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xsir 发表于 2017-11-30 10:08:31

道德=法律的陷阱

中国有一个存在了几百年的陷阱:道德=法律。
    这次俺专门来说这个问题。这个帖子是以前的一个“升级版”,而没有专门去参考某些著作和资料,有一点内容可能引用了黄仁宇先生的《万历十五年》的观点。实际上,俺基本是个“法盲”,也就是初中政治课那点法律知识,但俺参与编纂制定过几套ISO9000和GMP质量保证体系以及一些公司内部的技术标准,有一点品质管理、技术管理、生产管理的经验和思路,对宗教信仰也比较感兴趣。就写了这么篇东西,欢迎批评指正。     一个正常的信仰结构应该是“信仰——教义——道德——法律”,由信仰得出教义,由教义得出道德,由道德得出法律,这在现代西方社会是公认的了。俺经常说,“是否公正来自信仰的判断”,也是出于此。    为什么要坚持这个“信仰结构”呢?没有“信仰核心”就不能建立“法律体系”吗?也就是说,没有信仰就不能建立“宪政民主”吗? 1.宗教信仰   心理学认为,宗教信仰实际是一种现实因果不能得到及时满足的心理寄托,是来世功利性的一种体现。但宗教信仰物往往又代表着人类的理想,代表着全知、全能、全善的追求,天堂、净土都是人们所向往的“世界”,宗教积极的一面是让信徒去探索、去实践、去改造现实社会。基督教往往以“人性本恶”来质疑在人间建立天堂的可能,但其教义里也有“让上帝的旨意在人间执行犹如在天上”的追求。俺们也看到了历代各种宗教的信徒们不惜“抛头颅洒热血”以身殉教的勇气和执着。在西方,信仰是一个感性的上帝的概念,基本类似于中国人常说的“天”。比如中国人常说,“我的天啊!”而欧洲人常说,“OH,MY GAD!”所以翻译成“天主教”还是比较妥当的,语境比较相似,但翻译成“上帝”就带有了某种层次的意味,接近了中国“玉皇大帝”的含义,俺们并不说“我的玉皇大帝啊!”中国原始道教(纯道学时期)就在试图探求“天之道”,著名的《道德经》就是一份心得体会,也即“教义”。受到道教很大影响的原始儒教,虽然讨厌“怪力乱神”,但同样要以“礼”的形式“行天道”,表达对“天”的崇敬,通过“礼的仪式”获得“神圣感”,而皇帝也要“奉天承运”才能“名正言顺”。如此看来,东西方宗教其实区别很小。俺曾经说过,基督教和儒教的区别实际是因为其“教主”的身份,耶稣是犹太人中的下等平民,犹太人长期受到外族统治,自然有制衡政权的诉求;而孔子是个贵族,既得利益层嘛,要维护他的“阶级利益”,所以希望天子和国君来改良社会和约束自身。所以当明代天主教传教士进入中国后,他们直接把“上帝”解释成中国的“天”,获得了大批皈依。但教廷的巡视员看到“中国特色的弥撒”竟然可以祭拜祖先的牌位(上述事例参见《基督教会史》,并非本人杜撰。天主教执行较为严格的一神信仰,禁止其他任何偶像崇拜,这是其长期与多神教、与罗马的拜皇帝竞争的结果,但中国宗教过渡比较平和,没有如此严厉的教义。更严厉的是比天主教更晚的伊斯兰教,清真寺里没有任何直接信仰符号。)认为这是“异端”,下令“取缔”!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区别,中国原始道教和儒教对天的理解是无善无恶,即不能以人的善恶观去理解“天”。天主教虽然认为上帝是“全善”的,但人是不能完全理解上帝的意图的。两者其实是同一个意思,不同的说法。    知道了这信仰的趋同,和稍许差异,俺们来看教义。 2.教义教义指出实现信仰的道路。教义往往由一本或几本宗教典籍组成,有的是“教主”写成(比如《古兰经》),有的是先知和圣徒编纂(比如《圣经》),有的是教徒记录教主的言论集(比如儒教典籍,《圣训》),有的是教徒个人的心得体会(比如许多佛经)。因为“教主”的身份地位和发展过程,基督教提倡“人人平等”,而佛教、儒教说要有“层次”,这就产生了根本性的区别。    儒教“以层次稳定社会”,天主教“以平等制衡政权”;但儒教后来发展出了“科举”(受佛教、道教的“修炼”影响)来打破层次,天主教自身也只能以“组织层次构成教会”。现实社会的层次是必要的,但信仰上的无层次可以作为心理制衡,这总是被说成天主教/基督教的一大优点,但天主教长期难以突破“教内的局限性”,在宗教改革前仅把神职人员的工作看作对主的奉献;儒教的科举却是西方社会很难发明出来的,它建立在“众生平等”的信仰之上,能力、权力、责任的对应关系很明确。    由人人平等,产生了“近代的民主思想”;而由儒教科举,就产生西方学者所说的“护卫者/特选者机制”,即经过拣选的贤人治国的理念。其实两者并非完全对立,前者也需要一个组织结构来支撑国家政体,后者的关键在于“谁”来“拣选”,以“什么标准”来“拣选”?而且贤人不是大仙,同样可能犯错误。解决了这几个认识问题,两者就是一个东西。 3.道德用进化论的观点来看,道德来自进化经验的总结,是调节社会个体之间关系的较为公认的准则。但俺们也必须看到,宗教出现以后,道德几乎完全依附于宗教。道德实际成为教义的“现实扩展”。    不论教义多么“厚”,还是难以涵盖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把教义套用在现实中,产生了道德观。实际上,俺们只要肯下功夫,还是可以考证出大多数道德的源头(即产生这条道德的实际现实原因,有些是很有科学道理的,而有些则让人啼笑皆非)。但问题在于,如果把道德完全现实解释化,一个极端现实主义的人违反了某个道德,可以获得现实利益,而没有被及时追究该怎么办?或者经过他的“计算”,现实报应至少不会在他活着的时候发生(比如资源浪费)该怎么办?把道德完全当作现实功利当作一种“交换”,那就不能给与那些无力偿还的人了吗?解决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寄托于宗教信仰的灵魂不死、来世观,让“上帝”“佛祖”来约束他,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反正早晚是要报应的;二是把报应力交给所有人来互相监督及时兑现奖励和惩罚,靠报应的及时性来约束。    第一种方法就要求加强宗教信仰,让每个人对来世和“最终审判者”都心怀戒惧,自我约束;第二种则要求把道德观念普及,把监督权力下放。 4.法律    法律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某种观点认为,法律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么表达不是很妥当,漏洞较多。应该说,“法律体现了主流的信仰和道德观”,而统治阶级的信仰往往是主流的,所以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法律又是一个政治制衡的结果,同样要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正常的合乎“道理”的诉求。其实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国家是属于谁的呢?如果是“人民”的,法律当然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如果是统治阶级的,就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人民如果不是统治阶级呢?那么就可以推论,“法律是镇压人民的工具”。那还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这个国家是“民主的”,那人民是否会“批准”一个镇压自己的工具呢?如果不是人民批准的,那这个法律甚至这个国家的合法性就非常值得怀疑。 5.法律与信仰、道德的关系    教义是信仰的外延,道德是教义的现实化延伸,但法律却在道德范围之内,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部分被强制化的道德”。有什么样的信仰才会有什么样的法律,而不是相反。制定某部法律的起因可能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法律的判断标准还是靠信仰和道德的,否则不就是“无德之法”、“没人性的法律”了吗?只要严守信仰,就可以很明确的做出判断标准,然后结合实际稍稍妥协就是了。换个角度说,在没有明确的信仰和道德观的时候,根本无法制定出一套不互相矛盾的法律来,甚至连《宪法》条款之间都难以保证不会自相矛盾。如果没有信仰,也就无法掌握妥协的分寸和底线。这些恰恰是中国现在的法律体系的最大问题。法律一旦互相矛盾,则意味着诉辩双方可以拿出不同的法律来支持自己,造成法官难以判断,“法制”最终又变成“人治”。而其实法官只应该考虑现有法律的适用和引申的问题。如果出现“违宪”的法律则更不得了(只要矛盾,肯定有一个是违宪的),这个法律将摧毁众法之源,降低宪法的权威,也就降低了所有法律的权威!因为就法律结构来看,宪法=信仰物,其他法律=教义,信仰本身虚无掉,教义自然崩溃。    道德的优点在于其预防性和扩张力,道德可以产生自发的约束力,道德可以让每个人应用于各种事物,即使它是刚刚出现的,直到感觉有必要达成一致的意见,形成制度或者法律。而在这个形成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就可以讨论判断的标准,各种意见的正误,通过法律程序赋予法律的神圣和权威。法律的只能是滞后性的和内敛的,你不犯法,法不管你。法律只能在事情现实发生之后才能做出反应,不能出现“思想犯罪”“以犯罪趋势预测定刑”(如果意淫也算犯罪,意淫都会发展成强奸的话,恐怕几乎所有男性全得进监狱了,哈哈~~)。法律必须是内敛的,如果法律突破制定的界限,或者界限比较含糊而又不经过正常的法律程序执行,那么执法者就可以任意扩大手中的权力!只有紧握法律的界限才能捍卫自由的权力,才能确保法律的威信。法律只能规定“不能干什么”,而不能规定“干什么更好/最好”,法律不是“作业指导书”。当然,法律内部有自身的“作业指导书”,即“法律程序”,用来约束法律的运作。如果法律成为日常事务的“作业指导书”(俗称“操作程序”,“操作手册”),那样法律必将成为制约发展的枷锁,毁灭人的想象力和行动力。 6.道德=法律的误区欧洲的中世纪和中国的宋明时期,天主教廷下的欧洲和儒教下的中国就是一种“政教合一”的形式,“教义=道德=法律”。应该说,这恰恰是很多宗教所追求的。这样,拥有教义解释权,就获得法律解释权。当教义走向极端和唯一,那么法律就会变得极端和唯一,扼杀掉了可能的任何“异教”和“异端”,失去了制衡的力量,只能朝着极端化唯一化不断前进而无法回头,思想、科技等等也都难以得到发展。如果道德=法律,则道德的“预防性”就覆盖掉了法律的“滞后性”,法律就可以判决“思想犯罪”,因信仰、教义理解、道德观念的不同而获罪。很显然,这肯定是错误的。如果道德=法律,则道德的“扩张性”就覆盖掉了法律的“内敛性”,法律的边界就可以被任意突破,不仅“自由”无法得到的保障,法律本身也往往在这种扩张中走向崩溃。即使是一个法律观念强的社会,当任何事情都急于制定法律时,不仅法律变得庞杂无比,极易造成自相矛盾和仓促中的漏洞,而人们也会一味等待法律的出现,在法律没有颁布的真空时期,就会有“为所欲为”的倾向。    如果道德=法律,则道德的“舆论力”就会覆盖掉法律的“国家强制力”,道德变成了一种人人可以使用的“强制力”,人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判决任何事物,就会出现滥用私刑的现象。这不仅不符合法律程序,而且肯定出现量法量刑不一的混乱局面,使得国家强制力的威信下降。在第三节俺说到实现“道德社会”的两种方法,第一种是建立宗教社会,就像西方那样,后来他们提出多种宗教的信仰自由,但仍然是一个多宗教的社会;第二种就是儒教的方法,把道德观全面灌输,然后把道德裁判权交给每个人,没有不透风的墙,“报应”非常快。而这两种方法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甚至会“殊途同归”,都走向事实的“政教合一”和“道德=法律”,引发上述的问题。所以基督新教开始,就明确提出“政教分离”、“各管一摊”,力求形成“互为依托”、“互相制约”的状态,虽然这道防线显得千疮百孔(比如效忠誓词案和焚烧国旗案所体现的宗教对政治的影响),但毕竟成为一种坚持的信念。    一般认为,古代中国的难题在于皇帝是“天之王(皇)+人之王(帝)”,还是 “民族图腾的化身(龙)”,兼任天的“嫡系传人”(天子),也即宗教的、政权的、军事的完全统治者,这恰恰是儒教当年希望看到的结果,希望借此抵御外辱,并确保内部平衡。而且儒教徒们很清楚皇帝虽然“天威不可测”,但还是会经常犯错的,所以自他小时候就不断给他灌输儒教伦理道德观,并在明代形成了文官集团和皇帝的制衡关系,甚至文官集团在很多时候占据了上风,可以说儒教理想状态也不过如此罢了。一旦理想真的实现了,就会走向极端化唯一化,试图让社会一直静止下去(当然,这也于当时的客观条件有关,参见《中华的三个帝国时期——系列之三》)。也就是说,实际上中国的更本质的问题是儒教失去了制衡,连皇帝也只能表示无奈。教皇在拥有了欧洲民众的信仰后,就获得了对君主们绝罚(停止臣民对他的效忠)的权力,教皇同样成为欧洲世俗与宗教、现世和来世的统治者,虽然军权不足,但找到理由还是能发动十字军东征的。教廷的威信下降与几次东征失败和瘟疫流行有关,与其自身的腐败贪婪有关。终于等到宗教改革的风暴席卷欧洲,教会内部出现不同的声音,打破教廷对教义解释权的垄断,促进了社会思想、政治体制、科技发展等等的进步。俺在上一集《“天”为什么“佑美国”——系列之六》说过,改革由上层掀起和作为主要领导力量,就可以避免时局的过于动荡,代价比较小(英国由国王和贵族们发起,美国则是大资产阶级的“保守改革”,而法国的路易们一直采取镇压的态度)。随着“革命思想”向下层渗透,一旦由下层发起改革运动,就往往会酿成一场暴乱(法国、俄国、德国),让国家元气大伤,并可能造成一种极端化的倾向。当教会内部能够在制衡下妥协时(美国宗派制),还能保证教会的心理地位和实现信仰的可能,甚至很多时候能促进教会的发展;一旦被反教会的、或者泛自由主义掌权,教会本身就被打压排挤(法国大革命、俄罗斯革命、希特勒掌权),教会的信仰更加无法实现。

zfxsir 发表于 2017-11-30 10:19:51

转一篇06年保存的文章,我们在讨论很多话题的时候经常以以自己的道德观(价值观)进行的,会有很多又不同的观点,但实际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却是道德,而是法律。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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