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29 08: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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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决定文明类型的自然环境及文明类型的转换
我们已经知道了文明社会主要分四种类型,那么,决定文明类型的
因素有哪些呢?为什么在有的地方、有的人类文明发展出这种类型,在另一些地方、另一些人类文明则发展出另一种类型呢?究竟是偶然的,还是有什么因素在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呢?我认为,一般来说,在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决定某个文明社会类型的主要因素是内部的自然环境及外部的社会环境(与其它人类文明相处的状态),以及由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因素所连带决定的生产生活模式及与其它人类社会交往的行为模式。下面我们就分别来讨论一下四种文明类型所赖以产生的几种主要自然社会环境及其生产和交往模式。
先来看一下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行政型文明。一般来说,地势较连续平坦、土壤较肥沃、气候较温和且文明社会内各邻近地区的气候相差不太大的地理环境,比较容易产生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类型。因为在这种地理条件下,一方面,各地物产的差异性不大(产品相对单一),另一方面,人们较易发展种植业,也即定居农业。而这种非流动性,恰好符合了行政系统的管理所要求的“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且生产上的相对单一性造成了统一指挥的可能性。尤其是在人类社会早期,相对稳定富饶的农业所提供的相对稳定宽裕的赋税,也极有利于一个行政指挥系统的诞生和维持。同时,富饶的物产又极易引起在周边相对恶劣的自然环境中生存着的其他人类族群的觊觎,而地势的平坦、无阻隔又使侵略一方的掠夺成本相对较低,所以,在安全防卫方面也有产生一个高效行政指挥系统的需要。因此,在这样的地理环境以及由其所决定的生产模式下,行政系统相对较容易在该文明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例如在古埃及、古中国以及古斯巴达等,均是如此。
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市场型文明。一般来说,在宏观气候比较温和,但地形不连续平坦、不很肥沃,且各地区之间有一定的地理阻隔(如不太宽的海面、不太高的山脉),从而相邻不同地域间的小气候及物产差别相对较大的地理环境中,较容易产生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类型。首先,由于生活在不同气候地域中的人们物产不同,彼此有强烈的相互交换物产的需求,因此市场系统极易发展壮大起来;同时,由于此种环境中各地在种植业上的巨大差异性,以及连带的商业生产模式的流动性和收入的起伏不定性,又不利于行政系统的一刀切式的管理。最后,各局部地域间的相对隔阻的地理障碍,一方面减少了不同族群因紧密接触而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同时也加大了侵略一方的进攻成本、降低了防卫一方的防御成本,从而最终又相对减轻了安全防卫方面的需要。因此,在这种地理环境和这种生产交往模式下,市场系统较易在该文明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例如古代欧洲的克里特岛、腓尼基、希腊各城邦、迦太基,以及日本的早期文明等,均是如此。
我们再来看一下理念—风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理俗型文明。理俗型文明的产生相对较为复杂,但一般来说,在土地宽阔,贫瘠,气候恶劣、但不同区域间气候条件相差不大的自然环境中,以及由这种环境所深深制约着的游牧业的生产模式下,相对来说,理俗系统较易在某个文明社会中占居主导地位。原因在于,游牧业的高度的流动性以及物产的贫乏,均不利于一个永久性行政系统的产生和维持;同时,物产的贫乏和不同区域间产品的相对单一性、消费市场的不固定性,也均不利于一个强大市场系统的产生。而相反,环境的极端恶劣,却使人们较易产生强烈的心理补偿诉求,也只有能满足人们强烈心理补偿诉求的理俗系统,才有可能把这些高度散漫的游牧人群凝聚在一起。因此,在这种文明社会中,理俗系统较易占据社会中的主导地位。例如,生活在沙漠地区的古阿拉伯民族,以及生活在高寒缺氧环境下的西藏民族均创造出了理俗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类型。
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方面,如果某个文明社会虽然自然环境较优越,但其总是被周边强大的其他人类族群所侵略、所征服,总是生活在受压迫的水深火热之中,那么,这样的文明社会也有可能产生出理俗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类型。因为,在这种恶劣的社会环境中,他们同样有着强大的心理补偿诉求。例如产生于较好气候条件下的犹太文明(先受埃及、后受罗马的压迫)及印度文明(先后受到雅利安人、马其顿人、波斯人、阿拉伯人、突厥人以及阿富汗人的入侵),就是因为这种恶劣的“社会环境”的原因而产生出了理俗型文明。另一方面,生活在恶劣环境中的游牧族群,如果在他们的周围存在着相对较为弱小(指军事上的弱小)的其他人类文明,那么他们就会凭借其军事上的优势(骑兵)而对周边的人类文明进行掠夺,这样一来,这个生活在恶劣环境中的人类文明就很有可能发展出一种军事—行政型文明,或军事—理念型文明。例如生存于较恶劣气候环境下的匈奴文明、蒙古文明、阿拉伯文明即是这样。
最后,我们再来讨论一下风俗型文明。我们这里所说的风俗型文明,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在这个文明社会中,虽然产生了行政系统、市场系统、理念系统,但这些系统的力量始终较弱,不能发展壮大,而原始风俗始终占据主导地位。一般来说,在古代物产非常富饶、但邻近地区的人们很少进行来往的环境中,较易产生风俗型文明。道理在于,由于富饶,以掠夺为目的的战争就显得无必要,从而行政系统不易发育成长(即使相邻的部落之间发生冲突,也大多属于血亲复仇的性质,涉及的范围和时间都有限)。同样由于富饶,人们之间彼此进行交换的要求也大大降低,心理补偿的诉求更绝无仅有,因此,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都不易发展壮大。在这种情况下,风俗传统的力量受不到其它社会系统的有力竞争,比较容易长期维持自己的统治地位(例如,在西方入侵前的非洲)。另外,在当代,如果某个人类文明所处的自然环境中地上的物产虽然不富饶,但地下的某类资源却异常丰富(例如石油),以致人们可以无所事事而坐享其成,而根本不用考虑进行什么重大的改革(即:没有不断调整改变行政命令的压力,也没有市场竞争的压力),那么,在这样的文明社会中,风俗传统的力量也将继续保持着一种异常强大的影响力。
以上我们讨论了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文明社会类型的影响,如果仍然拿汽车来做比喻,那么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一辆长期行驶在上坡路环境中的汽车,它的发动机系统(市场系统)一定会变得强大;而一辆长期行驶在下坡路环境中的汽车,它的刹车系统(行政系统)一定会变得强大;相对应地,一辆长期行驶在复杂弯路环境中的汽车,它的方向盘系统也一定会变得强势。文明社会类型的选择,道理是一样的。
任何一个文明社会,其类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可以发生转化的。所谓文明类型的转化,即:由甲社会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转变为由乙社会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例如,由行政型文明转化为市场型文明,或由风俗型文明转化为理俗型文明,等等。这种现象在人类历史上时有发生。一般有两方面的原因可以促成文明类型的转变。一个原因是外部的力量。例如,在古代伽太基文明中,是市场系统占据主导地位,但由于被罗马打败,整个社会都变成了罗马社会的一部分,其自然就转化为同罗马一样的由行政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类型了。再如波斯文明、埃及文明,被伊斯兰阿拉伯文明征服占领后,就由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转变为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了。再比如近代的德国,在二战之前,为行政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但在二战中被打败后,被战胜国强制改变成了由市场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西德)。
文明类型转化的另一个原因在于该文明社会的内部。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一个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对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那么,这个文明社会的类型也将或迟或早发生转变。例如,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威尼斯、佛罗伦萨等,由于得益于十字军东征所带来的巨大的商业利益,其市场系统迅速强大起来(表现为美第奇等商业家族势力的强大),并最终超过了原来强大的理念系统(教会)和行政系统的力量,从而建立起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共和国。再比如17世纪的英国,由于市场系统迅速发展,力量迅速壮大,同时又由于查理一世的个人性格的柔弱而带来了整个行政系统力量的迅速下降,于是产生了国内革命,整个社会也由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逐渐转变为市场系统占据主导地位。又如20世纪70年代,由于抗美战争的缘故,柬埔寨由理俗系统(佛教)占主导地位的国家,转变为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红色高棉)。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那些刚刚转型完的国家,由于风俗传统的巨大惯性,我们往往仍能从它们的身上发现过去文明类型的影子。例如日本,在二战后基本转成准市场型国家后,仍存有过去行政文明类型的影响。比如在日本企业的雇佣制中,存在有行政特征很强的终身制。再比如,日本的行政机构继续尽量保持其神秘性和非公开性(一个有趣的当代例子是,当日本的著名画家河童,想实地采访描画中曾根首相的办公室时,就屡遭拒绝。相比之下,河童想描绘美国白宫的总统办公室,就马上获得批准)。又比如,虽然柬埔寨由理俗型文明转化为行政型文明,但我们依然能从红色高棉领袖们的身上看出过去理俗型文明的特点。例如其党内派别斗争更残酷(波尔布特不仅杀死宋成,而且直接杀死他的9个子女)、信奉共产主义也更纯粹(解散城市、完全取消货币)。
顺便在这里说一句,我们在此规定,如果某个文明社会中发生了一个巨大事变,假如在该事变的前后,文明社会的类型发生了转变,那么在本书中,我们一般均称此次事件为“革命”。如果在该事件之后,文明社会的类型没有发生变化,但文明社会的形态(何谓“形态”,详见下一章)发生了变化,我们就称此次事件为“改革”或“改良”。如果在事件之后既没有发生文明类型变化,也没有发生文明形态变化,那么我们一般称此类事件为“起事”(中性义)、“起义”(褒义)或“叛乱”(贬义)。显而易见,革命、改革、起义这三者之间是有着重大区别的,例如,革命前后或改革前后的法律体系的内容将发生较大的实质性的变化,而“起事”、“起义”或“叛乱”前后的法律体系的内容将不会发生大的实质性的变化。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30 09: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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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文明社会的形态

在上一章的讨论中,我们曾把中华文明和日本文明(二战前)同时归类为行政型的文明。但我们都知道,在西方文明(市场型文明)的冲击下,中华文明和日本文明却表现出了截然不同的反应。这是因为,文明社会不仅具有类型,还具有形态。中华文明和日本文明之所以在与西方交往(包括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表现出了截然相反的特征,就是因为它们的文明形态不同。
那么,什么是文明社会的形态呢?我们这里所说的文明形态,是指在某一类型的文明社会中,那个占优势主导地位的社会工具系统,相对于另两个弱势社会工具系统,它所占优势的大小。换句话说,如果说文明社会的类型取决于谁占优势,那么,文明社会的形态则取决于其所占优势的大小。例如,是占相对微弱优势,还是占绝对优势或压倒优势?一个社会系统是仅占51%的优势还是占75%的优势、甚至占有99%的优势,其所导致的该文明社会的行为特征也将会有明显的不同。进一步地,在本章的讨论中,我们还将看到,“类型”会对一个文明社会的静态特征起主要作用,而“形态”则对一个文明社会的动态发展特征起主要作用。

第一节  文明的三种典型形态及其决定因素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地讨论一下文明社会的形态及其分类。为了讨论的简便起见,在某个文明社会中,我们姑且只考虑占强势主导地位的社会系统相对于另两类社会系统所占优势的大小,而暂不考虑另两类相对弱势的社会系统彼此之间谁次弱、谁更弱一些。也就是说,我们假定这两个弱势系统是等值的。同时,为了讨论的简明起见,我们暂不单独考虑社会中的风俗系统(即,根据人类历史的实际情况,把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合并为一个“理俗”系统来考虑),并人为假定整个社会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强度的总合值为10。据此,我们把事实上呈连续状态的文明社会的形态分为以下不连续的简单的三大类(如图):(图略)


   
    A形态: 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系统的力量为4,另两个社会系统的力量分别为3。即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力量对比形态为:4:3:3。此时,主导社会系统只占有相对优势。例如,当其它两个弱势系统联合起来时,它们的总体力量就会超过那个强势系统了:3+3>4。
    B形态: 主导社会系统的力量为6,另两系统的力量均为2。即三大工具系统的力量对比形态为:6:2:2。此时,强势系统已占有绝对优势,即使其它两个弱势系统联合起来,它们的总力量也偏小:2+2<6。
    C形态: 主导系统的力量为8,另两系统的力量各为1,即三大系统的力量对比形态为:8:1:1。此时,主导系统已占有压倒优势,另两个弱势系统无论联合与否,它们的力量都已微不足道了。
根据三大社会系统各自的力量的比例,我们可以把A类文明的形态简称为433式,B类文明的形态称为622式,而C类文明的形态称为811式。
而如果把文明的类型和形态同时考虑在内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粗线条地、简明地把人类文明社会大致划分为以下3大类(型)9小种(形态):
行政433文明,行政622文明,行政811文明;
市场433文明,市场622文明,市场811文明;
理俗433文明,理俗622文明,理俗811文明。
例如,拿中华文明来说:夏商周的中国大致属于行政433文明,秦汉以至明清,大致属于行政622文明,而1949年至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致属于行政811文明,1978年至今,大致介于行政622文明与行政433文明之间。再如历史上西方的希腊、罗马(早期)大致属于市场433文明,罗马帝国大致属于行政433文明,中世纪的欧洲大致属于理俗622(早期)或理俗433(晚期)文明。再来看近当代,欧美从总体上看则大致属于市场433文明。日本(接触西方前)大致属于行政433文明,朝鲜(北)和古巴(1990年前)则属于行政811文明。而阿拉伯国家大致属于理俗622文明,伊朗(霍梅尼时期)则大致属于理俗811文明,印度则大致介于理俗622与理俗433文明之间,等等(具体理由见第三节)。
    上面我们划分了文明形态的分类,那么这就自然产生了一个问题,即,为什么有些文明社会形成了这种形态,而另一些文明社会则形成了那种形态呢?换句话说,决定一个文明社会中哪一种社会工具系统能占到主导地位,我们在前面(第九章六节)已经讨论过了,但这种主导地位的优势又会有多大,又取决于哪些因素呢?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从前面的讨论中,我们已经可以得出:行政系统的长处是其严密的组织性,行动起来迅速而果断,对于解决安全问题(战争及自然灾害)比较擅长,因此,一般来说,在一个战争频发的地区或一个灾害频发的年代中,就会易于发展出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类型,并依据战争及灾害的严酷程度而发展出其相应的文明形态。相对应地,生存在环境虽不恶劣、但资源种类相对单调的地区,需要经常与周边其他人类族群进行物质交换的社会,则较易发展出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并依据交换需求的强弱而发展出其相应的文明形态。而那些生活在恶劣环境中(包括自然环境和周边社会环境),物产既不丰富,心理补偿需求又高的社会则更容易发展出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并依据环境恶劣的程度及心理补偿需求的强弱而发展出其相应的文明形态。
    但三大系统中的强势社会系统会不会占到绝对优势或压倒优势的地位,并不完全取决于这些长期的、外在的一般因素,而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要取决于三大系统本身的一些内在的偶然因素,在短期内(十几年、几十年中)这种偶然因素甚至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下面我们就从三大系统本身的某些偶然因素这个角度,来考察一下文明形态的具体生成。
拿行政系统来说,在众多可供选择的具体的组织方式和管理机制中,如果因为某种偶然原因,人们幸运地很快发现并选择了组织最为有力、运行效率最高、廉政风险又最低的行政管理方式及规则,而且凑巧,另两大社会系统同时又相对不太完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系统就非常容易在该文明社会中占据绝对优势甚至压倒优势。或者,同样是偶然的,在某一历史时期,该文明社会的行政系统内部碰巧产生出了一个或连续几个非常杰出的行政管理天才,那么,在这一历史时期内,在该文明社会中行政系统的作用也会急剧上升,甚至占据到绝对优势的地位(例如法国在路易十四主政时期、拿破仑时期)。但以这种方式产生的超强势地位不太稳固,随着天才领袖的去世,行政系统又会回降到其原有的位置。当代的例子,例如,1978年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由于毛泽东个人的原因,行政系统发展到了811这种占绝对压倒优势的地位。但随着毛的去世,行政系统的力量便又开始回落(当然,这里还有其它的原因)。
    再拿理念系统来说,假如某个社会某个时期中纯属偶然地产生出一个理论天才,并创造出了一个相对完善的、甚至统一了整个理念系统内部各个理论派别的理论体系(或这个理论体系本身并不完善,但恰巧满足了人们当时的某种心理补偿诉求),又由于某种偶然原因使这个理论阐释系统得以发展出了一个与之相配套的组织体系,而同时另两大社会系统又恰好十分糟糕,在这种情况下,显然,这个理念系统就会在该文明社会中暂时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例如基督教在欧洲中世纪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以及法国1789-1793年大革命期间各种思想会社相继轮流在社会上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
    市场交换系统的情况也是如此。简单来说,在市场交换系统处于其自身初期发展的简单物品交换或简单的小商品生产阶段(手工制造、手工工场)时,它的自身力量还十分弱小,不易在一个社会中占据到绝对优势的地位。但假若因为某种偶然原因,某个市场交换系统由于在贸易商路上突然占据到了有利地位(如13世纪意大利的威尼斯),或由于某种机缘使它迅速发展到大机器、大工厂及大规模商品生产阶段,从而能对行政系统的军事手段(装备或军费)产生巨大影响时(例如18世纪工业革命后的英国),若再加上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国内外市场异常巨大,或竞争对手暂未出现,或者市场机制的负面作用还没呈现出来时,市场系统的行动力量就会立即变得十分强大,相比较而言它就有可能在一个社会中占据到绝对优势、甚至压倒优势的地位了(当然,此时社会上没有剧烈的经济利益冲突,理念系统暂不需要;而对外战争仅靠武器、金钱的优势就足够,对强大的行政组织系统也暂不需要)。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来说,若从宏观的、长时段的历史来看,对文明社会的结构类别最终起主导作用的因素还是那些一般的、长期起作用的自然生存环境和社会生存环境的因素,而那些偶然性的因素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短暂的,一般来说它们只能短期影响到一个文明社会的形态,而不能长期影响到文明社会的类型。例如,从长期的宏观发展来看,从整个欧洲文明来考察,其地理环境、社会环境最终决定了市场交换系统要占433式的主导地位(虽然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中,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也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占据主导地位);而中华文明的周边社会环境和自然地理环境,最终决定了行政系统的力量在社会中要占据到622式的主导地位。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5-31 09: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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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明社会的类型—形态坐标图
    在上一章讨论文明的类型、这一章讨论文明的形态时,为了讨论的简便,我们采取了粗线条、粗框架的方式。下面,我们就采取坐标图形的方式,以更精确也更形象的方式来表达不同文明社会的类型和形态状况。(略)


第三节   非均衡文明形态对人类思维方式的影响
一个文明社会属于什么类型、属于什么形态十分重要,它不仅决定了该文明社会的总的发展趋势和发展规律(详见第十二章),也不仅决定了该文明社会的独特的文化模式和法律制度及社会管理思路,而且,它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文明社会中精英群体的思维方式。
    在622式、尤其是811式形态的文明社会中,由于某一社会系统占据着过于强势的地位,这种状况如果持续上较长时间,比如持续了超过五代人的时间(150年以上),那么,整个社会中人、尤其是社会中精英人士的思维方式都将受到这个超强势社会工具的强大影响,并最终导致非常重要的、对该文明社会的发展特征有强大作用的后果。下面,我们就来稍微详细地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我们知道,一般来说,人们对一个事物的思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这是什么”,其次是“为什么会这样”,再次是“我们应该怎么办”。而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对这三个方面会有不同的侧重。我们先来看一下行政系统,由于其与生俱来的运作方式,对生活于其中的人们的思维重点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们知道,行政系统的运作方式就是有人下达命令,有人服从命令。而且下命令的总是极少数人(严格来说,除了最高行政首领,其余的人都面临着要服从命令的问题),绝大多数的人们只能服从命令。对于这些必须服从命令的人们来说,他们只能(被允许)思考“这个命令的内容是什么”,而没有必要去思考(也不允许、至少不鼓励他们去思考)“为什么要下达这样的命令?” 以及“这样的命令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因为前一个思考有助于人们准确地坚决地去执行命令,而后两种思考有碍于人们去无条件地服从命令。换句话说,行政系统提倡并鼓励人们努力去思考“是什么,而不提倡和鼓励人们去思考“为什么”,至于“该怎么办”更没必要去思考,因为只能有一个唯一的办法:服从命令。命令让人怎么办,就怎么办。也就是说,凡经常进行后两种思考的人(或喜欢做后两种思考的人),将会被行政系统无情地淘汰,除非他们改变自己的思维重点。进一步地,由于不能对命令产生怀疑,而且在命令很难执行的情况下也必须无条件执行,因此就造成了这样的一种生活态度,那就是凡是都要努力、都要勤奋,所谓“只要工夫深,铁杵磨成针”,所谓“笨鸟先飞早入林”,所谓头悬梁、锥刺股等等,都是这样生发出来的谚语格言。
    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系统对于生活于其中的人们的思维方式产生的巨大影响。我们知道,市场系统最显著的行为方式就是竞争机制。而长期生活在激烈竞争机制中的那些中介精英们,就必须经常性地思考:“为什么大家都买别人(竞争对手)的东西而不买我的同样的东西?”或“为什么别人的东西比我的好?”“为什么别人的价格比我的便宜?”等等,而决没有必要去思考“这是什么”的问题,也没有必要去思考“该怎么办”的问题。因为前者是明摆着的事实(别人的东西有人买,我的东西没人买),后者的答案也是明摆着的,那就是我要想法改进我的产品或降低我的价格,而不可能再有其它的选择。换句话说,长期生活在市场系统中的人们,他们很容易养成经常思考“为什么”的习惯,他们思维的重点也是放在探讨“事物为什么这样”上面。一旦明白了“为什么”,其它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当然,他们也会把这种思维方式同时应用到对其它事物的思考上去,例如应用到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研究上去,并导致其思考结果(结论)具有明显的因果逻辑体系。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长期生活在强势的理俗系统中的人们的思维方式。理俗系统中的人们的思维方式稍稍有些复杂,一般来说,当人们在创建一个理论体系时,他们更多地要去思考“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但一旦理论体系创建工作完成,他们所需思考的问题就只剩下一个了,就是“该怎么办”?比如,已经信仰了某个思论体系的人们,他们在一起已经没有必要再去争论“是什么”和“为什么”,因为这两个问题已经(由他们所信奉的理论)解决了,他们所需要争论的仅仅是,我们为了实现自己的信仰(真理),现在应该做些什么,应该怎么办?鉴于在一个理俗系统占强势地位的文明中,创建理论的时间相对较短、且创建理论的人数相对较少,而一旦一个理论被社会接纳,那么它被信仰的时间相对就要长一些,信仰它的人们也会比创造这个理论体系的人多得多,因此,如果近似地表达,那么,长期生活在理俗系统中的多数人的思维焦点会聚集在“怎么办”上,他们经常考虑的问题`既不是“是什么”,也不是“为什么”,而是“该怎么办”。这一点在流传下来的那些民间智慧故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例如在阿拉伯文学和印度文学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解决难题的机智故事)。
    我们可以从一个新的角度来解释人类历史上的一个著名的谜团了,那就是为什么西方文明的科学理论总是与中华文明,而伊斯兰的科学(自然科学)理论或佛教的哲学理论为什么会暂时强于西方文明(例如在中世纪时)但最终又落后于西方文明了(当代)。这个谜团的答案就是:中华文明长期是行政622式或行政811式文明,在这个文明中生活的大多数社会精英们养成了研究“是什么”的思维习惯,他们很少去研究“为什么”和“怎么办”。再加上前人的研究路径对后人的强大影响,最终造成了中华文明的历史科学的发达,古典文献考据的发达,而成体系的、逻辑严密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均不发达的历史结果。而西方文明中的人们长期生活在市场622式或市场811式的文明社会中,这就使西方的多数社会精英们养成了研究“为什么”的思维习惯,无论是本文明中还是外文明中的天才人物创造出的以研究“为什么”为特征的逻辑严密的科学思想体系,他们都会立即接受,并加以进一步的研究,去改善、发展它,并最终建立起来近现代的科学理论。而理俗系统占绝对优势的文明中人,他们往往在早期有丰富的科研成果,而在中晚期则往往陷入科学停滞状态,这也是由于思维重点上的原因所致。例如佛教、印度教、伊斯兰教的文明均是如此。但有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如果是在有着肥沃市场元素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宗教,那么,由于其理俗中包含着许多市场元素,因此,这样的理俗型文明,相对于其它的理俗文明,也更容易发展出成体系的自然科学理论,例如基督教(新教)文明、犹太教文明等就是如此。
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不仅会对人们思考自然和社会现象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重点产生巨大的影响,而且它还会对人们思考社会价值观的方式产生重大的影响。例如,对于行政系统来说,当一个命令发出来之后,只可能、或者说理论上只允许人们有两种选择:要么执行命令,要么不执行命令,而不存在半执行命令的中间状态。执行命令就是正确的,不执行命令就是错误的,而不可能存在一种半对半错的情况,也不可能出现和上级讨价还价的情形。比如,命令你从A点出发到达B点,你如果出发去了B点,你就是正确的,你若不出发,仍停留在A点,你就是错误的,而你若是出发了,但只走到A和B之间的C点,那仍是没有执行命令,就仍是错误的,而并不是半对半错的。明白了上述的道理,我们就可以理解了,为什么长期生活在622或811式行政文明中的中华民族,他们对价值道德观上的判断,往往容易走两个极端:一件事情,要么是绝对地对,要么是绝对地错;一个人,要么是绝对地好,要么是绝对地坏:一个国家,要么是你执政,要么是我执政,而绝不可能联合执政。由此我们也就可以明白了,何以在中国漫长的几千年文明史里反复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改革中,改革派和保守派往往互不妥协,非此即彼,谁也不向谁让步,都表现出偏执一端的思维倾向。
而市场系统对人们价值观的思维方式的影响恰恰相反。长期生活在自愿对等交换行为中的人们,长期享受互利双赢结果的人们,尤其是长期习惯于讨价还价的人们,对他们来说,只存在更好一些或更差一些的交换结果,而不存在对的交换结果和错的交换结果。进一步地,对一件事情的判断,对一个人道德品质的判断,相对来说,人们也就不那么绝对化。对他们来说,并不存在绝对正确的事情,或绝对唯一的选择;对一个人来说,也很少有绝对永远高尚的圣人和绝对永远恶毒的魔鬼。在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下,西方人相互之间就容易达成妥协,容易相互让步。这方面最显著的例子,当属英国自大宪章开始,一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所不断妥协,不断渐进推进的改革了。
    可想而知,长期生活在理俗系统占压倒优势的社会中的人们,他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不过,这种影响主要取决于该理俗系统中占主导地位的理论体系的自身特点。比如,如果他们所信奉的理论就把世上所有的人分为好人或坏人,他们自然也就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把世上的人分为好人和坏人;而如果他们所信奉的理论就把世上的一切人都视为亲密的兄弟姐妹,那么他们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也就彼此之间视为兄弟姐妹,等等。但一般来说,在理俗系统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那个理论,正像我们以前所论述过的,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前后逻辑关系,往往使它不易与其它的理论体系达成共识或妥协,由此就导致了它的不宽容性,从而使得长期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也养成了不宽容性。一般来说,这种不宽容性与行政系统中的不宽容性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当然,如果某个理俗系统中的理论本身就是主张宽容的,那又另当别论。这里的道理并不复杂,我们就不多讨论了。
    另外,非均衡的文明形态还会对人们观察思考事物的角度产生明显的影响。举例来说,在行政系统占绝对优势的文明社会中,由于行政系统的上层精英们考虑问题必须从整体出发、从宏观的角度来把握全局,在这种文明社会中生活的其他各种文化精英们,也不得不受这种观察角度的影响,在其它许多与行政管理没有直接联系的事物上,也大多采取这种整体的、宏观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这种现象在我们中华文明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在绘画领域,占主流的绘画表达手段往往是鸟瞰的角度、宏观的角度、整体的角度;在医学领域,中医强调的也往往是整体身体的综合平衡、各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甚至在体育的领域,我们的传统武术也练的是整个的综合能力、协调能力,以及各部位的全面发展,而没有单独某一局部的竞技项目。反观一下,例如在市场系统占绝对优势的西方欧美文明中,一切都正好相反。在这种文明中生活的文化精英们,不得不受市场系统所特有的考虑问题需从个体出发、须从局部着手的影响。比如,在绘画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是从个人视角出发的焦点透视、重视的是某个局部的详细描绘;在医学领域,西医强调的也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针对局部问题采取局部性的措施;在体育领域,则更是盛行奥林匹克式的竞技方式,只比某一方面的局部能力,或跑、或跳、或掷,甚至跑也要分短、中长跑,跳又分跳高、跳远,掷也进一步分成标枪、铁饼、铅球,等等。当然,有的读者可能会想,这些的差异是不是偶然的?是不是传统或风俗使然?我觉得,如果在那么多的领域中都出现了这种各自和行政系统或市场系统的特征相匹配的差异,就很难说它们是偶然的了。更何况我们在前面也讨论过,即使是风俗传统,也要受三大社会系统的影响和制约,与三大社会工具规则相违背的传统,迟早要改变的。例如,中国的建筑样式,在汉代以前,正房(北房)是开两个门的。但这个传统是和行政系统只能有一个指挥中心相违背的,因此,在汉代之后,正房就变化成只开一个门了。
最后还需补充说明的一点是,非均衡文明社会中占绝对强势的社会工具系统的本身特征,不仅会影响到人们的一般思维方式、思维角度和思维重点,而且还更会强烈影响到人们对一个具体历史人物本身的好恶。我们知道,对某个在历史或现实中干了某件对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的事的重要人物来说,人们一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对其进行考察判断。一个角度是此人干此事的动机是好是坏(例如为公还是为私),另一个角度是此人干此事所采用的方式方法是否合理,再一个角度是此事所最后达成的效果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而我们知道,对于一个行政系统来说(或任何一个小规模的行政组织来说),人们对最高领导的主要要求是他做事首先必须出于公心。如果是出于公心,那么人们就说他办此事的动机是好的,否则就说他动机是坏的(如所谓“阴谋论”),至少是“不纯”的。这是人们评判某人干某事的一个首要的评判标准。这不难理解,因为行政领导所代表的是“共同意志(公)”,而决不是“个人意志(私)”,因此,至少在主观上他必须“为公”。如果是为公,即使事没办好,人们也可以原谅(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而如果是为私,即使事情办好了,人们也不会大肆表扬,最多只是不去追究他的“为私”的过错而已。
而市场系统则显然不同,其工具系统本身的导向是重程序而不重动机,因为市场系统本身的定律和法则是有一定的在实行上的先后次序的,即第一定律、第一法则实施在先,而第二定律和第二法则实施在后。例如,在市场交换中,只要A方在交换前如实向B方提供了真实准确的信息,那么,即使最终的交换结果实际上导致了B方的损失,责任也不在A方,B方只能怪自己考虑不周。因此,人们对事情的判断就养成了一个习惯,即首先看这个事情的具体操作的先后程序是否合理,合理的,就是好的,不合理的就是恶的,就应该遭到谴责。例如人们对一个股票大亨的评价,决不会去考察他买卖股票的动机,也不会去追究他的某笔买卖最终导致社会效果到底是好还是坏,而只会去考察他买卖股票的过程中的具体程序,每一步是否合规,合规的就是“股神”,就是英雄,否则就是“恶魔”,就是罪犯。
而理俗系统又是另一番情景,这时的人们既不会去过分追究一个人做事的动机(只要是遵循真理就行,至于你是出于公心去遵循真理还是出于私利去遵循真理,决不会计效),也不会过分追究一个人办事的具体方式方法(实现真理有各种途径,你是用几何法来证明勾股定理还是用代数方法或解析几何的方法来证明勾股定理是无关紧要的),但人们一定会在意你所办的事最终达到的效果。效果好,你就是功臣,效果不好,你就是罪人。为什么呢?因为效果恰恰是理念系统的第二定律(有效提供)和第二法则(接受检验)所要求的。一旦效果不好,人们就会认为你遵循的并不是真理,于是,你的威望自然就一落千丈了。最后,让我举两个例子来说明一下。例如,对谭嗣同这个人物的评价,包括对他最终选择牺牲这件具体行为的评价,我们中国人会着重考察他的动机,西方人则会着重考察他的具体行为(包括想暗杀)是否“合规”,而在理俗占绝对优势的文明中,我猜测,人们大概会侧重辩论他的一系列行为所带来的实际效果到底是好还是不好吧(中国人是决不会去辩论谭到底该走还是该留,哪个行为对国家的改革最有好的效果的)。再比如,对1976年华国锋粉碎“四人帮”这件事,中国人是决不会去讨论华国锋等武力逮捕“四人帮”本身,在程序或手段上是否符合当时的有关法规条文的。与此相对照,西方人即使是对于希特勒这样的公认的大恶魔,在分析第三帝国的历史教训时,也曾花费大量的精力去研讨他的上台是否合规,程序上是否合法。而在西方市场文明中,两个竞选中的总统,不要说逮捕,就是有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了窃听,只要这种窃听是违反了当时的有关法规条文的,那么,这个窃听的一方即使已当上了总统,也是要下台的。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6-1 09: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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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同文明类型、形态的优劣对比
    在上一章及本章中,我们先后讨论了不同的文明类型及不同的文明形态,那么,很自然的就产生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这些不同的文明类型之间、不同的文明形态之间,相互比较一下,有没有好坏、优劣之分呢?是行政型文明更好一些,还是市场型文明更好一些,抑或是理俗型文明更好一些?是811式的文明形态更好一些,还是622式或433式文明形态更好一些?而且,判断一个文明社会的好坏优劣的标准又应该是什么呢?本节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这些重要问题。
    我们先在此规定如下两个标准,做为判定某个文明社会类型或形态好坏优劣的依据。一个标准是看该文明社会的内部,各部分人群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否和谐。如果关系比较和谐,相互之间只有意见分歧,而很少爆发你死我活的、导致整个文明社会解体的暴力冲突,那么我们就说该文明社会较优。另一个标准是看该文明社会与其它相邻文明社会相比的可持续发展速度,如果可持续发展速度相对较快,我们就说它相对较优(因为在和其它文明社会的共同相处中,它的生存机会更多)。显然,读者可以看出,这两条标准之间有一定的矛盾性。如果一个社会发展速度快了,自然容易出现各种导致不和谐的因素;而如果一个社会发展慢了,虽然有利于和谐稳定(极端的例子就是原始社会的状况),但又容易被其它文明社会甩在后面。因此,这两条标准都要考虑,都要兼顾。
在具体讨论不同文明类型及不同文明形态的好坏优劣之前,我们可以先回忆一下,在前面(第三、四、五章)讨论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时,我们曾对不同工具系统的好坏优劣进行过对比。实际上,我们可以近似地说,不同社会工具系统的好坏,也就昭示出了不同文明社会类型的好坏,而文明的不同形态,则昭示着这种好坏优劣最终得以实际发挥出来的强烈程度。因此,一般来说,如果两个文明社会所属的类型不同,但形态却大致相同,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并没有明显的优劣之分,只是显示出不同的特点或各有所长而已。例如,拿市场433文明和行政433文明相比,前者在其长时段的发展中,将较少出现严重的行政腐败现象、而较多出现经济腐败(投机、泡沫,垄断或恶性竞争)及经济大波动现象,总体来说比较擅长应付一般的发展问题;后者在其长时段发展中,将较少出现经济腐败和经济危机现象,而较易出现行政腐败现象,总体来说比较擅长应付突发的重大安全事件。总之是各有所长。而如果是市场811式文明和行政811式文明相比,则双方各自的长处和短处将表现得更加明显、更加突出。
但如果两个文明社会类型不管是否相同,而各自的形态却有极大的差别,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在长期发展速度上及内部的社会关系上将表现出明显的优劣之分。且两个文明形态的差别越大(例如一个是433式,一个是811式),则两个文明社会的优劣之分越明显。
当然,均衡的文明形态(433式)要优于非均衡的文明形态`(622式、811式)。例如阿拉伯文明和印度文明同属理俗类型,但在当代,阿拉伯文明发展相对较缓,而印度文明发展相对较快,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阿拉伯文明的形态多是811式或622式,而印度的文明形态则近于433式。再比如近代中华文明和日本文明相比,虽同属行政类型文明,但前者发展缓慢,后者发展迅速,就因为前者为行政622式,而后者为行政433式。当代的中国(1978年以前)发展较缓,而同属一个文明类型的韩国、新加坡及中国台湾地区之所以发展迅速,也因为前者的形态为811式,后者的形态为622式或433式。而1978年前的中国和1978年后的中国之所以在发展速度上表现出天壤之别,也是因为1978年前的中国为811式文明,1978年后的中国转化为622式甚或433式(南方)文明了。
细心的读者很可能已经看出了我们这里的一个理论观点,即:在一个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系统之间力量对比差距越小,则该文明社会可持续发展越迅速,也就是说,433式文明发展快于622式文明,而622式文明发展快于811式文明。但需要注意,我们这里说的是长时段中的可持续发展,如果从短时段来看,那么,行政811式的文明发展则显然要快于行政622式和行政433式(例如上世纪30年代的苏联和50年代的中国)。市场811式的发展速度也要快于市场622式和市场811式文明(例如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但这两种情况下的发展都是暂时的,前者会很快导致停滞,后者会很快导致混乱,总之是不可持续的。
我们再从社会内部关系来看,一般来说,433式文明比622式文明和谐,622式文明比811式文明和谐。为什么会这样呢?简单来说,根据我们前面所讨论过的文明社会的结构原理,在一个文明社会中,如果三股工具力量大体上保持均衡的话,那么三大社会系统内部各自不同定律、不同法则之间的力量也会大致保持一种均衡和谐的状态,从而整个社会这架“机器”不太容易出现“故障”,不会失灵。因此,从长时段来看,这个文明不仅发展起来较快,也较平稳,而且其内部的社会关系也较和谐,不易爆发你死我活的剧烈冲突(等级冲突、阶级冲突、教派冲突)。而如果是某一工具力量过于强大的话,则该文明不仅发展起来就不平稳,起伏较大,总体发展速度会放慢,而且从内部关系上来看,由于某个社会工具系统的力量过于强大,那么该系统内部的两个定律之间、两个法则之间就易于失去平衡。或者说,当这种失衡的情况出现时,不易在另外两个系统的帮助下及时得到纠正(因为另外两个社会系统的力量过于弱小),从而最终会导致整个系统失灵,整个社会爆发剧烈的冲突。当然,在某些状况下,一些文明社会也会形成一种畸型结构,在这种畸型结构中,也能出现一种平衡(见第七章第7节),从而导致和谐,但这种和谐也是暂时的、不可持续的,并会最终导致更猛烈的冲突(例如古代中国的农民起义、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冲突)。
最后,有必要着重说明几点。第一点是,当我们说两个不同的文明类型各有好坏长短之处时,我们是仅就这两种文明类型本身的特性来说的,而完全没有涉及这两种文明类型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实际上,如果考虑到环境因素,那么,对于欧洲的自然环境来说,市场型文明就是最佳的选择,而对于东亚大陆的自然环境来说,行政型文明就是最佳选择。同样,对于沙漠化的阿拉伯半岛和高寒缺氧的青藏高原来说,理俗型文明就是最佳选择。打个比方,这就好比我们可以比较石头制的房子和木头制的房子,并说它们各有优劣。但若联系到环境,则对于生活在森林地区的人们来说,木制房子就是他们的最佳选择,而对于生活于石山地区的人们来说,石制房子就是他们的最佳选择。当然,随着历史的发展,交通的便利,假设木头可以几乎无成本地运到石山地区,而石头也可以几乎无成本地运到森林地区,那么,究竟是选择石头盖房子还是木头盖房子,则就要取决于你这个房子的具体用途及房主个人的喜好及习惯了。
同样,当我们说433式的文明形态优于622式、622式的形态优于811式时,我们也是就这三种文明形态本身对比才这么说的,而且也是从宏观的长时段的角度来说的。但如果考虑到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则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在战争或重大灾害时期,则市场型文明仍然是433式形态优于622式及811式形态,但对于行政型文明来说,则显然是811式优于622式及433式了。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当代世界上无论是行政型文明还是市场型文明、理俗型文明,一般都在宪法中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特殊法律(戒严令、军事管制等),以便充分发挥行政系统擅长应对危机的长处。当然,一般来说,战争和重大灾害终究会过去,就和平时期的常态来说,无论何种类型的文明,其形态还是433式优于622式和811式。
    另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当我们得出结论说,433式文明最优、而811式文明最劣时,实际上是隐含着一个先决条件的,即,在整个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系统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它们彼此之间是能够提供结构性互补的(参见第七章第5节)。而如果某个文明社会的三大系统的力量对比虽然是433式的,但由于某种原因而相互之间井水不犯河水,各自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那么,这样的433式文明就并不一定优于三大系统有机结合在一起的622式甚至811式文明了。例如古罗马文明(433式)的晚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6-2 09:36:46

(69)
第五节  古文明社会所属类型、形态的举例分析
    在第九章第2节中,我们曾大致讨论了一下从哪几个方面着手来考察一个当代文明社会的类型,下面我们再来具体分析一下几个典型古代文明社会所属的文明类型及文明形态。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古埃及文明。古埃及社会应该归入哪一种文明类型呢?我们先从古埃及的法律制度上来考查,看看在古埃及的法律制度中是哪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规则或派生规则占据着主导地位。首先看财产法。在古埃及,全国的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古代社会中最重要的财产所有权)归最高的行政首领——法老所有。法老再将土地以赏赐的方式或俸禄的方式分配给寺庙及官吏。显然,这符合行政系统中由最高“共同意志”占有全部财产的规则。其次,法老在埃及社会中,不仅是最高行政长官,同时还是国家的最高祭司和最高法官,这也符合行政系统的内在要求。我们再来看一下刑法。在古埃及刑法中,最大的犯罪是“国事罪”,也就是暴动或叛变(不服从命令听指挥),这恰恰也是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社会的重要特征。
同样,在契约法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行政系统的强大影响,例如,博克霍利斯(公元前8世纪)时期的法律规定,借款每年的最高利息为30%(借谷物最高利息为33%),但这是针对一般债权人(市场系统中的人)来规定的,而对官吏(行政系统)及寺庙(附庸于行政系统的理念系统)来说,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再比如,债权人不得强使债务人以耕畜和家具作为抵押品,但国王和寺庙同样不受此规定的限制。最后,古埃及法律规定,凡属转让重要财产(包括最重要的财产土地),都要在地方或中央官署达成书面契约,并由官方书记员登记备案,以此来保证行政系统对市场系统的全面监督和控制。而在婚姻、继承法方面,则实行由官方司法判决宣告离婚的方式,禁止以任何理由不经官方司法判决就宣告遗弃妻子的行为;在继承方面则无论哪一种继承方式,继承人及继承事实都得通过官署登记备案。(以上参见,《外国法制史》第一章第一节,由嵘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
当然,除了从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定出发来进行分析之外,我们还可以从遗存的建筑物上来进行分析。例如著名的法老陵墓——金字塔,以及著名的神庙建筑,等等,都昭示了行政系统及附属于它的理念系统在当时社会中的强大主导地位。这些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我们就不详细讨论了。最后,我们还可以从一般中下层人民的观念意识中,看出行政系统(王权)的力量和影响。例如,在古埃及文学作品的描述中,我们经常读到大臣们“匍匐在国王面前”、“再度匍匐在地”、“他们再度匍匐在国王面前”的描述。而在遗存下来的大量墓志铭上,我们也能看到墓主们在得到国王赞赏及赏赐时的愉悦、自豪的心情:“国王赞赏我”、“王上无比地赞赏我”、“我的作为使王上无比地赞赏我”、“他对我比任何他的臣子都满意”、“我在王上心中很杰出,因为我令王上心满意足”、“我在他(王上)面前表现优良,……他指派我为侍卫长,赐给我100人作为报偿”、“他(王上)又给我一根金的弯棍,一把金制的刀鞘、一把匕首和一件……”等等。我们知道,由于墓碑是要立在墓前供人观看的,因此上面所用的赞词(不论是否套语)自然也应符合当时社会上流行的价值观念,由此我们可知当时行政系统的强大影响力。
并且,这个影响力一旦时间久了,就必然会传递到整个社会的教育体系中。在一份学校中用来教学生读写的文献上,我们可以看到古埃及的老师们对学生们的谆谆教诲:“人一从他母亲的腹中出生,就得服从他的上司。”“(在反复详细描述了农民和士兵的艰辛生活后)做一个书记(官员),就可以不用负担劳役,不参加所有的工作。他不用锄地,也不用扛篮子。做书记可以使你不用划桨,不用受苦。你不会有很多主子,也没有一大群上司。”“一个书记可以指挥所有人工作。他不缴税……”结论自然是“要做一个书记,他指挥一切的工作。”(以上参见《尼罗河畔的文采》、《法老的国度》等)
我们再来简单分析一下古埃及所遗存下来的那些庞大的神庙。这些神庙的存在是否意味着古埃及是理念系统占据强势地位、或至少是与行政系统平起平坐的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这些神庙中有许多本身就是与金字塔相配套的祭祀法老的陵庙。其次,这些神庙供奉的是多神,而不是统一的、唯一的神。换句话说,庞大的神庙象征着风俗传统的力量,而不是理念系统的力量。古埃及刚脱离原始社会,因此风俗传统的影响还是十分强大的。另外,我们还可以看一个旁证,那就是古埃及历史上多次被外敌入侵,并多次受到外来宗教的影响,每一次,古埃及都很包容地接受这一切,而理念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是不会如此的。实际上,当埃及在公元8世纪最终被伊斯兰教文明征服后,它也依然是伊斯兰文明众多国家中相对较世俗化的一个国家,这也是因为古埃及强大持久的行政风俗影响的结果。
    但在古埃及,市场系统是否就不存在,或一点影响力也没有呢?不是的。首先,市场系统中的各种各样的交换形式,如买卖、借贷、租赁、抵押、担保、合伙等等,均已出现在古埃及的法律条文中,而除了官吏的俸禄田之外,一般人的私有田地(虽然名义上归国王法老所有)已经可以买卖流通。而且,在继承方式上,除了法定继承之外,可有部分财产作为遗嘱继承(在墓志铭中甚至可以看到少量完全遗嘱继承的例子,如某妇女完全剥夺其子女的继承权、某男子偏爱其幼女而明确表示她有权继承自己的全部财产),这一切都表明了市场系统在古埃及社会中的影响力。当然,这种影响和行政系统的影响比起来还是十分有限的(比如,在刑法中还未出现赎罪金的形式)。综合以上各方面的考察,我们可以大致判断出古埃及社会是一个行政系统占强势地位的文明,并且其文明社会的形态很可能是行政811式,至少是行政622式。
下面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古印度文明的类型及形态。显然,古印度文明属于理念—风俗占主导地位的文明,也就是理俗型文明,这一点可以从它的法律渊源、法律的经久不变程度及法律内容上明显看出。无论是在婆罗门教统治的时期(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4世纪 ),还是在其后短暂的佛教统治时期,以及最终的印度教统治时期(8世纪到9世纪),宗教的教义和经文即是法律,即是人们普遍遵守的社会行为规范。而从法律经久不变的程度来看,早在公元前10世纪就出现了《吠陀经》和《法经》。而在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2世纪定型的《摩奴法典》,更是一直流传影响到今天。
我们再来看一下《摩奴法典》的内容。首先,和基督教的《圣经》及伊斯兰教的《古兰经》一样,《摩奴法典》的主要篇幅也是关于宗教知识方面的内容《吠陀》,而真正的法律内容只占一种附属的地位(占1/4的篇幅)。需要指出的是,《摩奴法典》的某些内容,极易使人产生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印象。例如,贯穿整个古印度法律并成为其精髓的“种姓制度”,明显的是一种森严的等级制度,而我们知道,等级制度恰恰是行政系统的重要特征(理念系统、市场系统、风俗系统均排斥等级制度)。再比如,《摩奴法典》明确宣称国王是火神、风神、日神、月神、水神、雷神和财神的化身,是具有“人的形象的伟大神性”。国王享有立法权,并且,“凡国王决定的对其亲者的法令和对其仇者的法令,即使你不赞成也不得违抗它”。进一步地,国王不仅是“大地的主人”(财产权),还是最大的法官(梵天所创造的“刑罚之神”),拥有最高的司法权,等等。
所有这些,似乎都证明着古代印度是一个行政系统占优势地位的文明。但若仔细考察分析,古印度实际上仍是一个理俗型文明,行政系统并不占强势地位。首先,国王虽是一系列神明的化身,但我们知道,在印度,梵天是最高的神,是其他一系列神明的“头”。也就是说,作为一系列低等神明的化身,国王也必须服从梵天(最高的神)的指挥,也就是要遵守梵天所制定出的所有法规。这和古代许多行政系统占强势地位的国家中,国王是最高的神的化身有本质上的区别。由此我们就可以明白,在印度,国王虽然有巨大的立法权,但他所立的法,也必须首先符合梵天所创立的根本法(吠陀,宗教信条)。而老百姓所服从的,首先是梵天所创立的法,其次才是国王所创立的法。同样地,国王虽拥有最高的司法权,但他在审案时,也必须首先按照“永恒的法”(吠陀)来审判案件,吠陀的法没规定的,才能按照国王创立的法来审理。财产权也是一样,国王虽是“大地主人”,但婆罗门(最高种姓,僧侣)却是“一切存在物的主人”,这也就抵消、至少是削弱了国王的财产权。
最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印度绵延不绝的种姓等级制度。印度的种姓制度,实际上和行政等级制度还是有重要区别的。首先,行政等级制度是把所有在行政指挥系统(狭义的行政系统)之外的最低层百姓统统划为一个等级,然后再在行政指挥系统内部按行政职位高低再划分为若干等级。而印度的种姓制度则不然,它是把所有的社会成员,不管在行政系统之中还是在行政系统之外,统统划分为四个种姓(四个等级)。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行政型文明中,对于社会中每个具体的个人来说,他所属的行政系统的等级至少从理论上来说,是可变的,他可以由低等级(经提拔、赏赐)上升为高等级,也可以由高等级(经废黜)而下降为低等级(这一点和行政系统“命令可变”定律相关。一般来说,如果行政系统的力量越强大,在整个文明社会中的优势地位越明显,那么,行政系统中的等级的可变性就越强,而等级和个人的血统的关系就越弱。例如发明科举制度后的中华文明)。但种姓制度则不然,它是不可变的,对社会中每个具体的人来说,他从出生到最后老死,都属于一个固定不变的种姓(这一点和理论体系一经建立就不易更改及风俗系统的长久不变相关)。他并不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或别人的帮助及恩赐来改变自己的种姓等级。
最后,我们还可以参考一个旁证来判断一下古印度文明的性质。我们知道,就像中国的《诗经》一样,印度也有一部古老的诗歌总集《梨俱吠陀》。但和中国的《诗经》里多是上层行政系统的颂歌和祭祀用歌及下层行政系统的讽咏之歌不同,印度的《梨俱吠陀》之中大多是各个不同的婆罗门祭司针对不同的求神卦之人所做的答复算命之歌,由此可见祭司地位之一斑。
总之,在古印度文明中,占优势地位的是理俗系统(宗教),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只占从属地位。且由于印度教(早期是婆罗门教)并没有像西方的基督教那样发展出一种自身具有某种行政功能的教会制度,因此它只能借助世俗的王权来完成某些针对整个社会的组织功能。当然,王权必须牢牢地在印度教的控制之下。
在这里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个理念系统自身完全排斥行政或市场系统的基因,那么它必不能在整个社会中长期占有优势地位,因为它将无法完成许多实际的组织社会协作的功能。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是佛教。佛教因其强大的心理补偿功能而兴起后,因为它完全排斥种姓等级制(行政基因),自身又不像加尔文教那样具有市场基因,因此最终在印度衰落。虽然其后来又传入其他国家(如中国),但在那些国家中,佛教始终只能占据一个附属的地位,起到一个心理补偿性质的作用。
最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古巴比伦文明的类型及形态。幸运的是,古巴比伦文明留传下来了一部完整的《汉谟拉比法典》,这样就使我们可以直接从这部异常珍贵的法典来展开我们的分析,而较少地依赖那些间接的旁证了。首先,从最直观的角度来看,《法典》全文282个条款中(第60-70条为阙文),直接与市场系统有关的规则系列就占了一半左右,而行政和理念风俗的规则占了另一半。其次,从市场系统的规则系列所包含的内容来分析,比如,《法典》对于诸如买卖、财产租赁、借贷、寄托、合伙、雇佣、运输风险、记账凭证及毁约等,以及利率限制、工资报酬、商品价格、商品质量等,都有详细而具体的规定,这说明市场经济关系已经相当复杂、相当发达。再从《法典》中所出现的分工种类来看,有农工、牧人、掘土工、裁缝工、石工、冶金工、木工、皮革工、建筑工、伐木工、专职医生、理发师、造船匠、船员、建筑师、园艺师、塔木卡(坐庄商人)、沙马鲁(行商)等等,说明社会的协作分工也已经相当发达。
而且,在《法典》中不仅详细列明了各种各样的契约形式,更重要的是,还列出了一些订立契约所必须遵守的一些原则。例如:订约人必须是物品的所有者、订约时要在神前举行仪式、契约的基础是合意、契约的标的物必须具体化等等。这些抽象规则的出现,更说明市场经济系统已经发展到了相当成熟的阶段。再从市场系统对原始风俗的影响来看,例如,从婚姻家庭的角度来考察,也可看出市场系统的力量相当强大。例如,巴比伦王国时代视婚姻关系为一种契约关系,如未订立契约,则此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甚至在更深层次的继承制度中,也已出现了遗嘱继承的现象(虽然还不普遍)。
我们再从《汉漠拉比法典》的颁布这件事本身来考察一下。对于颁布《法典》这件事,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解释是,这件事本身是行政第二定律“命令必须明确”的体现。另一种解释是,这件事本身是市场第二定律“契约必须遵守”的体现。当然还可以有第三种解释,即,这件事本身是行政第二定律和市场第二定律共同作用下的产物。那么,我们到底应如何理解《法典》颁布这件事呢?
我是这样来理解的,首先,从法典内容来看,它主要来源于两河流域原来的各城邦国家,如苏美尔、乌尔、阿卡德等国的法律及各地习惯法;其次,从法典编修时间来看,它前后共历时30年。从上述两点来分析,说明《法典》更多的可能是一部对各地旧有法律和旧有风俗习惯的一种汇编,而不太可能是当一个新政权建立后,为了明确自己的形象,为了树立自己的权威,为了让被征服者们有新法可依而颁布的一部行政指令集(行政指令集的发布必须迅速)。如果我们的推测无大的差错,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法典》的颁布更多地具有市场第二定律(契约神圣)的性质,而更少地具有行政第二定律(命令必须明确)的性质。换句话说就是,在古巴比伦,市场系统的力量要更强大一些,而行政系统的力量要相对弱一些。(这里还有一个旁证,即,在现今为止出土的古巴比伦时期的大量刻有楔形文字的陶片泥版上,其内容绝大多数是各种各样的有关市场经济上的借贷凭证和欠账凭证。相比之下,在行政系统占优势地位的古中国,出土的大量甲骨上,内容绝大多数都是各位帝王的活动及他们求神占卜的结果。)即古巴比伦文明很可能是市场622式的文明,至少是市场433式的文明。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6-3 0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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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文明形态的转化
    我们把文明社会分为不同的类型及不同的形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文明的类型及形态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历史的发展,一旦造成一个文明社会所属类型及形态的那些基本因素发生了巨大、尤其是持久的变化,那么,该文明的类型及形态也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在下面的讨论中,我们把一个文明社会在形态方面发生的变化称之为“量变”,而把在类型方面发生的变化称之为“质变”。
    在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文明类型的转化,这一节我们就来侧重讨论一下文明形态的转化。我们先粗线条地来看一下西方文明中形态及类型转化的例子。在西方历史上,在中世纪中期,基督教会在社会中占压倒的优势,可以说,社会形态大致为理俗811式。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到中世纪晚期,量变开始发生,理俗811式逐渐变化为理俗622式,又继而变化为理俗433式。而在宗教改革之后,则发生了质变,逐渐变为行政433式了,文明类型由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一变而为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了。随后,教权继续衰落,行政系统(民族国家)持续上升,一度变成行政622式。后又逐渐稳定在行政433式。而在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后,市场交换系统的力量逐渐上升,最终占到主导地位,整个西方文明逐渐变成了市场433式。接着,工业革命发生,随着大工业的进一步发展,一度又变为市场622式。但随着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的总爆发,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的力量再度上升,市场系统的力量则相对下降,最终变为市场433式,并一直稳定在这个大致比例上(除了在一战、二战时行政系统力量暂时居主导地位之外),一直到当代。
    我们再来更粗线条地看一下波斯—伊朗文明的例子。古波斯,大致是行政433式文明,后被外来的、强大的阿拉伯伊斯兰文明同化,三大系统之间的关系起了质的变化,变为了理俗811式,到近代逐渐变为理俗622式。在巴列维国王时代,一度变化为理俗433式。后来爆发霍梅尼领导的伊斯兰革命,三大系统比例再次变为理俗811式,后又转化为理俗622式,一直延续至今。
我们再简单看看一个子文明系统转化的例子。在整个西方母文明内部,普鲁士子文明可算一个独特的例子。当整个西方文明已经基本变为市场类型时,普鲁士还是行政系统占据主导地位,大致为行政433式。这时(19世纪60—80年代),普鲁士国内市场的力量要求上升到主导地位,而行政系统的领袖(国王)又恰恰性格较弱,准备退让,甚至已萌发了退位的念头。就在这关键时刻(即:市场系统即将上升为主导力量时),行政系统中出现了一个性格坚毅的铁血宰相俾斯麦,他巧妙地把普鲁士推上向外统一、扩张的道路(战争之路),于是行政系统的力量不仅未降,反而上升,变为行政622式的格局。后由于德国在一战中失败,行政系统的力量急剧下降,一段时间内退出主导地位(魏玛共和时期)。但随着纳粹的迅速崛起,行政系统再度占据主导地位,并形成了行政811式的局面。最后,随着二战中的失败,其社会三大系统的比例在强大外力的作用下,最终变为市场433式的状态,一直至今。
    当然,文明社会形态转化的例子,最典型的要属当代的中国了。自1978年之后,中国行政811式的文明就开始逐渐向行政622式转化,并进一步地,尤其是在东南沿海,由行政622式开始向行政433式发展。而随着文明形态的转化,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开始了一系列明显的变化。私营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壮大自不必说,仅拿执政的共产党的政策来看,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系统的重要性在逐步上升;再拿宪法及其它法律来说,从完全的公有制到多种所有制并存再到《物权法》的正式出台,也标志着市场系统的力量在逐步增强;从社会管理的方式来看,也在逐渐由事前监管向事后监管方法过渡,甚至开始提出了“服务型政府”的口号(服务于市场经济),等等。总之,尽管行政系统在社会中依然占据着不可动摇的主导地位,但整个社会的文明形态确实发生了巨大的转化,并影响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
不过,有一种情况需要说明,即,有时某个国家发生了较大的、较明显的变化,但其文明的形态并没有发生转化。或者说,它的文明形态只是进行了一些微调,而并没有发生样式的转变。例如当代的英国,在二战后工党执政,推行了一系列国有化措施,组建了许多国营公司,行政系统的力量有所加强。后来撒切尔夫人上台,又推行私有化,解散了大量国有公司,等等。不论是工党执政时期,还是撒切尔保守党执政时期,从总体来看,英国始终属于市场433式的文明形态,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样式上的形态转化。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来说,文明形态的转化采取的是渐进的方式(改良的方式),例如从811式先转化为622式,稳定一段时期后,再进一步转化为433式。但有时也会有例外情况发生,例如,从811式形态一下跳到433式形态。那么,当这种跳跃式的转化发生时,整个社会必会产生剧烈的动荡,这种动荡有时会和文明类型转变(革命)产生的动荡类似。文明形态逐渐转化的例子如当代中国,文明形态急剧转化的例子如前苏联。当代中国在“转形”时没有发生大的、较长期的动荡,而前苏联在“转形”时,则发生了大的、较长期的动荡。


附:强势社会系统对弱势社会系统的巨大影响
在本章的最后,需要请读者进一步注意的是,一旦某个社会系统在某个文明社会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占据了绝对优势的、甚至压倒优势的地位,那么,出于其本系统自身的生存、发展的本能,或者说出于其自我肯定的本能,它就会对另两个社会系统自觉不自觉地采取压抑措施,使其更不易发育成长起来。这就像在一个繁茂的巨树遮蔽下,后栽的小树不易正常发育成长一样。下面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这方面的问题。
    简单来说,在超强社会系统的长期打压下,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系统,出于生存的本能,不得不采取一些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采取的措施,从而显示出一种另类的、畸形的发展特征。我们先来看一下中国的例子。在中国,由于长期都是行政系统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迫使市场系统中那些本来应该处于自由竞争地位的各个商家,不去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去创新产品、降低成本,而是个个都想方设法、削尖了脑袋去巴结行政系统中的人物,搞所谓的“关系”,并利用这种和政府的特殊关系来获得超过同行竞争对手的利润。而政府中人也乐得这种事情的发生,送上门来的东西不要白不要。但这种情形如果成了常态,整个市场系统的发展也就改变了路径。例如,本来是长期的自由竞争才能最终导致垄断,现在却变成了一下子就在某个行业中造成了垄断,这个垄断由于有政府的支持而得不到限制,从而由垄断迅速导向腐败、低效。整个市场系统没有呈现出市场竞争的活力,反而具有了行政系统的特点:先垄断,然后再慢慢衰败。也就是说,在强势行政系统的影响下,市场系统也具有了某种行政系统的性格。(实际上,在行政强势的影响下,理念系统也会自觉不自觉地具有某种行政特征。)
    我们再来看一下当代的欧美在市场系统占强势的情形下,行政系统又发展出了怎样的畸形性格。在市场占强势的国家中,行政系统处于“仆人”的地位。既然是仆人,就要为主人尽可能地多干事,尽可能地少拿钱。这样一来难免就会出现这样一种状况,就是干了许多事,却只拿到一点钱,根本就不够开销用的。既然处于弱势地位,开源(征税)不易,节流(减少公共福利开支),又做不到,唯一的出路就是借债了。于是我们经常看到,欧美一些政府债台高筑,甚至引发主权债务危机,政府就像公司那样宣告破产(在行政系统占强势的国家,政府决不可能破产,它可以强征,也可以没收)。而且,受到社会上占强势的市场系统中某些合法行为的影响,处于弱势的行政系统中也会出现类似的、原本在行政机构中绝对不会出现的现象。例如,市场系统中大量存在的罢工行为(达不成合约条件下必然出现的一种自然的、合法现象),也或多或少地传染了行政系统,以致在西方的政府中,我们会看到政府职员的罢工现象,甚至警察的罢工现象。而我们知道,罢工(不服从命令)是和最高行政公律相违背的。
    同样,在理俗系统占绝对强势的国家中,市场系统和行政系统也先后具有了某些理俗系统的性格特征。在市场系统中,不是什么能赚钱就干什么,而是什么既符合理俗观念又能赚钱,才干什么。如果违背了理俗观念,就要想方设法暗地里绕过去才行。而行政系统,我们知道,原本是国家安全考虑放在第一位的,但染上理俗系统的性格后,也便会做出不顾安全而只为“真理”的事情。当代最典型的当属阿富汗的塔利班政权。美国“911”事件后,阿富汗塔利班政权,宁肯失去整个国家,也不愿意向美国交出本•拉登一个人。(与之相对照,行政占优的中国南宋王朝,可以毫不迟疑地牺牲掉一个岳飞来满足强势金朝的要求。)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个非均衡形态的文明中,不仅弱势社会系统要染上强势社会系统的某些性格,而且,强势社会系统也会由于制衡力量的缺位而使自己出现一些原本可以避免的负面性格。例如,在上世纪斯大林时期的苏联,由于只有一个行政系统,就造成了行政上失意的高官们下台后无处可去(不能像在一个均衡的文明中那样,失意的政界人物可以自然地进入市场系统或理念系统去开辟另一个新天地),于是,要么自杀,要么外逃,要么入监。由此反过来又造成了行政系统内部党争、派争的严酷性,不是你死就是我活,就像漫长的中国历史中反复出现的那样。同样,在市场系统占绝对优势的长期文艺复兴时期的某些城邦中,由于长期占据了垄断地位的银行家族力量过于强大,又不像现在的西方有政府出面去限制垄断,这就逼得与其竞争的其他银行家族采取最原始的暗杀手段来进行竞争了(例如对美第奇家族的暗杀行为)。当然,在理俗系统占强势的文明中,教派之间的冲突缺乏有力的第三方的出面调停,往往更走极端,这一点我们就不用多说了。总之,在非均衡的文明中,不仅弱势系统不得不具有强势系统的某些性格,而且强势系统自身,或者出现一些本不该具有的负面性格,或者原本具有的负面性格由于缺少制衡而被进一步放大。由此,我们也从另一个角度看到了一个文明社会均衡状态的必要。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6-4 08: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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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不同文明间的交往

    本章我们来探讨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问题。也就是说,当两个或多个彼此相对独立发展的文明社会因某种原因而相互接触时,会产生一些什么样的问题,最终结果又会是什么样。

第一节  文明社会范围的划分
    我们要研究历史上或当代的各种各样的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怎样给各自相对独立的文明社会划分范围。例如,面对共存的、众多的人类社会生活共同体,我们是把它们算做几个不同的文明社会呢,还是把它们算做一个文明社会来进行研究?或者,在什么情况下我们把他们算作一个文明社会,在什么情况下又把它们算作几个相对独立的文明社会呢?总之,划定某个人类文明社会范围的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分析一下。
我们已经知道了,任何一个文明社会中都具有行政管理、市场交换和理念信仰这三大社会系统,那么显然,如果我们要给文明社会划分范围,也就必须从这三大系统的角度出发才行。这里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要弄清这三大系统各自的统辖地域之间会呈现出几种可能的关系。一般来说,尤其在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这三大社会系统彼此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甚至是互不相涉的。但是这三大系统各自的统辖地域或影响范围之间会呈现出复杂的关系、会出现好几种交叉重叠的情形。
    一般会出现以下几种典型情况:
    A:就某个固定的地域来看,行政上是统一的,市场也是统一的,而理念系统是分裂的,例如历史上的美洲玛雅文明和欧洲罗马帝国等。
B:理念系统是统一的,行政管理是分裂的,市场系统是半统一半分裂的,如欧洲历史上的中世纪基督教会时代(宗教改革之前)。历史上的阿拉伯帝国(早中期)也大致如此。
C:市场是统一的,信仰也是基本上统一的,行政上则是分裂的,如当今欧美世界就是如此。
D:行政上是统一的,理念系统也基本上是统一的,市场系统则分散而弱小,例如历史上的中华文明。
以上是历史上出现过的几种典型情况。我们再纯粹从理论上来探讨一下这三大社会系统所分别覆盖的地域(范围)到底会出现多少种可能的不同组合。为了讨论的方便,在此我们假设,在任何一个组合中,这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是均衡的。同时我们设定下面所说的“分立”仅指“一分为二”的情形,不考虑“一分为三”、 “一分为四”……等等情形;而且,不同社会系统的分立范围也是不一样的。我们先来看以下几种简单的情况:
    1、行政上完全统一,市场和理念均分立。
    2、市场上统一,行政和理念均分立。
    3、理念上统一,行政和市场均分立。
    4、行政和市场统一,理念分立。
    5、行政和理念统一,市场分立。
    6、市场和理念统一,行政分立。
    7、行政和市场、理念均统一。
    8、行政和市场、理念均分立。
(如下图1所示)(图略)


在此我们规定:除了第8种情况之外,在第1至第7种情况下,我们一般均把它们视为属于同一个文明社会。但我们同时认为,在第1至第3种情况下,我们称该文明社会的凝聚力较弱,第4至第6种的情况下,我们称该文明社会的凝聚力较强,而在第7 种情况下(这种情况极其罕见),我们则说该文明社会的凝聚力最强。这里所谓的“凝聚力”是指,该文明在受到外来同等强大或较为强大文明的冲击下(不管这种冲击是暴力的还是非暴力的,都一样),其进行抵抗成功概率的大小、或在被吞并的情况下其成功保持自身文明类型及形态特征概率的大小。成功概率大的,我们就说其凝聚力强,成功概率小的,我们就说其凝聚力弱。  
当然,不言自明的是,一个文明的凝聚力的大小,不仅仅和那三大社会系统的交叉覆盖的情况有关,同时,也和这种交叉覆盖关系所持续的时间的长短有关,也就是说和该文明社会的风俗系统的构成有关。一般来说,某种关系状态如果持续了50年(两代人),那么这种关系的影响就相当强了;如果持续了100年(四代人),那么这种关系的影响就非常强了。比如像中华文明在两大系统(行政和理念)重叠覆盖下(第5种情况)持续了两千年,其凝聚力也就从较强变成很强了。同样不言自明的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凝聚力的大小,会对它与其它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产生巨大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实际上,文明社会中的三大社会系统之间的交叉覆
盖关系,远不像我们上面所讨论的,只有那么简单的8种。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相对复杂的例子,见下图:(图略)


在上图中,处于三大文明社会系统共同覆盖下的A区域,从行政系统角度看,它属于甲文明社会;从市场系统角度看,它属于乙文明社会,而从理念系统看,它又属于丙文明社会。那么,在我们研究A区域、在划分文明社会的范围时,到底它应该属于甲乙丙哪一个文明社会呢?我们说,首先,应考虑在A文明区域中,这三大社会系统哪个更强大一些,哪个系统在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如果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那么A区域在我们的研究中就应属于甲文明社会;如果是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则A区域就属于乙文明社会;同理,如果是理念系统在该区域人民生活中占主导地位,那么A区域就应属于丙文明社会了。更进一步地,如果我们考虑到形态这个因素,也就是哪个社会系统占绝对强势地位这个重要因素,那么,上面我们所说过的三大系统交叉覆盖的8种情况,哪种情况下该地域属于一个文明社会,哪种情况下该地域属于两个文明社会,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了。例如,假设行政系统占压倒优势,那么,第1、4、5、7种情况该地域就属于一个文明社会,2、3、6、8种情况该地域就属于两个文明社会;若是市场系统占绝对优势,那么,第2、4、6、7种情况就属于一个文明社会,第1、3、5、8种情况就属于两个文明社会;而若是理念系统占超强地位,那么第3、5、6、7种情况,我们就说它属于一个文明社会,而第1、2、4、8种情况,我们就说它属于两个文明社会。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就可以来着手解决文明社会的范围划分问题了。研究一个文明社会的对外交往,究竟该以什么标准来划定所研究对象范围的大小呢?一般来说,这要取决于你打算从什么样的角度来对该文明社会与其它文明社会的交往进行研究,或你的研究所要解决的是该文明社会与其它文明社会交往中哪一方面的问题。若你打算主要从行政系统的角度来开展你的研究,那么你的文明社会的研究范围就应主要以行政区划(国家政权)为标准来确定;若你打算从市场交换系统的角度来研究,那么就应以市场交换系统的势力范围做为你的文明社会研究单位;同理,若你打算研究某个文明社会中的理念信仰问题,那你就应以理念信仰系统做为你划分文明范围的标准。(即使你要对某几个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进行宏观的、综合的、全面的研究,那么你首先要做的,也是找出在该几个文明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系统各是哪一个,然后分别从那个角度依次开展研究,才能切入要害,事半而功倍。)
例如,你要研究当代的欧美地区的人类社会间的交往,你就需要从市场系统的研究角度入手,把它们当做一个共同的文明社会的不同部分来进行研究。你要研究阿拉伯地区(或印度)的人类社会间的交往,你就需要从理念系统的研究角度入手,把它们当做一个共同的文明社会(在伊斯兰教分裂之前)或当做几个半独立的文明社会(在伊斯兰教分裂之后)来进行研究了。而假如你要研究历史上的东亚地区的人类社会,那么显然,你就应该从行政系统的研究角度入手了,按照行政区划把它们当做完全相互独立的几个文明社会(例如中华文明和日本文明),来进行研究。当然,相互或相对独立的各个文明社会之间也可能彼此有较复杂的交往,或者说彼此之间有某个社会系统是套叠重合的,因此,在你着手具体研究某几个文明社会间的某一个具体交往问题之时,也需要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
本书中,由于我们的研究宗旨是要搞清楚相对独立的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相互交往问题,又由于上面所指出的不同文明社会中的三大社会系统之间所可能出现的复杂的交叉覆盖关系,以及各文明社会的类型和形态的可变性,因此,本书的具体研究对象的范围就很不确定,忽分忽合,忽大忽小,忽侧重于行政划分,忽侧重于市场划分,忽又侧重于理念系统划分,这完全取决于当时我们所讨论的具体问题是什么而定。这一点还请读者们留意。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6-5 09:04:37

(72、73)
第二节  动物间的交往及原始社会间的交往
当不同的两个文明社会相遇时,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它们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相互理解、相互交往的可能。或者说,是否存在相互和平交往的可能性。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点,让我们先来讨论一下,例如,假设两个动物社会(社群)或两个原始社会、或一个文明社会和一个原始社会相遇了,它们彼此之间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形。
我们先来简单看一下动物界的情况。当两个动物社群相遇时,它们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会遵循两条定律行事:第一条定律是弱肉强食,如果对方比我弱,我就毫不犹豫地吃了它(动物界里是没有道义问题的);第二条定律是遇强躲避,如果对方比我强,我就毫不犹豫地逃跑(动物界里是没有尊严或“宁死不屈”之类问题的)。但当对方与自己力量相当时,或不知道对方是强是弱时,则遵循由上述两条定律综合派生出来的法则行事,即:它不犯我,我不犯它。对于这三条规则,相遇的动物双方都不会产生误解。
我们再来看一下两个原始社会相遇时的情况。首先,人类原始社会都是从动物界脱胎出来的,因此,在原始人身上,也就必然带有着上述三条动物界法则的基因,这一点双方都能理解。但我们知道,除了这三条基因之外,每个原始社会都有着由于历史上的偶然因素所产生出来的各自独特的风俗习惯。而当两个原始社会各自独特的风俗习惯完全相异时,则极易产生误解。让我举个思想实验的例子。假设两个相邻的势均力敌的原始社会在某一个具体问题上产生了纠纷,比如,在某一个猎获动物的所有权上产生了分歧:这个动物究竟是被你们投掷的石头击中还是被我们投掷的石块击中?假如这两个部落都有神裁法的习俗,而且碰巧双方神裁法的方式方法基本一样,那么,这个纠纷就相对容易得到解决,而且双方也不会产生误解。但假如双方具有的是通过竞赛来裁决的习俗,且竞赛的内容或方式又截然相反,例如一个是竞力的摔跤法,另一个是竞美的赛舞法,那么,双方的分歧就不易解决了。而且,即使双方最终同意各比赛一场,但双方仍彼此不理解:一方想,明明我摔跤胜了,可为什么你们不把这个猎物判归给我们呢?另一方则想,明明我赛舞胜了,为什么你们还不放弃这个猎物呢?而且,根据“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规则,既然我竞赛胜了,而你却还和我争这个猎物,那实际上就是你在有意地侵犯我的利益,那么,我就有权反过来侵害你。双方都这样想,于是误解无法消除,战争不可避免。当然,如果双方一个遵奉神裁法,另一个遵循竞裁法,那么,双方的误解将会更深。
我们再来看一个文明社会和一个原始社会相遇时,它们彼此之间在交往上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我们都知道英国航海探险家库克在夏威夷群岛的遭遇:由于夏威夷当地的土著并没有私有财产的观念,他们便毫无顾忌地“拿取”(按文明社会的规则来讲是“偷窃”)库克船队的物品,甚至搬走了对探险船队来说至关重要的救生艇,并由此导致剧烈冲突,以致库克船长丧命。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呢?因为一方是原始社会,全凭着古老的风俗传统来做为与另一方交往的指导原则;而另一方则是已成熟的文明社会,全凭着自身三大社会系统所已发展完备的系列规则来做为与另一方交往的指导原则。如果很偶然地,这个原始社会的某个重要的风俗习惯与这个文明社会中某个主要社会系统的某个基本规则相似,那么从理论上来说,这两个社会还有一定的和平交往的可能。而假如不存在这种情况,那么,这两个社会共同体之间的交往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就既不能以这个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为准则,也不能以这个文明社会的各个工具系统的系列规则为准则,而只能以这两个社会的唯一共同点——动物性的生存伦理为准则了。
当然,一般来说,一个原始社会和一个文明社会相遇后,原始社会总是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多数情况下,最终结果均为弱小的原始社会被强大的文明社会所消灭。或者是肉体上被消灭,或者是文化上被消灭,即,原始社会所具有的那些和文明社会的规则相冲突的风俗传统被消灭,从而一切均按照文明社会的行为准则来生活。要不,就是把原始社会和文明社会人为地强制性分隔开来,各自井水不犯河水地独自存在,例如在北美所推行过的“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不过,历史上也会出现相反的情形。例如,当古罗马文明社会因某种原因而腐朽时,就被原始、但健壮,从而变得相对强大的日耳曼蛮族所消灭,之后,一切就基本上按照日耳曼的风俗习惯来管理了。
实际上,不仅原始社会和文明社会极易产生冲突,就是两个文明社会之间由于彼此传统风俗习惯的不同,也极易产生误解和冲突。尤其在人类文明史的早期,当风俗习惯在社会中还占有相当强的地位甚至主导地位时,更是如此。这里我们仅举一个两个文明社会由于彼此风俗的不同而导致严重误解的有趣例子。我们知道,在中国历史上的汉朝初期,刘邦鉴于国力不强的原因,而对匈奴采取忍让的策略,并违心地和匈奴“约为兄弟”。后来刘邦死了,匈奴王便根据自己的社会风俗(弟娶亡兄之妻)而提出要娶吕后为妻。而按照中国的风俗传统,这个要求简直是奇耻大辱。由于这个风俗上的巨大差异,差点导致双方爆发战争。再比如近代印度史上那个著名的例子:1860年,英国殖民当局无意中给印度士兵下发了用猪油涂抹过(从而可以防止生锈)的子弹,但根据印度的风俗,接触猪油是对他们的极大污辱,由此导致了双方的严重误解,再加上其它方面的原因,最终酿成了剧烈的武装冲突。

第三节  不同文明社会间的相互理解
那么,当两个发育成熟后的文明社会相遇后的情形会是什么样呢?我们先来看一下简单的情况,即两个彼此完全独立的文明社会之间交往的情形。这里所说的彼此完全独立,是指彼此的三大社会系统均与对方各自独立,没有交叉。显然,这两个文明社会虽然彼此完全独立,但却或多或少都会存在着相互理解和相互和平交往的可能。
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两个文明社会各自的内部都存在着三大工具系统,理念系统我们姑且不论,仅拿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来说,由于无论何时何地产生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也无论这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发展演化到什么样的程度,只要是行政系统,指挥—服从的公律就都是一样的,只要是市场系统,自愿交换的公律也都是一样的。换句话说,这两个各自独立的文明社会中,无论各自的文明类型和形态如何,总有着某些相同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即,有着某种最低程度上的共同语言,因此,这两个文明社会就存在着相互理解、和平交往或共同生存的可能性。退一步讲,即使一方吞并了另一方,被吞并的一方也能融入另一方的社会中,从而继续生存下去,既不会在肉体上被完全消灭,甚至一般也不会完全丧失掉自己的风俗传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还会出现行政上被对方征服,而在理念上或市场上却征服对方的情形(例如中国历史上经常出现的那样)。
我们再来看一下较复杂的情况,即两个文明社会彼此之间已经在某一个或某两个非主流的社会系统之中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或某一个文明社会中的主流社会系统和另一个文明社会中的非主流社会系统有着较紧密的联系。例如,20世纪30年代中日战争爆发前的中日两国各自社会中的非主流的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儒教、佛教)之间就有着较多的联系。再比如,二战前英法占主流的市场系统和德国非占主流的市场系统均属全欧美市场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彼此也有着紧密的联系(不管这种联系是竞争性的还是互利合作性的),因此也就天然具有更多的共同语言。一般来说,这样的两个文明社会交往起来也就比完全独立的两个文明社会之间交往起来更容易相互理解。
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相互交往时彼此容易相互理解、或相互了解,这并不意味着相互之间就一定会以和平的方式进行交往。例如,现代史上,在欧美,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彼此相互对立的两大军事联盟,在理念和市场方面有许多相同或相互联系的地方,因此,在战争爆发前,双方都彼此了解,也都预见到了战争的不可避免,但并不能阻止大战的爆发。同样,近代的中日两国也彼此了解,无论在甲午战争之前还是在1931年、1937年之前,双方都彼此了解,基本知道对方的意图,但战争同样不可避免(注:双方彼此了解或彼此理解,并不意味着双方彼此赞同)。
以上我们探讨了不同文明社会之间存在着彼此相互沟通、理解并和平交往的可能性,虽然这种可能性要真正转化为现实性,还需要进一步的其它条件。或者换句话说,两个文明社会之间,也存在着彼此相互误解的可能性。例如,在1941年珍珠港事件前,以及在1950年朝鲜战争前,美国均没有预感到战争会爆发,也就是说,当时的日美两国、中美两国,彼此还不能很好地相互理解。实际上,一般来说,如果两个文明社会的类型不同,那么彼此相遇时就较容易产生误解,甚至冲突。尤其是不仅类型不同,而且至少有一方的文明形态又是非均衡的622式或811式,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相互接触时,从相互猜疑到相互完全理解的过程就会很长,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而在这期间必然会伴随着巨大的误解,甚至相当激烈的冲突。而且,一般来说,两个不同类型文明之间的形态差距越大,误解就越容易产生,如果爆发冲突,冲突也越激烈。
下面我们再举几个不同文明社会间相互不太理解的例子。我们知道,在西方的文明历史中,古希腊属于市场主导型的文明,而古埃及则属于行政主导型的文明,而当两个文明中的人彼此接触时,互不理解的情况就自然发生了。例如,古希腊的智者——老普林尼就认为金字塔只是“没完没了地、令人生厌地、愚蠢地炫耀帝王的财富”。显然,在老普林尼所生活的希腊社会,财富占第一位,他根据自己的经验来理解埃及,误以为金字塔是为了炫耀财富。而实际上,我们知道,在行政本位的古埃及,金字塔不是为了炫耀财富,而是为了炫耀行政“权威”,为了树立在行政社会中占第一位的权力的威信。我们可以想象出,假如是秦始皇或其臣民们看见了金字塔,他一定能正确地理解其含义(当然,我们更可以想象出,若古希腊的那些文化精英们,在得知了在中华文明的历史上,那些新夺得政权的一方往往用一把大火把旧政权皇宫烧掉,他们一定会瞠目结舌:如此巨大的一笔财富,一笔不用上税的“遗产”,为什么把它烧掉?这简直不可思议)。再比如,拿明清时期的汉藏关系来说,西藏地方政府从自身占绝对统治地位的理俗系统(喇嘛教)的角度出发,认为汉藏双方之间的关系是施主与僧侣或师傅与徒弟的关系,而中央朝廷一方则从自身占绝对统治地位的行政系统(中央集权)的角度出发,认为汉藏两方的关系属于行政系统中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双方都坚信自己正确,谁也说服不了谁。
即使在已经“全球化”了的当代,这种两个文明彼此相互不理解或误解的情形仍时有发生。我们拿中国和欧美之间经常发生的事来做例子。中国是行政本位文明,传媒受政府控制,因此,当中国和欧美交恶时(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中国传媒上的欧美形象是“妖魔化”的,而当中国和欧美友好后,中国传媒上的欧美形象立即去掉了“妖魔化”。但与之相对照,欧美传媒上的中国形象却并没有享受到同等待遇,“妖魔化”相对来讲依然存在。虽然中国逐渐明白了欧美的传媒是不受政府控制的,政府间友好了,并不意味着传媒也友好了,但中国依然不解:欧美的传媒不是独立、客观、公正的吗,怎么上面有关中国的尽是一些道听途说的负面报道,而很少有符合实际的正面报道呢?怎么总听信一面之辞呢?至少,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应该一样多才对呀,怎么经常是一面倒的负面报道呢?
实际上,中国对欧美文明还是存在着误解。欧美的媒体确实独立于行政系统,但却并不独立于市场系统,至少不完全独立于市场系统。或者说,它或多或少要受市场规则的控制,至少受市场规则的强烈影响。欧美传媒中的市场规则是:你要宣传、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吗?你想在传媒中多一些有关你的正面报道吗?这可以啊,也很好做到啊,请你去找找那些在欧美遍地林立的“公关公司”吧,它们会有针对性地、有系统地、高效地为你组织相关报道和文章刊登在有影响的欧美媒体上。一句话,中国政府必须自己花钱在欧美媒体上为自己做“广告”。这种“有偿新闻”按行政规则来看是不对的、是不道德的,但按市场规则来说是天经地义的,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只要你的宣传报道没有撒谎)。这就好比两个卖同一产品的商人,一个在传媒上花钱大做广告,而另一个却一点广告也不做,结果大众自然大量购买前者的商品而冷落后者。这在市场规则中是完全正常的,谁让你不花钱做广告呢?
与之相对照,反过来看,西方反而认为,中国的传媒才是不道德、不对的。为什么你们总宣传“共同意志”(政府)的想法,总为“共同意志”服务呢?为什么总要强调统一舆论导向(实际上这是行政规则所要求的),而不百花齐放呢?或者为什么不遵守谁花钱就为谁服务的规则呢?本书在这里并不想论证双方的规则谁是谁非,谁相对较好谁相对较差。我只想指出,双方的规则是完全不同的,而这个不同极易导致双方彼此误解,导致双方的“口水仗”。(当然,中国和欧美的传媒并非完全受政府或受市场控制,这里我为了突出相异之处,也为了论述的简明,而有意忽略了其它因素的影响,例如广大受众对媒体的影响。)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6-6 09:29:39

(74)
第四节  相互独立的不同文明间的冲突
如果两个文明社会双方存在着较大甚至极大的误解,那么,这个误解就极易导致双方均不愿意看到的冲突。我们先来考察一下两个彼此相对独立的文明社会间的冲突。
我们拿历史上最著名的中西文明相接触来做例子。中华文明是一个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其文明的形态又是622式;而西方欧美文明是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当其和中华文明发生大的接触时(工业革命之后),其形态也近于622式。由于在中华文明内部是行政系统的规则占据绝对优势,因此它在与外文明交往时,也必然要以行政规则做为其对外交往行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准则;而西方欧美文明内部是市场系统占据绝对优势,因此它在与外文明社会交往时,就必然会以市场规则做为其交往行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准则。而我们知道,行政规则和市场规则是完全相互对立的,因此,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就必然是困难重重的,再加上行政上中华文明的中央集权体制(这是行政占绝对优势的必要条件之一),以及西方文明的地方分立或分治的体制(这是市场占绝对优势的必要条件之一),更加重了两个文明交往的艰难,并导致了长期的冲突。
正像我们所熟知的,西方按市场规则要求与我们平等通商;而我们按行政规则要求下级朝贡上级(是否磕头跪拜的礼仪之争其实是这两个根本规则冲突的一个象征)。在这种情况下冲突自然无法避免。冲突的结果(第一次鸦片战争)是强者胜者(西方)逼迫弱者败者(东方)按自己的市场规则行事,开放通商口岸。但当西方取得胜利订了条约撤退后,清朝随即反悔,不按条约行事(这在行政规则中依照行政第一定律是允许的,在动物界中,若强敌远走了,弱者也就反悔了:但在市场规则中依照市场第二定律则是绝对不允许的),于是又发生进一步更剧烈的冲突(第二次鸦片战争)。这样反复多次之后,强者一直把弱者打败到这样一种程度,使得弱者不得不完全按照市场规则加上动物界的遇强躲避的规则来行事才算最终了结。
那么,如果一个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和一个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双方在军事力量方面同样强大,彼此均掌握着具有毁灭性的武器,这时又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两个文明之间不可能正常和平交往,又不能真的爆发战争,因此就只剩下一种可能,就是彼此长期对峙:你在你的势力范围之内按市场规则行事,我在我的势力范围之内按行政规则行事。彼此井水不犯河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苏美之间的长期冷战(苏联为行政811式,美国为市场433式),及中美之间的长期对峙和间接的局部战争(朝鲜战争、越南战争、台海对立),从根本上来说都是这种不同类型文明之间的相互对立,也可以更本质地说是不同社会系统——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对立。这里需要指出的一点是,过去人们常把美苏对立、中美对立,或者说社会主义阵营和资本主义阵营之间的对立,看作是意识形态的对立和冲突。其实不然,如果更本质地来看,正像我们前面所讨论过的,不同的意识形态只是双方不同的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工具系统对现存的各种理论体系有意选择的结果。或者换个角度来说,不同的意识形态只是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规则系列的体现。因此说到底,不同的意识形态之间的对立,是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规则之间的对立,也就是不同的社会工具之间的对立。
上面我们说到不同类型且形态相差较大的文明之间在相互交往时产生的相互猜疑和对峙,其实,这只是双方交往的主要方面,与此同时,还存在着双方交往的次要的方面。即:由于彼此对立的文明社会的内部都各自存在着与对方社会中强势系统相同的弱势系统(比如,清朝内部也有弱小的市场系统存在),因此,对立的双方彼此虽然不赞同对方的行为准则,但对这个行为准则还是多少有一定程度的理解的,也就是说,对对方的行为还是多少有一些预期能力的。所以双方也就不会像文明社会和原始社会打交道那样,最终完全以动物界的行为准则来行事。例如在冷战时期苏联镇压东欧起义时,欧美只是口头抗议,并不强行干涉。因为他们理解,这是苏联在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来处理其内部的事物。换句话说,这个镇压东欧起义的行为并不一定就意味着苏联下一步将要侵略不属于其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西欧了。再比如1958年中国炮击金门前,毛泽东曾十分顾虑会炸死国民党军队中的少数美国顾问,这就是因为毛泽东对于欧美文明中十分看重个人生命的市场规则还是有一定理解的,也不愿因此而加剧中美之间的对立冲突。
不同的文明社会除了会因为类型不同而爆发冲突之外,有时,同类型的、大体势均力敌的文明社会之间也会因某种偶然的原因而爆发冲突。不过一般来说,这种冲突都是短期的、局部的或隐蔽的。前者如中国历史上东汉三国的割据对立,以及宋、辽、金之间的对立等;后者例如16世纪时西班牙和葡萄牙分别抢先垄断了西印度和东印度的海上贸易,迟到的英、法等国由于不便公然违反规则进行抢夺,于是就暗中支持或默许本国的海盗阻挠或破坏此种贸易的正常进行。再比如,上世纪60年代,由于偶然的原因,中国的最高行政领袖自身具有一定的理念型性格,因此对苏联产生的“修正主义”无法容忍,以致本可友好交往的两个行政型的文明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冲突,甚至走到了战争的边缘。不过,这种冲突毕竟是偶然的、短暂的,一旦出现非理念性格的行政领袖,冲突立即消失。例如,现在中俄之间相互交往,要比中美之间相互交往容易得多,因为毕竟双方都是行政型文明。实际上,当代中日两国如果不是因为历史上的恩怨,那么相互交往起来,也比中欧、中美交往起来要容易一些,因为不仅类型相同,且文化传统上也有许多相通之处。例如2008年中国西藏3·14事件后,日本就对中国政府的言行表示了相当程度的理解。
但有一种例外,那就是,如果两个文明社会都是理念系统占据主导地位,而这两个文明社会各自所信奉的主流理念又是完全对立的、相冲突的,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就极易爆发长期的、大规模的冲突。而且这种冲突和行政型文明与市场型文明间的冲突相比,往往更难调和。
例如,在历史上,当基督教在欧洲文明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伊斯兰教在阿拉伯文明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时,这两个同属理俗本位、且在地理上有直接接触的文明便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这种基于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信仰上的巨大差距所导致的冲突长达数百年,直到欧洲文明由于自身的发展转变成了行政型文明或市场型文明,这个冲突才逐渐平息下去。又比如在当代阿以冲突中,由于以色列和阿拉伯均属理俗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而且不仅在地理上直接紧密接触,更有直接的领土之争。尤其在犹太教和伊斯兰教信仰冲突的基础上,又叠加上了在任何一个理俗型文明中都极端重要的圣城(耶路撒冷)之争,由此就造成了阿以冲突妥协调和的巨大困难,以致到现在都看不到彻底解决阿以冲突的前景。(我们知道,在伊斯兰教和犹太教信条之中,各自多多少少都有一些最基本的行政规则和市场规则的影子,再加上由于伊斯兰教来源于对基督教、犹太教、佛教等的综合改造,因此,伊斯兰教和犹太教或多或少还是有一点相通之处的;否则的话,冲突将更加激烈。)
    实际上,即使是一个由相对温和的理俗系统(例如主张非暴力的印度教)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当它和另一个理俗本位的文明过于亲密接触时,也会产生强烈的冲突。例如,当二次大战以后,英国撤离印度次大陆,英属印度(由一个外来强者主宰的联合文明)分化成了两个分别由不同的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时,无论天才的尼赫鲁(印度教徒的领袖)与天才的真纳(伊斯兰教徒的领袖)如何努力,他们也无法把这两个理俗型文明结合起来,以致最终不得不实行分治:信仰印度教者组成印度,信仰伊斯兰教者组成巴基斯坦,并由此导致了人类历史上空前规模的人口大迁移(居住在巴基斯坦的印度教徒迁往印度,居住在印度的伊斯兰教徒迁往巴基斯坦),其间爆发的流血冲突更是触目惊心。而当印度和巴基斯坦分别独立后,双方仍长期冲突不断,以致爆发了三次印巴战争。
当然,如果同样是理俗或理念本位的两个文明,但它们各自的文明形态分别是433式的话,那么即使这两个文明各自的理念系统之间有较大的对立性,它们之间的冲突相对来说也会小一些。道理就在于,它们各自的社会中都存在着有相当分量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因此就使得这两个文明之间有了相当大的可交流、可理解性,而这一点显然会缓和彼此由理念系统的不同而带来的对立。更进一步说,无论何种类型的文明相交往,只要它们彼此的文明形态均是433式,那么,这些不同类型的文明就容易和平共处、友好交往,甚至能相互学习、取长补短(详见本章第六节)。①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6-7 09:32:18

(75)
第五节  相互交错的不同文明间的冲突
    以上我们主要探讨了彼此相对独立的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冲突。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彼此相互交错、有着紧密联系的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冲突。
我们先来看一下西方古代罗马与伽太基的长期冲突。如果从宏观的(同时也是近似的)角度来看,那么罗马和伽太基同属一个大的市场系统(地中海市场系统)。在这个大市场系统中,伽太基商人占有强势的地位,而罗马商人居于弱势的地位。但罗马人的行政系统十分强大,在罗马人的势力范围之内,它属于一个行政类型的文明;而伽太基人的行政系统十分弱小,在伽太基人的势力范围之内,它属于一个市场类型的文明。在这种市场系统相互交错,而行政系统彼此独立的情形下,罗马的商人自然会想到依靠自身文明中行政系统的帮助来和伽太基商人竞争。而罗马的行政系统当然也不愿放过任何一个可以吞并其它的弱小行政系统的机会。于是冲突爆发,罗马人最终依靠自身强大的军事力量(行政系统)战胜了伽太基人,罗马的商人也垄断了全部地中海的贸易。
类似这样的、在市场系统的竞争中处于弱势的一方依靠自身所属的行政系统的帮助来和市场系统中居强势的一方相竞争的情形在中外历史上都经常发生。例如,19世纪初,在整个欧洲巨大的市场系统中,处于弱势的法国市场系统分支,就依靠本国行政系统的力量(拿破仑)来和强大的英国市场系统分支竞争;同样,19世纪末、20世纪初,处于弱势的德国市场系统分支,也同样依靠本国行政系统的帮助来和强势的英、法市场系统分支竞争。当然,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代,弱势的市场系统分支依靠行政系统的帮助(关税)和动物界法则(先到先得)来和市场系统中强势的一方进行和平竞争的例子更是屡见不鲜。
交错型文明社会间的冲突还有另一种情况。像本章第一节所说过的,有时两个文明社会在市场系统方面是相对独立的,而在行政上则是相对统一的。例如美国在19世纪中叶内战之前就是这样的情形。大致来说,19世纪60年代的美国,无论是北方还是南方,均是市场系统占据主导地位。虽然行政系统是连在一起的,但南方的市场系统和北方的市场系统彼此之间却有着较大的相对独立性。这两个市场系统相互之间联系较少,而都分别相对独立地与欧洲大陆的市场系统建立了紧密的联系。除此之外,这两个市场系统在自身的组织生产的方式上也有巨大的差别,北方是自由雇佣制,南方是奴隶制(风俗遗留)。换句话说,南北战争之前的美国,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实际上是有着紧密联系的、但又相对独立的两个文明社会。在整个美国向西部的扩张过程中,这两个相对独立的市场系统(文明社会)都想遏阻对方而发展自己,由此就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而从美国整个行政系统的角度和主流理念系统的角度来看,他们是希望统一和取消奴隶制的。于是,战争不可避免,而北方市场系统的力量在行政方面和理念方面统一力量的帮助下战胜了南方的市场系统力量,并最终导致了两个相对独立的市场系统的统一。换句话说,导致了美国文明的统一。
    我们再来看一个当代的理俗交错型文明社会之间冲突的典型例子。我们知道,21世纪初的伊拉克是理俗类型的文明社会。在这个文明社会中,逊尼派穆斯林(由于人多)占强势地位,而什叶派穆斯林占绝对的弱势地位。再加上行政系统完全掌握在逊尼派手中(萨达姆政权),由此就造成了什叶派文明实际上处于从属的地位,或者说已成为逊尼派文明的附庸,基本上没有独立地位,也没有和逊尼派抗衡的力量。但当萨达姆政权被美国推翻后,情况起了变化。少数的什叶派穆斯林有美国的帮助,并掌握了行政系统,从而在力量对比上与占人口大多数的逊尼派穆斯林在一定程度上势均力敌了。换句话说,从某种意义来看,伊拉克境内出现了两个相互交错的理俗型文明社会(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在行政上、市场上是统一的)。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在第二次海湾战争后,伊拉克境内的长期内战和“教派冲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带有两个文明社会之间冲突的性质。而我们已经知道,两个理俗型文明社会之间的冲突,即使在强大的外来文明军队的维持下,也是极难调解的。
最后,我们再来简单讨论一下风俗本位的交错型文明社会之间的冲突。我们知道,在当代,在非洲大陆,许多国家虽然在行政上是统一的,但内部实际上是分为不同的部落居住区的。由于是风俗占主导地位,因此这些行政上统一的国家,实际上是由几个不同的风俗型文明所组成的。这些不同的风俗型文明之间也常会因为某种原因而爆发冲突,尤其在某个风俗系统得到行政系统的帮助时,这种冲突就更剧烈,并常依据风俗原则而带有种族灭绝的特点,结果也往往导致一个国家的最终分裂(如南苏丹的独立)。
当然,正像一个文明社会内部的冲突往往非常复杂一样,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冲突也往往十分复杂,各种性质的冲突经常交织在一起,且不断发展变化。例如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法国与欧洲各国之间的冲突,在早期(1793年之前)更多地属于法国的理念系统和欧洲各国的行政系统之间的冲突,中期(拿破仑大陆封锁政策之前)则更多地属于法国的行政系统与其它各国行政系统间的冲突,而后期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属于行政系统(法国代表的大陆)与市场系统(英国代表的海洋)之间的冲突了。同理,一个帝国的扩张,其性质也往往复杂,如拿破仑的扩张就带有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扩张的双重性,而英帝国的扩张则往往兼有市场扩张和行政扩张的双重性,等等。
在讨论文明社会内部的冲突时,我们曾指出这些冲突在本质上,大多属于某一社会工具内部不同的规则系列之间的冲突,以及不同社会工具规则之间的冲突。现在,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也进一步看到,在不同的文明社会产生冲突时,这些冲突在本质上,也大都属于不同规则之间的冲突,区别只在于,它们大多属于不同社会工具规则之间的冲突(当不同类型文明相遇时)以及不同社会工具规则与原始社会规则和动物界规则的冲突(当强弱悬殊的文明相遇时),而基本上不再有同一社会工具内部不同规则系列的冲突了。这一点,还请读者注意。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6-8 12:21:03

(76)
第六节  不同文明间的相互学习和模仿
    不同的文明社会相接触之后,除了会发生冲突之外,还会彼此相互模仿和学习。尤其是当相互接触的两个文明社会,一个相对强大,另一个相对弱小时,处于弱小一方的文明社会,往往会自愿地向强大的一方学习和模仿,以期改变自己弱小挨打的命运。
学习和模仿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的、浅层次的自然技术工具方面的模仿,例如那些在生产技术和装备、以及军事上的技战术方面的模仿;另一类是间接的、深层次的社会工具方面的学习和模仿,例如行政系统的管理模式、市场系统的调控手法以及理念系统的运作方式等等。第一类的自然技术工具层面的直接学习和模仿实际上在两个原始社会之间,或一个原始社会和一个文明社会之间也能进行,更不用说在两个文明社会之间了,因此,这类的学习和模仿与两个文明社会是否属于同一类型和同一形态无关。而且这种学习相对较容易,或者马上就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例如埃及的穆罕默德·阿里在军事上对拿破仑的模仿马上就成功,并收到巨大实效。或者虽然模仿不成功,但模仿者马上就能意识到挫败的原因,并能相应采取正确的作法。例如日本明治初期在农业生产技术上向西方学习模仿大机器的集约化经营,虽惨遭挫败,但他们立刻醒悟到西方的作法适合大面积的旱地,而不适合日本零零碎碎的水田。随之他们立刻改变作法,采取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农业生产方式。
与第一类的自然工具上的模仿和学习相对照,第二类的在社会工具层面上的学习和模仿则与相互学习的两个文明社会是否属于同一种类型以及各自文明的形态有着极大的关系,因此,学习起来或者非常容易,一下就成功,或者非常困难,反复学习总是失败。下面我们就来着重讨论一下这第二种模仿容易成功或容易挫败的基本原因。
现在我们先从理论上来假设一个行政型的811式文明和一个市场型的433式文明相遇,并假定前者弱小,后者因文明的结构相对合理、并且在技术的发展上又处于较高的阶段而强大,因此前者出于改变自己弱小地位的目的而向后者学习模仿。可是我们知道,在市场型文明中,市场规则占据着统治地位,整个行政机构要受市场系统强大力量的控制(而不同的行政运作方式,例如总统制还是责任内阁制,只是市场系统控制行政系统的不同手段而已)。那么,做为在一个行政型文明中占据强势地位的行政系统(在社会力量的份额中占8成)会自愿地(像市场型的文明中那样)把自己的权力让与在本社会中相对弱小的市场系统(在社会力量的份额中只占1成),由市场系统来操控自己吗?或者,整个行政机构的各层级官员会自愿地放弃自己遵奉了大半辈子的行政行为准则,而接受完全相反的市场行为准则吗?显然是不可能的。至于在行政型文明中所存在的那个弱小的市场力量,它们当然极其愿意向市场型文明那样行事,但它的力量过于弱小,即使它能联合同样弱小的理念系统的力量,二者的联合力量也只占社会力量的2成,仍然无法和占社会力量8成的强大的行政系统力量相抗衡。因此,一般来说,一个行政系统占绝对主导地位的文明是很难迅速而有效地向一个市场型文明或理念型文明进行深层次的学习和模仿的(当然,反过来也一样)。
那么,如果外文明过于强大,不学习就要落后、甚至灭亡怎么办?我们认为,即使退一步讲,出于形势所迫,这个811式的行政文明愿意学习并模仿市场433式的文明,它也一下子学不会。举例来说,行政型的中华文明曾数次想学习欧美市场型文明的“多党制”的行政运作方式(辛亥革命后以及民国初期的实际试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民主墙运动、六四运动中反复出现的主张实行“多党制”的思潮),但实际上却学习不了,因为一个有效的、良性的“多党制”是建立在市场系统在社会中占绝对优势地位这个根本条件之上的,没有这个条件做保障,多党制或者实现不了,或者导致一片混乱。
在此情况下,会出现什么情况呢?一般来说,假设这个文明的行政机构还未腐朽的话,那么,它会出于生存竞争的考虑,逐步向本文明社会中的弱小市场系统做出适当让步,例如从行政811式缓慢地变成行政622式,再更进一步地逐渐变成行政433式,类似1978年后的当代中国所走的路径。但假设这个文明的行政系统已经腐朽了,那么它就会“宁与外贼,不与家奴”,心甘情愿地做强大的外文明社会的附庸,就像晚清时的中国政府那样。因为“外贼”毕竟不属于本行政系统,它来打我(按动物界的弱肉强食的规则行事)是情有可原的,而“家奴”(包括所有行政系统的下属群众及行政系统之外的弱小的市场系统、理念系统)是属于本行政系统的,他们若不遵守行政规则(效忠我)而起来反客为主则是万万不允许的。
这种心理其实也好理解,这就像在一个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一个相对弱小的市场单位(比如一家公司)若被外文明社会另一个强大的市场单位在市场竞争中打败,那么这个弱小的市场单位相对来说会心安理得地接受这个挫败的命运(因为对方没有违反市场规则);但如果它不是被外文明社会的一个市场单位打败,而是被外文明社会的一个行政单位或外文明社会的一个不按市场规则行事的市场单位打败,那么,它是绝对不服气的,也是它绝对不能容忍的(当代国际贸易中的反补贴、反倾销法案等等就是由此而来)。
    我们再来看一下同类型文明在彼此相互学习模仿时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形。首先,如果两个文明是同类型且同形态,并且处于大致相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即两个文明社会内部各自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分别处于大致相同的成熟发展阶段,而科学技术水平也大致处于相同的发展阶段),那么,一般来说,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相互学习与模仿将会十分容易,因为它们彼此之间所遵循的社会行为准则(游戏规则)是基本相同的。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所需要的,除了第一层次具体的自然技术工具方面的模仿之外,在社会工具方面的学习模仿,则一般来说会局限在具体的“规则”这个层面上,至于“定律”及“法则”层面,一般来说彼此并无实际模仿学习的需要。例如,拿两个行政类文明来说,在要“服从命令听指挥”这一点上并无相互学习的必要,但在某些具体的细节规则上,例如最高共同意志的具体继承方式,或确立等级威严的具体办法等,在这些方面是可以相互借鉴的。而如果是两个同类型的文明,但其形态不同,或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不同,则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的相互学习也会有一定的困难。但这个困难时期一般会很短,处于相对落后弱小地位的文明会迅速醒悟到自己的所短,并马上走上正确的学习轨道。例如中国在国民党时期向德国学习、共产党时期向苏联学习,尽管由于彼此的历史发展阶段及文明的形态并不相同,从而在学习过程中遇到暂时的困难,但这两次学习模仿均相对比较成功。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因为中国与德国和苏联同属行政类文明的缘故。再比如中国历史上的满清,在入主中原后很快就学习掌握了汉族行政管理上的一整套办法,并能做到青出于蓝,原因就在于满清在东北地区时,自身也是一个行政类型的文明社会,且其历史发展阶段及生产方式(农业)与中原汉族的差距并非天壤之别。
下面我们再来具体分析一个文明类型不同,但形态均为433式的两个文明社会之间相互学习相互模仿的例子,即近代历史上日本(明治时期)对西方文明成功的学习和模仿。如果从历史演化阶段上来看,和西方相比,日本和当时的中国同样落后(某些方面甚至更要落后),但由于日本社会内部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相对来说力量比较均衡(大致为行政433式),因此当它向西方这个同样是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比较均衡的文明社会(大致为市场433式)学习时,并不会有很大的、根本上的障碍。换句话说,日本在社会结构(文明形态)这个深层次上并不比西方真正落后多少(这源自于日本的地理环境与欧洲类似,日本的地理环境就是一个微缩的欧洲地理环境),它所落后的主要是由历史发展阶段不同所带来的自然工具技术层面上的落后及社会工具方面具体细节规则层面上的落后。
例如,日本在中世纪(1183—1573)即开始发生“经济社会化”(市场化),以当时社会上最重要的农产品为例,至德川幕府后期(著名的1868年“明治维新”之前),全国农产品的商品化率平均为48%(其中经济作物77%、麦及杂粮4%、大米48%),而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例如摄津、河内,商品化率还要高(经济作物90%以上,大米70%左右)(参见《明治维新的基础构造》中村哲著,未来社1968年版)。因此,在经过短期的冲突之后(因为与西方文明类型不同及发展阶段不同),日本立刻醒悟到了自己应该怎么办。这里的原因就在于,日本社会内市场力量已占到3成,和西方的市场力量占4成相比,差距不大。我们从当时明治政府所提出的振兴日本的口号中就可看出这一点。明治政府的口号是“殖产兴业、富国强兵、文明开化”。在当时落后挨打的情况下,日本没有把富国强兵放在第一位,却把殖产兴业(发展市场经济体系)放在第一位,显然是抓住了振兴日本的关键。
当然,这是由当时日本的文明形态所决定的,并不是说日本人非常聪明善于学习。(这里我们暂时忽略新生的日本明治政府较少腐败这个因素。)相比之下,中国还在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也就是想保持社会结构不变,而只是在技术层面上向西方学习。显然这就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当然这也是由当时中国文明的类型和形态所必然决定了的,并不是说中国人就不聪明不善于学习。(这里我们暂时忽略晚清政府已很腐败这个因素。)因此,才出现了历史上非常奇怪的一幕:日本人学西方一学就灵,中国人学西方却无论怎么学也学不会,学不像(例如“洋务运动”时的官办商业,及民国初期军阀们的“多党共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大致得出如下的一些结论,即:同类型的行政文明相互之间及同类型的市场文明相互之间均较容易彼此学习和模仿;文明类型虽不同,但形态(社会结构)同属433式的文明社会相互之间也相对较容易彼此学习和模仿;而文明类型不同、社会结构的形态也不是433式的文明社会相互之间,彼此学习模仿的难度就相对较大(而且811式比622式的难度更大)。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同样两个理念系统占据强势地位的文明社会,它们彼此同属一个文明类型,假设两者的社会结构形态也相同,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并不一定很容易相互学习和模仿。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这两个文明社会彼此所信奉的主流理念大同小异,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在技术工具层面上可以彼此相互学习,在社会工具的层面上同样可以相互学习和模仿;但如果彼此所信奉的主流理念小同而大异,则双方很难有相互学习的可能,并非常容易因为在这方面的差异而产生激烈的冲突,冲突的大小则会由理念上的差异的大小而定。例如中世纪时基督教文明和伊斯兰教文明间的冲突,当代的伊斯兰教和印度教文明(印、巴)、伊斯兰教文明和犹太教文明间(阿、以)的冲突就是如此。
下面我们把不同类型、不同形态的AB两个文明社会间在相互理解相互学习时的难易程度简要(粗线条)地列表如下:(表略)

请注意,在上表中,在两个理念型文明社会相交往的对应栏目中,我们列出了两种可能,以对应两个理念本位的文明社会彼此的理念是相似、相近还是相异、相斥这样两种较极端的情形。当然,实际上还有许多半相斥、半相吸的情况,为了讨论的方便,我们在表格中均把它们省略了。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两个文明社会、或多个文明社会相交往、相学习时,除了要受到各自社会中三大社会系统的不同占比的强烈影响之外,实际上还会受到许多其它重要因素的影响,例如风俗传统、凝聚力、甚至纯属偶然因素的影响,所有这些,我们在表格中均把它们忽略了(因此,上述表格仅具有示意的性质),但这并不表明这些因素无关紧要。不过,一般来说,这些被我们所省略的因素,只会对两个文明社会相互学习的具体路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而对难易程度的影响相对较弱。
例如,在当代中国和当代苏联几乎同时向市场型文明学习的过程中,虽然在开始学习转型前两者都是行政811式文明,但在历史上,中国的市场系统实际上要稍强于理念系统,而且整个社会的凝聚力较强,而苏联则是理念系统(东正教)要稍强于市场系统,而且整个社会的凝聚力相对较弱;再加上邓小平和戈尔巴乔夫之间的个人性格气质上的差异,总之,正是这些次要因素的共同作用,终于导致了中国的改革从市场系统着手(刘少奇的“三自一包”,邓小平的“生产责任制”),并采取了渐进的方式(市场系统的特征),而苏联的改革则先从理念系统着手(赫鲁晓夫的“解冻”、戈尔巴乔夫的“新思维”),并采取了突进的方式(理念系统的特征)。所以,中国的改革未出现剧烈的动荡及分裂的情形,而苏联的转型则迅速导致了国家的解体及社会的剧烈动荡。(包括短期的、局部的暴力)。但实际上,若从宏观的、长远的历史角度来看,从转型的难易程度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当代中国的转型和苏联的转型在难度上是大致相当的,并且在最终成功之前,也都经历过一次失败(中国刘少奇、苏联赫鲁晓夫)。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6-9 10:43:30

(77)
第七节  国际关系准则的来源
    正像我们在第五章所讨论的理念系统有其确定的思想来源一样,各个文明社会相互交往时所遵循的准则,也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国际法或国际关系准则,也有其确定的思想来源,而决不可能凭空创造出来。更具体地说,各个文明社会在交往中所表现出的行为倾向和行为准则只能有五个具体的来源:第一个来源是动物界中的行为规则,第二个来源是原始社会中的行为规则,另外三个来源就是我们在本书中所反复讨论过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规则系列了。下面让我们举例分析一下:
    首先,人是由动物进化来的,人的本性中不可避免地留有动物界的基因(尤其在文明社会的早期更是如此),因此,我们先来看一下由动物界规则所派生出来的交往准则。我们知道,动物社会的定律之一是弱肉强食,因此,在人类文明的交往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弱肉强食现象。那么,为了不使自己成为“弱肉”,就只能想办法使自己变强大起来,而最快的强大方式莫过于和其它的文明社会结盟,于是,这就产生了我们在人类文明交往中经常能看到的结成集团、结成联盟的行为倾向。我们还知道,动物界中在势均力敌时或饱食终日的情况下,有着“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规则,这个规则在文明社会的交往中就演化成了“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以及“保持中立”的原则。另外,“不结盟”的规则,实际上也是由上述的动物界规则演化出来的:我不结盟,就说明我不仅是中立的,而且我不会对你构成威胁。
    其次,人类文明社会是从原始社会深化来的,因此,我们再来看一下由原始社会的规则系列所派生出来的文明社会的交往准则。最明显的一个原始社会准则就是“先到先得”。一块土地属于谁所有并不取决于谁强大,而是取决于谁先占有这块土地(谁先在这块土地上生活)。一旦两个文明社会对一块土地发生了争议,那么两方首先做的就是各自拼命搜寻证据证明自己比对方先在这块土地上生活。换句话说,双方都认可由原始社会遗传下来的“先到先得”的原则。除此之外,另一个从原始社会中流传下来的重要交往原则是“遵从先例”。注意,这里的“先例”,不仅包括两个文明社会过去交往中产生的先例,而且也包含着双方各自在本文明社会的生活中所实行着的“先例”。举例来说,如果某个A文明社会中的甲企业在A文明社会中做生意是不向A政府交某个税种的,而B文明社会中的乙企业则是要向B政府交纳这个税种的,那么,根据这个各自的“先例”,当这个A文明中的甲企业来到B文明社会中做生意时,它也是要向B政府交纳税种的的。反过来也一样,B文明中的乙企业到A文明中做生意时,就不用交纳这个税种了。除此之外,在文明社会的交往中,我们还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字眼——“根据国际惯例”,为什么双方应该遵守这些“惯例”呢?因为双方的身上都残留着由原始社会的准则。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由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所演化派生出来的国际交往准则以及各文明社会的国际交往倾向。比如,“公开外交”的规则(不搞秘密协定),就主要是由行政第二定律(命令必须明确)、市场第一定律(彼此交换信息)、理念系统的知情权规则派生出来的(具体由哪个定律派生,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再比如,“民族自决”的原则,就是由市场系统中的个人独立自主的规则以及理念系统中的“百家争鸣、听者自选”的规则派生出来的。或者换个角度来看,这个“民族自决”的原则,决不可能从行政系统或风俗系统中派生出来。另外,像“平等互利”的国际交往准则,也不可能由行政系统的规则系列派生出来,而只能由市场规则和理念规则派生出来。当然,在国际交往准则中,也有主要由行政系统派生出来的规则,例如,现在的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制度就是由行政系统的等级规则以及动物界的弱肉强食规则派生出来的,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由“遵从先例”的风俗原则所强化。


    需要指出的是,有许多的国际交往准则本身就是相互冲突的,正像它们所源自的三大系统的规则本身就是常常相互冲突的一样。换句话说,正像我们不可能找到一个普世的人类行为的根本准则一样,我们也不可能找到一个唯一的、普世的国际关系交往准则。我们所可能做到的,就是在两两对立的准则之间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并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需要的不同,而在两个对立的规则之中有所侧重而已。例如在不干涉别国内政与支持别国人民的在我看来是正义的斗争之间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在“遵循先例”(维持现有状况)与“与时俱进”(根据变化了的形势进行调整)的准则中保持一种大致的协调,等等。
在这里我们顺便讨论一下不同文明社会间达成国际协定的难易程度,以及遵守国际协定的情况。一般来说,在两个行政型文明之间,在双方都各有所需的情况下,达成一项国际协定相对要容易一些;而在两个市场型文明之间,即使双方都各有所需,实际达成一项国际协定也要难许多。这里的道理就在于,当两个行政型文明在谈判时,双方是两个“主人”在直接进行谈判,一旦达成协议,就意味着成功;而当两个市场型文明在谈判时,双方是两个“仆人”(代议制政府)之间在谈判,即使达成了协议,还需要彼此回去征求各自“主人”(议会)的认可,这自然无形中就加大了达成国际协议的难度和成本。
反过来,从遵守协议的难易角度来看,两个行政型文明之间遵守协议是很难的,因为根据“命令可以改变”的第一行政定律,双方都有权根据情况的变化(尤其是强弱的对比)而改变自己的决定(撕毁协议)。换句话说,行政型文明之间达成国际协议的成本很低,但遵守协议的成本会很高。例如上世纪50年代,中苏之间签订友好互助条约非常容易,一下就成功,但60年代迅速交恶,甚至走到了战争的边缘。而市场型文明之间恰恰相反,虽然达成协议很难,但一旦达成协议,则遵守协议是很容易的,因为根据“不得反悔”的第二市场定律,双方都会忠诚地严格按达成的“契约”办事。也就是说,市场文明之间达成协议的成本会很高,但遵守协议的成本会很低。例如欧盟的成立历时数十年,但一旦建立,则维护会很容易。
那么,如果是一个行政型文明和一个市场型文明之间呢?显然,在双方同样各有所需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和遵守协议的难度都居中,达成协议的难度主要在市场型文明一方,而遵守协定的难度主要在行政型文明一方(除非行政型文明较弱)。例如,古罗马在打败迦太基之后,双方签定了赔偿协议。虽然市场型的迦太基老老实实地遵守协议,按时支付赔偿金,但行政型的罗马最终还是撕毁协议,彻底消灭了对方。再比如二战前,行政型的德国逐渐恢复强大,于是开始不断撕毁协议,并认为自己有权这样做。而市场型的英法为了维护协定而不得不最终向德国宣战。(实际上,当德国认为自己有权侵略波兰并实际这样做、从而导致英法对其宣战时,希特勒是感到很意外的。)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我们讨论得出的结论,只有在行政811式或622式文明和市场811式或622式文明的身上才表现得最明显,而在行政433式文明和市场433式文明身上,就表现得不那么明显,甚至可以忽略了。
至于理念型文明及风俗型文明的情形,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如果粗线条地来说,一般情况下,对于国际条约的签订和遵守,理念型文明的性格更靠近市场型文明一些,而风俗型文明的性格要更靠近行政型文明一些,这里我们就不再一一讨论了。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6-10 09:30:39

(78)
第八节  第三均衡原理
    在本书的前面,我们已经分别讲述了第一文明均衡原理和第二文明均衡原理,现在,我们再来论述一下在众多文明社会同时存在并且有密切的交往和相互影响的情况下所呈现出来的第三文明均衡原理。
    什么是第三文明均衡原理呢?简单来说就是某一个文明社会内部是否会处于一个大致和谐的状态,这不仅取决于该文明社会内部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是否长期处于一种大致均衡的状态,而且还往往取决于它所处的有众多文明社会同时存在的社会环境中,是否各种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同时存在,而且相互之间的力量对比也大致处于一种均衡的状态。换句话说就是,在有众多同样大小的文明社会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最理想的状况就是,这些众多的文明社会分别属于不同的文明类型,因为只有这样,才最有利于其中任意一个单独的文明社会内部的三大社会系统力量之间的均衡。
    让我来举例说明一下。假设现在世界上只有三个大小差不多的文明社会,并且都是同一种社会工具系统占统治地位的文明类型,例如都是行政型文明或市场型文明。那么,当任何一个文明社会内部出现失衡的状态时,也就是出现了某个社会系统的力量独大的情况时,其它的弱势系统极易被彻底消灭,或完全被同化“招安”。而且,当这个失衡的文明社会出现弊端时,人们会首先归罪于那个弱势系统,认为只有彻底消灭它才能根除弊端(这也就是人类历史上不断出现无政府主义思潮及消灭一切私有制的原因)。但假如不是这样,而是三种共存的文明社会分属不同的文明类型时,那么,当其中的某一个文明类型因失衡而导致不可避免的弊端时,处于弱势一方的社会系统就可以援引另两个文明类型的例子来为自己辩护,并可得到另两个文明社会自觉不自觉的支持,从而避免彻底被消灭的命运。而处于强势一方的社会系统,也丧失了把一切罪过都归于弱势系统的理由。而从积极的角度说,某一类型的文明社会,当它失衡时,它都可以从另外两个类型的文明社会身上吸取到或大或小的有益的借鉴。
    以上说的有些过于抽象,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几个具体的历史事实。例如,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整个西方世界(市场类型的文明社会)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而此时,正是由于苏联(行政类型的文明社会)的存在及其相对欣欣向荣的现象,才促使西方思想界重视行政系统的作用,并为日后走上更多地发挥国家机器(相对弱势的社会工具)对经济的干预作用打下了基础。同样,当2008年由美国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以及西方国家的主权债务危机爆发后,正是由于中国所表现出来的快速恢复,以及经济上的相对欣欣向荣,不仅在实际上帮助了欧美国家(分工负责给它们)恢复经济,而且也必然促使西方思想界进一步反思本类型文明社会的弊端,从而为今后的进一步改革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当然,反过来也一样,当中国自从1840年开始和不同的文明类型——西方世界频繁接触后,才深刻反省到自身文明类型的缺陷,从而爆发了伟大的辛亥革命。进一步的,当前苏联和文革时期的中国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陷入长期的经济停滞时,正是由于另一种文明类型——整个西方世界所表现出来的经济科技的调整发展,才最终促使苏联和中国相继走上了发展市场经济(本文明中的弱势社会系统)、从而使本文明内部各种社会系统相对均衡发展的改革之路。
    最后需要说明一下的是,这里我们所说的第三文明均衡原理,它的“强制性”作用,相对于第一文明均衡原理(社会工具内部不同定律、法则之间的均衡)和第二文明均衡原理(文明社会内部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均衡)是有差别的。总的来说,第三均衡原理的强制性作用要弱许多,它的作用也需要较长的时期段来呈现。换个角度来理解,我们也可以这样说,第一文明均衡原理的实现,需要第二文明均衡原理的协助(否则,第一均衡原理的实现,难度要大许多);第二文明均衡原理的实现,需要第三文明均衡原理的协助(否则,第二均衡原理的实现,机率要小许多);进一步地,第三文明均衡原理的实现,则有赖于整个地球上自然环境多样化的协助(否则,第三均衡原理实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不同的自然环境对不同的社会工具的巨大影响,请参看前面第九章第六节)。
    当然,从现实的历史事实来考察,地球上的自然环境是丰富多彩的,其所孕育出的人类文明类型也是多种多样的,而这种文明的多样性促进了每个文明社会内部的和谐与均衡,可以说,现在已是有目共睹的了。
最后,为了简明清楚起见,我把三大文明均衡原理的相关、相异之处列表如下:


  名  称
  具 体 内 容
  对人类的强制性要求
  与其它均衡原理的关系
  
  第一均衡原理
  在一个社会工具系统的内部,不同定律不同法则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
  最强,类似于公律,必须实现。
  与第二原理关系密切,对其有一定的依赖关系。
  
  第二均衡原理
  在一个文明社会的内部,不同的社会工具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
  次强,类似于定律,需尽最大努力实现。
  与第三均衡原理关系密切,对其有一定的依赖关系。
  
  第三均衡原理
  在一群文明社会中,不同类型的文明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
  最弱,类似于法则,最好能实现。
  与自然环境关系密切,对其有一定的依赖关系。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6-11 09:14:25

本帖最后由 戎小捷 于 2017-6-11 09:30 编辑

(79、80)
第十二章  文明社会的发展机制

无论思想家们在试图解释人类文明社会时持有多么不同的观点,但在一个基本点上看法是一致的,那就是都承认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无论什么类型和形态的文明社会,都处于不断的演化之中。或者向前演化(社会分工度不断提高),逐步发展壮大;或者向后演化(社会分工度不断降低),逐渐衰落,最终灭亡。只存在发展的速度或衰亡的速度不同的文明社会,而完全停滞不动、百分之百静止的文明社会,实际上并不存在。但文明社会为什么会发生演化,这种演化有没有一种大致的趋势,或者说有没有一种“合目的性”,决定向前演化和向后演化的基本原因又是什么,则思想家之间的观点往往大相径庭。

第一节  文明演化的根源
那么,文明社会为什么会演化,它演化的动力究竟来自何方呢?一种较普遍的观点认为,人类文明自诞生那天起,就不断面临各种各样的挑战,尤其是在社会生存环境中遇到巨大的压力,而在不断的成功应战的过程中,社会就向前发展了。具体来说,就是人类文明社会的不断演化源自人类科技知识(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和技术)的不断丰富。例如,拿运输工具来说,人类从徒步行走,到骑马、乘畜力车行走,再到火车、汽车的发明,最后又坐飞机上了天,正是这些物质工具(手段)的不断进步,带动了人类文明社会的发展演化。包括人类的社会分工组织也是如此,例如,由科学发明导致的不同的技术手段要求有不同的分工协作的方式,因而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促进了人类分工协作方式的不断进步;或者,人们在组织社会分工协作的过程中,发现了更好的方式方法,等等。
还有一种理论猜想的角度有所不同,它主要从文明社会的内部着眼,认为文明社会之所以发展演化,是由于现实生活中的人类,无论是做为个体的单独一个人,还是做为全体的整个社会,都有一种不断改善自身的生活状况的需求和欲望,而正是这种不断产生的(或者说不断增长着的)需要和欲望,推动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演化。而发展演化的具体途径,则是通过人类社会中信仰不同价值观念不同的社会阶级、等级之间的相互斗争(不同阶级、等级之间的需求和欲望是不同的)。先进的阶级不断战胜落后的阶级,因此推动着人类社会不断进步;或者落后的阶级战胜了先进的阶级,社会就因此停滞甚至倒退、灭亡。这种理论猜想不是把目光局限于外部环境,而是扩展到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具体来说就是,在人类社会中,技术上的进步往往很快,而社会组织方式上的进步往往较慢,由此就会产生矛盾。而这个矛盾就会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我认为,上述的理论猜想(以及其它许许多多的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所做的猜想)都有其自身的道理,也有着一定的合理性。而在本书中,我们是从构成文明社会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自身去考察促使文明社会发展演化的机制的。一方面,正如我们在第一章中所论述的,科学技术的较大发展离不开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这两大“脚手架”的帮助;另一方面,正如我们在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中所阐述过的,不同的社会等级、不同的社会阶级、不同的社会宗派的产生,正是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理念系统这三大社会工具自身正常运行的必然结果。而如果我们把目光聚焦在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自身的演化与否上,那么,假如构成文明社会的三大社会系统的自身有其必然的发展演化动力,则与之相应地,文明社会整体也就有了其发展演化的动力;反之,假如三大系统自身没有演化的可能,那么文明社会整体也就失去了演化的可能。打个比方,这就好比一架有三个零部件的机器,如果它所由构成的三大零部件一经产生就不再产生变化,那么整个机器也就永远不再产生变化;如果这三大零部件自身处于不断更新发展之中,那么整个机器也就相应地处于不断的更新发展之中;而假如这个机器的三大零部件自产生后就处于不断的衰亡(磨损、锈蚀)之中,那么,所由构成的整个机器也就必然地处于不断衰亡之中。实际上,下面我们将会看到,无论是科学技术的发明,还是不同阶级或不同国家之间的竞争,本质上都是由于三大社会系统各自内部的竞争或彼此相互之间的竞争所引起的。

第二节  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内部的竞争
    那么,构成文明社会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自身是否存在着不断演化的可能呢?答案是肯定的。原因在于,首先从可能性方面来看,由于实际操纵和应用三大社会工具的都是活生生的“人”,而这些“人”由于自身的局限,不可能一下子就对这三个工具的运行规律“洞若观火”,也不可能一下子就对三大工具“运用自如”,因此,这就产生出一个三大工具自身不断发展完善的问题,也就是都有一个不断地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演化问题。但这还只是三大系统发展演化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要转化成实际的现实性,还必须有另一个条件。这个条件就是,在三大社会系统的内部,各自均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竞争压力。而正是这种竞争的压力,会导致三大系统各自实际发生或快或慢的演化。下面我们分别讨论一下。
我们先来看一下行政系统内部存在的竞争压力。我们知道,在一个人类文明社会中,有能力并且也有愿望承担“最高共同意志”角色的人,虽然其在整个社会中占绝对的少数,但其自身的绝对数量是相当大的(例如,在我们古代中国,有能力也有愿望担任皇帝的人恐怕不止成百上千)。而整个社会共同体所需要的最高意志只是一个人,这样就不可避免地要产生竞争。
虽然新出现的竞争者的力量与既存的有组织的“共同意志”代表的力量相比,处于绝对的劣势,但只要现存的行政系统自身存在着不完善或弊端(不论这种不完善或弊端是由“共同意志”的决策失误引起的,还是自身的人格缺陷导致的,或者是由整个行政系统的体制缺陷造成的),那么新的竞争者就必然会利用这些弊端寻找机会,或者公开地从既存的、因为弊端而腐败或运转失灵了的行政系统外部,把所有受弊端之苦或受腐败之苦的人们组织团结起来,发展起一股新的相对更完善一些的行政系统力量,来把整个原有的行政系统全部推翻,从而建立一个新的、自己当上“最高共同意志”的行政系统;或者是进入现存行政系统内部,用自身的表现证明自己比现有的“共同意志”更加优秀、或提出一种更完善的制度构想,从而导致直接废弃旧的最高意志而自己取而代之。
而面对这种始终存在的竞争威胁,无论是做为既存的行政系统自身,还是其最高的共同意志的代表,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就必然会想方设法不断完善自己的制度体系,以使新的异己力量无机可乘。但我们知道,现实中只存在相对较好的制度和相对较差的制度,而并无一种十全十美、绝对没有丝毫弊端的制度。或者更具体地来说,任何一个可以医治旧的弊端的措施在去除旧弊端的同时,都会带来新的弊端,而且,这个新的弊端的危害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大。于是,就逼迫着这个行政系统自身又要去想出更新的措施来防止这新产生的弊端。如此反复推进,就促成了行政系统自身不断的演化,而且,这种演化没有穷期。
    同样,在市场系统内部,这种由不同的“中介”代理人相互之间的竞争所导致的压力更是直观而明显。将来无论社会怎么发展,只要商品种类的数量远远小于整个人口中有能力也有愿望充当“交换中介”代表的人们的数量,也就是说,只要同一种商品会有许多不同的“中介”来组织生产,并且,任何一种商品或服务都不会十全十美,都有可能被另一种更好的或更便宜的商品或服务所取代,那么,大量的中介之间相互竞争的现象就永远无法消除,从而市场系统自身的发展演化也就永远无法消除。更具体地来说,那些后来的“中介”们总会想法设法改进产品的生产,或更重要的是,会想方设法找出更好的中介服务方式,或改进现有的中介服务方式,从而推动整个市场系统向更高级更复杂的路径上发展。但新的中介方式往往连带来新的或明显或隐蔽的另一种风险(例如美国创新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所引发的2007年的房地产次贷危机及最终导致的整个世界的金融危机),于是,又逼迫人们去发明出更新更复杂的中介方式……如此反复推进演化,同样没有穷期。总之,市场系统中始终存在着“不进则退”的竞争。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理念系统的演化情况。同样,类似于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在社会总人口中,能够创建一个理论体系来对自然界和社会现象进行系统解释的人(天才),虽然在某一时代的社会总人口中的相对数量很少,有时甚至只有一个,但全体人类自身历朝历代累积起来的理论天才的绝对数量却很大。而我们知道,一旦某个特定时代的某个人率先创造出了一个理论体系,从而获得了巨大的荣誉,那么,那些和他同时代的其他天才及在他之后出生的理论天才们就处于一种十分不利的地位,因为他们既不可能把这个理论体系消灭,也不可能取而代之(说这个理论体系是我创建的),或再把这个理论体系重新创建一遍,从而把这个荣誉夺为己有。这样就仅剩下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其他或后来的天才们去想方设法创建一个全新的理论体系来和旧的既存的理论体系相抗衡。而在大自然及社会中,同一种现象往往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原因、不同的解释,同一件事情也往往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解决方案,而且,更多的、新出现的历史经验往往也为后来者提供了更优越的分析条件,所有这些都为新理论的产生创造了前提。另一种可能是,后来的天才们努力找出旧理论的缺陷从而对其加以修正、完善,因为任何人的天赋能力均有限,再加上客观历史条件的限制,这就为修正该理论的后来人提供了前提条件。总之,无论这两条道路何者能更有利于同时代的另一个天才人物或后来时代的天才人物,它们都会造成理念系统自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以上说的是理念系统自身演化的可能性。当然,除此之外,也许更重要的是,从现实可能性的角度、从理念系统自身的社会校正功能的角度来看,随着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不断发展演化,它们会不断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困难,要求理念系统来解答,来提出应对的方案。因此,理念系统相对应地也必须不断发展演化,才能跟上社会的变化、行政系统的变化、市场系统的变化对它的要求。
以上我们讨论了一下三大系统内部所存在的竞争压力和其所导致的发展演化的现实动力,下面我们再来简单地考察一下人类历史,看一下实际情况又是怎样的。拿行政系统来说,无论是古罗马行政系统较明显的演化(从“共和”到“帝国”再到衰亡),还是中华文明行政系统不太明显的演化(从禅让制到世袭制,从察举制、九品中正制到科举制,从分封制到中央集权的逐渐增强),都基本上属于行政系统自身的演化(即:和各自社会中同时存在的另外两个社会系统基本不相关的演化)。而近当代欧美各国相继出现的主权、多党制、代议制、总统制则又是行政系统在另外两大社会系统的强烈影响下所发生的自身演化。至于市场系统由竞争机制所带来的演化更是人所共知,例如欧美的市场系统越来越发达,行业越来越多,分工越来越细,市场运行机制越来越健全,以及从第一产业占优发展到第二产业占优,又发展到第三产业占优,从单一的商品市场,到劳动力市场、资源品市场、资本品(金融)市场的不断出现和完善,再如当代各种令人眼花缭乱的高级金融衍生品的次递出现,等等。
最后再看一下理念系统的自身实际演化情况。自然科学理论和社会科学理论就不去讨论了,我们这里只简单考察一下两个似乎最不具有发展演化动力的佛教理论体系和儒教理论体系。先看一下佛教。佛教主张与世无争,根绝欲望,听凭命运轮回的安排,且和另外两个社会系统没有什么直接的利害冲突(暂不考虑,例如类似中国历史上因佛教徒的激增导致的行政系统税源减少所带来的冲突,只考虑佛教理念本身),但我们只要稍一考察佛教思想史,就可看出其内部自身理念的不断发展演化,以致不断出现新的思想流派。这里我们也不去仔细考察佛教的众多的流派,而仅简略考察一下佛教流派中的一支——藏传佛教的自身发展演化情况。(见下表)

  我们知道,西藏地处偏僻、封闭、人口稀少,按道理理念系统自身内部的竞争压力也应相对较弱,但即使这样,藏传佛教仍然发展出了令人眼花缭乱的众多流派,理念系统的自身实际演化能力,由此可见一斑。
我们再看一下中国的儒教。由于中华文明中的行政系统过于强大,理念系统先天发育条件不足,再加上科举制度对理念系统的强大禁锢作用,似乎儒教自身已完全丧失了发展演化的可能。但只要一查历史,就可看出,儒教自身也在不断的发展演化之中。从孔孟早期的儒教到董仲舒的天人合一,到宋代程朱理学,再到明代王阳明,儒教自身也总在不断发展变化着,虽然这种变化由于“独尊儒术”的原因(缺乏外部的竞争机制)而有些缓慢。注意,我们这里所说的儒教自身的演化,主要并不是由于行政系统的需要而产生的,而基本上是其自身的内部竞争压力而产生的。而且,往往在儒教内部产生出一种新的“修正”理论之后,行政系统的第一反应往往就是不承认,先宣布其为伪学,直到后来看到“伪学”渐渐成势,且最终发现这个新的伪学确实对自身无害(甚至有利)时,才予以正式承认。也就是说,儒教的发展演化主要不是行政系统(更不是市场系统)的功劳。
总之一句话,组成文明社会的三大社会系统各自内部的竞争压力导致了三大社会系统各自的发展演化;而三大社会系统各自的发展演化动力合起来,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又从根本上构成了整个文明社会的发展演化动力。当然,以上我们是从最根本的原因上来考察文明社会不断发展演化的动力,也就是说,假设整个世界上只存在着唯一的一个文明社会,这个文明社会自身也会发生演化的(例如一直相对独立的中华文明),尽管这种发展演化相对来说会比较缓慢。实际上,促使文明社会发生演化的,还有外部的原因,即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竞争。后面我们将会看到,这种外部的竞争机制对演化所起的作用实际上很大,因为它大大加强了文明社会内部的竞争机制。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在一个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系统各自的内部竞争压力的强度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行政系统内部的竞争压力相对较弱:因为,一个新生行政力量的成功,一方面要取决于自己的正确,另一方面更要取决于对方的重大失误。但在市场系统中则不然,新生的市场力量只要做到自身正确就行,对方失不失误并不十分重要,正因为如此,市场内部的竞争压力相对要大得多。而理念系统内部的竞争压力则时大时小,竞争的领域也时宽时窄,这经常要取决于一些偶然因素。如果同时代的天才稍多了一些,则竞争明显加大;或整个社会一元化的程度加强了,则不同领域间的竞争会减弱,而在同一领域内的派别之争会明显加强,等等。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6-12 09:26:02

(81)
第三节  文明的衰亡
我们上面讨论了文明社会任何一社会系统中由于有竞争压力的存在,从而使该社会系统产生了发展演化的动力,进而使整个文明社会有了发展演化的动力。但这个动力究竟会导致该社会系统向哪个方向发展演化,进而又会导致整个文明社会向哪个方向发展演化,是逐步成长壮大还是逐步衰落灭亡,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受到多种因素、多种条件的影响。或者换句话说,正像本书第一章中所指出的,人类社会发明了伟大的社会工具系统,从而使人类社会的分工协作可以产生迅速的变化。但这种“可变化性”既可以导致人类社会的分工协作向更好的方向发展(不断进化,分工度不断提高),也可以导致人类的分工协作向更坏的方向发展(不断衰落,分工度不断降低)。下面我就来尝试探讨一下这个问题。我们先来侧重讨论一下文明社会的衰落情形。
一般来说,在某个社会工具系统中新生的竞争力量,为了谋求自己的胜利,它必然要提出一种新的、更有利于本系统和谐发展的“纲领”。但现在有一个问题,任何一个社会系统并不必然地保证自己只产生出不仅对本系统有利,而且对整个文明社会都有利的新生因素;而更可能的是,它也会(甚至可以说更易于)产生出只对本系统短期有利,而对其它的社会系统、进而对整个文明社会有长期不良作用的负性因素(请读者回想一下本书开头我们所讨论过的“阶序选择原理”)。而且,正像我们在前面分别分析各个社会工具系统时所指出的,只要某个社会系统中所产生出的这种对全社会有害的负性因素没有损害该系统本身的特殊利益,甚至对该系统本身暂时有利,那么,该系统自身就会缺乏遏制这个负性因素继续发展的动力和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靠另外两个社会系统的力量(一般来说,它们会同时是这个负面因素的受害者)来对其进行遏制。当然,这里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另外两个社会系统自身相对强大,有一定的力量才行。
举例来说,在古埃及社会中,行政系统绝对强大,而这个行政系统又或由于本系统内部竞争的压力、或由于纯粹的失误而把增强现存最高共同意志的权威的法则发挥得过了头(忽略了为人民服务的法则),例如修建越来越大的金字塔,结果就使得行政管理的额外成本过于沉重,远远大于它所能带来的好处,因而造成了整个文明社会的停滞和衰弱。(这就类似于在一个鹿群之中,公鹿们为了竞争配偶而不断长出越来越巨大、越来越沉重的犄角,这个巨大无比的犄角虽然有助于公鹿们彼此之间的竞争,但却妨碍了整个鹿群在整个大自然中的生存竞争能力,因为维持巨大的犄角要付出沉重的能量成本代价)。而与此同时,古埃及社会中的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均过于弱小,无法对强大的行政系统产生的这个负面因素进行干预和校正。
与之相比较,如在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初期时,英国国王和法国国王同样都想采取损害其它社会系统的办法(多征税)来解决自身行政系统的财政问题。但其它的两个社会系统都较强大,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自然站出来想办法对行政系统的这种负面因素予以制止。当然,也可以说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获得了一个对行政系统进行干预的机会。说白了就是,让我多交税是可以的,但你必须进行改革,去除行政系统中存在的许多对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不利的负面因素。最终的结果是当时的英国和法国克服了行政系统的负面因素,促进了整个文明社会的发展。
但假如某个社会系统所产生的负面因素,既没有损害本系统的利益,也没有直接损害或马上损害其它社会系统的利益,或者它对其它社会系统进行了收买(例如官商勾结),在这种情况下,其它社会系统就会缺乏挺身而出对这种负面因素进行遏制的动力,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由最终受到损害的最底层的(三大社会系统核心领导阶层之外的)基本群众起来对这种负面因素加以遏制。但我们知道,无组织的底层群众一般来说是无法和有组织的上层社会系统相抗衡的,于是这种负面因素就会无克制地发展下去,直到有一天由于这个负面因素的长期作用,使整个文明社会归于衰落,最终灭亡。
至于具体的衰亡方式,则主要有两种。一种情况是在这个衰落的文明社会周边存在着其它的文明社会,当这个文明社会极度衰落时,周边其它的文明社会(未衰落的文明社会)就会入侵这个濒临灭亡的文明社会,给它最后致命的一击,就像中国历史上常出现的外族入侵一样。甚至周边的原始社会或半文明社会也会发起入侵,就像西方历史上蛮族入侵罗马帝国一样。另一种情况是,在无外来文明入侵的情况下,原本无比强大的有组织的社会系统自身也终于由于负面因素的长期作用而变得十分衰弱了,不堪一击了;此时底层的人民被这个负面因素折腾得实在活不下去了,逼得他们不得不铤而走险,以同归于尽的方式进行反抗。这时,整个社会系统就会被底层人民所推翻,就像中国历史上多次爆发的农民起义那样。此时整个文明社会都遭到巨大的毁灭,一切都重新开始,在旧文明社会的废墟上,又重新组建起一个新的文明社会。中国历史上不断出现的改朝换代,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都可以看作是旧文明社会(旧朝代)的衰亡和新文明社会(新朝代)的产生。只不过由于流传下来的风俗中包含了旧文明中的许多规则系列,使得新产生的文明社会和已衰亡的文明社会十分相似(属于同一个文明类型和同一种文明形态)。
另外,历史上也会出现比较少见的一种情形,即,某个系统内部产生出的负面因素,既没有损害其它社会系统的利益(或虽然侵害了其它社会系统的利益,但它却用某种方式进行了补偿),也没有损害本文明社会底层基本群众的利益,而只是损害了周边其它弱小原始社会或弱小文明社会的利益。(例如明治维新后到二战时的日本,以及19世纪中后期到二战时的德国那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在本文明内部就会永远缺乏对这种负面因素进行遏制的机制和动力,而只能由外文明社会中的力量来对其进行遏制了。
在这时,会出现两种可能,一个情况是外文明较强,足以和该文明相抗衡,甚至进而摧毁该文明(当然同时也就消灭了该文明中的负面因素)。另一种情况是,外文明或外原始社会过于弱小,不足以和该文明相抗衡,甚至进而被其吞并,这样,该文明社会中的负面因素就永远也得不到遏制。在西方的历史上,庞大的罗马帝国的衰亡就大致属于这种情形。由于对外战争的不断胜利带来了几乎无穷尽的俘虏,这些俘虏奴隶们的无偿劳动大大降低了罗马社会内部三大社会系统各自的生存成本,从而使得任何一个社会系统,不仅其内部对立的双方不需要靠牺牲对方来给自己谋利,而且整个社会系统也都不需要牺牲其它社会系统的利益来增进本系统的利益。当然,这样一来,任何一个社会系统的弊端也都不需要其它社会系统的帮助来克服,因为这些弊端都被大量的无偿奴隶劳动给弥补掉了。在这种情况下,三大社会系统的内部竞争压力也都丧失掉或无法起作用了,于是,罗马社会的三大社会系统全都逐渐“八旗子弟”化,所有的负面因素都完全任其发展,最终变得不堪一击。
最后,从理论上来分析,还会有这样一种情况,即,假设有这样一个文明社会,在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社会工具系统中所产生的负面因素并没有损害其它社会系统的利益(在可预见的时期内),也没有损害三大系统底层基本群众的利益,并且也没有损害周边其它文明社会的利益(或者其周边干脆就没有其它文明社会),而仅只损害了周边自然环境的利益,或者说,该文明社会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例如丰富的、近乎取之不尽的某种宝贵的自然资源)对其文明内部的负面因素有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统统进行了补偿,在这时,该负面因素就会持续存在,导致整个文明社会的停滞不前。直到最终有一天,该社会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不堪重负,最终把整个带有严重负面因素的文明社会带向衰亡。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6-13 09:13:46

(82)
第四节  文明社会的内部发展机制
我们知道,如果一个鸡蛋中有了授过精的胚胎,那么,它就具有了内在的发展演化的动力。但如果光有发展动力,而缺乏一个具体合适的发展机制,例如长达21天的母鸡的孵化,那么它仍旧发展不起来。人类文明也是这样,它也需要一些具体的发展机制。
让我们先来看一下历史。在整个人类历史上,有一个显著的事实就是欧洲文明的快速发展(无论是经济上的分工度还是科研上的分工度都不断提高)。与之相对照,古老的埃及文明、两河文明、波斯文明、印度文明以及中华文明,虽然都比欧洲文明先产生,但却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而更令人惊讶的是,尽管早期的欧洲文明——先是克里特岛文明,后是古希腊罗马文明,均先后遭到了一次大的毁灭,以致中断了一段时期(几百上千年),但当它再次复兴的时候,又以其快速的发展速度而后来居上,再次在世界文明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显然,这背后一定隐藏着一些深刻的必然性的原因,否则欧洲文明决不可能先后两三次重复性地后来居上。那么,这个原因究竟是什么呢?是什么样的一种机制促成了某些文明社会的快速发展呢?
    我们先从理论上来探讨一下文明社会内部的发展机制。我们在前面已经反复说过,所谓的文明社会,就是在社会中发展出了行政、市场及理念这三大系统的社会;我们又已经知道,在一个文明社会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三大系统所占的功能份额并不一样。在有些社会中,是某一种社会系统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另外两个社会系统处于附属的地位(仆从)。而在另一些文明社会中,这三大系统却能保持一个大致均衡的比例。实际上,我认为,从根本上来说,正是这种不同的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不同的结构形态给其各自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力量基本均衡时的情况,也就是当文明社会的结构处于433式形态时的情况。在基本均衡的前提下,当某一个社会系统中产生出了新生的、虽弱小但有发展前途的正面因素时(所谓“正面因素”,即指它不仅对本系统长期有利,而且对另外的两个社会系统也长期有利),显然,它必将受到本系统中传统的、强大的旧力量的压制;但由于在整个社会中还存在着另外两个有力量的系统,于是,这个新生力量就会必然地去寻求另两个有力量的系统的帮助,以抗衡本系统中旧力量对它的压制。而另两个社会系统出于本身利益的考虑、或出于和产生出了新的正面因素的那个社会系统相抗衡的考虑,也愿意支持这个新的正面因素。于是,这个新生力量,就会由于得到两股外系统力量的帮助而变得强大起来,以致有可能和自身系统中的强大的旧力量相抗衡,并具有了发展自己、壮大自己,从而最后战胜本系统中旧的传统力量、并取而代之的机会。
当然,这个基本机制适用于文明社会中所有的三个社会系统。因此,我们可以说,正是三大社会系统之间的这种外部的相互抗衡,造成了各个系统内部由于竞争压力而产生的正面的新生力量,不断发展,不断壮大,不断新陈代谢,从而推动了三大社会系统分别地不断向正面方向发展演化;而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各自不断的发展进步,自然就促成了由其所构成的整个文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而且,这种进步会不断加速。因为我们在前面第七章中曾经说过,在一个文明社会中,任何一个社会系统的不断完善,都有赖于另外两个社会系统的不断完善。这里再举一个例子,例如,某一个社会的行政系统弊病的更有效的克服,需要另两个系统提供更有效的物质手段和更有效的理论指导;同理,另两个系统的不断完善,也有赖于行政系统的更好的宏观管理和更合理的协调安排。
    而与此相反的是,在一个文明社会中,如果某一个社会系统的力量过于强大,而另两个社会系统的力量过于弱小(例如其文明形态为622式或811式),则上述的发展原理或发展机制就不会出现。因为当那个极强大的社会系统中出现了正面的弱小的新生力量时,由于其它两大社会系统的力量过于弱小,它们对这个新生力量所能提供的帮助微乎其微,几近于零,因此这个弱小的新生力量无论如何也无法和强大的传统旧力量抗衡,以致它必然会走上夭折的道路。至于另外两个弱小的社会系统中所出现的更加弱小的新生力量,也不会得到那个强大的社会系统的帮助。因为从根本上来说,这样做会使这两个相对弱小的社会系统强大起来,不符合那个强势社会系统本身的利益(有损于强系统的霸主地位),且不会给这个已经很强大的社会系统带来任何暂时的、马上就能看得见的好处(正面因素往往带来长期利益,负面因素往往带来短期好处)。
总之一句话,我的猜想是,在任何一个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是否大致相等,或至少其中某两个相对较弱的社会系统的联合力量是否足以和那个较强大社会系统的力量相抗衡,是该文明社会能否不断快速发展的关键所在。(当然,要想让这三大系统之间发生相互抗衡、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作用,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它们相互之间必须发生紧密的利害关系。前述的古罗马文明的三大社会系统之间没有紧密利害关系,各自分别靠无偿奴隶劳动来供养,因此衰亡了。)
让我们再来具体看一看历史上的有关事实。例如,拿欧洲历史上著名的宗教改革运动来说,从整个欧洲的范围来看,当旧的罗马天主教会(理俗系统)内部分化产生出了新生力量——新教之后,它得到了部分想借新教的力量来和罗马教会势力相抗衡的一些世俗国家政权(行政系统)的大力支持(如德国的腓特烈、英国及北欧诸国以及最后的法王等),因而得以发展壮大起来。不仅从全欧洲的角度来看及理念系统内部竞争的角度来看是如此,即使是从某一个具体的国家内部来看,从理念系统内部和行政系统内部竞争的角度来看,情形也是如此。例如在英国,清教运动在和英王的斗争中,就得到了苏格兰地方政府的支持(或者说,苏格兰地方政府在和英王的斗争中得到了清教运动的支持)。再比如法国境内的胡格诺教派,在其发展壮大期间也得到了地方大贵族纳瓦尔王亨利的有力支持。
理念系统或理俗系统中产生出的新生力量不仅易得到行政系统的帮助,更易得到市场系统的支持。这方面比较典型的当属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各种新思潮、新艺术的代表人物们常常得到大商人及大银行家们的资助,从而不仅能使自己生存下去,还能更专心致致地进行创造性的思维活动。当然,市场系统对新理念的支持方式还有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我们在前面第五章分析理念系统的影响力时,曾讨论过传播手段的巨大的、甚至具有决定意义的作用,而市场系统往往就是靠提供传播新思维和新观念的手段来起到这个决定性的支持作用的。例如法国18世纪下半叶的启蒙思想运动,就是靠市场系统的图书发行机制来扩大自身的影响力的。具体例子如《百科全书》的发行,正是在市场系统自身逐利性的努力下,才使各种档次、各种开本的《百科全书》扩散到了法国社会的各个阶层。
不仅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会出于自己不同的目的而支持理念系统中的新生力量,反过来,比如,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也会支持市场系统中有前途的新生力量。这种现象尤以当代最为常见。例如当代各国中的绿色能源、绿色食品、绿色环保产业,均不仅得到行政系统的财政补贴,而且得到理念系统在宣传媒体上的大力宣传推广。这就使得这些不仅仅开发成本高,而且初期产品的成本同样高昂,从而使其无法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但却有着可持续发展前途的新生产业们不仅能够生存下来,而且还可以不断积蓄力量,直至最终对旧的产业力量战而胜之。
同样,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也会支持行政系统中的新生力量。例如我们比较熟悉的,上世纪初我国的辛亥革命,当旧的全国性的行政系统已大大衰弱,不再占有绝对的压倒优势,此时,新生的行政力量——独立的南方诸省就大多得到了本地商会的支持,以及当地舆论界的大力声援,从而具有了和旧的行政系统进行抗衡的起码力量。而20年代,中国国民党更是在东南沿海市场系统的财力支持下,在理念系统(包括共产党)的极力支持声援下,占胜了旧的北洋军阀行政系统,取得了北伐战争的全面胜利。
总之,综合以上两节的讨论,我们大致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初步结论,即,就单一的一个文明社会来考察(假设没有外部其它文明社会的影响),如果一个文明社会的结构形态是811式的,那么这个文明社会逐渐衰亡的可能性要远大于其逐步发展的可能性;如果一个文明社会的结构是433式的,那么这个文明社会不断发展的可能性要远大于其逐渐衰亡的可能性;而如果一个文明社会的形态是622式的,那么这个文明社会最大的可能或是停滞或是发展极其缓慢。
为了对文明社会的演化有一个更形象、更直观的了解,下面我们仍然尝试用坐标示意图的方式来描绘一下单一文明社会(不存在其它文明社会的影响)的衰亡和发展曲线。我们这里把一个文明社会分工度的不断下降视为一个衰亡过程,而把一个文明社会分工度的不断上升视为一个发展过程。
我们先来考察一下811式结构形态的文明社会的情况。为了使讨论尽可能简单明了,这里我们只关注那个非常强势的社会系统的运行状况,而忽略那两个非常弱的社会系统的运行状况。下面分别是行政811式文明和市场811式文明的发展、衰亡坐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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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政811式文明的发展        (b):市场811式文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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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行政811式文明的衰亡        (d):市场811式文明的衰亡

    从坐标图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811式的行政文明还是811式的市场文明,它们都有可能不断向前发展,也有可能不断向下衰亡(如果那个强势系统中产生了负面因素而又不能得到有效校正),虽然两者的衰亡过程大不一样:行政强势文明是一个台阶一个台阶向下跌落,而市场强势文明是逐渐扩散式地向下蔓延。
我们再来考察一下433式文明的情况。这里,我们同样出于简明的原因,先完全忽略掉理念系统,并忽略掉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间不大的差距,假设在整个文明社会中行政力量和市场力量是相等的,并进一步假设两者之间相对独立(比如假设,在一个文明社会中只有10个工厂,其中5个是国营的,5 个是民营的。5个国营工厂彼此间有着上下游之类的经济联系,5个民营工厂彼此间也有紧密的经济联系;但5个国营工厂和5个民营工厂之间并没有一损俱损式的紧密的经济联系。当然,这种情况并非实际完全存在)。由于相对独立的市场系统和行政系统各有两种可能的演化趋势,于是,就会出现以下四种可能的相互组合的情形:

  

    从上面的坐标示意图我们可以看出,当文明社会处于(e)的状态时,会高速发展。而当文明社会处于(f)的状态时,虽然市场系统出问题了,但由于行政系统此时是健康的,那么整个文明社会虽然暂时停止了发展,但还不至于跌入衰亡的命运(就像上世纪30年代初的世界经济危机和本世纪2007年开始的金融危机,虽然市场系统崩溃了,但由于有行政系统的救市,整个文明社会不会一下崩溃)。当文明社会处于(g)的状态时,虽然行政系统出问题了,但由于市场系统是健康的,因此整个文明社会也不至于全面崩溃(例如中国的晚明时期行政系统腐朽了,面对极少数倭寇的入侵竟然束手无策。但好在市场系统还基本健康,在地方商界的大力协调帮助下,戚继光终于取得了抗倭战争的胜利)。而仅仅当文明社会处于(h)的状态时,也就是当市场系统和行政系统同时出了大毛病时,整个文明社会就会跌入衰亡的过程。这就好比当前由次贷危机引发的美国经济危机中,如果美国政府也同时腐败透顶了,就像晚清政府那样,那么,美国政府将不仅不能救市,反而会趁机捞一票,从而加速市场系统的崩溃,进而整个美国社会跌入衰亡过程。
现在,让我们来一般性地假设任何一个社会工具出现故障(内部完全失衡)的可能性都是50%,那么,通过上面对811式文明和433式文明坐标图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更精确些的(当然只在理论上相对而言)结论:1、811式文明衰亡的可能性约占50%;2、433式文明衰亡的可能性仅占1/4,也就是25%(e、f、g、h四种可能中的h)。也就是说,不仅从过去我们所讨论过的维持文明社会内部和谐的角度,而仅从避免衰亡的角度来看,433式文明也要优于811式的文明。而实际上,我们在上面讨论433式文明时还有意忽略了力量与市场、行政系统不相上下的理念系统。而如果理念系统是健康的,那么,即使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同时出了毛病,在理念系统的号召下,人民也会起来造反,用极端的手法来校正市场系统和行政系统。这就好比在目前的美国金融危机中,假设政府腐败无能,那么在舆论媒体的号召下,美国人民也会“起义”,从而挽救整个美国的命运,避免最终的大崩溃。总之,如果考虑上理念系统,并考虑到理念系统自身健康的可能性也是50%,那么,433式文明真正跌入不可挽救的衰亡过程的可能性就只占12.5%了(25%×50%=12.5%)。
最后,如果我们再考虑到,在文明社会发育成熟后,在三大社会系统彼此均衡之后,三大社会系统彼此互补并相互制约监督时(参见《文明的结构》一章),那么,各个工具系统的失衡、腐败的可能性都大大降低,从而三大系统同时失衡、腐败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了,也就是整个文明社会此时衰亡的可能性已经降低为零,从而整个文明社会陷入长期停滞或发展缓慢的情况(出现(f)和(g)的状况)的可能性也几近微乎其微了。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6-14 17:17:51

(83、84)
第五节  文明社会的外部发展机制
    一个文明社会的发展,除了上面我们所描述的那种根源于社会内部三大系统力量的大致均衡所导致的竞争发展机制之外,实际上还存在着第二种根源于外部环境的发展机制。而且在人类实际的历史进程中,这第二种机制往往比第一种机制更经常发生作用。我们可以把这个第二种发展机制称之为文明的外部发展机制。下面我们就来具体讨论一下。
现在假设有这样一种情况,在某个文明社会内部,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某个社会工具系统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地位,而另外两个社会系统则绝对的弱小,根本无法和其抗衡。换句话说,也就是当某个文明社会处在811的结构形态中,显然,这时该文明社会内部的发展机制将基本丧失,从而使该社会或处于一种极缓慢的发展状态(超稳定状态)或处于一种不断毁灭又不断新生(但没有发展,在原地打转)的循环状态。但若在此时,在该文明社会周边的可联系的范围内,存在着另外一个或若干个与其力量相差不多的其它文明社会,则不论这些其它的文明社会的类型及形态是怎样的,它们的存在均将对这个超稳定的811式文明社会产生巨大影响,从而使这个超稳定的文明社会内部产生出发展的机制。
因为,一方面,当这个超稳定的文明社会内的新生力量(无论其是在占优势地位的社会系统内部产生出的新生力量,还是另外两个弱小的社会系统中产生出的新生力量)出现时,它就会自然而然地或主动或被迫地去寻求周边外文明社会的帮助,来和本文明社会中的强大的旧势力抗衡,从而就能使自己获得发展壮大的机会。例如,中国近代史上的孙中山同盟会,就寻求日本及西方国家的帮助来反抗满清王朝;而共产党则努力寻求苏联的帮助来反抗国民党。而一旦因力量过于悬殊导致反抗失败,他们也能暂时跑到国外而继续生存下来,继续准备下一次的反抗。再比如在欧洲中世纪之后民族国家的发展史中,由于在大多数的时期内整个欧洲都存在着几个主要的、力量相差不多的独立民族国家,因此,就给了各个国家中的弱势系统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许多发展壮大的机会。当某个国家内的市场系统或理念系统的力量受到打压时,它们就会跑到别的国家去寻求帮助,至少也可以在别的国家内得到生存喘息的机会。而别的国家出于和产生出新生力量的那个国家相抗衡的原因,一般也愿意提供这种帮助、或至少提供一个避难所。例如,拿理念系统中的新生力量来说,卢梭在法国受到迫害,就跑到瑞士去;马克思在德国受到打击,他就跑到英国去;列宁在俄国遭到通缉,他就跑到外国去,等等。而市场系统中资本的流动更是如此,商人们总是根据生存环境的优劣好坏而不断从一个国家跑向另一个国家。也正因为有了这样的一种外部竞争机制存在,才更造成了欧洲文明的迅速发展。
而另一方面,假若一个超稳定的文明社会内部根本就没有新生力量发芽出土的机会、从而导致发展缓慢,进而在世界范围内落伍时,该文明社会中占优势地位的社会系统中的旧势力,出于和周边其它文明社会竞争的需要,或者出于避免“落后挨打”的情形,也会被迫地、不情愿地改变自己,给自身系统内的新生力量及另外两个弱小的系统(尤其是给最具发展活力的市场系统)以一定的发展空间,以避免自己被周边其它迅速发展的文明社会远远甩在后面。
例如中国近代史上的晚清王朝,在外来文明欺侮的强大压力下也被迫进行着一些极不情愿的自上而下的改革,尽管这些改革因为方向不对或因整个行政机构已趋腐朽而没有成效或成效甚微。再比如前苏联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陷入了停滞状态,虽然在其内部不易产生强有力的新生力量,但出于和西方发达国家竞争的需要,苏联强大的行政系统也不得不尝试进行一系列的改革,这不仅是给本系统内部的新生因素提供了发展的机会,同时更给本文明社会内部的弱小的理念系统和市场系统提供了发展机会。而当代中国之所以自1978年起开始走上了伟大的改革开放之路,一方面固然是因为社会内部已积累了重重矛盾,而更为重要的另一方面,恐怕就是因为周围其它文明的迅速发展对中国产生了巨大的竞争压力。
当然,不言自明的是,如果几个同为433式的文明社会相处,那么它们的发展速度也会由于相互竞争而更为提高。总之,一句话,如果(正像我们在第一章中所说的)文明社会的产生是由于不同原始社会之间的相互交往、相互竞争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文明社会的不断发展演化,则主要是由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相互交往、相互竞争所带来的。

附:民主进程的本质

    尽管不同的文明或不同的国家中的人对民主一词有不同的理解、也不管这种不同的理解之间的差别有多大,但在一点上大家的认识是一样的,那就是整个社会的不断“民主化”是大势所趋,“民主”是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
    那么,民主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呢?民主有没有不同的类型?人类社会的不断民主化的趋势到底意味或象征着什么呢?下面我们就从本书所建构的理论框架出发,对此进行一下简单的分析。
首先,让我们以欧美文明中的英国为例,来对民主化现象展开分析。我们知道,欧美文明是一种市场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而在所有的市场类型的文明中,政府最高领导者都是由“主人”(市场系统)选举出来的,因为只有这样,政府做为一种仆人,才能被主人所控制。那么,无论是选举人还是被选举人,他们都必须受哪些条件或规则的约束?显而易见,他们都必须受在社会中占强势地位的那个市场系统规则的限制(或说制约)。
我们知道,在市场系统中通行的是等价交换的原则,以及从其派生出来的谁初始投资多谁最终获利就多(如果成功的话)的规则。也就是说,社会中谁拥有更多的财富、谁交纳了更多的赋税,那么,谁就应该拥有更多的权重。这也就是无论在古希腊社会还是在英国历史上,为什么总是规定财产越多的人就拥有更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根本原因。但正像我们已经知道的,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某个系统过于强势,就会导致社会失衡和灾难一样,如果在选举制度中纯市场系统的规则过于强势,也会导致灾难。于是,人们开始了争“民主”的不懈努力,即,在选举中,不能光考虑市场规则,还要考虑其它系统的规则。又由于我们在前面所讨论过的市场系统与风俗系统之间的天然的亲和力,于是,人们在争民主的过程中,首先考虑到的就是要在选举规则中加入风俗系统的规则——无论财产多少都必须每人一票。这也就是在古希腊和十九世纪的英国中所出现的争取普选权的民主斗争。
换句话说,所谓的民主,其本质就是在事关社会全局的事情上,不能只考虑强势系统的规则,还要考虑弱势系统的规则。或者更进一步说,所谓的民主化趋势,其实质就是在第二文明均衡原理的作用下,社会中各系统的力量倾向于保持一种大致均衡的趋势。而普选权的实现,不过是文明均衡原理实现的一种具体形式。当然,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每人一票的普选权的最终确立,并不就意味着市场系统的主导地位让位于风俗系统了。恰恰相反,市场系统仍然通过对媒体的控制以及对竞选人所需的竞争资金的控制等等,仍然在选择政府领导人这件大事上占据着主导权,只是,这个主导权已不像过去那么大、那么绝对了,这个相对的主导权已经受到其它系统的制衡了。
下面我们再以东亚文明的中国为例,讲述民主的本质及另一种形式。首先,我们大家都承认,中国自古就是一个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而我们又知道,行政系统由于其与生俱来的功能特征(下级服从上级的指挥),决定了行政类文明的民主必然不能采取普选制的表现形式(因为那样就成了上级服从下级了,这将导致行政系统的迅速解体)。那么,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它的民主化趋势应是什么样的呢?根据我们上面对民主的本质——占强势地位的系统采纳并吸收一部分弱势系统的规则——的分析,又根据行政系统与理念系统之间的天然亲和性,就可以推断出行政类文明的民主化趋势必然会表现为在事关全局的大事情上,行政系统会采纳许多(而且是越来越多)理念系统的行为准则。实际上,历史的现实也确实如此。例如,在当代中国,民主化的趋势并没有走上多党竞争、人民普选的道路,而是表现为不断采纳公开性、听证答疑等等这些与行政系统的保密性、权威性相对立的理念系统的基本规则。具体来说,就是新闻必须即时、全面公开,人民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提案必须有回应,政府的部门预算也必须逐级公开,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听取专家及公众的意见,各级政府执政一段时间后,都要向人民汇报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等等。
当然,政府采取了公开性的理念规则,并不表明中国就是理念系统占主导地位了,而只是表明行政系统的强势地位不再那么绝对了,它和其它系统之间的关系不再那么失衡了。也就是说,行政类文明中的民主化趋势,在本质上也仍然是第二文明均衡原理的表现形式,只不过这种表现形式和市场类型文明中的第二文明均衡原理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如果我们把市场类文明中的以普选制为主要特征的民主称为民主的第一种类型,那么,行政类文明中的以公开性原则为特征的民主就可称为民主的第二种类型了。
    最后,我们再来稍微讨论一下理俗类文明中的民主类型。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断出理俗类文明中的民主化趋势肯定不会是以普选制为主要特征,也肯定不会是以公开性为特征。那么,理俗类文明的民主化应以什么为其主要特征呢?我们知道,理俗类文明不是一种具有典型性的文明类型,在这种非典型性的文明中,风俗系统的力量因与理念系统中某一流派的结合而占据了过强的优势。因此,同样根据第二文明均衡原理的要求,理俗类文明的民主化趋势就应该以在整个社会中的去风俗化、或者是说是以理念系统的完全独立化为其主要特征。更具体地来讲,就是在社会中就各个不同的教派来说,应该不断增强包容性和互不干涉性,就某个具体的教徒来说,应增加他(她)的多次选择的权利(改宗的权利)。当各个教派之间产生了分歧以致冲突之后,应该由中立的第三方——行政系统或市场系统来进行裁判,并以完全非暴力的行政方式或市场方式来解决,而不能用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风俗来解决,等等。总之,理俗类型的文明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果我们认识不到这一点,而试图以普选制式的民主或公开性式的民主来解决该社会中的重大问题,则将会是南辕北辙,甚至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混乱和灾难,就像21世纪初在伊拉克所发生的那样。当然,在理俗类文明中,无论是去风俗化还是理念系统的完全独立化(我们可以称之为第三种民主类型),都会是十分艰难的,这就像是一个疑难病例,需要人们付出比普通病例更多的努力。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6-15 09:42:24

(85)
第十三章  文明社会的演化

    上一章我们讨论了文明社会演化的必然性,也就是说,不管是逐渐衰亡(夭折),还是逐渐进化(成长),文明社会一直在演化,不像动物社会(如蚂蚁、蜜蜂)那样基本停滞不动,也不像原始社会那样缓慢地蠕动爬行,成千上万年才能看出一点点变化。衰亡我们就不去说它了,那么,文明社会的逐渐进化有没有一定的方向性呢?各个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的进化发展阶段有没有一个大致相同的趋势?文明社会的进化发展(社会分工度的不断提高)对人类来说意味着什么呢?究竟是利还是弊呢?更进一步,文明社会的演化发展是否有一个成熟的顶点,过了这个顶点之后,就像大自然中的任何生命个体一样,也会不可避免地走向它的正常终点?本章我们就来讨论这些问题。

第一节  文明的理想演化阶段
    在前面,我们在分析理想的文明社会类型时,为了简化我们的分析,曾假设行政、市场、理念这三大社会系统各自的发展完善速度是相同的(即它们同时发展到自身的半完善状态及完善状态),并根据三大已完善的社会系统分别在整个社会中所占的权重而把某个文明社会划归为不同的文明类型和不同的文明形态。
但在实际上,这三大社会系统各自的发育成熟速度,即使除去自然环境及外系统或外文明社会的影响,也是极不相同的。一般来说,在整个文明社会的规模不是很大的情况下,行政系统的结构相对简单,其发育成熟的起始速度相对较快,最终达到相对完善的状态也较早(达到绝对完善则有赖于外系统的辅助)。而市场系统相对复杂,其发育成长的速度在初起阶段十分缓慢(完全靠自发),尤其在文明社会的整体规模不大时,市场体系最终达到相对完善的状态(加速度发展的阶段)相对较晚。
而完善的、科学的理念系统的发展则相对最慢,它除了要依赖于出现天才人物之外(人类社会的规模越大,人口越多,天才出现的机会就越多;早期文明社会的规模较小,天才出现机会也小),更要靠人类社会长时间的经验(试错)和知识的积累,这其中尤其包括另外两个社会系统在各自的长期发展中所提供的经验教训。另外,因为“身在此山中”的缘故,理念系统分别认识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各自规律的难度相对要小,而真正认识本系统自身的规律性则要难得多。因此,一般来说,理念系统的发展最缓慢,发展到较完善的阶段也最晚。(当然,这并不排除在某个局部领域中,由于天才人物的作用而出现知识早熟的现象,例如古希腊时期平面几何所取得的辉煌成就。但一般来说,这类知识对整个文明社会的指导校正作用不大。)
由上所述就产生一种现象,即,当某一个社会系统或某两个社会系统已经相对发展完善、而另两个社会系统或另一个社会系统还未充分发育时,那么先发育成熟的社会系统就会理所当然地暂时“代管”一些本该由外系统来承担的工作,从而使其在整个社会中暂时占据了一个“超常”的地位。换句话说就是,如果我们把三大社会系统各自独立的发育成熟曲线重合起来,那么,从宏观的、理想的(完全排除自然环境及其它文明社会的影响等外部因素)发展模式来看,文明社会的长期演化就会大致呈现出三个不同的演化阶段:在第一个阶段,发育较快的行政系统在社会中占超常地位;在第二个阶段,发育较慢的市场系统在社会中占据超常地位(因市场系统对科技的促进作用要远远强于行政系统);在第三个阶段,则是发育最慢的理念系统在整个社会中占据超常地位。
若更具体地从每个社会系统自身在上述三大历史发展阶段中对其它社会系统的依赖的角度来考察,则每个社会系统又会呈现出各自不同的发展特征。从行政系统来看,其第一历史阶段中的发展完善主要靠自身经验的积累;第二历史阶段的发展完善主要靠市场系统的辅助、干预;第三历史阶段中的发展完善则主要靠理念系统的指导了。从市场系统来看,其第一历史阶段的发展主要靠自身的缓慢发育及政治环境的宽松;第二历史阶段的发展主要靠行政系统的辅助、干预;第三历史阶段的发展则也要靠理念系统的指导了。从理念系统的发展来看,其第一历史阶段主要靠政治环境的宽松;第二历史阶段主要靠市场系统的帮助、推动;而第三历史阶段的发展则主要靠自身及另两个社会系统的长期的经验和知识的积累了。
可以看出,在第一历史阶段中,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的发展均需要行政系统的帮助;在第二历史阶段中,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的发展均需要市场系统的帮助;而在第三历史阶段,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最终完善发展,均需靠理念系统的帮助了。总之,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在第一历史阶段行政系统容易占据超常地位,第二历史阶段市场系统容易占据超常地位,而在第三历史阶段则是理念系统容易占据超常地位。(当然,以上只是我们所假想的理想状态,实际上的发展决不如此单纯。例如,市场系统第一历史阶段的发展,就受到自然环境条件的强烈影响;行政系统第一历史阶段的发展,就受到周边社会环境的强烈影响;理念系统第一历史阶段的发展,就受到现存文明类型是否多元化的强烈影响,等等。)
我们再从人类自身需求的角度来看一下。根据人类需求满足的一般顺序,在第一历史阶段,主要是人类最重要的安全需求得到满足;在第二历史阶段,主要是次重要的人类生理需求得到满足;而在第三历史阶段,则主要是人类最高的(内在)心理需求得到满足。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从三大社会系统的功能角度来看:在第一历史阶段,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的主要任务是辅助行政系统以确保文明社会整体的安全。拿中华文明来说,在古代,是否允许民间自由贸易、是否和其它文明社会开展贸易,是否允许理念系统(例如佛教)发展,均取决于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在第二历史阶段,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的保证安全的作用渐渐变弱,而服务市场系统的功能渐渐加强。例如当代中国,行政上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理念上对市场进行指导。在第三历史阶段中,理念系统对行政弊病和市场弊病的消极补偿作用(辅助作用)渐渐消失,而对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正面的、比过去有力得多的预测指导、从而使整个文明社会日趋完善的作用则渐渐加强。当今的中国,我们在报刊上常见到的,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都要咨询听取专家学者们的意见,就是理念系统指导作用增强的征兆。
如果上述我们对文明社会的演化历程的分析是对的,那么,结合以前对文明社会理想均衡结构的讨论,人类社会的最理想的发展模式(除去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方面的偶然因素)应该是这样的:从行政433型文明社会发展到市场433型文明社会,再最终发展到理念433型的文明社会。如果结合一下实际,那么,从目前角度看,欧美文明正处于第二历史发展阶段,并开始向第三历史阶段迈进;中华文明目前正处于从第一历史阶段向第二历史阶段过渡的途中(由此可说中华文明是一个晚熟的文明社会,它迟迟不能进入文明演化的第二历史阶段);而阿拉伯文明及印度文明则是两个畸形的文明,它们的一部分(宗教中的理念成分)过早地进入了第三历史发展阶段,而另一部分(宗教中的风俗成分)却还停留在原始社会阶段,目前正在回过头来渐渐补上第一和第二历史阶段落下的课程。过犹不及,可以看出,中华文明和阿拉伯文明、印度文明都脱离了人类文明正常的、理想的发展轨道(原因详后),从而在历史上远远地落到了欧美文明的后面,当今正在迎头赶上。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6-16 09:19:39

(86)
第二节  文明的实际演化阶段
    上节我们假设了一个抽象的理想文明社会的存在,并从三大社会工具自身内在的发展要求的角度,讨论了理想文明社会的发展趋势和发展阶段。当然,在现实人类历史当中,这种假设的抽象的理想文明社会的发展趋势和发展阶段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或者说存在的概率非常之低。本节,我们就再来考察一下实际人类历史当中各种文明社会的发展趋势及发展阶段。
首先,我们知道,在整个地球上,即使是在同一纬度线上,各地的自然环境也是大不相同的,有的是平原,有的是高山,还有的是群岛或沙漠。我们还知道,不同的自然环境以及由自然环境所强烈影响着的生产方式均对三大社会工具的萌芽、成长产生着很大影响,并或加快或减慢其发展成熟的速度。其次,在地球上的某个较大的范围内,往往同时存在着若干文明社会,这些文明社会的类型及形态往往各不相同,彼此间交往的方式也不同;而我们同时知道,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以及外文明社会存在的事实本身,均会对某个文明社会内部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产生着或大或小的影响,也就是说,或加快或减慢着它们各自的成长发育速度。最后,我们还知道,所有的人类文明社会均是从原始社会当中生发出来的,从而也就必然使每个文明社会的三大社会系统各自的身上都带着原始社会风俗的烙印。而各个原始社会的风俗差异是极其巨大的,会对三大系统产生着或大或小的影响,或加快或减缓它们各自的发育成长速度。
总之,由于以上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及自身旧风俗习惯的影响,再加上长期历史发展进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各种各样的偶然因素,就造成了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在现实历史生活中的文明社会,几乎没有一个是按照上节我们所分析的理想文明社会的发展趋势、发展阶段来进行着自身的演化。或者打个比方,假设人类发明出了汽车并使之普及到了世界各地之后,那么,各个地方的汽车演化发展的道路是不同的:高山深谷地区的汽车会向刹车好、方向盘灵活方向发展,而沼泽或沙漠地区的汽车会向底盘高、轮胎宽大方向发展,而平原地区的汽车会向低底盘、窄轮胎、流线型方向,发展。总之,正像不同的路面状况导致了不同类型汽车的各自的演化发展一样,不同的历史地理条件也导致了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的不同演化发展道路。
那么,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在各个文明社会之中,从长期的、宏观的历史发展来看,有没有任何共同的发展趋势或发展阶段呢?有没有“普世”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发展规律呢?答案是肯定的,即,在这些不同的文明社会之中,还是呈现出了一种大致的、共同的发展趋势及发展阶段。如果让我们用一句话来概括这个“普世”的发展规律,那就是,无论由何种原因所产生来出的何种类型的文明社会,也无论其最初产生时具体的文明形态如何,只要其一旦产生,它就会或慢或快地、遵循着社会工具内部的均衡原理及文明社会内部结构的均衡原理,向着相对完善的433式文明社会形态演化。即:如果某个文明社会刚诞生时其文明形态是811式的,那么它就会从811式向622式再向433式演化;而如果它一诞生就是622式的,那么它就会从622式向433式演化;如果其一产生就是433式,那么它将在433式形态的基础上,继续自己的实际发展,并不断完善,例如由松散型社会向紧密有机型社会转化,而大致保持文明形态的稳定。
当然,这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发展演化趋势时常会被一些偶然的因素所打断,但从长时段的历史来看,还是遵循上述的发展趋势。下面我们就把历史上几个主要文明社会内部结构的演化发展趋势,用图形表示如下:

文明社会的演化坐标图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总的来说,所有的文明社会的内部结构,都有向图中中心点所示的最佳结构点○靠近的趋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所有的文明社会,不论其初产生时有多么大的差异,也不论这个差异是由自然环境造成的、还是社会环境造成的、抑或是纯偶然的风俗因素造成的,最终,这些文明社会都有着一个不断趋向中心点——理想的文明社会形态的发展趋势。如果我们把它和生物界的发展演化趋势相比较,那么,这个不断趋同的发展特点将更加明显。
我们知道,生物的进化发展图是不断分枝的树状的(如图):
   
  
   生物的演化路径图
  

可以看出,生物的演化趋势是,大家都是从同一个原始点出发的,然后在竞争及自然选择的作用下,发展演化出千姿百态的生物世界;而文明社会则是从许多个不同的起点出发的,最终,在竞争和人为选择的作用下,这些不同的千姿百态的文明社会都不断向着一个相同的、最佳的结构模式发展,渐渐会构成大同小异的同一种文明社会结构模式(参见下图)。

文明社会的演化路径图


另外,从文明社会和生物界的不同演化路径图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另一点明显的不同。在生物界中,生物的演化发展基本上呈现出一种单向性的或者叫不可逆的特征。也就是说,你一旦走上了某一条发展支路,你就只能顺着这条支路不断发展、并继续不断再分支、再发展下去,而不可能走回头路。换句话说,你一旦走上了植物发展这条路,那么你越往前发展,你就越不可能再反悔、回过头来再挑动物支路那条路线走。而且即使在小范围内重新选择,例如从一种植物的路径变为另一种植物的路径,也是不可能的。
而文明社会的发展演化则不同,它不是单向性的,而是可变化的,可逆、可重新选择的。当某个文明社会选择了某一条发展路径之后,一旦发现此路不通或不佳,那么,至少从理论上来说,它还是有着相当大的可能、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可以反过头来重新选择一条新的发展演化路径的。我们从图中标示出的几个文明社会的实际演化历程中,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一点(比较典型的,例如西方文明的演化路径)。当然,在历史现实中,选错路的文明社会很难重新回到原起点(成本太高),但它们可以另辟蹊径,抄小路跨到另一条发展支路上去。或者,虽然它很难完全模仿外文明去选择一条和别人一模一样的发展路径(成本太高),但它完全可以选择一条“同样可以通向罗马”的另一条新的、同性质的发展路径。
    例如,在图中,如果某个文明社会从行政622式的发展路径出发,当途中发现此路不佳时,它不必非要返回原始社会的出发点,然后再重新选择433式的发展路径,而是可以抄小路直接跳到433式的发展路径上去(图中,从A 到B)。同样,如果某个文明社会从行政811式的路径出发,当途中发现另一个从市场622式路径出发的文明比自己先进时,它也不必返回原始起点,然后再模仿着也从市场622式的路径出发,或者干脆硬性地跳到市场622式的发展路径上去(图中从C 到E点),而是可以低成本地跳到与市场622式同样先进的行政622式的发展路径上去(图中从C 到D)继续前进。当然,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一个文明社会从行政811式的发展路径上跳到了更好的622式发展路径上之后,突然遇到了剧烈的环境变化或强大的生存危机,这时为了更好地保存自己,它会暂时重新跳回到行政811的路径上去。等危机过去之后,它再跳到行政622式、以至将来更进一步跳到更好的433式的发展路径上去,就像近现代的中国历史所显示的那样。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某一类型的文明社会大跨度地突然变成另一类型的文明社会,也就是从图中的C点一下跳跃到E点,就像法国大革命时期(1789—1793)所显示的那样(当然,这种情况相对来说比较罕见,而且往往是短时期的)。
综上所述,由于各个文明社会间的相互影响和彼此学习模仿,以及最根本的社会工具内部和文明社会内部以及文明社会群体中三个均衡原理的作用,最终在地球上只会剩下三种模式的文明社会,即:或者是行政型433式文明社会,或者是市场型433式文明社会,或者是理念型433式文明社会。只有到了这个历史发展阶段之后,如果这三大类的文明社会还能和平相处,共同发展(这种概率非常之大,参见各文明社会相互交往的难易程度表格),那么,根据我们在本章第一节中的论述,这三种文明社会最终都会演化成理念433式的文明社会。也就是说,所有的人类文明社会实际的、典型的发展途径共有三种类型:
   
    1、行政811→行政622→行政433
    2、市场811→市场622→市场433                  理念433
    3、理俗811→理俗622→理俗433

此时的全世界的人类文明社会,将依然呈现出一种多元的色彩。不过,这个多元的色彩不是来自各文明社会的不同的类型,更不是来自各文明社会的不同的形态,也不是来自各文明社会中残存下来的不同的风俗习惯,而是主要来自于各个文明社会所信奉的主流社会理念(理论体系)的差异,以及来自于理念系统通过何种方式发挥其作用的差异(即,理念系统主要是通过影响行政系统还是通过影响市场系统,或影响风俗系统、抑或主要通过其自身来对社会产生实际作用)。当然,这种解决社会具体问题方式上的差异并不影响各个文明社会对自己社会内部各种实际问题的解决,或者说,这种差异并不意味着各个文明社会的优劣好坏。打个比方,这就像数学中的勾股定理(毕达哥拉斯定理),你可以用代数方法去证明,也可以用几何方法去证明,还可以用解析几何的方法去证明,各个证明方法各有自己的特点、而没有绝对的好坏一样。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6-17 09:33:00

(87)
第三节  文明演化的实际例证
前面两节我们从理论上讨论了文明社会的演化发展阶段,这一节我们来分析一下人类历史中实际发生的几个例证。因为很少有一个不受任何外来文明影响的孤立的文明社会存在。所以,即使以相对长期独立发展的中华文明来看,虽然由于其自身特殊的历史地理原因导致了这个文明相对隔绝,但它往往是还未发展成熟起来,还未完整地经历过三个发展阶段,就衰亡毁灭掉了(改朝换代)。于是新建立的王朝一切又从头开始,从第一个发展阶段再次重新起步。而西方的古希腊、古罗马文明以及近现代的欧美文明更是如此,更缺乏长期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环境,当然也就更无法完整地体现出文明演化的三个发展阶段了。因此,在这里,我们只能从非常宏观的角度、同时也是非常近似粗略的角度,来描述一下历史中显示出来的文明社会的演化阶段。
让我们先以近代以来的欧美文明为例。大致来看,从中世纪(在这里我们可以近似地把中世纪看作一个准文明社会)走出来的欧洲文明,首先是经历了一个明显的民族国家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我们可以看出行政系统在整个社会中起着相对来说更重要的作用。接下来,就是英国革命,以及随后发生的工业革命,这时,市场系统逐渐发展壮大,并最终在社会中起到了主导作用(也就是上述的第二历史阶段)。再往后,以美国的诞生和崛起为标志,理念系统逐渐在欧美文明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间又经过法国大革命(由启蒙思想所引起)和苏联的崛起(一个完全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而诞生的国家),并最终在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大危机后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也就是上述的第三历史阶段)。当然,在西方文明的理念系统中,指导市场系统的理论体系要远远多于、也重要于指导行政系统的理论体系,但无论如何,指导理念系统本身的理论体系,已经开始重于指导市场系统的理论体系了。其具体的表现就是,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等等这些理念系统的规则,其影响要强于市场系统的私有权的规则。美国的宪法中,已可看出这样的苗头。而且当代欧美国家在和其它国家相互驳难时,攻击的往往也主要是对方国家中的言论思想不自由,而公有制倒在其次。
    我们再以当代(1949年之后)中华文明为例来看一下。从1949年到1978年,无疑是行政系统占据着绝对的压倒优势。从1978年到21世纪初,市场系统也开始在社会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外资外商本质上也是市场系统的一部分),当然其重要性还赶不上行政系统。而从21世纪初开始,理念系统的重要性也开始逐渐(尽管幅度很小)上升了。其初步的表现就是,每当行政系统要做出重大决策时,总要咨询倾听一下民主党派及党外专业人士的意见。甚至行政系统的最高领导们已经开始定期地请一些理论界的专家们到中南海上课。所有这些都标示着一种趋势,即:理念系统的地位开始上升了。当然,目前,无论是市场系统还是理念系统,它们的重要性还远远低于行政系统,但我们已经可以隐约观察出当代中华文明如下发展阶段的征兆了,即:从行政811式文明发展到行政622式文明,最终将发展到行政433式文明。
除了从历史事实中可以大致观察出文明社会的发展阶段外,我们还可以从一些间接的证据来考察文明社会的演化阶段。例如,世界各文明社会中的民间故事中都有着王子和公主的传说,我们就可以间接地推知在文明社会的早期,都是以国王为代表的行政系统占据主导地位。
另外,我们还可以从某个文明社会的思想发展史或者伦理道德的发展史中看出一些演化阶段的端倪来。从美国的《独立宣言》到法国的《人权宣言》,理念的规则越来越多,在人类伦理道德中占的权重越来越大。这一点在欧洲历史上表现最明显。中国由于长期行政系统占绝对优势,伦理道德基本没有变化。直到1978年三中全会以后,市场系统的伦理越来越多,行政系统的伦理越来越弱,理念系统的伦理也在逐渐萌芽发展。下面,我们再主要从外部,从不同文明社会间的相互关系的演化发展角度,来考察一下文明社会的发展演化阶段。
先看一下不同文明社会间相互关系的演化发展。首先,归根结底,人类毕竟起源于动物界,在人类的身上,也就必然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保留着动物的本性。或更准确的说,保留着动物界的规则习惯。动物界的行为规范是什么呢?我们讲过是弱肉强食。因此,当两个原始部落相遇、或两个文明社会相遇、或一个原始社会和一个文明社会相遇,如果双方的力量过于悬殊,那么,强大的一方往往会情不自禁地按动物的本性、也就是弱肉强食的规则(同时也是成本最小的方式)行事,强迫弱小的一方就范。例如,假设强者自身所信奉的是行政规则,弱者主要信奉的是市场规则,那么,双方相遇后,相互之间的交往规则就必然要以弱肉强食的规则或强者的风俗习惯规则或行政规则为准(视双方实力相差的程度而定,例如古罗马和迦太基之间的交往)。反过来也一样,如果强者信奉的主要是市场规则,而弱者主要信奉的是行政规则,则两方的交往规则就必然要以弱肉强食的规则或强者的风俗习惯规则或市场规则为主(例如1840年之后,西方列强与中国的交往)。
对于这一点,强者的一方往往也是直言不讳的。早期的例子如,强大的雅典出兵弱小的弥罗斯,雅典的使者对弥罗斯人直言:“大家都知道……正义的标准是以同等的强迫力量为基础的;同时也知道强者能够做他们有权力做的一切,弱者只能接受他们必须接受的一切。”(《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商务,1978,414页)晚一点的例子如,19世纪末,强大的日本欺负衰弱的满清,日本的伊滕首相(时已退休)就直言不讳地对与他讨论的满清官员说(大意):按照日本的观念,只有强大的国家,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才有权力和别人平等地商谈一切。
当然,早期人类文明社会相互之间的这种弱肉强食的现象还是和动物界有区别的,强者往往并非是一定要从肉体上把弱小的一方完全消灭掉,而是只要你接受我的行为准则,服从我的命令或服从(被强加的)约定就可以了。而且,和生物界中的“物竞天择”的自然选择规律不同,人类与动物的最大一个区别就是,他可以向其它的人类社会学习。(动物之间无法相互学习,如一只羊不能像狼学习长出利爪,也不能向大象学习长成庞大的身躯。)弱小的原始社会可以向其它强大的原始社会学习制造自然工具,而弱小的文明社会也可以向其它强大的文明社会学习制造社会工具,从而或慢或快地追赶上来。
总之,人类社会早期的那种一方过强,一方过弱的现象早晚会逐渐消失,而被若干个同样强大的文明社会并列的现象所代替。而且,随着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相互竞争发展,人类终于发展到了这样一个地步,即,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相互都掌握了足以毁灭整个人类、大家谁也活不了的核武器。此时,不同的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原则显然就不能以弱肉强食为准则了。无论是从肉体上消灭对方的弱肉强食,还是要求对方完全按自己所信奉的规则办事的弱肉强食,都行不通了。当然也不能以彼此过去所习惯(风俗)的交往规则行事,因为彼此的风俗不同。此时,不同文明之间的交往规则会来自何方呢?当然它不会从天上掉下来,或从石头缝里蹦出来,也不可能像过去那样以战争为手段反复试错试出来,而只能从每个文明社会都具有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规则体系中(这是不同文明社会都具有的唯一共同点)逐渐组合搭配生发出来。
例如,在第十一章我们中曾讨论过,在国际关系中(各文明相处的关系中)大家所遵从的各项基本公律,我们都可以从中看到其和原始社会的基本公律及和文明社会中三大工具系统的基本规则之间的渊源、派生关系。当然,这些基本关系准则也不是一下就实行的,它也有着一个逐渐演化的发展趋势。在早期的文明社会中是以动物界的弱肉强食规则为主,随后是以原始社会的基本公律为主,而以三大系统的规则为辅,最终发展到以三大系统基本规则为主,而以原始规则、动物规则为辅了。而在逐渐展开的以三大系统规则为主的历史时期又大致呈现出一种先略微以行政规则为主,后又略微以市场规则为主,最终又略微以理念规则为主的三大系统规则的综合运用的发展演化脉络。总之一句话,我们在国际关系(这里我们以比较典型的欧美文明为例)的演变过程中,也能隐约看出文明社会三个发展阶段影子。(见下表)

  年  代
  国际关系准则
  来      源
  
“30年战争”(1618--1648)之前

①  弱肉强食;
②  遵循先例;
③  罗马教皇神权统治的世界主权论。

①  动物界第一定律;
②  原始社会公律;
③  行政原则。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1648--1793)

①  以会议方式解决争端;
②  国际条约必须遵守;
③各独立国家主权平等;
④  民族国家为主要行为体(否定罗马教皇的世界主权体系)。

①  市场系统协商交换规则;
②  市场系统第一定律;
③  市场系统、理念系统独立平等规则;
④  否定最高统一行政规则。
  

维也纳体系(1815--1928)

①  互不侵犯、均势原则;
②  正统主义原则;
③  补偿原则;
④  协调一致规则。

①理念多元并存规则;
②原始社会遵循先例公律;
③市场规则;
④市场规则。
  

凡尔赛-华盛顿体系(1920-1945)

①  不干涉内政;
②  公开外交;
③  民族自决。

①  市场和理念规则;
②  市场第一定律、理念的公开性规则;
③  理念规则。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三大规则系列在国际关系中的综合调配运用,是以相互交往的各个文明社会中每个文明社会各自的三大社会系统都大致处于一个平衡状态为前提的。只有各个文明社会内部的三大系统基本上是均衡的,每个文明社会在同其它文明社会打交道时,才能实施并接受一种以三大规则系列调配为主要内容的国际关系准则。换句话说,如果在各个文明社会内部,三大系统都是失衡的,那么在它们相互交往的国际关系中,也就不能以三大工具规则的均衡调配来做为国际关系的准则了。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我们可以说,正像在一个文明社会内部,不同社会系统之间的均衡,是每个社会工具内部两大定律、两大法则之间保持均衡的有利条件一样,不同文明社会内部三大系统之间的均衡,也是文明社会群体国际关系准则中三大规则系列保持调配均衡的有利条件。当然反过来看,我们也可以说,正像前面论述第三文明均衡原理时所曾指出的,在国际关系准则中,三大规则系列的均衡调配,也是进一步促使各个文明社会中三大工具系统保持均衡的重要因素。比如,中国在1978年以前的行政811式的文明形态就和当时国际关系中的冷战有关;反过来,中国811式的行政形态又进一步加剧了国际关系中的冷战气氛。两者互相影响,互为因果。与之相对应,中国1978年之后的改革开放,或者说从811式文明形态向622式转化,就和国际局势的缓和有关。反过来,中国的转化又进一步加速了国际上的缓和局势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6-18 08:59:25

(88、89)
第四节  文明社会演化过程的本质
在上面第一节和第二节中,我们曾分析了文明社会的理想演化阶段以及实际可能的演化阶段,而在第三节的实际演化实例中,我们又可以看到文明社会并没有如所分析的那样一帆风顺地沿着我们所分析的路径进行演化,而是有着许多次的反复掉头、迂回曲折,甚至是经常走向毁灭而又从头开始。那么这究竟是因为什么呢?如果把它完全归因于人们对文明演化规律的认识不清,似乎也不能完全说通。举例来说,人们应该在两个极端事物中、两种极端作法中取其中,走中庸之道,这个道理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至少早在公元前几百年就已充分认识到了。但人类为何在经历了多少苦难之后依然迟迟不能完全应用这个“均衡原理”呢?其实,这里的道理就在于,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另一个我们在前面曾反复指出过、其力量至少是与三大文明均衡原理同样强大的“阶序选择原理”。正是由于的本性、或者说由于三大社会工具所具有的“活的”本性,才导致了当人们遇到问题时、遇到困难冲突时,并不能完全遵从三大文明均衡原理的要求来采取行动,而必须同时遵从阶序选择原理来采取行动。也可以说,人们是依照三大均衡原理和阶序选择原理的合力所指明的方向来采取行动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考察,我们可以说,文明社会的演化过程,实质上就是阶序选择原理和文明均衡原理之间相互博弈的过程。而在现实生活中,阶序选择原理所指明的方向和均衡原理所指出的方向,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外,是不同的,因此,文明社会的实际演化方向只能是两大原理之间的角平分线所指出的方向,如下图所示(图中我们以均衡原理所指的方向为数轴的正方向,也就是理想状态下文明社会应该演化的方向)。


    在上面4个小图中(图中假设阶序原理和均衡原理的力量一样大),C图中的实际演化方向最接近于文明社会的正常演化路径,而A图中的实际演化方向则次之,而B图又次之,而D图所显示的是原地不动了。如果再考虑到两个原理的力量并非一致,例如,在文明社会的早期,人们对均衡原理还认识不清,而阶序选择原理又异常强大,那么,就会在B图和D图中出现文明社会的实际演化方向为负(衰亡)的情况,如下图所示:


    当然,随着人类正反两方面经验的累积,随着人们预期能力的不断增强,随着理念系统的不断成熟,人们对三大均衡原理的认识会越来越清晰,对阶序选择原理的有意限制也会越来越强,并最终在经历了无数苦难之后,最终会发展到文明均衡原理所要求的理想的社会系统状态和理想的文明形态(433式)以及理想的文明多样性环境上来。
    最后,关于阶序选择原理和三大均衡原理的力量谁强谁弱,还有重要的一点需要补充,那就是,当某个文明社会的结构处于失衡的状态时,例如处于811式文明形态下时,阶序选择原理强大的概率就要大于文明均衡原理强大的概率(这里的道理并不复杂,我们这里就不再展开论述了),此时,文明社会向正常方向演化就往往要靠一些偶然性了,正像类人猿最终变为原始人要靠大量偶然性一样。

第五节  文明社会的意义
    本书已经接近尾声,我们可以,也应该来讨论一下文明的意义了。也就是说,文明社会的产生、三大社会工具的产生,以及它们的不断发展演化,到底对人类意味着什么呢?我们是比原始社会的人更幸福一些了呢,还是更不幸了?或者,有的地方比原始人更幸福了,有的地方比原始人更不幸了?判断的标准又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这些所谓形而上的“终极关怀”方面的问题。
首先,我们知道,正像人类从动物界进入原始社会是被迫的一样,人类从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也是被迫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区别只在于,人类从动物界进入原始社会主要是为自然环境所迫,而从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则主要是为社会环境所迫。无论是动物还是原始人,他们都不会突然有一天脑袋发热,想出了一个更美好的生活方式,然后大家一起去努力追求。同样,文明人也不会忽然脑袋发热,在平静安适的生活中突然想出了一个更美好的生活方式,从而大家一起去追求,进而推动社会的不断发展。
不是这样的。无论是原始人发明出伟大的三个社会工具系统,还是文明人对这三个工具系统的不断完善和改进,都是在遇到了巨大的困难,按旧的生活方式已无法解决这些困难的情况下,才不得不去从事新的尝试的。而且这些新的尝试往往错误百出,不得不一试再试。但我们知道,三大社会系统是有着自身内在的逻辑规则体系的。正像汽车一旦发明出来,那么一系列复杂的交通规则体系迟早会建立起来一样,三大社会工具一旦发明出来,那么,与其内在的逻辑规则相一致的人类的一系列规章、法律、制度也或迟或早要发明出来。总之,人类的文明社会一旦产生,它就会按照自身固有的逻辑向着一定的目标前进,一直到各个社会工具系统内部和整个文明社会内部、以致最终在整个文明社会群体内部都达到均衡的状态为止。也就是说,人类文明社会的发展有着它自己的“合目的性”、“合逻辑性”,只不过这个合目的性、合逻辑性中的“目的”和“逻辑”,既不是来自于上帝那里,也不是来自人类的本性(天性),而是来源于三大社会工具系统自身的内在逻辑。
    在知道了这一切都是“命中注定”的之后,我们就可以以一种坦然的心态,心平气和地来计算一下这个“命运”所带给我们的得失、好坏了。首先,好坏、得失都是相对的,。既然我们人类文明是来源于动物界、来源于原始社会的,晚期的文明社会又是来源于早期的文明社会的,因此,我们就只能以动物界和原始社会作为评价文明社会好坏的标准,或者,以早期的文明社会来做为晚期的文明社会的参照来进行评价。这是从宏观的、整体的方面来说。另一方面,从微观的角度来看,每个具体的文明个人都是有着自己的安全、生理、外在心理和内在心理这四大基本需求的。这些基本需求,尤其是其中的心理需求、以及满足心理需求的条件,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旧的心理需求的内容或形式可以消失,新的心理需求的内容及形式可以产生),因此,每个人的幸福感(四大需求的满足程度)的判断标准也是经常变化着的。例如,如果说动物幸福感的来源主要是安全需求及生理需求满足的程度,原始人的幸福感来源还要加上外在心理需求的满足程度,那么,我们知道,文明人的幸福感来源还要再加上内在心理需求的满足程度。而每个文明人的内在心理需求又是不断增加及变化着的,而且是有差异的,因此其幸福感的判断标准也就不断变化着,而且也是有差异的。
判断的标准大体明确之后,我们就可以来讨论一下文明社会的利弊得失了。首先从宏观方面,从与动物界和原始社会的比较角度,来判断一下。显然,从宏观的、以及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看,文明社会由于可以更好地组织和完善社会分工协作,效率大大提高,因此,在满足人的安全需求和生理需求方面,文明社会要比动物社会及原始社会优越得多。但也正是因为有效地组织社会分工的原因,在文明社会中出现了等级、出现了阶级。(这里暂不考虑在组织社会分工方面不可避免的失误给整个社会带来的灾难。)显然,等级制和阶级制破坏了原始社会的风俗,也无法满足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中所形成的人人平等的心理需求。
从这个角度来看,在文明社会,尤其是早期的文明社会中,人们大量的心理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因此,在这方面,它不如原始社会优越。换句话说,在早期文明社会中,人们为了更好地满足相对更重要的安全需求和生理需求,而不得不牺牲自己的一些重要的心理需求。实际上,也正是因为文明社会这个与生俱来的“缺陷”,导致历史上许多伟大的思想家们产生了回归原始社会的念头(例如中国的老子、西方的卢梭)。但随着文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方面,由于经验的积累,在组织社会分工方面的失误逐渐趋于减少,另一方面,由于长期的社会实践和思想灌输,人们逐渐认识到了等级制和阶级制的不可避免性及合理性的一面,因而调整了自身的心理,以适应新的生活方式。换句话说,人们的心理开始逐渐平衡,心理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程度逐渐降低、甚至完全消失。此时,文明社会已经开始全面地优于原始社会了。
我们再从微观的角度来考察一下。我们知道,实际上,不存在两个完完全全一模一样的人,每个人类个体,实际上都存在着或大或小的生理和心理差异。但在原始社会中,由于条件所限,大家都受到同等的对待。比如,无论你的饭量是两个馒头还是三个馒头,也无论你愿意每天玩三个小时还是愿意每天玩两个小时,大家都只能每天“平等”地吃一个馒头,玩一个小时。而且,就业余时间的玩耍内容来说,无论你是喜欢唱歌跳舞,还是喜欢涂鸦绘画,大家都只能“平等”地去雕塑(制作陶器)。总之一句话,在原始社会中,无论人的生理差异还是心理差异,都是受到压抑的。而到了发达了的、成熟了的文明社会,人们已经有条件了,你想吃几个馒头就吃几个馒头,业余时间,你想唱歌跳舞就唱歌跳舞,想涂鸦绘画就涂鸦绘画。总之,每个人的差异性需求也开始能得到满足了。
另外,也许更重要的是,由于文明社会导致的社会分工效率的极大提高(直接后果就是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得人们工作的时间越来越短、自由的时间越来越多。如果说在工作中我必须遵守等级制的话,那么在自由的时间里,我就可以完全不受等级制和阶级制的约束了。同时,由于挣的钱越来越多,即使是低收入的社会成员,其收入也足够自身的生活所需了,因此,巨大的等级差异和阶级差异越来越只具有象征的意义,其所导致的对满足个人基本需求的影响也越来越小。从这个角度来看,也就可以说,文明社会的弊端也越来越小了。而且,许多在原始社会中或多或少被压抑掉了的人的生物性的本能,例如好胜心和好奇心,文明社会也能在不破坏社会和谐的情况下提供许多手段来满足它们。例如,竞技体育和球类比赛就满足了人们的好胜心,科教器材、科普读物和可靠的休闲探险装备就满足了人们对知识的好奇心及对大自然的好奇心。总之,虽然,正像人类在早期的原始社会中历尽磨难一样,人类在早期的文明社会中也是历尽磨难。但是,也正像一个成熟了的原始社会远胜于动物界一样,一个成熟了的文明社会也远胜于一个成熟了的原始社会。这也可以看做是仍在进化中的人类的一个发展演化趋势吧。

戎小捷 发表于 2017-6-19 1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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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文明社会的未来

到目前为止,我们讨论了文明社会的诞生,以及它在内外竞争压力下的发展演化。那么,文明社会是否会永远这么高速地发展下去呢?它的未来前景会是一个什么样子呢?本节我们就来试着讨论一下这个多少带有一点臆测的问题。
首先,我们从两个重要的外部条件来看一下文明社会的未来前景。一个重要的外部条件就是自然环境的因素。和原始人类所遭遇的突发的自然环境恶化不同,现在的文明人类遭遇到的是由自身的逐渐发展而造成的自然环境危机。单从这一点来看,各个文明社会也已经不可能倒退到“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原始规则时代去了。正像在一个文明社会内部,三个社会工具不仅要友好相处,还要互相合作一样,现在是只有一个地球村,资源是有限的、环境是整体的,所有现存的文明社会都必须不仅友好相处,还要通力合作,大家才能共同生存下去。
另一个重要的外部条件就是能够导致全人类毁灭的核武器。如果说过去先是恶劣的自然环境导致了原始社会的产生、又是恶劣的社会生存环境导致了文明社会的产生,那么现在,恶化了的自然环境(污染,资源枯竭)和恶化了的社会环境(人口、核武器)加在一起,已经开始导致了地球上所有文明社会的生存危机。好在,人类在漫长的发展中,已经创造出了无比强大的自然工具,也已经创造、改进出了无比强大的三个社会工具系统;而且,这强大的自然工具和强大的社会工具相互促进、相互加强,产生了更加巨大的综合力量。人类的未来,将取决于、也只能取决于对这些强大的自然工具和社会工具的综合的、合理的运用。而社会工具的合理运用,更是自然工具合理运用的前提条件。我想,人类是可以做到这一点的,至少是有可能做到这一点的。
在假设了人类文明社会不因外部条件而毁灭之后;我们再分别从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文明社会的未来。首先提出的问题是,文明社会的发展演化会停止吗?如果三大社会系统都不可避免地停止了它们的发展演化,那么,不用说,整个文明社会也将终止它的发展演化了。那么,三大系统会停止演化吗?
我们先来看一下行政系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必然对行政系统自身所具有的各个规律、各个原理有越来越清醒的认识。换句话说,人们已经慢慢地不依赖那些人为的规则来确保行政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转了。比如,等级制的规则,在其刚产生时,是为了确保那些活生生的个人自觉地服从上级行政领导的指挥命令,而一旦广大的服从者们认识到了“服从命令听指挥”是生存所必须的,那么,即使“共同意志”的代表在物质享受方面与自己是一样的,但只要他一天代表着“共同意志”,人们也就会一天服从他的指挥。结合具体的历史事实来分析:在刚开始,人们为了确立权威,规定了下级遇见上级时要三跪九磕;再往后,人们不必用这么极端的措施了,只须最高领导坐在中央,其它下级坐在两边就行了。我们可以想象出来,发展到最后,最高领导与其各下级人员之间不仅在行为约束方面的差别越来越小,而且在物质享受方面的差距也会越来越小,甚至小到可以忽略的地步(而这一点并不会影响到人们对上级命令的服从,因此时服从命令已成了一种内在的心理需求)。这样就会产生出一个重要的后果,等级物质享受的消失,会使行政系统内部的竞争压力大大减小,因为“大丈夫当如是”和“彼可取而代之”的诱惑大大缩小了。
另外,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由于文明社会的长期发展,由于社会分工度的急剧提高,导致在所有的文明人身上那些从原始社会继承下来的原本十分强大的攀比能力会逐渐减弱,以致最后不复存在了。正所谓“不挣那份钱,不操那份心”、“人人都能成功”、“做最好的自己”等等这些当代人的理念所显示的那样。总之,人们会去做最适合自己的工作,而不会千军万马去走那个等级制的独木桥了(更何况物质差别的诱惑力早就不那么大了)。这是一个方面。
再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同样是由于长期的发展,人们(包括指挥者们和广大的服从者们)对各个行政定律、行政法则的认识越来越清楚,对两个行政定律和两个行政法则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这一点也越来越了解,并会自觉地去遵守,这样一来就导致了行政系统内部的和谐稳定。也就是说,不同等级之间的冲突会大大减少。这也会带来一个重要后果,就是,即使有许许多多想当“最高共同意志”的人(不管他的动机是什么),面对着一个内部十分和谐的行政系统,他们也没有那么多的“可乘之机”了。总之,由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随着行政系统的不断发展完善,其内部的竞争压力会越来越小,也就是它的不断发展演化的动力越来越小,最终会趋于零(从理论上来说)。也就是行政系统对社会演化发展的影响接近于零了。
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系统。首先,在市场系统初建立时,充当各种各样的“中介”的人们和充当最终消费者的人们之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中介们的收入要远远高于消费者们的收入。而在当时,这种收入上的差距会在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上明显地表现出来。也就是说,富商们的生活水准与一般消费者的生活水准之间会有巨大的天壤之别。但随着市场系统的不断发展,在市场第二法则(确保生活水准不断提高)的长期作用下,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会越来越高。一直到有这么一天,消费者的收入和中介者的收入差距虽然依然巨大,但这种巨大的差距表现在人的各种需求得到满足的程度方面却微乎其微。打个比方,就好比假设现在的消费者平均每月收入10万元,而中介们每月平均收入10亿元,但这种巨大的差别在双方的生活水准上却看不大出来(因为人的各种需求99%都可以用这10万元来满足了)。换句话说,这时中介们的巨额收入只具有象征性的意义,或只具有满足其独特的心理需求的意义了(例如满足其投资欲、成就感等)。总之,引诱人们(不管自己适不适合当中介)去充当“中介”角色的诱惑力已大大减少了,也就是市场系统内部的竞争压力大大减少了。
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系统的不断发展,社会信息交流的便捷(互联网),以及科技的发展总有到头的一天(见后面的论述),即使仍有一些想充当中介的人们(不管其动机为何),但市场系统中可以提供给他们的充当中介的机会却不多了,甚至最终会趋于零。于是,市场系统内部的竞争压力在上述两种条件下也越来越小,并最终趋于零了,也就是市场系统对社会发展演化的影响趋近于零了。
既然竞争压力趋于零,那么新的分工合作模式(更先进复杂的分工方式)出现的概率也就趋于零。用坐标图来表示的话,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在充分演化完善之后的发展模式如下:


充分演化后的行政系统运行图



充分演化后的市场系统运行图

   理念系统也是一样,随着其对系统自身内部的发展定律、法则的认识的加深,一个完善的理念系统最终必将建立起来。而一旦一个完善的理念系统建立起来之后,人们对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所包藏着的各种各样的科学规律(就人类的认识能力而言)总有一天会认识完毕;而可资人类利用的大自然中所能提供的材料以及被上述两者所制约着的技术,也就总有穷尽的一天。也就是说,理念系统内部的竞争总有消失的一天。这时,那些天才人物独特的内在心理需求的满足已不能靠发明创造一个新的理论或新的技术来满足,而只能靠了解、欣赏众多前人所发明创造的不计其数的理论和技术来满足了。总之,从宏观角度讲,理念系统内部的竞争压力也将渐趋于零了。也就是说,理念系统在自身的演化下终于转化为了一个风俗系统,当然,这个风俗系统是新的,它所遵从的不是“先例”,而是唯一的、无数先人所发明出的“科学”。
既然各个社会工具系统内部的竞争压力消失了,那么,整个文明社会内部的竞争压力也逐渐消失。从而,文明社会的演化发展的步伐也越来越慢了,社会分工度的变化也已近于停滞了。如果相比较来看,这有点像回到原始社会时的状态,整个社会的大的变化要经过成千上万年才能看出来了。当然,此时的社会,根据我们在第一章中所下的定义,它已不属于文明社会了(社会内部的剧烈冲突消灭,三大社会系统合并为一个新的“风俗系统”),我们姑且称之为“后文明社会”吧。请看下面的演化坐标图:


                                             
0        原始社会           文明社会         后文明社会

当然,以上讨论的都限于理想的状况,也就是说只是理论上的可能性。在实际生活中,事情要复杂得多。例如,一方面,世界上各文明社会发展的程度大不相同,已开始进入后文明时代的社会,其实际的发展还要受到其它后发展文明社会的制约。另一方面,很可能在进入后文明时代之前,大自然的环境急剧恶化,在这个新的外部的生存压力下,也会逼迫人类对自己的生活方式进行调整,从而引起分工合作方式及分工度的巨大变化(例如行政工具的作用也许会大大加强,而社会分工度有可能暂时下降,等等)。总之,正像原始社会一样,人类面临的主要问题又是和自然环境的交往了。当然,有所不同的是,人类已经掌握了两个极其强大的武器:在文明社会中发展完善起来的各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的规律知识,以及在文明社会中所创造出来的各种各样的物质技术手段。不言而喻,后文明社会也必将有着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发展原理,但这已超出了本书的研究范围了,因此,我就在此向读者道别了:谢谢你们阅读本书,使我能与你们分享一些我对文明社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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