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zhouxj 发表于 2014-11-3 09:30:40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提案被否决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姜洪)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名拟取消死刑。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称草案),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草案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刚看到的:http://bbs.tianya.cn/post-333-572774-1.shtml

这个提案被否决了。

这个真是个好消息啊!

据说,取消这些罪名的死刑,是由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周光权 提出的。


loy_20002000 发表于 2014-11-3 09:49:54

走私武器弹药、阻碍军事职务,战时造谣……没法明白装傻的人呐。

wuhan15zhong 发表于 2014-11-3 10:20:51

支持否决提案!

stevezhouxj 发表于 2014-11-3 10:41:59

天涯网友说,去周光权微博围观,已被删光!
怀疑是被围观谩骂,所以一删了事!

思炎 发表于 2014-11-3 10:58:05

本帖最后由 思炎 于 2014-11-3 11:00 编辑

前几天这版面有茶友曾也担忧发帖。。。 否决是意料中的,大快人心。
其实建议一在网上发出来,网民们反对的呼声就很高, 甚至连凤凰的湾湾评论员都反对。

这也是个机会让某些人士跳出来,同时也体现了尊重民意一把, 而且人大代表提出的反对理由相当有理,符合国情民情。

之前还有法律砖家提出建议“大麻合法化”,“配偶死亡遗产税,神马配偶不是第一继承人,死者兄弟姐妹,私生子女也有份blabla,”网上也是一片骂声。 这些家伙不被骂就不安生,不知都按的什么心,不把中国传统搞扭曲誓不罢休似的。

不甘寂寞,大言不惭的法律砖家,几乎要与妓者起名了。

发起占中的戴耀廷是港大法律叫兽,知法犯法。

----------

补充一条好消息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反间谍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11/01/c_1113073671.htm

详细内容说明,大家搜索学习

stevezhouxj 发表于 2014-11-3 11:09:35

思炎 发表于 2014-11-3 10:58 http://www.sychaguan.com/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前几天这版面有茶友曾也担忧发帖。。。 否决是意料中的,大快人心。
其实建议一在网上发出来,网民们反对的 ...

这个法律很棒!
如果香港地区也按这个标准来,神吗占中人士的组织者都要进去加抄家!

另外,我个人认为,大陆目前有一项法律明显落后于我国的台湾地区。
就是通奸定罪。
经常看见台湾地区有民众起诉配偶与他人通奸,最后涉罪男女坐牢的新闻。
相反的,大陆这边却似乎没有这项罪名。
这个法律如果也能在大陆实行,相信对扭转社会上“包二奶,约炮”之类的不良风气一定会起到正能量的作用。
现在社会上这种淫乱风气盛行,确实需要有一部法律来约束民间这种不良行为。


思炎 发表于 2014-11-3 11:51:49

stevezhouxj 发表于 2014-11-3 11:09 http://www.sychaguan.com/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法律很棒!
如果香港地区也按这个标准来,神吗占中人士的组织者都要进去加抄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香港基本法之上,也适应香港的。 只是具体操作的问题。黄痴蜂的电脑就被抄过了·1。

这时候出台时机到位,当然不单单是为了香港,前几天大陆媒体高调报道【台湾间谍策反大陆学生 鼓动回大陆报考党政机关】, 并且国台办发言人没否认,可以说明问题了。还有警告那些公知们。。。。

http://news.sina.com.cn/c/2014-10-27/080731049647.shtml

多年受西方“文明”熏陶的一些年轻人脑子里要多根弦呀。。。

-------

至于台湾的通奸定罪不是先进,是当年GMD定的,湾湾这些年也一直在讨论是否要取消。
不过,其实这法的效应也不是那么有用, 包二奶就是先由湾湾和港灿带到大陆的风气。

湾湾那里这种法案用得比例相对还是少,因为到了要动用起诉时,估计也没法好好协商离婚了,所以即便弱者不到万一或恨死对方,非要拼个你死我亡,特别是有孩子不考虑的话,一般不会告上法庭的。

而且估计国内的男同志也不一定答应啊 {:4_280:}





白沙 发表于 2014-11-3 12:02:11

“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这几个罪可考虑废止死刑,当然,如果在战争时期走私或伪造货币可按通敌罪论处。

注销ID 发表于 2014-11-3 16:02:10

stevezhouxj 发表于 2014-11-3 11: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法律很棒!
如果香港地区也按这个标准来,神吗占中人士的组织者都要进去加抄家!



通奸罪只对结了婚的有用,大多数约炮的都是未婚的,法律不可能去约束这个

广州仁者 发表于 2014-11-3 17:07:27

白沙 发表于 2014-11-3 12: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这几个罪可考虑废止死刑,当然,如果在战 ...

不大明白:走私、伪造货币行为,是否包括在国内伪造外国货币并向外国走私出口这些“产品”的行为呢??

白沙 发表于 2014-11-3 18:22:31

广州仁者 发表于 2014-11-3 17: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大明白:走私、伪造货币行为,是否包括在国内伪造外国货币并向外国走私出口这些“产品”的行为呢??

       在国内伪造其他国家货币的行为虽然其侵犯的主体是外国的金融权益,但是在全球化的今天,不能保证国外金融的利益不在国内兑现。至于造假的目的仅仅是用于运输到境外,这个从司法实践上来讲很难判定。举个例子:张某在国内伪造美元,被我警方逮捕。在庭审阶段,张某狡辩说他伪造的美元只是用于境外,那么他这个行为到底该不该判有罪?实际上他的假美元是有可能用在国内的。
       有一些造假币的行为是国家行为(或者是在某些特殊部门纵容之下的行为),比如我们的某个邻邦,再比如某著名情报机构,他们都干过类似勾当。

大国小白菜 发表于 2014-11-3 19:47:05

喜闻乐见,大快人心,普天重庆,奔走相告。
上次特意看了一下死刑适用的犯罪,实在不知哪些适合废除的了。

tnq 发表于 2014-11-4 11:19:28

白沙 发表于 2014-11-3 12: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这几个罪可考虑废止死刑,当然,如果在战 ...

怎么发现你变了个人,这些罪名那一条发生在那个法律专家身上,看他怎么反映!

白沙 发表于 2014-11-4 15:23:39

本帖最后由 白沙 于 2014-11-4 15:26 编辑

tnq 发表于 2014-11-4 11: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怎么发现你变了个人,这些罪名那一条发生在那个法律专家身上,看他怎么反映!
      我变没变我自己最清楚啊{:3_48:}
      少杀慎杀是社会进步的大趋势,靠杀不能解决根本性的问题,这个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一个共识。
      从目前的角度来说,研究死刑的适用范围,从法学研究者的角度来说主要还是一种学术的态度。当然,作为人大的一个法律提案提出来肯定是有一定的政治态度的。至于你说这样的罪名发生在某个个人身上,请不要以这样的思维方式去考虑问题。
      从建国以来“反右”、“三反五反”开始,我们的政权对死刑的运用应该说是太过宽泛的,近年来包括死刑复核权的上收、包括经济类犯罪事实上已经不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司法实践,这些趋势证明我们的刑法处罚大体上是符合这样的一种社会趋势的。
      我们说为什么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那是因为他罪大恶极,因为他死有应得,因为他有某种“以命抵命”的因素在里面。什么叫罪大恶极呢?贪污1个亿算不算?以前是算的,现在事实上已经不再对一般的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有强奸的问题,这个事情其实争论蛮大的,有传统道德的因素,也有维护弱小利益的执政考量。
      提出法案的人大代表是一种心态,研究具体法律框架的学者又是另一种心态,至于广大民众的心态,则更是五花八门。有时候,我们需要的是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从而找出社会治理的最优途径,杀人不是目的。

白沙 发表于 2014-11-4 15:36:56

       法律问题确实很容易引起争议,我举一个强奸罪的争议事实。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是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个说法的,甚至是传统道德观念内也没有这个概念。而女性强奸男性在西方发达国家范畴内则是普遍入罪的,我们国家《刑法》在这方面目前还是一个空白。
       女人强奸男人这样一个概念对于东方民族来讲确实觉得有点不可思议,可能吗?举个简单的例子:某男孩12岁,正值青春萌动期。某女人40,以欺诈手段或药物手段诱使男孩与之发生关系,那么这个事情目前在国内是没有办法对那个女人实施法律制裁的。
       溥仪皇帝是怎么失去生育能力的?目前的资料看来是内务府的太监偷懒,晚上不愿为小皇帝值班守夜,于是就把青春年少的他扔给一帮宫女了事。

stevezhouxj 发表于 2014-11-4 15:48:21

白沙 发表于 2014-11-4 15: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变没变我自己最清楚啊
      少杀慎杀是社会进步的大趋势,靠杀不能解决根本性的问题, ...

说实话,这些法律专家在考虑取消死刑罪名时,更应该考虑受害者的感受,而不是单纯从少杀慎杀的角度考虑。

举例来说:强迫卖淫。
这个貌似没有杀人,可是如果是一个很贞烈的女子,被强迫卖淫了,对她的身心伤害有可能比死了都难受。


萨苏的博客:日本奇闻之艰难的正义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6745f60102dr94.html

.....................
“受害者亲属不但有权作为起诉方和证人出庭,而且有权参加审判,是由于“光市母女被杀案”,促成的日本《改正刑事诉讼法》中,为受害者家属增加的新的权利。这起案件不但在民间和专业领域引起极大反响,而且可以说促进了日本法律对受害者家属权利的保障。"
....................

建议再次看看!

这个日本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很多很多!

我个人认为,死刑审判的过程一定要严谨慎重,但死刑的罪名必须保留和坚决执行。


最后,再来点有趣的:
http://jandan.net/2013/08/17/jailed-facebook.html
盗窃犯在监狱里上 Facebook 爆照炫耀
(个人看了以后,觉得英国监狱的条件实在是好,按照星级标准怎么也得3星了,这个条件下,改造犯人似乎是个极具挑战性的工作)。

白沙 发表于 2014-11-4 16:26:32

stevezhouxj 发表于 2014-11-4 15: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说实话,这些法律专家在考虑取消死刑罪名时,更应该考虑受害者的感受,而不是单纯从少杀慎杀的角度考虑。 ...

       关于死刑的适用,这个世界上有两种极端。
       一种极端是过于软,典型案例是荷兰那个超级杀手的案例,无缘无故杀了20几个人却不用死,关在四星级宾馆一样的监狱里还抗议监狱不给他配苹果最新款的游戏机。西方很多国家的监狱修得都豪华气派,我就看过我朋友发来的新西兰的监狱照片,条件确实好。这种对待罪犯的态度是人性的泛滥,对坏人的极度纵容事实上就是对平民的极度冷漠。另一种极端是过滥,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因为一句话就被砍头的,这个大家都知道。
       司法实践的难点在于如何在这两个极端之间找到适合你的那一点,这就是我说的社会治理最优的理念。要落实这样的理念,就要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既有你引用的萨苏指出的受害者家属这样具体化对象的利益,也要考虑沉默的一大批人的利益,沉默不等于没有态度。好的司法实践不光给受害者以公正公平的司法待遇,它还应当具有示范效应,能够为更广大的社会群体所接受,能够无争议地推而广之。
       根据你引用的萨苏举的案例,其实我们国内有更著名的案例,那就是大名鼎鼎的湖南永州唐慧上访案。如果按照强制卖淫罪,是不是该把那些个组织者都抓起来枪决掉呢?司法不是儿戏,讲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哦。

loy_20002000 发表于 2014-11-4 17:42:26

本帖最后由 loy_20002000 于 2014-11-4 17:48 编辑

白沙 发表于 2014-11-4 16:26 http://www.sychaguan.com/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于死刑的适用,这个世界上有两种极端。
       一种极端是过于软,典型案例是荷兰那个超级杀手 ...

说到底还是一个伦理的问题。死刑是为了预防犯罪;还是以惩罚为主要目的。以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不论是明清的历史还是西方的统计数据都支持,死刑与犯罪率的降低没有必然联系。如果以惩罚为主要目的,问题变为:该不该执行死刑。如果不该,根据是什么;如果该,根据又是什么。该执行死刑,那么什么样的犯罪适用于死刑。说到底,死刑的依据不是绝对的,只是相对的。

我比较好奇的是废除死刑的源与流是什么。率先实行的国家是在怎样的文化与法律背景下发展出一套理论的。

极乐鸟 发表于 2014-11-4 23:46:09

如果将抢劫银行、运钞车的死刑取消,虽然总体犯罪率不会有提高,但针对这两样的违法行为将明显增多。

文采薇 发表于 2014-11-4 23:51:29

本帖最后由 文采薇 于 2014-11-5 00:04 编辑

loy_20002000 发表于 2014-11-4 17: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说到底还是一个伦理的问题。死刑是为了预防犯罪;还是以惩罚为主要目的。以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不论是 ...
在校无聊非法学学生娃检索了下,有两本书可以看。
据说是受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与人本主义影响的意大利人
贝卡利亚作品《论犯罪与刑罚》,这个1764年出版的书首次正面抨击死刑并力主废除之。
另外一个是崔敏《死刑考论 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这个从中国到西方到世界系统地介绍了下。http://www.tu265.com/di-daef2dee782a234f9dde723e1edaf0e5.png
我申请了文献传递,关于死刑废除的资料收到后再拉上来

白沙 发表于 2014-11-5 08:34:04

文采薇 发表于 2014-11-4 23: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在校无聊非法学学生娃检索了下,有两本书可以看。
据说是受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与人本主义影响的意大利人 ...
很好,我们这个社会需要更多的理性思考,而不是激昂的情绪表达。
期待您的资料。

金台夕照 发表于 2014-11-5 08:56:02

取消死刑的学术探讨当然是可以的。

但在目前社会意识混乱的情况下取消,肯定是走得快了点,容易扯着什么。

一切应该以实际出发,不能生搬硬套不是?

等我们有了明确的社会意识形态,生活水平上升后,一切不以钱为目的的情况下,再来取消死刑不迟。

tnq 发表于 2014-11-5 10:18:23

白沙 发表于 2014-11-4 16: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于死刑的适用,这个世界上有两种极端。
       一种极端是过于软,典型案例是荷兰那个超级杀手 ...

对坏人的极度纵容事实上就是对平民的极度冷漠!

照强制卖淫罪,是不是该把那些个组织者都抓起来枪决掉呢

起码应该是组织头目死刑吧!

tnq 发表于 2014-11-5 10:31:06

tnq 发表于 2014-11-5 10: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对坏人的极度纵容事实上就是对平民的极度冷漠!

照强制卖淫罪,是不是该把那些个组织者都抓起来枪决掉 ...

说到强迫组织卖淫,我觉得如果那个人看了重庆 亮点 的一个内部女子的回忆,估计把那些人千刀万剐也不为过!

死刑是不能减小犯罪率,但是起码能保证受害者一个心理宽慰!“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基本的道理不能搞反了!

不然政府存在的合法意义何在呢?连黑社会组织内部也要讲究情和义,难道国人内部就不讲这些了,对坏人讲人文关怀了!

rafanadal 发表于 2014-11-5 12:06:30

http://www.npc.gov.cn/COBRS_LFYJNEW/user/UserIndex.jsp?ID=63743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征求意见

这不是还在征求意见么?

gentlsteve 发表于 2014-11-5 12:43:50

少杀,当然本意上是好的。但是也要看国情。

人家全国一共也就个几千万人口,地广人稀,自然不想多杀。

咱们十几亿人,有法还不依呢,所谓法不责众。管得少点都全乱套。所以,死刑的罪名必须不能少,必须长期存在

寒江雪3142 发表于 2014-11-5 13:04:35

保留死刑是为了威慑,而不是杀人!就像我们有核弹在手,西方国家才不敢真刀真枪和我们干!具体执行过程中少用慎用就好,没必要为了和西方接轨而取消!如果是为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那我想被害者的权利谁来保护!

文采薇 发表于 2014-11-6 09:46:03

本帖最后由 文采薇 于 2014-11-6 10:00 编辑

白沙 发表于 2014-11-5 08: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很好,我们这个社会需要更多的理性思考,而不是激昂的情绪表达。
期待您的资料。
http://www.tu265.com/di-cf9a156475cced3ddb8ba96041082af5.pnghttp://www.tu265.com/di-67d2e19efe80819cdf62055679cbf9a4.pnghttp://www.tu265.com/di-7ba78e7efc4ee761cd99048d36d4f7c3.pnghttp://www.tu265.com/di-599321b4233f6e29abc54a5f19a4599e.pnghttp://www.tu265.com/di-ce99e9b405a4ad48eb133de92f29c060.pnghttp://www.tu265.com/di-bdff40c7ceec40e33da1a6cd7a394432.pnghttp://www.tu265.com/di-30bb1b244fd01f17e2cd50e54ac63619.pnghttp://www.tu265.com/di-1c8cb51f4f57c555900313bf9e54d932.pnghttp://www.tu265.com/di-475a47be321b1ad21c83079c370b201f.pnghttp://www.tu265.com/di-38b1825331c452649328f177c90d93da.pnghttp://www.tu265.com/di-4fc05a756537210ad968ea2b986066fd.pnghttp://www.tu265.com/di-1a2d395c5a353e24ed312de469f78056.pnghttp://www.tu265.com/di-5de6e7c722d286011483d1dec8432008.pnghttp://www.tu265.com/di-599f2e34291dcf6e84d93cc9be77be7e.pnghttp://www.tu265.com/di-c763c1aff29a10c3478becc4db757c9e.pnghttp://www.tu265.com/di-515bb46a7472e18d4eb12137e023ecc7.pnghttp://www.tu265.com/di-5a2b19babec8c4d8dcd17919e44b3240.pnghttp://www.tu265.com/di-e6ef300ec94ddf58fe95f7c9813503ca.pnghttp://www.tu265.com/di-5a0d362efd6c98a139d21aa440b1749f.pnghttp://www.tu265.com/di-5796e480dd5493470ca51e3d847968c4.pnghttp://www.tu265.com/di-7d42f4bae6232da9d6c3aa7170d53cf0.pnghttp://www.tu265.com/di-b7a41e91d047a16d47a945e850e83459.pnghttp://www.tu265.com/di-287a0dfd31d8f63cd8fd8140f5affcb6.pnghttp://www.tu265.com/di-e08bdb47b679e9448a5e5a80a44a0e45.pnghttp://www.tu265.com/di-a51e143187d485a4097864985ee8f327.pnghttp://www.tu265.com/di-31b015c0222247d5afcc2655422e63b6.pnghttp://www.tu265.com/di-1ed5794fd2686f46244cc372a178d6d5.pnghttp://www.tu265.com/di-c99853d596460d0bcbb379b3d1876f96.pnghttp://www.tu265.com/di-5e4ba5122df40339adce86d767462035.png

思炎 发表于 2014-11-6 09:54:40

寒江雪3142 发表于 2014-11-5 13: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保留死刑是为了威慑,而不是杀人!就像我们有核弹在手,西方国家才不敢真刀真枪和我们干!具体执行过程中少 ...

支持。

而且住监狱也花纳税人的钱, 美国与西方银民为此叫苦连天。

白沙 发表于 2014-11-6 10:29:54

       感谢文采薇朋友辛勤上传的资料,我也很认同寒江雪朋友的意见。我并不是一个死刑彻底废除论者,我的迷惑之处在于死刑的把握尺度。到底哪些罪行可以判定死刑,在同一罪名下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情节才可以判定死刑,这恐怕是一个困扰我们很多人的大问题,绝不是一句话两句话说得清的。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提案被否决