行政系统的有效运转。
最后,我们再从理念系统自身的功能——对社会的校正指导作用的角度,来分析一下理念系统的不可或缺。我们知道,在第一行政定律“命令可变”的基础上,理念系统主要是通过对行政系统的共同意志的决策正确与否的分析,来提出它自身对社会的校正指导建议的。那么,人们很容易就会想到,能否从行政系统自身内部,分派出一些官员来专门从事理论研究,并观察研究社会现实(各种行政决策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从而对共同意志提出政策建议,以达到对整个社会的校正指导作用呢?事实上,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上,人们也曾多次认真尝试过这种办法,例如当代的众多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内,都有专门的理论研究部门和宣传部门。但实践后的答案却是否定的。
因为,这些“行政系统内部的思想家”们,有着自己内在的、不可克服的矛盾。首先,做为行政系统中的一员,他们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必须维护“共同意志”的权威,包括他所做出的决策的权威;其次,他们做为思想家的身份,又要求他们做为理念系统中的一员,必须对社会现实负责、对自己所信奉的理论体系负责,而不能考虑行政决策者的威信。这就构成了一对不可解决的矛盾,你要么对真理负责(自认为的真理),你要么对“共同意志”负责,二者必居其一。除非共同意志所做的每一个决策,都百分之百符合你所信奉的那个真理,否则,这一矛盾就无法解决。
由此就造成了一种现象,即,身在行政系统之中的理论家们,他们要么是大力给那些他们所认为正确的行政决策寻找并提供大量的理论根据;要么就是对他们认为不正确的行政决策保持沉默,以尽他们“服从组织”的职责。总之,无论出现这两种情况中的哪一种,他们实际上都已无法履行其做为理念系统职责的功能:对社会的校正指导作用(在第一种情况下无需他们的指导,在第二种情况下又得不到他们的指导)。而只有当这些思想家们完全脱离开行政系统,他们才能克服这对矛盾,他们才能只对真理负责而无需对行政领导负责。也只有这样,他们的建议才能真正起到校正指导作用,并且不会损害行政系统的权威。(自家人的反对会影响到家长对其自身属员的权威;外邦人的反对影响不到家长对其自身属员的权威。
如果说行政系统主要是和理念系统之间存在着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的话,那么,市场系统则主要是和风俗系统之间存在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举例来说,市场系统的第一定律要求“契约不得违反”,那么,在早期的文明社会中它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呢?显然,它只能依靠风俗系统中的“不得说谎”、“信守诺言”、“遵守誓言”的传统来做到这一点(在文明社会的早期,在签定合同、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往往都要进行宣誓,这即是风俗传统的遗留)。和行政系统不同,市场系统中并不存在一个单一的决策者,而是有着成千上万的、各自独立的决策者,要想让这成千上万的决策者都去信奉理念系统中各不相同的理论体系中的某一个理论体系,实际上几无可能。那么,如何保证这成千上万的决策者能在各自的交换行动中共同遵守一个最起码的准则(道德底线)呢?显然,这只有依靠文明社会所由脱胎而出的那个原始社会风俗系统的帮助。只有这个相对单一、相对统一的风俗系统,可以保证市场系统的正常运转。
举例来说,市场系统要求无条件地信任中介,那么,尤其在市场系统产生的早期,怎么才能保证身为中介的人们不滥用这个信任呢?(一旦滥用,刚刚诞生的市场系统必定夭折。)这就要靠风俗传统的帮助了。正因为在原始的风俗和文明的风俗中都有不说谎话,不欺诈的普遍要求,而在早期的文明社会中舆论还保留着强大的压力(影响力),这才保证了文明社会、尤其是早期文明社会的绝大多数市场中介们能自觉地约束自己,不滥用人们的信任,从而使市场系统得以健康地萌芽并逐渐发展起来。
而在市场进一步发展、并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之后,一方面,也只有经常依靠传统风俗中亲戚互助、邻里互助的因素,才能使整个社会不至立刻分崩离析(例如中国的宋代,市场系统相对发达,政府便大力推广家族互助制)。另一方面,或者由于阶级制(贫富差距)是缓慢地、逐渐地产生的,人们就容易在历来如此的风俗中平静地接受它;或者,由于经商的不确定性因素十分巨大,虽然人们有可能一夜暴富,但也可能一夜暴贫,因此,人们也能够在接受“天意神裁”的传统中平静地容纳这变幻的阶级制。
总之,换句话说,正像早期行政需要一个与其并列的、独立的理念系统的帮助一样,早期市场系统也需要一个与其并列独立的风俗系统的帮助。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12 10:02:18
(46)
第四节 四大系统的相互渗透、相互转化
除了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所说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存在相互转化、相互渗透、相互叠加之外,在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之间,也存在着这种类似的相互转化、相互渗透、相互叠加的现象。我们在前面说过,理念系统的规则之一要求“有效提供”,而有效提供的要求之一就是任何一个决策建议都要考虑到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这实际上就是要考虑到风俗习惯对人们的心理的强大影响。我们还曾说过,理念系统的四个思想来源之一就有风俗习惯。从这两个角度来分析,任何一个理念建议中实际上都已包含了风俗习惯的影响,存在着风俗的渗透。而从风俗习惯本身来看,我们知道,文明社会的风俗中存在着大量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公律、定律、法则的积淀(参见文明风俗系统的第二定律及第二法则系列),而三大工具系统的公律、定律、法则等即是文明社会中理念系统的最重要的来源。换句话说就是,在风俗习惯中,也存在着大量理念系统的渗透和影响。一句话,风俗系统和理念系统之间,也存在着相互渗透、相互叠加现象。
下面我们再来具体分析一下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之间的相互转化。先说一下理念系统向风俗系统的转化。首先,我们可以设想,假设有一个十全十美的理论体系在长期的实践检验中最终胜出,并得到了世世代代全体社会所有人的信奉,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实际上就已经演化为一个风俗系统了。后代的大多数人们已经没有必要再花费精力去研讨它究竟为什么正确,而只要低成本地选择“遵循先例”就行了。其次,我们曾经说过,文明社会理念系统的一个最重要的来源就是三大工具系统的规则系列。而某个社会工具系统的最基本的公律、定律、法则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在长期的正反两方面的实践中被证明是千真万确的、无可争议的,那么,社会中的几乎所有的成年人都会把这些公律、定律、法则等等做为血的教训,向自己的后代反复灌输,从而就会使这些最基本的规则潜移默化为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了。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转化为风俗的基本规则,往往是以变化了的形式出现的。举例来说,中国风俗中评论一个孩子是好是坏最重要的标准之一,就是看是否“听话”。中国的家长反复教育孩子要“听话”,那么,这个“听话”的本质含意是什么呢?实际上,“听话”的本质含意就是要“服从命令听指挥”,也就是要遵守行政系统的最根本的原则。换句话说就是,希望或者是要求小孩“听话”的风俗是从理念系统中所包含的行政规则转化来的,“听话”风俗就是另一种形式的“服从命令听指挥”的理念。
再比如,中国的父母,无论是居住在繁华的城市,还是居住在偏僻的乡村,也不管是富是穷,大家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从小教导自己的孩子要好好念书。这俨然是全民族(汉族)共同遵守的一个风俗。但实际上,这个风俗也是从理念系统中的行政规则之一“等级制”转化来的。“好好念书”(学而优则仕)的本质含意有两个,一个含意是这个社会应该、实际上也是分成等级的(行政规则);另一个含意是“我们要成为高等级的人”。换句话说就是,“好好读书”的风俗,是等级制理念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也就是等级制的理念转化成了风俗。再比如,来自市场规则的“自己对自己负责”、“自主做决定”等的理念,就会派生转化为与血亲继承制相对立的“遗嘱继承制”的风俗习惯,等等。
当然,不仅来自三大工具规则系列的理念可以转化为风俗,来自其它领域规则的理念也可以转化为风俗。例如近代日本和德国都有尚武的风俗,实际上这个风俗的来源就是理念系统中所涵括的来自生物界的“弱肉强食”的规则。
不仅理念系统中的规则观念可以转化为风俗,同样,风俗也可以转化为具有逻辑体系的理念。实际上,理念系统中的许多观念、规则,往往首先来源于生活实践中的“约定俗成”,在经历了相当长时期之后,才由思想家们进行抽象总结,将它们上升为理论高度。当然,一旦上升为理论之后,这些来自风俗的理念本身,又往往会加强原有的风俗,以致自己最后也演化成了一种风俗。也就是说,风俗和理念之间的相互转化,往往是互为因果,互相影响,以致时间长了之后,分不清到底谁先谁后了。最后,不仅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可以相互转化,而且,理念和风俗系统还可以转化为行政及市场系统。就像一个人的安全需求、生理需求和心理需求相互之间可以转化一样(见第二章)。我们在前面几章的分析中曾指出过,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及风俗系统之间有着很大的亲和性(行政讲服从命令,理念讲遵从真理,而风俗讲听从老人),这就为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向行政系统转化提供了先决条件,或者说前提。再加上行政系统又可以转化为市场系统,因此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也就可以最终转化为市场系统。
首先,如果信奉某种风俗的人群,随着数量的不断增加,所居住的空间不断扩大,不断解体为一个个相互独立的新的人群,而这些众多的新人群随着时间的推移,又会先是演化生成许多风俗大同小异的人群,后又演化生成许多风俗小同大异的人群。并且,这些人群中的每一个,都坚信自己所信奉的风俗是优秀的、正确的。但实际上,从整个宏观的角度来看,这些众多的不同的风俗已经演化为一个理念系统了:每个独特的风俗就是理念系统中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
其次,在历史上,风俗系统转化为行政系统的例子(部落长老演化为行政首领)以及不同部落间相互交换赠品演化为市场交换系统的例子均很常见,为了节省篇幅,我们这里仅再以理念系统转化为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情况简单说明一下。一般来说,在一个理念系统中,每一个理论体系都本能地想战胜其它理论体系而成为思想界的霸主。在这种自我心理的驱动下,同时也由于理念系统的不易妥协的特征(见第五章),再加上天生的戒备心理,每个理论的信奉者们几乎都会不由自主地具有发展成为一个拥有武装的、按行政模式组织起来的集团的趋势,以与其它理论体系的信奉者相抗争。历史上伊斯兰教的兴起、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运动都是鲜明的例子。退一步讲,即使不走武装的道路,某个理论体系的信奉者们,随着信众们的不断增加,也会自发组织起来,形成一个等级森严的准行政组织,历史上基督教会的产生就鲜明地表明了这一点。
我们再来看一下当代生活中理念系统转化的例子。我们知道,当代先是盛行于西方后又逐渐推广到全世界的绿色和平组织,在其最初起源时,只是一些具有相同理念的志同道合者的小组织。但随着其理念的广泛传播,随着志愿者的不断增加,以及捐款资助者的不断增多,其自身的管理问题、整个组织做为一个有机的集体的高效运作问题,特别是捐款的收集、分配、监督等等涉及经济的问题,以及“绿色和平”这个名称的专利使用权问题,等等,都逼迫着绿色和平组织或者转化为一个准行政组织,或者转化为一个准市场公司来运作,而其自身也终于实现了这种转变。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另一种转化方式,即,某个系统自身并不全部转化为另一个系统,它或者是自身的某一部分转化为另一个系统,或者是促使自身之外的某一社会群体转化为另一个系统。例如,一个行政系统随着规模的扩大,其统一意志、统一思想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这就要求其自身有一部分人抽出时间去专门研究形而上的理论问题,同时也需要社会上能为其提供各种各样的理论“参谋”,而所有这些都会直接、间接地促成着一个理念系统的出现。市场系统也是一样。随着市场范围的不断扩大,随着陌生人之间交易纠纷的不断增加,随着非正当竞争手段的不断涌现,随着第三方仲裁机构所需的强制权力问题的出现,更随着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上搭便车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这一切,都或者要求市场系统中的某一部分中介转化为行政管理系统,或者要求市场系统之外的社会为其提供一个公共服务行政系统。当然,它同时也要求社会上出现一个理念系统,以便为整个市场系统越来越复杂变幻的大量的交易规则提供理论上的解释,例如为自由贸易主义或为贸易保护主义提供理论依据,等等。
但需要指出的是,上两节我们所说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转化是在正常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现象,而现在我们所说的理念或风俗系统转化为行政系统却不是必然发生的正常现象,而是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出现的情形。例如在行政上出现了真空时,或社会上一片混乱时。这一点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历史上的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了。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刚产生时,无疑只是一个理念和风俗系统(可以简称为理—俗系统,详后),但随着时间的发展,随着特殊混乱时代的出现,基督教逐渐演变成了一个具有严密的教阶等级制的准行政系统。而伊斯兰教则随着暂时的政治真空,随着自己在空间上的扩张征服而发展成了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实际上,近代的马克思主义也同样如此,由于英国的工业革命导致了旧秩序的瓦解,造成社会混乱,从而促使马克思主义产生。刚产生时,马克思主义也属于松散的理念系统中的一个理论流派,但随后就发展成了一个有严密组织的准军事系统(夺取政权之前)和强有力的行政系统(夺取政权之后)。当代的例子如阿富汗的塔利班政权,也是在先是苏联入侵,后是美国入侵导致的混乱之中,由理—俗系统转化来的。因为毕竟,任何一个文明社会具体的的分工协作,最终是都要靠行政和市场系统来落实的。
在上一节和本节之中,我们讨论了,随着自身的发展,行政系统会向市场系统转化、市场系统也会向行政系统转化,理念系统会向风俗系统转化,风俗系统也会向理念系统转化。而且,进一步地,行政和市场系统,也会向理念和风俗系统转化,理念和风俗系统也会向行政和市场系统转化。由此,我们就可以大胆地得出以下的初步结论,即,任何一个文明社会,不管其最先产生的是哪一个社会工具系统,最终,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规模的扩展,它都会最终转化为四个社会工具系统同时具备的文明社会。或者说,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结构,都将是四大工具并存的复合式结构,单一式结构的文明社会是不可能长期存在的。到目前为止的人类历史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目前,在世界上,无论是行政系统多强大的国家,也都不可能取消货币,无论是市场系统多强大的国家,也不可能取消政府)。
总之,我们的猜想是,只要社会上出现了一种社会工具系统,那么,另几种社会工具系统的出现也就是必然的了,问题只在于是早还是晚。在第一章中,我们对文明社会下定义时,只以出现三大社会工具系统之一为判定标准而不以三大社会工具同时具备为标准,正是出于这个原因。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13 09:22:24
(47)
第五节 三大社会系统的结构性互补
以上我们讨论了单一的社会工具系统往往需要其它社会系统的帮助,以及整个文明社会倾向于转化为一种多元的结构。那么,这就直接产生出一个问题,即,任何一个社会工具系统,当有外工具系统与其并列存在时,或其自身不可避免地借助于外工具系统的某些特性时,这会更有利于其自身社会功能的发挥、还是会不利于其自身社会功能的发挥?换句话说就是,多元的社会结构和单一的社会结构,哪一个更合理,更有益?这个问题在人类历史上的表现形式就是,一些赞成行政系统的思想家,往往把行政系统所表现出来的某些不足归因于是(残存的)市场系统在那里捣乱;而另一些赞成市场系统的思想家又把市场系统所表现出的不足归因于是(多余的)行政系统在那里捣乱,如果“无政府”就好了。那么事情真的如此吗?本节我们就来讨论这个问题。
我们在前面分别具体讨论各个社会工具系统时(第三章~第六章),曾指出一个社会系统要想正常运转,就必须遵守其自身的各种定律和法则,而且要遵守系统内部的“第一均衡原理”,即,该社会系统中的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之间、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因此,只要我们弄清楚了外系统的存在会对某一社会系统自身内部的定律、法则以及其“均衡原理”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也就能大致判断究竟是有利还是有弊,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我们先来看一下行政系统的情况。一个行政系统要想长期正常运转,就必须在第二法则(保障广大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和第一法则(确保各级官员的等级权威)之间保持一种均衡。但我们知道,无论是确保实施第一法则还是确保实施第二法则,都是需要付出实际成本的。而我们又知道,行政系统就其自身来讲,在一般的非紧急的情况下,它是低效率的,也就是说,它负担这个成本的能力非常有限。尤其在人类文明社会的早期,行政系统往往面临两难的选择:要么遵从第一法则确保各级官员的高物质待遇而影响第二法则;那么遵从第二法则确保人民的基本物质生活水平而不下降违反第一法则。由于政策制定者们自我保护的本能,在多数情况下他们都是宁愿维护第一法则而违反第二法则。例如古埃及文明,统治者为了维护第一行政法则而修建的过于巨大的金字塔,就使整个社会付出了巨大的成本,从宏观长期来看最终严重影响了古埃及文明的正常运转。
而我们知道,一个市场系统的存在,会有利于社会分工效率大幅度、持续地提高,那么,我们可以合理想象,如果在行政系统之外存在着一个市场系统,那么,行政系统的这个维护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的成本实际上可以通过商业赋税而由市场系统来承担,从而就能确保行政第一法则和行政第二法则之间长期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
一个市场系统的存在,不仅有利于第一行政法则和第二行政法则之间保持均衡,而且还有利于第一行政定律和第二行政定律之间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我们仍以对行政系统性命攸关的赋税征收为例。我们知道,从理论上来说,一方面行政系统应该根据自身当时的需要灵活地征收赋税,需要多征就多征,需要少征就少征(行政第一定律:命令可以改变);另一方面,行政系统还应该根据当时人民的实际生产情况可以多征就多征(丰年),不能多征就少征(灾年)。但是根据“命令必须明确”的第二行政定律,行政赋税的征收又必须每年有一个确定的绝对数额④,不能随意加征或减征。这就造成了一个第一行政定律和第二行政定律之间难以解决的矛盾。
但如果存在着一个较完善的市场系统的话,行政系统就可以通过只对市场系统中居于少数的中介阶层进行按比例的征税来解决这一矛盾⑤。整个社会生产发展了,必然导致社会财富相对集中于大大小小的中介们手中,这表现为中介阶层的利润大幅增长,从而导致按比例征收的行政系统的收入大幅增加;生产停滞了,中介阶层的利润大幅下降,行政系统的收入也会相应调整下降。即使遇到紧急情况行政系统需要额外多征收一些税收,提高了税收的比例,那么,直接受影响的是中介阶层,他们的利润率会降低(但仍有利润),而不会直接导致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准急剧下降,从而避免灾难性的社会动荡,也间接保障了第一行政法则和第二行政法则之间的大致均衡。或者换一个习惯性的说法,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这种结构性互补合作,就可以彻底解决行政系统老大难的“财政问题”。
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系统的情况。首先,随着市场系统的不断发展,它的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的实现,将越来越困难,而不得不越来越依靠行政系统的帮助。比如,拿市场第二定律“不得违约”来说,在市场系统刚诞生时,交换者之间彼此相对熟悉,市场第二定律还可以依靠舆论的力量来保障。但随着市场系统的不断发展,交换的地域范围越来越大,交换者双方越来越陌生,同时风俗传统的力量越来越弱,这时,就渐渐地无法靠传统舆论的力量来彻底保障市场第二定律的贯彻执行了。而且,随着市场系统的发展,中介的层次不断增加,违约带来的影响、后果也越来越严重,这时就只有靠行政系统出面来确保第二定律的实现,以及处理善后事宜了。
再拿第一市场定律“交换者必须彼此提供有关交换物品的充分的相关信息”来说,在市场经济的早期,交换的双方可以面对面地仅凭各自的肉眼和经验就可以充分获得对方所提供物品的相关信息。例如对方提供的一棵白菜是否新鲜完好、或对方提供的一个扁担是否结实,人们都可以仅凭肉眼观看或手的触摸就能得知。但这种方法在市场系统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已经完全行不通了。我们现在到超市中随便买一件物品,例如一袋奶粉,虽然说明书中详细列出了它的产地、原料来源、配料比例、营养成分、生产者的姓名地址等等,但我们普通的顾客已经无法仅凭肉眼就判断出说明书上所提供的信息是真是假,更无法判断出里面是否掺杂了对身体有害的化学物质。即使某个顾客有知识有能力,他也没有精力和时间去对这袋奶粉进行化学实验分析,因为那样做的成本太大。更何况人们每天要买的东西多种多样,决不仅限于奶粉一种商品。那么怎么办呢?怎么才能确保第一市场定律的实施呢?从全社会节约成本的角度来看,只能找出一个具有权威且具有强制力的代理机构,由它来代替那些成千上万的购买奶粉的顾客,对这个厂家生产的奶粉进行统一的测试、调查,以确保其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这个权威的统一代理机构就是置身市场系统之外且有权进行惩治的行政系统,具体来说就是行政系统中的工商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卫生监督部门。正是靠了它们,才确保了市场第一定律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
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系统中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的实现问题。先说市场第二法则“信赖中介”。我们已经知道,除了以时间和空间作为载体的中介(定期集市)能够天然地获得人们的信赖之外,以物质为载体的中介(货币)和以活生生的自然人为载体的中介(厂商法人)都不易获得人们的绝对信赖。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物质的中介——货币,是依靠某些自然物的不易获得性(不易造假性)来获得大家的信赖从而担当起中介功能的(如金银),而活生生的人的中介——商人,则是依靠大家对他(她)的熟悉了解(亲朋好友及亲朋好友的亲朋好友)而获得担当中介功能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所交换物品的空间距离越来越远,交换的时间差也越来越大(再也不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了),以金银及熟人来担当中介显然越来越不方便、越来越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纸币及信用担保制度的出现就是必然的了。但纸币制度及担保人制度追究到最后都需要有一个最终的担保人,最终的值得信赖的中介幕后人。显然,这只有求助于行政系统才行,只有置身于市场系统之外,并具有权威的行政系统才最有资格和能力充当这个角色。也就是说,只有行政系统才能最终保障第二市场法则“信赖中介”的彻底实现。这一点在当前自2008年起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当市场系统中的巨型金融机构纷纷失信宣布破产之时,为了防止整个经济系统彻底崩溃(通俗地说,就是各大银行太大了,已经不能让它倒闭了),各国就只有依靠政府出面,或者以注资或者以收购重组的方式来“强行”重建这些巨型金融中介们的信誉了。
再看第一市场法则“确保广大最终交换者的生活水平不断改善”。我们知道,在市场系统萌芽时,人们交换物品只是一种“副业”,如果交换不能使自己的生活得到改善,人们不交换就是了。但随着市场系统的不断发展,交换逐渐变成主业,尤其在当代,任何人要生存,都不得不和别人交换了。例如现在人们无论中学毕业还是大学毕业,都面临着一个“找工作”的任务。而由于市场竞争的原因,做为中介的厂商们,总是要尽可能压低雇员们的工资,虽然他们自身也知道,大家都这样做的结果会最终导致社会总需求不足,并最终也损害自身的利益。但由于做为中介的厂商们数以千万计,让他们相互之间去达成一个协议来统一提高各自雇员们的最低工资显然不可能。这时就需要有市场系统之外的一个中立的权威机构来强制性地、每隔一段时期就统一提高整个社会的最低工资水平。显然,这个机构也只能由行政系统来担任,也就是说,一个行政系统的存在,保障了市场第一法则的真正实现。(当然,一个强大的工会组织也能在某种程度上保障第一法则的实现,但从整个社会来看,这个机制保障成本过高。由于工会不是中立的第三方,且其具有的手段主要是罢工,因此,在全社会的生活都高度牵连在一起的情况下,即使是局部的罢工也会导致社会动荡,尤其在当前,甚至会导致整个社会瘫痪。)
我们再来考察一下理念系统。首先,一般来说,一个独立存在的理念系统,有赖于这样一个前提,即社会上有其它独立的社会分工协作系统存在。因为一般来说,理念系统自身并不拥有养活自己的物质手段(观念不能当饭吃),除非它本身兼具了行政系统或市场系统的某些特性(例如像欧洲中世纪的基督教会那样,自己征税)。其次,一个宏观的行政系统的存在,一来,为理念系统的各种理论提供了一个高效的应用场所;二来,行政系统“命令可以改变”的特征,又可以在实践中确保理念第一定律“接受实践检验”真正得到落实。(“检验”,显然更需由独立的外系统做为第三方来实行。如果没有外系统的存在,理念系统内部的争论,是无论如何也争不出个所以然来的。在人类文明的早期,更是如此)
另外,理念系统要具有独立性(独立于行政系统),那么,显然,它必须依靠市场系统来养活了。
这方面比较典型的例子,当属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及法国大革命前的启蒙运动时期。在这两个时期之中,那些形形色色的思想家们一方面要依靠市场系统中那些大富翁们的资助才能安心地开展自己的研究,另一方面,他们的研究成果——各种各样的理论体系,也要依靠市场系统中的那些以谋利为目的的印刷出版商们的投资发行,才能最终和广大的读者见面,并最终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巨大的影响。
总之,一个行政系统的存在,客观上产生了对不同的“指导建议”的需求,使理念系统有了用武之地;而一个市场系统的存在,则不仅能保证这些指导建议能够实际产生出来,而且还能保证这些“指导建议”的“多元化”(即使出版商本人不认同某个理论,但只要社会上有人认同,能赚钱,出版商也会拼命发行它),也即使“多项备选”的理念第二定律能够真正实现。
最后,一个风俗系统的存在,又在客观上对这些“多元化”的建议进行了初步的筛选,从而使理念系统的第二定律中所要求的“有效可行”规则得以实现。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14 10:24:08
(48)
第六节 不同社会系统之间的合作
我们又经说过,不同的社会工具遵循着不同的律则,这些律则往往是相互矛盾的。因此,理论上的结构性互补合作是否真的能实现?本节,我们从两个方面来讨论这个问题,一个方面是这种合作的可能性,另一个方面是这种合作的必要性。
我们先来看一下客观上实际合作的可能性。首先,从理论上来说,假如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都是抽象的、各自完全独立的存在实体的话,那么,这两大社会系统之间确实不存在任何全面合作的可能性,因为它们彼此之间完全没有共同的语言(这就像肢体行动语言完全相反的两种动物永远不能成为好朋友一样)。但正如我们在第一章中所分析过的,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抽象的、能自身独立存在的行政系统实体和市场系统实体,而只存在由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人所组成的行政实体(系统)和市场实体(系统)。也就是说,行政系统的规则和市场系统的规则之间虽然没有共同语言,但行政系统的物质载体(一个个具体的人)和市场系统的物质载体(一个个具体的人)之间,却是有着相当多的共同语言并可以相互理解的。例如,所有的人都具有基本相同的欲望、需求,自小都受着风俗习惯的影响,并同时承受着三大社会系统规则的共同作用,甚至有的人就先后在三大社会系统中都工作过。所有这些,都为彼此对立的社会系统之间的互补合作,提供了一个可能、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⑥
其次,虽然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最根本的原则(公律)是完全不同、甚至是根本对立的,但这并不排除它们所派生出来的次级、次次级行为规则中,会出现彼此规则兼容相通的情形。即使拿完全对立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根本公律来说,在行政系统的“服从”规则中,就有和市场系统的“交换”规则相通的地方。例如,既然(百姓)我服从了你(官)的命令,那么,做为你发布命令的一方就有责任保障我的人身安全。这也可以看作是我用“服从”交换来了“人身安全”,也是一种市场的“自愿交换”行为。再比如,各层级的官吏对上级虽然“卑躬屈膝”,但却交换来了对自己的下级的“趾高气扬”。总之,彼此相互对立的系统规则在某个局部、某个方面,也会有交叉重叠的地方。这就为彼此理解、彼此合作提供了某种可能。
我们再来看一下不同社会系统之间产生合作的必要性。除了上一节所讨论过的结构性互补之外,我们再从缓和社会系统内部的冲突的角度来进一步分析一下。我们知道,安全需求是人们的第一需求。如果做一件事情可以给人们带来好处,还不足以促使人们去做这件事情。只有做一件事情可以使人们避免即将到来的灾难,人们才会积极地去做这件事情。正像我们在分别研究三大社会系统各自本身的特点和内在冲突时所看到的,任何单一的社会系统内部各个具体的物质载体(活人)之间的斗争有时非常剧烈,甚至是你死我活。而且,由于彼此之间由信息不通所产生的猜疑(警戒心)又是无法根除的,因此,就有可能产生这样一种情形,即,彼此势均力敌,又不想两败俱伤,或不想一旦挫败就必死无疑的人们,希望能有一个公平合理的裁判来仲裁或调解他们彼此之间的冲突,这不仅能使胜者少付出代价来实现掌权或在竞争中胜出,也能使挫败者至少还能在本系统之外作为一个普通社会成员而存活下去。
先举一个行政系统中的例子。我们知道,当代社会主义国家行政系统中的“政治局会议”制度(民主集中制)似乎是一个较完美的制度:既有精英们的集思广益,又有统一行动的力量。但这里有一个缺陷,就是当精英们集思广益,发表各自不同看法时,很容易演化为你死我活的权力斗争,就像前苏联早期政治局以及当代中国前期政治局那样。这里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社会上不存在别的社会系统,因此在行政系统的内部斗争中一旦失败,则无处可去。这必然导致各自都没有退路的双方残酷斗争的出现。因此,政治局制度就非常容易演化为两个变种,一个是演化为个人集权制、家长制,如斯大林;另一个是演化为“一团和气制”,如前苏联勃列日涅夫时期的政治局(据说,为了避搞阴谋之嫌,政治局委员之间,包括彼此的秘书和家人在内,均不得有私人接触,如不得串门、一起吃饭等等)。
个人集权制固然有很大弊端,而一团和气,大家谁也不发表创见,彼此相互附会,整个政治局死气沉沉,无所作为,也不是一个好的解决办法。这就好比足球比赛,彼此恶意犯规、无限升级犯规,导致人身伤害固然不好。但如果大家一团和气,谁也不犯一丝一毫的规,以致没有了拼抢,那也丧失了足球比赛的活力。显然,要想保持足球的活力而又不失控制,一方面,就需要一个裁判来掌握尺度。同时,除了足球,社会上还要有其它职业存在,以使大家都有退路。那么显然,这个公正无私的裁判只能由第三方来担任,而退路也需由第三方来提供。同样,一个行政系统内部彼此斗争的双方,也需要一个公正的裁判,而这个裁判也必须由另一个社会系统中的人们来担任,退路也必须由另一社会系统来提供。
同样,市场系统的内部也是如此。例如,在彼此利益紧密相关的不同生产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家阶级和劳动者阶级之间,一旦产生矛盾、纠纷,往往很难调和。一方面每个人都有以己之心度人之腹的本能,另一方面,每个人囿于自身的地位和视野,很难换位为他人思考。这就像相邻的两个国家产生了复杂的领土争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样。再比如,正常的市场竞争,也很容易走向两个极端——恶意竞争(倾销)和联合垄断。此时也往往需要置身事外的第三者——另一社会系统中的人来充当裁判。这就好比几个同样急着赶路的汽车司机在十字路口相互卡在一块儿,谁也不能证明别车该先给自己让路、谁也不能证明自己不该先给别车让路。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听从外系统的、自己没有赶路任务的警察来裁判谁该给谁让路。裁判一方面可以协调对立双方的利益,避免事态向失控方向发展,造成两败俱伤。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市场正常的竞争机制的失灵或丧失。
理念系统当然也不例外,其内部的各个理论体系之间的竞争更需要非理念系统的第三方来当裁判。在第五章中我们曾讨论过理念系统内部各理论派别的不妥协性以及冲突的残酷性。在人类漫长的文明史上,这种不同宗派之间的冲突往往以暴力(消灭对方肉体)的方式一再表现出来。即使到了当代(21世纪),在一些理俗系统(详后)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中,这种你死我活的冲突仍然不断。以致于不得不靠军队的赤裸裸的更大的行政暴力来压制住这种不同教派之间的剧烈冲突。例如埃及2013年发生的军事接管(反面的例子则有伊拉克的萨达姆登台后,由于缺少了第三方对各系统之间的制约,导致伊拉克境内恶性自杀式暴力活动不断出现)。总之,三大社会系统中的每个系统,都需要另外的社会系统的帮助(当裁判或提供退路)来解决本系统内部的剧烈冲突,这就在各系统之间产生了彼此合作的必要性。
最后需要指出的一点是,三大社会系统之间的有效合作除了上面所说的内在需求之外,还必须有适宜的外部条件,合作才能真正地实际产生。外部条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在某个社会系统内部,处于对立的双方(或几方)势力,力量要大致均衡。如果某一方的力量过于强大,那么他就不会需要外系统的帮助,更不需要什么裁判,它只要直接吃掉对立的一方就行了。二是从某个文明社会内部来说,几个社会系统的力量要大致均衡,不能有任何一个系统处于过于强势的地位。只有在谁也吃不掉谁的情况下,彼此相互尊重的、互利的合作才有可能产生,并稳定发展起来。否则处于强势的社会系统在遇到危机时首先会想到把困难转嫁给外系统,甚或干脆一口吃掉外系统,从而来暂缓自身的危机(这就好比几个汽车卡在十字路口,但其中的一个司机有枪,过于强大,他会本能地自己站出来当警察,用枪强制别的司机给他让路)。三是在文明社会的外部,不能有过于弱小的文明,否则强势文明也会把危机转嫁给那些弱势文明,从而使强势文明内的各个社会系统失去了合作的必要。例如在古罗马时期,罗马的行政系统只需靠征服弱小文明来解决自身的(例如财政)问题,而不必求助于外系统了。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15 09:14:34
(49)
第七节 三大系统合作的具体途径
既然三大社会系统之间因为“人为”的原因而有可能进行对彼此都有利的合作、互助,那么,具体的、可能的合作领域及合作方式、合作途径都有哪些呢?我们这里主要以行政系统为例,来看一下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理念系统之间合作的方式及途径。
我们先从社会分工协作的宏观结构上来考察一下。我们知道,单纯的行政系统和单纯的市场系统的组织能力都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或者说,随着行政系统在空间上的扩张,市场系统在时间上的发展,使行政系统及市场系统超过了一定的规模后,行政系统的规则和市场系统的规则都会出现失灵的现象。那么,比较合理的出路只有两条:一条出路是,在一个社会中,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并存,各自帮助对方,同时也得到对方的帮助,互利互惠,共同发展;还有一条出路是,占强势地位的社会系统,会有意吸收一些与之对立的另一系统中的某些基本规则,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的范围内允许另一社会系统的存在,使之为自己服务,或使之成为自己的辅助系统。第一条出路是理想的上策,好虽好,但很难做到,尤其在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的早期。因为每个人都有自我肯定的本能,因此,由这些活生生的人所构成的社会工具系统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了自我肯定的本能,它们很难看到与自身对立的另一社会工具系统的长处。第二条出路是大多数人类文明社会所实际采取过的方式,虽然不甚完美,但却能在相当程度上克服某些规则失灵的现象,继续维持住整个文明社会的运转。
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合作或相互辅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由此也就造成了社会分工组织系统的两种不同的结构方式。一种是纵向的,大致来说就是,一切微观方面的组织工作都交给市场系统去做,一切宏观方面的组织工作都交给行政系统去做。还有一种结构方式是横向的,即,一切非敏感的行业(对社会安全影响不大的行业)都交给市场系统去做,而一切敏感的行业(如军事工业、交通、电信)都交给行政系统去做。
我们再从行政系统内部某些具体问题出发,来考察一下不同系统的合作途径。从行政系统方面来看,其内部的最大的“人为”问题就是最高的“共同意志”的继承和替换问题。再英明的“共同意志”的代表也有死亡的那一天,而行政系统内部再好的继承方式(如禅让任命制、世袭制等)也不能完全避免把一个实际上很不称职的人物推上“共同意志”代表的岗位。拿禅让制(任命制)来说,斯大林选择的马林科夫、毛泽东选定的华国锋,均不称职。世袭制则更是靠撞大运了。在上述情况下,在行政系统内部由谁来继承,由谁来接替“共同意志”的问题上,显然需要外系统的力量帮助,由外系统来当裁判,来帮助选择。比如当代欧美相对合理的定期选举更换制,其巨大的选举成本就需要市场系统的赞助,众多的投票者更要靠外系统人员的参加才行(行政系统内部是不能实行选举制的⑦)。
其次,行政系统还存在着一个防止重大决策失误的问题。共同意志一旦做出了决定,全体行政机构从上到下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因此,决策一旦出现重大失误,例如中国的“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其后果不堪设想。这个问题也不能由行政系统自身来解决。一方面,行政系统不能依靠本系统的下层机构或人员来防止决策失误的发生,或寄希望他们不执行有重大缺陷的决策,因为这将直接违背“服从命令听指挥”这一最根本的行政原则。另一方面,行政系统也不能依靠同时设立两个甚至三个行政首脑来防止决策失误(古希腊、古罗马有过类似尝试),因为这将违反“命令必须明确”的第二行政定律。同样,行政系统也不能完全依靠把决策的过程分为几个不同的程序,然后让这几个不同的程序之间彼此进行制约,以避免重大决策失误的发生(中国古代行政发展史上曾走过这条路)。这个办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大决策的技术性失误的发生,而不能避免决策本身根本内容的失误。⑧
当然我们可以用参谋部(政治局、军机处)的方式来集思广益,但一方面,大家都因身在“庐山”之中,都容易犯“当局者迷”的错误;另一方面,也许是更重要的方面,就是最高的共同意志无法判断出持不同意见的各个参谋们,他们到底是出于公心还是出于私心而坚持己见,而这往往会影响到共同意志对参谋们意见的取舍。这时,在防止重大决策失误发生这一点上,行政系统也需要外系统的判断来帮忙。道理在于,外系统的人都不是行政系统中人,不太容易犯“当局者迷”错误,且又无法或没有必要出于某种私心来坚持己见。尤其在行政系统的决策只对本系统有利,而大大损害外系统利益(并最终损害全社会的长远利益)的情况下,就更需要外系统的监督与合作来帮忙。在现实生活中,行政系统一般总是通过授予外系统在某些重大行政决策问题上拥有一定否决权的具体方式(例如,在西方欧美社会中,往往由一个独立的最高法院来判定某个行政决策是否违宪;而在我们中国,共产党在做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也经常要征求一下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意见),来完成和外系统力量之间的合作,以防止重大决策失误的。
下面我们再考察一下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的具体合作方式与途径。我们知道,做为整个社会的“共同意志”的最高行政首脑,他做出决策、做出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是他所获得的各种各样的信息。而如果信息不准,或信息滞后,那么共同意志自身再高明、再聪明,其所信奉的理论及分析方法再正确、其自身的经验阅历再丰富也没用。假如在一个社会中只存在着行政系统,那么,最高首领的信息来源只可能是大大小小的下层官员。
首先,由于只能逐级上报,⑨因此,信息极易滞后。而且,这些大大小小的行政官员,他们在提供信息时,由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必然倾向于提供一些上头所愿意听到的、且对自身有利的信息,至少也会把上面所愿意听到的、且对自身有利的信息加以放大,而把那些上面所不愿听到的、且对自身不利的信息加以缩小。这样做就往往造成了信息的失真,从而对上面的决策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当然,人们容易想到的是直接由最底层的人民群众或由最基层的官员直接向最高领导提供有关真实信息。但这样做的难度极大。因为,信息的提供者本身也是行政系统中的一员,万一所提供的信息对最高领导有利而对自己的顶头上司不利(这是经常、甚至必然发生的),那他今后将遭到险恶的待遇,即使换一个新领导或换一个新单位也不行(新领导、新单位将把他视为一个“定时炸弹”)。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人们是不愿冒然提供真实信息的。⑩
相反,若是社会上存在着一个或多个独立的、由理念系统(以及市场系统)所掌握的信息提供通道,那么,上述的弊病就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得以避免。虽然那些反对当前行政政策的某个理论派别也会有意无意地把某些对己有利的信息加以放大,把某些不利信息加以缩小;但与其对立的理论派别的相反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把这种失真加以抵消。更何况还有许多立场居中的理论派别也掌握着许多信息源,他们也可提供许多不偏不倚的、基本中立的大量信息,从而使行政系统的领导者们能够做出尽可能正确的决策;当决策失误时,也可根据大量的信息反馈来对自己的决策加以校正。而不用再去花费大量的精力、成本来对这些信息加以辨别、去伪存真11。因为中立的、独立的信息通道,没有制造假信息的激励机制。
除此之外,我们知道,出于自身的要求,整个行政系统的人都是由信奉某种理论体系的人所组成,这虽然有利于“统一意志,统一行动”,但也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另一种弊端,这就是当行政系统接收到某个社会信息时,所有的行政系统中人都会自然而然地(本能地)用自己所信奉的那同一个理论体系来对这个信息进行解读,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带着有色眼镜看问题”。这同样会造成信息失真,原本内容丰富多彩的信息变成单色调的了(就像我们曾提到的那个基督教中“约瑟谷仓”的例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系统也需要外系统的合作。由外系统组成的独立的信息传输通道、以及由外系统的人对这些信息所做的独立的分析、解读,不仅能避免信息强度的失真,还能避免信息色彩的失真。
当然,各个社会系统之间的合作,不仅有助于消除各个社会系统自身内部的人为缺陷,更可以因为有效的合作而产生出许多新的、靠单独一个社会系统所无法产生出来的优势。例如,拿行政系统来说,靠外系统的帮助不仅可以有效遏制腐败、妥善解决共同意志的继承问题、防止重大决策失误的发生等,而且还可以因为参与对市场系统的日常宏观管理,对理念系统发展秩序的日常调解监督等等工作而有效地解决行政系统自身所非常容易产生的在和平时期无所事事、容易懈怠的毛病,从而使行政系统产生了新的优势。
而且,也许更重要的是,行政系统最头疼的普遍缺乏激励机制问题,也可以在外系统的帮助下得到根本的解决。例如,纯行政系统单靠最高共同意志奖勤罚懒的激励机制只能增大行政的总体成本,而且极易造成恶性竞争(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互相打小报告攻击等)。但若存在着外系统,例如一个完善的市场系统的话,那么,行政系统为了增加自己从市场系统的赋税所得,势必努力营造好自身管辖范围内的投资环境,以吸引更多厂商的到来。也就是说,市场系统的存在,使得行政系统内部自然而然地产生出了某种激励机制,形成了某种良性的、公平的竞争。而且,行政系统从这种激励机制中所多得到的收入,只是社会总体收入增长中的一部分,并不会增大社会供养行政系统的相对总成本(即,行政成本占蛋糕的份额比例没变,但蛋糕本身变大了,行政系统的绝对收入也跟着增加了)。
当然,不仅行政系统,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也均会通过与其它外系统的合作而给自身带来极大的好处。我们这里就不一一详细讨论了。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16 09:49:40
(50)
第八节 不同的外系统对三大系统不同律则的影响
我们讨论了文明社会单极结构的不可能,以及两极结构的重大缺陷。同时,在前面我们分别讨论各个社会工具系统时,已经指出,在每个工具系统内部,不同的定律之间,不同的法则之间,都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整个工具系统才能长期有效运转。
实际上,不仅外系统的存在有助于某个社会工具系统克服其内部的缺陷,而且,更进一步地,或者说更严格地来考察,不同外部系统力量之间的均衡则更有利于某个社会工具系统克服自身内部的缺陷,或者说,外部系统力量相互间的大致均衡,是使其内部的不同定律、不同法则之间达到一种相对均衡的状态的条件。例如:A、B、C三个社会系统,B和C之间力量的均衡,有助于A内部的不同定律、不同法则之间保持均衡。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先来看一下行政系统。行政系统的第一定律是“命令可变”,它与理念系统的第一法则“可以反悔”是比较相近的,也就是说有相通的地方,因此这个行政第一定律相对来说会得到理念系统更多的理解和支持。相对照来说,它不太容易得到市场系统的支持,因为它和市场系统的第二定律“不可违约”有相互抵触的地方。
我们再来看行政第二定律“命令必须明确”,它与市场系统的“不可违约”有相通的地方,因此它较易得到市场系统的更多支持。但它相对来说不太得到理念系统的支持,因为它和理念系统的第二定律“多元并存”有相互抵触的地方。
我们再来看一下行政法则。第一行政法则“确立指挥者的等级权威”和市场系统中的第二法则“依赖中介的威信”,有相通的地方,因此,较易获得市场系统的支持。与之相对照,它不太容易获得理念系统的支持,因为它和理念系统中的遵从真理的公律相矛盾(我爱我师,但我更爱真理)。而第二行政法则“确保安全”由于和市场系统的第一法则“确保生活不断改善”有相通的地方,因此不易获得市场系统的支持。但它却较易获得理念系统的支持,因为理念系统中的“接受检验”也好,“多项备选”也好,归根到底都是为了确保安全。
我们再来看市场系统。市场系统的第一定律“相互提供有关信息”较容易得到理念系统的支持,因为它与理念系统中的“言论自由”的规则有较多的相通之处。但它不易得到行政系统的支持,因为它与行政系统中需“保持领导者的神秘性”规则有相互抵触的地方。市场系统中的第二定律“不得违约”则较容易获得行政系统的更多支持,因为它与行政定律“命令必须明确”有一定的相通之处。但它较少得到理念系统的赞成,因为它与理念系统中“可以反悔”的法则有相互抵触之处。再看市场的法则。市场第一法则“确保物质生活不断改善”较容易得到行政系统的理解,因为它与“必须确保安全”的行政法则有相通的地方。但它较难得到理念系统的支持,因为它与理念系统中必须“遵循真理”的侧重精神生活(内在需求)的最高公律没有相通的地方。市场的第二法则“必须依赖中介”较容易得到理念系统的赞同,因为在理念系统中,人们也多是通过各种各样的“中介”(理论家和宣教者们)来了解真理的。但它却容易遭到行政系统的阻挠,因为它所导致的“阶级制”(贫富差距)一方面和行政系统所主张的“等级制”(上下尊卑)有冲突,另一方面也和行政系统所追求的“共同富裕”有矛盾。
理念系统也一样。理念系统第一定律“接受检验”较易得到行政系统的支持,因为它和行政第一定律“命令可以改变”有相通之处。而理念第二定律“多元并存”(多项备选)则较易得到市场系统支持,因为它和市场系统中司空见惯的众多的出售者和众多的购买者并存有相似的地方。行政系统则主张一元制领导(命令必须明确)而本能地反对“多元并存”。理念第一法则“可以反悔”也同样容易获得行政系统的理解和支持。而理念第二法则“互不干涉”则更容易获得市场系统的理解和支持,因为它和市场系统中所存在的那些彼此各自独立、互不干涉的众多中介和众多消费者有相似的地方12。
以上我们主要是从抽象观念的角度讨论了某个社会工具系统内部相互对立的不同定律和不同法则与其它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的关系,下面我们再从实际的“物质关系”角度来考察一下。
具体来说,例如,市场系统和行政系统的均衡有利于理念系统内部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的均衡:因为,一方面,只有市场系统的存在,才能使行政系统出于统一意志的需要企图禁止不同理论体系共存的做法变得成本过高(例如,封杀“禁书”,若所有的印刷厂都是国营的,则只需下一个行政命令即可,成本极低。若存在属于市场系统的众多私营印刷厂,则查禁的成本以指数规模迅速增大),以致事实上无法完全实现,从而使“多元并存”的理念第一定律得以实施。另一方面,只有行政系统的存在,才能使“接受检验”的理念第二定律实际实施时不致成本过高。也就是说,如果市场系统和行政系统的力量大致均衡的话,那么,一般来说,理念系统内部的两大定律之间也必定会大致均衡。
再比如,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之间的均衡,有利于行政系统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之间的均衡(也有利于市场系统内部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之间的均衡)。因为,理念系统的分析研究为命令可变的第一行政定律提供了依据,而风俗系统的惯性则为命令必须明确(相对稳定)的第二行政定律提供了依据。只有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之间的力量大致均衡了,才能在客观上长期保障行政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之间保持均衡,而不以领袖个人意志为转移。
而且,再换个角度来看,也就是从物质与精神(心理)这两个角度同时来考察(人是同时具有物质需求与心理需求的生物),我们也会发现外系统力量的均衡,有利于本系统内部的均衡。例如:市场系统的存在,有利于在物质上保障行政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的均衡;理念系统的存在则有利于从思想上保障行政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的均衡(一方面要君君臣臣,一方面要民贵君轻);而反过来,行政系统的存在有利于从物质上(法律制度上)保障市场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的均衡(如制定最低工资法);理念系统的存在则有利于从心理上保障市场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的均衡(如克服仇富心态),等等。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17 10:06:28
(51、52)
第九节 第二均衡原理
总之,由于前面所述的方方面面的理由,我们似可综合总结出整个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的结构性原理,即,为了保障文明社会整体的良性运行,为了使社会中每一个社会工具系统都能正常运转、都充分发挥出自身的最大潜能,也就是每个社会工具系统内部的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之间、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都能保持一种大致均衡的状况,那么,就必须尽量做到:
1、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力量要保持一种大致均衡的状态,即:行政力量=市场力量
2、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的力量也要保持一种大致均衡的状态,即:理念力量=行政力量
3、理念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力量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状态,即:理念力量=市场力量
为了更形象一些,我们可以用图形将上述的结论示意如下。在下图中,我们假设等边三角形ABC的三条边分别代表不同的三个社会工具系统。其中两条虚线分别代表两个不同的外系统,一条实线边则代表本系统。
从图中可以看出,当两个外系统的力量相等时(AB=AC),本系统内部相互对立的第一律则(定律或法则)和第二律则也呈相等的状态(BO=OC)。我们再看下图:由于两个外系统不平衡,AC﹥AB,则它们对本系统的影响(两条线段在BC上的投影)也大不相同,从而导致在本系统中第二律则的力量要强于第一律则的力量。
同样,若反过来,AB﹥AC,则在本系统中第一律则的力量就要大于第二律则的力量,同样会导致本系统内部的失衡:
我们知道,某一社会工具系统内部的失衡,如果长期得不到纠正的话,将会最终导致这个社会工具的解体(详见第四章中“第一均衡原理”)。同样,如果某一社会工具遭到严重削弱甚至解体,那么这将极易导致另外两个社会工具系统内部的失衡,并最终导致它们的解体。因此,从整个文明社会内部来考察,若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力量,大致处于一种势均力敌的状态,则不仅每个社会工具的寿命都将延长,而且整个文明社会也将处于一种相对和谐的状态,从而整个文明社会的寿命也将延长。
这个文明社会的结构性的原理,我们可以简称为文明社会的结构均衡原理,也可称为文明社会的第二均衡原理。符合了“结构均衡原理”,或者说,符合了文明社会“第二均衡原理”,文明社会就能健康发展、良性发展,违反了“结构均衡原理”,文明社会就会出现故障,出现运转失灵,甚至处理不好会导致整个文明社会的解体。当然,我们还应牢记,这个第二均衡原理从本质上来说,是为第一均衡原理服务的,或者说,是从第一均衡原理派生出来的。它对文明社会的影响是间接的,是通过影响第一均衡原理来实现的。
最后,我们再来讨论一下这个“第二均衡原理”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的、可能的表现形式。我们从功能领域和功能机构的角度来具体分析一下。
首先,最简单的均衡形式可以表现为“恺撤的归恺撒,基督的归基督”。例如,在宏观社会功能领域中,政治领域完全或主要归行政管辖,经济领域完全或主要归市场系统运作,意识形态领域完全或主要归理念系统来主持。
其次,稍复杂一点的均衡形式可表现为,在社会上众多具体功能机构中,大约三分之一的功能机构归行政系统主办,三分之一归市场系统主办,另三分之一归理念系统主办。例如安全领域中的医院,提供医疗救治的归行政系统组建,提供高层次保健服务的由市场系统组建,而研究疑难病症、研究新药物及医疗保健发展方向的,则由理念系统来组建。再比如经济领域中的企业,有的企业(事关生死的)归政府控制,有的企业归市场系统经营,还有的企业(如环保类的)归理念系统操办。再比如意识形态领域,拿报刊杂志来说,有的归政府办,有的归市场系统办,还有的归理念系统中的不同思想流派各自办。
再次,更复杂一些的第二均衡原理的表现形式是,社会中任何一个具体的功能机构,都由三大系统共同组建,并构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例如每一所法院,律师之类的都由市场系统提供,法官都由政府提供,而负责裁决的陪审团则都由理念系统提供。再如每一所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都由政府负责,流动资金都由市场系统负责(换回广告效应),而教师则都由理念系统负责。当然,还有人们非常熟悉的“三权分立”式的制衡量机制,在每一层级的政府机构中,执法由行政系统负责,立法由市场系统(通过院外集团,通过赞助选举)负责,而司法则由理念系统负责。
总之,三大系统相互制约、相互补缺拾遗的均衡原理,从理论上来说,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而且,一般来说,在一个具体的文明社会中,即使是一个理想的、和谐的文明社会,往往上述的三大类均衡模式同时混合存在,只采取单一的均衡模式的文明是不太可能的(因为成本及其它原因)。(图表搞了一天也搞不好,抱歉!)
第十节 文明社会的畸形结构
上面我们所说的几大社会工具的功能性互补,以及文明结构的第二均衡原理,所说的只是一种理想情形,或者说完美状态。而在实际的人类历史上,由于人们对这第二均衡原理的认识不清,或者由于一些人为的因素(利益集团的影响),或者由于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这种理想的均衡状态很难达到。此时,这个均衡原理将以一些特殊的形态或特殊的机制继续表现出来,此时的文明结构就会呈现出一种畸形。
举例来说,如前所述,行政第一法则所导致的等级制和行政第二法则所要求的让人民温饱安居,均需要市场系统的帮助以解决成本巨大的问题。但假如结构失衡、市场系统力量过小怎么办?这时,由于市场力量过小,就会同时导致理念系统中“多元并存”定律的弱小,从而使得由行政系统所选中的某一理论体系的力量过强,进一步就导致理念系统的基本统一,并由于理念系统的统一而使理念系统的力量变强,而这个被加强了的理念系统的力量必然会用另一种方式来保证行政系统内部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的均衡(如果它做不到这一点,整个行政系统、整个文明社会就会很快解体)。
比如,在中国改革开放前,市场系统的力量微乎其微,而马列主义理论的力量极其强大。而恰恰正是靠着马列主义中的强大的“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压低了行政等级制的级差(物质待遇方面)及其维护成本、又靠着将来“解放全人类实现共产主义”的强势观念压低了人民群众目前安居温饱的维护成本,从而基本保障了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转以及整个文明社会的维持。
当然,类似这样以理念系统的作用来顶替、弥补市场系统的作用的异常方式不只一种,比如,如果占强势地位的不是马列主义,而是一种更强调等级差异的理论体系(就像古埃及文明神庙系统那样),那么,在这种理论体系大大加强了行政等级制的同时,它必然也会从理论上给予广大人民群众以一种心理上的安慰(或麻醉)来进行补偿(参见第二章中心理需求和生理需求之间的相互转化)。也就是说,这种方式是先以心理需求替代了人们的生理和安全需求,进而以牺牲人民的安居温饱成本来维护等级制的成本,从而导致两大行政法则之间的畸形均衡,并至少暂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整个行政系统的运转以及整个文明社会的生存。
再比如,假如在一个社会中市场系统过于强大,而行政系统的力量微乎其微,那么,这就会导致维护市场第二定律(不可违约)和第一定律(不可欺诈)的成本大大增加。可正是因为行政系统十分弱小,这就会同时导致理念系统中“多项备选”定律的大大增强。同时,理念系统中“多元并存”法则的强大会导致整个理念系统的相对弱化(参见第一章)。并且,我们知道,理念系统只有四大来源(参见第五章),由于市场过于强大而行政和理念过于弱小,那么,理念系统中来自于市场法则的观点就会大大加强,而来自于行政及理念系统自身法则的观点就会相对减弱。于是,这种来自于强势市场系统的观念就会在理念系统中占据主导地位,以致于在某种程度上它就会更快更牢固地转化为一种风俗(或强化原有风俗中所包含的市场因素,详见第六章),从而有效地使原本可由行政系统来保障的强制遵守市场定律改变为一种以风俗舆论的“强制”来保障的“自觉”遵守市场定律。或者说,靠加强了的风俗力量来降低维护市场第一定律和市场第二定律的巨大成本,从而基本保证了市场系统的生存运转,进而在一定程度和时间上保证了以市场为主的整个文明社会的生存。
用开汽车来做比方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汽车的发动机就类似市场系统,汽车的刹车闸就类似行政系统,汽车的方向盘就类似理念系统,汽车自身的质量惯性就相当于风俗系统。我们都有这样的经验:当一个汽车的刹车系统不灵时,我们就会采取降低车速、多打方向盘来进行弥补;而方向盘不灵时,我们就会多刹车、多倒车、多改变车速来进行补偿;而当发动机动力不足时,我们就会采取少装货、少踩刹车等措施来补救。这正像上肢有残疾的人可以学会用脚来写字、从而继续维护某种功能上的均衡一样,某个社会工具有残缺的文明社会虽然也可以通过某种特殊机制和途径来实现其某种程度上的功能均衡。但我们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这种均衡毕竟是有缺憾的、畸形的,它在长远的效率上也是比不上我们前面所说的那种理想的均衡状态的——用脚来写字毕竟是不如用手来写字更好。对于一辆汽车来说,我们知道,方向盘和刹车系统越好、越灵敏,那么发动机的优势就越容易发挥出来;反过来,发动机越好,方向盘和刹车的优势也越能发挥出它们的效用价值。一个文明社会也一样,在理想的均衡状态下,各个社会工具系统不仅不易出毛病,而且均会发挥出它的最高水平。
我们再稍微换个角度来考察一下。在前面讨论文明社会第一均衡原理时,我们曾提到强势规则对弱势规则的巨大影响;同样,在一个文明社会内部,当某一个社会工具系统由于某种原因而处于十分强大的地位时,它也会对弱势工具系统产生强大影响,并进而产生出一种非正常的畸形结构形态。例如,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行政系统占据超强的地位,于是,在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下,那些处于弱势的系统,例如市场系统就常常走上巴结行政系统的道路,产生出一种畸形的“官商勾结”的运作方式,出现大量的“红顶商人”,这样做的最终结果是害得市场系统自身越来越弱。理念系统也是如此,相互竞争中的各个理论体系,非常情愿地去投靠行政系统,以使自己的理论体系能够胜出,并获得实践的机会,即使在行政系统的支持下,损害了“多元并存”、“互不干涉”的理念规则也在所不惜。结果最终,当然是害了整个理念系统,而自己也沦为了行政系统的附庸。
除了这种“一主一仆”、狼狈为奸、不可持续的畸形结构外,历史上,在某种情况下,还会出现一种“双方互利、兄弟共赢”式的非正常结构。例如,在理念系统中,某个新出现的理论体系,它不仅遭到本理念系统中其它理论体系的一致反对,而且还遭到强大的外工具系统(例如行政系统)的强力压制,以致自身几乎丧失了任何一点生存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出于被迫,也可说是在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下,它便不得不脱离本系统(理念系统),走上与其它(不压迫它的)系统相互融合的生存之路,从而创造出一种独特的、非正常系统。例如,西方罗马帝国时代,具有巨大心理补偿功能的基督教,就走上了与风俗系统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并最终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理—俗系统”,也就是理念和风俗相结合的系统,也就是我们大家平时所说的“宗教”。这种“理—俗”系统和上面所提到的那种“一主一仆”式的畸形结构不同,它具有很强大的生存能力。道理在于,那个理论体系本身由于自身的逻辑关系,它产生变化的可能性很小;而风俗系统由于其自身的作用,也不会产生变化,因此,两者一旦结合,就互相加强,牢不可破,形成延续数百上千年的宗教。
与之相对照,例如,行政系统和某个理论体系相结合后,一方面,虽然理论体系不易变,可行政系统的命令是可以根据情况来改变的,这就造成行政系统或者最终抛弃该理论,或者把其架空,总之,两者的结合不可能持续不变。例如中国历史上,行政系统有时与儒家结合,有时与法家结合,有时又与佛教、道教结合,等等。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勾结也是如此。例如,当市场系统中的某个商家或商业集团和行政系统联姻,从而取得竞争优势并排挤了其它竞争的商家对手之后,由于它没有了竞争的压力,从而失去了进取的动力,并最终在行政因素的作用下而腐败,从而或者衰落下去,或者在行政命令的改变下一蹶不振。例如中国历史上的晋商集团就是如此。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18 09:29:41
(53)
附:关于“大同社会”与“美丽新世界”
通过本章对文明社会结构及均衡原理的详细分析,现在我们可以来讨论一下关于“大同社会”和“美丽新世界”问题了。
所谓“大同”,是对人类的未来持乐观态度的思想家们所描述的一种理想社会状态,在这种理想社会中,人们“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鳏寡孤独皆有所养”,或按比较现代的说法,人们“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显然,根据这些描述,这只可能是一种依靠单一行政系统或单一理念系统(只有一种理论体系)来组织社会分工与协作的社会。而且,在这个社会中,生产效率必须十分高,否则无法做到弱势群体“皆有所养”,也无法做到所有的人都“按需分配”。那么,单一的行政系统能否做到生产效率极高,所创造的社会财富“极大丰富”呢?我们这里暂不去考察安排整个社会分工协作的“最高共同意志”们,而只从做为命令的服从者的广大最低层社会成员的劳动积极性方面来考察一下。因为,再好的、再英明的“分工协作”的安排,如果劳动者没有积极性,生产效率也是不能提高的。
我们曾说过(第二章第八节),每个人都有一种攀比的倾向(心理),这个倾向是在长达几十万年的人类原始社会中逐步培养出来的(动物界没有攀比现象),近乎成了人类的一种本能。当然,这种攀比的“本能”在我们所讨论的文明社会中有其巨大的作用:如在行政系统中,正是利用了这种攀比本能,人们才能发明出伟大的等级制度,从而确立了行政领导的权威并保证了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转;又如在市场系统中,也正是利用了人类的攀比本能,才使“货比三家”成为可能,并保证了市场系统的竞争机制得以正常发挥作用。但是,在许多思想家们所设想的理想社会中,这种攀比的本能却只能起到完全的负面作用了。
比如,在“按需分配”上的攀比,我怎么就能判断出“你的需要”确实比“我的需要”大,从而就应该分配到比我多的东西呢?不过,这方面的攀比问题还好解决一些,因为,只要“我的需要”能够随时得到完全、充分的满足,那么,“你的需要”到底是多少,我也尽可以不去管它了。更麻烦的是在第二个方面,即:我怎么才能判断出,在我尽了“所能”之后,你也确实完完全全尽了你的“所能”呢?会不会出现“我尽了所能”,而你只尽了一半“所能”呢?退一万步讲,假如我尽了“所能”、而你只尽了“一半所能”,整个社会的财富也能达到极大丰富,也能完全满足全社会每个成员的“所需”,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会不愿意的。因为,这不公平,我咽不下“这口气”(“公平”也是漫长的原始社会遗传下来的一种“本能”)。总之,由于不可避免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人与生俱来的戒备心理(见第二章第八节),由于我只知道我自己尽没尽“所能”、不知道你尽没尽“所能”,因此,最终出现的结果就会是:你实际尽了多少“能”(例如生产了6件产品),我也就尽多少“能” (也生产6件产品)。或者,在我不知道你尽多少能的情况下,我就尽一个不多不少、中间水平的“所能”(我能生产10件产品,但我只生产5件)。总之,在完全排除市场规则(“多劳”换“多得”)的情况下,在所谓的理想社会中,只能导致生产率低下,从而无法实际实现弱势群体都有所养,每个人都各取所需。
那么,能不能靠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例如把全社会所有的人都培养成“雷锋”,从而来保证所有的人都变成以“各尽所能”为荣,以“偷懒耍滑”为耻的高尚的人,从而来确保每个人都自觉做到“各尽所能”呢?从理论上来说,这种可能性不能说绝对不存在,但它实现的概率,在一个人口有一定规模的社会里,实在是太低了,几近于零。因为,你必须同时使全社会的人都变成雷锋才行。假若有的人变成了雷锋,而其它人变得慢了一步,暂时还是普通人,那么,很快,那些已变成雷锋的人,又会在这些普通人的影响下,很快变成普通人了。除非某个文明社会的规模非常小,只有百八十人,那么,大家几乎同时都变成雷锋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就像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大寨大队。但话说回来,这样小规模的文明社会,分工协作的规模有限,所以生产力是无法极大提高的。
我们再来看一下比较悲观的看法,即,人类社会在将来的某一天会不会发展成一个“美丽新世界”?这里所谓的“美丽新世界”是指,在这个社会中,所有新出生的婴儿都会接受科学的检测,从而确定出他们各自将来最适合干什么工作。然后就把他们各自送到相应的部门去培养各自所需的独特技能,并向其灌输相关的信念(即:你将来只能而且必须做这个工作)。说得极端一点,同时也通俗一点,就是将来人类社会会不会成为一个类似蚂蚁和蜜蜂那样的高级的科学的“动物社会”?在这个“动物社会”中,人们的分工终生不变,效率极高,但个个都没有了自己的思想,只会服从命令,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显然,和“大同社会”一样,这样的一个社会也只能是由单一的行政系统组成的社会。而在漫长的人类发展史上,似乎也出现过一些向这个方向发展的某些征兆,例如历史上在某些国家出现的“种姓”制度,以及世袭的分工制度,甚至还出现过皇帝有成百上千的嫔妃,而一些最低层的穷人终生独身一人,真有点像动物社会中的蚁王和工蚁了。那么,这个可怕的“美丽新世界”的前景会不会最终以高科技的面目出现呢?
我们下面就来仔细分析一下。这回,我们换个角度,不从社会底层来展开分析,而从社会的上层管理指挥的角度来开始我们的分析。的确,如果能出现这样的一个管理指挥者,他无所不知,无所不能,所做的每一个判断,所发出的每一个命令都正确无比,在实践中都达到预期的结果,那么,根据行政第二法则,人们就会在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条件下完完全全服从他的指挥、他的安排,当然更会在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的条件下服从他的指挥和安排。但可惜,这样的一个全知全能的类似上帝或神一样的人,出现的概率太低了,几近于零,或者就压根是不可能出现的。在过去人类科技知识相对较少的时候,这样的一个什么都懂的人已不易出现,在当今科技知识呈爆发式增长的时代就更不可能出现了。那么,靠一个“科学家”群体来管理指挥行不行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一个臭皮匠得不出正确结论,十个臭皮匠在一起也不能保证就能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而只能多出几个试错的方案而已。举例来说,拿什么标准来测试儿童,在科学家们的内部就会吵成一团。而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试错,并不断修改所发出的命令。一句话,像动物社会那样依靠蚁王发出的简单的一成不变的命令(分泌出成分不变的化学物质)来指挥整个蚂蚁社会一成不变的简单的社会分工的模式(由多少亿万年的自然选择机制所造成),早已不适合复杂的人类社会了。
当然,也许会出现一种特殊的情形,即在某个特殊情况下出现一种特殊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指挥者不是靠自己的指挥所导致的物质财富的增加来促使社会成员们服从自己,而是靠提供心理补偿(满足社会成员的心理需求)而使成员们服从自己。但这种畸形的社会规模大不了,时间也长不了,更不可能提供高科技。它最终将导致闭门修道或者导致集体自杀(就像历史上出现过的那些小型邪教社会),或者最终不断吸收行政规则和市场规则,并且规模不断扩大而逐渐发生蜕变,就像欧洲中世纪的基督教社会一样。
总之,单一的行政系统社会或单一的理念系统社会是无法长期维系的,它无论如何也不会导致一个理想大同社会的出现,更不会导致一个高科技的 “美丽新世界”出现,而只能在其内在规律的作用下,或者消亡,或者转化为一个多元系统共存的复合结构文明社会。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19 09:51:15
(54)
第八章 文明内部的冲突
在第一章中我们曾说过,文明社会的重大特征之一就是时常爆发激烈的大规模的内部冲突。实际上,在人类文明的萌芽阶段,当人类刚刚发明创造出三大社会工具系统之后,就开始出现以往原始社会中所没有过的新的矛盾和冲突。这种新的矛盾和冲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新产生的社会工具系统与从原始社会所延续下来的旧的风俗习惯的冲突;第二类为各个社会工具系统自身内部的矛盾和冲突(我们已经知道,这本质上是每个工具系统内部相互对立的不同定律、不同法则、不同规则之间的冲突);第三类为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般来说,在文明社会刚诞生的时候,第一类冲突在社会中占了主导地位;在文明社会发展的早期,第二类冲突上升为社会的主要矛盾;而在文明社会逐渐向成熟发展的进程中,第三类冲突逐渐凸显了出来。第二类冲突,也就是各个社会工具系统内部的冲突,我们已经分别在前面的章节中进行了分析。在本章中,我们就来重点分析一下第一类和第三类冲突,即新生的三大社会系统和旧有的风俗习惯之间的冲突以及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所产生的矛盾和冲突。
第一节 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划分的标准
我们先来看一下第一类冲突——新生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与旧有的风俗系统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其实,产生冲突的原因很简单,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三大工具系统各自所必须遵循的规则系列(原则、定律、法则、规则等等),与旧风俗的基本规则系列在总体上来看是相互矛盾的、彼此互不兼容的。我们可以随便举出几个例子,例如,行政系统的等级制规则、市场系统的阶级制规则就与原始社会的平等制规则相冲突。行政系统的“共同意志所有制”(国家所有制)以及市场系统的“中介所有制”(私有制)也与原始社会的社会公有制相冲突。再拿理念系统和旧风俗系统来说,旧风俗要求服从先例、服从长者,而理念系统则要求服从理性、服从真理,这也必然会产生巨大的冲突。
这些都比较好理解,下面我们重点再来看一下第三类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般来说,任何两个社会系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方面的原因是:两个社会系统各自的规则系列不同,彼此之间有着很大的对立性。而且,这种对立性往往很难调和,例如行政系统的规则和市场系统的规则就是如此。
我们已经知道,在某一个具体的工具系统内部,例如在行政系统之中,由第一行政定律及第一行政法则所决定的规则系列和由第二行政定律及第二行政法则所决定的规则系列之间,也会因具体的规则不同而产生矛盾和对立,但这种矛盾和对立相对来说存在着较大的可调和性或可妥协性。原因就在于它们彼此之间在所服务的最根本的原则上是没有矛盾的,服务的都是同一个根本公律(服从命令听指挥),因此双方的具体对立规则之间就存在着妥协、杂交的可能性。打个比方,这就好比篮球和足球,尽管彼此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由于它们各自的根本游戏原则有着相似性(球进对方的“门”或者“篮”即胜),因此就存在着妥协的可能。如果非要把它们合并成一种类型的比赛的话,它们就会互相让步,妥协合并成一种类似橄榄球那样的可以手脚并用的比赛。(与之类似,乒乓球和羽毛球也可以合并成一种类似网球那样的比赛。)
但在不同的社会系统之间,由于在根本公律上存在着对立,例如行政系统的服从命令听指挥与市场系统的自愿交换,因此彼此之间不存在相互让步、妥协合并的可能性。这就好比足球和排球、或者篮球和棒球之间,由于根本的游戏原则不同,彼此之间无法妥协杂交出一种兼有两者的新类型的比赛一样。
例如,再拿行政系统与理念系统的规则来说,行政系统的规则要求全体成员观念意识、价值取向的基本一致,以利于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而理念系统的规则要求多元并存,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行政系统的规则还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必须有、也只能有纵向的“条条”的垂直隶属关系,不同条条的社会成员之间不得有横向的联系和组织;而理念系统的规则却要求并允许不同社会成员按照各自的信仰信念的不同组成互不统属的、平行的、各自独立的“块块”——社团。
最后,行政系统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都服从那个最高的“共同意志”的指挥,且“共同意志”的命令具有相当大的可反复更改性;而理念系统则要求全体信仰者都按照各自所认为的那个代表了“真理”的理论体系的观点和信条行动,且各个理论体系一旦建立起来就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及不可更改性(除非某个理论体系被彻底推翻,否则该理论的各个信条由于其内在的紧密逻辑关系而很难进行任意修正或更改)。我们由此可以想象得出,当这两大系统彼此的组成人员相遇时,将会发生对立和冲突。
促使不同的社会工具之间发生剧烈冲突的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在一个文明社会的各种必不可少的功能之中,至少从理论上来说,绝大多数的社会功能都可以由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来完成。例如,社会分工的组织,资源的调配,既可以由行政系统来做,也可以由市场系统来做,甚至还可以变相地由理念系统来做。再说得更具体一点,拿工厂、学校、医院、商店、公共交通、报纸、电台、邮政通讯,甚至军队、警察来说,行政系统可以办、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也可以办。当然,根据我们在前几章中的讨论,事实上,有的社会工具系统更擅长某些功能,而另一社会工具系统更擅长另一些功能,或在某些地点、时间、具体环境条件下有些社会功能更适合这个工具系统来办,另一些社会功能更适合另一个工具系统来办。但历史上的人们,尤其在文明社会发展的中早期阶段,是不会一下子就认识到这一点的。或者更本质地说,对于文明社会在结构上要保持各种均衡状态,人们是很难马上体会到的,往往需要付出惨痛的、流血的代价才行。再加上由于每个社会系统都是由活生生的生命有限的人所组成,每个人都有着自我肯定的本能,从而也使每个社会工具也都存在着自我肯定的本能、或保护自己的本能,都想承担尽可能多的社会功能,可是根本公律不同又不能合伙共办,因此,彼此之间进行争夺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了。
在本章下面的讨论中,我们将把文明社会中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冲突分为以下几类,即: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之间、行政系统与理念系统之间、市场系统与理念系统之间的冲突;而旧风俗系统与其它三个社会系统之间的冲突,我们把它归并到一大类中,也就是说,我们把文明内部的冲突简化为四大类来进行分析。在具体分析这四类冲突之前,我们先简略说明一下对冲突进行分类的标准。
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着眼。一方面是,看对立冲突的双方各自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各自的口号又是什么;另一方面是,看对立冲突的双方各自所依赖的主要社会力量是什么,这些社会力量又是依靠什么手段来进行组织的。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方面。我们在此规定,假如对立冲突的双方所要达到的目的、所提出的主要口号分别属于(或主要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的规则体系,那么,我们就说,这对立双方的冲突属于该两个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冲突。举例来说,如果冲突中的一方要达到的目的、所提出的口号是“实行公有制”,而另一方要达到的目的、所提出的口号是“实行私有制”,那么,我们一般就认为这个冲突属于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又比如冲突中的一方要求实现“言论自由”,而冲突中的另一方要求“统一意志”,那么,我们一般就认为这个冲突属于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的冲突,等等。
我们再来看第二个方面。我们规定,如果对立的双方所依赖的主要社会力量分别来自两个不同的社会系统,或对立的双方用以动员社会力量的手段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工具,那么,我们一般就认为这就属于该两个社会系统之间的冲突。举例来说,如果冲突的双方一方的成员大多来自行政系统,另一方的成员大多来自市场系统,我们就认为这个冲突属于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再比如说,冲突中的双方,一方主要以舆论宣传的手段来动员组织自己的社会力量(群众),而另一方主要以金钱为手段来动员和组织自己的社会力量,那么,我们就说,这个冲突主要属于理念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
需要说明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从上述这两个方面着眼所得出的判断是统一的,也是互相补充印证的。但也有极个别的情况,即,从两个方面着眼,会得出两个不同的结论(例如从第一方面冲突的口号看,其属于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的冲突;从第二方面冲突双方的组织手段看,其又属于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的冲突),此时,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很可能,这是一个异常复杂、多重交叉的、牵扯到两个以上不同社会工具间的冲突。
为了使我们的分析简化,突出重点,在后面的叙述中,我们将主要侧重于分析不同社会系统之间冲突的“规则之争”,而暂时不去考虑或较少考虑在冲突中的“人为因素”(个人利益之争)。我们这样做并不是要否认“人为因素”的重要性(由于社会工具由活生生的人构成,自身利益十分重要),而只是为了使我们的分析更加简洁,也更加宏观。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20 09:04:34
(55)
第一节 旧风俗系统与其它三大社会工具之间的冲突
我们先来讨论风俗系统与其它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冲突。一般来说,这种冲突多发生于人类文明社会的早期历史之中,尤其以风俗传统与行政系统的冲突最为常见(行政系统是早期文明中最重要的社会工具,详《文明的演化》一章)。拿我们比较熟悉的文学作品中的故事来做例子,如希腊伯里克利时代的著名悲剧《安提戈涅》中,国王禁止安提戈涅为她的哥哥举行葬礼,因为她哥哥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而古老的社会风俗却要求安提戈涅为其兄举行葬礼,由此产生了行政系统与风俗系统的剧烈冲突。再拿中国历史上的著名的周厉王被逐事件来做例子:公元前8世纪中叶,周厉王为了解决皇室的财政问题,下了一道命令,要求把全国的“山林海泽”之利上收王室管理。但按照传统风俗,“山林海泽”之利是属于地方及民间的,这样,行政系统与风俗系统就发生了直接的冲突。一开始是周厉王用暴力止谤,钳民之口,最后是国人暴动,驱逐了周厉王而代之以“共和”,风俗传统(在市场系统及地方行政系统的帮助下)最终取得胜利。
我们再来看一下另一个中国早期文明史上非常富于戏剧性的例子。春秋时期齐国的某个国君非常荒淫无道,以致和大臣崔杼的妻子私通。这当然严重违反了几千年的风俗,于是这个昏君为崔杼所杀。事情还没有完。同样是按照风俗传统,当时的史官如实地记录下了这个事件,写明“崔杼弑其君”(即:崔杼违反了行政法则)。崔杼自然大怒,于是又杀了这个史官。继任的新史官(按风俗传统新任史官必须是前任史官的家族成员,在这里是其弟弟)依然坚持“兼笔直书”的风俗,于是再被杀。第三个史官(另一个弟弟)上来后,仍然坚持按风俗真实记录,毫不让步,结果崔杼只好做罢。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风俗传统具有多么大的力量,足以使下层级的行政官员杀死上级、上级不得随意任命新官员、下级官员可以不服从上层级的行政官员所下达的有违风俗的命令,等等。
除了上面所说的比较明显的例子之外,实际上还有许多不十分明显的例子,但若仔细分析,我们仍能在这类冲突的背后发现风俗传统的影子。让我们来看另一个中国早期文明史上的著名例子。我们知道,在周武王临死前,由于其子年幼,于是他委托周公来辅佐执政(摄政)。但这个行政决定实际上在某一方面是严重违反风俗传统的。因为无论是按照普遍的长者为尊的风俗,还是甚至按照刚被推翻不久的商朝的“兄终弟及”(按长幼顺序)的风俗,担任摄政的都应该是周公的兄长“管叔”,而不应该是周公。于是,这就引发了以周公为一方,以“管、蔡”为另一方的剧烈冲突,最终结果是实际力量及能力更强的周公获胜,风俗失败。另外,前面(第三章)我们提到的成文法的出现,也可以看作是行政系统和风俗传统之间的冲突、最终行政系统获胜的结果。如《淮南子·要略》所说:“晋之故礼未灭,韩国之新法重出,先君之令未收,后君之令又下,新故相反,前后相谬,百官背乱,不知所用,故刊名之书生焉”。
我们再来看一下风俗传统与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我们先来看美国历史上的两个较典型的例子。一个例子是禁酒令。我们知道,美国早期的移民主要是信奉新教的清教徒,而按照他们的宗教传统风俗,是禁止饮酒的,于是就有了禁酒令。但这样一来,就影响了经营销售商们的利益,也就是和市场系统发生了冲突。经过反复较量,最终禁酒令被取消。再一个就是19世纪中叶美国的南北战争,南方畜奴的传统(风俗系统)与北方大工业的自由劳动力的要求(市场系统)发生了激烈的冲突,最终以市场系统的胜利而告终。另外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是发生在18世纪英国的圈地运动,它在相当大的成分上也是市场系统与风俗系统之间的一次剧烈冲突。一些领主及许多因商富裕起来的农民,强行或半强行地侵入按风俗传统来说是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共有的“公地”(山林荒泽),由此和贫困的农民产生剧烈冲突。最终,强势的市场系统取得了胜利。
至于理念系统与风俗系统之间的冲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更是经常碰到的。拿当代西方来说,西班牙有斗牛传统,这属于风俗系统,而与之对立并主张取消斗牛的环境、动物保护人道主义者就属于理念系统中的一支。再比如在中国的大都市中发生的是否禁止燃放鞭炮的争论,主张准许燃放的一派,就属于风俗系统,而主张禁放的一派就属于理念系统(环境保护、节约、安全等理性思考)。冲突的最终结果是达成妥协,有限制地允许燃放。当然,中国近代史上取消妇女缠足,主张婚姻自由(反对父母包办),也都是属于理念系统在反对某些它们认为不合理的旧风俗。
最后再说一种比较复杂的冲突。在前面第六章的讨论中,我们曾说过,在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一些行之长久的规则也会渐渐地转化为一种新的社会风俗,而这种新的风俗和某些旧的风俗也会产生激烈的冲突。举一个中国文明早期的典型例子。我们知道,在尧、舜、禹的时代,行政最高统治者的继承是采取的禅让制(任命制),长期下来,这也就形成一种风俗传统了。但随着文明社会的不断发展,无论是由于市场系统的出现,还是由于行政系统规模的不断扩大而不得不引入市场系统的规则,总之,私有制早晚得出现,继之而来的就是社会中血亲继承制的出现。时间久了,这个血亲继承制也会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风俗。最终,在降低成本要求的推动下,这个血亲继承制的社会风俗也会渐渐浸入到重要的社会分工职位的继承上去。再最后,早晚有一天,这个血亲继承制的风俗就不可避免地要与最高行政首领的禅让制(旧风俗)发生矛盾、产生冲突。我们知道,在中华文明的历史上,这个冲突最终爆发就发生在大禹死后。大禹的儿子推翻了大禹靠禅让制指定的接班人,自己取而代之了,新风俗战胜了旧风俗。当然,从更本质的意义上说,是新风俗背后的社会工具(规则)战胜了旧风俗。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另一种冲突类型,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来由某个社会工具的规则所转化来的风俗,与该社会工具所产生的新规则所发生的冲突。这种冲突在当代文明中屡见不鲜。这方面最典型的,当属市场系统中使用贵金属为货币的风俗与使用某个抽象符号(纸币)为货币的新规则之间的长期冲突。我们知道,货币本身实际上是一种中介信用的标志,这种信用在长期的试错发展中最终落实到以某个贵金属的稀有性(不易假冒仿制)做为担保。但随着市场系统的不断发展,以贵金属为最终担保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客观上已要求用一种政府发行的抽象符号为货币,以政府做为最终的信用担保者。但在旧风俗的强大影响下,这个新的规则极难建立。再加上政府本身的一些缺陷(刚开始时缺乏经验,且政府本身易腐败等),情形就更是如此了。
拿中国历史来说,从秦始皇的统一货币开始,一直到汉武帝最终发行面值和实际重量相符的五铢钱,其间经过了多次反复,最终才达成一定的妥协:货币由政府统一发行(统一担保),但不得使用抽象符号(面值与钱币的实际铜重必须一致)。再拿西方市场系统已经极度发达了的近代来做例子,确保贵金属货币制(风俗)的一派与取消贵金属货币制(新规则)的一派也是经过了反复的拉锯战,最终还是首先达成妥协:可以使用纸币,但必须保证纸币可随时兑换成贵金属,也就是金本位制。又经过长期的发展,随着人们对抽象纸币的逐渐习惯,以及对政府制约力的不断加强,最终直到上世纪70年代,做为过渡措施的金本位制才开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到现在也没有彻底退出,还具有相当的影响),货币一律由政府担保的抽象符号来担任。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风俗,尤其是由社会工具的规则转化而来的新风俗,所具有的巨大力量。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21 09:33:32
(56)
第三节 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冲突
我们再来看一下漫长的人类发展史中所发生的各种类型的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典型冲突。先来看一下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正像我们所已经指出过的,行政系统的规则要求统一指挥下的秩序,市场系统规则要求独立自主下的自发竞争。行政要求公有制、国家利益至高无上,市场要求私有制、个人权利至高无上,等等。如果说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之间虽然有对立和冲突,但也有一定程度的相类似和一定程度的相通之处的话(例如,行政系统追求“正确的”指挥,理念系统追求“正确的”预测指导),那么,我们可以说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则完全是水火不兼容的对立,彼此之间没有一点相似相通的地方(行政系统规模大了之后,内部也有一定程度的“交换”规则存在,但这种交换是非完全对等或非完全自愿的)。
我们来看几个当代及历史上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发生冲突的实例。先看一个当代非洲发生的一个颇具戏剧性的例子。1977年,当时的几内亚政府采取了取缔私营商业的政策,由此引发了一场“市场妇女起义”。人们捣毁了好几个警察局,并杀死了一些地方官员。最终政府不得不改变了自身的大多数政策。类似的冲突在中国历史上曾不断发生。例如,春秋时期处于今河南中部的郑国,由于处于南北及东西交通的枢纽地区,商人的势力相对庞大。外来的商人与郑国的旧贵族之间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这种市场与行政之间的冲突一方面逼迫当时郑国的国君和商人们订下了“尔无我叛,我无强贾”的盟誓;另一方面,最终也迫使郑国的执政者把法律条文铸造在铜鼎上(“铸造刑书”)公之于众(前536年),由此导致中国成文法的诞生。再比如,明朝嘉靖年间,行政系统颁布的海禁政策与市场系统的东南海商集团利益产生矛盾,彼此之间发生激烈冲突。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系统打败了武装的海商集团,迫使对方败退至日本的平户岛,并最终引发了海商集团(汪直)勾引日本浪人对明朝东南沿海地区的大肆报复,造成明朝著名的“倭患”。
我们再来看一下西方历史上的例子。我们知道,在西欧历史上,大约从13或14世纪起,许多封建庄园都逐渐把劳役或实物地租改为了货币地租。但由于从15及16世纪起,先是非洲后是美洲的黄金和白银大量涌入欧洲,造成了物价飞涨(所谓“价格革命”),结果自然是收取货币地租的封建主吃亏,而交租的农民受益。于是封建主纷纷想恢复过去的劳役或实物地租(根据行政第一定律“命令可变”),而农民则坚决反对(根据市场第一定律“契约不得违反”),由此双方产生巨大的冲突。这种冲突的背后,实际上也是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曲折斗争。
再比如,在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最初的几年中,由于新生的政府在独立战争期间曾大量举债,造成美国建国初期的金属货币极度短缺。于是一些州的政府就发行大量纸币以缓解危机。最著名的如罗得岛的州议会不仅强制发行纸币,并且强令人们必须接受纸币,拒收纸币者将会坐牢。可是纸币大量发行造成纸币贬值,结果就发生了大量农夫持纸币购货而遭商人拒收的讼案。在这里,农夫们持纸币购物是在执行州政府的行政命令,按行政系统的规则行事;而商家拒收纸币是在按照市场系统的规则(自愿交换)行事,两个系统的规则就在这里发生了直接的冲突。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的斗争往往具有长期性,反复性,这一点在英国近代史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从受市场利润的驱使而开展的圈地(养羊)运动,以及为避免社会的崩溃都铎王朝所尽量采取的一系列阻缓圈地运动的立法,一直到工业革命所导致的社会极度混乱、赤贫人口的急剧增加,行政系统不得不颁布一系列济贫法案以致阻碍了市场系统所要求的自由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再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市场系统的金融危机导致的巨大经济灾难、行政系统不得不反复出来进行干预(最终取消了金本位制)等等,都体现出市场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的反复冲突、反复斗争。
还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这些在社会矛盾中所直接表现出来的冲突之外,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冲突还经常以行政系统内部冲突的形式而间接地表现出来。前者,例如,在两党制的行政系统中,经常出现某个政党侧重代表行政系统、行政规则的利益,而另一个政党侧重代表市场系统、市场规则的利益的情况。比较典型的如,英国早期代议制政府中的托利党和辉格党之间的斗争,托利党往往更多地代表了行政系统的利益,而辉格党则往往更多地代表了市场系统的利益。再比如在一党制的行政系统中,往往出现政见对立的两派,而这两派又经常代表着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对立。例如在中国20世纪60年代初期,党内毛泽东和刘少奇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前者就更多地代表着行政系统的利益和规则(“一大二公”),而后者则或多或少地代表着市场系统的利益和规则(“三自一包”)。
另外,在理念系统的内部,我们也经常可以看到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往往通过不同的思想家的不同理论体系之间的对立表现出来。这方面的例子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上经常出现。例如,在17世纪中期的英国,思想家洛克的理论就更多地代表着市场系统的利益、规则(“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财产”,“个人财产未经同意不得被剥夺”,等等),而霍布斯等思想家则更多地代表了行政系统的利益、规则。再比如中国历史上汉代召开的著名的“盐铁”会议,主张盐铁官营的官方学者代表的就是行政系统的利益,而主张盐铁民营的民间学者代表的就是市场系统的利益。
还需要指出的是,有时候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会以另一种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以理念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中国历史上占主导地位的儒家学说就是和市场系统的规则系列相冲突的,但这种冲突本质上反映的是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冲突,因为儒家学说只不过是行政系统规则系列的理论代表而已。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22 09:56:13
(57)
第四节 行政系统、市场系统与理念系统的冲突
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极富戏剧性、同时也极富象征意义的场面:1925年,在西藏拉萨的一条非常狭窄的胡同里,两名行政系统的警察和两名理念系统的喇嘛迎面相遇了。胡同过窄,双方谁也不肯让路让对方先过去,于是冲突发生。先是相互谩骂,然后撕打,最后是体力占优的警察把两个喇嘛抓捕带走。结果拉萨的全体喇嘛都不干了,官司最终到了最高层,后以西藏当时的最高领导达赖喇嘛逮捕并惩罚了警察一方而了结。(参见《喇嘛王国的覆灭》86页)
实际上,行政系统与理念系统之间的斗争,从文明社会刚产生的初期起,就已经出现了。在早期文明史中,大量存在的行政军事首领和巫师僧侣集团的冲突就属于这种性质。有时候,这种冲突又以新政权与旧风俗之间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在中华文明的早期,蚩尤打败了九黎,就马上派自己手下最得力的大臣(行政系统)去进行“绝天地通”的运动,坚决查禁九黎的“旧风俗”,不许那些原先的尸祝和女巫(理念系统)继续替神灵代言(参见《中国的传统》58页)。
不过,行政系统与理念系统之间的斗争,最典型的依然要属我们大家所熟知的西欧中世纪时期罗马基督教会与各地世俗国家政权之间的长期斗争,例如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五世与教皇卡利克斯图斯二世在“授职权”上的激烈冲突。这种斗争一开始是教会占优势,随后是长期的拉锯战,最后是世俗国家政权占优势了(其最具象征性的事件莫过于拿破仑抓过基督教皇手中的王冠自己戴上)。
在中国的历史上,虽不是很常见,但也出现过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之间的剧烈冲突。除了我们所熟知的秦始皇“焚书坑儒”之外,还有著名的“三武灭佛”,这也是行政系统对理念系统中逐渐坐大的一派的镇压。再比如明成祖朱棣对方孝儒的夷灭十族,也是行政系统对理念系统主流派别的一次不大不小的镇压。而当代中国20世纪50年代的“反右”,也是行政系统对理念系统的一次压制。另外,从广义上说,中国历朝历代政府与民间宗教之间的冲突,也大多属于行政系统与理念系统之间的冲突,如清政府对白莲教的镇压等。
除了这种明显的、直接的对立、抗衡之外,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的对立也大量地、经常性地表现在各种各样的法律诉讼上面。这方面比较典型的当属20世纪60年代后期发生在美国的著名的“五角大楼文件案”。一方面政府以保守机密为理由,坚决不允许公布这些有关越战的五角大楼文件,另一方面是新闻媒介机构坚决要公布这些文件(它们已通过某个渠道得到了这批文件)。行政的规则是安全保密,理念的规则是新闻自由、言论自由。最后诉诸法律,官司打到最高法院,结果行政系统败诉,而理念系统获胜。
当然,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的冲突也经常以“革命”或“民族独立”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1789—1893)。由于某种历史的机缘,长期受到启蒙思潮影响的一批知识分子和大批从法国各地流入巴黎寻求生计的无业贫民结合在了一起,从而构成了一股强大的势力。借着三级会议召开的契机,在那些思想精英的号召领导下,这股强大的力量推翻了旧的行政王朝。但很快,理念系统内部固有的特征开始显现出来,各种思想观点之间的分歧变得水火不相容。一批又一批的刚上台不久的革命者们马上就被后来的更革命的革命者们所推翻,而且也像前国王和贵族那样被送上断头台。一直到职业军人拿破仑(新行政系统)上台,这种理念系统内部的互相残杀才结束。
在当代,也有这种以“革命”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之间的冲突。比较典型的如20世纪70年代伊朗发生的由宗教领袖霍梅尼所领导的伊斯兰革命,与当时巴列维领导的世俗行政系统对抗,结果是理念系统取得了胜利,巴列维政权被推翻,国王巴列维本人也流亡海外。以“民族独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的冲突,较典型的当属20世纪40年代的印度独立运动。在这场大规模冲突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理念系统中占主流地位的理论派别的特点:非暴力不合作的信念。
最后,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之间的冲突,也会以社会运动或社会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欧美在20世纪60年代爆发的大规模的校园学生运动,就是政府和理念系统之间的一次较大规模的冲突,甚至最终不得不以政府命令国民警卫队(军队)开枪的方式结束。
需要说明的是,理念系统在有些情况下是以一个有组织的、甚至是武装组织的形式出现的,例如八九世纪兴起的伊斯兰运动(阿拉伯军队)和20世纪初叶兴起的马克思共产主义运动(共产党军队)。在这些情况下,一般来说,在它们最终夺取政权之前,我们仍把它们当做理念系统来看待,并把它们和原有政权的冲突看做是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的冲突。当它们夺取政权之后,则视具体情况的不同,或者继续把它们看作是理念系统,如伊斯兰运动;或者是把它们看作一个新生的行政系统,如共产主义运动。
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之间的冲突。在此之前,我们先来简单回顾一下市场规则和理念规则之间的差异。首先,两者之间似乎有极大的相同之处,例如,在整个理念系统内部,各个不同的理论体系之间讲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自由竞争;而在整个市场系统内部,各个不同的商家之间也讲究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再比如,任何一个理论体系都寻求解释尽可能多的已知现象,以争取到尽可能多的信仰者;任何一个商家也寻求生产出功能尽可能多的产品,以满足尽可能多的不同顾客的需要。整个理念系统排斥统一意志,整个市场系统也排斥统一指挥。在理念系统内,谁创造发明的理论,荣誉权就归于谁,在市场系统内,谁生产出来的东西,所有权就归谁(相比之下,在行政系统内,不管谁创造的理论,不管谁生产出的东西,荣誉都统统归最高的共同意志,所有权都统统归国家),等等。
但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理念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还是有潜在的冲突的。例如,如果某个理论体系在整个理念系统中占据了主流地位,而该理论体系自身的逻辑结论又是反对市场系统的(不论该理论的逻辑结论本身是对还是错),那么,显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极大的冲突。尤其是,当整个文明社会因某种原因陷入了巨大的动荡之中时,当社会上占绝大多数的底层民众无法生存下去时,当某种应运而生能满足人们强烈的心理补偿需求的理论体系出现并占据了主导地位时,理念系统就往往会和市场系统发生更激烈的冲突,甚至也会达到水火不兼容的地步。因为,在这种危难时刻,一方面,危难中诞生的理念系统的主流大都具有“均贫富”、“劫富济贫”、“共产”的色彩;另一方面,根据我们前面的讨论,在危难时刻,整个社会往往就会要求行政系统“挺身而出”,收拾残局(而这也正是行政系统的特长),而赞成这样做的理论体系往往也会占上风。总之,在这种生死存亡之秋,理念系统往往会和行政系统(若旧行政系统已腐朽、则和新出生的行政系统)联合起来,共同反对“自私自利”的市场系统。
但更多的是,理念系统与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往往是以理念系统中的某一个非主流理论体系和市场系统发生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当代比较著名的例子,如,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出现的环境保护理论,当它刚一出现时,就和市场系统中的某一部分厂商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不仅环保理论本身遭到了该部分市场系统的围攻,而且,著名的《寂静的春天》一书的女作者,也遭到了市场系统雇佣的文人们的人身攻击。幸亏这个刚露头的环保理念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得到了行政系统的帮助,才避免了被扼杀的命运。
当然,历史上也有理念系统错而市场系统对的时候。例如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大量的具有市场理念(非基督教)的文人学者们写了大量的文艺作品,讽刺基督教会的教士们的虚伪生活方式(例如薄伽丘的《十日谈》)。表面上看来,这似乎仅仅是理念系统内部不同理论派别之间的冲突,但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市场系统在和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基督教理念系统做斗争。
此外还有行政系统和风俗系统间的斗争,例如古罗马时期,恺撒和元老院之间的斗争,恺撒代表了新生的逐渐强大起来的行政系统,元老院代表了部落民主风俗系统。虽然恺撒被杀,但最终他的部将还是推翻了元老院,新生的行政系统战胜了风俗系统。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23 09:17:52
(58)
第五节 冲突的复杂性及爆发的时机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们在上述的讨论中把文明社会中存在的冲突大致地分门别类归结为风俗系统与三大社会系统、以及三大社会系统两两相互之间的冲突,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大多数的社会冲突都是十分复杂的,往往同时包括了三个社会系统相互之间的冲突,甚至还包括了各个社会系统内部的不同定律、不同法则及不同规则之间的冲突,而单纯的、只包含某一方面冲突的事例实际上少而又少。换句话说,我们在上面之所以尽可能地对这些冲突进行一些大致的分类,主要是出于研究某一方面问题的需要和方便。下面我们就再举几个文明社会内部复杂冲突的例子。
首先我们来简单看一下近代欧洲的一个例子。我们知道16世纪末和17世纪初荷兰的革命,既是市场系统(资产阶级)和行政系统(西班牙王权)之间的冲突,也是不同的理念系统之间的冲突(荷兰的新教和西班牙的天主教),同时还是不同的行政系统之间的冲突(荷兰威廉亲王和西班牙王权)。我们再来稍微详细看一下中国现代史上著名的国民党和共产党之间的长期冲突。在这个冲突中,如果仅从行政系统内部来分析,我们可以把这个冲突看成为行政系统内部的新生力量(共产党)和旧力量(国民党)之间的冲突,其中新生力量更多地代表了第二行政法则(确保人民生存)的要求,而旧力量则更多地代表了第一行政法则(确保服从权威)的要求。如果我们从双方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角度,把这冲突看成是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那么共产党大致代表了行政系统的利益(共产主义),而国民党大致代表了市场系统的利益(资本主义)。甚至我们也可以仅从市场系统的角度来观察,那么,共产党似乎更多地代表了第二市场法则(确保生活不断改善)的要求(工人阶级的利益),而国民党则更多地代表了第一市场法则(信赖中介)的要求(资产阶级的利益)。当然,我们也可以从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冲突的角度来考察,则共产党代表着一群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徒,而国民党则代表着政权的力量。或者仅从理念系统内部来考察,则共产党代表着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而国民党代表着三民主义的理论体系。最后,我们也可以从理念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关系来看,共产党代表着一种新生的理念系统,而国民党代表着一种失调的市场系统,等等。当然,国共之争的复杂性并不排除在某一历史阶段上,某一方面的冲突或某两方面的冲突暂时占据着整个冲突的主导地位。
我们再来看一下著名的“文化大革命”中的各种各样的冲突。首先,仅从行政系统的角度看,“文革”中既有执政者内部不同的派别斗争(毛、刘“两个司令部”之争),也有整个行政机构和广大基层群众之争(例如反对官僚主义)。从行政与市场的冲突角度看,则刘更多地代表了市场规则,而毛更多地代表了行政规则。从行政与理念系统的角度看,则毛代表着行政系统,而广大知识分子代表着理念系统。从理念系统内部来看,则毛代表着一种空想的乌托邦理论,而刘和一批知识分子则代表着一种现实的治国安邦理论。最后,从某种角度来看,“文革”也是最高的共同意志一人(毛)和整个官僚行政机构的一种激烈冲突,前者要彻底实现第一行政定律和第二行政法则,而后者要维护第二行政定律和第一行政法则(有意味的是,在双方均认可的行政公律“一切行动听指挥”的作用下,整个官僚行政机构自愿地被共同意志一人打倒了)。当然,“文革”中还包含着我们在前面(第三章)已经提到过的行政定律与具体行政规则之间的冲突(毛与林之争),更包含着当时最高的共同意志试图找到一种摆脱中国特有的朝代循环的最终解决办法(一种全新的尝试)。
讨论完了冲突的复杂性,我们再来看一下冲突爆发的时机。一般来说,小规模的冲突随时都会有,但大规模的冲突则易发生在彼此对立的社会系统相互之间的力量对比开始发生变化的时候。例如,当某个强势的社会系统由于某种原因而开始变弱,那么,原来处于弱势的系统就会趁机而起,和强势系统展开斗争。这方面比较典型的发属欧洲历史上17世纪中叶的英国革命和18世纪末叶的法国革命。在英国革命中,中央行政系统由于财政问题而陷入困境,于是市场系统联合一些地方行政分支趁机而起,和行政系统展开大规模冲突。在法国革命中,同样是行政系统因财政问题陷入困境,于是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中的新生力量(联合行政系统中最底层群众的力量)趁机而起,彻底推翻了旧的行政系统。
当然,也会有另一种情况是,当某个强势系统由于某种原因而遇到巨大困难时,它也会主动地做出一些让步,以获得其它社会系统的支持,以帮助自己渡过难关。例如当代中国在20世纪60年代初,行政系统由于“大跃进”的巨大失误而陷入困境时,它就采取了一些向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让步的临时措施,以缓和矛盾,避免更大灾难的发生。但这种由于强势的社会系统主动让步从而避免重大的社会冲突发生的情形,一般只适合强势社会系统过强,而其它社会系统过弱的情况。如果处于弱势的社会系统只是相对较弱,实际力量和强势系统差不了多少,那么,这时的弱势系统一般是不会满足于强势系统的一些让步,而仍会趁机而起的。拿上述的例子来说,20世纪60年代初的中国,由于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已在50年代中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在60年代初行政系统处于困境时,它们也没有力量趁机而起了。而在17世纪的英国和18世纪的法国,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只是相对较弱而已,因此,当行政系统一旦陷入困境,它们就毫不妥协地趁机而起,从而引发了大规模的持久的冲突。
除了由于力量的对比发生了变化从而引发冲突之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当某个社会系统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自身的弊病逐渐开始暴露或彻底暴露时,也会引发不同社会系统间的冲突。例如当某个强势的社会系统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由于违背了文明社会的结构均衡原理,从而导致了一系列弊端出现,并且这种弊端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时,即使它依然在社会上占据着绝对优势,它也很可能遭到另外的弱势系统的挑战,从而引发社会冲突。而此时,弱势系统至少在道义上占据着优势,因为目前所有的弊端都和自己无关。例如在20世纪后半叶许多前社会主义国家内发生的冲突就在某种程度上属于这种情况,即,当某个强势社会系统通过自身的长期实践,终于对自身的局限性有所察觉,或者它终于对社会结构的均衡原理有了一点自觉不自觉的认识,于是它开始在社会中培养另一个社会系统,而这个新培育的社会系统的弊端(任何社会系统都有自己的局限和弊端)还没有显现,这时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欣欣向荣和谐气氛,不同的社会系统之间不会有冲突,就像当代中国在80年代前期出现的情况一样。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新培育起来的社会系统在其自身内在逻辑的作用下,也会逐渐展示出自身的弊端。这时,这新旧两个不同的社会系统就会产生冲突了,双方都会指责对方应对社会的弊端负责(甲系统会指责乙系统带来了新的弊端,乙系统会反唇相讥认为这是由于自身还未充分发展造成的)。例如21世纪初叶的中国就出现过这种情况。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正像我们在前面所指出过的,任何一个社会系统都受着一个最大成本原理的制约,而在攀比的作用下,在总的趋势上,人们都在逐渐增大这个总成本(在行政系统中表现为人人都想挤进官员、公务员队伍,在市场系统中表现为人人都想当中介投资赚钱,在理俗系统中表现为人人都想当神职僧侣)。而一个社会系统的总成本一旦越过了它的最佳临界点,整个社会系统就会向反面转化,逐渐走向低效,衰落。而走向衰落、低效的时候,恰恰就是各社会系统的力量开始起变化、弊端开始大量出现的时候,也就是社会冲突开始出现、加剧的时候。而又由于一个社会系统由刚开始建立时的低成本、高效向高成本、低效转化需要一定的时间,从而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因此,文明内部的冲突(包括社会系统内部的冲突和不同社会系统之间的冲突)也就往往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尽管由于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这种周期性不可能像自然科学中的某些周期性(例如地球绕太阳转的周期)那么明显。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24 09:39:37
(59)
第六节 冲突的解决途径及后果
以上我们分别讨论了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对立与冲突,那么,这些彼此对立的社会系统之间的冲突如何得到解决呢?这些冲突最终又会导致一个什么样的后果呢?在文明社会发展的早、中期,当人们对文明结构的均衡互补原理还没有认识到时,可能的冲突解决途径只有三条:一条途径是其中的一个较强的系统完全压倒或基本压倒另一个较弱的系统;还有一条途径是由于某种原因,例如当两大社会系统同时受到第三个强势社会系统的威胁时,那么这两个相互矛盾对立的系统也有可能暂时放弃分歧而联合起来,共同对付那个强势的第三个社会系统;第三种情况是对立冲突的两大社会系统的力量基本上势均力敌,于是在经过一段或长或短的斗争之后,彼此划定各自的势力范围,相互妥协,和平共处(甚至更进一步开展互利合作)。
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情况。例如,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相冲突,当行政系统的力量十分强大,而理念系统的力量十分弱小时,行政系统往往是毫不犹豫地对不听话且妨碍了行政统一管理的理念系统采取直接的打压措施。例如在中华文明的历史上,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后来的“三武灭佛”,以及当代中国上世纪50年代的“反右”扩大化以及60年代的“文化大革命”等。或采取另一种变相的打压措施,即,从整个理念系统林立的各派理论中间,挑选出某个基本上符合行政规则系列的一派理论,然后加以有意的扶持,使其成为自己的工具和附庸。例如中国自汉武帝之后历代行政系统对待儒家理论(理念系统之中的某一理论派别)即是如此。再比如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当行政系统十分强大,而市场系统十分弱小时,市场系统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成为行政系统的附庸,相互竞争中的商家就会争相巴结各级大大小小的行政官员,就像中国历代社会中所出现过的情形一样。(相比之下,在欧洲中世纪,是处于弱势的市场系统中的商家纷纷巴结投靠处于强势地位的理俗系统——罗马教皇。)
我们再来看第二种情况。比如在古代印度的历史上,由于传统的宗教(理俗系统)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处于相对弱势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就往往联合起来以同强大的理俗系统相抗衡(尽管联合后的力量往往仍然弱于对手)。巴列维时代及之后的伊朗,情形也大致如此。
第三种情况比较著名的例子是,在西方文明的历史上,在中世纪时,由于某种机缘,社会中产生了两个基本上势均力敌的社会系统:世俗的国家(行政系统)和罗马的基督教会(理俗系统)。由于两者的力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势均力敌,于是就彼此妥协,世俗的事务基本上都归行政系统管理,而宗教方面的事务都归罗马教会管理,彼此井水不犯河水(各收各的税,各判各的案),和平共处。
从上面我们所讨论的冲突的解决途径,可以导致如下的两种社会结构上的后果。一种后果是,整个文明社会变成一个“超紧密型”的社会;另一种后果是,整个社会变成一个“超松散型”的社会。
什么是“超紧密型”社会呢?“超紧密型”社会是指,由于在文明社会内部的冲突中,某一个社会系统过于强大,完全压倒了别的社会系统,以致使别的社会系统成为这个强大社会系统的附庸,或者说别的社会系统被这个强势社会系统所收编,以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转化成了这个强势社会系统自身的某个功能部门。例如,理念系统被行政系统所吞并、收编,转化为了这个行政系统中的一个宣传部门。或者,行政系统被理念系统所打败,然后从这个理念系统内部又生长派生出某个代行社会组织管理功能的行政部门。前者的例子如前苏联等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后者的例子如伊斯兰教兴起后所建立起的众多阿拉伯国家(最典型的当属当代的伊朗)。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超紧密型”结构的社会,并不是单一社会结构的社会(在上一章我们已经讨论过单一社会结构的社会不可能存在,或仅只能在一个小规模的水平上存在),而只是一个“畸型”的多元结构的社会。在这种畸型结构的社会中,正像我们在第七章讨论过的,由于某种机缘,各个社会系统内部的、彼此对立的定律和法则、规则之间也能达到一种大致的平衡,因此,整个社会也能维持一种“勉强”的运转而存在下去。比如,拿政教合一的国家来说,行政的第二定律和第一定律之间的平衡可以在“教”的帮助下自然而然地实现:“命令必须明确”,由“教”的“圣典”来保障;“命令可以改变”由教阶中的上层领袖采取对“圣典”的不同解释来实现(任何一条圣训都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同样,行政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的平衡也可以在“教”的帮助下轻易实现:等级权威主要不靠物质上的差别来建立,而靠精神上的不同荣誉来保障;一般人民生活上的不足,也主要由“教”的心理补偿作用来弥补。再从市场系统的角度来看也是如此。如,第二市场定律和第一市场定律之间的均衡,可由“不可欺骗”、“信守承诺”的“教”的信仰来保证。第一市场法则和第二市场法则之间的均衡则可以由“积善(善有善报)行德”及“不可放高利贷”等“教”的信条来调整。
除了“超紧密型”社会之外,由于某种机缘巧合,且在相互冲突的社会系统势均力敌的情况下,文明社会也会偶然地生成一种“超松散型”社会。比如,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整个文明社会忽然具有了丰富的、几乎是取之不尽的物质资源,由此就会大大减轻不同社会系统之间彼此相争的压力,从而导致三大系统的和平共存。但在和平共存中,这三大系统之间是彼此几乎完全独立的,并不存在第七章的讨论中所提到的相互间的结构性互补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三大工具系统都能各自独立生存了,用不到外系统的帮助了,因此彼此之间也就没有了有机的紧密联系,整个社会结构处于一种极松散的状况。历史上,西方的罗马帝国中晚期,就大致处于这样一种超松散的状况。具体来说,由于罗马军事力量的极度强盛,导致由战争掠夺而来的财富及奴隶极度增加,从而使几乎整个行政系统、理念系统都可以靠此而“无成本”地生存无忧了,而市场系统靠着大量的极低成本的奴隶劳动和极广大市场需求的帮助,几乎不用竞争就可以人人发财致富了。三大系统你好我好大家好,都靠吃免费的奴隶这碗饭而“无忧无虑”了。当然这种松散的社会结构,必然导致三大系统各自的退化或说是“八旗子弟化”。这样的超松散型社会,稍一遇外来的冲击,就会一溃不可收拾。我们可以合理猜想,繁盛一时的罗马文明,恐怕主要就是因此而消亡的。
实际上,在近当代文明社会中,我们也能看到一些“超松散型”社会的影子。例如在南美洲的一些国家,由于外来资本的大量涌入,主导了当地经济;又由于这些外来资本只管利润,自身又能得到母国政府的保护,他们和当地的政府就缺乏产生那种互助互利关系的动力,由此就造成了这些南美国家中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相互分离,井水不犯河水,并进一步造成了军人政府的长期存在以及整个社会的不协调发展。这也就是何以在当代我们常看到亚洲不断有国家迅速崛起,而在和欧美文明有更深的亲缘关系的南美,却很少看到有国家迅速崛起的原因。
顺便说一下,还有这样的情况:由于历史上的原因,某些文明社会导致了一种超紧密型的社会结构(例如政教合一),又由于当代偶然的地理机缘,这个社会又获得了几乎取之不尽的资源(例如石油),那么,这个超紧密型的社会的紧密度虽然会有一定程度的减轻,但其整体的发展速度依然会较慢,因为,此时由于有免费的资源这碗饭,它们仍然缺乏竞争发展的动力。
当然,各种社会工具系统长期相互冲突的结果,在种种因素和不断试错的情况下,更有可能最终形成一种理想的“均衡型”的文明社会,在这种均衡型文明社会中,几个社会工具系统相互配合,取长避短,互利共赢,并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附:文明社会内部冲突的本质
在第三至第五章中,我们曾分别讨论了各自社会工具系统内部的冲突,并曾指出,有着各自不同利益的相互对立的人们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各个社会系统内部的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或者是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本质上,这种对立和冲突实际上是各个系统内部各自的系统均衡原理在起作用,或者说,是各个系统均衡原理在为自身的实现而开辟道路。
在本章中,我们又讨论了在一个文明社会的内部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之间所发生的种种冲突。这种冲突和以前我们所讨论的工具系统内部的冲突不同,它实际上不是同一系统内部不同定律和不同法则之间的冲突,而是不同社会工具系统的不同的规则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或者更简单明确地说,它是各个社会系统的不同的根本公律之间的冲突(因为不同的规则系列都是由各自不同的根本公律派生出来的)。例如,“服从命令听指挥”的行政公律和“自愿交换”的市场公律之间的冲突。而从利益的角度来看,它不是一个系统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而是不同系统的利益集团间的冲突。同样,从本质上来看,我们也可以说,这种不同系统原则之间的冲突实际上就是整个文明社会的结构均衡原理(见第七章第八节)在为自己的实现而开辟道路。
在这里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一般来说,人们对于系统内部的均衡原理比较容易认识清楚。这一方面是因为,同在一个系统之内的人们,虽然有彼此的对立,但大家心里都明白,如果没有了对方,自己这一方也无法生存。就像在一个军队中,不管士兵们对将军有多少意见,他们心里也都明白,不能没有将军。同样,将军不管对士兵多么不满,他们也都知道,不能没有士兵。但在不同的系统之间,人们往往就没有这种意识了,总会出于自我肯定的本能,认为没有对立的另一系统,自己的这一系统也能生存,而且会生存得更好。还有另一方面(也许是更重要)的原因,就是,文明社会中的人,无一例外都是从漫长的原始社会中走过来的,因此,他们都背负了沉重的原始社会特有的文化遗传基因。其中一个重要的文化基因就是在一个社会中只能有一个组织系统,这个组织系统就是风俗传统,其物质表现形式就是早期的部落大会或晚期的长老会议,而不能有两个甚至三个组织系统。而我们知道,在文明社会诞生后,或迟或早它都会出现三个社会组织系统(行政、市场、理念),这对于脱胎于漫长的原始社会的文明人来说,认识到这一点,并最终适应这一点,是极不容易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文明社会中不同社会系统之间的长期冲突,从本质上来看,也是文明人不断在和自己潜意识中所继承下来的原始文化基因进行斗争。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25 09:41:01
(60)
第九章 文明社会的类型
自第一个文明社会在地球上诞生以来,人类历史上已出现过许许多多的相对独立的,或此消彼长、或前后相继的文明社会。这些文明社会各有特点,甚至截然不同,那么,我们应该根据什么来对它们进行比较科学的分类呢?显然,不同的研究目的,不同的研究角度,会导致不同的分类方法,而根据本书的研究目的(文明社会的本质原理),我们不应该从一个文明社会的外观表层来考察,而应该从社会工具系统的角度来进行文明社会的分类。在本书中,我们是以不同的文明社会中四大社会工具(包括风俗)的不同构成比例做为标准来进行分类的,或者说,是从文明社会的基本结构的角度来进行分类的。
第一节 人类文明的四种类型及主要特征
现在我们来对文明社会进行一下分类。我们知道,一般来说,在某一个具体的人类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力量的大小,以及这三股力量分别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太相同的。在有的人类文明中,行政机构的力量更大一些(如中华文明),而在另一些人类文明中,市场机制的力量更大一些(如欧美文明),或理念—风俗的力量更大一些(如阿拉伯文明及印度文明)。我们在此规定,在一个文明社会中,如果行政系统所起的作用,所具有的力量最大,我们就称该文明社会为“行政型”文明社会,简称“行政文明”。同样,如果市场系统的作用和力量最大,我们就称其为“市场型”文明社会,
简称“市场文明”。如果是理念系统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力量最大,我们就称其为“理念型”文明社会,简称“理念文明”。还有一种文明社会是风俗在社会中的作用最强,我们就称其为“风俗型”文明社会(如近现代之前的许多非洲国家),简称“风俗文明”。由此,就构成了人类文明社会的四种不同类型,如下图所示:
图:文明社会的四种类型。不同社会系统所占面积的大小,表示了其在整个社会中地位的强弱。
任何一个人类文明表现出什么样的总体特征,一方面首先取决于该文明属于一种什么类型,另一方面,还(其次)取决于该类型文明中的三股力量、尤其是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较强大的那股力量本身具有怎样的特点。
举例来说,中华文明的总体特征一方面首先取决于它属于行政文明类型(行政力量占主导地位),另一方面才(次)取决于它的行政系统采取了中央集权的管理方式,最后才(又次)取决于在行政系统的控制下它的理念系统和市场系统又采取了哪一种具体的构成方式。再比如,阿拉伯文明的总体特征,一方面首先取决于它属于理念—风俗文明类型(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又取决于它的理念—风俗(伊斯兰教)自身的独特教义,最后才取决于在理念—风俗的控制下,它的行政和市场系统采取了什么样的具体构成方式。同样,欧美文明的总体特征,一方面首先取决于它属于市场文明类型(市场系统占据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又取决于它的市场系统的具体类别(参见第四章)及所处的具体发展阶段,最后才取决于它的行政及理念系统在市场系统的控制下采取了何种具体的构成方式。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过去人们往往只根据某一文明社会中某一种社会工具系统自身的具体特殊性,来作为判断该文明社会的整体特点的依据。例如,根据某些文明社会的行政系统的不同特点(君主专制还是民主共和)来判断这些社会属于哪种类别的国家,而完全忽视了这些国家首先所隶属的文明类型。换句话说,根据我的看法,假设现在有两个国家,一个是君主独断,一个是民主共和,但只要在这两个国家中,都是行政系统的力量远远大于市场机制及理念风俗的力量,那么,我们就应把这两个国家划到同一个文明类型之中。也就是说,它们是相似的两个文明社会,它们的社会构成是两个相似的图形。这样说恐怕有点难以理解,明明是两种类别的国家,一个是专制,一个是民主,怎么能划分为同一类型的国家呢?
这里,我再多说几句。让我们先来看一下动物学中分类的例子。我们知道,生活在海里的鲸鱼和生活在陆地上的狼,一般的人们都把它们划分为两类:鲸鱼属于鱼,生活在水中,外观上有明显的侧鳍和背鳍;狼属于野兽,生活在陆地,外观上有四条腿和皮毛。但实际上,在严格的生物科学意义上,它们都同属于一个类型――哺乳动物(鲸不属于鱼类),尽管它们具有完全不同的生活地域和完全不同的外观形态及完全不同的生活习性。
同理,在两个文明社会中,如果都是行政系统的力量占压倒优势的话,那么,无论这两个文明社会中的行政机构的组成方式及管理方式是如何地不同,我们都说这两个文明社会属于同一种文明社会类型。例如,古代斯巴达文明实行的是公民大会民主制,而古埃及实行的是君主独裁制,但它们的行政系统均在社会中占支配地位,因此,它们就属于同一类型的文明。再比如,拿漫长的中华文明来说,最高共同意志的产生方式极其不同,但不论是禅让制(任命制)、血统继承制、还是人大选举制,中华文明从古至今在本质上都属于同一个文明类型(行政文明),因为不论在何种制度下中华文明中都是行政系统占据主导地位。
同理,如果在两个文明社会中,不论它们彼此之间的行政系统如何相似,但只要它们各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力量不同,它们也就属于不同的文明社会类型。举例来说,欧美国家的行政系统和印度的行政系统以及某些非洲国家的行政系统都是实行多党制、议会制,但在欧美国家中是市场机制占主导地位,在印度是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在某些非洲国家是传统风俗习惯占主导地位,因此,欧美国家和印度及那些非洲国家完全属于不同的文明社会类型,而不宜把它们笼统地划分为一种文明类型——“民主国家”。(当然,从某个具体微观的角度来分析它们的一些具体相似点,从而把它们归为一类,是可以的。)
实际上,更具体点说,拿多党制为例,欧美的不同政党代表的主要是市场系统中不同的经济利益集团,而印度的不同政党代表的主要是不同的教派、种姓集团,非洲一些国家不同政党代表的主要是不同的部落风俗集团,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再如,中国辛亥革命之后的北洋政府时期的不同政党,代表的是不同军阀的利益。
只有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同样是以全民投票的方式产生出的“民主政府”,在有些国家就导致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如在多数欧美国家),而在另一些国家则反而导致了动荡不安及激烈的社会冲突。例如,被许多欧美国家寄以厚望的伊拉克在萨达姆之后的民主选举、以及巴勒斯坦在阿拉法特之后的民主选举,均导致了伊拉克及巴勒斯坦内部激烈的派别冲突,甚至使两国都走到内战的边缘。这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伊拉克和巴勒斯坦均是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和欧美那些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完全属于不同的文明类型。
下面我们就根据上述的文明社会四种类型的划分标准,来给人类历史上曾先后出现过的主要文明社会大致归一下类。(见下图)
--古埃及文明
--斯巴达文明
--印加文明
--中华文明
--罗马帝国文明
行政型文明社会---- 古波斯文明
--德国文明(二战前)
--日本文明(二战前)
--俄罗斯文明
--腓尼基文明
--迦太基文明
--克里特文明(爱琴文明)
市场型文明社会---- 希腊(雅典)文明
--威尼斯文明
--佛罗伦萨文明(美第奇家族)
--欧美文明(17、18世纪后)
--印度文明
--犹太文明
--阿拉伯文明
--玛雅文明
理俗型文明社会---- 伊朗文明(信奉伊斯兰教后)
--中世纪欧洲文明
--东南亚文明
--中亚高原文明(阿富汗、西藏地区)
--罗马共和文明
风俗型文明社会---- 阿兹特克文明
--非洲文明(19世纪前)
(总是乱码,抱歉!)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26 09:02:13
(61、62)
第二节 主导社会工具系统的判定标准
在上一节的讨论中,我们提到文明类型的归类主要是看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是哪一个社会工具系统占据着主导地位。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是哪个社会系统占据着主导地位呢?
一般来说,对于当代现存的文明社会,我们可以分别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进行考察判断。例如,首先,我们可以考察在该文明社会分工协作的生产组织体系中,是行政方式占主导地位还是市场方式、理念方式占据主导地位。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国营”企业占主导地位还是私营(民营)企业或教会经营企业占主导地位。如果是前者,那么该社会很可能属于行政型文明,反之,则很可能属于市场型文明或理俗型文明。例如在当代中国,目前仍是国营企业占据主导地位,因此中国仍然属于行政型文明。
进一步说,我们已经知道,在某个文明社会中,人们所遵循的主要法律规则(正是这些规则导致了该文明社会人们的行为特征),其主要来源实际上就是构成该社会的各个社会工具系统自身的基本规则、定律、法则及其派生规则。那么,显然,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法律体系,由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工具系统不同,因而相应具有完全不同的特征。举例来说,在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其社会的法律条文中也是市场系统的原则和规则占主导地位;而在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其整个社会的法律条文中也是行政系统的原则和规则占据主导地位;同样,在理念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其社会法律条文中也是主流理念信条占据主导地位。
反过来也可以说,如果我们知道了某个文明社会的基本法律条文体系,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个法律条文体系的基本内容及其特征,而大致准确地推断出在该文明社会中究竟是哪个社会工具系统占据着主导地位。例如,我们可以简单地考察一下,在某个国家的刑法中,最重的罪行是什么。如果最重的罪行是亵渎上帝或圣典,那么,这一般就是理俗型的文明。而如果最重的罪行是“谋反”、“叛逆”,这就很可能是行政型文明了。进一步,我们还可以从众多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来进行考察。举例来说,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最早出现的《法经》,其内容主要是刑法;而在历代制订的法典中,仅“治官”的内容就占了近一半(如《唐律》,共502条,治官的占230条左右),“治民”的内容也大多与刑法有关,而涉及调整市场机制关系的民法,则少之又少。由此就可知,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是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即使在“文革”中,公检法被摧毁,无法可依,人们仅以“毛主席语录”做为行为准则;而在“红宝书”中,阐述行政系统原则、定律、法则及派生规则的语录占了绝大多数)。而在古希腊及近当代的欧美国家,与市场系统密切相关的民商法体系异常发达,条例繁多,这就说明它们大多属于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
当然,我们也可以从某个典型的具有很大象征意义的具体法律条文的内容来进行判断。如英国于1693年实施的《矿业皇家法案》规定,凡在采矿过程中发现的贵重金属,不再像过去那样属于王室,而是归矿业主所有。从这条规定我们就可大致判断出来,当时的英国已转型为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了。
其实,除了上面所说的直接根据法律体系及具体法律条文的内容来判断文明类型之外,也还有其它的手段可以帮助我们进行判断。比如,我们可以根据制定法律的具体方式来判断该文明社会的类型。如果法律主要由最高行政首领来制定并颁布,那么它就属于行政型文明;如果法律主要由宗教领袖或思想理论界的权威来制订、颁布或解释,就属于理俗型或理念型文明;如果法律是由市场系统所控制的某个机构(例如商会或议会)来制定或颁布,则属于市场型文明,等等。另外,我们还可以根据一个国家的主要法律、例如宪法的修改频度,来大致判断它属于一种什么类型的文明。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修改频度越高,那么它属于行政型文明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根据第一行政定律,共同意志(不管其由某个人来代表还是由全体公民大会来代表)有权反悔,也有权更改自己的命令。反之,若一个国家的宪法越稳定,越少修改,或修改的频度越低,那么它属于市场型文明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根据第一市场规律,契约神圣,一经签定,不可反悔。例如,拿当代文明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仅60年,宪法就前后重大修改许多次(1954年颁布宪法,先后于1975、1978、1982、1988、1993、1999、2009年进行重大修改)。而美国建国230年了,宪法则没有根本性的修改。这说明中国是行政型文明,而美国是市场型文明。
其次,在前面第六章的讨论中,我们曾说过,不同社会系统的基本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积淀在社会的风俗习惯及教育传统之中。因此,我们也可以在不同类型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教育传统中看出不同的特点,并由此来推断出该文明社会属于什么类型。例如,在古代迦太基文明的风俗中,“凡是不能获利的事,都认为是可耻的”。而在当代的欧美国家,父母均教育孩子要自立、自主。这些显然就是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文明的特点。而在阿拉伯国家的风俗以及我国西藏地区的风俗中,人们往往会以在有生之年能到圣地麦加(拉萨)朝拜一次为最大的荣耀。在教育子女时,也首先强调要敬畏“安拉”,遵守戒律。这显然就是理俗型文明的特征。而在中国的传统风俗中,“金榜题名”被认为是最大的荣誉(因为据此就可以做“官”了)。而父母也往往教育孩子要“听话”,并以“听话”的孩子为荣,而“听话”实际上就是“服从命令听指挥”,这显然是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文明的特点。
最后,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会表现出不同的行为特征,据此,我们也可以对某个文明的类型做出大致判断。比如,如果某个文明社会表现出了善于应付突发事件(比如重大自然灾害)或短期内进行一次性经济跃进的行为特征,那么这一般是因为在该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行政系统的行为特征所致。而如果某个文明社会表现出了不善长应对突发事件、但比较善于在相对长时间内连续不断致富的特征,那么这很可能来源于在该文明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市场系统的行为特征。(参见第三章及第四章中行政系统的台阶式运作曲线和市场系统斜坡式运作曲线。)
第三节 关于理念型文明的判别
相对来说,判定一个社会是否属于理念型文明(或理俗型文明)是相对困难的,这里我们再稍微展开讨论一下。我们先回顾一下文明社会的分工与协作。我们知道,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都是组织协调社会分工的一种有效手段,那么,一个理念系统能否对社会分工进行组织协调呢?如果能的话,它又是如何具体进行的呢?或者说,一个理念占主导地位的文明是如何对社会的物质生产进行有效的组织、从而可以满足人们的生理需求、维持自身的生存呢? 从理论上来说,一个理念系统也是可以组织协调社会生产活动的。我们假设,有某个天赋极高的思想家,他发现了如何组织协调社会分工的规律,于是他努力宣传他的思想,并竟然驳倒了所有已往的和现存的其它的理论体系,最终获得了全体社会成员的信服,于是,大家在自觉自愿的情况下(非强制命令),都按照他的那个极高明的真理去行动,去从事社会生产,结果竟完成了对整个社会的组织分工合作。但这仅仅是纯粹理论上的一个假设,实际上是几乎不可能实现的。首先,根据前面第二章中所论述过的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根本就不可能出现这么一个绝对正确的思想家。退一万步讲,即使因为基因突变真产生出了这么一个思想家,那么,依然是由于其他社会成员的理性是有限的,他们也不可能完全理解并遵循这个思想家的理论体系,从而更不可能去自觉自愿地服从这个“真理”了。在文明社会的早、中期,情形尤其如此。
那么,一个理念型的文明又是如何来具体组织社会的基本的分工合作呢?答案只有一个,即,理念系统必须借助其它社会工具的帮助来做到这一点(这也再次说明了单一社会工具结构的文明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有两个,一条途径是,理念系统中的某个理论体系的信奉者们,他们自身就组织成或转化成一个具有强烈行政特征的军事暴力组织,然后这个军事行政组织再以强制手段消灭其它的一切理论体系及其信奉者们,迫使他们都改变信仰并服从自己。然后由这个已经半行政化的组织来实现社会的分工安排。这条途径可以以伊斯兰教的兴起与征服扩张为典型。另一条途径是理念系统中的某一理论派别,在某种特定的历史机遇(条件)下,适时地满足了某个文明社会下层广大群众的心理补偿需求,从而赢得了绝大多数下层群众的信仰,以致到了这种程度,使得上层的行政统治者为了维持自己的权力统治,也不得不改信了下层群众的信仰,并按这个信仰来从事、调整自己的主要社会协同工作。这一条途径,以基督教的兴起和传播为典型代表。
但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对某个既具有明显的行政系统特征又具有明显的理念系统(社会信仰)特征的文明社会来说,它到底应该属于行政系统占据主导地位还是属于理念系统占据主导地位呢?就所信仰的观念来说,它到底属于为行政系统服务的、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的工具呢,还是属于理念系统自身的一种真理信仰呢?就行政机构来说,它到底是属于理念系统用以实现其信仰的一种组织工具呢,还是属于行政系统自身的一种组织形式?总之一句话,我们根据什么具体标准来判断这个文明社会的类型呢?
我认为,我们可以这样来考虑这个文明社会的具体类型。首先,从社会信仰的角度来分析,我们先来看信仰的普遍程度。如果是整个社会几乎全体成员都真心信奉一种东西,那么这个社会多半属于理念型文明;如果是仅仅社会中的行政指挥系统中的人都真心信奉一种东西,而广大的最底层的被指挥的人民群众,并不信奉它(只是服从它),那么,这个社会多半属于行政型文明。再从行政机构的角度来看,如果在最高的行政首脑之上,还有一个更权威的裁判正误的机构或精神领袖存在,那么这个社会多半属于理念型文明(例如当代的伊朗,在总统之上还有一个精神领袖哈梅内伊)。这个最高的精神领袖有权裁断行政领袖的是非正误,就说明了这个行政领袖并非整个社会最高的“共同意志”,而仅是执行理念信仰的一个行政工具。而如果反过来,某个思想观念是否正确,某种说法是否符合某个主义,这最终要由最高的行政首领来裁判,那么,这个社会多半就属于行政型文明了(例如当代中国,什么属于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什么符合真正的毛思想或邓理论,要由当时的最高行政首脑来裁判,这就说明当代中国是个行政型文明)。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有时候,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有某个理论体系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例如像古代中国的儒家学说及当代苏联及中国占主流地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但这种现象并不意味着是理念系统在上述国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恰恰相反,在上述国家中,是行政系统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儒家学说及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成为主流理论,是由于占主导地位的行政系统有意识选择的结果。换句话说,上述占主流地位的理论体系,是从属于占主导地位的行政系统的。例如,信奉儒家学说的清朝政府一垮台,儒家就马上失宠;在一番混乱后,1949年新建立的行政系统选择的是马克思主义,于是儒家学说立即退出历史舞台。再比如,前苏联的中央政府垮台后,其信奉的马克思主义在苏联的影响力立刻大减,等等。而在真正的理念(或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是决不会出现这种现象的。例如在伊朗及伊拉克,巴列维和萨达姆的行政系统一垮台,伊斯兰教在社会中的作用没有一丝一毫的下降,反而更大幅攀升。
理俗型文明除了有时易与行政型文明相混之外,更经常地,它还易与风俗型文明相混。我们知道,一个具有初步系统性的理论,为了扩大自己的影响,除了其内容要能满足大多数人的心理预期或心理补偿需求外,它往往还和一些特定的仪式结合在一起,用程序化的日常行为来巩固它的地位。而风俗系统的特征之一就是有大量的程序化的仪式,这样一来,我们就很难一下辨别出一个社会是属于风俗型文明还是属于理俗型文明了。我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观察。首先是看一个社会所信奉的东西是否是自成体系的,其各个观点之间是否具有其内在的逻辑性。如果其具有一定的内在逻辑体系,那么这个社会大半属于理俗型文明,反之,则很可能属于风俗型文明。其次,我们可以考察某个社会的信仰是否有一个具体成文的、确定的权威典籍,如果有,那么这个社会大半属于理念型文明,如果没有,一切均靠老人的口耳相传,则这个社会就很可能属于风俗型文明了。例如基督教有《圣经》,伊斯兰教有《古兰经》,佛教有《三藏经》,印度教有《吠陀经》,等等,那么,这些社会无疑就属于理俗型文明了。再其次,我们可以考察某个社会是否具有一些特定的、专业性的、主要从事对权威经典的解释工作的思想家或传道者(这些人不一定是老年人),如果有,那么这个社会多半属于理俗型文明,如果没有,一切解释工作均靠全社会的老年人来承担,那么这个社会就多半属于风俗型文明了。
最后,在文明社会充分发展了的今天,有时最难判断的就是理念型文明和市场型文明的区别了。让我们举个当代著名的美国社会来进行一下具体分析吧。当代美国属于什么类型的文明呢?显然它不属于行政型文明(行政型文明不会出现三权分立、多党制和选举总统),再可以肯定的是它不属于风俗型文明。那么,它到底是属于市场型文明还是属于(市场系统的理念占据主导地位的)理念型文明呢?一个简单的判别标准是看美国的宪法,看在这个宪法中是理念系统的规则意识占优还是市场系统的规则意识占优。第二个判别标准是看美国的产业结构,是满足心理需求的独立的文化产业及传媒产业占优还是满足生理需求的纯市场化的物质产业占优。第三个标准是看美国整体的性格特征,尤其是它在与其它文明的交往中所表现出来的性格特征。这个性格特征是带有极大的理想主义色彩、超越的价值观念的色彩,还是带有极大的实际利益色彩、具体务实色彩。如果在上述的三个领域中都是前者占优,那么美国就多半属于理念型文明了(注意,不是理俗型文明);如果都是后者占优,那么美国就很可能属于市场型文明了。但如果在上述领域中有些是前者占优,有些是后者占优,则就要进行更详细的研究才能判定了(我们将在文明的演化一章中,对理念系统占优的判别标准进行更详细具体的说明)。
总之,根据上面我们所述,可知,实际上理念系统要在早中期的文明社会现实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可以有三种途径,或者说,可以呈现出三种状态:一种是理念—行政状态(如当代伊朗),一种是理念—市场状态(如前期的美国),还有一种是理念—风俗状态(如某些阿拉伯国家及我国西藏地区,即平常我们所说的政教合一的国家)。这一点还需请读者注意。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27 09:39:23
(63)
第四节 不同类型文明的制度特征
以上,我们大致区分了文明社会的不同类型,那么,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具有哪些不同的特征呢?实际上,我们在前面第三章到第六章分别讨论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的不同特征时,已经间接地回答了这个问题。简单地说,不同社会工具系统的特征,也就近似地等同于由这个工具系统占强势地位的那个文明社会的特征。即:行政系统的特点,也就近似地是行政型文明的特点;市场系统的特点,也就近似地是市场型文明的特点,等等。因此,对于这些不同类型的文明在宏观上的总体特点,这里我们就不再重复讨论了,我们只进一步讨论一下不同类型文明的某些具体的制度文化特征。
首先,我们从法制上来考察一下。我们以各种类型文明都不可或缺的刑法为例。我们知道,在任何社会中,由于种种原因,都会产生一些复杂的疑难案件。拿刑事案件来说,常会遇到这样的两难处境,即某个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真正的犯人只有50%的确定性。他可能是个凶恶的罪犯,放了他会对社会的安全造成巨大隐患;他也可能是个无辜者,不放他就是冤枉好人。那么,到底该不该放他呢?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倾向于不同的解决办法。在由风俗占主导地位的原始社会(包括早期文明社会)中,往往用占卜问卦,即神裁法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把他的命运交给上天的偶然性。而在由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一般来说,多数情况下会倾向于把他关进狱中,以确保把集体的安全利益放在第一位。至于嫌疑犯的个人权利、个人利益,在行政型文明中的强大公共利益面前是微不足道的(典型的口号就是“宁可冤枉三千,不可放过一个”)。反之,在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一般会采取放掉他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以确保他个人的神圣权利不受到丝毫侵犯。因为在市场型社会中,个人利益的神圣性,是远在集体利益之上的。宁可给社会增添一些隐患,也绝不可破坏神圣的天赋权利。
而在理念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中,情况则要稍微复杂一点。大致来说,放与不放这个犯罪嫌疑人,主要取决于理念系统自身的特征。例如,在印度教、佛教占统治地位的国家,放的可能性更大,而在伊斯兰教、犹太教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不放的可能性更大。与此相类似的还有,在具体的法庭审判过程中,在取证很难的情况下,到底是应该由诉讼人提供证据来证明嫌犯有罪呢?还是应该由嫌犯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也就是说,是应该采取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还是应该采取有罪推定的法律原则?在这种各有利弊的两难情形下,一般来说,市场型的文明社会大多采取保护个人的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说需由诉讼人来提供证据证明嫌犯有罪;而行政型文明社会则较倾向于采取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有罪推定原则,由嫌犯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
我们再从社会的一般管理制度上来考察一下。对一般的人及一般的事情来说,为了确保秩序,往往有两种管理方式:一种是事先预防,另一种是事后追究。这两种管理方式各有利弊。事先预防往往会影响办事效率,事后追究则容易产生安全隐患。那么,侧重哪一种管理制度为好?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有不同的回答。在行政类型的文明社会中,一般倾向于侧重事先预防的管理方式(例如中华文明)。一来行政型社会注重稳定、安全,二来在行政型社会中,政府要对公民的幸福与否负有责任,一旦失职,就会受到人民的指责(根据第二行政法则)。而在市场型社会中,一般会更倾向于事后追究的管理方式(例如欧美文明)。一来市场型社会更注重效率,二来在市场社会中,每个人都是高度自主独立的,人们崇尚自己对自己的幸福负责,自己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这种不同的社会管理制度甚至也影响到了一个文明社会的科学研究领域。例如,在行政型的国家中,管理的重点放在开展科研之前,即放在事先对申请科研经费者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然后政府再拨付科研经费(课题费),至于对最终产生出的科研成果的评估审查,则相对较松,对完不成科研任务者,处罚也相对较轻。而在市场型国家中,管理的重点则放在科研成果出来之后。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从事某项科学研究(经费自理或贷款),但诸多科研成果出来之后,要进行严格的评估审查,对最优者实施重奖,对落选者不予任何补偿。与之类似的还有大学的招生制度和毕业制度。一般来说,行政型文明社会中事前的招生审核很严,而事后的毕业审核较宽(所谓“严进宽出”);而市场型文明则招生较松,毕业审核很严(所谓“宽进严出”)。
我们再从具体的社会秩序的管理手段上来考察一下。一般来说,对于某项具体事务,行政型文明会本能地首先考虑用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而市场型文明则会本能地首先考虑用市场手段来解决问题。我们举一个当代社会中常见的小例子,比如大城市中心区的堵车问题。对于行政型文明来说,它会倾向于下达一些直截了当的行政命令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下达分单双号行驶的命令(单号日期,只能行驶单号车牌的车,双号日期,只能行驶双号车牌的车)及分时段行驶的命令,或下达某个排量以下(或以上)的车禁止驶入易拥堵区的命令,或下达某个性质的车(如是否为公交车)禁止驶入的命令,甚至会下达某种所有权(公车或私车、本地车或外地车等)的车禁止驶入的命令,等等。总之是用强制的手段(不管你自己愿不愿意)取消你驶入的权利。而市场型文明则会倾向于采用一些经济手段来解决问题,比如,规定驶入城市拥堵区的车辆(不分种类)要额外交纳一定的费用,或非满载的车辆要交纳额外的费用(例如一辆可以乘坐四个人的小轿车,只乘坐了一个人),或某个排量以上(或以下)的车驶入要交纳额外的费用,等等。总之,是用金钱为杠杆,加大你的驶入经济成本,引导你自愿放弃驶入的权利。
同样,在社会的治安秩序的管理方面,我们也可以观察到不同的强势社会系统在背后所起的作用。比如,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成年的守法公民可否自由持枪的问题。从成年守法公民与潜在的刑事犯罪分子的力量对比关系来考察,双方都不可自由地、容易地持有枪支与双方都可自由地、容易地持有枪支,力量对比的强弱关系是大致相当的(也就是说,守法公民与罪犯都赤手空拳,或都持有枪支,在这两种情况下的双方的力量对比是大致相当的)。那么,在这种利弊基本均衡的情况下,是允许自由购枪好呢,还是不允许自由购枪好?
显然,在行政系统占主导的社会中,更多地倾向于不允许自由购枪,因为从行政机构和广大人民的关系来考察,允许自由购枪会影响到行政系统在社会中的强势地位(只有在外敌存在的危急情况下,行政系统才会倾向于全民武装)。而在市场占主导的社会中,则更倾向于允许自由购枪,因为这样有利于保持市场在社会中的强势和行政机构在社会中的弱势。换句话说,一个社会的一般社会成员可否自由持枪,表面上看是风俗文化问题,实际上却有强势社会工具系统的强大作用在背后。(假设有一个民族原有自由持枪的风俗,但如果在这个民族中行政系统占了主导地位的话,这个风俗早晚会消失的。)
最后,我们再从社会制度对人们的一般行为习惯的影响方面来考察一下。我们先来考察一下行政系统的行为方式会对人们的行为取舍产生什么样的制度性影响。行政系统的运作模式是:我命令你干什么,你就必须干什么。这样长期下来的结果,就会使人相应地产生这样的潜意识:“没命令你干的,你就不能干。”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的实际行为种类有着巨大的数量,有许许多多的事情是既没有行政系统命令你干,也没有风俗传统说你可不可干,或者说,上级既没有说这事可以做,也没有说这事不可以做,那么对这类领域中的大量事情你是可以干还是不可以干?这时人们的习惯意识就会发生作用,“法律(行政命令)没让你干的,你就最好别干。”(或者无论什么事“先请示一下再说”。这也就是行政型社会效率低的原因之一。)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系统的运作模式会对人的习惯意识产生什么样的制度性影响。市场的行为方式是:一切以合同为准,合同里载明的,你就必须无条件遵守;合同里没说的,你就可以不管。长此以往,人们就会形成这样的习惯意识:只要没违反合同(合同没禁止的),你就可以随便干。再进一步发展,就是:只要没违反法律(法律没明确禁止的),你就可以干。也就是:只要法律没明确禁止的事情,你就可以随便干(这也是市场社会效率较高的原因之一)。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28 09:42:47
(64)
第五节 不同文明类型的文化特征
让我们再来看一下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的文化特征,我们先来看一下中华文明的例子。中华文明是一个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那么这一点在它的文化观念上有什么反映呢?我们先来看一下古代的传统文化观念。首先看基层的。很久以来中国的民间就有人生“四大喜”的说法:“久旱逢甘雨;他乡遇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久旱逢甘雨”和“洞房花烛夜”是满足人们最基本生存生理需求的,在各个文明类型的社会中,甚至在动物社会和原始社会中,这两大“喜事”都会存在。但“金榜题名”却是行政型文明所特有的。尤其是在科举制度盛行的中华文明,这一点更是特出。当然,在金榜上被题名的人并不是因为知识丰富而受到人们的尊重和敬仰,而仅仅是因为在金榜上被题名后,他们就有了“做官”的资格。也就是说,他们是作为行政系统中的官员而被人尊重和敬畏的。我们再来看“他乡遇故知”。我们知道,在行政系统中,人们隶属于其所属的某个具体地区的具体行政单位,而很少和其它的行政单位中的人打交道。一旦他由于某种原因到了另一个地区(或另一个行政单位的辖区)时,由于没有交往的原因,他这个陌生人很容易被当地人所戒备。这也就是在改革开放前,人们到外地去办事总要带上原单位介绍信的原因。我们可以想象出,当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没有介绍信或介绍信不慎丢失,当他在外地他乡遇到困难时,如果碰巧遇到一个了解自己的“故知”,他的心情会多么惊喜。与之相对应的是,在市场系统中,人们所关注的重点不是流动着的商人,而是其所携带的物品。只要所出售的物品好,商人是谁倒无所谓,陌生人也行。而从商人的角度来说,他是非常不愿意在他乡遇到一个“故知”的,因为这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意味着他很可能又多出了一个商业上的竞争对手,至少是原来的商业情报不那么机密了。
我们再来简单看一下传统中国上层人物(执政者)的价值观。无论是诸葛亮的“鞠躬尽瘁”,还是岳飞的“精忠报国”、文天祥的“留取丹心照汗青”,以及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福祸趋避之”,所有这些,都是行政系统所要求的价值观,都是从“服从指挥”、“无私奉献”、“局部服从整体”等行政规则中派生、引申出来的。一句话,这些大家所公认的文化精神,都深深烙着行政系统的印记。
我们再来看一下当代中国。我们以不久前所提倡的“八荣八耻”来做例子。请看下表:
荣 誉
耻 辱
直接或间接来源
1
热爱祖国
危害祖国
行政公律
2
服务人民
背离人民
第二行政法则
3
崇尚科学
愚昧无知
第二理念定律;第二理念法则
4
辛勤劳动
好逸恶劳
行政规则
5
团结互助
损人利己
行政公律
6
诚实守信
见利忘义
第二行政定律;第二市场定律
7
遵纪守法
违法乱纪
行政公律;第二市场定律
8
艰苦奋斗
骄奢淫逸
行政规则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在八荣八耻中,来自行政系统的文化价值观点占了绝大部分(六七条),而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仅占一两条。这恰恰正是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化价值特征。
我们再来看一下美国的例子。美国没有人提倡统一的价值观,但我们可以换个角度,从美国人都“嫉妒”什么来考察。约瑟夫•爱泼斯坦(Joseph Epstein)是当代美国的一位著名作家和社会评论家,既写严肃的专栏文章,也出版畅销书。他在2003年出版的《嫉妒》(Envg)一书中,对(在美国)容易遭人嫉妒的事物和人物有意无意之中进行了几次不同的排名,具体见下表: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在当今的美国,市场型社会的特征“财富”,总是排在行政型社会的特征“权力”的前面。而那些受到别人嫉妒的人物,也都是因为他们有巨额财富,而不是因为他们有巨大的权力。由此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工具系统,由其规则系列所引申派生出的价值观念也必定在该社会的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与之相对照,我们知道,在行政系统占主导的中国,人们嫉妒的则主要不是财富而是权力及代表权力的“级别”。只有行政级别越高,所分配到的财富(待遇)才能越高。甚至在本应属于理念系统的领域,例如大学、出版社及宗教机构等,也都分出高低不等的行政级别,并相应享有不同的物质待遇。再比如公共图书馆,读者也被按学历和职称(注意:不是按财富)分为不同的级别,不同级别的读者可以借阅的图书范围是不一样的。所有这些,正是行政系统占据强势地位的国家的文化心理特征。
当然,在一个文明社会的文学艺术方面,我们同样可以清楚地看出不同类型文明的不同特点。比如,拿文学作品的题材内容及所表达的价值观念来说,在行政型文明中,题材大多讲的是官场内部及官民之间的事情,宣传强调的也是精忠报国、清廉为民,鼓励的竞争内容也是考学中状元(当官);而在市场型文明,讲的和宣扬的则大多是个人的竞争奋斗、发财致富,即使是行善积德,其最后的好处也往往是获得了巨大的财富遗产,等等。而在理俗型文明中,则是大量的宗教故事和大量的规勉劝诫,宣传的是一个个圣徒、圣人,以及天堂的美好及地狱的可怖。绘画和音乐、舞蹈等也莫不如此。
另外,我们再从一个社会的精神文化的传承来看。在行政型社会中,无论是大学、研究机构,还是博物馆、图书馆,以及重要的文化传媒机构,一般均由行政系统来主办或主持(如古代中国和当代中国的情形);而在市场型社会,上述机构则一般由市场系统来主办或主持(甚至像大英博物馆的图书馆以及巴黎皇家图书馆等,其主要的图书收藏也均来自私人收藏家的遗赠);在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中,这些则主要由理俗系统来主办或主持(如在西方的中世纪,大学由教会来办,图书主要收藏于各个教会及修道院的图书室)。
甚至从一些十分具体、十分专业化的事物方面,我们也能看出不同类型文明的独有文化特征。例如,在建筑方面,理俗文明中不可或缺的建筑是教堂、寺庙;而在行政文明中,不可或缺的建筑是衙门及最高共同意志的陵墓;市场文明中不可或缺的则是交易场所。再看具体的建筑形式,如中国的古代建筑,一方面,不仅官方的建筑可以明显看出不同等级的特征(行政级别越高,建筑越大、越豪华);另一方面,民间的居室建筑也强烈地表现出行政系统的特点,大家盖的房子都相似雷同(来自同一行政级别中的均等规则)。即使是建筑文化的理论书籍,也能看出这一点。比如,中国古代最著名的《营造法式》,就可以说是一部建筑方面的“行政指令集”。实际上,即使是饮食、服饰、交通这些最基本的社会生活方面,也能明显看出不同文明社会的不同文化特征,限于本书的篇幅,我们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另外,在不同的文明类型中,那个占强势地位的主导社会系统,它的特点不仅会影响到整个社会文化的方方面面,而且,甚至也会影响到社会中其它两个占弱势地位的社会系统的自身特点。例如,在行政系统占强势的国家中,该国占弱势的理念系统之中各理论体系之间的争论也往往具有行政系统中你死我活的特点(不仅要在精神上击垮对方,往往还要在人身肉体上消灭或限制对方);而该国的占弱势的市场系统中的竞争也往往带有官场内部的竞争特点及官商勾结的背景。再比如,在市场系统占强势主导地位的国家中,该国占弱势的行政系统内部的斗争,也往往更多地带有互相妥协、互相让步的市场行为的特点(例如几个政党联合执政);而在该国占弱势的理念系统内部,也往往更多地表现出“多元提供”、“百家争鸣”的一面,而较少地表现出“有限选择”和“控制传播”的一面(甚至邪教也能存在)。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实际上,决定一个文明社会的制度文化特征的因素是非常复杂的,除了上面我们所讨论过的一些主要的、基本的因素之外,还有许多其它的次要的、偶然的因素也在影响着一个社会的文化制度特征。因此,我们在进行某一项具体分析时,切不可把上面所讨论的一些结论生搬硬套,否则就会陷入困惑之中,或者推论出错误的预测,或者面对社会的现实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
这里我们仅举一个具体的较复杂的实例来分析一下。让我们以当代社会中常会出现的流感疫苗的接种为例。从理论上来说,流感疫苗的接种有两种可能的方式,一种是强制性的全民普遍接种(这里我们假定有充足的疫苗货源及足够多的医护接种人员),另一种是个人自愿接种。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全民性的强制性接种,有利于彻底消灭流感病毒(这就和在一个滋生蟑螂的居民大楼中,只有全楼居民集中统一下药才能彻底根绝蟑螂的道理是一样的),而个人自愿接种有利于每个人因地制宜,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是否易患感冒、是否易出现较强的副作用等)采取最适合自己的方式。那么,按照我们前面所做的讨论,如果是一个行政型国家,它应该会更倾向于采取全民强制性接种的方式(集体利益为重);如果是一个市场型国家,它就应该更倾向于采取个人自愿接种的方式(个人权利至上)。
但这个推论却与事实不完全相符。例如,我们知道,美国是一个市场型或理念型(注:不是理俗型)的国家,反正决不是一个行政型国家。但在1976年,当时的福特政府却在全美国大力推动一项半强制性的全民接种流感(具体名称为:猪流感。因该流感病毒最先在猪身上发现)疫苗的运动。而一些州政府甚至下达了对65岁以上的老人及在校中小学生进行强制接种的法令。这到底又是为什么呢?
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搬用上述分析的教条,对这个现象就会无法解释。但实际上,只要我们仔细考察一下就会发现,美国之所以开展这样一项运动,实际上事出有因。首先,在1918年—1919年之间,欧美各国暴发了一场巨大的流感,致使2000万人死亡(其中美国死亡50多万人),这个死亡人数甚至超过了“一战”的死亡人数。其次,在1976年时,在美国某地的一个新兵训练营,有几十名新兵突然患上流感,其中一名新兵死亡。并且,很多科学家怀疑这次的流感病毒与1918年的流感病毒很相似。再加上不久后在美国另一个地方又突然暴发了另一种和流感相似的不明疾病(军团症),造成十几二十个退伍老兵死亡,于是,在这些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促使市场理念型的美国发动了一场行政型的强制接种猪流感疫苗的运动。只有明白了这些前因后果,我们才能深刻地理解这场看似奇怪的行政运动背后所隐藏着的(注重人的生命的)市场本质。
当然,我们还可以更进一步讨论,假如1976年全美国的接种猪流感疫苗取得了成功,那么,在接下来的年代里,市场理念型的美国还必然会多次发动行政型的疫苗接种运动。但很可惜,一方面,事后人们发现这只是虚惊一场(军团症的病因几个月后查明,不是流感病毒引起),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老年人接种流感疫苗后有一定的副作用(使某种疾病的发病率从百万分之一提高到十万分之一),因此,福特领导的这场行政型的接种疫苗运动最终以失败告终,联邦政府还得对许许多多的人做出行政赔偿。我们可以更进一步想见,在今后的年代里,再推行类似的行政型接种运动必然会十分困难(如果不是完全不可能的话)。由此我们也可知道,一个纯属偶然的事件(猪流感在1976年是否真的降临纯属偶然),也会对一个国家的行为特征产生多么大的影响。(以上案例参见《逼近的瘟疫》第六章)
最后,还应指出的是,在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中,有许多看似相同或相似的制度文化或理念,而在实际上,是有本质的不同的。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注意。下面我们举两个例子。比如,在行政型文明中,无论是上层的指挥者们,还是下层的服从者们,大家都同意并主张由人民(的共同意志)当家作主,执政者要“为人民服务”,制定的政策要体现人民的意愿,要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且主张遵纪守法,要建立法治社会,等等(从孟子的“民为贵,君为轻”到毛泽东的“为人民服务”都是如此)。而市场型的文明也同样,一方面大力提倡民主,一方面界定政府的角色应为“守夜人”,主张“服务型”的政府,要建立法治社会,要一切服从法律,等等。在实现民主的具体手段上,不同类型文明也大同小异,都是采取或全民直接投票(在文明规模小时),或代理人间接投票(在文明规模大时),然后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
但实际上,从本质上来看,行政型的民主和市场型的民主、行政型文明的“服务”和市场型文明的“服务”有着巨大的、根本性的差异。首先,从字面的含义来看,两者的“民”就不同。行政型文明所说的“民”或“人民”,是相对于行政系统中的上层指挥者来说的,它指称的是在行政系统内部的广大的下层群众(服从命令的人们)。而市场型文明所说的“民”,是相对于整个行政系统(不是相对于行政系统的上层)来说的,它所指称的主要是外在于行政系统的整个广大的市场系统中的成员(包括普通的工人及形形色色种类的大老板)。同样,行政文明所说的“服务”,是指行政系统中的上层要为行政系统中的下层“服务”;而市场文明所说的“服务”,是指整个行政系统要为整个市场系统提供“服务”。显然,这两种“民主”与两种“服务”是截然不同的,它所表达的是两回事情。同理,行政型文明的遵守法律实质上是说的“要服从命令”(法律来自于当权者的命令),而市场型文明的遵守法律实质上是说要遵守契约(法律来自大家的约定),两者指的并不是一回事。
其次,我们再从两种主张的不同来源来看一下。行政型“民主”、“服务”规则的来源是“共同意志”本身的定义(见第三章)和第二行政法则(确保服从者的安全),守法的规则来源于行政公律(一切行动听指挥);而市场型的“民主”、“服务”,则主要体现的是文明结构的互补原理(见第七章),它和行政系统内部的第二法则没有任何关系,守法规则的来源则是第一市场定律(遵守契约),它和行政公律没有任何关系,而法治的概念也来源于第一市场定律,和行政最高公律也没有任何关系。再比如,在东方的印度、中国和日本这三个文明中,都存在严格的等级制度,但实际上三者有本质的不同。印度的种姓等级制来自于“理俗”系统,它的实质是遵守“神意”;中国的等级制来自行政系统的规则,它的实质是要维护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转;而日本的等级制则更多地来源于原始的风俗,它是动物界弱肉强食法则的遗留(我打赢你,你就服从我;你打赢我,我就无条件服从你)。总之,三者的来源根本不同,我们只有明白了上述道理,才能对不同类型文明所具有的不同等级概念有更深刻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