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题
2017年2月30日,中国矛盾文学奖评奖委员会主席张旭友宣布非著名作家牛德华荣获2017矛盾文学奖,我社派出资深编辑李东宝对牛德华进行了独家采访。以下内容根据采访录音整理而成。李:你好,我是《人间指南》杂志社的李东宝。谢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
牛:《人间指南》杂志社的读者朋友你们好,我是牛德华。
李:先谈谈您的感想吧,这次您能获得这项殊荣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牛:我是非著名作家嘛,很多人都不知道有我这一号人。说到感想嘛,真没有,不是矫情,我对奖项什么的一向不看重。
李:上次莫老师拿诺贝尔文学奖,我听说莫老师都激动地哭晕在厕所里了。
牛:这个是瞎说,我以人格担保。他那天喝高了,我和他在一起。那不是哭的,他喝了一个深水炸弹,整个人都没意识了,还是我们给送回去的。
李(笑):您的交际圈很大,国内的作家基本都认识,但圈外的读者朋友们就不大认识您了。这有什么特殊的原因吗?
牛:也没什么特殊的原因,我的小说比较平吧。
李:小学我们学作文那会儿,老师都教育我们作文要生动,但您的小说好像流水账一样。您特别钟爱这种风格吗?
牛:这个我也说不清,我从小就不喜欢太浮华的文字。例如我就不大喜欢王勃的文章,他的诗我也不喜欢。我喜欢苏轼的散文,尤其是两篇赤壁赋。
李:苏轼的文字也是很华丽的,您这么说有些矛盾呀。
牛:浮华和华丽还是不一样的。浮华就像中秋的高档月饼,包装得很夸张,但没几块月饼。华丽就像主席的诗词,字句底下是有精气神的。“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就很有味道。
李:您说华丽的是类似欧阳修的《醉翁亭记》,范仲淹的《岳阳楼记》那样的作品吗?
牛:嗯,对。作家的文字总要心胸开阔一些嘛。
李:作家李敏总结您的作品戏剧冲突少、叙事没有感情、小说没头没尾,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牛:我去内蒙支边那几年,一个月都没几个新闻,哪家的厨房见耗子就算大新闻了。后来一个老书记跟我聊天的时候说,生活就像一块看似平滑的石头,远看什么也没有,近看有无数的小凸起小凹坑,有些人能看见,有些人什么也看不见。当时觉着挺有哲理的,就记下了。我的作品戏剧冲突是很强烈的,只是大多数人没有感觉罢了。叙事没有感情也是不对的,没头没尾就更无从谈起了。你是怎么干上编辑这一行的。
李:我80年写了一个小说发表在省报上,杂志社的主编看到觉着不错,来工厂把我招去的。
牛:你能想到写个小说能当编辑吗?
李:这个当然不能,我当编辑那会儿文化人的地位是很高的,我不敢做这种美梦。
牛:这就对了。生活有什么头,有什么尾。还有。我们的文化不是靠嘴说的,不像美国选总统,那些候选人个个比濮存昕演技高超。我们的感情是含蓄内敛的,高仓健《幸福的黄手帕》主角坐牢出来几年没有见到妻子,换做美国电影两个就抱在一起亲嘴了,高仓健的处理是把包交给妻子,就默默地走进屋子里,这个才是我们的审美。
李:您的意思是说东西方文化在表达上存在着差异。
牛:可以这么理解,也不能这么理解。东西方肯定存在着差异,但有些美是共通的。你拿美国电影《contact》来说,小女孩思念过世的父亲,导演没有表现大起大落的情绪,而是让小女孩坐在无线电前一遍遍地呼叫父亲。如果让小女孩撕心裂肺地哭闹就俗到家了。
李:对,西方这种风格的电影有很多,像《碧海蓝天》《孤单杀手》。
牛:《孤单杀手》最后的结尾无数港片向它致敬,这种处理就是有美感的。
李:您是说把手枪子弹拿出来假装开枪那段吗?
牛:对。
李:那段印象深刻,我是看了《窃听风云2》才知道这个手法是从那里来的。
牛:港台借鉴欧洲电影的手法很多,不单电影,音乐也是这样。
李:八十年代大陆抄港台,港台抄日本,日本抄欧美嘛。
牛:对,大致是这个路数。
李(想了片刻):听说您还喜欢下围棋,你关注去年的人机大战了吗?
牛:全程直播都看了,我以为李世石能5:0电脑,没想到居然输得这么惨。好在柯洁把电脑零封了。
李:您对柯洁怎么看?网友都说他太狂了。
牛:年轻人狂点没坏处,你看李世石02年说李昌镐老了,后来果真接过了李昌镐的棒,成为了韩国第一人。狂点没什么,关键是自己的心要静下来,不然就成流星了,像崔明勋他们那波。
李:我看过一篇叫《征途》的科幻小说,后来才知道是您十年前的作品。最近几年您为什么不写科幻小说了。
牛:太难了。科幻弄不好就成空想,阿西莫夫的机器人系列和基地系列都有空想的成分,只是大师光环太耀眼,没人提罢了。
李:您是说缺乏现实意义。
牛:差不多是这样吧。没有现实意义的东西就像做白日梦一样,做过就过了。我还是比较欣赏《The man from earth》这样的电影,政治、宗教、科学、美学差不多都讲了,也不给观众一个确定的视角,这样反而有回味。
李:那个电影的编剧杰罗姆-比克斯比是写《星际迷航电视剧》的编剧吧。
牛:对。这个电影的制片人就是他儿子,演员全是演《星际迷航》的。
李:您可以给我们的读者推荐几部类似的作品吗?
牛:《与安德烈晚餐》《十二怒汉》吧。
李:《十二怒汉》我看过,讲的是一群陪审员维护法律正义的故事。在番茄网的评分也很高。
牛:首先纠正的是,是一个陪审员维护法律正义,而不是一群。美国司法讲究程序正义,但这部电影充分说明了程序正义等于没有正义。
李:中国正在步入法制化的轨道,这部电影还是很有启发意义的。程序正义总好过结果正义嘛。
牛:程序正义就是忽悠鬼的把戏,说白了就是二战前德国的实证法系。用实证法甚至不能对纳粹进行审判,其他就更不用说了。按照《十二怒汉》的设定,把亨利-方达那个角色去掉,嫌疑人就肯定活不成了。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例如辛普森案,例如刺杀里根的那个神经病。
李:但没有程序正义的话,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以后可能还会发生。
牛:程序正义不一定优于结果正义,这是我想表达的。宣传法制社会的人有许多不知道米兰达法案。他们就像八十年代末的苏联经济学家,以为开放市场就是经济学。打洞的人少,拉拉队多,这就是我们法律思潮的现状。
李:法律思潮不止一种,但普世的价值总是存在的。多学习外面的先进经验总是没有错的。
牛:只怕是画虎不成反类犬呀。
李(一笑):咱们换个话题,这个话题太大了点。
牛:可以。
李:您前不久去CCAV做了一档节目,您与另外一位嘉宾叶檀老师就未来中国的文艺作品该怎么创作发生了不小的分歧。您能谈一谈这个问题吗。
牛:当然可以。她说的是文艺作品要走主流价值观,让中国的传统文化与新时代融合一类的话。我没控制住,脱口而出说她是放屁。说粗话是我的不对,但真忍不住。我一直强调文艺作品要“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那种强行灌输的价值观,现代人是很难接受的。可能我语气强硬了点,弄得她哭了。事后想想,我也不对。
李:您看,美国人不也在拍《疯狂动物城》《阿甘正传》这样的主旋律电影吗,为什么我们的文艺工作者就不能拍呢?
牛:照搬美国人的路子是行不通的。他们是移民国家,讲究自由、民主、平等,这些东西不管有没有,是很诱人的。而我们的核心价值观是什么,有谁能用六个字总结出来,并且所有人都认可?他们是基督教国家,但詹姆士王推广《钦定版8000词圣经》之前普通人是没法读《圣经》的,换句话说普通人不是历史的缔造者。我们就不同,“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所有中国人都知道。他们那套精简化的行动指南不能套在中国的土地上,中国太复杂了。
李:您的意思是说,像中国、印度一类古国不能用美国的方式搞文宣?
牛:对。印度的宗教成分复杂,社会阶层更复杂。很多人误以为四大种姓就可以概括印度,这是错误的。邦与邦之间,甚至村与村之间都有不同的种姓,有的规定同种姓不能通婚,有的又规定不同种姓不能通婚,印度的种姓是什么只怕他们的专家都说不清。前些年阿米尔-汗做了一个《真实访谈》,有兴趣的朋友去看看就知道印度有多复杂。
李:印度确实是一个很矛盾的国度,还有俄罗斯也是这样。看他们的文学作品会认为这个民族很有思想,但私下接触又觉得他们很粗鲁。
牛:表面看是这样的。托尔斯泰是俄国人,大街小巷的酒鬼也是俄国人。但托尔斯泰的《战争与和平》是讲知识分子和贵族的精神危机的,不能代表大部分俄罗斯人,就像林黛玉不能代表中国女性一样。这种表面上看的矛盾有很多,你看《古兰经》一方面讲要爱护儿童帮助穷人,另外一方面伊斯兰国到处制造人道主义遭难,其实没什么矛盾。
李:伊斯兰国和东突组织曲解《古兰经》,这种行为罪大恶极。
牛(不妥,删):我倒不认为他们是曲解,《古兰经》教派战争的章节本身就是邪恶的,实际上东突诠释得很好。《古兰经》讲互相帮助、商业道德是对自己人的,对外人该杀就杀该剐就剐,与我们的“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没什么分别。
李(看了看手机):时间不早了,我也该走了。谢谢您接受我社的采访。
牛:不谢。
中国太复杂了,一句,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秒少其他文化 这作家是真性情,真汉子,有正见。
采访的编辑有点被欧美主流价值观洗脑 且行且看 发表于 2016-3-29 09: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作家是真性情,真汉子,有正见。
采访的编辑有点被欧美主流价值观洗脑
的确,采访的编辑胡说什么普世价值?什么是普世价值,估计他也不知道. 说得很有趣,除了阿西莫夫那段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据说不仅是呼手上有被害人的血,而且被害人指甲中有呼的皮肤碎屑!
从一个极端迈向另一个极端,或者说为了掩饰错误而产生更多的错误,是一再重演的 瞎编的吧,2017年2月30日是什么鬼 农民家的狗 发表于 2016-3-30 08: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据说不仅是呼手上有被害人的血,而且被害人指甲中有呼的皮肤碎屑!
从一个极端迈向另 ...
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是世界范围内认可的,例如沉默权、疑罪从无、低年龄儿童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失常下的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等等。但是在具体执行上,某些情况下是极端困难的,以下举例说明。
(1)沉默权
港片逮捕罪犯都会说四句话:1,你有权保持沉默;2,你如果说话,你所说的将成为呈堂证供;3,我们审问你时你可以请求律师在场;4,你如果请不起律师,我们会为你指派一名律师。沉默权具有广泛影响力是由美国的米兰达法案引起的,这四句话就是美国最高法院总结出来的。米兰达是一个青年,因为被怀疑犯有强奸罪,在警方刑讯逼供下被迫认罪,并在最初两次审判中被判二十年的监禁。由于米兰达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上述四条为依据驳回重审。米兰达早期判决虽然被最高法院驳回,但通过他女友的证词依然判决成立。所以沉默权是程序正义,并非事实正义。
沉默权引出一个问题,是否可以自证其罪。审讯中的刑讯逼供使得证词无效,也就是说在外力胁迫下是不能自证其罪的。那么当外力消失,个人是否可以自证其罪?如果可以,那么就会出现拿钱顶罪的事件;如果不可以,当个人自首时仅有当事人可以证明犯罪细节,缺乏相关人证、物证,是否可以定罪。这是一个逻辑的矛盾。
还可以引出另外一个问题,即当事人的证词如果出现前后冲突,该取有利于他的证词,还是取不利于他的证词。这又是一个矛盾。
(2)疑罪从无
什么是疑罪,什么是确定的罪,这是无法量化的。采用美国的陪审员定罪制,可能出现:相同的庭审过程+相同的证据+相同的罪犯+相同的律师+相同的法官+x==有罪或者无罪。也就是说罪名成立的认定存在随机性。最不理想的情况是假设进行一百次相同的审判,仅因为陪审团的不同,五十次判定有罪,五十次判定无罪。陪审团制度的不合理性在于,罪行的认定需要专业的知识与经验,而陪审员的随机选取是从不具备相关从业经验的人群中挑选的。陪审员制度的本意是消除司法的专制性,增加审判的公正性,但与此同时专业性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辛普森案仅因为物证被损坏,就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处无罪。这是此类程序的最好注解。
(3)低年龄儿童不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这条最主要的依据是儿童心智不成熟,不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
由于现代是信息化社会,儿童能够获得的信息远超三四十年前生人。相应的,心理的成熟年龄,智力水准超过前人。美国那边的社会统计发现,自1900年后到1990年,美国人的智商测试成绩平均上升15——20个点(例如是用6岁儿童对比10岁儿童的认知能力,而非同年龄对比,这点需注意)。随着社会的发展,心理+智力+认知的早熟对应判刑年龄的提前,这才是恰当的。
但这有一个问题,判刑年龄应该如何划定。是以早熟的人群来划定,还是以平均水平来划定,或是以发育迟滞者来划定。一般的做法是以平均水平来划定,假设划定为12岁,一个10岁的男孩心智早熟,并有计划地杀死了一个人,判决不承担责任,这明显是不妥的。再假如一个14岁的男孩,心智发育迟滞,冲动杀死了一个人,判决承担责任,这也是不妥的。后者是容易解决的,但前者却很困难,有组织、有计划、懂法律的实施故意谋杀的儿童在中国或欧美都是有前例的。三人杀女老师、故意摔死女婴,这是中国的例子。英国出过一个两名十岁儿童诱杀两岁儿童的事件,据说因为这个事件英国将刑事年龄提前到12岁。
用一刀切的方式,会造成问题儿童利用法律对自己的保护故意犯罪,这与儿童心智不成熟,不具备明辨是非能力的前提是冲突的。所以设定一个法律的年龄界限,无论设在哪条线上都是不合理的。一线城市的儿童在十岁可能就具有主观意识、性意识、组织犯罪意识,而偏远农村的留守儿童可能十六岁都不具有这些意识。
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不能简单、直接地制定法律,例如可以多维度地考察一个孩子的心智成熟情况与主观故意情况。但这也有问题,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水平普遍不高,如果判定方式过于复杂,执行起来会有困难。如果统统交给最高法院,13亿人口的现实也很难办。
(4)精神失常下的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实施犯罪不可判刑,这没什么好讨论的。但哪些人在哪些时间哪些情况下是没有意识的,判定这个很难。
看过几本美国那边的大学心理学教材,还有几本分类诊断手册,判定人物+时间+地点+外部刺激=无意识犯罪,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例如精神分裂症不是多重人格障碍,但不通晓标准分类的人通常容易混淆。这里引出一个问题,如果一个患者始终没有意识,那么判定无罪是没有疑问的。但一个患者时而清醒,时而糊涂,法官、陪审团如何判定他犯罪的时候是不是有意识、有组织、有预谋的?
国内媒体有一个倾向,通过科学分析可以得到结论,某人犯罪时是否意识清醒。但这纯粹是误导,美国在神经+心理+认知研究方面未必领先中国,但他们都没法下定论,我不认为国内的从业者能够给出准确答案。
以上是对四条基本原则的分析,可以的话还可以列出其他的来,但已经足够说明问题了。
司法是否应该独立+从业者水平有待提高+基础法理的认定,是中国司法的三个难题,这三个问题不解决谈法制化就是直接盖一百层房子的一百楼。大致80年代末期就有法制化的拉拉队了,但搞基础研究的人我不知道有没有,以我目光所能看到的地方是没有的。
其实我说的这些,有点追求的基层法律工作者都会想,但想明白也没有用。 本帖最后由 shark737ng 于 2016-3-31 13:17 编辑
loy_20002000 发表于 2016-3-30 17: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是世界范围内认可的,例如沉默权、疑罪从无、低年龄儿童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失常下的 ...
确实是有缺点。但是自己老爸是个干了一辈子的老法官,也是处级的芝麻官,科班出身经历过严打,也经历过十年前无原则的的维稳。老人家只说,以前那套重口供,重推测,默认刑讯的方式确实不行。程序正义优先于结果正义,疑罪从无,无罪推定,重物证这一点不可避免有漏网之鱼,但相对30年前已经是一个相对好的进步,至少相对以前是个更不坏的制度。如果以西方坚持的我们就反对就有点过了。宁可错放不能错抓,公众期望的不错放不错抓本身就是和法律在社会的定位冲突的,一个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也只会有最低限度的正义,但是这个最低限度的正义有最高的权威,这句法律界的俗话任何搞法律的都是认可的。我觉得法制上我们要学的还有很多。他自己在一些判决上就是只要有程序瑕疵和物证链不全的直接打回去重审,重新调查。也遇到过领导压力,不过不后悔,总比出错了毁了人家一辈子好。 农民家的狗 发表于 2016-3-30 08: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据说不仅是呼手上有被害人的血,而且被害人指甲中有呼的皮肤碎屑!
从一个极端迈向另 ...
那个案子我问过干法官的长辈,抛开刑讯这个非法证据,证据链搞法律的一看站不住脚。几个关键的缺失,即便不按照非法证据排除,按照证据不全,事实不清是可以当庭释放的 shark737ng 发表于 2016-3-31 13: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确实是有缺点。但是自己老爸是个干了一辈子的老法官,也是处级的芝麻官,科班出身经历过严打,也经历 ...
英美司法体系领先于我们,我们是要学习的。
不同的历史时期适用不同的法理。法理就是取舍,没有例外。例如疑罪从无牺牲被害者的利益,疑罪是罪牺牲无辜者的利益。以我看法理之间没有优劣之分,都是有优缺点的。
我有亲戚在严打中毙命的,身边也有律师的家人,早些年我的观点是提倡程序正义的。但近些年我的观点开始发生转变,程序正义或结果正义都不是绝对的法律标准。原因有两个:1,认识上基本摆脱非黑即白的极端;2,对欧美近三百年的法律源流有了一些了解。
1,就不展开了,属于认识论的范畴,西溪老槐的社会心理学基本原理的头两个阐述的很好。
2,使得我意识到以下几个问题。
(1)欧陆法理变革是法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制度建设的,而不是相反的。例如社会契约论是对应资本主义崛起的,德国的实证法系是对应从黑格尔到俾斯麦的国家意志思潮的。
(2)法理的真理性是胜利者书写的。例如纳粹实行实证法系,这个体系的核心原则是法律高于一切,是靠强力意志或者暴力为支撑的。必然的逻辑推演就有“恶法也是法”。纽伦堡审判纳粹用实证法为自己辩护,由于是战争审判需要结果正义大于程序正义,所以自然法被重新提出。从此以后纯粹的实证法逐渐式微。与此相对应,英美的自然法重新占据了法理的主流。这里必须说明的是两者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3)法律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被完善的,并且法律不可能对现实进行全面覆盖。例如精神病神智失常下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是由19世纪中期的麦克诺顿事件开始的,在此之前从来没有罪犯因为精神失常而免责的判罚。现在有一种潮流“法无禁止即可为”,相较中国《刑法》薄薄的一小本,美国有的州制定的地方法比《辞海》还厚,但依然有人钻空子。所以部分新时期的犯罪行为不是用法律条文能够管得住的。
(4)法理不是只有一个标准。大致划分有自然派、实证派、社会派,细分就更多了。例如美国不同的州用不同的法律原则,实际就是不同法理的较量,当然所有一切必须符合宪法。美国和英国不一样,英美和欧陆又不一样。《二十世纪法哲学思潮研究》这本书充分说明了法哲学的山头林立。
由上分析可知西方法律体系不是可以简单概括的。我们的媒体在宣传法制化时有两个假设:1,法理的真理性;2,法理的唯一性。这两条假设都是不成立的。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之间需要一个平衡,不能单纯偏向某一方。法律的细节甚至基本原则深究会出现不少矛盾,所以不能只有一种声音,需要不同的观点互相碰撞得出一个均衡解。
我的观点是:法律只有均衡解。 本帖最后由 shark737ng 于 2016-3-31 15:07 编辑
loy_20002000 发表于 2016-3-31 14: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英美司法体系领先于我们,我们是要学习的。
不同的历史时期适用不同的法理。法理就是取舍,没有例外。 ...
法律实践也是动态的嘛,要符合社会现实
1、首先任何规章和法律落后于现实,如果这时候有人钻空子,那也只能承认,不能说以政策或是民意代替法律。因为他是在法律的底线上行事
2、恶法亦是法是大陆法系的一个特点。这个确实有争议,我的观点是,基于中国现实,为了国家的统一、稳定,社会运行的有序。这个原则短期内还是要采用。强调条文的严密性强调严密的证据链和罪刑法定,不承认法官造法和习惯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个人是支持真正的法制,是在正确运用发条,严密使用证据,即便得出一个大家都不满意的结果,也要支持。
3、基于显示,有必要学习英美法系一些对我们推进公平法制有益的思想。其实可以有一些可以取长补短,利用大陆法系强调法条,强调严密证明,限制法官造法和不承认判例作为法的正式渊源,配合程序合法,疑罪从无等等原则,是可以营造一个良心的法制秩序。至于立法层面的问题,司法层面就不好讨论了。
4、个人觉得用战犯审判距离不妥,以前我一个关于东京审判的帖子中讲过这个战犯审判有一个一般刑事审判没用的义务,就是清算战争策源地,因此结果大于正义可以一定程度上接受。但只能是特例。大部分案件中首先因重视程序正义导致冤案或是错案的概率远小于结果正义,这是有数据证明的。
5、法律是国家统治的工具,大陆法系强调立法权威、强调条文相符,强调严密论证在相当长的时间适合于我国这个强调大一统的国家,或者说需要这样的体系维持国家统一稳定,毕竟不管对于法律体系有什么意义,国家稳定、统一、向上都是共同诉求。
家里有从事法官,也有律师,他们的讨论中对于目前问题共识主要还是集中在司法,就是落实法律规定的比如非法证据排除,会见等程序的落实,大部分不会纠结于立法,简单说就是都写进去了的规定都落实不了,就没法玩了。我站在一个普通公民而不是从业者看这些问题,我也通常只能看到末端。你说的可能是立法和法的渊源更多,是长期的研究。我要说的是当下用我说的一些观点也许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至少构建民众的法制意识,当然不可能一成不变。
以前我看过一些关于说英美司法中一些原则是忽悠之类的文章,我是坚决反对的,如果一切按照程序做都不被认可或是可以随便改。真的不知道还要法律干嘛。司法上一些原则不坚持,20年前学校投票选小偷的笑话只怕又会重演。 shark737ng 发表于 2016-3-31 14: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律实践也是动态的嘛,要符合社会现实
1、首先任何规章和法律落后于现实,如果这时候有人钻空子,那也只 ...
我和dianyou521讨论过什么是法制化,即达到什么硬性标准算是法制化,当时我的表述和你完全一样。我的陈述是:“唯一的以法律为判决标准”现在司法的主要问题就是有法不依。前不久白沙的一个贴里,我引申出一个问题,法与行政的关系。有法不依分两种情况:1,是乡约民俗的惯性+民族成分人口成分复杂;2,是行政对司法的干涉。前者只要国家机器强力,迟早能够解决,甚至根本不是问题。后者长期来看中国是不可能走所谓司法独立路线的,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悟空写过一个帖子介绍过司法独立的形成过程,司法独立并非先验的,并非必然优越的。现在的问题是不少人认为司法就应该独立,并赋予真理性,这是很能迷惑人的。
法官造法和判例在中国不具备土壤,中国的政治生态不会允许它的存在。英美法系判例法的盛行与早期殖民扩张密不可分,中央集权不能控制树的每一个细小分支,所以需要习惯法、不成文法。在50年前中央政权无法控制县以下基层,基层实际实行的法律系统是习惯法,50年后随着基层党组织的建立,政府实现了县以下行政单位的控制。所以法官造法与判例法在中国是违背历史大潮流的。
“恶法也是法”这个争议会很大。传统上内法外儒是王朝统治的基本方式,法与情在中国的土壤是很难分清的。“恶法也是法”被过分强调一会导致法律丧失庄严性,引向严苛性;二是会引起强烈的反弹甚至反向运动。有法必依是未来的方向,但法律本身不能伤害大部分人的利益(大部分,而非所有)。现代人的信息获取渠道太广,而且民众有政策翻船的前车之鉴,美国的文宣又太强势,“恶法也是法”未来是没有生存土壤的。《疯狂动物城》几乎零差评,而《建党伟业》恶评如潮,靠暴力强行推并且违背人民意愿的法律在现有节点上搞不好会引发政治地震。
现在的法制化水平相较二十年前强太多了,我认为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中国的经济实力相比二十年前提升了很多,其次则是中央政府的控制能力达到了中国历史的顶峰。法律本身是为经济与政治服务的,法制化在我看来是为经济有序竞争+政治有效控制服务的。
美国那边重视物证,对人证采取怀疑态度,因为人证认知、记忆的不可靠已经有科学依据。以物证主义的观点看,现在英美司法基本不可能错判有罪,除非有意陷害。美国执法程序繁琐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看过一本美国那边的培训手册,严格侦查现场就需要一百道以上的小工序,当然是否认真执行就是另外一码事了。司法的制度法+判例法也是极尽繁琐之能事。
执法、司法的标准流程化需要上面老大的监督甚至惩罚。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