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lyforus 发表于 2013-10-27 21:42:18

司法公正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最后的缓冲

司法公正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最后的缓冲作者博客笨狼出山http://mememevvv.blog.tianya.cn作者西西河文集—— http://www.talkcc.com/user/迷途笨狼

恩格斯说过,“人民遵守法律的首要条件也是其他权力机关不越出法律的范围;否则起义就成为公民的首要义务”,如果司法不公(不合理即算),二审后受害方不立志当缩头乌龟,支持甚至发动革命是必然选择。虽然近年来一直高喊“法制建设”,部分执法甚至立法可以用滑稽来形容,沸沸扬扬的“嫖1幼”、“临时性强1奸”等大概只是冰山一角。司法公正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最后的缓冲,执法如何先不说,立法刷新下限也很常见,新《刑法》修订,笨狼就很反感三点: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36号)》强奸幼女起刑才三——五年(“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这点云南法院没搞错。强奸幼女比“嫖幼”恶劣得多,起刑低于十年就太可恶了,新《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起刑。

考虑到垃圾食品、激素等带来的性早熟现象,建议不满14岁少女与未成年人自愿发生关系,可以免予起诉,但女方本人18-19岁之间可提请立案(轻于强奸新罪名?),检察院不得拒绝。成年人玩幼女,怎么解释也不应宽恕。如果男性小于14岁,勾引发生关系的成年女性以及引诱、接纳嫖娼者亦应立案。把12岁视作幼女分界线,不知道制订者闺女激素吃多了还是其本人或亲友是萝丽控?

唐1慧事件、上海小学女生卖淫等,部分“嫖1幼”者似乎还没有绳之以法。为维护法律尊严,受害幼女们在调查时一定回忆清楚罪犯干了一次还是更多,身体受伤严不严重(脑震荡……)?其它犯罪受害方想减少法官暗箱空间,一定注意搜罗罪犯其他罪行及态度证据。想有效惩处罪犯,最好在犯罪过程中有效反击……多健身、多参与相关兴趣组织没坏处。以前有条不知真假的微博称,河南某受害者不配合罪犯强奸自己,致使色狼小二折断,反而被判刑……最近闹得纷纷扬扬的夏1俊1峰案,有说小贩当过兵学过武其实是一霸收入丰厚的,有说一夜收入三四百就非常高兴的,浏览量都远超5000次的n倍,总有一种说法是假的,希望尽早立案查谣言……

二是对金融系统“不入帐”等处罚极轻,某种意义上是纵容金融犯罪,挪用(侵吞?)储户财产等。

三是“重婚罪”才两年还不一定是判刑,笨狼认为至少应加上明确的重婚认定标准,另外尽早推动婚姻数据(包括离婚记录,结婚登记时可查询对方)全国联网,据说各省系统是分开的……笨狼认为重婚认定标准其实很简单,一是重复登记的,尤其钻外省和海外空子的,二是婚姻阶段与非配偶产下私生子女的。

现在很多舆论焦点类案件其实是网民在维护公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36号)》(读者们自己搜,很多很重要),神马“未成年”、“从犯”、“自首”、“坦白”、“认罪”、“立功”、“表现良好”等操作下来,只要没枪毙(起刑10年以下),没被网民围观,部分法官很可能成为畜牲们的保护伞。按照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36号)》,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不清楚什么意思)、强奸幼女起刑都是三年(三年即可缓刑)……因此笨狼建议,为了公正,除了涉及未成年罪犯或受害者,以及正局级(或正厅级?)以上官员,别的审判全公开,允许入场者录音录像并放到网络……即使涉及未成年罪犯或受害者,只要其监护人和本人都同意,也可照此办理,最大限度减少暗箱操作空间,这是对办案终身负责的最好鞭策。

制度方面,笨狼建议《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最好合并,以后高法规定只适用于新型犯罪量刑。另,审判时“减少基准刑”累计达到30%及以上,应报请上一级法院审批,并书面告知受害方并列清理由(需书面回执),审判时“减少基准刑”累计达到50%,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批。监狱减刑累计达到刑期30%及以上,也应应报请上一级司法机关审批,并书面告知受害方并列清理由(需书面回执),监狱减刑累计达到刑期50%,应报请最高司法机构审批。60岁以下罪犯“保外就医”,最好在返监后加上相应刑期。

缓刑和免予起诉方面,笨狼建议只有自首者才可以享受,多人犯罪,只有积极揭发同伙的从犯才可以享受。另,一旦有人自首,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最好12小时简报)内将罪1犯相关情形和初次审讯记录通过网络和ems上报高院和中院,没有此项不算自首,有此项不及时上报以渎职论处。自首就是自首,坦白就是坦白,最好别玩什么“有自首情节”的文字游戏。

还有似乎只要是涉及到官、商的案件,监控录像等经常“丢失”,建议为此立法,强制联网,否则责任单位责任人赔偿受害者甚至判刑什么的……价值n(30?)万以上车辆,最好强制安装多部行车记录仪,出事时只要车没被烧毁,如果资料丢失重罚(不低于车款?),减少“宰白鸭”现象。除了安全部门办案,用假牌多半是为做坏事,因此伪造使用假牌照最好以伪造、使用假币论处。即使在网民围观下,也有很多葫芦案,譬如李衙内的年龄问题,希望二审的时候给出明确鉴定……

统治阶级整体背叛所属阶级是不可能的,即使是个体,关于高层政客路线问题转一段——“不管怎么修饰,根本性的路线转变是不会有的。最高级别的领导也是从小职员起来的,一路上自己的领导、同事、部下构成了整个关系网,他们依靠同一类政策获得现在的成绩、地位和权利,并不断扩大自己的势力。如果抛弃原有的政策,那就等于是对其他人低头认输,放弃自己整个关系网所占有的相当部分权利,这样的事情就算领导本人同意,他的同事、下属也不同意。反过来说,获得胜利的最高领导能够制止自己的同事、下属去获得胜利果实吗?那样这些人为什么还要支持他?没有这些人的支持,最高领导和一个被架空的木偶又有什么区别?毛能做的事情,其他人是做不到的。所以不管局势如何变化,他们都只能坚持自己的主张走下去,直到粉身碎骨或者取得胜利。”

哪怕是红白脸分工,对那些怙恶不悛的丑角,有机会穷追猛打才对得起它们的表演!笨狼认为,人民永远是中下层,首先为人民而不是官僚利益考虑的最高统治者有但凤毛麟角,也就朱元璋、老毛这样的异类,有能力能适当兼顾的就是“圣君”了。中下层想跃升阶层,一是努力奋斗,二是争取找到代表中下层利益的组织,三是顺带帮助出身中下层坚持为中下层说话的人才,譬如顺带回复、转载自己认可的观点什么的,这也是自身利益所在:在不公正的社会环境,面对阶1级压1迫,不自觉组织起来,除非中大奖,个人能力(智商、情商、胆略)再强也难以跨越阶1级鸿沟。当然,个人选择不应违反良心(比合理的法律严格得多),安全起见也不要违反《刑法》(别的不是利益攸关看不过来),这是统治者的底线,也是不想当缩头乌龟的被统治者的底线。

上1访多与访1民不相信法律能解决问题是分不开的,最近人民网(不是《人民日报》)提倡“枫桥经验”不知道为了什么?笨狼看法有可能是地方豪1强为了扩权放风,“桔生淮北为枳”,群众斗官时代矛盾留在下面解决是好事,被统治者一盘散沙年代玩新宗绅自治,人民就没活路了。笨狼旧文《关于“宗绅自治”吐嘈几句》http://bbs.tianya.cn/post-develop-851946-1.shtml 、《中下层出身人才,想上升都应该反对新宗绅》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read.asp?BlogID=854872&PostID=47788537 ,欢迎点评传播。

权力都是争来的,没有苏联等竞争,美欧资本家战后也不会对工人阶级发善心。民主自由的基础在于选择自己命运的自由而不是选谁当名义领导,坚持走自己的路,领导就是狗屁!笨狼旧文《不能保证普遍结果正义的程序一定有邪恶》http://bbs.tianya.cn/post-no01-466191-1.shtml 。算计自己的周边小人不能轻松收拾指点江山也是乱弹琴,笨狼旧文《踩着组织出人头地》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read.asp?BlogID=854872&PostID=10746912 、《笨狼教你轻松收拾最黑心老板》http://www.cchere.com/article/3609017 ,欢迎运用传播。

科技创新、社会进步关键在于人尽其才,绝大多数最有才干的人在关键岗位上,而不是“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为什么战争等严重危机时技术进步最快、(战后)社会进步最明显,根本原因是生死存亡之际统治阶级不向中下层人才开放部分阶级上升通道就是死路一条!市场化前提下,人才回报(名、利)和贡献不成正比,要么不合作,要么磨洋工准备在恰当的时候“养寇自重”,甚至直接或间接的对抗黑1心资本家等阶层。“国将霸者士皆归,邦将亡者贤先避”,未来几年中国经济发展或产业升级成败,就看能否人尽其才,同样,各地区经济前景如何,看看高级人才自发流向就清楚了。2006开始,笨狼一直义无反顾地引导读者“认识到自己利益所在,并愿意为之奋斗”,希望读者们也加入这个序列!

注明作者和出处,本文全文网络转载一律免费,作者西西河文集——http://www.cchere.com/user/迷途笨狼 博客笨狼出山http://mememevvv.blog.tianya.cn壮志豪发,海天阔,鹿鼎明灭。翻坤乾,明分日月,扬善惩恶。天下兴亡百姓苦,古今治乱英雄业。厌逐流,浸凉满腔血,禄蠹孽。庚子耻,明日雪。裂土恨,回归克。运妙笔、划补中华图缺。卧薪尝胆上下责,纵横捭阖寻常策。砺倚天、锋刃利屠龙,万邦贺。

rascal 发表于 2013-10-27 21:54:38

这次的标题不错{:soso_e179:}

伊贺双刀流 发表于 2013-10-29 09:12:53

捞分走人.

天上来的客人 发表于 2013-10-29 17:46:15

{:soso_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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