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tlsteve 发表于 2015-7-22 12:19:58

本帖最后由 gentlsteve 于 2015-7-22 12:25 编辑

并非专家,也没认真研究过,说一点感想吧:

整个西方社会在二战后,“后现代主义”文化盛行了几十年,社会的方方面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人还在套用“现代主义”的,机械决定论的,唯物主义的“现象--本质”等等以往的观念来看西方社会,等于“鸡同鸭讲”。

1. 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恰恰是美国建国先贤们的“立国之本”之一。美国人祖先是来自老欧洲的受迫害的清教徒们。 他们本来就是老欧洲的“异见”分子,“弱势群体”,来新大陆寻找自由。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和民主的原则加在一起,才能构成完整的“民主政治”理念,缺一不可。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是美国文化中一以贯之的“政治正确”理念。反贵族,反精英,是美国“公开的”文化的精髓(这恰恰是今天中美文化的共性),也是美国活力远超老欧洲的原因之一。好莱坞拍的高中大学生活的电影里,白人精英和平民学生斗法,最后获胜的无一不是弱势群体,女生,有色人种,书呆子等等。

这次美国高院的判决,好像是针对几个洲“禁止同性恋婚姻”。这种“禁止”贸似也是种“法律增加”,侵犯了同性恋的某种权力

2. 政府或者“公权力”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恶”的思想,在美国深入人心。没有一家美国政府机构胆敢寻求扩大自身的权力。 美国人民坚决地悍卫持枪自由,反对FBI监听国民等等。在法律问题上也是一样,美国人民不想受到过多的约束,同样不希望洲或者联邦法院权力过大

所谓美国高院自毁其本,没有顾及自身权力稳固之类的说法,是楼主做为外人一厢情愿了。

3. 后现代社会,已经是“程序正义”取代了“实质正义”(或者说更多地倾向于)。 非特别根本的重大的问题,一律以法律条文规则等等为准,程序合理优先于实质合理。在美国,一条狗也可以继承主人遗产。 我们觉得荒唐,人家觉得也很合理。
所以,高院的判决,并不会去寻求什么“婚姻的本质”“人类繁衍的本质”等等,它只会依据所有的法律条文和修正案等,以及以前的判例来做出自己的判决。

最后,我并不是在这里做价值判断:“后现代主义“是好的还是坏的。只是想说明,这就是人家的现状。我们需要了解理解人家那套观念思维逻辑,尽管和我们的不一样,尽管我们并非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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